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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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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县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为切实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进一步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明确责任主体,强化监管主体责任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按照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进行划分,明确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具体是:  1、县交通运输局是辖区内所有桥梁的监管主体以及县道和重要乡道上桥梁的管养主体。负责筹集桥梁养护资金,监督各乡(镇)公路养护管理站对乡道和村道上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并提供技术指导;按规定负责复核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制定病危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  2、各乡(镇)公路养护管理站 是各自辖区内乡道和村道上桥梁的管养主体。负责辖区内乡道和村道上桥梁的日常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组织对桥梁进行经常性和定期检查,及时上报辖区内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针对需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提出申请报告,并对已经判定为危病桥梁的,及时建立“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双岗责任制并在桥梁现场立牌告示。  3、公路桥梁因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导致桥梁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二、加强桥梁检查,及时管养保障安全  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公路养护管理站应对桥梁进行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1、经常检查指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不低于每月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  2、定期检查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和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其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   3、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主要采用仪器检查方式进行,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定。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  根据检查结果,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发展,影响桥梁安全。对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桥梁,应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制定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警示标志的设置位置、型式、数量,以及应采取的管理措施,并安排大修或改建。  三、加大监督力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1、县交通运输局作为辖区内公路桥梁的监管主体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乡(镇)公路养护管理站应自觉接受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2、县交通运输局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深入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现场,对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工程管理情况进行落实,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检测手段,对桥梁状况进行评定,及时排除隐患。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成有关单位立即改正。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向有关单位反馈书面意见。  四、奖励与处罚  为了推动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我县 农村公路桥梁安全,年终将对在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罚如下:  1、根据年度检查评比结果,评选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给予表彰。  2、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薄弱、技术状况评定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