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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 篇一: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XX,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凡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一个工程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注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第六条工程计价文书应统一使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表式。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十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第十一条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一)《计价规范》; (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计价定额》)和工程造价计价的相关政策; (三)省政府及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的规费; (四)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五)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六)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七)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计价规范》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计价规范》附录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计价规范》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应按《计价规范》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予以描述。对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详见图集或图号的方式。但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仍应用文字描述进行补充。 (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计价规范》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选择其中一个确定。 (七)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应按《计价规范》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八)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计价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第十三条措施项目清单:
(一)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常规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编制。《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二)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第十四条其他项目清单: 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参照《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编制。《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第十五条规费项目清单: 规费项目清单应根据《计价定额》的规定编制,《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应根据省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第十六条税金项目清单: 税金项目清单应根据《计价定额》的规定编制,《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第三章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第十八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根据拟建工程设计文件预计的工程量,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第二十条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计价定额》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二十一条规费和税金应按照《计价定额》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二十二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就下列事项等进行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的约 定,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一)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变动幅度在15%以上,超过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的调整; (二)施工期内遇市场材料价格波动的调整; (三)施工期内遇市场施工机械费波动的调整。
风险分担的约定可按《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川建造价发[XX]75号)执行。 第二节招标控制价 第二十三条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二十四条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依据: (一)《计价规范》; (二)《计价定额》和工程造价计价的相关政策及组价办法等; (三)省政府及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的规费; (四)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六)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八)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九)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1、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量依据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工程量。
2、综合单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依据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依据《计价定额》相应项目综合单价组价。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二)措施项目费 1、措施项目费应根据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项目,依据《计价定额》规定的标准计算,《计价定额》没有标准的措施项目,其费用由编制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2、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依据《计价定额》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三)其他项目费 1、暂列金额依据《计价定额》的相关规定计列。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计日工项目和数量应按其他项目清单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计日工项目中的人工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单价计算;计日工项目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单价计算,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价格应按市场调查确定的单价计算。 4、总承包服务费依据《计价定额》的相关规定计算。 (四)规费和税金
规费依据《计价定额》规定的标准计算,标准有幅度的,按上限计算。税金按工程所在地,依据《计价定额》中规定的费率计算。 第二十六条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公布招标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主要材料价格、规费和税金,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总价。 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计价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的,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投诉。招标控制价的投诉、处理按《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川建发[XX]61号)执行。 第三节投标价 第二十八条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除《计价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第三十条投标价的编制依据: 篇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XX,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凡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一个工程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注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第六条工程计价文书应统一使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表式。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十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第十一条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一)《计价规范》; (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计价定额》)和工程造价计价的相关政策; (三)省政府及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的规费; (四)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五)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1 (六)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七)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计价规范》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计价规范》附录规定设臵,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臵,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计价规范》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应按《计价规范》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予以描述。对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详见图集或图号的方式。但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仍应用文字描述进行补充。 (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计价规范》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选择其中一个确定。 (七)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应按《计价规范》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八)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计价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第十三条措施项目清单:
(一)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常规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编制。《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二)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第十四条其他项目清单: 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参照《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编制。《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第十五条规费项目清单: 规费项目清单应根据《计价定额》的规定编制,《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应根据省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第十六条税金项目清单: 税金项目清单应根据《计价定额》的规定编制,《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2 第三章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第十八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根据拟建工程设计文件预计的工程量,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第二十条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计价定额》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二十一条规费和税金应按照《计价定额》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二十二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就下列事项等进行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的约定,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一)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变动幅度在15%以上,超过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的调整;
(二)施工期内遇市场材料价格波动的调整; (三)施工期内遇市场施工机械费波动的调整。 风险分担的约定可按《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川建造价发 [XX]75号)执行。 第二节招标控制价 第二十三条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二十四条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依据: (一)《计价规范》; (二)《计价定额》和工程造价计价的相关政策及组价办法等; (三)省政府及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的规费; (四)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六)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八)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九)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1、工程量: 分部分项工程量依据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工程量。 2、综合单价: 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依据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依据《计价定额》相应项目综合单价组价。 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二)措施项目费 1、措施项目费应根据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项目,依据《计价定额》规定的标准计算,《计价定额》没有标准的措施项目,其费用由编制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2、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依据《计价定额》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三)其他项目费 1、暂列金额依据《计价定额》的相关规定计列。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计日工项目和数量应按其他项目清单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计日工项目中的人工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单价计算;计日工项目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单价计算,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价格应按市场调查确定的单价计算。 4、总承包服务费依据《计价定额》的相关规定计算。 (四)规费和税金 规费依据《计价定额》规定的标准计算,标准有幅度的,按上限计算。税金按工程所在地,依据《计价定额》中规定的费率计算。 第二十六条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公布招标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主要材料价格、规费和税金,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总价。 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计价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的,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投诉。招标控制价的投诉、处理按《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川建发 [XX]61号)执行。
第三节投标价 第二十八条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除《计价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第三十条投标价的编制依据: 1、《计价规范》; 2、投标人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3、工程造价计价的相关政策及组价办法; 4、企业定额,《计价定额》; 5、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9、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投标价的编制: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1、工程量: 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必须是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工程量。 2、综合单价: ①人工费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计算,也可以按《计价定额》规定计算。②材料费按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计算,也可以按《计价定额》规定计算。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③机械费按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计算,也可以按《计价定额》规定计算。 ④综合费按企业定额结合市场和企业具体情况计算,也可以按《计价定额》规定计算。 3、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4、投标人投标时至少应在投标文件正本中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二)措施项目费 1、措施项目: 措施项目应根据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确定。
2、措施项目费: 措施项目费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计算,也可以按《计价定额》规定计算。 3、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计价定额》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4、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5、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编列的措施项目或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未报价的,若中标,结算时不得增加或调整相应措施项目的措施费。 6、投标人投标时至少应在投标文件正本中附措施项目清单(二)中措施项目的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三)其他项目费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投标人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和供应材料设备情况,按照招标人提出的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四)规费按投标人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标准计取。 税金按工程所在地,依据《计价定额》中规定的费率计算。 5 篇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川建发[XX]67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 川建发[XX]67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XX,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凡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一个工程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注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第六条工程计价文书应统一使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表式。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八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十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第十一条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一)《计价规范》; (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计价定额》)和工程造价计价的相关政策; (三)省政府及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的规费; (四)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五)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六)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七)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计价规范》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计价规范》附录规定设臵,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臵,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计价规范》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应按《计价规范》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予以描述。对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详见图集或图号的方式。但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仍应用文字描述进行补充。 (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计价规范》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选择其中一个确定。 (七)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应按《计价规范》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八)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计价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第十三条措施项目清单: (一)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常规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编制。《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二)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第十四条其他项目清单: 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参照《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编制。《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第十五条规费项目清单: 规费项目清单应根据《计价定额》的规定编制,《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应根据省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第十六条税金项目清单: 税金项目清单应根据《计价定额》的规定编制,《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第三章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一节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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