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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消防管道及设备安装工艺标准1范围本工艺标准适用于民用和一般工业建筑的室内消防自动喷洒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2施工准备2」材料要求:2.1.1消防喷洒管材应根据设计要求选用,一般采用镀锌碳素钢管及管件,管壁内外镀锌均匀,无锈蚀、无飞刺,零件无偏加、方扣、丝扣不全、角度不准等现象。2.1.2消火栓系统管材应根据设计要求选用,一般采用碳素钢管或无缝钢管,管材不得有弯曲、锈蚀、重皮及凹凸不平等现象。2.1.3消防喷洒系统的报警阀、作用阀、控制阀、延迟器、水流指示器、水泵结合器等主要组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配件齐全,铸造规矩,表血光洁,无裂纹,启闭灵活,有产品出厂合格证。2.1.4喷洒头的规格、类型、动作温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外型规矩,丝扣完整,感温包无破碎和松动,易熔片无脱落和松动。有产品出厂合格证。2.1.5消火栓箱体的规格类型应符合设计要求,箱体表面平整、光洁。金属箱体无锈蚀,划伤,箱门开启灵活。箱体方正,箱内配件齐全。栓阀外型规矩,无裂纹,启闭灵活,关闭严密,密封填料完好,有产品出厂合格证。2.2主要机具:2.2.1套丝机,砂轮锯,台钻,电锤,手砂轮,手电钻,电焊机,电动试压泵等机械°2.2.2套丝板,管钳、台钳,压力钳,链钳,手锤,钢锯,扳手,射钉枪,倒链、电气焊等工具。2.3作业条件:2.3.1主体结构已验收,现场已清理干净。2.3.2管道安装所需要的基准线应测定并标明,如吊顶标高、地面标高、内隔墙位置线等。2.3.3设备基础经检验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安装条件。2.3.4安装管道所需要的操作架应由专业人员搭设完毕。2.3.5检查管道支架、预留孔洞的位置、尺寸是否正确。2.3.6喷洒头安装按建筑装修图确定位置,巾顶龙骨安装完按吊顶材料厚度确定喷洒头
的标高。封吊顶时按喷洒头预留口位置在顶板上开孔。
3」工艺流程:安装准备一干管安装一报警阀安装一立管安装一喷洒分层干支管、消火栓及支管安装〜管道试压”管道冲洗一喷洒头支管安装(系统综合试压及冲洗)一节流装置安装一报警阀配件、消火栓配件、喷洒头安装一系统通水试调3.2安装准备:321认真熟悉图纸,根据施工方案、技术、安全交底的具体措施选用材料,测量尺寸,绘制草图,预制加工。3.2.2核对有关专业图纸,查看各种管道的坐标、标髙是否有交叉或排列位置不当,及时与设计人员研究解决,办理洽商手续。3.2.3检查预埋件和预留洞是否准确。3.2.4检查管材、管件、阀门、设备及组件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3.2.5要安排合理的施工顺序,避免工种交叉作业干扰,彫响施工。3.3干管安装:3.3.1喷洒管道一般要求使用镀锌管件(干管直径在100mm以上,无镀锌管件时采用焊接法兰连接,试完压后做好标记拆下来加工镀锌)。需要镀锌加工的管道应选用碳素钢管或无缝钢管,在镀锌加工前不允许刷油和污染管道。需要拆装镀锌的管道应先安排施工。3.3.2喷洒干管用法兰连接每根配管长度不宜超过6m,直管段可把儿根连接在一起,使用倒链安装,但不宜过长。也可调直后,编号依次顺序吊装,吊装时,应先吊起管道一端,待稳定后再吊起另一端。3.3.3管道连接紧固法兰时,检查法兰端面是否干净,采用3〜5mm的橡胶垫片。法兰螺栓的规格应符合规定。紧固螺栓应先紧最不利点,然后依次对称紧固。法兰接口应安装在易拆装的位置。3.3.4消火栓系统干管安装应根据设计要求使用管材,按压力耍求选用碳素钢管或无缝钢管。3.3.4.1管道在焊接前应清除接口处的浮锈、污垢及油脂。3.3.4.2当壁厚W4mm,直径W50mm吋应采用气焊;壁厚$45mm,直径>70mm吋应采用电焊。334.3不同管径的管道焊接,连接时如两管径相差不超过小管径的15%,可将人管端水流指示部缩口与小管对焊。如果两管相差超过小管径15%,应加工异径短管焊接。33.4.4管道对口焊缝上不得开口焊接支管,焊口不得安装,在支吊架位置上。3.345管道穿墙处不得有接口(丝接或焊接)管道穿过伸缩缝处应有防冻措施。3.346碳素钢管开口焊接时要错开焊缝,并使焊缝朝向易观察和维修的方向上。
3.347管道焊接时先点焊三点以上,然后检查预留口位置、方向、变径等无误后,找直、找正,再焊接,紧固卡件、拆掉临时固定件。3.4报警阀安装:应设在明显、易于操作的位置,距地高度宜为Im左右。报警阀处地面应有排水措施,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C。报警阀组装时应按产品说明书和设计要求,控制阀应有启闭指示装置,并使阀门工作处于常开状态。3.5消防喷洒和消火栓立管安装:3.5.1立管喑装在竖井内时,在管井内预埋铁件上安装卡件固定,立管底部的支吊架要牢固,防止立管下坠。3.5.2立管明装时每层楼板要预留孔洞,立管可随结构穿入,以减少立管接口。3.6消防喷洒分层干支管安装:3.6.1管道的分支预留口在吊装前应先预制好,丝接的用三通定位预留口,焊接可在干管上开口焊上熟铁管箍,调直后吊装。所有预留口均加好临时堵。3.6.2需要加工镀锌的管道在英它管道未安装前试压、拆除、镀锌后进行二次安装。3.6.3走廊吊顶内的管道安装与通风道的位置要协调好。3.6.4喷洒管道不同管径连接不宜采用补心,应采用异径管箍,弯头上不得用补心,应采用异径弯头,三通上最多用一个补心,四通上最多用两个补心。3.6.5向上喷的喷洒头有条件的可与分支干管顺序安装好。其它管道安装完后不易操作的位置也应先安装好向上喷的喷洒头。3.7消火栓及支管安装:3.7.1消火栓箱体要符合设计要求(其材质有木、铁和铝合金等),栓阀有单出口和双出口双控等。产品均应有消防部门的制造许可证及合格证方可使用。3.7.2消火栓支管要以栓阀的坐标、标高定位甩口,核定后再稳固消火栓箱,箱体找正稳固后再把检阀安装好,栓阀侧装在箱内时应在箱门开启的一侧,箱门开启应灵活。3.7.3消火栓箱体安装在轻质隔墙上时,应有加固措施。3.8水流指示器安装:一般安装在每层的水平分支干管或某区域的分支干管上。应水平立装,倾斜度不宜过大,保证叶片活动灵敏,水流指示器前后应保持有5倍安装管径长度的直管段,安装吋注意水流方向与指示器的箭头--致。国内产品可直接安装在丝扣三通上,进口产品可在干管开口用定型卡箍紧固。水流指示器适用于直径为50〜150mm的管道上安装。3.9消防水泵安装:3.9.1水泵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泵应采用口灌式吸水,水泵基础按设计图纸施工,吸水管应加减振器。加压泵对不没减振装置,但恒压泵应加减振装置,进出水口加防噪声设施,水泵出口宜加缓闭式逆止阀。
3.9.2水泵配管安装应在水泵定位找平正,稳固后进行。水泵设备不得承受管道的重量。安装顺序为逆止阀,阀门依次与水泵紧牢,与水泵相接配管的一片法兰先与阀门法兰紧牢,用线坠一找直找正,量出配管尺寸,配管先点焊在这片法兰上,再把法兰松开取下焊接,冷却后再与阀门连接好,最后再焊与配管相接的另一管段。3.9.3配管法兰应与水泵、阀门的法兰相符,阀门安装手轮方向应便于操作,标高一致,配管排列整齐。3.10高位水箱安装:应在结构封顶前就位,并应做满水试验,消防用水与其它共用水箱时应确保消防用水不被它用,留有10分钟的消防总用水量。与生活水合用时应使水经常处于流动状态,防止水质变坏。消防出水管应加单向阀(防止消防加压时,水进入水箱)。所有水箱管口均应预制加工,如果现场开口焊接应在水箱上焊加强板。3.11水泵结合器安装:规格应根据设计选定,有三种类型:墙壁型、地上型、地下型。其安装位置应有明显标志,阀门位置应便于操作,结合器附近不得有障碍物。安全阀应按系统工作压力定压,防止消防车加压过高破坏室内管网及部件,结合器应装有泄水阀。3.12消防管道试压可分层分段进行,上水时最高点要有排气装置,高低点各装一•块压力表,上满水后检查管路有无渗漏,如有法兰、阀门等部位渗漏,应在加压前紧固,升压后再出现渗漏时做好标记,卸压后处理。必要时泄水处理。冬季试压环境温度不得低于+5°C,夏季试压最好不直接用外线上水防止结露。试压合格后及时办理验收手续。3.13管道冲洗:消防管道在试压完毕后可连续做冲洗工作。冲洗前先将系统屮的流量减压孔板、过滤装置拆除,冲洗水质合格后重新装好,冲洗出的水耍有排放去向,不得损坏其它成品。3.14喷洒头支管安装指吊顶型喷洒头的末端一段支管,这段管不能与分支干管同时顺序完成,要与吊顶装修同步进行。吊顶龙骨装完,根据吊顶材料厚度定出喷洒头的预留口标高,按吊顶装修图确定喷洒头的坐标,使支管预留口做到位置难确。支管管径一律为25mm,末端用25mmX15mm的异径管箍口,管箍口吊顶装修层平,拉线安装。支管末端的弯头处100mm以内应加卡件固定,防止喷头与吊顶接触不牢,上下错动。支管装完,须留口用丝堵拧紧。准备系统试压。3.15喷洒系统试压:封吊顶前进行系统试压,为了不影响吊顶装修进度可分层分段试压,试压完后冲洗管道,合格后可封闭吊顶。吊顶材料在管箍口处开一个30mm的孔,把预留口露出,吊顶装修完后把丝堵卸下安装喷洒头。3.16节流装置:在高层消防系统中,低层的喷洒头和消火栓流量过大,可采用减压孔板或节流管等装置均衡。减压孔板应设置在直径不小于50mm的水平管段上,孔口直径不应小于安装管段直径的50%,孔板应安装在水流转弯处下游一侧的直管段上,与弯管的距离不应小于设置管段直径的两倍。采用节流管时,其长度不宜小于lm。节流管直径按表1・17选用。
节潦管直径表1-17管段直径(■)507080100125150200节滦管直径(■)2532405070801003.17报警阀配件安装:应在交工前进行,延迟器安装在闭式喷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上,是防止误报警的设施。可按说明书及组装图安装,应装在报警阀与水力警铃Z间的信号管道上。水力警铃安装在报警阀附近。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3.18消火栓配件安装:应在交工前进行。消防水龙带应折好放在挂架上或卷实、盘紧放在箱内,消防水枪要竖放在箱体内侧,自救式水枪和软管应放在挂卡上或放在箱底部。消防水龙带与水枪,快速接头的连接,一般用14#铅丝绑扎两道,每道不少于两圈,使用卡箍时,在里侧加一道铅丝。设有电控按钮时,应注意与电气专业配合施工。3.19喷洒头安装:3.19.1喷洒头的规格、类型、动作温度要符合设计要求。3.19.2喷洒头安装的保护面积、喷头间距及距墙、往的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3.19.3喷洒头的两翼方向应成排统一安装。护II盘要贴紧吊顶,走廊单排的喷头两翼应横向安装。3.19.4安装喷洒头应使用特制专用扳手(灯叉型),填料宜釆用聚四氟乙烯带,防止损坏和污染吊顶。3.19.5水幕喷洒头安装应注意朝向被保护对象,在同一配水支管上应安装相同口径的水幕喷头。3.20喷洒管道的固定支架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3.20」支吊架的位置以不妨碍喷头喷效果为原则。一般吊架距喷头应大于300mm,对圆钢吊架可小到70mmo3.20.2为防止喷头喷水时管道产生大幅度晃动,干管、立管均应加防晃固定支架。干管或分层干管可设在直管段屮间,距主管及末端不宜超过12m,单杆吊架长度小于150mm时,可不加防晃固定支架。3.20.3防晃固定支架应能承受管道、零件、阀门及管内水的总重量和50%水平方向推动力而不损坏或产生永久变形。立管要设两个方向的防晃固定支架。3.21设置雨淋和水幕喷水灭火系统采用自动装置时,应设于前开后装置。一般在无采暖设施或环境温度高于70°C的区域,应采用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未装喷洒头前,应做好试压冲洗工作。有条件应用空压机吹打管道。3.22消防系统通水调试应达到消防部门测试规定条件。消防水泵应接通电源并已试运转,测试最不利点的喷洒头和消火栓的压力和流量能满足设计要求。4质量标准
4」保证项目;自动喷洒和水幕消防装置的喷头位置、间距和方向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检验方法:观察和对照图纸及施工规范检查。4.2基本项目:箱式消火栓的安装应栓口朝外,阀门距地面、箱壁的尺寸符合施工规范规定。水龙带与消火栓和快速接头的绑扎紧密,并卷折,挂在托盘或支架上。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4.3允许偏差项目:431消火栓阀门中心距地面为1.2m,允许偏差20rwm阀门距箱侧面为140mm,距箱后内表面为100mm,允许偏差5mmo4.3.2自动喷洒和水幕消防系统的管道应有坡度。充水系统应不小于0.002;充气系统和分支管应不小于0.004o4.3.3吊架与喷头的距离,应不小于300mm,距末端喷头的距离不大于750mm。4.3.4吊架应设在相邻喷头间的管段上,当相邻喷头间距不大于3.6m,可设一个;小于1.8m,允许隔段设置。检验方法:用尺和水平尺量。5成品保护5」消防系统施工完毕后,各部位的设备组件要有保护措施,防止碰动跑水,损坏装修成品。5.2报警阀配件、消火栓箱内附件,各部位的仪表等均应加强管理,防止丢失和损坏。5.3消防管道安装与土建及其它管道发生矛盾时,不得私自拆改,要经过设计,办理变更洽商妥善解决。5.4喷洒头安装时不得污染和损坏吊顶装饰面。6应注意的质量问题6」喷洒管道拆改严重。各专业工序安装协调不好,应有总体安排。6.2喷洒头处有渗漏现象。由于尚未系统试压就封吊顶,造成通水后滲漏。封吊顶前必须经试压,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6.3喷洒头与吊顶接触不牢,护口盘偏斜;由于支管末端弯头处未加卡件固定,支管尺寸不准,使护口盘不正。6.4喷洒头不成排、成行。由于未拉线安装。6.5水流指示器工作不灵敏。由于安装方向相反或电接点有氧化物造成接触不良。
6.6水泵结合器不能加压。由于阀门未开启,单向阀装反或有盲板未拆除造成。6.7开式喷洒系统测试时喷头工作中堵塞。应在安装喷头前做冲洗或吹洗工作。6.8消火栓箱门关闭不严。由于安装未找正或箱门强度不够变形造成。6.9消火栓阀门关闭不严。由干管道未冲洗干净,阀座有杂物造成。7质量记录7.1应有材料设备的出厂合格证、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和法定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7.2材料设备的现场验收记录。7.3消防导管预检记录7.4消防立、支管预检记录7.5喷洒导、立管预检记录7.6喷洒支管预检记录7.7消防、喷洒管道单项试压记录7.8消防、喷洒系统试压记录7.9消防、喷洒管道隐蔽检查记录7.10消防、喷洒系统冲洗记录7.11消防、喷洒系统通水调试记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全文)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二o—二年二月十四H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金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不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三)露天矿吨煤5元。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III每吨10元;(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冇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o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第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第十三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1.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五)其他军用危险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第十四条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新建金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第十七条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去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釆空区治理等支出;(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冃安全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十八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釆空区治理等支出;(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A)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晶、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岀;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岀。第二十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冃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岀;(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A)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岀;(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二条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圉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A)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A)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英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四条烟花圜1生产金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A)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岀;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五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岀;(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岀;(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冃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A)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包括工作服)费用支出;(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
业人员培训支出;(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十三)英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六条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第二十七条企业趣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岀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第二十八条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半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第二十九条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危险晶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岀。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第三十七条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木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关于印发〈烟花爆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80号)和《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等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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