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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只适用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第四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二章 管理责任划分 第五条 公司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明确了本条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理单位和养护单位,并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线桥梁养护单位是养护中心十处和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第七条 桥梁管理单位。 第八条 桥梁养护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养护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管理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第九条 桥梁养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第三章 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十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只适用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第四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二章 管理责任划分 第五条 公司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明确了本条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理单位和养护单位,并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线桥梁养护单位是养护中心十处和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第七条 桥梁管理单位。 第八条 桥梁养护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养护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管理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第九条 桥梁养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第三章 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十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只适用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第四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二章 管理责任划分 第五条 公司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明确了本条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理单位和养护单位,并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线桥梁养护单位是养护中心十处和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第七条 桥梁管理单位。 第八条 桥梁养护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养护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管理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第九条 桥梁养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第三章 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十条
线的桥梁管理单位和桥梁养护单位,应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桥梁管理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为孙汝胶,桥梁养护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是吴亚超和白银霞。第十一条 桥梁养护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性检查工作。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 (二)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 (三)监督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协助做好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四)协助做好桥梁定期检查机特殊检查与评定工作。第十二条 桥梁养护管理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养护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按规定负责复核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 (四)制定重要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五)监督、组织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六)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七)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八)
组织辖区内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九)负责组织公路桥梁的定期检查机特殊检查与评定工作,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 第十三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桥梁养护管理管理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 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第四章 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十五条 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 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 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六条 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 经常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
,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 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数据。 第十七条 桥梁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其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 第十八条 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 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定。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 桥梁的特殊检查评定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 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类。 一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保养维护。 二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小修或保养。三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个别重要构件有轻微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 四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部分重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严重缺损,桥梁正常使用功能明显降低,桥梁承载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桥梁安全。五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部分重要构件出现严重缺损,桥梁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并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第二十条 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桥梁管理单位负责组织评定。对G110高速公路上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复核期间,管理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安全。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中、小桥梁以及结构较简单、病害清楚的大桥,由管理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复核。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由管理单位桥梁工程师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 (二)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测。 (三)
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第五章 桥梁养护工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 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应及时采取管理措施,保证安全。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管理单位应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警示标志的设置位置、型式、数量,以及应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第二十三条 桥梁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改建工程由管理单位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 大修、改建工程应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并视工程具体情况推行招标投标制度。 情况特殊不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应对被委托人的资质、业绩和信誉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 管理单位应当结合本辖区桥梁养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桥梁养护工程的规章制度,并对从业单位及人员实行信用管理,加强桥梁检测、加固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逐步构建统一公开、竞争有序的桥梁养护工程工作。 第二十六条 桥梁大修、中修、改建工程完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二类。 第二十七条 桥梁管理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桥梁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发布相关信息,且对于断交施工信息等应及时按规定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第六章 技术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桥梁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大力推广应用公路桥梁管理系统,及时更新桥梁技术数据,保证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真实完整,实现电子化管理。 第三十条 公路桥梁技术档案应包括桥梁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 第三十一条 桥梁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桥梁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结构计算分析报告。 (二)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及科研资料。 (三)工程事故处理资料。 (四)施工全过程的结构位移或变形测试资料。 (五)观测或监测点(部件)资料。 (六)
交(竣)工验收资料。 对新建桥梁,接养单位应参与交(竣)工验收。桥梁建设单位应向接养单位移交桥梁基础资料,并协同做好接养工作。 第三十二条 桥梁管理资料包括桥梁管理单位、养护单位,及其分管领导、桥梁养护工程师等的基本资料。 管理资料中对桥梁养护工程师除应归档个人基本资料外,还应归档其业务考核情况和年度主要工作情况。 第三十三条 桥梁检查资料包括桥梁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结果、养护对策建议、特殊检查建议报告、养护建议计划等技术资料,以及检查的时间、实施人员等基本资料。 特殊检查还应包括检测(试验)方案、检测(试验)报告、照片及多媒体材料,检测(试验)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以及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第三十四条 桥梁养护维修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小修保养工程的实施技术资料和养护质量评定结果,以及工程实施的时间、组织实施人员等。 (二)桥梁的中修、大修、改建工程的设计图纸、竣工图纸、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监控(监测)资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交(竣)工验收等技术资料,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控(监测)等各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及其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第三十五条 桥梁特殊情况资料主要包括地质灾害、气象灾害、超限运输等特殊事件的具体情况、损害程度、处治方案等。 第三十六条 基本资料缺失的桥梁,应根据历年检查、养护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必要时,可专门安排有针对性的检测、试验或特殊检查,补充、完善桥梁技术资料。 第三十七条 管理单位应根据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供桥梁技术档案。第七章 应急处置管理 第三十八条 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单独制定针对重要和特大型桥梁的应急预案。对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桥梁,以及超过使用年限的危旧桥梁,除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外,还应分别制定应急交通组织方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交通组织工作井然有序。 第三十九条 接获公路桥梁突发信息后,桥梁养护单位应立即向桥梁管理单位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工作。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按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续报有关情况。 第四十条 发生以下突发事件,桥梁管理单位应在接获有关信息后立即上报交通部: (一)桥梁损毁中断交通的。 (二)大型、特大型桥梁出现严重病害危及桥梁安全的。 第四十一条 桥梁管理单位、桥梁养护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桥梁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公路桥梁管理单位应对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桥梁养护单位应自觉接受桥梁管理单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第四十三条 桥梁管理单位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深入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现场,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检测手段,不得流于形式。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人员、经费的落实情况。 (三)桥梁检查、评定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工程管理情况。 (五)桥梁技术档案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情况。 (六)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七)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监督检查项目。 第四十四条 桥梁管理单位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向有关单位反馈书面意见。 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薄弱、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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