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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全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水平,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程申报及评选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示范工程”(以下简称为“示范工程”)是指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施工水平高于全省一般水平,经施工企业推荐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创建目标管理范围,能对全省安全文明施工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评定条件,经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行文表彰的工程项目。第四条湖南省建筑施工“示范工程”的评选由施工企业自愿创建申报,采取专家评审、动态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
省建筑施工“示范工程”评选工作的监督管理,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具体组织。第二章创建条件第五条具有相应施工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本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符合以下条件,均可申报创建“示范工程”:(一)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房屋建筑或3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市政公用设施;(二)已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三)施工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项目管理班子,明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投入;(四)项目实施过程能够较好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无违反强制性标准行为,管理规范,工程资料真实有效;(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发生重伤1人及以上的施工安全责任事故,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公示严重不良行为,未在省(部)级监督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第六条工程项目存在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由建设单位直接分项发包或施工单位分包,且装饰装修、安装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具备
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的,可以作为参建单位申报创建“示范工程”。第三章“示范工程”的创建第七条创建“示范工程”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创建项目”),在开工前,应列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计划,编制《创建安全文明示范工程工作方案》。在工程项目开工至基础结构工程施工前,由企业向工程项目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出创建“示范工程”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一)创建安全文明示范工程申请表(附表1);(二)创建安全文明示范工程工作方案;(三)工程项目现场平面布置图;(四)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省管工程项目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提出创建“示范工程”申请。第八条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接到企业创建“示范工程”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到该项目施工现场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按照《创建湖南省安全文明示范工程检查评分表(创建申报)》(附表2)的内容进行检查。检查评分分值在80分以上、保证项目全部符合要求及申报材料核实结果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应将其确定为创建项目,进行备案登记并建立监督档案,在该创建项目入口的显要位置悬挂“创建安全文明示范工程”公示牌,注明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第四章动态监管第九条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确定的创建项目应实施动态管理,实行挂牌、摘牌动态监督管理制度。创建项目挂牌后,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对其实施摘牌处理。第十条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挂牌后的创建项目按照本办法相关附表内容进行逐项检查。检查分基础(附表3)、主体(附表4)和装饰(附表5)三个阶段。其中,基础和装饰阶段的检查评分各不得少于1次;主体3层和主体封顶前的检查评分各不得少于1次,检查结果分别录入创建项目的监督档案和备案登记台帐。第十一条摘牌处理分临时摘牌和永久摘牌。创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相关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实行临时摘牌:(一)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签发整改通知
不及时整改的,或签发停工整改通知的;(二)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按本办法检查中,评分达不到80分的;(三)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未及时补录的;(四)不按照已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的;(五)发生危害市政管线事件的;(六)由于噪声、扬尘及污染造成周边群众投诉及相关管理部门警告整改不力的。创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实行永久摘牌:(一)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并签发停工整改两次以上的;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二)发生重伤1人及以上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虽无人员伤亡但性质严重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三)存在违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的;(四)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阶段性检查评分中,保证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评分在60分以下的;(五)发生重大危害市政管线事故的;
(六)由于噪声、扬尘及污染造成周边群众集体投诉并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七)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发生恶性病疫或群体性食物中毒的;(九)受到省(部)级检查通报批评的;(十)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有责投诉、治安案件等其他事件的;(十一)不按照已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且不及时纠正的;(十二)受到临时摘牌处理两次的,或受到临时摘牌处理15日内未能重新挂牌的。第十二条受到临时摘牌处理的创建项目在整改完毕后,经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复查合格的,方可重新挂牌。受到永久摘牌处理的创建项目取消其创建“示范工程”资格。第十三条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将确定的创建项目的创建信息及时录入“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程创建信息平台”(湖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网),并适时更新创建信息。创建信息包括创建项目的申请时间,挂牌、摘牌以及重新挂牌等信息的变更和简要说明。创建信息在录入或变更时,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监督机构应将《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程创建信息表》(附表6)及时报送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第十四条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对各市州上报的创建信息及时进行核实,对不符合创建条件的,在“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程创建信息平台”上退回创建信息,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改正;对符合创建条件的,公布其创建信息(湖南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网上),接受社会监督。第五章推广示范第十五条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加强经验交流和推广“示范工程”,组织本地区的企业、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相关人员,到创建项目施工现场观摩学习。每个创建项目在创建期间组织观摩学习次数不得少于1次。创建项目所在施工企业应组织本企业其它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相关人员,到本企业创建项目施工现场观摩学习。在创建期间组织观摩学习次数不得少于2次。第十六条对创建项目的每次观摩学习,应由观摩代表签署评价意见并录入创建项目的监督档案和备案登记台帐,作为创建项目申报评审“示范工程”的重要资料。
第六章申报和评审第十七条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对经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推荐申报的“示范工程”实行全数评选。创建项目在工程外墙装饰完工后,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将创建项目的申报材料及时报送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申报资料包括:(一)湖南省安全文明示范工程申报表(附表7);(二)创建过程介绍(不少于1500字);(三)接受观摩学习的情况以及观摩代表签署的评价意见;(四)市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申报、基础、主体、装修阶段安全文明检查评分表;(五)反映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含农民工学校)的音像资料;(六)主体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意见;(七)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创建“示范工程”申报材料。第十八条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应根据市州录入的创建信息,在创建项目主体封顶前,适时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组成“示范工程”复查专家组,对创建项目进行现场复查,核查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料。复查专家组应按照
各阶段检查评分表对保证项目进行审核;根据工程实际进度,按照实际创建阶段的检查评分表进行评分。审核及评分情况作为“示范工程”评选的重要依据。复查专家组由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担任,且不少于3人;复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在复查中发现创建项目存在工程质量或安全文明施工重大问题的,或保证项目审核时发现有一项以上评为不符合要求的,或复查评分低于80分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书面通知相关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取消其评选“示范工程”资格。第十九条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于每年12月份,对申报“示范工程”的申报材料和复查评分情况进行汇总和审查。符合评选“示范工程”条件的创建项目,报经湖南省建设厅审核批准并公示7天后行文表彰。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湖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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