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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清单计价规范,市政 篇一:XX新清单计价规范(word打印版) XX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总则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风险费用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工程成本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 单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总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 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造价信息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和测算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 工程造价 指数反映一定时期的工程造价相对于某一固定时期的工程造价变化程度的比值或比率。包括按单位或单项工程划分的造价指数,按工程造价构成要素划分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指数。 工程变更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工程量偏差
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索赔 篇二: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XX》 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XX》 变化分析 摘要:随着建筑行业的高速发展,新材料,新技术的不断问世,新领域的不断扩展,原来的08版规范已经不能满足行业需求。为了满足和规范市场,国家住房和城乡建筑部门在03版规范和08版规范的基础上,针对08版规范和03版规范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编制了XX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简称XX版规范)[2][1]。XX版规范对03版、08版中的专业划分,责任界定,可执行性等问题给予了较明确的解答。这些新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解决工程项目中的实际问题,满足工程价款精细化、管理科学化的要求。 关键字:XX版规范专业划分可执行性责任界定条纹细化 一、引言 XX版规范是在03版规范和08版规范的基础上发展而来,03版规范条文数量为45条,
08版规范增加到136条,而XX版规范又增加到328条,对于清单的整体内容基本一样,分别是正文规范、工程计量规范、条文说明。 XX版规范的出台将解决工程项目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如:对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清单缺项、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补偿等工程项目实际问题提供了依据,使新清单更加全面,可操作性更强。 XX版规范在08版清单计价规范的基础上对工程项目全过程的价款管理进行了约定(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价、签约合同价、工程计量、价款的调整与支付、争议解决、资料与档案管理、工程造价鉴定等内容),并涉及到重大的现实问题(如对承包人报价浮动率、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等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重大事件的约定),并且强化了清单的操作性(如对承包商报价浮动率、工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以及工程量偏差部分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计算给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特点正好满足工程价款精细化管理的需求,为工程价款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提供有力依据。 总的来说,新规范在专业划分、责任界定、条文说明、可执行等方面有了新的进步,下面就新规范中的这些重大变化和旧规范加以对比说明。 二、新规范的专业划分更加精细,适用范围扩大
在08版规范中,计价规范把建筑分为六个专业方向(即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和矿山工程),就像近年来,城市中大兴的地铁、轻轨等交通设施建设,很少能在原来的规范中找到相应标准,更多的是行业标准。 而XX新规范中,进行了重新精细化调整,新增了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爆破工程三个专业。其中,将建筑与装饰专业进行合并为一个专业,将仿古从园林专业中分开,拆解为一个新专业。调整后分为:0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02—仿古建筑工程;03—通用安装工程;04—市政工程;05—园林绿化工程;06—矿山工程;07—构筑物工程;0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09—爆破工程九个专业。由此可见,新规范在内容上得到了很大的扩充,这也是建筑行业发展的结果,也是建筑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新规范在内容上的扩充,专业上的细细划分,使其适用范围更加广阔,这对建筑行业发展也起到更好的规范作用,使市场更加透明,更加公平、公正。 三、新规范中责任划分更加明确,可操作性更加强 XX新规范对原XX清单里诸多责任不够明确的内容做了明确的责任划分和补充: 1、新增了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提前竣工(赶工费)、误期赔偿费等做了明确阐释,对暂估价增加了工程设备暂估单价。
2、对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暂估材料及承包人提供的材料等处理方式做了明确说明。 3、增加计价风险的说明,明确计价风险内容、影响风险因素、波动幅度、责任承担: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3] 容及其范围;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发包人应承担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下列规定实施: 材料、工程设备的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5%以上由发包人承担; 施工机械使用费涨幅超过招标时的基准价格10%以上由发包人承担。 4、新增了对招标控制价投诉与处理规定:
条款: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提交书面投诉书) 条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应当在受理投诉的十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条款: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条款: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修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的,且最终招标控制价的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天的,应当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这些原条文的变动和新增的责任划分说明,都透露出随着计价的改革,清单规范对责任划分原则更加清晰明确,对发承包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尽可能的明确,以减少后期出现的争议。这就要求我们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认真仔细的做好工作,尤其是可能引起争议的地方,避免错误的发生。[5][4] 四、条文说明细化、量化,指导性、可操作性增强
在XX版新规范中,每一节都有对本节清单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使用范围、项目特征描述原则(哪些必须描述、哪些可以不描述)与方法进行说明,保证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准确性、完整性。现浇混凝土模板由原来按照混凝土体积来提取模板的方式变化为规定的两种编制方式。对于原来的超高施工增加费,新规范将其调整计入措施项目费中。此外,对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单价变化的,明确给出了调整的计算方式。[6] XX版规范中还细化了措施项目费计算的规定,改善了计量计价的可操作性。更加关注措施项目费的分类与计算方法。 规范中新增的、及款详细规定了因工程变更及工程量清单缺项导致的调整措施项目费与新增措施项目费的计算规则与计算方法。规范中的款、款与款对承包商报价浮动率、工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以及工程量偏差部分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计算给出了明确的计算说明和计算公式。 XX版规范对计价风险的说明,由适用性条文转变为强制性条文,规范中的款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此外,款的第一条新增了对风险的补充说明。款对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款调整范围进行了规定。对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承担风险、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承担风险、招标控制价准确性的风险范围(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应小于3%,否则招标人应改正)、工程变更综合单价承担的风险(即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工程量偏差引起价款调整的风险等内容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五、可执行性更加强化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各方因规范中的一些模糊条文而争执不下,这些都是因为责任不明确,可执行性低下造成的。但在XX版规范中,减少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强制性规定,增加了对风险分担、招标控制价的使用、措施项目清单编制、投标报价、工程计量五个内容的强制性条文,体现出新规范的全面性、更体现出这五个内容的重要性。此 外,XX版规范加强了对“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组成及其编制”的强制性条文的语气,由08规范的“应”变为XX版规范的“必须”。 其主要有如下变动: 1、条款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清单计价。 2、条款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条款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条款规费和税金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5、条款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新增)。 6、条款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7、条款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8、条款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9、条款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新增)。 10、条款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新增)。 11、条款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新增)。 12、条款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13、条款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新增)。 篇三:XX清单计价规范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总则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一般规定 计价方式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计价风 险···················································································································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下列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下列规定实施。 1.材料、工程设备的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5%以上由发包人承担。 2.施工机械使用费涨幅超过招标时的基准价格10%以上由发包人承担。 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4招标工程量清单 一般规定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人编制。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5招标控制价 一般规定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投诉与处理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修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的,且最终招标控制价的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天的,应当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投标价 一般规定 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7合同价款约定 一般规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采用单价合同。合同工期较短、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完备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 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8工程计量 一般规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单价合同的计量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按照发包人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9合同价款调整 一般规定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若发包人在14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 法律法规变化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变更 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利润补偿。 工程量偏差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此时,按下列公式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 1.当Q1>时,S=×P0+()×P1 2.当Q1<时,S=Q1×P1
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物价变化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日期相应单价或价格比较出现涨落,且符合本规范第、 条规定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按照本规范第条规定人工单价发生涨落的,应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人工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或按照人工费调整系数计算调整的人工费。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可调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按照本规范第条规定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变化超过10%,则超过部分的价格应予调整。该情况下,应按照价格系数 调整法或价格差额调整法(具体方法见条文说明)计算调整的材料设备费和施工机械费。 执行本规范第
条规定时,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或单价: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暂估价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中标价格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经确认的专业工程价款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与投标的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专业工程分包中标价格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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