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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篇一: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XX,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凡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一个工程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注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第六条工程计价文书应统一使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表式。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十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第十一条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一)《计价规范》; (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计价定额》)和工程造价计价的相关政策; (三)省政府及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的规费; (四)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五)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六)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七)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计价规范》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计价规范》附录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计价规范》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应按《计价规范》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予以描述。对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详见图集或图号的方式。但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仍应用文字描述进行补充。 (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计价规范》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选择其中一个确定。 (七)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应按《计价规范》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八)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计价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第十三条措施项目清单:
(一)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常规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编制。《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二)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第十四条其他项目清单: 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参照《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编制。《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第十五条规费项目清单: 规费项目清单应根据《计价定额》的规定编制,《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应根据省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第十六条税金项目清单: 税金项目清单应根据《计价定额》的规定编制,《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第三章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第十八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根据拟建工程设计文件预计的工程量,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第二十条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计价定额》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二十一条规费和税金应按照《计价定额》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二十二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就下列事项等进行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的约 定,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一)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变动幅度在15%以上,超过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的调整; (二)施工期内遇市场材料价格波动的调整; (三)施工期内遇市场施工机械费波动的调整。
风险分担的约定可按《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川建造价发[XX]75号)执行。 第二节招标控制价 第二十三条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二十四条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依据: (一)《计价规范》; (二)《计价定额》和工程造价计价的相关政策及组价办法等; (三)省政府及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的规费; (四)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六)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八)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九)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1、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量依据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工程量。
2、综合单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依据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依据《计价定额》相应项目综合单价组价。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二)措施项目费 1、措施项目费应根据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项目,依据《计价定额》规定的标准计算,《计价定额》没有标准的措施项目,其费用由编制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2、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依据《计价定额》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三)其他项目费 1、暂列金额依据《计价定额》的相关规定计列。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计日工项目和数量应按其他项目清单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计日工项目中的人工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单价计算;计日工项目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单价计算,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价格应按市场调查确定的单价计算。 4、总承包服务费依据《计价定额》的相关规定计算。 (四)规费和税金
规费依据《计价定额》规定的标准计算,标准有幅度的,按上限计算。税金按工程所在地,依据《计价定额》中规定的费率计算。 第二十六条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公布招标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主要材料价格、规费和税金,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总价。 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计价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的,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投诉。招标控制价的投诉、处理按《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川建发[XX]61号)执行。 第三节投标价 第二十八条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除《计价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第三十条投标价的编制依据: 篇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XX,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凡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一个工程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仍执行本办法。第四条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注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第六条工程计价文书应统一使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表式。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十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第十一条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一)《计价规范》; (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计价定额》)和工程造价计价的相关政策; (三)省政府及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的规费; (四)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五)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六)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七)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计价规范》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计价规范》附录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计价规范》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应按《计价规范》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予以描述。对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详见图集或图号的方式。但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仍应用文字描述进行补充。 (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计价规范》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选择其中一个确定。 (七)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应按《计价规范》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八)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计价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 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第十三条措施项目清单:
(一)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常规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编制。《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二)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第十四条其他项目清单: 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参照《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编制。《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第十五条规费项目清单: 规费项目清单应根据《计价定额》的规定编制,《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应根据省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第十六条税金项目清单: 税金项目清单应根据《计价定额》的规定编制,《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第三章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第十八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根据拟建工程设计文件预计的工程量,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第二十条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计价定额》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二十一条规费和税金应按照《计价定额》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二十二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就下列事项等进行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的约定,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一)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变动幅度在15%以上,超过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的调整; (二)施工期内遇市场材料价格波动的调整; (三)施工期内遇市场施工机械费波动的调整。 风险分担的约定可按《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川建造价发[XX]75号)执行。 第二节招标控制价
第二十三条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二十四条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依据:(一)《计价规范》; (二)《计价定额》和工程造价计价的相关政策及组价办法等; (三)省政府及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的规费; (四)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六)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八)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九)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1、工程量: 分部分项工程量依据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工程量。 2、综合单价: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依据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依据《计价定额》相应项目综合单价组价。
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二)措施项目费 1、措施项目费应根据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项目,依据《计价定额》规定的标准计算,《计价定额》没有标准的措施项目,其费用由编制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2、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依据《计价定额》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三)其他项目费 1、暂列金额依据《计价定额》的相关规定计列。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计日工项目和数量应按其他项目清单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计日工项目中的人工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单价计算;计日工项目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单价计算,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价格 篇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XX定额说明 总说明 一、编制依据
XX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XX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XX、《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XX、《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XX、《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XX、《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XX、《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XX、《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XX、《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XX等(以下简称“13规范”)相配套,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XX]44号)、《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XX、《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GJD208-XX、《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GYD-301~308-1999、《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XX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XX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以及现行国家相关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编制。 二、适用范围 本定额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计价,具体专业工程如下: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仿古建筑工程:适用于传统做法的仿古建筑物、构筑物和纪念性建筑以及现代建筑的仿古部分; 通用安装工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 市政工程:适用于市政建设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构筑物工程:适用于构筑物工程; 爆破工程: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等开挖石方爆破工程;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围护结构、高架桥、地下区间、地下结构轨道、通信、信号、供电、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机电设备安装、车辆基地工艺设备以及拆除工程等; 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拆换、维修、零星修补、抗震加固工程以及局部改造;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各项费用; 其他项目: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其他项目; 规费:适用于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配套的规费; 税金:适用于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配套的税金;
附录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单价; 附录二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 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定额。 三、定额作用 本定额是编审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及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 本定额是招标人组合综合单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本定额是投标人组合综合单价,确定投标报价的参考; 本定额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 四、消耗量标准 本定额的消耗量标准,是根据国家现行设计标准、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以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期、施工工艺为基础,结合四川省的施工技术水平和施工机械装备程度进行编制的,它反映了社会的平均水平。因此,除定额允许调整者外,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不得变动,如遇特殊情况,需报经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同意,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查后方可调整。
五、综合单价 本定额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或措施项目的工程内容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综合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一)人工费: 1.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奖金:是指对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如节约奖、劳动竞赛奖等。 (3)津贴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个人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个人的物价补贴,如流动施工津贴、特殊地区施工津贴、高温(寒)作业临时津贴、高空津贴等。 (4)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和在法定日工作时间外延时工作的加点工资。
(5)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量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本定额人工工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其他用工和机械操作用工。每工日人工单价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价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综合计算人工单价如下: (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不包括市政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建筑工程)、爆破工程、构筑物工程:普工人工单价为60元/工日,技工人工单价为85元/工日,混凝土工人工单价为75元/工日。 (2)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装饰工程):普工人工单价为60元/工日,抹灰技工为85元/工日,细木工为120元/工日,其他技工为95元/工日。 (3)通用安装工程(包括市政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城市轨道安装 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安装):普工、技工综合为85元/工日。
(二)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工程设备的费用。内容包括: 1.材料原价:是指材料、工程设备的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 2.运杂费:是指材料、工程设备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工程设备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三)施工机具使用费:是指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仪器仪表使用费。 1.施工机械使用费:以施工机械台班耗用量乘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示,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的费用。 (2)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大型机械除外)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人工费。 (6)燃料动车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各种燃料及水、电等。 (7)税费: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2.仪器仪表使用费:是指工程施工所需使用的仪器仪表的摊销及维修费用。 (四)综合费:本定额综合费包括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1.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管理人员的计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邮电、书报、办公软件、现场监控、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降温(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等费用。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施工生产和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等。 (6)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的职工退职金、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经费,集体福利费、夏季防暑降温、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等。
(7)劳动保护费:是企业按规定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支出,如工作服、手套、防暑降温饮料以及在有碍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8)检验试验费: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对此类检测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但对施工企业提供的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测不合格的,该检测费用由施工企业支付。 (9)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工会法》规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 (10)职工教育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计提,企业为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工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定以及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各类文化教育所发生的费用。 (11)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等的保险费用。 (12)财务费:是指企业为施工生产筹集资金或提供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职工工资支付担保等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13)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4)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投标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保险费等。 2.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五)综合单价调整: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调整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建标[1991]79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XX,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XX]44号),原省建委《关于进一步搞好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通知》(川建委价发[1994]464号)以及原省建委、省物价局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川建委发[XX]0205号)的规定,综合单价的各项内容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
1.人工费调整。本定额取定的人工费作为定额综合单价的基价,各地可根据本地劳动力单价的实际情况,由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算并附文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批准后调整人工费。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标底)时,人工费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文件进行调整;编制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参照市场价格自主确定人工费调整,但不得低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标准;编制和办理竣工结算时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调整人工费。调整的人工费进入综合单价,但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 2.材料费调整。本定额取定的材料价格作为定额综合单价的基价,调整的材料费进入综合单价。在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标底)时,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确定材料价格并调整材料费,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材料,参照市场价确定材料价格并调整材料费;编制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参照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自主确定材料价格并调整材料费;编制和办理竣工结算时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确认的材料价格调整材料费。 安装工程和市政工程中的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通信、信号、供电、智能与控制系统、机电设备、车辆基地工艺设备以及园林绿化工程中绿地喷灌、喷泉安装等安装工程的计价材料费,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统一调整。
3.机械费调整。本定额对施工机械使用费以机械费表示,定额注明了机械油料消耗量的项目,油价变化时,机械费中的燃料动力费按照上述“材料费调整”的规定进行调整,并调整相应定额项目的机械费,机械费中除燃料动力费以外的费用调整,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规定以及四川省实际进行统一调整。调整的机械费进入综合单价,但不作为计取其 他费用的基础。 4.综合费调整。本定额的综合费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统一调整。 六、措施项目费 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 (一)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 除各专业工程措施项目外,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项目内容包括如下: 1.安全文明施工费: (1)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2)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3)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4)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费或摊销费等。
2.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3.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放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冬季或雨季施工需增加的临时设施、防滑、排除雨雪,人工及施工机械效率降低等费用。 5.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采取的必要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6.工程定位复测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和复测工作的费用。 (二)有关说明: 1.具体措施项目的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详见各类专业工程的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XX等九本“工程量计算规范”。 2.本定额未列的措施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3.措施项目费计算:
措施项目费应执行“13规范”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XX]44号)的规定。国家“工程量计算规范”规定应予计量的措施项目(即:单价措施项目)按本定额各专业工程“措施项目”章相应项目计算,国家计量规范规定不宜计量的措施项目(即:总价措施项目)按XX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有关规定计算。 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规定标准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七、其他项目费 其他项目费指除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费以外的项目费用。 (一)其他项目费包括: 1.暂列金额: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暂估价: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所需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