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2.22 KB
  • 23页

山东安装工程XX清单计价规范

  • 23页
  • 当前文档由用户上传发布,收益归属用户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4. 文档侵权举报电话:19940600175。
'山东安装工程XX清单计价规范  篇一: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XX)  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规则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  发布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鲁建发[XX]3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规则》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XX,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编制了《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予发布。现将有关事宜作如下说明:  一、本规则中第1.0.3、3.1.2、3.2.1、3.2.2、4.   1.2、4.1.3、4.1.7、4.3.2、4.8.2条中黑体字是引用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S5O500—XX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必须严格执行。  二、与本规则配套的《山东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计算规则》另行发布,在未发布之前,仍执行鲁建发[XX]7号、鲁建标字[XX]8号发布的《山东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第5部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其消耗量定额"相关内容,其他部分内容同时停止使用。  三、本规则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  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注:文件中无阴影的内容,与国家《计价规范》相同】  1总则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XX)(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实行招投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招(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及其专业人员承担。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审核的单位和人员,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则与《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配套使用。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遵守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本规则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2术语   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应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特殊项目的金额。  特殊项目一般包括特殊措施、检验检测、工程技术监督等项目。   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数量暂估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索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来自:小龙文档网:山东安装工程XX清单计价规范)  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证证明。  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规费: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  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投标价: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合同价: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确定的工程造价。  竣工结算价: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3工程量清单编制  一般规定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时,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签定合同价款、支付工程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工程量清单应以单项(位)工程为单位编制,其各项内容的表述应与招标文件一致并能满足计价的需要。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计价规范》、本计价规则以及国家或省、行业有关规定;  2.按规定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3.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4.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常规施工方案;  6.其他相关资料。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时,应对下列内容予以说明:  1.工程概况:建设项目的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工程特征、交通运输、自然地理、环保要求、施工现场条件等;  2.工程招标和分包范围;  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4.工程质量、工期、施工、材料等特殊要求;  5.承包人对专业工程项目以及其他服务内容;  篇二:XX年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正式版  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规则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二〇一一年四月  1  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鲁建发[XX]3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规则》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XX,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编制了《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予发布。现将有关事宜作如下说明:  一、本规则中第1.0.3、3.1.2、3.2.1、3.2.2、4.   1.2、4.1.3、4.1.7、4.3.2、4.8.2条中黑体字是引用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S5O500—XX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必须严格执行。  二、与本规则配套的《山东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计算规则》另行发布,在未发布之前,仍执行鲁建发[XX]7号、鲁建标字[XX]8号发布的《山东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第5部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其消耗量定额"相关内容,其他部分内容同时停止使用。  三、本规则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  2  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1总则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XX)(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招投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由具有编制和审核能力的招(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及其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审核的单位和人员,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则与《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配套使用。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遵守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本规则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2术语   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3  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应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特殊项目的金额。  特殊项目一般包括特殊措施、检验检测、工程技术监督等项目。   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数量暂估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索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证证明。  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规费:根据国家、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计取或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  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注册在一个单位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4  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编制依据和规则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投标价: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合同价: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确定的工程造价。  竣工结算价: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3工程量清单编制  一般规定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时,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其各项内容的表述应与招标文件一致并能满足计价的需要。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计价规范》、本规则以及国家或省、行业有关规定;  2.按规定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3.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4.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常规施工方案;  6.其他相关资料。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时,应对下列内容予以说明:  1.工程概况:建设项目的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工程特征、交通运输、自然地理、环保要求、施工现场条件等;  2.工程招标和分包范围;  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4.工程质量、工期、施工、材料等特殊要求;  5.承包人对专业工程项目以及其他服务内容;  5  篇三: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XX版)   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鲁建发[XX]3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规则》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XX,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编制了《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予发布。现将有关事宜作如下说明:  一、本规则中第1.0.3、3.1.2、3.2.1、3.2.2、4.1.2、4.1.3、4.1.7、4.3.2、4.8.2条中黑体字是引用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S5O500—XX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必须严格执行。   二、与本规则配套的《山东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计算规则》另行发布,在未发布之前,仍执行鲁建发[XX]7号、鲁建标字[XX]8号发布的《山东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第5部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其消耗量定额"相关内容,其他部分内容同时停止使用。  三、本规则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  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1总则  1.0.1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XX)(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O.2本规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O.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招投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O.4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   1.O.5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由具有编制和审核能力的招(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及其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审核的单位和人员,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1.0.6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0.7本规则与《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配套使用。  1.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遵守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1.0.9本规则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2术语  2.0.1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2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2.0.3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2.0.4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5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2.0.6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7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应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特殊项目的金额。  特殊项目一般包括特殊措施、检验检测、工程技术监督等项目。  2.0.8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数量暂估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2.0.9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10索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0.11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证证明。  2.O.12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2.O.13规费:根据国家、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计取或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2.O.14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  2.O.15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6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O.17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注册在一个单位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18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2.0.19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编制依据和规则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2.0.20投标价: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2.0.21合同价: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确定的工程造价。  2.0.22竣工结算价: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3工程量清单编制  3.1一般规定  3.1.1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3.1.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时,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1.3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3.1.4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其各项内容的表述应与招标文件一致并能满足计价的需要。  3.1.5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计价规范》、本规则以及国家或省、行业有关规定;   2.按规定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3.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4.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常规施工方案;  6.其他相关资料。  3.1.6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时,应对下列内容予以说明:  1.工程概况:建设项目的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工程特征、交通运输、自然地理、环保要求、施工现场条件等;  2.工程招标和分包范围;  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4.工程质量、工期、施工、材料等特殊要求;  5.承包人对专业工程项目以及其他服务内容:  6.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及其单价:  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3.1.7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义务,也不具有修改和调整工程量清单的权力。工程量清单发出后,投标人如有异议,应按照本规则第4.2.10条、4.2.11条、4.2.12条规定的方法办理。  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3.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按本规则配套的《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单位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的项目名称确定。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规定的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要求,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准确描述。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选用其中一个计量单位。  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2.3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在所属的相关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后排列。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的顺序码与8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X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单位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补充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中需附有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补充项目应报工程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3.2.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按不同单位工程分别编制。  3.3措施项目清单  3.3.1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3.3.2措施项目分为通用措施项目和专业工程措施项目。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3.3.1选择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可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所列内容,对能够预见肯定发生的按常规施工方法选择列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