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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公路桥梁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行车安全和畅通。为加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成都市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一、各公路养护分段负责市属直管国省干线公路(不包括收费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二、各国省干线收费路公司负责国省干线收费公路上的桥梁的养护管理。三、县级交通部门负责辖区内县管收费公路、县道和下放国省道桥梁的养护管理。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道路桥梁的养护管理。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职责划分一、市交通局职责:负责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领导工作;审批桥梁日常养护、检测、专项整治、人员培训的经费计划,审批危桥的整治方案;组织桥梁的检查、鉴定、整治方案的评审;安排并监督桥梁整治工程的实施,并主持其竣工验收;按时向省交通厅上报本辖区桥梁的使用状况。二、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处职责:负责督促有关责任单位的桥梁日常养护管理;编制上报桥梁养护、检测、专项整治、人员培训经费计划,确保各项桥梁养护专项资金的正确使用;及时上报桥梁的使用状况,承担市属直管公路桥梁的养护、检查、检测、鉴定工作,制定处治方案和临时保通措施,并按上级批准方案实施;组织县以上养护部门桥梁养护工程技术人员的培训;建立、完善、应用市级桥梁管理评价系统。
三、县级交通部门、公路养护分段、收费路公司职责:贯彻落实上级交通部门关于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具体任务,对所管养的桥梁承担使用安全的责任;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日常养护,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桥梁及时采取处治措施;建立桥梁养护管理档案;县级交通部门要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对乡村道路大中桥的养护管理工作,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指导。第四条实行桥梁养护管理工程师制度。一、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处设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1-2人;二、县级交通部门、公路养护分段、收费路公司设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技术员)1人。第五条各级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一、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处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㈠制定、安排桥梁年度定期检查计划,组织实施辖区内桥梁养护的定期检查,并提出市管桥梁的检查报告。㈡根据上述检查结果,提出桥梁养护、维修、改造方案和对策措施。㈢对需作特殊检查的桥梁提出年度检查计划报告,说明需要检查的部位和原因。㈣提出市属直管桥梁养护大、中修、改善工程项目年度计划。㈤负责市属直管桥梁养护大、中修、改善工程计划的落实和工程施工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控制。㈥组织桥梁大、中修、改善工程的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㈦审检各区(市)县、公路养护分段、收费路公司桥梁养护年度计划。
㈧监督、检查各区(市)县、公路养护分段、收费路公司加强桥梁养护工作情况。㈨协助组织辖区内桥梁的特殊检查工作。㈩负责辖区内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作出综合评价与分析,并上报省公路局备查。二、县级交通部门、公路养护分段、收费路公司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㈠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并详细记录检查结果。㈡根据经常检查结果,负责向上一级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本单位主管领导报告三、四、五类桥梁的病害状况。㈢负责主持辖区内桥梁的养护和抗洪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注意日常观察桥梁的使用状况;及时上报辖区内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它因素损坏的情况。根据上级制定的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方案,协助路政部门组织和指导超重车辆通过,其后详细检查桥梁有无破损,同时记录在案。㈣提出辖区内桥梁养护年度工作计划。㈤参与辖区内桥梁养护大、中修、改善工程的竣工验收。㈥协助上一级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作定期检查。㈦负责收集、整理辖区桥梁的技术档案,并上报一份给上一级桥梁专职工程师。第六条各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应认真执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桥梁检查、养护的标准和规定,切实掌握桥梁的技术状况,保障桥梁正常使用,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实施细则》。
第七条特大型桥梁、新型结构桥梁出现安全隐患后,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有责任和义务配合当地养护管理部门共同进行检测、鉴定,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第八条县级交通部门、公路养护分段、收费路公司对辖区内存在安全隐患的桥梁必须及时向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处报告。第九条桥梁的加固改造必须视其规模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类同新建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