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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泰县第七小学教学楼竣工结算审计项目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招标编号:JTZC-18528采购单位:景泰县一条山学区代理机构:景泰县政府采购中心二○一八年十二月-53-
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6-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第三章投标人须知-12-3.1招标文件涉及术语的内涵及解释-12-3.2招标项目概况及投标人资格要求-13-3.2.1招标项目基本信息-13-3.2.2投标人资格要求-13-3.3招标-13-3.3.1综合说明-13-3.3.2招标公告时间-13-3.3.3招标文件的构成-13-3.3.4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4-3.3.5招标文件的修改与补充-14-3.3.6答疑会和现场考察-14-3.4投标-15-3.4.1投标综合要求及说明-15-3.4.2投标文件的语言-15-3.4.3计量单位-16-3.4.4投标货币-16-3.4.5联合体投标-16-3.4.6知识产权-16-3.4.7投标文件的组成-17-3.4.8投标文件格式-18-3.4.9投标有效期-18-3.4.10投标保证金-18-3.4.11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9-3.4.12投标文件的密封-19-3.4.13投标文件递交-19-3.4.14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9--53-
3.4.15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9-3.4.16特殊情形的规定-20-3.4.17投标人出现以下情况,采购人(代理机构)将拒收其递交的投标文件。-20-3.5开标-20-3.5.1开标内容及注意事项-20-3.6评标-21-3.6.1评标流程-21-3.6.2注意事项-21-3.6.3供应商家数计算-22-3.7定标-22-3.7.1定标原则-22-3.7.2定标程序-22-3.8发放中标通知书-23-3.9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3-3.9.1合同授予原则-23-3.9.2合同的签署、履行及验收-23-3.9.3其他-24-3.10、质疑与答复-24-3.10.1综合说明-24-3.10.2质疑和答复的时限-24-3.10.3投标人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5-3.10.4质疑函的递交及地点-25-3.10.5对供应商质疑的答复-25-3.10.6质疑不予受理的情况-26-3.10.7投诉-26-3.11、招标代理费-26-第四章项目需求-27-第四章项目需求-27-4.1货物需求一览表-27-4.2交货时间及地点-27--53-
4.3特别声明-27-第五章评标办法-28-5.1评标原则及组织-28-5.1.1原则-28-5.1.2组织-28-5.2评标程序-28-5.2.1投标文件的初审-28-5.2.2比较与评价-31-5.2.3评标方法-31-5.2.4变更采购方式后采用的评标方法-32-5.2.5评标报告-32-5.3废标-33-第六章附件-34-附件1:合同格式及条款-34-附件2:投标函35附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4-附件4:法人授权函-34-附件5:投标报价表-34-附件6:项目负责人简历表-34-附件7:拟投入本项目人员基本情况及资格证书(复印件)-34--53-
第一章招标公告景泰县政府采购中心受景泰县一条山学区的委托,对景泰县第七小学教学楼竣工结算审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投标。一、项目编号:JTZC-18528二、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三、项目简介:(一)采购内容:景泰县第七小学教学楼竣工结算审计服务(参数详见招标文件)(二)采购预算:14万元(三)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四、供应商资格要求:(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三)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时提供);(四)提供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的法人授权函,被授权人身份证(非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时提供);(五)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六)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七)投标人具有造价咨询甲级及以上资质;-53-
(八)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五、报名时间及地点:请于2018年12月6日至2018年12月12日8:30-11:30;14:30-17:00(节假日除外)前来白银市景泰县财政局西楼报名(招标文件在甘肃省政府采购网上免费下载)。六、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及方式:(一)时间:2018年12月6日至2018年12月12日。(二)方式:登录甘肃政府采购网网站免费下载。(三)网址:甘肃政府采购网站www.gszfcg.gansu.gov.cn;七、投标截止时间:(一)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12月26日10:00时整(北京时间,逾期不予受理)(二)开标时间:2018年12月26日10:00时整(北京时间,逾期不予受理)(三)开标地点:景泰县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室(白银市景泰县一条山镇长城路6号)。八、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投标人应于开标前2天将投标保证金进账到指定的以下账号。(投标人须要求银行在转帐时注明投标人名称、投标项目名称,以便查询)。投标人必须从基本帐户以电汇方式提交保证金,且投标保证金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登记的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名义交纳,否则视为无效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同时投标人须提交本项目投标保证金进帐单或电汇凭证等银行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1份装入投标文件正本,1份带至开标现场,否则视为无效投标。-53-
(开户名称:景泰县政府采购中心,开户行: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行,账号:662214056218400039)十、采购项目联系人及电话:采购单位:景泰县一条山学区联系人:陈资岩联系电话:13884212860联系地址:甘肃省景泰县一条山镇代理公司名称:景泰县政府采购中心联系人:张爱玲联系电话:0943-5523741联系地址:景泰县一条山镇长城路6号景泰县政府采购中心2018年12月5日-53-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下述关于要采购的内容的具体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果有矛盾的话,应以本资料为准。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规定2.1综合说明1)项目名称:景泰县第七小学教学楼竣工结算审计项目2)招标内容:景泰县第七小学教学楼竣工结算审计服务(参数详见招标文件)3)采购预算:14万元4)招标方式:公开招标5)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2.2采购人1)单位名称:景泰县一条山学区2)联系人:陈资岩3)联系电话:138842128602.3代理机构1)单位名称:景泰县政府采购中心2)联系人:张爱玲3)联系电话:0943-55237412.4付款方式按照合同约定付款2.5投标人资质文件要求:(未做说明的资料复印件加盖鲜章,原件携带备查。)1)提供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的副本或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原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时提供)(1式2份1份装入投标文件正本,1份带至开标现场)3)法人授权函(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时提供)(1式2份1份装入投标文件正本,1份带至开标现场)4)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5)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装入投标文件正本,并作为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6)投标人具有造价咨询甲级及以上资质;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3-
以上条款为所有投标项目提供的文件,其中1)提供证件且在有效期内,所有证书复印件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另标注“与原件一致”公章或“与原件一致”字样,证书未按规定年检、复审或未按上述要求制作标书的,将视为无效投标。2.6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8年12月26日10时00分2.7服务期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完成2.8投标有效期60天2.9投标保证金数额及交纳方式投标人应于开标前2天将投标保证金1400.00元足额进账到指定的以下账号。(投标人须要求银行在转帐时注明投标人名称、投标项目名称,以便查询)。投标人必须从基本帐户以电汇方式提交保证金,且投标保证金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登记的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名义交纳,否则视为无效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同时投标人须提交本项目投标保证金进帐单或电汇凭证等银行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1份装入投标文件正本,1份带至开标现场,否则视为无效投标。(开户名称:景泰县政府采购中心,开户行: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行,账号:662214056218400039)2.10投标文件的份数1、投标文件份数:制作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1份。电子版U盘一份要求word格式(有分包按分包制作、无分包按整包制作)。2、投标文件须建立清晰目录并胶装成册。未按该要求制作标书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对投标人产生的不利因素由其自行承担。2.11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2.12答疑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2.13现场考察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考察集中地点:-53-
2.14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是2.15招标公告的发布本项目时间安排以甘肃政府采购网发布信息为准。2.16供应商家数计算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执行。详见投标人须知3.6.32.17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的扣除比例:6%2.18招标代理费本项目的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本项目的招标代理费由采购人支付收费标准详见投标人须知3.11-53-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3.1招标文件涉及术语的内涵及解释(1)“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2)“采购人”和“需方”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是指景泰县一条山学区。(3)“招标人”是指景泰县一条山学区和景泰县政府采购中心。(4)“投标人”是指向本次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5)“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6)“招标文件”是指由招标人发出的文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和附件及答疑会议纪要及其他相关补充材料和相关变更内容。(7)“投标文件”是指投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的全部文件。(8)“采购文件”是指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9)“货物”是指投标人中标后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等。(10)“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11)“服务”是指投标人中标后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规定承担与供货、安装有关的服务,包括运输、仓储、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如售后、维修、更换和应承担的其它义务。(12)“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货物和服务。目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在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研究制订。(13)“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各种函件,不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邮件。-53-
3.2招标项目概况及投标人资格要求3.2.1招标项目基本信息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1、2.2、2.3、2.4。3.2.2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5。3.3招标3.3.1综合说明本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已办理招标申请,并得到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现通过招标来择优选定货物服务的供货商。本招标文件包括本文所列内容及按本须知发出的全部和补充资料。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本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技术规范等实质性的条件和要求。投标人被视为充分熟悉本招标项目的全部内容及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全部内容,熟悉招标文件的格式、条件和范围。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或者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相关内容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其风险自行承担。3.3.2招标公告时间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章第十八条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时间为公告时间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有关事项应当知道的时间。3.3.3招标文件的构成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3-
(3)投标人须知;(4)项目需求;(5)评标办法;(6)附件。3.3.4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17。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3.3.5招标文件的修改与补充投标截止日期3天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将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进行,并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15日的,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日发生变化的应在指定媒体发变更公告。投标人在被告知、收到上述公告、通知或答疑书后,应立即向招标人回函确认。未确认情况应当视为对招标文件修改的知晓,也将视为对修改内容接受的默认。对于未在投标文件中对修改内容做实质性响应的,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未确认者自行承担。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补充或修改内容进行考虑和研究或由于其他原因,招标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通知上述每一投标人。3.3.6答疑会和现场考察本项目的答疑会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12。本项目的现场考察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1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53-
供应商现场考察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风险由供应商自己承担。3.4投标3.4.1投标综合要求及说明(1)投标人投标只能报一个方案进行投标;(2)投标人对投标产品技术性能的描述因欠缺或漏报而影响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比,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3)投标人在本次项目中所提供的货物对于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要求必须满足,否则视为无效投标;(4)招标人发现具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规定的情形的,有权宣布投标程序和结果无效,在涉标的公证性与违法问题的调查或检查中,中标供应商如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视其情节,招标人也有权宣布中标结果视同无效。招标人同时报备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并对投、中标人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6)招标人可视投标品目价格情况适当增加或减少采购数量,并保留拆包或取消采购某些品目的权力;(7)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无义务和责任承担相关费用。(8)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须按照资料内容编制目录。3.4.2投标文件的语言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53-
3.4.3计量单位除技术规格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3.4.4投标货币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3.4.5联合体投标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1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投标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投标的一切事务,并承担投标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3.4.6知识产权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53-
3.4.7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报价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售后服务。(1)报价部分。须标明各品目单价、合计及总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开标一览表”。本次招标报价要求:①投标人的报价是投标人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投标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②投标人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投标处理。(2)技术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出的技术应答,主要是针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指标、参数和技术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投标人的技术应答应包括下列内容:①投标人资质证明文件②投标人基本情况简介:包括企业简介与经营业务范围、组织机构、职工人数、工程技术人员③项目负责人简历表(附件6)④拟投入本项目人员基本情况及资格证书(复印件)⑤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3)商务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包括以下内容:(未特殊说明的,均应提供原件)①投标函;②证明投标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5);③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④投标人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⑤投标人承诺给予招标采购单位的各种优惠条件(优惠条件事项不能包括采购项目本身所包括涉及的采购事项。投标人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货物和服务以规避招标文件的约束。否则,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将作为以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供应商认定);⑥证明投标人业绩和荣誉的有关材料;⑦商务条款偏离表;-53-
⑧投标人获得相应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⑨其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注意: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中售后服务要求做出的积极响应和承诺。3.4.8投标文件格式(1)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须按照资料内容编制目录。(2)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附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除明确允许投标人可以自行编写的外,投标人不得以格式规定之外的方式填写相关内容。否则,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3)对于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的表格内容由投标人自行编写。3.4.9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8。3.4.10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数额及交纳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9。对于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投标单位联系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退还事宜。中标商的投标保证金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即予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为中标金额的5%,一年期满无质量问题将无息退还)。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1)如果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2)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3)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4)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规、违纪和违法的行为;投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5)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转让、分包项目以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6)中标公示前和中标公示期间,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7)中标弃标的法律责任及处理方式:中标人的任何弃标行为都是违约行为(不可抗力导致的除外)。中标人放弃中标后,重新招标导致的时间延误和社会成本增加,顺延中标结-53-
果导致合同价格抬升,采购人将蒙受合同价格损失。恶意弃标行为出现后,采购人有权要求弃标人依法承担赔偿合同差价损失,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报财政部门给予通报,禁止及3年内不得参与省内的投标活动。3.4.11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投标文件的份数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10。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中除要求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的内容必须签字、盖章外,其他每页也须加盖公章。投标文件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由法人或授权的投标代表签字证明。3.4.12投标文件的密封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包括正、副本)用信封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商名称”(盖公章),在封口处加盖骑缝章。有多个标段(包)的,投标文件按标段(包)分别密封包装。为方便招标人唱标,投标人请另做一份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盖投标人公章的书面投标报价表,即开标一览表(格式见附件5),单独密封于一小信封内,(密封要求与投标文件密封要求相同),同投标文件一同单独递交。3.4.13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内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招标人将拒绝接受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3.4.14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6。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变更时间应当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发布。3.4.15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53-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单独密封在一个信封中,在信封上注明“修改”或“撤回”的字样。同时,信封上还须按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加写标志。3.4.16特殊情形的规定特殊情形是指: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形。(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①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②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3.4.17投标人出现以下情况,采购人(代理机构)将拒收其递交的投标文件。(1)逾期送达投标文件的。(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投标文件的。(3)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4)投标单位出席开标会议时,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具法人代表证明材料的或授权代表不能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的。3.5开标3.5.1开标内容及注意事项(1)招标人将于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投标人代表必须参加开标会议。(2)投标人代表为法定代表人的,投标时应出示其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式样见第六章附件);非法定代表人的,除出示其身份证原件外,还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式样见第六章附件)-53-
(3)开标会议在有关监督部门及投标人的监督下,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除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外,由投标人代表和监督人检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密封要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4)开标后,将由招标人按照递交投标文件的逆顺序,公开宣读有效投标人的开标一览表所有内容,以及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5)招标人有权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6)公开开标后,直到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投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3.6评标3.6.1评标流程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标流程详见第五章评标办法5.2。评标方法分为综合评分法或最低评标价法。1)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2)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3)评委会出具书面评标报告。3.6.2注意事项在评标期间,评标过程严格保密。评委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非实质性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委会将予以拒绝。-53-
评委会只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采用相同的评标程序、评分办法及标准进行评价和比较。3.6.3供应商家数计算(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2)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3)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3.7定标3.7.1定标原则采购人根据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按顺序确定中标人。3.7.2定标程序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53-
邀请招标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当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3.8发放中标通知书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本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也应当交回),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9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9.1合同授予原则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经评委会评议推荐采购人确认的投标人。若因中标人违约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被授予合同,则合同将授予排序在该投标人之后的下一个投标人。招标人保留在签订合同时调整方案需求和变动所购设备或材料数量的权力。3.9.2合同的签署、履行及验收中标人于中标通知书中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需方与中标人是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直接、全部责任承担人。招标人所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对需方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需方拒绝签订供货合同或擅自改变中标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定金罚则及损害赔偿的原则处罚并办理。若中标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与需方签订合同,或变相签订合同,招标人依监督职能可采取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等措施,并可按照财政部令[2017]第87号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办理。此时可由招标人按照排名顺序与下一投标人签订合同。-53-
如果中标人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履行合同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验收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3.9.3其他中标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未尽事宜另行商定。本招标文件由招标人负责解释。3.10、质疑与答复3.10.1综合说明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招标人应当及时予以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投标人质疑实行实名制,质疑应当有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干扰政府采购正常的工作秩序。招标人应当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3.10.2质疑和答复的时限(1)投标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投标人若认为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下列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①-53-
关于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②关于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在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③关于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在中标结果信息发布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3)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3.10.3投标人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参与被质疑项目的投标人;(2)必须在规定的质疑有效期内提起质疑;(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3.10.4质疑函的递交及地点(1)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①提起质疑的投标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②质疑事项;③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④请求和主张。质疑函应当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质疑函由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质疑地点:(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2)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的形式。由法定代表人递交质疑函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由授权投标人递交质疑函时,还须提供法人投标授权函和质疑授权函(均为原件)及被授权投标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须正反面清晰、有效,并要求由该身份证持有人在复印件正反面非空白位置注明“该复印件用于XXX项目质疑使用”字样,并由身份证持有人签字确认。上述资料均须加盖公章。(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应当向质疑供应商签收回执。3.10.5对供应商质疑的答复-53-
招标人应在收到质疑函7个工作日内根据澄清或质疑函的具体内容相应作出答复或不予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作出答复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澄清或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或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布。递交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在被告知、收到上述公告、通知或答疑书后,应立即向招标人回函确认。未确认情况应当视为对质疑答复的知晓,也将视为对质疑答复内容接受的默认。对于未在投标文件中对修改内容做实质性响应的,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未确认者自行承担。同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3.10.6质疑不予受理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被质疑人不予受理,由此产生的影响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供应商的;(2)被质疑人为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之外的;(3)所有质疑事项超过质疑有效期的;(4)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5)未按上述规定递交澄清或质疑函的;(6)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3.10.7投诉投标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15个工作日过后视为放弃投诉。3.11、招标代理费本项目无招标代理服务费用。-53-
第四章服务内容及相关要求一、服务内容在合同有效期内,供应商接受采购人委托所属工程的竣工结算审计服务工作。二、建设规模:该项目建设规模为建筑用地面积19074.65平方米,新建一栋五层综合教学楼,总建筑面积7110.17m2,其中普通教室数24班(每班45人),学生人数1080人。建筑主体结构形式为框架结构。三、项目需求书(一)服务要求1.供应商项目审计团队及人员1.1项目审计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服务内容的要求。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审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审计工作正常进行。供应商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供应商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日向采购人书面报告,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另有约定外,供应商更换项目审计团队其他审计人员,应提前3日向采购人书面报告,经采购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2.供应商的工作要求2.1按照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采购人提供审计服务工作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审计业务。2.2对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审核,为采购人合理使用资金、降低工程成本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2.3审计服务工作项目结束后,向委托方出具竣工结算成果资料。(二)评审报告完成要求1.审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展,至竣工结算审计完成为止。2.质量标准:所有成果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并满足行业要求:同时,复核误差率不得超过3%。3.供应商提供审计服务工作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53-
4.供应商提交的审计服务工作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5.供应商从事工程审计服务工作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53-
第五章评标办法5.1评标原则及组织5.1.1原则招标人组织评标,在监督部门监督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组建评委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标专家共同组成,评委会成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认真细致地做好评标工作。(1)评委会成员人数不少于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2)评委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3)评委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5.1.2组织(1)评委会:由采购人代表和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评委会。(2)招标人:由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组成,负责对外联系并配合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开标、评标的会务工作,整理并向评标组分发投标资料、投标文件;做好开标和评标会议记录;对评标过程中的原始文件进行归档;随时印发需要的文件资料,对各种咨询函件及档案文件的统收统发。3)监督部门:由同级财政局采购办公室进行监督、县政府采购中心等有关监督部门组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监督,保证评标的公正性,防止违法行为的产生。4)审核小组:由监督部门和组织评审科共同组成,负责对评委会填写的商务打分表和技术打分表进行统计审核,并汇总计算总分。5.2评标程序5.2.1投标文件的初审(1)初审分为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53-
①资格审查。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或出具委托授权函委托评委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采购人应当出具资格审查小组人员名单,并在资格审查结果表上签字。由评委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评委会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结果表上签字。资格审查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5。②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1)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标注、密封、封装;2)投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提供电汇凭证等银行证明材料);3)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4)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5)投标报价是否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范围内;6)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商务、技术等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资格要求除外);7)投标文件是否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8)投标人能否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③评委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④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2)投标文件的校核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①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②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③-5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④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3)无效投标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①投标人未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的(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9);②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本项目投标保证金电汇凭证等银行证明文件的;③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编制、标注、密封、封装的;④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⑤投标文件无投标人公章和法人或者法人授权代理人的印章或签字的;⑥投标人未能提供法人授权函等证明文件和资料的,或提供的证件不齐或无效;⑦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者填写的内容不全,或者辨认不清产生歧义,或者涂改处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人或法人授权的代理人的印章或签字的;⑧投标文件中以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方案进行投标的(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⑨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⑩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⑪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⑫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⑬投标有效期不足60天的;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53-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⑮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条件。5.2.2比较与评价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5.2.3评标方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即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涉及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及其他规定,见招标文件前附表。评委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优先推荐节能环保产品,优先考虑中小企业。投标人获得相应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中小微企业执行财库〔2011〕181号文件的规定,对其投标报价按6%扣除后的价格作为其评标价。不符合财库〔2011〕181号文件的规定企业的产品价格不予扣除,其投标报价即为评标价。一、报价10分在价格评分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中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10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10各投标人最终报价得分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二、技术70分2.1造价咨询服务方案和质量控制措施(40分)(1)项目服务方案中有严格可行的质量控制措施体系,完整的质量控制方案,优得10分,良得7分,一般得5分;(2)项目组人员分工明确、责任清晰者优得10分,良得7分,一般得5分;(3)方案中对造价咨询服务内容叙述完整且具有可操作性得优得10分,良得7分,一般得5分;-53-
(4)对本项目的难点、要点阐述明确且恰当优得10分,良得7分,一般得5分;2.2造价咨询服务承诺及服务保障措施(20分)(1)服务承诺及服务保障措施内容充实详细、完整,同时承诺承担项目人员与投标书中人员完全一致的优得10分,良得7分,一般得5分;(2)服务质量承诺内容具体,切实可行,并附有具体违约承诺的得10分;服务质量承诺有误或不全面不具体得5分,无服务质量承诺的不得分;2.3廉洁管理措施及承诺(10分)(1)廉洁管理措施内容具体,切实可行得10分;廉洁管理措施内容空洞得5分;廉洁管理措施有错误或无廉洁管理措施的不得分。二、商务部分20分(1)投标文件制作规范能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编制合理、美观大方,优秀得5分,一般得3分,差得1分;(2)项目负责人为本单位在职人员同时具备高级职称的得6分,否则不得分;(需提供证书原件备查)(3)拟投入的造价咨询人员具有全国注册造价师每具有一名加3分,满分9分。(需提供证书原件备查)5.2.4变更采购方式后采用的评标方法提交投标文件或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招标文件可视为竞争性谈判文件,同时评标办法转为竞争性谈判成交原则。相应的,投标文件可视为谈判响应文件,原评标小组改为竞争性谈判小组,可继续进行竞争性谈判。5.2.5评标报告(1)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②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③评标方法和标准;④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53-
⑤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⑥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2)评标报告由评委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①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②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③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④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5.3废标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①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批准的除外);②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③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④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采购当事人。第六章附件附件1:合同格式及条款附件2:投标函附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件4:法人授权函附件5:投标报价表附件6:项目负责人简历表附件7:拟投入本项目人员基本情况及资格证书(复印件)附件8: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文件-53-
(以上附件内容详见后附件)-53-
附件1(以下仅为参考格式,以实际签订为准)政府采购服务合同合同编号:JTZC-18528-HT需方:(采购人):供方:(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或(代理机构):为了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规和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政府采购投标文件承诺的相关规定,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照执行:一、采购品目、数量及金额项目名称服务内容采购预算(万元)中标价(万元)节约资金(万元)节约率二、服务期限:服务时间:按照项目进展情况完成。采购单位名称:采购联系人:联系电话:三、质量与验收标准:质量和验收标准依据以国家有关法规规定。验收标准:招投标文件要求和承诺质量标准。四、质量保证金: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前必须向采购人(需方)交纳中标价/的质量保证金。一年期满经需方验收合格后予以无息退还。五、售后服务:-53-
以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为依据。产品服务标准以招标文件承诺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供方与需方另可补充达成如下条款:1、供方必须按需方要求清单所需要的配置、参数、保质保量服务。2、所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统一质量标准。六、付款方式:招标项目结束后一次性付清所有费用。七、违约责任:1、供方未能按合同的约定近期完成交货或需方延期付款,每逾期一天,违约方应按合同总额1%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最高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逾期超过5日,有权解除合同。2、如因供方提供的服务质量问题,造成需方损失,供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八、变更解除合同及解决纠纷方式:1、供需双方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经同级政府采购办公室书面同意。2、纠纷方式:双方协商□;向授权厂商投诉□;向财政部门投诉□;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九、其他事项:1、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承诺书、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2、本合同为供应商与采购人买卖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二份,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一份、代理公司一份(如有代理公司)-53-
需方:(章)地址:电话:邮编:供方:(章)地址:电话:邮编: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经办人:签字日期:经办人:签字日期:开户行:账号:开户行:账号:-53-
附件2:投标函致:(采购人全称)根据已收到的招标编号为的(采购人全称)所需(项目名称)项目招标文件,我单位经认真研究上述招标文件,决定参加本次投标。我方提交投标文件正本份、副本份并保证其真实性。我方愿承担该项目的规划任务,履行招标文件中对中标单位的要求和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我方郑重做出如下声明:1、我方完全接受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并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义务。2、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无其他不明事项。3、我方同意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4、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中标通知书》要求签订、履行合同,承担责任、义务。5、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60天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我方将受此约束。6、我们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7、投标有关的一切资金往来请使用以下帐户:开户行:户名:账号:8、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信函请使用以下地址: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年月日-53-
附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经营期限:姓名:性别:职务:年龄:系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背面正面法定代表人身份复印件: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附件4:-53-
法人授权函致:本授权函声明:(投标人全称)任命(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公司的授权代表人,参与招标编号为的所需项目投标活动,以投标人的名义签署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全权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特签字如下,以资证明。投标人名称:(公章)投标人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章)被授权人:(签字或印章):授权日期:年月日背面正面法定代表人身份复印件: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背面正面附件5:投标报价表-53-
招标文件编号: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资质等级招标代理资质:造价咨询资质:报价金额:投标总价:大写:小写:造价咨询:大写:小写:投标保证金(元)备注注:1、此次投标按照包报价。2、投标报价表除在投标书中装订外,还要求单独封装在投标报价信中,投标报价信密封和注写同投标文件。投标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印章):年月日-53-
附件6:项目负责人简历表姓名学历专业职务职称注册证号参加工作时间从事工作年限近三年已完成同类项目情况采购单位项目名称及采购规模年月至年月工程概(预)算(元)代理成效附: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复印件)-53-
附件7:拟投入本项目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资格证书(复印件)1.一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职称在本项目中拟任职为投标人服务时间(天)学历年毕业于(学校)(专业)2.经历时间负责过的主要工程(类型)该项目中任职备注3.获奖情况4.目前承担的任务附:项目组成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附件8: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53-
财库〔2011〕181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53-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53-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第六条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第七条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第八条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第九条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第十条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53-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中小企业声明函 -53-
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53-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53-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53-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53-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53-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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