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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枣庄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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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CR-2016-0180003枣住建工字〔2016〕26号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枣庄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滕州市建工局,枣庄高新区建设局,局属各有关单位:现将《枣庄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5月23日1 枣庄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防止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和《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工程竣工结算均实行备案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条款,即合同价、合同价款调整以及索赔和现场签证等事项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的结算文件。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其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2 竣工结算备案的监督管理及审查把关工作,审查合格的工程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存档。第六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的编审单位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执业行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其执业活动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第七条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主体阶段结算和竣工结算时限。工程开工后,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完成所承包的工作内容,并及时提交期中结算、变更价款报告;发包方或监理单位应当及时确认工程量或办理变更签证、审核期中结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各专业人员应该配备到位,公平、公正,及时做好造价确定与控制工作。施工过程中若产生计价分歧,责任各方应积极配合,报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及时解决,避免堆积拖延至竣工验收。第八条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负责完成,并加盖注册专用章或业务水平等级专用章,接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方可有效。第九条竣工结算办理完毕,结算文件经建设各方签章确认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竣工结算备案。第十条竣工结算备案应提供的资料:3 (一)《枣庄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原件一式五份);(二)招投标文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三)经发包方或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各方签章认定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书原件(附电子版)及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第十一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到完整齐全的竣工结算备案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第十二条发包方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须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供《枣庄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并列入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经备案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第十三条竣工结算备案管理情况将与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及个人信用档案挂钩,并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考核的依据之一。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核工程结算并且工程结算文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不得再次委托审核。有证据表明结算文件确有错误的除外。第十五条因发包方原因不按时确认工作量、不按时办理期中结算及拨款、拖延结算或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结算审查核4 对意见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六条因承包方原因造成不按时结算或未在双方约定时间内提报完整竣工结算资料致使竣工结算拖延的,由施工企业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七条因造价咨询企业等中介机构在业务活动中由于专业人员不到位、弄虚作假、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等原因致使竣工结算核对拖延的,一经核实,由该中介机构承担相应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记录不良行为。第十八条建设各方在工程竣工结算备案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有效期自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5 枣庄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操作流程一、报审单位前期准备工作(一)表格要求拟结算备案的单位到枣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领取《枣庄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一式五份,见附件),按要求进行填写,并加盖印章。(二)报送资料1、《枣庄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原件一式五份);2、招投标文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3、经发包方或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各方签章认定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书(附电子版)及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4、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说明:竣工结算备案所列报送文件应提供原件,其原件内容审核后的复印件加盖报送单位公章报造价管理机构存档,原件应注明存放处;二、办事流程(一)受理市、区(市)、高新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建设单位报送的表格及资料,填写登记表。6 (二)初审、备案1、资料提交齐全;2、竣工结算文件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和相应的标准、规范、技术性文件的要求,严格履行依法签订的备案合同和协议。资料完整的,由受理单位提出备案意见;资料不完整的,告知原因并退回资料。三、工作时限市、区(市)、高新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到完整齐全的竣工结算备案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附件:1、承诺书2、枣庄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3、枣庄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汇总表(表1-5)7 附件1二、承诺书枣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我单位对于此次办理的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资料及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对于因提供虚假资料及数据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我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公章)造价咨询单位:(公章)施工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8 附件2枣庄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编号: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结算审核单位结构类型/层数建筑面积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造价工程类别结算报审造价结算审定造价结算报审日期结算审定日期建设单位(签章)施工单位(签章)年月日年月日备案意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签章)造价咨询单位(签章)年月日年月日注:1、本表一式五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竣工备案部门一份,结算备案部门二份。2、单独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照此表填写。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9 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文件清单序号内容份数验证情况备注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造11价咨询合同2竣工结算资料13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10 附件3编号:枣庄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汇总表(表1—5)建设单位:(盖章)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年月日11 表1工程概况中标通知书编号结构类型层数层高檐高建筑面积基础类型、材料及标号墙体类型、材料及标号墙体保温屋面防水保温隔热楼地面做法门窗外装饰做法内装饰做法采暖通风(含空调)电梯种类数量给水排水送配电、动力及照明弱电(含电话电话、网络、可视对讲等)燃气消防(含自动报警、水灭火气体灭火系统等)注:1、每个单项工程应分开填写。2、可加附页详细叙述。3、单独装饰装修可参照此表填写。12 表2工程结算情况表工程审核单位资质等级及证号工程资金来源工程结算方式施工合同约定咨询合同约定的审核天数的审核时间开始结算时间定案时间招标控制价合同价送审结算价结算定案价造价咨询费用竣工验收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拨款比例(拨款额/合同价)13 表3建筑工程造价分析表费用造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规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单项位222222222目元元/m元元/m元元/m元元/m元元/m元元/m元元/m元元/m元元/m总计(a+b)建筑工程(1)装饰工程(2)给水排水电气安装采暖工程通风小计(3)a、总包小计(1)+(2)+(3)专业分包工程b、小计注:1.专业分包工程是指建设单位针对专业工程直接发包的项目。2、单独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照此表填写。14 表4建筑工程项目人工、主要材料、机械消耗量及单价分析表序号名称单位总消耗量每百平方米消耗量结算单价填表说明:1、主要填消耗数量多、单价高的材料和机械。2、可加附表。-15- 表5建筑工程竣工结算编(审)人员一览表序号姓名执业或从业证号执业或从业单位编审范围注:1、所有在结算文件中签字盖章的各方人员均应填入。2、可加附页。-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