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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毕业论文题目:浅谈如何做好工程竣工结算专业:学生姓名:论文编号:001准考证号:指导教师:
二〇一四年十月摘 要本文研究竣工结算在工程中的运用及结算方法,及产生争议问题时如何处理和竣工编制方法内容、依据。首先,阐述竣工结算在工程中的意义。竣工结算是施工企业在所承包的工程全部完工教工之后,与建设单位进行最终的价款结算。竣工结算反映该工程项目上施工企业的实际造价以及还有多少工程款要结清。通过竣工结算,施工企业可以考核实际的工程费用是降低还是超支。竣工结算是建设单位竣工决算的一个组成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加上设备购置费,勘察设计费,征地拆迁费和一切建设单位为建设这个项目中的其他全部费用,才能成为该工程完整的竣工决算。由于工程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在建设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各式各样的施工变化,原设计方案不能得到完全的执行,这样,以设计图纸为依据的原预算也会出现不真实的部分。同时,建筑材料的市场价格标准也在随时的变动着,这些的变动直接影响工程造价,所以,必须根据施工合同的规定对合同价款或施工图预算进行调整与修正。关键词:竣工结算、工程款支付、争议问题处理
目 录摘 要 11绪论 41.1竣工结算意义 42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方法内容以及依据 63工程竣工结算中工程价款的结算 83.1工程款的结算方式 83.2工程预付款的计算与扣回 83.2.1预付款的一般拨付方式: 93.2.2预付款备料款的扣回 9
3.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与原则 103.4工程的竣工价款结算 123.5建设单位供应材料和水电的结算 133.6设备、工器具费用的结算 134工款程的支付(计量支付) 145最后保证金的处理方式 166工程计价争议的处理 17参考文献 20致 谢 181绪论
竣工结算是施工企业在所承包的工程全部完工教工之后,与建设单位进行最终的价款结算。竣工结算反映该工程项目上施工企业的实际造价以及还有多少工程款要结清。通过竣工结算,施工企业可以考核实际的工程费用是降低还是超支。竣工结算是建设单位竣工决算的一个组成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加上设备购置费,勘察设计费,征地拆迁费和一切建设单位为建设这个项目中的其他全部费用,才能成为该工程完整的竣工决算。由于工程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在建设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各式各样的施工变化,原设计方案不能得到完全的执行,这样,以设计图纸为依据的原预算也会出现不真实的部分。同时,建筑材料的市场价格标准也在随时的变动着,这些的变动直接影响工程造价,所以,必须根据施工合同的规定对合同价款或施工图预算进行调整与修正。常用的扣还方式有三种:一、按照公式计算起扣点和起扣额;二、按照当地规定协商确定抵扣额;三、工程最后一次进度款抵扣备料款。1.1竣工结算意义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后,按照规定程序向建设单位办理最终工程价款结算的一项经济活动
2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方法、内容以及依据竣工结算的编制一般要包括1工程竣工资料,例如,竣工图,各类签证,核定单,工程量增单,设计变更通知等。2竣工结算说明,一般有各类设备清单及价格,工程调整情况及其原因,执行的定额文件,费用标准,材差调整,国家及地方调整文件。3竣工结算汇总表,包括各单位工程结算造价,技术经济指标。4各单位工程结算表,计算分析表。5各种费用总表以及已发生的费用。竣工结算的编制质量取决于编制依据以及原始材料的积累,一般会包括:1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施工合同3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4双发确认的工程量;5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6;双方确认索赔,现场签证事项以及价款7;招标文件8;投标文件9;其他依据。工程竣工结算一般会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三种方式。竣工结算的编制一般也有两种办法,一,在审定的施工图预算造价或者合同价款总额的基础上,更具变更资料,在原预算造价的基础上进行调整或修改。二,根据竣工图,原始资料,预算定额以及有关规定,按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方法,全部重新进行计算。这种编制方法,工作量大,但完整性好,准确性强,使用与工程变更较大,变更项目较多的项目。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是有承包人编制的,然后再由发包人审查,如果是实行总包的工程,还是有承包人编制,只是要先有总包审查,再由发包单位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有总承包人编制,由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可以直接由自己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的项目,有同级的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过承发包人签字盖章后才生效。在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核时,一般是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双方确认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其他依据等文件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核,不仅施工合同是审核的重点,还要对设计变更,施工进度进行审核。
因为施工合同时明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责任,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之一,所以上述说道施工合同为审核重点,审核时首先对其关于工程造价确定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解。对于未进行招投标程序的一般包工包料的合同工程,应对结算的全部内容进行审查,从其工程量入手,直至到设计变更,材料价格等有关项目的审核。对于招投标承包的合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不能实施全过程的审核,其中通过招投标确定下来的合同价款部分,只审核其中是否有违反合同法以及施工实际不合理费用项目,不需要在进行从工程量到定额套用的具体醒目审核,以维护合同与招投标的严肃性。再次要对设计变更的合理,合规性,工程实体与设计变更的吻合性以及设计变更数量的准确性进行审查。最后还要对施工进度进行审核。3工程竣工结算中工程价款的结算施工企业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消耗的生产资料及支付给工人的报酬,必须经过备料宽和工程款的形式,分期向建设单位结算以得到补偿。这是因为建筑安装工程生产周期长,如果待工程全部结束在结算,不然使施工企业资金发生困难。同时,施工企业长期以来没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施工过程所需周转资金要通过向建设单位预付款和工程结算款,予以补充和补偿。工程价款的结算原则一般是:1真确反映工程进度,在数量上应当与结算时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相符,办理已完成工程单位价格应与预算或合同单价相一致。2及时结算,指施工企业能够按工程结算方法,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提出结算凭证,建设单位进行审查和付款,以保证施工企业资金的正常运转。3简化结算手续,就是说在保证正确和及时的基础上,尽量简化手续。4有利于施工企业经济核算,在确定工程结算对象时,应从加强施工企业的经济核算出发。有利于节约使用资金,降低工程成本,加速施工进度和保证施工质量。5有利于促使工程早日竣工投产或使用,如工程初期付款额度偏高,后期比例较小,会导致抢开工多占用建设单位资金,反之,也会形成拖欠工程款,不利于施工企业的资金周转。3.1工程款的结算方式按现行的规定,工程款的结算有多种方式。这里仅根据一般出现的情况说明四种:1按月结算,即实行每月结算一次工程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2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位工程全部建设安装工程工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在100万以下的可以实行开工前支付一定的预付款,或者加上工程款每月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式。3分段结算,即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分段结算可以按月预支工程款。4其他结算方式,结算双方可以约定采用并经开户银行同意的其他结算方式。实行竣工后一次结算和分段结算的工程,当年结算的工程应与年度完成量一致,年终不另清算。我国现行的工程价款结算中,相当一部分是实行按月结算,这种结算办法是根据工程进度,按完成分部分项工程这一“假定建筑安装产品”为对象,按月结算,待工程竣工后在办理竣工结算,一次结清,找补余款。3.2工程预付款的计算与扣回
预付款的概念;施工企业承包工程时,一般都实行包工包料,需要有一定数量的备料周转金,我国目前是有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拨给施工企业一定数额的预付款,构成施工企业为该项工程项目储备和准备主要材料,结构件所需要的流动资金,工程宽的预付比例时间应在合同中约定。一般工程款的预付比例是在合同价款的10%-30%之间,预付时间一般是在合同签订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仍不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加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与原则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发生诸如工程设计变更、施工条件的变更、工期的变更、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等对合同价有较大影响的因素,需要调整工程价款。调整的原则一般是:(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2)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承发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新增的工程量清单项目,请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①合同中已有使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②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按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③合同中没有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定后执行。(4)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的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进行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5)因非承包人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在合同约定范围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在合同确定幅度意外的,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规定,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0%,且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工程造价调整要求,油承包人提出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意见,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调整依据,另外,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6)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超过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3.4工程的竣工价款结算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办法》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进行核实(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进行),给予去人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有合同的,按合同约定进行),质保期如有返修,发生的费用应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3.5建设单位供应材料和水电的结算建设单位供料的费用返还方式应当在施工合同中予以规定,一般有四种方式:1)在供料的当月或次月按比例在结算中扣除;2)参照备料款起扣点,在起扣点后按比例扣还;3)在建设单位供料费用加累计结算款达到90%合同价值时,停止支付工程款;4)根据建设单位的费用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在每期结算中扣除。应当指出的是,当材料为建设单位供应时,材料预算价格中的采购与保管费应当为双方共享。具体分配的比例由双方协商或按当地规定执行。施工用水电应由建设单位向供水供电部门申请安装总表后,由施工企业在现场装分表计量,按市场价付给建设单位。施工现场内工人的生活用水电有施工企业自己承担。3.6设备、工器具费用的结算建设单位对要购的设备,工器具,一般不预付定金,只对制造期在半年以上大大型专用设备的价款,按合同分期付款。如某项合同对大型结算进度规定为:当设备开始制造时,收取20%的货款;设备制造进行60%时收取40%的货款;设备制造完毕托运时,在收取40%的货款。有合同规定,设备购置方扣留5%货款的质量保证金,带设备运抵现场验收合格或质量保证期满时再返回质量保证金。
建设单位收到设备、工器具后,应按合同规定及时结算付款,不应无故拖欠,如果资金不足要延期支付,要支付一定的赔偿金。4工款程的支付(计量支付)计量支付是指在施工中间结算时,工程师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企业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计量,根据计量的结果和施工合同规定的应支付给施工企业其他款项,有工程师出具证明向施工企业支付款项。工程进度款应根据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经工程师确认的已完成工程量、构成合同价款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如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则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工程计量支付来控制合同价款,约束施工企业的行为,在施工的各个环节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造价控制的关键是控制工程付款与实际工程进度相对应和严格控制造价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在目标控制中,着重于实际完成且符合质量的工程计量和支付工程款的综合单价的核定。
计量支付的办理程序:1)施工企业和工程师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对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计量,确定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施工企业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申报本期应得的款项。3)工程师审核施工企业申报的材料,确定应支付的款项,向建设单位提供付款证明文件。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师证明文件后向施工企业付款。(1)工程量的确认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当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未对工程量的计量时间、程序、方法和要求作约定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①承包人应在每个月末或合同的工程段完成以后向发包人递交上月或上衣工程段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②发包人应该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核对已完成工程量,并在计量24小时前通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按时参加;③对于承包人超出施工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以计量;④如果承包人不同意核实的计量结果,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核实的结果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并申明承包人不认可的详细情况。发包人收到后应在2天内重新核对有关工程量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2)工程计量的方法①严格确定计量内容。工程师进行计量必须根据具体的设计图纸以及材料和设计明细表进行,并按照施工合同中所规定的方法进行计量,对于施工企业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自身原因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以计量。②加强隐蔽工程的计量。为切实做好工程计量工作,避免倒糨糊,工程师必须对隐蔽工程做好预先测量,测量结果必须经双方认可,并签字作为凭证。③所有工程分项的计量都要遵循一定的测量和计算方法。这是关系到计量准确性的一个重要因素,应在合同条款和工程量清单中说明计量方法。实际计量的方法应与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计量方法相一致。正常情况下,预算工程量使用的计算方法,在工程的任何部分完成后,也应用同样的方法进行工程计量。④工程计量的内容应是工程实物数量。⑤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再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⑥当发现施工合同规定的计量方法不利于控制造价或前后矛盾等问题时,应尽早采取补救措施,可以通过谈判修改施工合同,也可以用变更合同等方式改变计量方法。例如,土方开挖等工程有可能出现超挖现象,当计量方法是按实际数量计算时,则造价将难以控制,应事先确定在此情况下的计量方法。
(3)工程款的支付工程师对核实的工程量填制中间计量表,作为施工企业取得工程款凭证之一,施工企业根据合同所规定的时间、方式和工程师所做的中间计量表,按照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提出付款申请,经工程师签字后,由建设单位予以支付。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申请应包含下列内容:①本期已完工程的价款;②累计已完工程的价款;③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④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⑤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⑥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⑦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⑧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⑨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⑩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包人应在批准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的14天内,向承包人按不低于计量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计量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定延期支付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延期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的利息;发包人未按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协议的,导致工程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5最后保证金的处理方式
(1)保证金的预留、返还方式建设单位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果发包方被撤消,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承发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移交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在预留保证金,并按有关规定执行。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后期,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保证金申请后,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经核实无异议的,发包人应在此之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不予以答复,经催告14天内仍不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保证金申请。(2)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3)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的可由承发包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无法在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4)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缺陷怎任期内有承包人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果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规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由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缺陷的,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6工程计价争议的处理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的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未竣工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承发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该通过下列办法解决:双方协商;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做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参考文献[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2]关于明确招标控制价和招标价调整系数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价站(2009)2号 苏建招办(2009)6号)[3]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4]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苏建价(2008)66号)[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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