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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严管建筑施工扬尘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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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严管建筑施工扬尘十二条1、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出入口一侧明显位置设置统一格式的扬尘防治公示牌,内容包括建设、施工、监理及监管等单位名称、扬尘防治负责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举报电话等。未达到要求的,不准开工建设。2、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按标准设置封闭式围挡,围挡应坚固、美观,严禁围挡不严或敞开式施工。围挡设置达不到《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管理标准(试行)》(石政办函【2013】101号)和《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围挡设置和扬尘管理标准》(石政办函【2016】156号)要求的,不准开工建设。3、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施工作业道路、材料堆放区、物料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必须采用混凝土硬化或用硬质砌块铺设,严禁使用其他软质材料铺设;硬化后的地面应保持整洁无浮土、积土。未达到要求的,不准开工建设。4、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设置高标准的车轮冲洗、车身清洁等自动化冲洗设施,设置排水、泥浆沉淀池等设施,建立冲洗制度并设专人管理,严禁车辆带泥上路。未达到要求的,不准开工建设。5、严禁在施工 现场及工地周边搅拌混凝土、砂浆,严禁使用非法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砂浆。施工现场清运土方、渣土和垃圾必须使用已办理相关手续的单位车辆,车辆必须统一标准全密闭,严禁遗撒、随意倾倒。违反规定的,立即停工整改。6、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的土方和裸露场地必须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严禁裸露;施工现场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必须密闭存放或严密覆盖,严禁露天放置;搬运时应有降尘措施,余料及时回收。违反规定的,立即停工整改。7、建筑工程主体外侧必须使用符合标准及消防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采取从底到顶全密闭封闭式施工,并保持整洁、牢固、无破损。未达到标准的,立即停工整改。8、建筑物内应保持干净整洁,建筑垃圾必须采用封闭式管道运送或装袋清运,日产日清,严禁凌空抛撒;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必须设置垃圾存放点,集中堆放,严密覆盖并及时清运;清扫、清运建筑垃圾前必须适量洒水降尘;生活垃圾应用封闭式容器存放,日产日清,严禁随意丢弃;严禁现场焚烧垃圾。违反规定的,立即停工整改。9、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定时洒水清扫制度,配备足够的洒水清扫设备,非冰冻期每天洒水不少于2次,并有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时相应增加洒水频次。施工现场必须在道路及易产生扬尘部位安装喷淋或喷雾等降尘装置。基坑开挖、 外网施工及绿化施工阶段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过程中,必须采取洒水、喷雾等湿法作业降尘措施,边作业边降尘。违反规定的,立即停工整改。10、施工现场出入口、加工区和主作业区等处必须安装与市、县(市)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的数字高清视频监控设备;监控设备必须能够有效全面覆盖施工现场的整个施工区域。凡未按标准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或未联网的,不准开工建设。11、建筑拆除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连续硬质围挡,采取湿法作业,使用专用喷淋、喷雾等洒水设备压尘;拆除垃圾应及时清运;严禁敞开式拆除、严禁非湿法拆除、严禁超时堆放废弃物;拆除现场,县(市)、区政府必须派专人现场监督。未达到要求的,不准拆除作业。12、遇有4级以上大风或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必须采取扬尘防治应急措施,严禁土方开挖、土方回填、房屋拆除、材料切割、金属焊接、喷涂或其它有可能产生扬尘的作业。凡违反以上十二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处罚。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