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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清单计价规范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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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清单计价规范完整版  篇一:XX年清单计价规范  XX年清单计价规范  1总则  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风险费用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工程成本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  单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总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造价信息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和测算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  工程造价指数  反映一定时期的工程造价相对于某一固定时期的工程造价变化程度的比值或比率。包括按单位或单项工程划分的造价指数,按工程造价构成要素划分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指数。  工程变更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工程量偏差   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索赔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提前竣工(赶工)费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误期赔偿费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  不可抗力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缺陷责任期  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质量保证金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费用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利润  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  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规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招标人。  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投标人。  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单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   总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  工程计量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工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  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标明的总价。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  预付款   在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  进度款  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  合同价款调整  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价款进行变动的提出、计算和确认。  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运用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判断和评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也称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3一般规定  计价方式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范附录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  货地点等。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价格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回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计划提供。   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其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其数量按照相关  篇二:XX新清单计价规范解读  XX新清单计价规范解读(7月1日起实施)XX新清单计价规范解读(7月1日起实施)  篇三:XX清单计价规范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及说明  一、工程量计算规则  1、土石方工程定额中的土壤及岩石类别,依据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资料和下表确定:  2、土方体积,均以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以m3计算。  3、挖土应按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为准计算。设计标高与自然标高差所发生的挖土或填土应另行计算。  4、土方运输体积=挖土体积-(回填土体积×),计算结果是正值时为余土外运,计算结果是负值时为土方回运。  5、回填土体积=挖土体积-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埋设的砌(浇)筑物所占的体积。计算管道沟的回填土时,应减去直径在500mm以上的管道所占的体积,直径在500mm以下的管道所占体积可不扣除。每   6、平整场地是指厚度在以内的挖、填、找平,以㎡计算。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平整场地工程量应按外墙外边线,每边各加2m计算。  7、原土夯实、碾压,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计算。  8、填土夯实、碾压,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  9、凡平整场地厚度在以上,地槽(沟)底宽度在7m以上及地坑底面积在150㎡以上的挖土,均按挖土方计算。凡坑底面积在150㎡以内的挖土,按挖地坑计算。  10、凡地槽、地沟底宽在7m以内,且地槽、地沟长度大于地槽、地沟底宽3倍的挖土,应按挖地槽、地沟土方计算。  11、地槽、地沟的长度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外墙的地槽按地槽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的地槽按地槽底部净长度计算,地槽边突出部分的体积应并入地槽内计算。  (2)主地沟按中心线长度计算,支地沟按净长度计算。地沟中各种井类及管道(不含铸铁管)接口等处需加宽增加的土方量,除底面积大于20㎡的井类挖土可将增加工程量并入管沟内计算外,其他均不应增加计算。  (3)地沟中铺设铸铁管时,其管道接口处增加的挖土工程量,应按铸铁管道沟槽全部土方工程量增加%计算。  12、地槽、地沟底部宽度应按设计规定计算,设计无规定时,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1)块石基础的地槽,可按块石基础底宽每边增加工作面计算。  (2)砖基础的地槽,可按砖基础底宽每边增加工作面计算。  (3)需支模板的混凝土基础或垫层,可按基础或垫层底宽每边增加工作面计算。  (4)基础需用卷材或防水砂浆做垂直防水或防潮层时,可将基础有防水层或防潮层的一侧增加工作面计算。  14、计算放坡挖土工程量时,在交接处所产生重复工程量可不予扣除。在同一槽(沟)或坑内,如遇土壤类别不同时,应根据地质勘测资料分别计算,其放坡系数可按各类土壤的放坡系数与各类土壤占其全部深度的百分比加权计算。  15、挖沟槽、基坑土方需放坡时,放坡系数按下表规定计算。  16、挖沟槽、基坑因支挡土板增加工作面,其挖土工程量按地槽、地沟、地坑增加工作面以后底宽,单面加,双面加计算,对支挡土板的土方工程,不再计算放坡的工程量。  17、人工挖桩孔土方工程量按设计图示桩孔中心线深度(至扩大头底)分段乘以不同断面积后的体积计算。  18、石方一般开挖及平整,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  19、石方沟槽或地坑开挖,按设计图示尺寸另加允许超挖量以m3计算。允许超挖厚度:较软岩按计算,较硬岩按计算,坚硬岩按计算。   20、土、石方运输的运距,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装载机、推土机推土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回填区(或堆放地点)重心之间的直线距离计算。  (2)铲运机运土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卸土区重心加转向距离45m计算。  (3)自卸汽车运土、石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填土区(或堆放地点)重心的最短距离计算。  21、挖掘机挖土方的定额项目内已综合了机械挖不到需人工开挖的工日数,不再计算人工挖土方。  22、地基强夯(包括低锤平拍)按设计图示的强夯有效面积、不同的夯击能和每点夯击数以㎡计算。需要分遍强夯时,按不同的夯击能和每点夯击数分遍计算。  23、地基土深层注水增湿按注水孔实际深度以m计算。  24、支挡土板的工程量以挡土板垂直支撑面积以㎡计算。  25、淤泥、流砂以设计图示部位、界限以体积计算。  26、基底钎探按深度以m计算。  二、调整系数  1、土壤含水率均以天然湿度为准,若挖土时含水率达到或超过25%时,应将定额相应项目的人工、机械用量乘系数。  2、单位工程的机械挖土方,工程量小于XX m3和地基强夯面积小于600m2时,将各自相应定额项目的人工、材料、机械用量乘系数。  机械乘系数。  5、用抓铲挖掘机挖土时,将反铲挖掘机挖土定额项目内的单斗挖掘机用量乘系数,其他不再调整。  6、推土机、铲运机在推、铲未经压实的积土时,应将一、二类土定额项目内人工、机械、材料用量乘系数。  7、挖掘机和强夯机在垫板(或垫木)上进行工作时,应分别将定额项目内的挖掘机和强夯机用量乘系数,其铺设垫板(或垫木)所用材料、人工另行计算。  8、实际遇到红板岩土壤时可按极软岩、软岩定额项目人工、机械乘系数。  三、说明  1、定额中的爆破材料是按炮孔中无地下渗水、积水确定的,炮孔中若出现地下渗水、积水时,处理渗水、积水的费用另行计算。爆破需覆盖安全网、草袋及架设安全屏障等设施时,其费用另行计算。  2、已进行过竖向挖土或回填土的工程,不再计算平整场地。  3、原土翻夯按相应的挖土项目和夯填土项目分别计算。  4、人工挖砂夹石按相应定额项目的四类土计算。   5、井桩持力层扩大头部分四类土已综合在定额内,不再另行计算。  6、深基坑支护的放坡应按设计的有关规定计算。  7、淤泥指池塘、沼泽、水田及沟坑等排水后呈膏质状态的土壤,分粘性淤泥与不粘附工具的砂性淤泥。  8、流砂指含水饱和,因受地下水影响而呈流动状态的粉砂土、亚砂土。  9、定额内未包括打试夯,发生时应按实计算。  第二章、桩基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及说明  一、工程量计算规则  1、桩基定额中的土壤类别划分应按第一章土石方工程中的土壤类别划分表确定:  2、打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的工程量,应按设计桩长(包括桩尖长度,不扣除桩尖虚体积)乘桩身断面积以m3计算。  3、打桩定额中除静力压桩外,均不包括接桩,接桩应按不同接桩方法分别计算。  4、灰土桩和钢筋混凝土桩凿、截桩头均按根数计算。预制钢筋混凝土桩接桩、电焊接桩按设计接头以个数计算,硫磺胶泥接桩按桩断面积乘接头个数以m2计算。  5、打钢管桩工程量应按重量以吨计算。   6、机械打孔的灌注混凝土桩、灌注砂桩及碎石桩的工程量,应按设计桩长(包括桩尖)增加乘钢管外径截面面积以m3计算。  7、机械钻孔灌注混凝土桩的工程量,应按设计桩长(包括桩尖)增加乘钻头外径截面面积以m3计算。  8、冲击成孔灌注混凝土桩的钢筋混凝土桩的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的孔深乘以孔截面面积以m3计算。  9、打灰土挤密桩的工程量,应按设计规定的桩长(包括桩尖)增加乘钢管外径截面面积以m3计算。  10、灌注混凝土桩的钢筋笼制作应按第五章钢筋工程中相应定额子目以t计算。  11、高压旋喷桩钻孔按原地面至设计桩底底面的高度以m计算。喷浆按设计加固桩的截面面积乘以设计桩长以m3计算。  12、夯压成型灌注混凝土桩(夯扩桩)按设计桩长乘桩径以m3计算。  13、土钉支护工程量按图示尺寸以t计算,面层喷射混凝土按图示尺寸展开面积以m2计算。  14、锚杆支护中钻孔、压浆按图示尺寸以m计算。锚杆制作、安装按图示尺寸主材重量以t计算。  15、泥浆运输工程量按钻孔体积以m3计算。  16、旋挖桩成孔工程量按成孔长度乘以设计桩径截面积以m3计算。成孔长度为打桩前的自然地坪标高至设计桩底的长度。   17、深孔强夯挤密桩(DDC桩)和深孔强夯夯扩桩(DDC桩)的工程量,应按设计规定的桩长乘以扩后孔径截面积以m3计算。  18、深层搅拌水泥桩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计算。  二、调整系数  1、定额项目内均不包括机械行使道路的铺设,场地的平整压实和施工后的隆起土方处理,发生时应另行计算。  2、接桩定额内的型钢与电焊条用量与设计规定用量不同时,应进行调整。  3、走管式柴油打桩机和履带式柴油打桩机打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定额是按不用辅助起重机械确定的,如需用辅助起重机械时,可按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另行计算。  4、打试验桩按相应定额项目的人工、机械用量乘系数2。  5、打桩、打孔,桩间净距小于4倍桩径(桩边长)的,按相应定额项目的人工、机械用量乘系数  。  6、单位工程的打(灌注)桩工程量在下表规定数量以内时,按相应定额项目的人工、机械用量乘  ,如斜度大于1:6者,将相应项目的人工、机械用量乘系数。   8、定额以平地(坡度小于15o)打桩为准,如在堤坡上(坡度大于15o)打桩时,将相应定额项目的人工、机械用量乘系数如在基坑内(基坑深度大于)打桩或在地坪上打坑槽内(地槽深度大于1m)桩时,将相应定额项目的人工、机械用量乘系数。  9、在桩间补桩或强夯后的地基打桩时,将相应定额项目的人工、机械用量乘系数。  三、说明  1、打桩定额适用于方桩桩长25m以内。  2、打桩定额是按只打不送(不包括送桩)和既打又送(包括送桩)两种情况分别制定的。打桩不送入地面以下时应执行不包括送桩的定额;打桩要送入地面以下时应执行包括送桩的定额。  3、复合土钉支护的腰梁以及其他各种桩,应另行计算。  4、各种机械成孔灌注混凝土桩,定额中混凝土消耗量是包括充盈系数在内的总消耗量,包括商品混凝土搅拌、场外运输损耗及浇筑损耗。  5、混凝土桩身防腐应按第十章防腐及防火涂料工程中的防腐翻身项目计算。  6、灌注桩定额内不包括混凝土预制桩尖的制作工料。采用预制混凝土桩尖时,应按第四章混凝土工程相应定额项目计算。   7、机械成孔混凝土灌注桩定额项目中包括钢筋笼安放,钢筋笼制作按第五章钢筋工程中的相应定额计算。  8、机械成孔灌注桩定额项目混凝土充盈系数与实际不同时,可进行调整。  第三章、砌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及说明  一、工程量计算规则  1、基础与墙(柱、筒)身的划分:  (1)房屋基础与墙(柱)身采用同一种材料时,以设计室内地坪为分界线(有地下室者,以地下室室内地坪为界),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柱)身。  (2)房屋基础与墙(柱)身采用不同材料时,不同材料的接合面和设计室内地坪的高差在±以内时,以不同材料为分界线,超过±时,以设计室内地坪为分界线。  (3)砖石围墙,以设计室外地坪为分界线,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身。  (4)烟囱、水塔基础与筒身采用砖砌时,以砖砌体扩大部分顶面为分界线,以下为基础,以上为筒身。基础与筒身采用不同材料时,以不同材料的接合面为分界线。  2、砖、石基础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  (1)基础的长度:外墙基础按外墙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基础按内墙大放脚基础以上净长度计算。   (2)基础大放脚T形接头处的重叠部分以及嵌入基础的钢筋、铁件、管道、基础防潮层及单个面积  以内孔洞所占体积不扣除,靠墙暖气沟的挑砖也不增加。  (3)附墙柱基础宽出部分的体积应并入其工程量内。  (4)基础大放脚部分的工程量可按附表1、2、3、4计算。  3、砖墙、空心砖墙、多孔砖墙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  (1)墙体的长度:外墙长度按墙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长度按内墙净长度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