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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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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行为的意  见 各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行为,提高从业人员执业水平,根据省建设厅《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苏建招〔2006〕373号)、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行为的通知》(苏建价〔2006〕13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规范招标代理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行为提出如下意见:一、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的编制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的编制。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确定一个标底。二、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必须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编制人员必须是注册在标底编制单位的造价工程师,或者登记在标底编制单位的造价员,否则无效。 三、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必须依据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颁布的计价规范、工程定额、计价办法、计价标准和价格信息以及经造价管理部门备案的工程类别、定额工期,综合考虑投资、工期、质量、安全以及施工图以外发生的特殊施工措施等方面的因素后合理确定。标底应当反映标底编制期的市场价格水平,不得故意抬高或压低标底价格。四、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完成后,应由编制人员、审核人员签字,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印章。标底的准确性由编制人、审核人和编制单位共同负责。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的详细计算书应存入档案妥善保管,以备检查。五、招投标活动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最高限价公示期间认为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工程量清单及标底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六、工程量清单及标底误差较大时,由招标办或招标办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所发生的费用,误差范围在± 5%以内的,由招标人和编制单位各承担50%;误差范围超过±5%时,全部由编制单位承担。七、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委托合同应明确,工程量清单及标底发生较大误差需审核的,误差超过±5%,在±10%以内的,编制费可按约定金额的50%收取;误差超过±10%的,不支付编制费。八、招标代理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编制人员12个月承接业务的资格:1.咨询报告格式不规范,咨询档案存档内容不符合规定的;2.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接咨询业务的;3.故意压低咨询收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同行的;4.接受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与投标报价的;5.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6.编标调整超过±5%的;7.工程量清单有漏项或单项误差超过±10%的; 8.工程量清单项目描述、计算规则偏差而造成误差超过±5%的;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九、招标代理机构承担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招标代理机构6个月承接业务的资格:1.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或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2.以支付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或利诱、欺诈等方式承揽业务;3.为迎合当事人的意愿出具虚假造价文件,或与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任何一方串通作弊,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4.故意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5.由于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行为过错给企业或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6.拒绝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提供虚假材料的;7.设立分支机构和跨地区经营,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和登记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上述意见,请各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人员认真贯彻执行。一经发现违反本意见规定行为的,经查实,我局将进行严肃处理。请各招标代理机构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代理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行为。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