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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13清单计价规范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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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孙璐2013年7月1 13《规范》的变化13规范相比08规范,增加了有关工程计量、合同价款(含约定、调整、中期支付、结算支付、争议解决等)各个环节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内容。部分条款制定依据:《合同法》、《招投标法》、高院司法解释、九部委56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费用组成》、08条文说明重点1、术语定义2、强制性条文3、价款调整条款4、程序性规定2 规范架构变化对比表2008《清单规范》2013《清单规范》章名称节数条数章名称节数条数第1章总则18第1章总则17第2章术语123第2章术语152第3章工程量清单编制621第3章一般规定419第4章工程量清单计价972第4章工程量清单编制619第5章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213第5章招标控制价321第6章投标报价213第7章合同价款约定25第8章工程计量315第9章合同价款调整1558第10章合同价款中期支付324第11章竣工结算支付635第12章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14第13章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519第14章工程造价鉴定319第15章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213第16章工程计价表格16合计5章19节137条合计16章58节329条3 一、总则部分的变化新增1.0.3工程造价的五项费用组成(不再限定于清单计价)原4.1.1条修改1.0.5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删除原1.0.3国有资金投资,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移入3.1.1原1.0.4非国有资金投资,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移入3.1.2原1.0.7附录的相关规定计算规范修改1.0.2(1.0.6)(1.0.7)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以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1.0.4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1、不仅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2、不包括决策阶段与设计阶段。与发承包与实施阶段对应4 二、术语部分的变化新增29条,现52条重点增加了:工程量清单、合同形式、价款调整、计量与支付等方面的术语5 2.0.2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一)有关工程量清单的术语2.0.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2.0.4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2.0.9风险费用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6 2.0.5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2.0.6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2.0.8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7 (二)有关合同形式的术语2.0.11单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2总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文说明】以施工图纸为基础,工程任务内容明确,发包人的要求条件清楚,计价依据确定的条件下,发承包双方依据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商谈确定合同价款。1、合同价款依据承包人根据施工图自行计算的工程量确定最终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变更工程量2、合同价款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确定最终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变更工程量+工程量清单错、漏8 (三)有关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的术语2.0.10工程成本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社会平均成本)2.0.15工程造价指数 反映一定时期的工程造价相对于某一固定时期的工程造价变化程度的比值或比率。包括按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划分的造价指数,按工程造价构成要素划分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指数等。2.0.16工程变更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9 2.0.25提前竣工(赶工)费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2.0.17工程量偏差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条文说明】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疏漏,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设计变更等影响工程量偏差=招标时图纸工程量-招标清单工程量+设计变更量【条文说明】是对发包人要求缩短相应工程定额工期(合同工期超过定额工期20%)或要求合同工程工期缩短产生的应由发包人给予承包人一定补偿支付的费用。(费用的定性)该费用不在措施项目列项中,条文说明中将其列入索赔类。10 2.0.26误期赔偿费(delaydamages)同FIDIC条款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2.0.31费用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成本补偿原则)11 2.0.24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2.0.38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0.45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最高工程造价。所谓合法继承人是指因资产重组后,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组织。12 (四)有关计量与支付的术语2.0.41单价项目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2.0.42总价项目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2.0.51竣工结算价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13 三、正文部分的变化序号条款13规范新增强制条文规定13.4.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24.3.1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35.1.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46.1.3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58.1.1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保留的强制性条款由08规范的“应”变为13规范的“必须”。语气加强。除了:3.1.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删除的5条强制性条款关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量、计量单位的规定,已经移入到计算规范中。14 一、是否必须执行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主席令第11号)1988年第七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3号)1990年第十八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3、《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4号建设部令)1992年第三条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第二十九规定:(一)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GB50***--***;(二)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GB/T50***--***。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91号)1997年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是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15 二、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规定:1、该强制性规定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无效。2、没有直接规定导致合同的无效,但是却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只是涉及当事人利益,或者只是为了行政管理或者纪律管理需要的一般都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1、属于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2、不属于正式的法律渊源,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3、基于行政管理的层级关系,规范性文件在其效力范围内对于相应的行政机关是有约束力的,即应当成为行政机关的执行依据。4、未经立法程序,不属于“技术性规范”。在规章之下,法律地位为:规范性文件。三、违反强制性条文,是否合同条款无效不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不一定合同无效。16 1、承包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2、承发包双方人应有限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等风险;3、发包人完全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此外还包括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风险的合理分担体现了承发包双方权、责的对等要求。在招标文件审查时,对草拟条款中的风险条款应进行重点审查,禁止设置风险完全转嫁的条款。3.4.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强制性条文4.1.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招标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提供时,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偏差由招标人承担。17 3.2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3.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范附录L.1的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3.2.3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2.4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1、甲供材料数量发包人提供,结算按实际领料量还是按定额消耗量计算。我省08年实施意见中要求甲供材数量由投标人竞争性报数量。2、支付合理利润与索赔条款规定一致,承包人索赔时可以要求合理利润。18 4、工程量清单编制第4.5.1条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2、住房公积金;3、工程排污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将“08规范”使用的“社会保障费”更正为“社会保险费”,将“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列入社会保险费。2、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因此,删除了意外伤害保险,另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3、定额测定费依法取消,我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也依法取消。19 5、招标控制价发布招标文件发布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备案招标控制价投诉≤5天招标人投标人审查是否受理投诉≤2天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通知≤1天完成复查≤10天书面通知复查结论误差大于3%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是调整后的投标截止日≥15天招标人招标控制价有效增加了投诉和处理流程。20 6、投标报价6.2.3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6.2.4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9.5.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1、08规范4.3.5投标人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2、13规范中未要求投标人自行补充措施项目。如措施项目漏项需调整。如果经评标委员会审定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但招标人清单中没有的措施项目,是否作为缺项、漏项处理?是21 7、合同价款确定7.1.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7.2.1合同条款约定事项: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10.2.2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总额的60%。我省目前规定:开工前,应预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少于基本费的60%,其余基本费按进度在工程竣工前付清。22 单价合同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总价合同=工程量由招标人提供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的总价合同=承包人自行对施工图纸进行计量计量方法8.2.2施工中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8.3.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8.2节的规定计算(条文说明计量)8.3.2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计量周期8.2.3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8.1.2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形象进度分段计量按月或按形象进度8.3.3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8、工程计量23 9、合同价款调整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类3.4.2(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3.4.2(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3.4.2(3)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工程变更类9.3工程变更9.4项目特征不符9.5工程量清单缺项9.6工程量偏差9.10不可抗力9.7计日工9.14现场签证物价变化类9.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其他类9.8物价变化9.14索赔工程索赔类9.9暂估价9.1.1.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9.12误期赔偿9.15暂列金额24 (一)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类3.4.2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9.2.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9.2.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宣贯资料】1、《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成品油(汽油、柴油)(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要是指由于自然条件、技术条件以及规模经济的要求而无法竞争或不适宜竞争形成的垄断经营。如自来水、燃气、电2、《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25 (二)工程变更类项目特征描述不符9.4.2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工程量清单缺项9.5.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第9.3.1条规定确定单价,调整合同价款。9.5.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9.5.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26 工程量偏差(工程量变化)9.6.1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规范第9.6.2条、第9.6.3条规定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综合单价)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9.6.3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条文说明】1、当Q1>1.15Q0时,S=1.15Q0×P0+(Q1-1.15Q0)×P12、当Q1<0.85Q0时,S=Q1×P1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项工程费结算价;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27 工程变更后,综合单价取定的原则9.3.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项的,根据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未提及浮动率)工程变更后,措施项目费调整的原则执行我省规定,按费率或总价(折成费率)计取的,费率不变;单价项目,工程量调整。计日工合同范围外的零星工作,书面凭证填写内容和程序28 物价变化合同有约定时9.8.1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9.9.2条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9.8.3工期延误责任由过错方承担。《合同法》承包人责任,价格取低值;发包人责任,价格取高值。9.8.4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三)物价变化类两种调差方法:价格指数差额调整法、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29 A.1价格指数差额调整法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0—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不包括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变更与调整金额。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投标人填写)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投标人填写)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采用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指数或价格)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采用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指数或价格,由招标人填写)A+B1+B2+B3+…+Bn=1价格指数差额调整法中承包人不承担5%的价格风险。人工费、机械费也可以作为权重因子。适用于材料、设备品种较少,并且各支付阶段的权重因子与整个项目为对象的权重因子基本一致的情况。30 A.2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材料与设备调差1、当投标价低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涨幅超过风险系数,材料涨幅=施工期间价格÷基准单价-1,结算单价=投标价+(施工期间价格÷基准单价-1-风险系数)×基准单价=投标价+(施工期间价格-基准单价)-基准单价×风险系数=施工期间价格-(基准单价-投标价)-基准单价×风险系数施工期间材料跌幅超过风险系数,材料跌幅=1-施工期间价格÷投标价结算单价=投标价-(1-施工期间价格÷投标价-风险系数)×投标价=投标价-(投标价-施工期间价格)+投标价×风险系数=施工期间价格+投标价×风险系数31 材料与设备调差2、当投标价高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涨幅超过风险系数,材料涨幅=施工期间价格÷投标价-1,结算单价=投标价+(施工期间价格÷投标价-1-风险系数)×投标价=投标价+(施工期间价格-投标价)-投标价×风险系数=施工期间价格-投标价×风险系施工期间材料跌幅超过风险系数,材料跌幅=1-施工期间价格÷基准单价结算单价=投标价-(1-施工期间价格÷基准单价-风险系数)×基准单价=投标价-(基准单价-施工期间价格)+基准单价×风险系数=施工期间价格+(投标价-基准单价)+基准单价×风险系数在材料上涨时,上涨幅度计取基础:投标价与基准单价中的较大值;在材料下跌时,下跌幅度计取基础:投标价与基准单价中的较小值;优点:避免了上涨时结算单价大于施工期间价格和下跌时结算单价小于施工期间价格。从附录的《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来看,应该是以整个工程施工期间的材料价格变化来考虑的,而不是按各个支付阶段。施工期间的材料价格应是加权平均价格。32 已知施工期间采购单价为C20327元,C25335元,C30345元。解:1.C20:327÷310-1=5.45%投标单价低于基准价,按基准价算,已超过约定的风险系数,应予调整:308+310×0.45%=308+1.495=309.502.C25:335÷325-1=3.08%投标单价高于基准价,按投标单价算,未超过约定的风险系数,不予调整;3.C30:345÷340-1=1.39%投标单价等于基准价,以基准价算,未超过约定的风险系数,不予调整。33 将材料调差公式换一种表达方式当施工期间材料涨幅超过风险系数,材料涨幅=施工期间价格÷基准单价与投标价中的较大值-1,结算单价=投标价+(施工期间价格÷基准单价与投标价中的较大值-1-风险系数)×基准单价与投标价中的较大值=投标价+(施工期间价格-基准单价与投标价中的较大值)-基准单价与投标价中的较大值×风险系数当施工期间材料跌幅超过风险系数,材料跌幅=1-施工期间价格÷基准单价与投标价中的较小值结算单价=投标价-(1-施工期间价格÷基准单价与投标价中的较小值-风险系数)×基准单价与投标价中的较小值=投标价-(基准单价与投标价中的较小值-施工期间价格)+基准单价与投标价中的较小值×风险系数34 材料暂估价、工程设备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1、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时,按合同约定采购或分包;2、属于依法必须招标时:材料、工程设备由发承包双方共同组织招标。专业工程(1)承包人参加专业工程投标: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招标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承包人优先中标。(2)承包人不参加专业工程投标:由承包人组织招标,招标相关文件及过程经发包人批准。招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专业工程结算价=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价款调整-规费-税金合同关系上,专业工程仍包含在承包人的合同范围内。专业工程款由建设方直接支付给专业工程分包人还是由建设方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支付给专业工程分包人。35 (四)工程索赔类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赶工费、赶工补偿、提前竣工奖励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核准)表中未列出该项。不适宜列入措施项目,根据条文说明,将其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误期赔偿9.12.2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并应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误期赔偿费应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并应在结算款中扣除。9.12.3分期竣工验收,未误期的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单位)工程,按其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不可抗力9.10.1工程损失,发包人承担;各自损失,各自承担。9.10.3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发包人需承担:已完工程价款+为完成合同工期而预期开支的合理费用(撤场费用、合理订购并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等等)+工程损失+发包人自身损失36 13规范增加了索赔时限和程序的规定。但其对于可索赔的事项、索赔值的计算仍未做规定。因此,在实际索赔中,应结合具体的合同中索赔条款,提出合理的索赔理由。索赔9.13.4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1.延长工期;2.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3.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4.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9.13.8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1.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2.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3.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37 (五)其他类现场签证9.14.1与9.14.6规定了承包人提出签证的前提;9.14.2与9.14.5规定了签证的处理程序与支付时间(与进度款同期支付);9.14.3规定了现场签证费用的计算规则(列明人、材、机数量及单价);9.8.4规定了承包人承担费用的条件(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和使用,支付后结余归发包人38 10、合同价款期中支付发包人未按时支付的违约责任10.1.5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0.2.3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10.3.12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0.3.9~10.3.11条的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明确了预付款、进度款支付的时间、程序、违约责任,取消了08规范中延期付款协议。39 11、竣工结算与支付执业质量鉴定11.1.3当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不同于司法鉴定,部分省有尝试,主要依靠专家委员会或委托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余款11.2.6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竣工结算文件拒不签认11.3.7…核对后无异议并签名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发承包人都应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如其中一方拒不签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1.若发包人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并有权拒绝与发包人或其上级部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重新核对竣工结算文件。2.若承包人拒不签认的,发包人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承包人不得拒绝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40 2008版清单2013版清单本规范本规范施工合同工程合同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其他依据其他依据竣工结算编制与审核依据的对比本章主要是对竣工结算的程序性规定。41 12、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新增章节,合同解除后发承包双方的处理程序和责任承担。三种解除形式:1、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按合同约定;2、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索赔,核实已完工程合同价款和按施工计划已经运至现场的材料和设备,办理结算。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索赔,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支付已完工程价款,为完成工程已开支的合理费用和承包人撤场费用。42 13、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13.1争议的产生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关于工程质量、进度、价款支付与扣除、工期延期、索赔、价款调整的)暂定结果时,成为争议。13.2~13.5争议的处理方式1、发承包双方以书面形式提请造价管理机构以书面文件予以解释或认定;(10个工作日的处理时限):造价管理机构书面解释和认定2、发承包双方协商和解:书面和解协议;3、发承包任一方提交书面调解委托(同时副本抄送另一方)给共同约定的争议调解人:经双方签字认可的调解书4、合同有仲裁协议的,其中一方申请仲裁(同时通知另一方):裁决书5、上述不能解决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判决书43 15、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14、工程造价鉴定符合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关键是鉴定程序的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CECAGC8-2012)工程计价有效凭证的条件:1、双方现场管理人员职责范围内确认2、书面形式3、复印件应加盖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工程计价文件:1、工程造价咨询人保存期不少于5年;2、计价成果文件归档应包括纸质原件和电子文件,其他除此外可为复印件。3、移交档案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盖章。44 16、工程计价表格1、封面新增,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总价、竣工结算书、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2、扉页原08规范中的封面变成了扉页,格式基本未变,增加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3、计价表格(共30张表)原08规范22张,增加了8张。我省现行是25张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表+承包人供应材料表+措施项目费综合单价分析表)。(1)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原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原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2)增加:综合单价调整表(3)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原表名为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4)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列项增加:索赔与现场签证一项(5)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比原材料暂估单价表增加了数量、合价、确认、差额等列。(6)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比原专业工程暂估价表增加结算金额与差额等列。(7)计日工表:比原表增加一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及实际数量、暂定合价等列。(8)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比原表增加一列计算基础。(9)现场签证表中承包人一栏增加造价人员(承包方)签字栏。(10)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比原表名减少“清单”两字。(11)增加:工程计量申请(核准)表(12)原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拆成:预付款支付申请(核准表)、总价项目进度款支付分解表、进度款支付申请(核准)表、竣工结算支付申请(核准)表、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核准表),增加了4张表。(13)增加了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价格指数差额调整法);增加了3张表。45 谢谢大家!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