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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项霞)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深化了工程造价运行机制的改革,确立了工程计价标准体系的形成,提供了合同价款争议解决的方法,增加了工程造价鉴定的专门规定,注重了与施工合同的衔接,新计价规范有理论的前瞻性,又结合国内造价管理的实践,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本文从工程造价管理的角度来分析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及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工程造价合同纠纷的预防及措施。一、引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是基于2008版清单计价规范局部修订的全面修订,新计价规范涉及专业更广泛,结构体系更合理,内容更详实,深化了工程造价运行机制的改革,确立了工程计价标准体系的形成,提供了合同价款争议解决的方法,增加了工程造价鉴定的专门规定,注重了与施工合同的衔接,新增了总价合同的计量,新计价规范既借鉴国际惯例、有理论的前瞻性,又结合国内造价管理实践、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坚持了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竞争形成价格、监管行之有效的工程造价管理改革方向,达到了工程计量规则标准化、工程计价行为规范化、工程造价形成市场化的目的。新计价规范不仅在工程造价领域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同时在工程建设以至国家经济运行领域也带来了积极效果,10年的实践证明,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道路是正确的。二、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投标(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我国工程造价计价模式由传统概预算定额计价过渡到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经历过三个阶段、两个里程碑事件。第一阶段为2003年以前的传统概预算定额计价方式。2003年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及2003版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成为第一个里程碑,第二阶段即2003年至2013年间定额计价与清单计价共存的局面。2013年7月1日6
实施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取消了直接费和间接费的概念,明确规定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与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发布的56号令及新计价规范相匹配,成为我国工程造价计价改革的第二个里程碑,确立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主体地位,由事后算总账转变到事前算细账的第三阶段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过程工程量清单招投标主要体现在招标人或其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人依据现行的计价规范、计量规范和设计图纸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并进行审核;然后将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招标人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等编制招标控制价,并进行审核;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结合企业定额、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以及企业拥有的机械装备、施工技术方法、组织管理水平等编制投标文件和报价,招标人再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考虑可竞争的分部分项费用、措施项目费用和其他项目费用及所承担的风险,依据招投标有关规定对投标文件和报价进行审查,最终确定中标人,并签订单价或总价合同。(三)、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特点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担量的风险,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力,只承担价的风险,这也是量价分离的具体体现,为“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竞争形成价格、监管行之有效”的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目标奠定了基础。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招标工程量清单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人报价的共同平台。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应有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最大的不同就是量价分离、风险分担。这个原则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质内涵,也是国际惯例。二、固定总价合同及其特性(一)、合同类型变化分析6
2007年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发布的56号令,《通用合同条款》中涉及合同类型的只有单价子目的计量和总价子目的计量。新版计价规范对单价合同、总价合同的计量进行了规定,并明确要求成本加酬金合同按单价合同规定计量。《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在签订合同时可约定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和可调价格合同。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合同价格形式分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其它价格形式,强化在约定范围内合同单价或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弱化了可调价合同及成本加酬金合同,而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仅适用于非强制招标工程项目,这将很大程度上影响该版合同条件的应用和推广。(二)、固定总价合同按照前面的描述,总价合同应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可调总价合同是以相关设计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用的材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调整。固定总价合同,是指这种合同价款一经约定,除双方合同约定因素发生变化,如工程变更等,才予以调整外,一律不调整。(三)、固定总价合同特性固定总价合同,其特点是,量价均不调整,总价包死。量、价风险全部由合同承包人承担,包括报价风险、计算错误、漏项、少计量、材料价格上涨风险等。根据新版清单计价规范的定义,总价合同就是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6
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它是以施工图纸为基础,在工程任务内容明确,发包人的要求条件清楚,计价依据确定的条件下,发承包双方依据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商谈确定合同价款。当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发包人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当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根据变化情况和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但是对工程量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若合同价款是依据承包人根据施工图自行计算的工程量确定时,除工程变更造成的工程量变化外,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完成的最终工程量,发承包双方不能以工程量变化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二是若合同价款是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确定时,发承包双方应依据承包人最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包括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错或漏)调整确定合同价款。四、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投标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存在的问题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体现出来的就是单价合同方式,其招标工程量与合同工程实施中工程量的差异应予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明确了风险范围的,在风险范围内,则由承包人承担,在风险范围外,则按约定调整;如果承发包双方未明确风险范围的,原则由承包人承担。二是明确允许变更承包范围的,在允许变更范围内,其价格不予调整,在允许变更范围外,则对变更部分按约定价格计价;如果没有约定,则按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式或计价标准结算价款。三是如果合同当事人申请要求对承包范围内的固定价进行鉴定的,法院不应予以支持。显然新版清单计价规范关于总价合同的计量与法释〔2004〕14号第二十二条是相互矛盾的。工程量清单招标后又签定固定总价合同,已背离了我国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初衷。五、工程量清单方式签订总价合同风险防范措施固定总价合同,其价格是固定不变的,风险分配不均衡,造成承包人亏损现象普遍,存在大量合同纠纷。(一)、科学合理选择固定总价合同2014年2月1日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第十三明确指出“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对于工程量小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可控,招标方能提供详实的图纸和各项详细说明,即设计达到一定深度,可据此编制准确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6
(二)、招投标阶段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总价合同的招标项目,对承包商具有较大的风险,承包商如果不加分析,盲目投标,很可能遭受到较大损失,发生合同纠纷与争议,甚至终止合同。为此,承包商应考虑工程设计是否完整、详细、清楚,工程范围是否明确,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否漏项、错算,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水文地质等是否良好,投标人的现有机械装备、施工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是否能胜任,国家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相对稳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纠纷与争议是否有明细约定等。(三)、合同谈判阶段对有关条款予以细化合同谈判阶段应该明确工程承包范围和各项工作内容,明确风险范围。如果约定的工程量出现了大幅的增减或主要材料设备的价格产生了巨大的变动时,单价是不是继续有效,是否可以调整,都应在合同中约定,否则结算含有隐患。对于主要材料价格的涨跌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如何应对和处理?如果事先能将工程量变化、材料价格变化等导致单价调整的方法写入合同、约定清楚,对发承包双方都有利,既体现了合同的公平、公正,也给事后结算提供依据。如发生变更、签证,工期延误,措施费用如何调整合理。细化结算方式的约定,如合同没有履行完毕,如何结算?是按总价结算还是另行约定?合同中止或终止的结算方法和原则?(四)、提高编审人员的综合水平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最大的特点就是从原来的事后算总账转变到事前算细账,这就要求工程造价咨询人和从业人员加强新版清单计价规范的学习,提升执业综合水平。一是加强技术专业的学习,如新版清单计价规范、计算规范,能全面解读;二是随时掌握最新的计价依据和计价政策,如国家、省和各行业的计价定额、人工费动态调整政策等;三是加强施工工艺、标准的学习。六、结束语6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适合单价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发包方容易控制成本,风险较小,承包商风险较大,既承担价格风险又承担工程量风险,合同结算时,容易产生争议。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时,建议承包方全面考虑各项风险,事先在合同中细约定,进行精细化管理。随着新版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固定总价合同仍然会继续执行,为防范和减少合同的争议和纠纷,国家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结合社会和市场主流,出台更适合基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示范格式文本,促进行业健康发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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