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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08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学习目标和要求:1.掌握2008版《计价规范》;2.了解2008版《计价规范》与2003版《计价规范》区别;教学内容:一、2008版《计价规范》颁布的背景(一)2003版《计价规范》在应用中出现的问题1.工程量清单形式上需要改进03《计价规范》中由招标者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三个部分组成,投标者根据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在对各项内容进行单价分析的基础上完成工程量清单的报价表。对于完成工程内容的特征都没有做具体的表述,仅在项目名称一栏有简要说明。不方便投标者根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对报价文件的审核也造成不便。一般规范都有一个条文说明,而03《计价规范》却没有,这对于条文的理解不利。这些使得在使用清单规范时有一定的难度。(一)2003版《计价规范》在应用中出现的问题2.工程量清单内容上需要补充工程量清单计价适用范围不能仅局限于招投标阶段,还应涉及后续合同履行,有关价款的调整、结算等阶段。而
03《计价规范》中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风险分担、价格风险因素调整、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等没有明确的界定,致使承发包双方易造成纠纷扯皮。举例:某建筑公司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标某工程,双方于2004年6月底签订了合同,但从2004年7月份开始钢材价格一直上涨,居高不下。经测算,该工程共计用钢筋7300吨,当时组价每吨2800元,后来市场价格涨到每吨3400元左右,仅钢筋一项就亏损400多万元。但按2003版《计价规范》观察,市场材料价格变化的风险应由承包企业自行承担,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标价是不可调整的,因为在合同中未约定风险范围。按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标,业主不负责材料采购又不认质认价将材料涨价风险全部转嫁给承包企业。清单计价规范2003版最大的不同就是量价分离。但相当一批缺乏合同意识、企业信誉意识的业主,恰恰就利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制度的漏洞,违反建筑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采用预算控制价低于其成本价的方式,在工程量清单中漏算和少算实体工程消耗量,并且故意不发施工图给投标人核算,从而诱使投标人陷入其精密设置的圈套。某工程按照工程量清单和业主提供的预算控制造价书显示,工程的钢筋总用量为1500余吨,而中标建筑公司在按图施工的过程中,刚将工程修至转换层,就用去了1300吨钢筋。中标人立即发现了问题,原来是业主根本没有按照施工图纸如实提供工程量。但该工程是固定总价合同且约定工程量任何情况都不作调整。3.部分项目设置不合理
(1)对于通用项目和各类工程的措施费用之间的关系,应该进一步明确。例如:市政工程中的“现场施工围栏”与通用项目中的“安全施工”、“临时设施”之间的关系。(2)“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不应设置在通用措施费项目清单中。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主要用在建筑工程中,在安装工程、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中很少应用,所以不应设置在通用措施项目中。另外,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与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是不可分割的项目,且模板及支架的费用占混凝土工程费用比重较大,一般在20%~25%,按照03《计价规范》规定的做法欠妥。(3)工程定额测定费不应计取。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施工企业应根据企业定额自主报价,无需再摊销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4.工程量计量规则方面存在的缺陷(1)03《计价规范》中对于工程量的计算规定有些不明确,比如有的一个编码包含很多工作内容,是分别编码还是一个编码。如桩的接头工程量计算、钢筋计算等,只给一个原则而没有具体计算方法。(2)对于某些工程量计算规则不太合理,如:预制桩工程量,计价规范中用根或桩长来计量,这很不科学,而且无形中增加了投标人计算工程量的难度。5.计价规范不能完全适应各地的计价要求
03《计价规范》有些项目划分过于笼统,部分项目的设置及计算规则等与各地实际存在差异。使得承发包双方在进行清单招投标和工程竣工结算过程中,易将清单工程量与定额工程量造成混淆。另外据有关资料统计,03《计价规范》涉及到400多项清单项目,而各地针对各地的实际情况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所补充的项目已达1000多项,可见03《计价规范》本身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03《计价规范》实施过程中遇到了许多困难,也暴露了不少问题,03《计价规范》在合同管理、价款结算等方面也没有给出详细说明,因而在应用中出现种种不适应。需要新版的规范进一步明确,对一些条款进行修订,对计价规范合同方面的条款进行细化、补充。(二)与2008版《计价规范》颁布有关的事件及政策规定1.国务院从2003年起,在全国范围开展清理拖欠工程款、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9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多条涉及工程合同条款如何认定的问题,为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2.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年10月20日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2007年中国造价管理协会发布了协会标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07),对工程结算进行了规范。3.2003年10月15日,建设部、财政部印发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提出了措施费和规费的概念。4.
2005年6月7日,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明确规定上述费用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5.2006年12月8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6.2004年,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委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编制了“03规范”附录E“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7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56号令),规定了新的合同条款。对工程变更的估价原则、暂列金额、计日工、暂估价、价格调整、计量与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索赔、争议的解决等都有明确规定。8.建设部2006年3月发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建设部2006年12月发布《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中价协2006年6月发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规范了对工程造价咨询人、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的管理。上述事件的发生及相关政策文件的出台,为08《计价规范》正文部分的修订提供了政策依据,08《计价规范》在修订中很多条款的内容借鉴了上述所列文件的内容,从而也使计价规范与各政策规定在内容、思想认识上等方面逐步统一。
二、2008版《计价规范》简介08《计价规范》的颁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部第63号)自2008年7月9日发布,12月1日起实施。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同时废止。新《计价规范》的条文数量由原《计价规范》的45条增加到136条,其中强制性条文由6条增加到15条。新《计价规范》的内容涵盖了工程实施阶段从招投标开始到工程竣工结算办理的全过程,并增加了条文说明。包括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发、承包合同签订时对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工程竣工后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对工程计价争议的处理。新增术语2.0.3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2.0.6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2.0.7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2.0.8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的一种计价方式。2.0.10索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2.0.11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2.0.12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使用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2.0.13规费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2.0.14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2.0.15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6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0.17造价工程师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2.0.18造价员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2.0.19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2.0.20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2.0.21投标价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2.0.22合同价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2.0.23竣工结算价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2008版《计价规范》简介1.条款数量的增加及涵盖内容的变化新《计价规范》的条文数量由原《计价规范》的45条增加到136条,其中强制性条文由6条增加到15条。新增内容为: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发、承包合同签订时对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工程竣工后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对工程计价争议的处理。计价规范原来包括两大部分正文部分和附录部分。新计价规范正文分为总则和条文说明两部分,其中条文说明部分是对应于总则中每个条款的具体说明,详细解释及法律依据。1.条款数量的增加及涵盖内容变化2.清单数量及所含要件的增加原《计价规范》中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而新《计价规范》中工程量清单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和税金项目清单五部分。其中规费项目清单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税金项目清单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新《计价规范》规定构成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个要件—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这五个要件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组成中缺一不可。即由原来的“四个统一”变为“五个统一”。08《计价规范》3.3.2条措施项目的计价方式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典型的是混凝土浇注的模板工程,可以计算工程量适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的措施项目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不宜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其费用的发生和金额的大小与使用时间、施工方法或者两个以上工序相关,与实际完成的实体工程量的多少关系不大,典型的是大中型施工机械、临时设施等,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3.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材料暂估价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应有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的风险,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所以综合单价中不包含规费和税金。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为方便合同管理,需要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的暂估价应只是材料费,以方便投标人组价。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市场价格确定。确定综合单价应考虑的因素:风险费用: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投标人应考虑进入综合单价材料暂估价: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项目特征描述(1)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2)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时,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准,确定综合单价。(3)当施工中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图纸的项目特征,依据合同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承发包双方风险分担原则:4.1.9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对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风险,如建筑材料,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合同中对此类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条文说明中提出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10%以内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对承包人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自主控制的风险,承包人应结合市场情况,根据企业自身实际合理确定、自主报价,该部分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对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发生变化,并由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的政策性调整,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导致综合单价调整的因素:量变:4.7.2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4.7.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前提: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亦不因此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前提: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可仅就其变更后的差异部分调整。)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前提:无法找到适用和类似的项目单价时,应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资料,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双方协商新的综合单价)4.7.4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4.7.5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时,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若合同未作约定,本条条文说明指出,按以下原则处理:(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
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价变:4.7.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4.7.6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调整方式:(1)价格指数调整法。此法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工程。(2)利用造价信息调整法。此法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多,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08《计价规范》主要特点1.08《计价规范》充分总结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经验和成果,内容更加全面。03《计价规范》主要侧重于规范工程招投标的计价行为,而对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中如何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的指导性不强。08《计价规范》的内容涵盖了工程实施阶段从招投标开始到工程竣工结算办理的全过程,并增加了条文说明。2.08《计价规范》体现了工程造价计价各阶段的要求,使规范工程造价行为形成有机整体。08《计价规范》首先对工程造价计价的共性问题进行了规范,同时针对不同阶段的工程造价计价特点作了专门性规定。具体表现为各条文之间按照工程施工建设的顺序承前启后、相互贯通,使整个条文形成一个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的有机整体。3.08《计价规范》充分考虑了我国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体现了国情。08《计价规范》按照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适宜采用市场定价的充分放开,政府监管不越位,对需要政府宏观调控的,政府监管不缺位。因此,08《计价规范》在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的计取上,规定了不允许竞价。在应对物价波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上,较为公平的提出了发承包双方共担风险的规定。
4.08《计价规范》充分注意了工程建设计价的难点,条文规定更具操作性。08《计价规范》对工程施工建设各阶段、各步骤计价的具体做法和要求都做出了具体而详尽的规定,使条文更具操作性。08《计价规范》并完善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将03《计价规范》的措施项目中的各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调整到各专业工程的附录中,将原来通用措施项目中的“脚手架”、“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放到”建筑工程措施项目“中。同时,允许地方和行业根据本地区和本行业工程造价计价特点,对规范中的计价表格进行补充,使08《计价规范》更加贴近实际计价需要。08《计价规范》亮点分析亮点1:重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造价人员的作用3.2.8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4.2.3(6),4.3.3(8),4.7.5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工程造价信息。4.2.8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4.2.9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日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4.7.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4.7.7施工期内,当物价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4.8.12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4.9.1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4.9.3(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新《计价规范》中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人作用的规定2.0.18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3.1.1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4.2.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4.3.1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8.2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4.9.4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新《计价规范》中有关造价工程师、造价员作用的规定2.0.16造价工程师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经建设部批准,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2.0.17造价员取得造价员资格,经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1.0.4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工程造价文件应由注册造价人员签字并加盖专用章。4.6.3(5)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亮点2:2.明确提出“四价”,完善了建设过程的价格概念估算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合同价结算决算若把整个建设期分为建设前期、工程交易期、工程实施期,则原有的“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决算”
侧重于建设前期,而新《规范》中提出的“四价”侧重于工程交易期和工程实施期。这与工程量清单主要应用于招投标阶段及工程实施期合同价款管理相一致。新提出的四价完善了整个建设过程的价格概念。新“四价”中招标控制价、投标价、竣工结算价均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唯有合同价由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江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有关规定:招标控制价性质:指招标人根据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是否公布: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并不得只公布总价,应包括费用项目的组成、各分部工程的费用小计。编制依据:(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二)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1、安全生产措施费、规费为不可竞争费。其计算标准执行《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江西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规定。2、综合单价的组成中有关费用、利润计算标准的确定:(1)工程风险费不得低于5%。(2)利润执行《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
(3)企业管理费执行《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标准的上限。3、相关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4、定额有关问题解释等规定。(三)勘察、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四)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五)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六)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市场参考价;(七)其他的相关资料。招标控制价的产生过程:1设标底招标的弊端:(1)设标底时易发生泄露标底及暗箱操作的现象,失去招标的公平公正性。(2)现在编制的标底价是预算价,科学合理性差。较难考虑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对造价的影响,容易与市场造价水平脱节。(3)标底在评标过程的特殊地位使标底价成为左右工程造价的杠杆。不合理的标底会使合理的投标报价在评标中显得不合理。(4))将标底作为衡量投标人报价的基准,导致投标人尽力地去迎合标底,往往招投标过程反映的不是投标人实力的竞争,而是投标人编制预算文件能力的竞争,或者各种合法或非法的“投标策略”的竞争。2无标底招标的弊端:
(1)容易出现围标串标现象,各投标人哄抬价格,给招标人带来投资失控的风险。(2)容易出现低价中标后偷工减料,不顾工程质量,以此来降低工程成本;或先低价中标,后高额索赔等不良后果。(3)评标时,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报价没有参考依据和评判标准。3招标控制价的优点:(1)可有效控制投资,防止恶性哄抬报价带来的投资风险。(2)提高了透明度,避免了暗箱操作、寻租等违法活动的产生。(3)可使各投标人自主报价、公平竞争,符合市场规律。投标人自主报价,不受标底的左右。(4)既设置了控制上限又尽量地减少了业主对评标基准价的影响。实行招标控制价可能出现的问题分析:(1)由于在发放招标文件时就公开最高限价,且最高限价大大高于市场平均价,就可能诱导投标人串标围标。因为最高限价大大高于市场平均价,就预示着按此价投标,中标后利润很丰厚。而且只要投标不超过最高都是有效投标,这样投标人就可能围绕这个最高限价串标围标。(2)如果公开的最高限价远远低于市场平均价,就会影响招标效率。可能出现所有或绝大可能出现无人投标情况,因为按此价投标将无利可图,不按此投标又成为无效投标。结果使招标人不得不修改招标控制价进行二次招标。亮点33.明确了工程量清单在合同管理、结算方面的作用
03《计价规范》只强调工程量清单在招投标阶段的使用。08《计价规范》中把工程量清单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针对工程造价的计价具有动态性和阶段性(多次性)的特点,在08《计价规范》中提出了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等不同概念。反映了不同的计价主体对工程造价的逐步深化、逐步细化、逐步接近和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过程。现有的《施工合同范本》(99版)与工程量清单计价不配套,主要基于当时定额计价为基础,有整个定额体系支持,因而其对工程造价的约定较为模糊,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新增工程、物价调整等情况约定较少。使得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缺乏有效的依据。关于工程结算,清单计价规范如何进行衔接,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价的工程如何结算?2003版的规范也没有给出详细与明确的说明,这些都在08《计价规范》中得到了明确。亮点408《计价规范》明确提出了“项目特征”描述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重要意义:1项目特征是区分清单项目的依据。没有项目特征的准确描述,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清单项目名称,就无从区分。2项目特征是确定综合单价的前提。
由于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决定了工程实体的实质内容,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得准确与否,必然关系到综合单价的准确确定。3项目特征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如果项目特征描述不清甚至漏相、错误,从而引起在施工过程中的更改,都会引起分歧,导致纠纷、索赔。03规范:40.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应根据本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按设计文件或参照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的“工程内容”确定。08规范:4.2.4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本规范第4.2.3条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计价。4.3.4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本规范2.0.4条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注意:1.项目特征必须描述,因为其讲的是工程项目的实质,直接决定工程的价值。2.工程内容无需描述,因为其主要讲的是操作程序。项目特征描述的原则:1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按本规范附录规定的内容,项目特征的表述按拟建工程是实际要求,以能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需要为前提。2
对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详见××图集或××图号的方式,但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仍应用文字描述进行补充。“项目特征”与“工程内容”的区别上例中:”实心砖墙“的”项目特征“与”工程内容”栏中均包含“勾缝”,但两者的性质,包含的内容完全不同。“”项目特征“栏的勾缝体现的是实心砖墙的实体特征,是个名词,体现的用什么规格的材料勾缝。”工程内容“栏内的勾缝表述的是操作工序或操作行为,是动词,体现的是怎么做,怎么勾缝。因此如果需要勾缝,就必须在项目特征中描述,而不能以工程内容中有而不描述,否则视为清单项目漏项,而可能在施工中引起索赔。项目特征描述:必须描述的内容可不描述的内容可不详细描述的内容计价规范规定多个计量单位的描述规范没有要求,但又必须描述的内容可不描述的内容:对计量计价没有实质影响的内容可不描述例:对现浇混凝土柱的高度、断面大小等的特征规定可以不描述,因为混凝土构件是按“m3”计量,对此的描述实质意义不大。应由投标人根据施工方案确定的可以不描述例:对石方的预裂爆破的单孔深度及装药量的特征规定,如由清单编制人来描述是困难的,而应由投标人根据施工要求,在施工方案中确定,自主报价。
应由投标人根据当地材料和施工要求确定的可以不描述例:对混凝土构件中的混凝土拌合料使用的石子种类及粒径、砂的种类的特征规定可以不描述。因为混凝土拌合料使用砾石还是碎石,使用粗砂还是中砂、细砂或特细砂,主要取决于工程所在地砂、石子材料的供应情况,石子粒径大小主要取决于钢筋配筋的密度。应由施工措施解决的可以不描述例:对现浇混凝土板、梁的标高的特征规定可以不描述。因为同样的板或梁都可以将其归并在同一个清单项目,不同标高的差异可以由投标人在报价中考虑或在施工措施中解决。可不详细描述的内容:无法准确描述的可不详细描述例:土壤类别,其表层土与表层土以下的土壤,其类别可能不同,可考虑将土壤类别描述为综合,注明由投标人根据地勘资料自行确定土壤类别,决定报价。施工图纸、标准图集标注明确的,可不再详细描述对这些项目可描述为见××图集××页号及节点大样等。其他可不详细描述的,应注明由投标人自定。例:土方工程中的“取土运距”、“弃土运距”等,因为由清单编制人决定在多远取土或取、弃土运往多远是困难的;其次,由投标人根据在建工程施工情况自主决定取、弃土方的运距可以充分体现竞争的要求。计价规范规定多个计量单位的描述:
例:08规范对“A。2。1混凝土桩”的“预制钢筋混凝土桩”计量单位有“m/根”两个计量单位,但没有具体的选用规定。在项目特征描述时,当以“根”为计量单位,单桩长度应描述为确定值,只描述单桩长度即可;当以“m”为计量单位,单桩长度可以按范围值描述,并注明根数。例:08规范对”A.3.2砖砌体”中的”零星砌砖”的计量单位为”m3、m2、m、个“四个计量单位,但是规定了”砖砌锅台与灶炉可按外形尺寸以个计算,砖砌台阶可按水平投影面积以m2计算,小便槽、地垄槽可按长度以m计算,其他工程量按m3计算“,所以在编制该项目清单时,应将零星砌筑的项目具体化,并根据计价规范的规定选用计量单位,并按选定的计量单位进行恰当的特征描述。08规范没有要求,但又必须描述的内容:例:A.5.1”厂库房大门、特种门”,计价规范以“樘”作为计量单位,但又没有规定门大小的特征描述,那么,“框外围尺寸”就是影响报价的重要因素。因此,就必须描述,以便投标人准确报价。同理,B.4.1”木门“、B.5.2”窗油漆”也是如此,需要注意增加描述门窗的洞口尺寸或框外围尺寸。亮点5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的提出1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因不可避免的价格调整而设立,但并不是列入合同价格的暂列金额都属于中标人所有。只有按合同约定程序实际发生后,才能成为中标人的应得金额,纳入合同结算价款,剩余余额仍属于招标人所有。2暂估价暂估价是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无法确定其价格或金额。材料暂估价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专业工程暂估价以“项”为计量单位,一般为综合暂估价,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3计日工计日工以完成零星工作所消耗的人工工时、材料数量、机械台班进行计量,并按照计日工表中填报的适用项目的单价进行计价支付。计日工适用的所谓零星工作一般是指合同约定之外的或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项目的额外工作。计日工表中一定要给出暂定数量,并且需要根据经验,尽可能估算一个比较贴近实际的数量。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时,计算其他项目费的要求不同。编招标控制价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
暂列金额可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工程环境条件进行估算,一般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15%作为参考。材料暂估价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单价计算,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的材料单价,其单价参考市场价格估算。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的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进行估算。计日工包括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人工单价和机械台班单价应按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单价计算;材料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单价计算,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价格应按市场调查确定的单价计算。参考标准:(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暂列金额应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变动;暂估价不得变动和更改。暂估价中的材料必须按照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必须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计日工应按照其他项目清单列出的项目和估算的数量,自主确定各项综合单价并计算费用;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和供应材料、设备情况,按照招标人提出的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确定。合同价款中的暂列金额在用于各项价款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后,若有余额,则余额归发包人,若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相应项目的工程价款中。(1)若暂估价中的材料是招标采购的,其材料单价按中标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若为非招标采购,其单价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材料单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2)若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是招标分包的,其专业工程分包费按中标价计算。若为非招标分包的,其分包费按发、承包双方与分包人最终结算确认的金额计算。计日工的费用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数量和合同约定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计算;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计算,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对总承包服务费进行了调整,应按调整后的金额计算。教学方法:课堂讲授师生互动:课堂问答板书设计:电子课建讲义配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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