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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与基础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批(总监)项目监理组上海杨浦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5-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在建筑物密集区域进行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或在一些重要的构筑物建筑物附近进行深基坑工程施工,对基坑周围环境拟定保护措施,控制其变形,是确保地基与基础工程顺利施工的关键。为认真履行安全监理合同,特编制本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一.安全监理监控目标:使被监理的工程的施工活动在受控的状态下正常均衡施工: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有不断完善的有效运行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均有明确的责任目标;3.能及时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并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4.一旦事故出现,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二.监理工作依据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3.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220-20024.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3)82号文件5.监理合同6.监理规划三.安全监理工作流程1.申报程序申报同意整改后申报不同意施工总包方项目监理组建设方实施2.存在不安全因素、事故苗子、违规与不文明施工现象的处理程序-5-
对违规施工及存在隐患的,发出整改指令口头提出立即整改同意安全监理情况严重报告拒不整改不同意下达工程暂停令报告总监项目监理组继续施工施工总包安全负责人施工总包项目经理建设方整改总包复验合格监理继续施工受监安监站报告一.安全监理控制要点:1.在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组必须查阅相关资料,明确工程所处的工程地质及水文条件,是否有暗浜、流砂等不良地质。2.调查清楚基坑周边环境,建(构)筑物的结构类型、层数、基础、埋深及上部结构形状,地下管线的种类、规格、分布;暗浜流砂层与管线的距离和大小,道路的距离和车流等。3.本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槽)或深度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或土质边坡超过15米或采取特殊支撑系统等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过市建设领域技术权威部门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5-
1.基坑(槽)、边坡、基础桩、土方等分项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根据土质情况,施工工艺,作业条件及周边环境编制施工方案,经项目经理部上级主管技术部门负责人和总工程师审批(并加盖总承包单位公章)和项目监理组总监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2.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施工人员对地基基础工程树立风险意识,有一个尽快建立平衡的概念,地基基础工程要求突出一个“抢”字。3.施工单位应作好施工区域内临时排水系统规划,临时排水不得破坏相邻建筑物的地基和挖、填土方的边坡。在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可能发生滑坡、坍塌的地段挖方时,应由设计单位确定排水方案。场地周围出现地表水汇流,排泄或地下水管渗漏时,施工单位应立即组织排水,对基坑采取保护措施。开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槽)、边坡和基础桩时,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合理降水措施降低地下水位。4.基坑(槽)、边坡和基础、桩孔边堆置各类建筑材料的,应按规定距离堆置。各类施工机械距基坑(槽)、边坡和基础、桩孔的距离,应根据设备重量、基坑(槽)、边坡和基础桩的支护、土质情况确定,并不得小于1.5米。5.基坑开挖应避开雨季并保持开挖施工连续作业,如开挖后长时间暴露,坑内被雨水冲刷坡角掏空、边坡失稳造成坍方。基坑挖至设计标高后,应立即浇垫层。6.在不增加费用和不延长工期的情况下,有计划地进行分层、分条、分块对称平衡进行开挖,利用未开挖部分土体承载力的空间作用,提高基坑的稳定性。7.基坑周边严禁搭设临时用房、不得弃土;不得停放大型施工机械和车辆;不得向周边倾倒生活和生产用水,坑边地面须做防水处理。8.当基坑周边邻近所有建筑物为桩基础或新建建筑采用打入桩基础时,为保护邻近所有建筑物的安全,新建基坑支护结构外边缘与邻近建筑既有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1.2~1.5倍。当无法满足最小安全距离时,应采用隔振沟或其他有效的基坑支护结构形式。9.坑壁支护应按方案实施,按要求实施基坑环境监测,基坑变形最大值和日变形最大值不能超过规定的限值。监理要有每天检查监测记录,做到提早发现问题及早采取措施,避免因延误决策而导致事故发生。10.基坑深度超过2米时,周边应设置防护栏,上下设置登高设施。11.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5-
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1.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下表的规定执行。基坑变形的监控值(㎝)基坑类别围护结构墙顶位移监控值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监控值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一级基坑353二级基坑686三级基坑81010注: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2)开挖深度大于10米;(3)与邻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米,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4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2.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回填,减少基坑暴露时间。二.安全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1.安全监理工作方法(1)编制——分项工程监控细则中应包括安全监理的具体措施。(2)协助——协助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协议书。(3)审查——审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资质;审查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4)督促——督促施工企业雇佣具备安全生产基础知识的一线操作人员;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督促施工承包单位检查各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做好逐级安全交底工作;督促施工承包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5-
(1)审核——审核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高危作业安全施工及应急抢险方案。(2)监督——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制止违规施工作业。(3)巡视——对施工过程中的高危作业等进行巡视检查,每天不少于一次。发现严重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用书面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4)控制——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用书面下达工程暂停施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拒不整改的,应用书面及时向安全监督部门报告。(5)复核——复核施工承包单位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未经安全监理人员签署认可的不得投入使用。(6)跟班监督检查——安全监理人员应对高危作业的关键工序实施现场跟班监督检查。(7)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8)会议——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议,针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找出原因并制订对策;不定期召开安全分析总结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安全监理的主要措施(1)事先报审验证。(2)利用审批权、检查权、停工权,对施工方案、施工实施过程中有可能形成隐患的部位做好事先控制。(3)事中督促实施。(4)发现问题通知整改并复查。(5)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是安全监理人员的技术支持。(6)积极争取政府安全监督部门、业主和施工总承包的支持和配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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