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4.21 KB
  • 26页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XX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XX差异

  • 26页
  • 当前文档由用户上传发布,收益归属用户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4. 文档侵权举报电话:19940600175。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XX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XX差异  篇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XX年精选内容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XX年精选内容  1总则  1.0.3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2术语  2.0.1工程量清单: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对其的说明和表格。  2.0.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对其的说明和表格。   2.0.7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8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9风险费用: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2.0.11单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2总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6工程变更: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的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2.0.17工程量偏差: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2.0.18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19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0.20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费用。  2.0.21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2.0.22安全文明施工费: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在合同履行中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发生的费用。2.0.27不可抗力: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2.0.28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  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2.0.31费用: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2.0.33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2.0.34规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安工程造价的费用。  2.0.35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0.41单价项目: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国家现行相关工程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  2.0.42总价项目: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   2.0.44工程结算: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  2.0.45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2.0.47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  2.0.48预付款: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开工前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  2.0.49进度款:发包人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  2.0.50合同价款调整: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发生的合同价款调整事项,提出、确认调整合同价款的行为。  2.0.51竣工结算价: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2.0.52工程造价鉴定: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进行的鉴别和评定,亦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3一般规定  计价方式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范附录L.1的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人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计划提供。  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计价风险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冈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按本规范第条、第条的规定执行。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本规范附录L.2或L.3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工程量清单编制  一般规定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o  措施项目  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其他项目  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3计日工;4总承包服务费。  规费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社会保险费2住房公积金;3工程排污费。  税金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4地方教育附加。  5招标控制价  一般规定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本规范第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编制与复核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人综合单价;3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计算。   投诉与处理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6投标报价  一般规定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  编制与复核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条的规定确定。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人综合单价;  3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确定。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7合同价款约定   一般规定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约定内容(略)  8工程计量  一般规定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单价合同的计量  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篇二:XX版工程量清单规范  XX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总则  l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3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4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5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6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7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裁格。  2.0.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4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5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6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7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8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9风险费用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10工程成本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  11单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2总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3成本加酬金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4工程造价信息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和测算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  15工程造价指数  反映一定时期的工程造价相对于某一固定时期的工程造价变化程度的比值或比率。包括按单位或单项工程划分的造价指数,按工程造价构成要素划分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指数。  16工程变更: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17工程量偏差  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  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18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9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0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21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2安全文明施工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23索赔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提前竣工(赶工)费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误期赔偿费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  27不可抗力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28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  设备和装置。  29缺陷责任期  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  30质量保证金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31费用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32利润  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  33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34规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35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36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招标人。  37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投标人。  38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9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40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41单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  42总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  43工程计量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  44工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  2.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46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后标明的总价。47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  预付款  在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  49进度款  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  50合同价款调整  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价款进行变动的提出、计算和确认。  2.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2.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运用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判断和评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也称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篇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XX,修改意见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XX  修改条文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推行工程量清单全费用综合单价”的要求,现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XX中的个别条文修改如下: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组成。删除原文中“、规费和税金”。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明细清单。删除原文中“以及规费、税金项目”。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增加“规费、税金”。  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删除  规费、税金删除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计算。删除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确定。删除删除“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计算。规费中的”,保留“工程排污费应按工程所在的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  标准缴纳后按实列入”。  附录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4中的“规费、税金”栏删除。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表-07中的“规费、税金”栏删除。附录综合单价分析表:表-09中增加“规费、税金”栏。附录H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表-13删除  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XX个别条文的说明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从XX年7月1日实施以来,当时考虑少数省、自治区对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国家社会保障体制正在建立,因而未将规费包括在“综合单价”中;由于营业税按税前造价计算征收,也未包括在“综合单价”中,这一做法与国际上通行的全费用单价不一致,在投标报价以及评标定价中也经常引起争议。随着工程造价计价改革的发展,推行全费用综合单价已势在必行。  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标志着全国范围内社会保险制度的统一,各地区社会保险机制建成并逐渐完善,经过近年的实施,改变规费的计价方式已经成熟。  2.建筑业实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原来的计税方法发生根本变化,再采用按税前造价计算增值税已不可行,因此,采用包含税金的全费用单价才适应“营改增”后的计价需要。  3.国际上通行全费用单价,我国建筑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应适应国际规则,同时,随着我国实行“一带一路”战略,“中国投资”走出国门已成常态,实行与国际通行作法一致的全费用单价也是大势所趋。  4.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工程造价市场竞争形成机制,借鉴一些专业工程早已实行全费用单价的经验,修改“13计价规范”中“综合单价”的定义以及相关规费、税金计取的条文,以适应建筑市场投标竞价的需要。  XX年3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