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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控制关键点方式审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34209用控制关键点方式审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刘云台2008-06-1118:21:20用控制关键点方式审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机关对工程造价审计,面临体量大、任务重、要求高、专业人员极少现状,事必亲躬,不可能,也不现实。目前以聘用造价工程师审计为主,而合理利用社会专业人员的经验技能服务于审计工作,也是可行的办法,但审计机关项目主审以合同约定为“宪法”,对重点环节及关键点进行控制(亦说”把关”)是必须的,既利于规范审计行为,突出审计重点,保证审计质量,也利于防范审计风险,减少审计冲突。而重点环节及关键点的控制是建立在有效的控制手段和控制原则基础上的,控制手段:1、熟悉工程文件中针对工程造价结算原则的内容;2、提出建议性指导意见;3、协助解决疑难问题。控制原则:1、独立、公正、科学;2、在维护发包方利益同时,不损害承包方合法利益;3、对承包方施工过程和工序事后再监督。一直以来,有关研究和解决审计机关财务审计中存在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文章不断见于各种煤体,而从技术方法层面上,对如何控制建设工程工程造价审计质量的文章不多见,笔者浅谈工作心得,抛砖引玉,希望为审计机关做一些有益工作。一、接收资料环节1、审查发包方是否按要求的资料清单提供完整工程文件,不足需作补充;(资料清单附后)2、审查工程文件是否规范,如工程文件是否原件;签字盖章手续是否齐全;对工程变更签证的认定手续是否按合同约定来处理的;工程变更签证编号是否连续等;
3、要求发包方、承包方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4、办理资料清单交接手续,双方必须签字。二、审前调查准备环节1、主审必须熟悉招投标资料、合同、补充协议等工程文件中有关工程造价结算内容的要点,并作笔记录入审计日记,或复印留存;2、工程文件一般交接程序为:发包方—审计机关(主审)—聘用工程师,严禁聘用工程师直接从承包方手中接受资料;主审与聘用造价工程师亦办理资料交接手续;3、聘用造价工程师全面熟悉工程文件后,向审计组汇报造价中量、综合单价、费、价等存在问题,并拿出初步解决方案;4、踏看现场,结合合同、图纸、招投标资料、签证等工程文件,有针对性地进一步核对存在问题,是否存在新问题,是否需要发包方补充资料,特别是工程变更签证是否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如土方签证中,对土方类别、开挖方式、运输方式、运输距离、回填方式等是否签全;对绿化工程的成活率养护期与缺陷责任养护期认定是否清楚等.必要时请发包方参加并答疑,一并提出解决方案和策略;5、完成上述两项内容,整理汇总形成书面资料后安排工程造价审计。三、审中控制环节(一)、核对量1、理解差异(1)计算规则理解,如GB/T50353-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中对1.2米、2.1米、2.2米高度的理解;清单计价与地方计价表计价计算规则有无交叉点等;(2)图纸理解,如结构尺寸与建筑尺寸有无矛盾之处,对图纸会审解释内容的理解等;
(3)设计变更及发包方签证理解,如签证内容是否全部或部分含在原合同价中,设计变更与原图纸重复点的界限及施工时具体处理方式等;(4)甲供材实领量与实用量理解,如制作、安装损耗量是否应计入实领量,合同是如何约定的;(5)招标清单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6)、主要材料中实际用量、设计用量、定额用量核查;(7)、索赔数量认定,即索赔的数量应能使发包方或承包方的实际损失得到完全弥补,但也不应使其因索赔而额外受益。2、实测误差(1)全面实测,如安装工程中主要设备数量,零星工程数量等;(2)抽查实测,如建筑物标准层中感烟感温探测器及喷淋点数量;对道路施工中基层、结构层、面层厚度采用钻孔取样核查等;3、对发包、承包、审计三方认可量,出具审计证明材料,由各方签字认可。(二)、核查综合单价差异1、对反映企业水平的投标书,特别是电子标书综合单价清单项目编码子项的工、料、机、管理费、利润组价及工程类别进行剖析,以确定企业报价水平;如工人操作能力、企业管理能力,如砼灌注桩中试桩打桩之间停置台班、成孔固壁、泥浆池及沟槽砌筑拆除、泥浆制作运输清理等是否已进组价,又如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到位等;2、清单有误或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量差按合同约定核查综合单价,即约定幅度之内如何处理,幅度之外又该怎样处理;3、实际做法与合同、图纸等工程文件是否一致,必要时可多次踏看现场核查,如通过监理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可审查墙面保温中基层、结构层、面层做法,亦可确定屋面保温防水层用料的品种规格型号;通过现场踏看夹层玻璃四周有无分子筛,基本可判断所用玻璃是否为真正中空玻璃等;4、措施费组价是否因工程变更增减而需要调整,如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方式、降水措施、大型机械进退场等有无变化;
5、核查标前施工组织设计与标后施工组织设计有无差异,若有差异是否导致综合单价变化,如降水措施,砼制作工艺,设备安装工艺等;6、调试费、检测费等核查,主要看有无完整真实的书面资料,如电气系统调试,回填土、二灰结石的密实度检测等;7、核查进场材料品牌、规格型号、产地、生产厂家、监理或发包方认可手续、合格证、必要检测资料等,与合同约定内容比较有无差异。(三)、核查费1、独立费组价,如是否含税金、风险费用等;2、甲供材、甲控材采购保管费合同的约定,特别是甲控材,如商品砼是否计保管费的理解等;3、总包、分包配合管理费组成内容,如是否包括脚手费、垂直运输费、水电费等;4、装饰工程样板是否利用及处理方式,若利用怎样计价,若部分利用或完全不用又如何计价;5、拆除项目废物处理及可利用价值如何处置,如由供电部门实施的临时用电项目,杆、线缆、跌落式开关(另克)、避雷器、五金夹具等主材价格已计入造价,工程竣工后,该由谁拆除,拆除材料由谁处置等;6、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费、奖励费、考评费,可核查相关部门评定的核定单;再与投标报价或工程变更价款中临时设施费、脚手费、超高费、垂直运输费比较有无重复点;7、点工,其单价(含管理费、利润、劳动保险费)是合同约定价,还是按政府指导价,且遇政府指导价变化又该怎样处理;8、水电费结退,表计结退还是费率结退;9、规费,如劳动保险费中是否计劳保统筹费;有的地方市政及仿古园林工程暂不实行劳保统筹;有无政府文件减免规费事宜等;10、赶工措施费,措施内容应具体明确,适合计价;11、工期奖罚,工程质量奖罚,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
12、预留金是否使用及使用额度;13、若发生零星工程费、二次搬运费、承包方完成的“五通一平”费等是否按招标文件与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处理;14、索赔费核查,即是否把索赔原因与无关原因联系在一起,是否曲解合同条款含义,这些无论对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尤为重要。(四)、价核查1、弄清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厂家、购买时间后,确定市场价,有必要时,可对大宗主要材料作市场询价;2、对甲控材、甲供材竞标文件,注意材价组成,如合同对采购保管费、上下力费、制作损耗、安装损耗如何约定;3、人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一般属政策性调整,按合同约定处理;4、合同价,是否含甲供材,是否有暂定价、预留金、零星工程费;5、甲供材总价的确定,特别是多领或少领部分如何结退;6、合同价、送审价、审定价、甲供材结退价、核增(减)价等要核对准确,大小写要一致。(五)、审结签字前“过堂会”1、项目主审会同造价工程师、发包方代表、监理工程师对审计初步结果进行“复习、会审”,征求各方意见,查缺补漏,力求“完美”;2、项目主审应将工程结算审计初步结果,以书面材料向审计组长或部门领导、法规部门、分管领导一一汇报,征求意见修改后出具审计结果证明材料,由发包、承包、审计三方签字认可。四、审后分析、转化环节(一)、针对发包方的分析与建议1、决策有失误,如选址是否合理,建设规模标准是否超规等;
2、工程实施过程中有不规范点,如是否因地质勘探资料不完整或有误导致工程造价提高;装饰设计与水电暖及智能化设计相矛盾,造成大量变更;是否因招标公告要求过高,限制了中小承包商投标,造成造价偏高等;3、招标文件有缺点,如是否要求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材料设备的装卸保管费及总分包工程的配合管理费进行报价等;4、合同有不完善地方,如合同对投标文件中零报价清单项目,若出现变更调减,竣工结算应如何调整是否有约定;对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认定是否模糊;合同价款的方式若采用固定价格,一定要明确是固定单价合同,还是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中是否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结算(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列明这条内容,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留伏笔,建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应将该内容纳入)等;5、设计变更与发包方签证中有不合理、不到位点,如签证单上应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签证时间,而不是签“情况属实或按实结算”;6、补充协议中有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地方,如开工前合同约定“合同总价加变更”结算方式,开工后又找出各种借口补充协议改为“竣工后按实结算”,且未约定所谓的”实”具体内容,即计量规则、材价、取费等未约定;7、对标前、标后施工组织设计差异,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有无约定如何调整工程价款,如垂直运输机械变化,自拌砼改为商品砼等;8、额外损失与浪费,如建筑结构设计与装饰设计未能有机结合而发生冲突,导致变更,增加投资,延误工期。(二)、审计方法与技巧的交流转化
已运用审计方法与手段的完善及新技巧与策略的交流总结与再利用,这些应形成业务会议制度,每一项目审计结束后进行;据了解审计机关能做到这一点不多,不同项目主审缺少交流沟通,多走弯路,不利于工作开展;有时出现同一审计机关对同样性质问题因主审不同而导致异样的结果,让被审计方大为惊讶。对大中型项目,每处理完一项内容,出具一份审计证明材料,由相关方签字认可,避免日后麻烦;现实中,有的人“眉毛胡子一把抓”,审计初步结果出来汇总时,到处“抓人”签字,有的问题以前已解决了,还得“复习”一遍,有的甚至还能引出别的茬子。(三)、常见不利于保证审计质量、不利于规避审计风险的弊端1、不按“游戏规则”出牌,为了核减而“核减”工程造价审计过程中有“争论”是最正常不过的,无论是“核增”还是“核减”,造价工程师都应根据合同约定、造价管理部门或司法权威解释及以往经验,先拿出比较公正合理且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争取发包方、承包方的共同理解、配合与认可,再用此方案去解决相关问题。但有部分而不是个别不太好现象是:因各种原因,造价工程师先“悄悄”默算一下是核增还是核减,然后用不同的解决方案“对付”,说穿了是为了核减而“核减”,维护个人或小团体利益,视审计原则为“儿戏”。2、对帐前准备不足,踏看现场看问题针对性不强,提问题不到位这完全是造价工程师责任心和工作态度问题,有经验的主审通过审前准备会、审中协调会、审后过堂会都可明眼看透,这也是主审把关的关键控制点之一,需要主审不怕麻烦,多上心,必须熟悉招投标资料、合同、补充协议等工程文件中有关工程造价结算内容的要点,做到外松内紧,放而不“乱”。3、有对合同约定内容的处理缺少理性的现象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五十四条,即只要不是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下的约定,审计机关应尊重签约双方合法权利;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认为: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造价的确定、结算有明确约定的,依法应予保护,一方当事人主张依行政审计部门作出的审计结论来否定合同约定的,不能支持;审计机关依职权保护国有资产不受损失所进行的工作是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但不能将其与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混淆。所以在处理合同约定内容时,要慎之又慎,不能“想当然”,防止出现审计机关针对国家建设项目下达的一些审计决定,与人民法院相关判决结果不一致情况。当然,合同未约定、约定不清或约定不当的,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即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处理、监督。4、有对造价管理部门权威解释不“屑”一顾的现象在合同约定前提下,对工程造价审核的依据是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解释,造价工程师不能自以为是,认为这也不合理,那也不正确,有时可能是自己理解误差;即使有的“解释”确实不合理,也应通过正常渠道进行沟通,取得理解认可后再下结论。否则,与承包方冲突激烈,造价管理部门不满,法院也会不予采纳。5、审计机关评价审计绩效的误区竣工结算审计是事后审计,在这种“秋后算帐”模式下,目前形成一种带有片面性的审计绩效评价观念,即以某项建设工程的审计核减额及核减率来评价,核减额大,核减率高,审计绩效好,反之就是绩效差。实际上,对不同项目,审计的核减额或核减率不同,并不完全反映审计绩效。核减额大或核减率高的,未必已把虚报的水分全部挤出来,如虚报40%,只审出20%;核减额小或核减率低的未必绩效差,如只虚报10%,但已全部被审计出来了。所以上述观念,仅适用于不同造价工程师审计同一工程项目的评价,而对不同工程项目的审计不适用,核减额或核减率只能作为评价指标之一。项目主审只要对关键点的控制到位,工程造价中的“漏洞或猫腻”就能暴露,而“揭露问题、促进管理、推动改革、规范秩序、提高效益”这一绩效审计总要求是能达到的。五、结束语
笔者仅从技术方法操作层面上浅析了审计机关项目主审,用控制关键点方式审计工程造价,而用辨证的眼光去看,审计实务需要不断的实践检验和创新,对似乎有点机械的审计实务,希望更多的人见仁见智,为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做一些有益工作。附:竣工结算提供审计资料清单1、招标公告及资格预审资料;2、施工发包招标文件及招标图纸(含工程量清单和招标答疑);3、施工承包投标文件(含电子报价书及标前施工组织设计);4、招标标底或限价文件、中标通知书;5、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分包等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6、施工图、经批准标后施工组织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7、甲方控价材料及甲供材招投标文件、合同;甲供材(设备)实供(领)量清单;8、竣工图、竣工结算、工程量计算书;9、承包方、监理方竣工资料(含工程开竣工报告、质量等级证书);10、其他资料,如用水用电表计数量、代缴费用清单等。/audit/shenji/qianzhan/shenjishiwu/2008-06-11/89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