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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和对策 摘要: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说是法制经济。一个企业的经营成败与企业合同管理有密切关系,必须十分重视合同及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本文对近年来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咨询中关于合同管理暴露出来的常见问题,进行一些分析,并提出治理对策,目的期望有关管理人员有针对性地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关键词:建筑;合同管理中图分类号:F416.9文献标识码:A1建筑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1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有:合同主体不当、合同文字不严谨、合同条款挂一漏万、只有从合同而没主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签订无效合同、境外合同文本的疑问。1.2合同履约阶段的问题有:应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应当发出的书函(会议纪要)没有发、应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应当追究的动过了诉讼时效、应当行使的权力没有行使、应当重视证据(资料)的法律效力的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2建筑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8
提出问题是为了解决问题。本文从治本角度去解决问题,因此剖析问题产生的根源。2.1认识根源主要是建筑业不少从业人员对市场与合同、合同与合同管理两对关系缺乏认识。2.1.1对市场与合同的关系缺乏认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一方面,市场的运作需要合同。《合同法》规定合同有三种形式:口头、书面和其他形式。这三种形式概括了市场全部交易行为方式。也就是说,市场是靠合同动作的,市场主体各方都是靠合同去履行其权利义务的。另一方面,合同的成立必须以市场为前提。没有市场谈不上什么合同。合同是市场的产物,是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有些业内人士不了解市场与合同的必然联系和相互依存的关系,只顾到市场承揽任务,却不去签订合同或者草率签订,结果遇上纠纷就没有协商与调解的依据,或者依据不足。2.1.2对合同与合同管理的关系缺乏认识合同管理是合同洽谈、草拟、签订、履行、变更、中止、终止或解除全过程的管理。合同产生在合同管理的前期阶段。而合同管理的问题大多数产生在中期和后期履行阶段。但这并不是说前期阶段就没有问题。前期阶段所出现的问题,多数是由于急于签成合同而过于草率或者对发包人的迁就。8
由此可见,企业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都应围绕着这个核心而开展。成功的企业合同管理,是把合同的权利义务按职能分工分解到各部门,由各部门去履行属于自己职能范围的权利义务。只有这样、合同管理才能真正到位,履行责任才能真正落实。可以说,企业合同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子系统、分系统共同配合。2.2法律根源这里是指合同的法律根源。根源在于两个滞后:合同法律滞后和我们的合同法律意识滞后。由于合同法律滞后,再加上上述的历史根源和认识根源,我们建筑企业的从业人员的合同法律意识更为滞后,最明显的表现是不认识合同与合同法律的关系,订立和履行合同往往离开合同法律,想怎么写就怎么写,想怎么签就怎么签,缺乏依法订立和履行的意识,以致产生了本文第一部分的问题,造成不少失误和损失。我们说,合同法律是合同订立和履行全过程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合同要依法订立。合同法律的作用,从宏观来说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微观来说是规范合同各方主体的行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任何离开合同法律所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3解决建筑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对策3.1提高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素质8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是企业合同管理的首要任务,又是当前的迫切需要,可从下述四方面着手:选好人员、组织好在职学习、选送有关院校深造、建立岗位责任制。3.2建立和健全企业的合同管理体系主要是建立和健全企业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和制度网络。对合同管理体系也应进行动态控制,及时调整,不断完善。3.3积极参加“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提高企业合同管理水平上述两项治理对策,都是企业内部战略措施,积极参加”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则是一项外部措施,目的是借助外部措施,推动内部的合同管理。3.3.1企业领导要主持制订开展活动的计划明确当年的目标,指定合同管理部门,落实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并且定期检查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使活动持续、健康地开展。3.3.2根据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双方同意解约外,企业签订的合同履约率必须达100%.因为履约要靠企业上下的努力,靠企业管理方方面面的配合,所以,必须同整个企业管理结合起来,其中合同管理首当其冲。100%的履约率,是对合同管理的最高要求,容不得我们半点马虎,否则,就不达标。这项活动对企业的合同管理,无疑是一个有力的促进和严厉的约束。8
3.3.3大力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因为履约率与合同的质量有很大关系。好的合同文本有利于履约。3.3.4争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和支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合同的监督管理,争取其指导和支持,不但有利于企业合同管理,还可以从微观上防止无效合同和诈骗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协调合同主体之间的关系,提高履约率,争取成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4应用案例4.1案例概况8
甲公司是一家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2004年3月12日,乙公司作为发包人,与甲公司签订了《锅炉房钢结构施工合同》,工程价款43万元,合同约定:1.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工程备料款合同价的50%;2.工程工期:3月20日至4月30日;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采用固定合同价款;4.工程质量标准为一次性合格;5.违约责任:(1)违约者向对方支付合同价款2倍的违约金。(2)工程每逾期一天,乙公司罚甲公司1000元,直至竣工。”等。合同签订后,乙公司3月17日才支付甲公司工程备料款。甲公司进场后,乙公司也未按照约定为甲公司施工提供电源等条件。合同履行过半,甲公司提出由乙公司提供材料。甲公司、乙公司通过互致信函方式,议定:工期顺延至5月20日,承包方式变更为由乙公司在5月2日前供料。但乙公司却于5月10日以甲公司工期和质量不合格为由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甲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解除原施工合同,由甲公司承担合同价款2倍的违约金,承担逾期交工违约金10万余元,承担维修费用12.6万元等。甲公司提出反诉,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金10万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乙方未通知甲公司即直接委托某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对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及维修费用进行鉴定,鉴定工程质量不合格,若拆除重做需要12.6万元,若局部拆除需要5.9万元,维修费用2.95万元,设计费用2万元。乙公司擅自选择没有钢结构施工资质的丙公司对该工程进行了维修,致使重新鉴定时无法对工程质量及其维修费用作出结论。审理结果:法院认定合同变更成立;双方在履约中均有违约行为;关于工程质量问题,在鉴定期间乙公司擅自让其他公司维修应当负有一定责任。虽然该钢结构工程需要维修,但由于乙公司选择不具备钢结构施工资质的丙公司予以维修,该维修费用不应当得到支持,但考虑工程确实需要维修,按照司法鉴定的维修费用合理计算。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甲公司一次性补偿乙公司15万元,双方各自预付的诉讼费用、鉴定费用各自承担,其他事宜双方再不相互追究。8
4.2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因工程质量和工期引发的纠纷,虽然工程实际履行价款只有21.5万元。但由于合同约定违约金数量过高,重复约定违约金条款,在合同履行期间,又涉及合同的变更问题,特别是在诉讼过程中,其中一方擅自动用施工现场。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值得建筑施工企业引起足够重视。(1)、关于合同签订。本案中,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为合同价款2倍,且还约定逾期交工一天罚1000元。应该有一个金额上限。(2)、关于合同的变更问题。合同签订之后,双方经过协商一致修改变更合同,但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诉讼中,特别是在司法鉴定期间,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对鉴定对象的原貌进行维修等动用的行为,否则,将导致无法作出客观的鉴定结论。通过此案例,我们可以注意到以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最大特点是建筑施工企业为追偿拖欠工程款而提起诉讼,但随着法律意识增强,现在业主也主动以工程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等理由提起诉讼,要求索赔或者拖延支付工程款也成为特点之一。这些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新特点应当引起建筑施工企业高度关注。5结束语8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施工企业要想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重视合同在经济活动中重要作用。施工企业如果没有有力的合同管理,很难获得盈利,稍有不慎即会造成亏损。市场竞争越激烈,越要重视合同和合同管理。抓好合同管理,对增加企业经济效益,树立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具有特殊意义。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