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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悦来水厂三期及翠云南输管道竣工结算审核咨询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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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悦来水厂三期及翠云南输管道竣工结算审核咨询项目项目编号:0611-1800060124A招 标 文 件招标人:重庆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招标代理: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盖单位章)2018年2月 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22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8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29 第一章招标公告悦来水厂三期及翠云南输管道竣工结算审核咨询项目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悦来水厂三期工程及南输管道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造价咨询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项目业主为:重庆中法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资金,招标人为:重庆中法水务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名称:悦来水厂三期及翠云南输管道竣工结算审核咨询项目2.2项目实施地点:重庆市两江新区2.3招标规模:40万吨/天水厂结算审核及约30KM管网项目结算审核2.4招标范围:本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本工程过程中重大变更(金额超20万)的跟踪审核(费用已包含在结算审核费中)。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3.2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3.3投标人近五年(2013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来,至少独立完成过1个日供水规模2万吨以上的给水厂结算审核业绩。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招标文件的获取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8年2月13日起,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cqggzy.com/)网上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请各投标人在开标前随时关注本招标项目的答疑、补遗等相关资料,不管投标人是否已下载本次招标项目的相关资料,招标人都视为投标人已收到本次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5.投标文件的递交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8 年3月 12日 14 时00分,地点为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电设备招投标·政府采购分中心 ,具体接标处详见开标当天交易中心一楼大厅电子显示屏或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电设备招投标·政府采购分中心网站开标安排。5.2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2018年 3月 12日 13 时30分至14时00分。5.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cqggzy.com/)上发布。7.联系方式招标人:重庆中法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河嘴1号联系人:江莉电话:023-67481020招标代理机构: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联系人:程先生、贾女士电话:023-67706027传真:023-67703543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招标人:重庆中法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河嘴1号联系人:江莉电话:023-674810201.1.3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联系人:程先生、贾女士电话:023-67706027传真:023-677035431.1.4项目名称悦来水厂三期及翠云南输管道竣工结算审核咨询项目1.1.5建设地点重庆市两江新区悦来片区1.2.1资金来源企业自筹1.2.2出资比例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本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本工程过程中重大变更(金额超20万)的跟踪审核(费用已包含在结算审核费中)。1.3.2服务期本项目服务期暂定为:720日历天。1.3.3质量目标达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要求,并满足政府主管部门及招标人要求。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1)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3)投标人近五年(2013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来,至少独立完成过1个日供水规模2万吨以上的给水厂结算审核业绩。(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2.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1)项目负责人须同时具有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和中级以上职称,并在投标单位注册;(2)项目负责人近五年(2013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来,至少负责过1个日供水规模2万吨以上的给水厂结算审核业绩。项目负责人应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注册证、职称证、身份证、投标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与投标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3.其他主要人员(1)土建专业造价工程师:1名,同时具有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和工程师中级及以上职称,并在投标单位注册。(2)安装专业造价工程师:1名,同时具有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和工程师中级及以上职称,并在投标单位注册。(3)造价员:建筑专业2名,安装专业2名,具有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并在投标单位注册。专业造价工程师应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注册证、职称证、身份证、投标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与投标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造价员 应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身份证、投标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与投标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4.外地企业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必须满足渝建发〔2016〕34号的相关规定。(1)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渝建发〔2016〕34号文施行之日前已经取得《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书》且在有效期范围内的,继续有效。本项目拟派人员(仅限项目负责人、专业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必须是已在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的人员(须提供有效的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及登记备案的人员名单复印件,并且必须与原件一致)。(2)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原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失效和新入渝的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本单位和本项目拟派人员(仅限项目负责人、专业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已纳入市城乡建委“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信息库”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由投标人提供登记备案人员名单和行政主管部门网页截图作为证明材料。注:以上所有要求提交的证明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鲜章),与复印件所对应的原件同投标文件一起递交。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必须核验有关证明(证件)和资料的原件(身份证原件及网页截图除外)。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9.1踏勘现场不组织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质疑的截止时间2018年2月19日11时00分前,各投标人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cqggzy.com/)投标人“质疑区”,提出质疑并自行上传。1.11分包不允许1.12偏离不允许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招标人发出的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cqggzy.com/)“补遗、答疑区”供投标人自主下载的答疑及补遗文件。2.2.1招标人澄清、答疑及补遗的时间2018年2月24日17时00分起,投标人在重庆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cqggzy.com/)“补遗区”或“答疑区”,自主下载招标人的补遗或答疑文件。2.2.2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3月12日14:00分(北京时间)3.1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部分:一式两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2、资格审查部分:一式两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3、技术部分:一式两份,不分正副;4、含投标文件的电子文件U盘一个(U盘表面注明项目名称和投标单位名称,封装到投标函部分文件袋中)。3.2报价方式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为完成本次招标确定的咨询范围和咨询工作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完成本工作对应的工作人员工资、劳保、医疗、福利、津贴、保险、差旅费,审计机构的管理费、利润、税金等),由投标人根据项目情况、投标人自身情况和市场行情自行报价。2、投标人的竣工结算审核咨询费报价费率应据此并根据《重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渝价【2013】428号文)标准计算的工程量清单结算审核(不计审减效益)全价的百分比报取费费率。最终结算审核费=根据《重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渝价【2013】428号文)标准计算的工程量清单结算审核咨(不计审减效益)询费全价*中标取费费率。 本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咨询费取费费率招标控制价为不超过(渝价【2013】428号文)取费标准的80%,投标人的投标竣工结算审核咨询费取费费率均不得超过上述招标控制取费费率,否则按废标处理。3、本工程工程量清单结算审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本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本工程过程中重大变更(金额超20万)的跟踪审核(费用已包含在结算审核费中)。3.3.1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3.4.1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金额:2万元人民币2、投标保证金交款形式及要求:投标人从企业的基本账户(开户行)在投标文件截止3小时前通过转账支票直接划付或以电汇方式直接划付至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电设备招投标·政府采购分中心设立的随机产生的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以到帐时间为准。请充分考虑汇入时间风险,如同城汇入、异地汇入、跨行汇入的时间要求。3.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详见附表——投标保证金账户信息和基本账户登记说明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相同。5、未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电设备招投标·政府采购分中心办理银行基本账户登记手续的投标人,需提前持“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登记表”到交易中心办理企业基本账户登记手续。“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登记表”在(网址:http://www.cqggzy.com/)下载;其它相关问题请登录(网址:http://www.cqggzy.com/)查询或电话咨询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电设备招投标·政府采购分中心。注:已在重庆市机电设备招投标交易中心或重庆市政府采购交易中心办理过登记的投标人,无需再次办理登记。 6、投标保证金的缴纳验证:开标时交易中心将缴纳情况在屏幕上展示后打印,由相关人员在打印件上签名确认。7、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中标通知书发出5个工作日内,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电设备招投标·政府采购分中心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基本帐户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收到合同副本(复印件)和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电设备招投标·政府采购分中心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基本帐户有息退还投标保证金。3.5资格审查材料本须知第1.4.1项规定提供的资料均需提供原件查验(身份证原件及网页截图除外)。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7.3签字或盖章要求1.投标文件正本须逐页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鲜章),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但副本封面必须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鲜章),技术部分除外。2.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签字或盖章。3.7.5装订要求1、将投标函部分、资格审查部分、技术部分(暗标)各自分别装订成册。所有投标文件不论使用任何方式进行装订,必须保证投标书装订牢固,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2、装订(1)投标函部分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五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2)资格审查部分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五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3)技术部分的装订要求: 《技术部分》面页使用A4厚型白纸面页,用初号仿宋字体居中标明“技术部分”;在页面右下角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鲜章)后沿密封线折叠成腰约10cm左右的等腰直角三角形密封;面页除了“技术部分”四字和右下角密封处印章外不得有其他印记;密封后的面页及整个“技术部分”均不得出现白页、残页和倒页(封底除外),不得显示与投标人企业有关的任何信息(面页由A4厚型白纸打印,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鲜章)后其面页的反面以不得显示出单位名称为准);违反上述任何一项,其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为零分。《技术部分》文字部分纸张采用A4白纸,四号仿宋字体;图表采用A4或A3白纸,图表内的字体、字号大小不限;文字、图表不得使用彩色和不得编制页码。违反上述任何一项,其投标文件《技术部分》部分为零分。4.1.1投标文件的密封1.投标文件袋使用“投标函部分”袋、“资格审查资料”袋、“技术部分”袋以及“投标文件”大袋。2.投标函部分装入“投标函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鲜章)。3.资格审查部分装入“资格审查资料”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鲜章)。4.技术部分装入“技术部分”袋中,密封不得加盖任何印章。5.“投标函部分”、“资格审查资料”、“技术部分”等小袋装入“投标文件大袋”中,密封并在大袋上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鲜章)。同时“投标文件”大袋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6.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投标文件小袋只为方便投标文件分装,不作为判定密封合格与否的条件。但为了方便开标,请各投标人主动配合,按要求分装。4.1.2封套上写明应在“投标文件”大袋、“投标函部分”袋、“资格审查资料”袋封套上写明以下内容: 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加盖投标人公章(鲜章)在2018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注:采用A4白纸打印后粘贴在投标文件袋上)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电设备招投标·政府采购分中心开标厅具体以开标当天LED展示牌为准。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不退还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5.2开标程序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被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否则,招标人当场退还投标文件。5.展示投标保证金缴款情况,表上无该单位名称或未在规定时间将投标保证金足额打入指定账户的,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6.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确认。7.设有最高限价,公布最高限价;8.开标顺序:随机开启;9.开启投标文件大袋及投标函部分袋、资格审查部分袋,如无特殊情况技术部分袋不开启,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总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10.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11.开标结束。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经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8.1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审后,如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投标人的经济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8.2二次招标和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履约担保1.担保形式:现金或保函。2.担保金额:履约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格的10%。提交时间: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签发后7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若未按时提交,则视为投标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3.退还期限及方式:中标人完成本合同的全部委托任务且提交的成果资料移交委托人并经审查合格后15日内无息退还相应的履约保证金。10.2招标文件费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元,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文件费,未缴纳招标文件费的投标单位,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10.3交易服务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电设备招投标·政府采购分中心按重庆市物价局渝价〔2016〕232号文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由中标人缴纳。 10.4招标代理费参照国家计委〔2002〕1980号文件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为11000元,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投标人须知正文不一致的以前附表为准。 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服务期和质量目标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招标项目服务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招标项目质量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单位和各方权利义务;(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为本标段的代建人;(4)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5)与本标段的代建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6)与本标段的代建人相互控股或参股的;(7)与本标段的代建人相互任职或工作的;(8)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的;(13)两个或两个以上以上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投标人应当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无论投标人是否踏勘过现场,均被认为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已经踏勘现场,对本合同项目的风险和义务已经十分了解,并在其投标文件中已充分考虑了现场和环境条件。 1.9.4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招标人的允许,可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工程现场,但投标人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招标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1.10投标预备会不组织投标预备会。1.11分包不允许分包。1.12偏离不允许偏离。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投标文件格式;(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质疑、澄清、修改及投标截止时间2.2.1招标文件的质疑及澄清: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2.2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2.3招标文件的修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投标函部分 资格审查部分技术部分3.2投标报价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单位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3.4.3投标保证金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违反本章9.2条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的;(4)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3.5资格审查资料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要求提供的资料提供。3.6备选投标方案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期、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鲜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鲜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密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2开标程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7.1.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1.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7.2中标通知中标人确定后,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7.3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单位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7.4.2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7.4.3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4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审后,如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投标人的经济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8.2二次招标和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9.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9.2.3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9.2.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提出异议或投诉;认为开标活动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立即答复;认为评标结果不公正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在公示期结束后二日内答复。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未答复的,可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投标文件签字盖章所有投标资料正本均应逐页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鲜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署处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执行。投标文件格式1.符合招标文件的格式要求;2.投标文件的装订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5项的规定。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委托代理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且其授权委托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资质证书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人员配置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其他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1项规定服务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2项规定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3.1项规定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 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项规定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实质性要求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2.1分值构成(总分1OO分)1.投标报价60分2.商务部分10分3.技术部分30分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的报价(取费费率),按照报价去掉六分之一最低报价和相同数量的最高报价(取费费率)后(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进行算术平均作为评标基准价。3评标程序1.按本章评标办法第2.1.1至2.1.3项进行初步评审,并按照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2项计算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2.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按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3.2.1至3.2.3项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详细评审,确定得分最高的前三名投标人(按得分高低排序)为中标候选人。3.2.1投标报价评分标准分值(60分)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取费费率)与评标基准价相等的得满分60分,在此基础上,每增1%扣1分,每减1%扣0.5分。所有得分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分值(10分)201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具备规模在5万m3/d及以上给水厂工程结算审核业绩得3分;具备规模在10万m3/d及以上给水厂工程结算审核业绩得5分;具备规模在20万m3/d及以上给水厂工程结算审核业绩得10分;不重复得分,最多得10分。3.2.3服务方案评审标准服务方案(分值30分)本项目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程序质量标准及主要方法0-6分竣工结算审核咨询服务中的重大变更等关键点的控制措施0-6分 竣工结算审核咨询服务关键点及质量控制措施0-6分与各相关单位沟通协调的方法与措施及服务承诺0-6分工作成果提交时间及保证措施0-6分投标人得分投标人得分=A+B+C3.4评标结果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详细评审标准2.2.1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部分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未按规定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法人章的;(4)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5)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6)除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标的以外,投标人同时提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投标内容报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并未声明以哪个报价为准的; (7)投标人在资格条件上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其不再具备原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8)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投标文件的几个组成部分的任一部分被认定为无效的;(9)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10)经评标委员会询价、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11)评标过程中,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欺诈、威胁、以行贿手段或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选、采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不正当手段的;(12)应严格控制暂定价格报价的;(13)存在招标文件规定的重大偏差的情形的及依法应当否决其它情形。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详细评审3.2.1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2.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2.3服务方案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3.4.1除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选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前附表规定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附件A:废标条件附件A:废标情况一览表招标文件章节号条款名称废标条件第二章前附表3.2投标报价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项规定的招标控制取费费率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第二章3.4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第三章3.1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4)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总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本章3.1.3项原则对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其他评标委员会评审时根据实际情况核验有关证明(证件)和资料的原件。所有投标资格要求的证明资料复印件(身份证原件除外)与原件不相符的,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一览表废标条件之外的评标委员会不得判为重大偏差,不得按废标处理。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悦来水厂三期及翠云南输管道竣工结算审核咨询项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重庆中法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一、甲方委托乙方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悦来水厂三期及翠云南输管道竣工结算审核咨询项目2.服务类别:(B类)竣工结算审核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限期、方式、币种、额度向乙方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在委托人提供完整的基础资料后20日内完成,并提交咨询成果报告六份。七、本合同一式六份(正本贰份,副本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八、本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甲方:重庆中法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乙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河嘴1号地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023)63860791电话:传真:(023)63869221传真: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词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D类)工程冶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咨询人的义务第五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六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三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七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三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十四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五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六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七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八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九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二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三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四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五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七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八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二十九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三十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二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三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国家及重庆市有关规定。第二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委托人应在施工阶段和竣工阶段及时向咨询人提供工程造价控制所需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咨询人及时了解、掌握、熟悉工程施工情况,以保证咨询人及时向委托人提出审核意见和审核报告。第三条 双方的责任与义务㈠委托方责任与义务1.委托方就对受托方开展审核工作给予充分的合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按咨询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被审核工程项目的全部资料。2.咨询人认为需要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询证时,委托方应提供方便,并协助联系。3.委托方应正确使用报告,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咨询人无关。4.委托方应按照约定的条件,及时足额支付业务费用。5.委托方委托审核的基本建设工程结算项目应当经过国家认可的工程质检等质量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质量验证。㈡咨询人责任与义务1.咨询人应根据国家相关审计规定,对被审核单位提供的工程实施过程中超过20万元的变更、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和有关资料,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出具真实、合法的审核报告。2.咨询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审核业务,出具审核报告。3.咨询人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未经委托方同意,咨询人不得将被审核单位提供的资料泄露经委托方以外的第三者。4.检查弊端不属于一般审核工作范围,但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被审核单位在工程造价、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财产物资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导致有产生重大弊端的可能,咨询人可将其情况报告委托方。5.咨询人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被审核单位的内部控制有重大缺陷,也可将情况报告委托方。 6.当发生较大工程设计变更(变更金额超过20万元),委托人需咨询人提前介入审核时,咨询人应配合介入,并出具相关审核报告。7、配合委托人及本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单位办理本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保证出具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达到本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相关要求。第四条 出具审核报告的时间要求㈡委托方应于各单位工程结算审核前提供该单位工程结算审核所需的全部资料。㈡各单位工程结算的审核,在监理审定的结算书及相关结算资料全部提供完毕之日起,按照经合同双方确认的《悦来水厂三期及南输管道工程造价审核工作大纲》,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该单位工程的结算审核报告。㈢如果审核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核工作不能如期完成的,或者委托方要求加快出审核报告的均通过双方协商变更约定事项。第五条成果资料要求:结算审核报告陆份(纸版),电子光盘一份第六条经委托方和咨询方协商,并参照渝价发[2013]428号文等相关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委托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方阶段性造价咨询的正常服务酬金:㈠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服务酬金1、服务酬金:以建设单位送审的工程结算造价为计费基数,结算审核费=根据《重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渝价【2013】428号文)标准计算的工程量清单结算审核咨(不计审减效益)询费全价*中标取费费率。(二)委托方按下列时间分次向咨询方支付正常服务酬金:(1)每半年向咨询方支付一次进度服务酬金,每次支付金额以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完成量为基数计算费用的80%;(2) 在咨询方向委托方提交完所有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工程竣工决算财务审核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方与咨询方进行正常的服务酬金结算,委托方扣除已经支付给咨询方的定金及各次进度服务酬金后,向咨询方支付全部正常服务酬金的90%,待本工程通过政府审计后支付剩余酬金。第七条 违约处理1.因咨询方审计失责,渎职、对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与赔偿,但赔偿金不超过总酬金。2.咨询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每延误一天咨询人应支付合同酬金的千分之五,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3.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酬金,每延误一天支付给咨询人合同酬金的千分之五,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4.其他违约责任,委托方、咨询方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一)提交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附则1.本合同未尽事宜,在履行过程中由双方协商解决。2.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毕全部事项时自动失效。 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悦来水厂三期及翠云南输管道竣工结算审核咨询项目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 投标人:      (盖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年月日目录(一)投标函(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1.我公司已经仔细地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工作要求,以及全部补遗和澄清文件。我公司已阅读并了解了全部招标文件,并完全理解了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范围,工作要求,并考虑到了潜在所有风险。据此,我公司承诺在合同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履行咨询职责。2.据此,我公司愿以(渝价【2013】428号文)取费标准的%作为本工程结算审核费率报价,暂定服务期:日历天,项目负责人为:。3.结算时,按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约定的咨询服务费用结算原则结算咨询费作为本项目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4.我公司完全接受招标文件以及全部补疑和澄清文件的要求。5.我公司同意在从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到投标有效期满前遵守本投标文件。且本投标文件一直对我公司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被接受中标。6.如果我公司中标,我公司将及时提交履约担保并签定咨询合同。7.我公司以金额为人民币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与本投标函同时递交。8.(其他补充说明)。投标人:     (盖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电话:                 传真:                 年月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此处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投标人:(盖投标人公章)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领取(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投标人:(盖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年月日此处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双面复印此处粘贴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另外须准备一份在开标现场出具。 项目名称:悦来水厂三期及翠云南输管道竣工结算审核咨询项目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投标人:      (盖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年月日目录(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三)拟投入本项目执业人员组成情况表(四)拟投入本项目人员简历表(五)其他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此处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投标人:(盖投标人公章)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领取(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投标人:(盖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年月日此处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双面复印此处粘贴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另外须准备一份在开标现场出具。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机构企业登记信息企业法人名称详细住所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资格等级证书编号发证机关有效期机构电话(含手机)机构传真企业类型注册号码邮政编码营业期限企业情况介绍:此表后附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拟投入本项目执业人员组成情况表序号姓名拟任职务注册人员类型性别年龄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年限备注 (四)拟投入本项目人员简历表姓名出生年月所学专业职称从事专业从事专业年限拟任职务毕业学校年月毕业于学校系(科),学制年执业资格工作简历主要咨询业绩注:此表后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规定的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其他资料 技术部分[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自行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