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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编制组二〇一七年八月—39—
目录1项目背景421.1任务来源421.2工作过程422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442.1环境形势的变化对标准提出新的要求442.2相关环保标准和环保工作的需要453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453.1主要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相关标准情况的研究453.2国内相关标准情况的研究494标准制订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504.1标准制订的原则504.2标准制订的技术路线505标准主要技术内容515.1标准框架515.2适用范围525.3规范引用文件525.4术语和定义525.5环境管理台账535.6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556国内外相关标准、技术法规对比和分析627标准实施措施及建议63—40—
项目名称: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项目统一编号:承担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编制组主要成员:吴铁、杜蕴慧、邹世英、董峥、王徐涛、赵军、王东哲、屈健、刘大钧、柴西龙、许红霞、沙克昌等。标准所技术管理负责人:标准处项目负责人:—41—
1项目背景1.1任务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明确了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总体思路,环境保护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启动了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相关工作。按照总体部署,2017年将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涉及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环境管理台账和执行报告是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执行、监管过程中的重要内容,但截至2017年8月,除火电、造纸、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涉及部分内容外,国家和地方尚未出台专门技术文件,该部分内容亟待进行规范统一。《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并未列入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2017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指南》,但随着排污许可工作的推进,火电、造纸行业发证后环境管理台账在记录形式和内容,以及执行报告在上报周期和要求等诸多细节方面暴露出一些问题有待解决,各行业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编制过程中,也需要将台账和执行报告相关要求进行统一。2017年初,为指导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环境管理台账及执行报告章节的编制,对排污许可证执行过程中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编制作出原则性要求,保证排污许可制度全过程技术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制订本标准。鉴于上述原因,规划财务司向科技标准司申请绿色通道,将本标准列入2017年度环境保护标准计划。该项目由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承担。1.2工作过程本标准制订工作过程按照—63—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科技〔2017〕1号)相关要求开展。2016年,课题承担单位(评估中心)组织人员成立了标准编制组。编制组查阅了国内外相关技术资料,编制了课题研究大纲。编制组先后召开了1次专家咨询会,2次中心内部交流讨论会,对规范的编制思路、框架和主要内容等进行了反复讨论,基本确定了五部分正文+附件、台账与执行报告分别成章等架构,以及执行报告要满足环境统计、总量控制、排污收费等管理要求的基本前提,完成了《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初稿)》。2017年3月9日,为加快标准编制工作,编制组组织召开了《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初稿)》专家咨询会,邀请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等单位参会。与会专家和代表对标准文本提出了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需符合企业记录实际,应能够反映企业实际污染物排放情况,执行报告应更具有可操作性,表单设置应更合理等建议。2017年3月21日,规划财务司在北京组织召开《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初稿)》集中研讨会,邀请水司、标准所、监测总站等管理部门代表,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编制组成员等参会。与会代表和专家逐条讨论了技术规范,对适用范围、台账记录内容、执行报告表单提出了修改意见与建议。2017年3月至4月,按照排污许可专项工作办公室要求,编制组起草了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表单,先后邀请了国家和地方大型电力集团、行业专家等,召开了4次专家咨询和研讨会,编制组对火电行业执行报告表单的编制思路和过程进行了介绍,企业集团和行业专家对各表单逐一提出修改完善建议。最终形成了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框架和主要内容,并以试填的形式进行了验证,目前已嵌入国家排污许可信息管理平台。2017年5月-8月,按照最新管理要求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63—
2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2.1环境形势的变化对标准提出新的要求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中后期,污染源量大、面广且仍在高速增长,污染源管理仍是我国环境管理的重心。环境管理“老三项”制度(排污收费、环评和“三同时”)全部是与污染源管理密切相关的,“新五项”制度中除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与定量考核外,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排污申报与许可、限期治理、污染集中控制等也都最终作用于污染源,使得我国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不断完善、治理能力不断提高。但是,这些制度仍存在不完善、不协调、不系统等问题,与当前我国环境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适应、不全面、不深化、不到位。全面推进国家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将是今后一定时期环境保护的重要任务。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有效手段,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完善的排污许可制度,并配套了规范的排污许可技术体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提出改革环境管理基础制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制度,使其成为企业守法、政府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实现“一证式”管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将该项工作确定为环境保护部重点改革任务之一。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实施方案》明确了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总体思路,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分行业推进,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实施方案》中明确按行业分步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率先对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2017年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为适应新形势下的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指导完善排污许可证执行过程的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及执行报告编制要求,为排污许可管理提供科学、健全、有力的技术保障,亟需制定本标准。—63—
2.2相关环保标准和环保工作的需要(1)相关环保标准的需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对环境管理台账及执行报告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行业现行的环境管理制度不能满足排污许可精细化管理需要。环境保护部整体规划了“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管理台账及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排污许可证监督检查技术规范”全过程管理技术体系总体框架,拟于2017年完成本标准,并指导行业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编制。(2)相关环保工作的需要2016年12月,环境保护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率先启动了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相关工作,并要求2017年完成石化、化工、钢铁、有色、水泥、印染、制革、焦化、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电镀等行业企业许可证核发,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目前,除火电、造纸、钢铁、水泥行业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了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外,国家尚无其他环境管理台账及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无法有效指导企业环境管理台账的记录、执行报告的编制以及管理部门提出台账记录检查、执行报告上报的要求,对推动许可证申请、核发、执行、监管工作形成阻碍。为统一全国排污许可证申报与核发过程中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及执行报告上报的要求,引导并规范各行业在排污许可执行过程中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及执行报告编制,作为核发机关核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过程中企业自证守法、依证排污的有效证据,保障各行业排污许可制度顺利实施,制订《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十分必要。3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3.1主要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相关标准情况的研究西方发达国家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许可证申请及许可证要求的合规管理体系。—63—
以美国为例,从1972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并在技术路线和方法上不断得到改进和发展。法律层面,美国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主要包括《清洁水法》(CWA)和《清洁空气法》(CAA),规定了排污许可证的分类、申请核发程序、公众参与、执行与监管、处罚等具体要求。如《清洁空气法》中的TitleV主要内容是运营许可证,包括运营许可证定义、计划及申请、要求及条件、信息公开、其他与此相关的授权内容等。联邦行政许可法等规定了许可程序等要求,也是排污许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联邦规定,《清洁水法》和《清洁空气法》下面是联邦法规(CFR),CFR第40部分环境保护,包括排污许可具体流程,以及排放标准、最佳可行技术等技术层面的规定,是《清洁水法》和《清洁空气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美国未制定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空气固定源运行许可证为例,在40CFRPart70.6规定了运行许可证所要包含的7项基本内容:(1)规范许可证最低要求;(2)联邦执法要求;(3)守法要求;(4)一般性许可证条款;(5)临时污染源条款;(6)许可保护条款;(7)紧急情况条款。在以上文本内容要求中,排放限值和相应的监测、记录和报告要求最为重要,是固定源必须满足的污染物排放限制性要求。美国固定源排放标准主要基于控制技术制定,包括对日常污染治理情况及上报等环节的要求。以1970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的出台为界限,污染源可分为“新污染源”和“现有污染源”。对于新污染源,EPA按照先进的污染控制技术水平制定针对常规污染物的“新污染源绩效标准”(NSPS)和针对有害空气污染物的“国家有害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NESHAP)。此外,对于防止明显恶化(PSD)地区和非达标区,固定源还需要遵守BACT/LAER/RACT技术标准,BACT/LAER/RACT技术标准是一类基于“个案分析”的标准。美国的空气固定源排放标准体系如表1所示:表1美国空气固定源排放标准体系地区新污染源现有污染源备注全国基于“最佳示范技术”(BDT技术)的“新污染源绩效标准”(NSPS)(针对常规污染物)针对常规污染物中现有排放源的控制分两种情况进行:一、非指定污染物由州制定实施计划(SIP);二、指定污染物由EPA公布排放指南(EG),各州据此制定实施计划(SIP)。-—63—
基于“最大可达控制技术”(MACT技术)的“危险空气污染物国家排放标准”(NESHAP)PSD地区“最佳可得控制技术”(BACT)排放标准“合理可行控制技术”(RACT)排放标准基于“个案分析”的标准。未达标区“最低可得排放率”(LAER)排放标准对于达标地区(PSD地区),新污染源审查制度(NewSourceReview,NSR)遵循防止明显恶化原则(PSD),要求许可证申请者充分证明从新建设施中排放的污染物不会导致或引起该PSD地区空气污染物浓度超过所允许的浓度增量或限值;同时证明新建设施采用了BACT排放标准,污染物的排放量为该技术条件下的最小排放量。对于非达标地区,新污染源需要申请未达标区新污染源审查许可证(NonattainmentNSRPermits)。要求新污染源运行时,该区现有的、新建的和改建的污染源所排放的污染物总量低于州实施计划(SIP)中所允许的现有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新污染源必须采用最严格的LAER排放标准。对于PSD地区和未达标区的现有固定源,考虑到技术更新的成本问题,则统一采用合理可行控制技术(RACT)排放标准。此外,排污许可证内容还应包括许可排污单位主要排污设备清单、污染治理设施清单、对应的排污口设置及标识要求等。美国联邦法规40CFRPart70.6各部分内容的具体要求如表2所示。表240CFRPart70.6运行许可证文本要求序号许可证文本基本要求具体条款(1)规范许可证最低要求排放限值和标准包括浓度限值要求;包含产排污设施运行要求,并详细界定不同标准对应的运行条件许可证有效期,通常为5年监测、记录和报告监测方法,监测设备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测试方法;记录取样时间、地点、当时设施运行状况,分析监测数据的时间、公司、方法、结果,所有信息保留至少5年备查;持证人需每6个月向管理部门提交监测记录报告,出现异常情况需及时报告—63—
《清洁空气法》酸雨控制政策相关要求任何许可证不得增加受控酸雨固定源的排放量;任何许可证不得限制受控酸雨固定源的配额数量,同时,受控酸雨固定源亦不可用配额数量作为不达标的理由;受控酸雨固定源的所有配额使用情况都要遵守酸雨控制政策的要求。许可证条款合法证明,要求许可证规定的所有条款均符合《清洁空气法》的要求许可证守法/违法处理条款持证人必须遵守本法规所有要求,对于任何违反许可条款的行为,管理部门都将申请强制执行判决的诉讼;许可证可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修改、条款废除、重启、再审批或终止;许可证不可包含任何特权条款;当许可授权发放机构要求执证人提交书面的许可证修改、条款废除、重启、再审批或终止的合法解释时,执证人需及时提交报告。许可证费条款,许可证费缴纳时间表排污量交易如经济刺激、可交易许可证计划、排污量交易等计划下许可证修改规定设计运行方案许可证申请时,污染源合理的设计运行方案解释(2)联邦执法要求联邦环保署署长与公民可依据《清洁空气法》执行许可证所有条款许可授权发放机构需专门说明不由联邦实施的条款(3)守法要求测试、监测、记录、报告要求严格遵守本法规关于“监测、记录和报告”中的规定连续达标时间表执证人至少每半年须向管理部门提交达标进展报告,报告需包含达标时间、未达标时间的情况说明等达标证明要求达标证明提交频率(不少于每年提交一次),监测方案说明,许可证各项操作要求条款下达标情况说明,其他污染源运行事实说明(4)一般性许可证条款一般性许可证发放条件公示及公众听证会;满足《清洁空气法》及本法规所有要求。(5)临时污染源条款临时污染源许可证发放条件排污行为应为暂时性的—63—
临时许可证内容确保临时污染源达标排放的条件;所有者或运营者在污染源地点发生变化时需要提前至少10天告知许可授权发放机构。(6)许可保护条款许可保护条款适用情况许可证保护条款的具体适用情形;许可授权发放机构签署条款以外的其他情形。(7)紧急情况条款紧急情况定义任何突发的、合理不可预知的、超出污染源控制能力的情况紧急情况发生可作辩护依据此外,美国各州制定了许可证申请表格,规定了较为详细的申请及许可证要求等内容,以南加州空气质量管理局(SCAQMD)网站公布的表格为例,固定源需要填报的信息表包括管理信息表、基本信息表、特定污染防治设施补充申请信息表、污染物削减信用信息表、RECLAIM计划信息表、《清洁空气法》第V部分申请和报告信息表。管理信息表填报内容包括固定源名称变更、地址变更、运营者变更、许可证撤销、许可证重置等;基本信息表填报内容包括操作者信息、位置信息(周围学校信息,周围人口密度信息、周边建筑物信息、与居民区和商业区距离等信息)、厂区平面图和排放口信息(排放口位置、烟囱高度等);特定污染防治设施补充申请信息表包括除尘、脱硫、脱硝等污染防治设施编号、数量、参数等信息;污染物削减信用信息、RECLAIM计划信息表包括各类排污权交易计划下的信用额度、交易信息、交易价格;《清洁空气法》第V部分申请和报告信息表包括清洁空气法第V部分框架下的各计划要求的记录、报告、豁免信息等表格。3.2国内相关标准情况的研究国内尚未以标准形式正式发布任何与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相关的技术规范,只是在《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附带的《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有环境管理台账及执行报告内容,明确火电、造纸行业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63—
本标准具体框架内容参考排污许可证申请过程相应环节,并结合排污许可证执行、监管的需求制定。本标准按照国家排污许可制度顶层设计总体要求,参照《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及执行报告上报要求,综合各行业产排污特点、排放标准、台账记录、环境管理、监测等建立了技术规范框架和内容,并开展相关专题研究,细化、完善形成《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4标准制订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4.1标准制订的原则(1)与我国现行有关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协调配套,与环境保护方针政策一致的原则。以《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政策、标准规范为依据制订本标准。(2)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满足相关环保标准和环保工作要求的原则。本标准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监管全过程,指导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台账和执行报告章节的编制,力求为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编制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提供技术依据。(3)普遍适用性和实际可操作性原则。调查各行业排污单位实际情况,总结归纳其共性特点,最终提出本标准技术要点,以保证提出符合全行业的台账记录内容的基本要求和执行报告编制的基本框架,使本标准具有全面性和可操作性。4.2标准制订的技术路线本标准技术路线图如下:—63—
规范框架体系图1本标准技术路线图5标准主要技术内容5.1标准框架—63—
本技术规范分为以下5项内容。1.适用范围2.规范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环境管理台账5.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5.2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目的、形式、内容、频次和保存以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分类、编制流程及原则、编制内容、上报频次等原则性要求。考虑到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匹配关系,重点行业均在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包含了台账记录及执行报告编制的相关内容,但其他行业未开展规范制订,因此为指导该部分行业的台账记录及执行报告编制。同时也为统一、规范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该部分内容,本标准提出指导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台账和执行报告章节的编制,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本标准基础上,结合行业特征具体细化相关内容。考虑到各行业台账记录内容和执行报告上报频次等差异性问题,提出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台账和执行报告要求执行;无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执行本标准。5.3规范引用文件给出了本标准引用的有关文件名称及文号,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5.4术语和定义本规范就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电子化存储、报告周期等4个术语进行了定义。—63—
环境管理台账是结合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执行、监管工作需要,规定排污许可体系中台账管理应记录的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监测情况等,并确定环境管理台账是排污单位自证守法的主要原始依据。执行报告是结合排污许可证核发、执行、监管工作需要,规定了执行报告上报内容,包括生产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按证排污情况等,并确定执行报告是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自证守法的主要载体。为明确电子存储的路径,本标准增加了电子化存储的定义,明确记录内容以电子表格或文字数据的形式记录在硬盘、光盘等电子存储设备内的存储方式。执行报告周期至少每年上报一次,地方有管理要求的,可上报半年、季、月执行报告。5.5环境管理台账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结合信息平台填报内容,本标准给出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包括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记录要求,并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对照,给出特殊行业台账记录要求。排污单位以环境管理台账的形式,记录排污许可证中要求的台账记录内容,有利于规范排污单位环境管理,真实反映排污单位日常生产运营状况及污染治理情况,记录数据作为排污单位环境管理依据,留存备查。5.5.1记录原则(1)排污单位对台账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负责。(2)台账记录内容全面,重点反映企业生产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治理情况。5.5.2记录形式根据现行企业记录形式,环境管理台账存储形式分为电子化存储和纸质存储两种。为贯彻本次制度改革的要求,不增加企业负担,未对优先记录的形式进行规定,也未规定具体的格式,只需包含本规范规定记录内容留存备查即可。5.5.3记录内容5.5.3.1基本信息本节所列基本信息为企业固定不变的信息,包括—63—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生产设施基本信息、治理设施基本信息,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如不发生变化仅在每个年度记录内容中体现一次即可。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基本信息如不发生变化无需更改,在记录过程中根据记录频次体现相应内容即可。5.5.3.2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分为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记录:运行状态:生产是否正常运行直接影响污染物排放情况。生产负荷:是否满负荷生产可作为污染物排放正常与否的参考内容,没有满负荷生产一般情况下污染物排放应相对许可排放量减少。产品产量:各环节产品产量是通过物料衡算企业实际排放量的依据。原辅料:原辅料使用情况变化可体现企业生产实际情况,也是通过物料衡算企业实际排放量的依据。燃料:燃料记录内容可核算其燃烧后污染物排放情况。非正常工况同时记录上述内容,反映非正常工况时间内企业运行情况及环境管理情况,便于核算该时段污染物排放情况。5.5.3.3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分为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记录:运行状态:反映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判断是否正常运行,能否达到要求的污染物处理能力。污染物排放情况:按照废气、废水,分别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过程中相关参数,能够通过风量、排放浓度、流量、压力、温度、滤袋材质等数据判断污染治理设施治理效果,并可通过相关参数计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及判断达标情况。安装自动监测系统的,排放浓度、排放量可按照记录频次要求记录,未安装自动监测系统的,按照手工监测频次记录。主要药剂添加情况:药剂添加情况可反映实际的药剂消耗量,通过药剂消耗量判断治理效果。也可通过药剂消耗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排放量。DCS曲线记录内容:分为脱硫、脱硝、除尘DCS曲线,在线曲线可反映记录期内各段时间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是达标判定和实际排放量核算的主要依据。非正常工况同时记录上述内容,反映非正常工况时间内企业运行情况及环境管理情况,便于核算该时段污染物产排情况。—63—
5.5.3.4监测记录信息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及行业自行监测指南中对手工监测记录、自动监测运维记录内容要求进行台账记录。本标准涉及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相同的记录内容可不重复记录。5.5.3.5其他环境管理信息包括无组织环境管理信息、特殊时段环境管理信息等,如涉及本规范中规定的记录内容按照本规范记录,行业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增加的记录内容按照其要求记录,管理部门规定记录的内容增补记录。5.5.3.6台账记录特殊行业要求本规范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无法参照上述信息记录内容的行业,给出了畜禽养殖、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医疗机构、餐饮业等记录要求,记录信息原则可反映实际污染物处理情况,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5.5.4记录频次通过对10余家包括火电厂、水泥企业、钢铁企业台账记录频次的调查,各环节生产台账多为按班次记录,少数按天或按批次等记录,为结合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根据记录内容不同并考虑企业实际本规范给出记录频次的原则性要求,生产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按班次记录,非正常工况按工况期记录,对于周期性生产的企业,按照生产周期记录,对于连续排放和间歇排放的按照每个产排污阶段记录,自动监测按照自动监测频率记录,DCS以7天为周期截屏。原辅料、燃料以污染治理药剂添加情况按照批次记录。监测记录信息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中规定的记录频次要求记录。对无组织废气治理情况按照每天记录,特殊时段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保持一致,停产的可只记录起止日情况。5.5.5记录保存本规范参照台湾制定的《档案保存技术规范》以及地方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相关数据上传要求,并结合排污税法中原始凭证保存期限要求,确定本规范记录保存要求和时限。5.6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63—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结合信息平台填报内容,本标准给出了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分类、编制流程及原则、编制内容和上报频次,其中执行报告分类、编制内容及上报频次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的执行报告编制规范章节对照,给出了具体的要求。5.6.1执行报告分类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按照报告周期进行分类,分别为年度执行报告、半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度执行报告等。半年度执行报告根据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上报。5.6.2编制流程及原则本标准根据资料收集与分析、编制报告、质量控制、上报四个阶段给出了执行报告的编制流程。根据排污单位自证守法的原则,要求排污单位相关负责人知晓执行报告上报内容,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因此本标准要求排污单位技术负责人对报告内容进行技术审核,同时要求经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上报。为方便排污单位填报执行报告,本次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设计了相关表格,要求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同步提交经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纸质版执行报告。5.6.3编制内容排污单位应对提交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各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次要求排污单位应作出书面承诺,承诺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如提交的内容和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将积极配合调查,并依法接受处罚。承诺书应作为纸质版执行报告的内容一并上报。5.6.3.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为排污单位固定不变的信息,包括名称、所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编号、统一社会信用或组织机构代码、投产时间、现有排污许可证申领时间、有效期等内容。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如不发生变化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汇总表中选择“无变化”即可;若发生变化,应在汇总表“备注”中说明变化的原因。—63—
排污单位生产工艺、产排污节点、污染治理设施状况、自行监测要求:为与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密切相关的内容,对其进行梳理和说明可知晓排污单位的整体运行维护状况。上述信息如不发生变化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汇总表中选择“无变化”即可;若发生变化,应在汇总表“备注”中说明变化的原因。生产规模、产品、产量、生产设施、生产状况、原辅料及燃料使用情况、取水情况、回用水情况、排水情况、污染治理投资情况等,可用于对报告周期内污染物排放数据的验证,体现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情况。原辅料及燃料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相关运行参数名称等自动从排污许可证中带入,如相关内容与排污许可证内容不一致,应说明变化的原因。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的相关要求:根据排放口基础资料档案和监督检查档案情况等,可查验排污单位的废气、废水排放口是否进行规范化设置。新(改、扩)建设项目:说明环评及批复,环境保护设施查验、监测、运行等情况,可与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况进行对照查验,若涉及新(改、扩)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变更排污许可证。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医院、餐饮等排污单位,可根据自身特点,参考其他行业的相关要求,编制执行报告。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对报告周期内排污许可证的变更情况、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局限性进行说明,是对排污许可证中未涉及内容的补充说明。5.6.3.2遵守法律法规情况是排污单位对排污许可证执行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以文字和表格形式进行说明。如发生公众举报、投诉及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等情况,列明时间、事项及处理情况等内容。5.6.3.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分正常情况和异常情况分别进行说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参数、处理效率、原辅材料消耗、副产品及固废产生、运行费用等,均可反映污染治理设施是否运行正常;洒水抑尘频次等反映无组织废气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要求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维护情况均可用于查验排污单位在报告周期内污染物排放数据的正确性和合理性。—63—
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对于排污单位拆除、闲置停运污染防治设施,说明原因、递交书面报告、收到回复及实施拆除、闲置停运的起止日期及相关情况;对于因故障等紧急情况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异常的,说明故障原因、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情况、报告递交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的报告信息,可用于查验污染物排放数据的正确性及污染防治设施的治理效率。5.6.3.4自行监测执行情况分正常工况下、非正常工况及特殊时段分别进行记录。正常工况下有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数据记录内容包括排放口编号、污染物、监测设施、有效监测数据(小时值)数量、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浓度监测数据(按原始数据和折标数据分别记录)的范围、超标数据数量、超标率、实际排放量、监测仪器名称或型号、手工监测采样方法及个数、手工测定方法等。其中排放口编号、污染物、监测设施、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监测仪器名称或型号、手工监测采样方法及个数内容均从排污许可证中自动带入,考虑到实际监测执行过程中监测仪器及采样方法可能发生变化,因此排污单位可对这两项记录内容进行修改。有效监测数据(小时值)数量反映报告周期内所有有效监测数据的数量,浓度监测结果反映了污染物排放浓度的范围和平均值,超标数据数量、超标率反映了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及超标比例,实际排放量根据有效浓度监测数据计算得出,监测仪器名称或型号、手工监测采样方法及个数、手工测定方法反映了监测方案的正确性和可行性。正常工况下无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数据记录内容包括监测点位或生产设施、生产设施/无组织排放编号、监测时间、污染物、监测次数、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浓度监测数据(按原始数据和折标数据分别记录)、是否超标、实际排放量等。其中监测点位或生产设施、生产设施/无组织排放编号、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内容均从排污许可证中自动带入。考虑到无组织监测的频次较低,本次要求记录每次的监测时间、监测次数、浓度监测数据、实际排放量。正常工况下废水污染物监测数据记录内容与有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数据记录内容基本一致,但浓度监测数据为日均值,且无折标数据的概念。—63—
非正常工况下有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数据记录内容包括起止时间、排放口编号、污染物、有效监测数据(小时值)数量、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浓度监测数据(按原始数据和折标数据分别记录)的范围、超标数据数量、超标率、实际排放量等。其中起止时间反映了每次非正常工况的开始和终止时间,其他记录内容也为该起止时间段内的记录内容。非正常工况下无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数据记录内容与正常工况下无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数据记录内容基本一致,但需补充记录每次非正常工况的开始和终止时间,其他记录内容也为该起止时间段内的记录内容。非正常工况下的废水可暂存在调节池或事故池内,待恢复正常后再进行处理,故无需对非正常工况下的废水污染物进行监测。特殊时段的污染物监测主要针对有组织废气,其记录内容与正常工况下有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数据记录内容基本一致,但应明确每次的记录日期,其他记录内容为该记录日期内的记录内容。5.6.3.5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包括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方面。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重点说明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的相符性,如不相符,应在填报表格备注中说明原因。5.6.3.6实际排放情况及达标判定情况分为一般时段和特殊时段分别进行记录和达标判定。一般时段的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记录内容包括废气类型、排放口编号/设施编号、污染物、排放速率有效监测数据数量、许可排放速率、实际排放速率范围和平均值、超标数据数量、超标率、许可排放量、实际排放量等。排放口编号/设施编号、污染物、许可排放速率、许可排放量内容均从排污许可证中自动带入,若排污许可证中无排放速率限值要求,则无需记录排放速率有效监测数据数量、许可排放速率、实际排放速率范围和平均值、超标数据数量、超标率内容。实际排放量根据各排放口自行监测数据得出,或按照物料衡算法、排污系数法计算得出,根据全厂许可排放量和全厂实际排放量对比进行达标判定分析。一般时段的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记录内容包括排放口编号、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实际排放量等。排放口编号、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内容均从排污许可证中自动带入,实际排放口根据各排放口自行监测数据得出。—63—
特殊时段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记录内容包括记录日期、废气类型、排放口编号/设施编号、污染物、许可日排放量、实际日排放量、许可月排放量、实际月排放量等。应明确每次的记录日期,对于排污许可证中有日排放量限值要求的,填写许可日排放量和实际日排放量,有月排放量限值要求的,填写许可月排放量和实际月排放量。对于排放浓度或排放量超标的,记录具体日期、时间、机组编号、超标污染物种类、实际排放浓度、实际排放量、超标原因等,是对排放浓度或者排放量超标情况的汇总统计。对于点火开炉、启(停)机、大修检修等非正常工况,应汇总报告周期内非正常工况发生的原因、次数、起止时间及防治措施等,并分别说明各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并分析达标情况。可进行达标判定豁免的,也应进行相应的说明。记录报告周期内实际排放量与生产负荷之间的关系,可通过推算反映满负荷情况下的实际排放量情况。5.6.3.7环境保护税(排污费)缴纳情况环境保护税(排污费)缴纳情况填报内容主要包括缴纳时间、污染类型、污染物种类、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数、征收标准及环境保护税(排污费)等,其中缴纳时间为环境保护税(排污费)的缴纳日期,污染类型包括废气和废水两类,污染物种类依据排污许可证自动生成,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依据自行监测数据得出,污染当量值依据排污收费手册(或环境保护税法)查表获取,污染当量数依据实际排放量除以污染当量值换算得出,征收标准依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得出,环境保护税(排污费)根据污染当量值与征收标准相乘得出。5.6.3.8信息公开情况信息公开情况主要包括信息公开方式、信息公开的时间节点及信息公开的内容三大部分,重点说明信息公开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的相符性,不相符的应在填报表格备注中说明具体原因。5.6.3.9排污单位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63—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包括环境管理机构设置情况、专职人员配置情况、环境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规划、相关规章制度、整改计划等,其中整改计划既包括排污单位为提高环境管理水平进行的整改,也包括上一报告周期内提出的整改计划的落实情况,反映了排污单位的整体环境管理水平。5.6.3.10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排污许可证中已要求的,除上述内容以外的其他内容的执行情况,以文字进行说明。5.6.3.11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对于报告周期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执行的内容,文字说明相应的整改计划。5.6.3.12总结文字总结排污单位在报告周期内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情况,说明排污许可证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需进行整改的内容。5.6.3.13附图附件要求附图包括自行监测布点图、平面布置图(含污染治理设施分布情况)等,自行监测布点图反映自行监测布点的规范性,平面布置图反映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污水管道等布设的合理性。附件包括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相关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以及支持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其他相关材料。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反映实际排放量计算的正确性;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如开停机证明等,可反映污染物达标判定豁免情况。5.6.3.14半年度执行报告编制内容排污单位根据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是否上报。主要上报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生产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及达标判定分析。5.6.3.15月度/季度执行报告编制内容排污单位每月或每季度应当提交排污许可证月度执行报告或季度执行报告,月度/季度执行报告的内容均以表格形式呈现,主要上报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月或每季度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报表、达标判定分析说明,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63—
5.6.4上报频次执行报告上报时间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执行。年度执行报告上报频次:排污单位每年均应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一次年度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度,可以免报当年的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在下一年的年度执行报告中进行说明。半年度执行报告上报频次:排污单位根据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半年度执行报告,报告期一般为1-6月。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半年度,可免报该周期内的半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在年度执行报告中进行说明。月度/季度执行报告上报频次:排污单位应自每年一月起,每一个月上报一次月度执行报告,或每三个月上报一次季度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不足十日的月份,该报告周期内可免报月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月度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免报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6国内外相关标准、技术法规对比和分析美国制定了《清洁水法》和《清洁空气法》,分别适用于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联邦法规中对程序作出了规定。我国颁布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分行业稳步推进排污许可制,突破了国外全行业推行的制度体系,更符合中国国情。联邦法规中规定了监测记录、上报要求,本规范规定了从生产到治理全过程记录及上报要求,更具体,全面,体现了排污许可制度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本次集成了各行业特征,借鉴国外排污许可体系建设先进经验,参照国外相关法规、标准体系并结合我国现行规范、标准,融合国内环境管理相关制度要求,制定本标准。—63—
目前国内外尚未出台过与对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及执行报告编制相关的规范、标准,本标准与发布的《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相应部分保持一致,并细化了相应记录内容和执行报告上报内容,提出了适用于全行业台账记录的基本要求,并增加了台账记录形式和频次、记录保存要求以及执行报告频次、编制内容等要求。7标准实施措施及建议1.加快推动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建议按照本标准内容尽快建设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执行报告板块,满足各行业执行报告上报要求,便于企业和环保部门应用,促进本标准的落地。2.加大对企业和环保部门的宣传培训力度国家排污许可制度对各行业提出了精细化管理要求,本标准涉及的环境管理内容多,技术要求高,应加大对企业和环保部门的培训,帮助理解技术规范的要求,指导企业环境管理台账的记录及执行报告的编制、上报。3.开展标准实施评估建议结合行业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台账记录及执行报告的编制情况和排污许可执行、监管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开展本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必要时开展本标准的修订工作。—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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