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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实施细则目次1总则22术语和代号32.1术语32.2代号43登记程序53.1一般规定53.2申请73.3受理93.4审核113.5登簿133.6发证144登记归档154.1一般规定154.2存档范围154.3纸质档案管理164.4电子档案管理205登记资料利用235.1一般规定235.2登记资料对外利用235.3 登记资料对内利用25附录A 登记类型27附录B 登记申请材料要求30附录C 主要登记类型申请材料清单35附录D 登记业务表64本细则用词说明8686
1总则1.0.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规范,并结合我市实际工作,制定本细则。1.0.2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1.0.3本细则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1.0.4房屋登记应遵循下列原则:1 房屋登记应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屋登记机构负责,并应按本细则进行登记;2 房屋登记工作中,具有审核性质的工作应由登记官承担;3房屋登记应依申请或依职权启动;4房屋登记应遵循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5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不得办理房屋的其他登记;因处分房屋而登记的,被处分的房屋权利应已登记;6房屋登记机构应依法提供房屋登记信息查询。1.0.5 房屋登记机构应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作为住房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1.0.6房屋登记除应符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86
2术语和代号2.1术语2.1.1房地产realestate定着于地表或地下的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2.1.2房屋building有固定基础、固定界限且有独立使用价值,人工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特定空间。2.1.3固定界限 fixedboundary能够区分相邻房屋登记基本单元或共用部分,由固定的围护物或明确的界址点闭合形成的界线。2.1.4房屋登记基本单元abasicunitofregisteredbuilding有明确、唯一编号的房屋。2.1.5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codeofbasicunitofregisteredbuilding房地产登记机构依据本规程编制的与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一一对应的代码。2.1.6利害关系人interestedparty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结果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合法权益的人。2.1.7合并办理co-registration房地产登记机构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将多个独立但相互关联的登记事项一并受理,并按登记事项顺序连续办理登记的行为。2.1.8登记官registrar通过全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从事房地产登记审核性质工作的专业人员。86
2.1.9登记资料registeredmaterial登记过程中形成的登记簿、登记申请材料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2.1.10登记簿realestateregister由房地产登记机构依法制作和管理,用于记载房地产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是房地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依据。2.1.11登簿recording房地产登记机构将准予登记的房地产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登记事项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2.1.12房地产权属证书titlecertificate房地产登记机构根据登记簿记载,向权利人颁发的权利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等。2.1.13登记证明registeredcertificate房地产登记机构根据登记簿记载,向预告登记权利人、在建工程抵押权利人等发放的权利证明,包括预告登记证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等。2.2代号2.2.1TIF―TaggedImageFileFormat的缩写,是一种图像格式。2.2.2 JPEG―JointPhotographicExpertsGroup的缩写,是一种图像格式。2.2.3 CEB―ChineseE-paperBasic的缩写,是一种版式文件格式。2.2.4PDF―PortableDocumentFormat的缩写,是一种电子文件格式。2.2.5dpi—DotsPerInch的缩写,是指单位面积内的像素数,即扫描精度。3登记程序86
3.1一般规定3.1.1房屋登记宜按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的程序进行。房屋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对登记有关事项进行公告。3.1.2房屋登记机构宜设立受理、审核、登簿、质量管理等岗位,审核、登簿、质量管理岗位工作应由登记官担任。受理、审核、质量管理岗位工作不应由同一人担任。3.1.3房屋登记机构宜设立房屋登记审核委员会,负责会审房屋登记重大疑难事项。房屋登记审核委员会应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登记官不应少于总人数的1/2。3.1.4房屋登记机构应对房屋登记质量进行定期、定量检查。房屋登记类型应符合本细则附录A的有关规定。3.1.5 房屋登记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每件检查,其他各种登记类型应按每月不低于登记件数的3%进行抽查;2每件检查业务均应填写检查记录,并应签署质量检查意见;3应计算错件数比例,对有误的登记业务应退回相应业务岗位,并提出书面纠正意见;4对纠正情况应进行监督,并应按月度、年度撰写质量检查报告。3.1.6 房屋登记机构宜配置居民身份证读卡器等防伪、加密设备。3.1.7非住宅房屋办理登记手续时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划拨土地先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后办理房屋登记手续。3.1.8对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应按照市政府会议纪要或有关部门专题会议精神或市房产局业务例会精神办理。3.1.9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86
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3.1.10在建项目有征收或拆迁安置或保障房等不可售部分的,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应排查出。3.1.11丢失的所有权证有抵押记录的,所有权证和他项权证一并办理,先补办所有权证,所有权证办理完毕后不发证,直接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3.1.1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等非自然人处分(出售、抵押)房产的应提交如下审批文件: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处分房产的,提交财政局批准文件;2机关或事业单位所属的企业处分(未改制且在企业名下的)房产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3城投公司、科投公司处分房产的,提交政府同意的文件;商投公司、工业公司、国控公司处分房产的,提交国资管理部门批准出售的文件;4企业改制房屋的权属登记,应提交政府改制批复和经国资部门核准的改制出售房屋明细表、产权成交确认书;5股份制企业处分房产的,应提交股东会议决议及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成员名单;6集体所有制企业处分房产的,应提交报经上级主管机关同意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7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处分房产的,应根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及工商部门出具的董事成员或股东成员名单;8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处分房产的,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及工商部门出具的董事成员名单。3.1.13房屋权属证书遗失补证的,需要在房屋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然后在办证大厅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天。3.1.1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处分房屋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当监护人代为申请时,应提交法定或指定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身份证明和被监护人身份证明。86
3.1.15监护人的确认应符合《民法通则》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3.1.16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3.1.17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3.1.18申请人(代理人)以弄虚作假手段蒙骗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办理登记,其行为一经发现,在登记系统中做好限制,并在半年后再允许其本人凭真实手续办理房屋登记手续。3.1.19鉴于登记官考试制度实行时间较短,登记官持证人员较少,审核、登簿、质量管理岗位工作,严格按建设部要求全部由登记官担任的条件尚不成熟,部分岗位人员安排暂时维持现状不变,待条件成熟后,逐步与住建部要求接轨。3.2申请3.2.1申请人(代理人)应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房屋登记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齐全、形式规范、内容合法、真实有效。房屋登记申请材料及清单应符合本细则附录B和附录C的要求。登记业务表式样宜符合本细则附录D的要求。3.2.2房屋登记应共同申请,当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单方申请:1 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2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3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4因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变更,申请变更登记;5因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申请变更登记;6因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申请变更登记;7因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申请变更登记;86
8房屋灭失;9 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10权利人申请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更正登记;11申请异议登记;12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3.2.3对共有的房屋,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对按份共有的房屋,申请人还应提交各自房屋份额的约定书。3.2.4对建筑区划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申请人(代理人)应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3.2.5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登记时,应采取书面委托方式。3.2.6未成年人的房屋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当监护人代为申请时,应提交本人和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3.2.7需要申请人(代理人)确认的申请书及有关申请材料,应采取下列方式确认:1自然人宜采用签名或摁留指纹的方式。签名(使用正楷字体)应与提交的身份证明上的姓名一致,不得使用省略名或曾用名。摁留指纹宜摁留其右手拇指指纹或食指指纹;2法人应采用加盖该法人印章的方式;3其他组织应采用加盖该组织印章的方式。3.3受理3.3.1受理工作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86
1查验申请主体;
3、登记审核人员 2查验申请材料;3核对申请登记事项;4询问申请人(代理人);5录入相关信息;6签署受理意见。3.3.2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房屋登记机构可合并办理登记:1以抵押贷款方式预购商品房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2已设立所有权、抵押权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符合相应登记条件后,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3已设立抵押权登记的在建工程竣工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与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4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与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5继承人将自己的房屋份额转让给其他继承人,涉及的房屋所有权继承、转让等转移登记;6房屋所有权变更致使抵押权变更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与抵押权变更登记;7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致使地役权转移、变更的,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与地役权转移、变更登记。3.3.3查验申请主体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86
1申请人(代理人)为自然人的,申请材料上的姓名应与身份证明材料上的姓名一致,并宜通过身份证读卡器查验境内居民身份证真伪、采集相关信息;2申请人(代理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申请材料上的名称应与身份证明材料上的名称一致。3.3.4查验申请材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申请材料应齐全、完整;2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应真实、有效;3有关部门出具的权利来源证明材料、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应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且属依职权出具。3.3.5核对申请登记事项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申请材料上的内容应与申请登记事项相符;2申请材料之间的内容应相互对应;3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记载事项不得冲突。3.3.6询问申请人(代理人)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申请登记的事项应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 申请登记的房屋应是共有或单独所有;对共有的房屋,应询问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对按份共有的,应询问申请人的共有份额;3 当申请异议登记时,申请人应知悉异议不当应承担的责任;4 询问结果应经被询问人签名或摁留指纹确认后归档保留。3.3.7 对准予受理的,应出具受理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代理人)应缴纳的登记费用。对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代理人)需补正的内容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应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代理人)。86
3.4审核3.4.1审核工作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审核申请材料的一致性、合法性;2 进行实地查看;3 公告登记事项;4 会审重大疑难事项;5 签署审核意见。3.4.2一致性审核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申请人(代理人)身份信息与申请材料、登记簿记载一致;2申请登记的房屋信息与申请材料、登记簿记载一致;3实地查看结果与申请材料、登记簿记载一致。3.4.3合法性审核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申请材料的形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2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的,房屋应在规划验收证明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的范围内;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应在预售许可证明范围内;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应在登记簿记载的范围内;3申请登记的房屋应符合房屋登记基本单元的要求;4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的记载不冲突;5已公告的,公告期届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3.4.4当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实地查看: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86
2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3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3.4.5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实地查看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房屋坐落、房屋登记基本单元数量与证明材料记载的信息一致;2房屋已建造完毕。3.4.6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实地查看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在建工程的坐落与证明材料记载的信息一致;2 申请抵押的部分已建造。3.4.7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实地查看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登记簿记载的房屋坐落与申请登记的房屋坐落信息一致;2 房屋已灭失。3.4.8每件实地查看业务应由不少于2名登记工作人员负责,其中至少1名应为登记官。查看人员宜对查看对象拍照留存,填写实地查看记录表,并应签名确认。3.4.9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公告:1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2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公告作废;3因遗失、灭失等原因,应补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4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应公告的其他情形。3.4.10公告应在房屋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或在房屋登记机构官方网站上发布。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公告宜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或房屋所在地张贴86
。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已公告的证明,或现场拍取的公告场景照片,可作为已公告依据。3.4.11公告期不宜少于5个工作日。房屋登记机构宜建立登记公告查询系统并应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3.4.12对需进一步补充材料的,应告知申请人(代理人)补正内容和补正期限。3.4.13符合登记条件的,应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或申请人(代理人)在通知的补正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补齐材料的,应不予登记;不予登记的,应书面告知原因,并应退还申请材料。3.5登簿3.5.1登记簿应按房屋登记基本单元建立,并应与房屋登记档案形成对应关系。3.5.2登记簿宜采用电子介质形式,也可采用纸介质形式。电子登记簿应定期异地备份,纸质登记簿应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3.5.3登记官应负责填写登记簿,并应在电子登记簿上点击确认或在纸质登记簿上签名(章)确认。3.5.4登记官应根据审核结果在登记簿上记载相应的权利人。3.5.5房屋登记机构合并办理的登记,应在相应的登记簿上分别记载。3.5.6申请登记事项登簿之前,申请人(代理人)申请撤回登记申请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准予撤回,收回受理凭证,并应退还申请材料。3.5.7记载于登记簿的时点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使用电子登记簿的,应以登记官将登记事项在登记簿上记载完毕并点击确认之时为准;86
2 使用纸质登记簿的,应以登记官将登记事项在登记簿上记载完毕并签名(章)之时为准。3.5.8 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登记簿。当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误时,应按更正登记程序进行更正。3.6发证3.6.1房屋登记机构应根据登记簿的记载,填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的印制和填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6.2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记载的内容应使用国家法定文字,涉及数量、日期、编号,宜使用阿拉伯数字。3.6.3发证时,应核对权利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收回受理凭证;无法提供受理凭证的,应由权利人领取。领证人应在领证凭证上签名确认,并应注明领证日期。3.6.4下列登记不应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1建筑区划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登记;2异议登记。86
4登记归档4.1一般规定4.1.1登记事项登簿后,房屋登记机构应将登记申请材料、登记审核材料和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定期或永久保存。除本细则第5.3.9条中列入可销毁范围的登记档案为定期保存外,均应永久保存。4.1.2房屋登记档案存档形式应包括纸质形式和电子形式。当同时采用纸质形式和电子形式存档的,两者内容应保持一致。4.1.3房屋登记档案宜由房屋登记机构统一管理。4.1.4房屋登记档案库房的设计和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应做好防火、防盗、防高温、防尘、防光、防潮、防有害气体和防有害生物工作。4.1.5房屋登记机构应配备登记档案、登记簿检索工具,应实现档案目录和登记簿之间的双向查询、组合查询、模糊查询等功能,并应根据要求实现身份验证等功能。4.2存档范围4.2.1房屋登记档案应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其载体可为纸介质、电子介质、磁介质等。4.2.2登记申请材料应包括房屋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屋权利来源证明材料、房屋自然状况及登记簿记载的其他事项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等。4.2.3登记审核材料和其他材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询问笔录;86
2实地查看材料;3登记审核结果材料;4其他证明材料。4.3纸质档案管理4.3.1纸质档案归档应包括接收、立卷、编号、装订、入库、上架等工作。4.3.2纸质档案归档应符合下列规定:1登记工作完成后,应将列入归档范围的材料收集齐全,并应按本细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归档、检查验收、保管利用;2归档的材料应为原件或为经比对确认的复制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4.3.3纸质档案宜采用每办理1件登记所形成的材料立1个卷;合并办理的登记材料宜合并立卷。4.3.4纸质档案的立卷应包括:卷内材料的排列与编号、卷内目录和备考表的编制、卷皮和档案盒或档案袋的编写工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卷内材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1)目录;2)结论性审核材料;3)过程性审核材料;4)当事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5)图纸;6)其他;86
7)备考表。2卷内材料应每1页材料编写1个页号。单面书写的材料应在右上角编写页号;双面书写的材料,应在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编写页号。图表、照片可编在与此相应位置的空白处或其背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可不编页号。编写页号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起始号码从“1”开始。3卷内目录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顺序号应按卷内材料的排列顺序,每份材料应编1个顺序号,不得重复、遗漏;2)材料题名应为材料自身的标题,不得随意更改和省略。如材料没有标题,应根据材料内容拟写一个标题;3)页次应填写该材料所在的起始页,最后页应填起止页号;4)备注应填写需注明的内容。4备考表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立卷人应为负责归档材料立卷装订的人员;2)检查人应为负责检查归档材料立卷装订质量的人员;3)日期应为归档材料立卷装订完毕的日期。5卷皮与档案盒或档案袋项目的填写可采用计算机打印或手工填写。手工填写时应使用黑色墨水或墨汁填写,字体工整,不得涂改。4.3.5纸质档案可采用按归档流水号制定编号规则。4.3.6纸质档案装订应符合下列规定:86
1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全部剔除干净,操作时不得损坏材料,不得对材料进行剪裁;2破损的或幅面过小的材料应采用A4白衬纸托裱,1页白衬纸应托裱1张材料,不得托裱2张及以上材料;字迹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起存档,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3幅面大于A4的材料,应按A4大小折叠整齐,并应预留出装订边际;4卷内目录题名与卷内材料题名、卷皮姓名或名称与卷内材料姓名或名称应保持一致。姓名或名称不得用同音字或随意简化字代替;5卷内材料应向左下角对齐,装订孔中心线距材料左边际应为12.5mm;6应在材料左侧采用线绳装订;7材料折叠后过厚的,应在装订线位置加入垫片保持其平整;8卷内材料与卷皮装订在一起的,应整齐美观,不得压字、掉页,不得妨碍翻阅。4.3.7纸质档案整理装订完毕,宜消毒除尘后入库、上架。4.3.8房屋登记档案保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档案库房应安装温湿度记录仪、配备空调及去湿、增湿设备,并应定期进行检修、保养;库房的温度应控制在14℃~24℃,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0%;2档案库房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应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换;应安全使用电器设备,并应定期检查电器线路;库房内严禁明火装置和使用电炉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内应安装防火及防盗自动报警装置,并应定期检查;86
3档案库房人工照明光源宜选用白炽灯,照度不宜超过100Lx;当采用荧光灯时,应对紫外线进行过滤;不宜采用自然光源,当有外窗时应采取遮阳措施,档案在任何情况下均应避免阳光直射;4档案密集架应与地面保持80mm以上距离,其排列应便于通风降湿;5应检查虫霉、鼠害。当发现虫霉、鼠害时,应及时投放药剂,灭菌杀虫;6应配备吸尘器,加装密封门。有条件的可设置空气过滤装置。4.3.9下列纸质档案可列入销毁范围:1抵押权登记已注销满5年;2查封登记已解除满5年;3地役权登记已注销满2年;4预告登记已注销满2年;5异议登记已注销满2年。4.3.10销毁保管期届满的纸质档案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应由房屋登记档案管理人员、登记官和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组成鉴定小组;2鉴定小组应对保管期届满的档案逐件进行审查,提出存毁意见。经鉴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重新整理编号,划定新的保管期限,妥善保管;不再保存的档案,应逐件编造清册,报本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销毁;386
鉴定小组应指定2名以上鉴定小组人员监督销毁。监督销毁人员应根据销毁清册,对将要销毁的档案材料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销毁。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应注明焚毁或打浆的销毁方式和日期。4.4电子档案管理4.4.1电子档案的范围应包括电子档案目录、电子登记簿以及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加工处理成果。4.4.2电子档案应以1次登记为1件,按件建立电子档案目录。4.4.3电子登记簿应按房屋登记基本单元建立并应与电子档案目录形成关联。4.4.4房屋登记纸质档案宜进行数字化处理。4.4.5数字化处理基本流程应包括案卷整理、档案扫描、图像处理、图像存储、数据挂接、数据关联、数据验收、数据备份与异地保存。4.4.6数字化处理过程中应建立纸质档案数字化各环节的安全保密管理机制。纸质档案数字化的各个环节均应进行详细的登记,并应及时整理、汇总,装订成册,在数字化工作完成的同时形成完整、规范的记录。4.4.7数字化扫描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扫描应根据档案幅面的大小选择相应规格的扫描设备,大幅面档案可采用大幅面扫描仪,也可采用小幅面扫描后的图像拼接方式处理;2对页面为黑白二色且字迹清晰、不带插图的档案,可采用黑白二值模式进行扫描;对页面为黑白二色,但字迹清晰度差或带有插图的档案,以及页面为多色文字的档案,可采用灰度模式扫描;对页面中有红头、印章或插有黑白照片、彩色照片、彩色插图的档案,可采用彩色模式进行扫描;386
当采用黑白二值、灰度、彩色等模式对档案进行扫描时,其分辨率宜选择大于或等于100dpi;在文字偏小、密集、清晰度较差等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提高分辨率;4对粘贴折页,可采用大幅面扫描仪扫描,或先分部扫描后拼接;对部分字体很小、字迹密集的情况,可适当提高扫描分辨率,选择灰度扫描或彩色扫描,采用局部深化技术解决;对字迹与表格颜色深度不同的,采用局部淡化技术解决;对页面中有黑白或彩色照片的材料,可采用JPEG、TIF等格式储存,应确保照片清晰度。4.4.8数字化图像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出现偏斜的图像应进行纠偏处理;对方向不正确的图像应进行旋转还原;2对图像页面中出现的影响图像质量的杂质,应进行去污处理。处理过程中应遵循在不影响可懂度的前提下展现档案原貌的原则;3对大幅面档案进行分区扫描形成的多幅图像,应进行拼接处理,合并为一个完整的图像;4彩色模式扫描的图像应进行裁边处理,去除多余的白边。4.4.9数字化图像存储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黑白二值模式扫描的图像材料,宜采用TIF格式存储;采用灰度模式和彩色模式扫描的材料,宜采用JPEG格式存储。存储时的压缩率的选择,应以保证扫描的图像清晰可读为前提。提供网络查询的扫描图像,也可存储为CEB、PDF或其他格式;2图像材料的命名应确保其唯一性,并应与电子档案目录形成对应。4.4.10档案数字化转换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档案目录与数字化图像,应通过网络及时加载到数据服务器端汇总,并应实现目录数据对相关联的数字图像的自动搜索,数字图像的排列顺序与纸质档案相符。86
4.4.11电子档案数据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录入的目录数据和登记簿数据应进行抽查,抽查率不得低于10%,错误率不得高于3‱;2对纸质材料扫描后形成的图像材料应进行清晰度、污渍、黑边、偏斜等图像质量问题的控制;3对图像和目录数据挂接应进行抽查,抽查率不得低于10%,错误率不得高于3‱。4.4.12电子档案备份和异地保存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子档案目录、电子登记簿以及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加工处理成果均应进行备份;2可选择在线增量备份、定时完全备份以及异地容灾备份的备份方式;3应至少每天1次做好增量数据和材料备份;4应至少每周1次定时做好完全备份,并应根据自身条件,应至少每年1次离线存放。存放地点应符合防火、防盗、防高温、防尘、防光、防潮、防有害气体和防有害生物的要求,还应采用专用的防磁柜存放;5应建立异地容灾体系,应对可能的灾害事故。异地容灾的数据存放地点与源数据存放地点距离不得小于20km,在地震灾害频发地区,间隔距离不宜小于800km;6备份数据应定期进行检验。备份数据检验的主要内容宜包括备份数据正常打开、数据信息完整、材料数量准确等;7 数据与灾备机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的规定。5登记资料利用86
5.1一般规定5.1.1房屋登记机构应依法提供房屋登记资料查询、复制利用服务。房屋登记资料利用应包括对外利用和对内利用。5.1.2 房屋登记机构可与公安、民政、税务、金融等部门建立登记资料相关信息共享机制。5.1.3 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资料查询结果应注明查询时间并加盖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查询时间宜标注年、月、日、时、分、秒。5.1.4 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5.2登记资料对外利用5.2.1 查询、复制登记簿应符合下列规定:1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身份证明、房屋坐落,可查询登记簿中房屋的自然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2 所有权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权证,可查询、复制其房屋的登记簿中信息;3其他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他项权证或房屋他项权证、登记证明,可查询、复制登记簿中相关信息;4利害关系人提供身份证明、与查询房屋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房屋坐落,可查询、复制登记簿中相关信息。5.2.2查询、复制其他登记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所有权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权证,可查询、复制其房屋登记资料;86
2 预告登记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登记证明,可查询、复制与该房屋预告登记相关的登记资料;3 抵押权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他项权证或房屋他项权证,可查询、复制与该房屋抵押权相关的登记资料;4 房屋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身份证明、继承(受遗赠)证明,可查询、复制与继承、遗赠相关的登记资料;5 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提供单位介绍信、已申请公证或仲裁的证明以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可查询与公证、仲裁事项相关的登记资料。5.2.3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劵监管部门提供单位介绍信、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可查询、复制相关的登记资料。5.2.4对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保密的房屋登记资料,必须经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书面同意后,方可利用。5.2.5 查询房屋登记资料应按下列程序办理:1申请人(代理人)提交房屋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2房屋登记机构登记资料管理人员核对申请人(代理人)身份和条件,并告知应缴纳的费用;3房屋登记机构提供查询、出具查询结果。5.2.6符合查询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及时提供查询服务。当时不能提供查询的,应向申请人(代理人)说明理由,并宜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5.2.7当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房屋登记机构可出具无查询结果的书面证明:1按申请人(代理人)提供的房屋坐落或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查询无结果;86
2要求查询的房屋尚未进行登记;3要求查询的事项、资料不存在。5.2.8申请人(代理人)要求复制登记资料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房屋登记机构应提供复制服务。5.2.9 登记资料管理人员负责复制登记资料,经复核无误后,应在登记资料复制件上注明查询时间并加盖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5.2.10 申请人(代理人)自行摘录的登记资料不得加盖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5.2.11登记资料管理人员宜做好台帐记录,并应将申请人(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申请书等申请材料一并留存备查。5.3 登记资料对内利用5.3.1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房屋登记机构之间因工作需要,房屋登记机构上级机关因诉讼、复议等需要,可内部查阅、调阅登记资料。5.3.2 内部查阅房屋登记资料应填写房屋登记资料查阅单,经房屋登记资料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登记资料管理人员查阅相关内容出具查询结果。5.3.3内部调阅房屋登记资料应填写房屋登记资料调阅单,经房屋登记资料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填写房屋登记资料调阅登记册后,方可调出。5.3.4内部调阅登记资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到期不能归还的,调阅人应在调阅期届满前1个工作日到房屋登记资料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并办理续借手续。5.3.5调阅人应负责调阅登记资料的完整和安全,严禁中途转借和私自复制,严禁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86
附录A 登记类型86
表A 登记类型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所有权登记初始登记单位建造房屋商品房个人建造房屋其他转移登记买卖赠与继承分割产权互换兼并、合并、分立作价入股生效法律文书其他变更登记姓名或名称变更地址、坐落变更面积增加或减少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其他注销登记房屋客体灭失86
房屋权利消灭其他抵押权登记一般抵押权登记设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最高额抵押权登记设立登记确定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设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地役权登记设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设立登记86
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设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设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设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其他类型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设立登记注销登记撤销登记-86
附录B 登记申请材料要求B.0.1 申请材料纸张和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申请材料应采用韧性大、耐久性强、可长期保存的纸介质;2 申请材料幅面尺寸宜为国际标准297mm×210mm。B.0.2填写申请材料宜使用黑色墨水或墨汁,不得使用修正液等进行修正。B.0.3申请材料所使用文字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申请材料应使用汉字文本。少数民族自治区域内,可选用本民族或本自治区域内通用文字;2 少数民族文字文本的申请材料在非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地区使用,应同时附汉字文本;3 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B.0.4申请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申请材料中应使用申请人(代理人)的汉字姓名、名称或汉字译名。少数民族自治区域内,可选用本民族或本自治区域内通用文字;2 当使用汉字译名时,应在申请材料中附记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姓名或名称。B.0.5申请材料中涉及数量、日期、编号的,宜使用阿拉伯数字。B.0.6当申请材料超过一页时,宜按1、2、3……顺序排序,并宜在每页的右下角标注页码。B.0.7 申请材料传递过程中,可将其合于左上角封牢。补充申请材料宜按同种方式另行排序封卷,不得拆开此前已封卷的资料直接添加。B.0.8申请材料应提交原件,但下列形式的复制文本应视为规范、有效:86
1不能留存原件的,申请人(代理人)应提交与原件一致的复制件并提供原件,由登记人员对原件和复制件进行比对,并加盖本件与原件内容核对一致的印章;2不能提供原件比对的,申请人(代理人)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复制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B.0.9申请房屋登记应提交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中需填写身份证明内容的,应注明证件名称,填写证件号码。B.0.10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境内自然人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宜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2军人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证、学员证等有效身份证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应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4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自然人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5华侨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6外籍人士应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7境内企业法人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8境内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986
境外企业法人应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10境内经营性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11境内非经营性其他组织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12境外其他组织应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13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应提交该使馆、领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B.0.11房屋登记后,房屋权利人的身份证明类型、证件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当其申请办理已登记房屋的新登记事项时,提供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资料中留存或记载的主体为同一人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境内自然人应提交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2军人退役或转业,房屋以原军官证等身份证件登记的,宜提交原军人身份证件核发部门、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3境内自然人取得境外居民身份或境外自然人取得境内居民身份,应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4境外自然人应提交经认证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5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交其主体登记机构出具的相应身份变更证明材料;6境外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交其批准和注册机构出具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B.0.1286
申请登记的房屋,房屋登记机构已有其测绘成果的,申请人(代理人)可不再提供;无其测绘成果的,申请人(代理人)提交的测绘成果应符合登记的要求。B.0.13共有的房屋,申请人(代理人)应在申请书中注明或单独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共有性质。按份共有房屋的,应明确相应具体份额。共有份额宜采取分数或百分数表示。B.0.14建筑物涉及区分所有情形,申请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申请人(代理人)应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提交说明建筑物区分所有情况的书面材料;2建筑物区分所有情况的材料应包括标示专有、共有及公用具体位置的情况说明书;3建筑物区分所有情况的材料应由规划部门确认或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书面约定。B.0.15用于申请房屋登记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法律文书应为已生效法律文书。已生效的一审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除民事调解书、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和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外,尚应提交一审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确认证明材料或协助执行通知书。B.0.16用于申请房屋登记的下列材料应经公证:1因继承、受遗赠事实申请相关房屋登记的继承文书、受遗赠文书,但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相关房屋的继承、受遗赠事实的除外;2境外申请人、自然人委托他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委托书;3父母之外其他人处分未成年人的房屋申请登记的,应提供对未成年人享有监护权的证明,但人民法院指定监护除外;4父母处分未成年人的房产,提供的证件(户口簿)不能明确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86
5处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房产,提供的证件不能明确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6夫妻离婚析产时房产分割不明确的;7购房发票丢失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B.0.17经公证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除委托、声明、遗嘱等单方法律行为外,其他涉及房屋的公证应由房屋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2境外出具的公证材料应经转递或认证,并附汉字文本(须经本市外事机构翻译)。B.0.18用于申请房屋登记的境外形成司法文书应符合下列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形成的司法文书,应经境内人民法院裁定予以认可和执行;2外国司法文书应经境内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承认和执行;3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法院司法文书、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涉及房屋权属、婚姻关系等民事裁判类法律文书、以及其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涉外司法文书,宜经公证或认证。86
附录C 主要登记类型申请材料清单C.1所有权登记申请材料表表C.1.1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材料表序号申请材料名称要求备注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5建设工程施工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建筑工程投资额或建筑面积在法定限额以内的,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提交6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7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8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9批准文件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等10合作(联建)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原件合作修建(联建)建筑工程11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为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为原件建设单位申请业主共有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86
12其它必要材料—委托书;已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及落实物业用房的证明;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合格意见;房屋销售明细表;拆迁项目还应提交征收决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之前的拆迁项目提交拆迁许可证)、拆迁房屋情况明细表;网签的项目不需提供销售明细等。表C.1.2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材料表序号申请材料名称要求备注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村民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4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5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6房屋测绘报告或村民住房平面图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7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8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村民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86
9经村民会议同意或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10合作(联建)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原件合作修建(联建)建筑工程11其它必要材料—委托书;建设工程施工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等。C.1.3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表序号申请材料名称要求备注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3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原件—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不属于契税征税范畴的房屋,不提交5买卖合同;买卖审批表原件买卖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需提交准予买卖审批表。6互换合同原件互换7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协议,征收决定为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征收补偿协议为原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之前的拆迁项目,提交拆迁许可证和拆迁安置协议。8赠与合同原件赠与9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遗赠10继承权公证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继承86
11房屋分割、合并协议;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房屋分割、合并;地址发生变动的,需提交经重新确认的房屋地址证明12约定协议;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将共有的房屋约定为单独所有、将单独所有的房屋约定为共有或按份共有份额转移;申请人属于夫妻关系的,需提交婚姻关系证明13作价入股的协议原件以房屋作价入股14合并(兼并)、分立的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主体资格灭失证明合并(兼并)、分立的证明为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证明为原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兼并)、分立;法人或其他组织丧失主体资格的,需提交主体资格灭失证明15所有权人被撤销的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所有权人被撤销的证明为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为原件所有权人被撤销16划拨、移交的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划拨、移交的证明为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为原件划拨、移交房屋17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拍卖18企业清算的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企业清算的证明为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为原件企业因破产而清算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生效法律文书;企业因解散而清算的,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和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清算方案(清算报告)或转让协议、证明86
19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房屋所有权转移20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或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21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转让房屋的证明、他项权证(预告登记证明)及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身份证明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转让房屋的证明为原件,他项权证(预告登记证明)及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身份证明为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转让房屋设有抵押权或预告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房屋所有权22其它必要材料—委托书;兑现通知书;查档证明;拍卖的,还需签订买卖合同且双方同时到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等非自然人处分房产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参见本细则3.1.10);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工商局出具的证明;结(离)婚证、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双方的房产约定书等。表C.1.4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表序号申请材料名称要求备注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3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原件—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86
5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村民转让房屋所有权6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和村民会议同意或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房屋所有权7买卖合同原件买卖8互换合同原件互换9赠与公证书原件赠与10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遗赠11继承权公证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继承12房屋分割、合并协议;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房屋分割、合并;地址发生变动的,需提交重新确认的房屋地址证明13约定协议;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将共有的房屋约定为单独所有、将单独所有的房屋约定为共有或按份共有份额转移;申请人属于夫妻关系的,需提交婚姻关系证明14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拍卖15企业清算的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企业清算证明为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为原件企业因破产而清算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生效法律文书;企业因解散而清算的,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和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清算方案(清算报告)或转让协议、证明86
16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房屋所有权转移17预告登记证明原件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转转移登记18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转让房屋的证明、他项权证(预告登记证明)及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身份证明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转让房屋的证明为原件,他项权证(预告登记证明)及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身份证明为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转移房屋设有抵押权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19其他必要材料委托书;查档证明;拍卖房屋的,还需签订买卖合同且双方同时到场等。表C.1.5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表序号申请材料名称要求备注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3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原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竣工验收证明和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房屋改、扩建5变更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房屋所有权人姓名(名称),房屋地址、用途等变更6房屋分割、合并的证明;房屋地址证明原件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地址发生变动的,需提交重新确认的房屋地址证明86
7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8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房屋所有权变更9其它必要材料委托书;当地派出所户籍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登记证明(法人为机关法人的,由批准设立的单位出具证明);地名办批复;规划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消防部门验收意见等。表C.1.6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申请材料表序号申请材料名称要求备注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3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原件—4房屋倒塌的情况说明原件倒塌5征收决定及房屋已被拆除的证明征收决定为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房屋已被拆除的证明为原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之前的拆迁项目,提交拆迁许可证及房屋已被拆除的证明86
6放弃所有权的承诺书;他项权利人(预告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证明原件放弃所有权;被放弃的房屋上存在他项权(预告登记)的,需提交他项权利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书面同意证明7其它必要材料—委托书C.2抵押权登记申请材料表表C.2.1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材料表序号申请材料名称要求备注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3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4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房屋抵押的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乡镇、村企业以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权5主债权合同原件—6抵押合同原件—7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或者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抵押权登记86
8其它必要材料委托书;非住宅抵押登记需提交土地证;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等非自然人抵押房产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参见本细则3.1.10);抵押人和第一抵押权人同意再次办理抵押的声明(抵押登记后,财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抵押权人、抵押人关于抵押标的物价值认定的协议或评估报告等。表C.2.2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表序号申请材料名称要求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3房屋他项权证书原件4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已转让的证明原件5其它必要材料委托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抵押人同意主债权转让的书面材料;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等非自然人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参见本细则3.1.10);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主债权的转让人、受让人、抵押人应同时到场等。86
表C.2.3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表序号申请材料名称要求备注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3房屋他项权证书原件—4变更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抵押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房屋地址、用途、附属物、增扩建等变更还需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5变更协议;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原件抵押标的物范围、担保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担保范围或抵押顺位变更;影响到其他抵押权人(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利益的,需提交其他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书面同意证明6其它必要材料委托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抵押人同意主债权变更的书面材料等。86
表C.2.4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材料表序号申请材料名称要求备注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3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4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5主债权合同原件—6已存在债权的证明和抵押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证明原件担保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7其它必要材料委托书;非住宅抵押登记需提交土地证;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等非自然人抵押房产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参见本细则3.1.10);抵押人和第一抵押权人同意再次办理抵押的声明(抵押登记后,财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抵押权人、抵押人关于抵押标的物价值认定的协议或评估报告等。86
表C.2.5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表序号申请材料名称要求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3房屋他项权证书原件4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已转让的证明原件5对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主债权尚未确定的承诺原件6其它必要材料委托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抵押人同意主债权转让的书面材料;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等非自然人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参见本细则3.1.10);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主债权的转让人、受让人、抵押人应同时到场;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等。86
表C.2.6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表序号申请材料名称要求备注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3房屋他项权证书原件—4对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主债权尚未确定的承诺原件—5变更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抵押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房屋地址、用途、附属物、增扩建等变更还需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6变更协议;其他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原件抵押标的物范围、债权确定时间、担保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或抵押顺位变更;影响到其他抵押权人(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利益的,需提交其他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书面同意证明7其它必要材料委托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等非自然人办理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参见本细则3.1.10)等;86
表C.2.7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申请材料表序号申请材料名称要求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3房屋他项权证书原件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原件5其它必要材料委托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等非自然人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参见本细则3.1.10)等。表C.2.8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材料表序号申请材料名称要求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或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4主债权合同原件5抵押合同原件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7其它必要材料委托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建工程预测绘报告;评估报告或双方议定的房地产价值认定协议书;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等非自然人抵押房产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参见本细则3.1.10)等。86
表C.2.9在建工程抵押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表序号申请材料名称要求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3登记证明原件4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已转让的证明原件5其他必要材料委托书;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等非自然人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移登记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参见本细则3.1.10)等。表C.2.10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表序号申请材料名称要求备注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3登记证明原件—4变更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抵押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房屋地址、用途等变更5变更协议;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原件抵押标的物范围、担保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担保范围或抵押顺位变更;影响到其他抵押权人(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利益的,需提交其他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书面同意证明86
6其它必要材料委托书;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等非自然人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参见本细则3.1.10)等。表C.2.11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或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材料表序号申请材料名称要求备注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3房屋他项权证书或登记证明原件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注销登记,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屋他项权证书;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登记,提交登记证明4担保的主债权已消灭的证明原件主债权已消灭5抵押权人放弃权利声明原件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6抵押权已实现的证明原件抵押权已实现7其它必要材料—委托书;房屋所有权证书86
C.3地役权登记申请材料表表C.3.1地役权设立登记申请材料表序号申请材料名称要求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3地役权合同原件4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5其它必要材料委托书表C.3.2地役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表序号申请材料名称要求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3房屋他项权证书原件4地役权转让的证明原件5其它必要材料委托书表C.3.3地役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表序号申请材料名称要求备注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3房屋他项权证书原件—86
4变更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地役权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房屋地址、用途等变更5变更协议原件利用目的、方法、利用期限、利用范围等变更6其它必要材料—委托书表C.3.4地役权注销登记申请材料表序号申请材料名称要求备注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3房屋他项权证书原件—4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证明原件合同权利义务终止5标的物灭失证明原件供役地房屋或需役地房屋灭失6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地役权灭失7其它必要材料—委托书C.4预告登记申请材料表表C.4.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设立登记申请材料表序号申请材料名称要求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3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4预告登记约定协议原件5其它必要材料委托书86
表C.4.2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移登记申请材料表序号申请材料名称要求备注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3预告登记证明原件—4继承权公证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继承5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遗赠6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预告登记权利转移7其它必要材料—委托书表C.4.3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表序号申请材料名称要求备注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3预告登记证明原件—4变更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预告登记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房屋地址、用途等变更5其它必要材料—委托书86
表C.4.4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登记申请材料表序号申请材料名称要求备注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3预告登记证明原件—4商品房预售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证明原件合同被解除、撤销、宣告无效或已履行完毕5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预告登记无效或失效6其它必要材料—委托书表C.4.5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设立登记申请材料表序号申请材料名称要求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3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4主债权合同原件5抵押合同原件6预告登记约定协议原件7其它必要材料委托书86
表C.4.6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移登记申请材料表序号申请材料名称要求备注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3预告登记证明原件—4预告登记权利发生转移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因撤销、合并、兼并、分立等原因使预告登记权利人灭失,致预告登记权利转移5其它必要材料—委托书表C.4.7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表序号申请材料名称要求备注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3预告登记证明原件—4变更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预告登记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房屋地址、用途等变更5变更协议原件担保债权的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或担保范围变更6其它必要材料—委托书86
表C.4.8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登记申请材料表序号申请材料名称要求备注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3预告登记证明原件—4主债权已消灭的证明原件主债权消灭5预告登记权利人放弃权利声明原件预告登记权利人放弃权利6预告登记权利已实现的证明原件预告登记权利已实现7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预告登记无效或失效8其它必要材料—委托书表C.4.9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设立登记申请材料表序号申请材料名称要求备注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3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4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原件—5预告登记约定协议原件—6其它必要材料—委托书86
表C.4.10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转移登记申请材料表序号申请材料名称要求备注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3预告登记证明原件—4继承权公证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继承5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遗赠6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预告登记权利转移7婚姻关系证明和财产约定协议婚姻关系证明为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财产约定协议为原件结(离)婚8其它必要材料—委托书表C.4.11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表序号申请材料名称要求备注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3预告登记证明原件—4变更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预告登记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房屋地址、用途等变更5其它必要材料—委托书86
表C.4.12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注销登记申请材料表序号申请材料名称要求备注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3预告登记证明原件—4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证明原件合同被解除、撤销、宣告无效或已履行完毕5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预告登记无效或失效6其它必要材料—委托书表C.4.13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设立登记申请材料表序号申请材料名称要求备注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3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4主债权合同原件—5抵押合同原件—6预告登记约定协议原件—7其它必要材料—委托书86
表C.4.14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转移登记申请材料表序号申请材料名称要求备注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3预告登记证明原件—4预告登记权利发生转移的证明原件 因撤销、合并、兼并、分立、死亡等原因使预告登记权利人灭失,致预告登记权利转移5其它必要材料—委托书表C.4.15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表序号申请材料名称要求备注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3预告登记证明原件—4变更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预告登记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房屋地址、用途等变更5变更协议;其他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原件抵押标的物范围、担保债权的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或担保范围变更;影响到其他抵押权人(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利益的,需提交其他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书面同意证明6其它必要材料—委托书86
表C.4.16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登记申请材料表序号申请材料名称要求备注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3预告登记证明原件—4主债权已消灭的证明原件主债权消灭5预告登记权利人放弃权利声明原件预告登记权利人放弃权利6预告登记权利已实现的证明原件预告登记权利已实现7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预告登记无效或失效8其它必要材料—委托书C.5其他类型登记申请材料表表C.5.1补发房地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的申请材料表序号申请材料名称要求备注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3遗失声明原件4其它必要材料—委托书;查档证明;报载作废声明(秦皇岛日报),办证大厅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个月;他项权利人同意办理的证明(他项权证丢失的亦需提交所有权证书,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保证书等。86
表C.5.2换发房地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的申请材料表序号申请材料名称要求备注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3房地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原件—4其它必要材料—委托书;查档证明;报载作废声明(秦皇岛日报),办证大厅公告,公告期5填或1个月。表C.5.3更正登记申请材料表序号申请材料名称要求备注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3房地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原件房地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可以不提交4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原件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5其它必要材料—委托书;房屋所有权证或他项权利证书或预告登记证明。表C.5.4异议设立登记申请材料表序号申请材料名称要求备注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3房地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原件—86
4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情况说明原件—5其它必要材料—委托书;申请人与权利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表C.5.5异议注销登记申请材料表序号申请材料名称要求备注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3异议登记失效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未起诉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未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或其他不予支持诉讼请求的生效法律文书;异议登记簿记载的申请人主动申请注销异议登记的,可以不提交异议登记失效的证明4其它必要材料—委托书86
附录D 登记业务表D.1登记申请书D.1.1房屋登记申请书,应符合下列规定:1申请书填写说明可与申请书合并、在登记场所公示或向申请人(代理人)单独提供;2询问笔录可与申请书合并或单独填写;3申请书填写内容修改应经申请人(代理人)签名或签章确认。D.1.2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应符合下列规定: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宜符合表D.1.2-1的规定;2 建筑物区分所有情况清册宜符合表D.1.2-2的规定;3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宜符合表D.1.2-3的规定;4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书宜符合表D.1.2-4的规定。86
表D.1.2-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信息收集声明:本申请书信息系依法定职权收集,用于房屋登记和登记资料利用。(房屋登记机构名称):申请人姓名(名称)联系电话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户籍地共有情况□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所占份额:)代理人姓名(名称)联系电话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申请内容房屋坐落房屋所在建筑物总层数 地上层数房屋所在层数地下层数建筑面积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 房屋结构规划用途土地使用权证号建筑物区分所有情况□详见建筑物区分所有情况清册申请人因□单位建造房屋□新建商品房□个人建造房屋□其他,申请以上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备注: 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申请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特此承诺申请人(代理人):(签章)申请日期:86
表D.1.2-2建筑物区分所有清册区分所有情况建筑物名称建筑物编号建筑面积法定共有 约定共有86
表D.1.2-3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信息收集声明:本申请书信息系依法定职权收集,用于房屋登记和登记资料利用。(房屋登记机构名称):申请人情况转让人姓名(名称)联系电话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共有情况□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所占份额:)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受让人姓名(名称)联系电话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户籍地共有情况□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所占份额:)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申请内容房屋坐落 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屋权证号)因□买卖□赠与(受遗赠)□继承□分割(合并)□互换□以房屋出资入股□其他法定情形,现申请以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备注: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申请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特此承诺转让人(代理人): 受让人(代理人):(签章) (签章)申请日期:申请日期:86
表D.1.2-4房屋所有权变更和注销登记申请书信息收集声明:本申请书信息系依法定职权收集,用于房屋登记和登记资料利用。(房屋登记机构名称):申请人情况姓 名(名称) 联系电话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代理人姓名(名称)联系电话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申请内容房屋坐落 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屋权证号)变更变更前:变更后:注销因□房屋灭失□放弃所有权□转本登记,□其他情形,现申请以上房屋注销登记。备注: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申请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特此承诺申请人(代理人):(签章)申请日期:86
D.1.3房屋抵押权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申请书应符合下列规定:1房屋抵押权、预购商品房抵押权和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设立登记申请书宜符合表D.1.3-1的规定;2房屋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申请书宜符合表D.1.3-2的规定;3房屋抵押权、预购商品房抵押权和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转移登记申请书宜符合表D.1.3-3的规定;4房屋抵押权、预购商品房抵押权和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申请书宜符合表D.1.3-4的规定。86
表D.1.3-1各类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信息收集声明:本申请书信息系依法定职权收集,用于房屋登记和登记资料利用。(房屋登记机构名称):申请人情况抵押权人姓名(名称)联系电话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代理人姓名(名称) 联系电话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抵押人姓名(名称)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代理人姓名(名称)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债务人姓名(名称)联系电话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申请内容房屋坐落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屋权证号或预告登记证明号) 担保范围 债务履行期(债权确定期间) 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 申请人因,现申请对以上房屋设立□一般抵押权□在建工程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备注: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申请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特此承诺抵押权人(代理人):抵押人(代理人): (签章) (签章)申请日期:申请日期:86
表D.1.3-2房屋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申请书信息收集声明:本申请书信息系依法定职权收集,用于房屋登记和登记资料利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登记机构名称):申请人情况抵押权人姓名(名称)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代理人姓名(名称)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抵押人姓名(名称) 联系电话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代理人姓名(名称)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债务人联系电话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申请内容房屋坐落 他项权利证号 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屋权证号) 最高债权确定事实 确定担保的债权数额 备注: 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申请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特此承诺抵押权人(代理人): 抵押人(代理人):(签章) (签章) 申请日期:申请日期:86
表D.1.3-3各类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申请书信息收集声明:本申请书信息系依法定职权收集,用于房屋登记和登记资料利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登记机构名称):申请人情况抵押权转让人姓名(名称)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代理人姓名(名称)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抵押权受让人姓名(名称)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代理人姓名(名称)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抵押人姓名(名称)联系电话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申请内容房屋坐落 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屋权证号)他项权证号(登记证明号)因□主债权□其他转让,现申请以上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抵押权转移预告登记。备注: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申请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特此承诺抵押权转让人(代理人): 抵押权受让人(代理人):(签章) (签章)申请日期:申请日期:86
表D.1.3-4各类房屋抵押权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申请书信息收集声明:本申请书信息系依法定职权收集,用于房屋登记和登记资料利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登记机构名称):申请人情况抵押权人姓名(名称)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代理人姓名(名称)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抵押人姓名(名称)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代理人姓名(名称)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申请内容房屋坐落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屋权证号)他项权证号(登记证明号)抵押权(预告登记抵押权)变更变更前:变更后:抵押权(预告登记抵押权)注销因□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已经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其他情形,现申请以上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备注: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申请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特此承诺抵押权人(代理人):抵押人(代理人):(签章)(签章)申请日期:申请日期:86
D.1.4房屋地役权登记申请书宜符合表D.1.4的规定。信息收集声明:本申请书信息系依法定职权收集,用于房屋登记和登记资料利用。表D.1.4房屋地役权登记申请书(房屋登记机构名称): 申请人情况需役地人姓名(名称)联系电话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代理人姓名(名称) 联系电话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供役地人姓名(名称)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代理人姓名(名称)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申请内容 需役地坐落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屋权证号) 供役地坐落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屋权证号) 地役权设立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变更内容变更前 变更后 转移内容注销事由现依法申请以上房屋登记:□设立地役权□变更地役权□转移地役权□注销地役权备注: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申请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特此承诺需役地人(代理人):供役地人(代理人):(签章) (签章)申请日期:申请日期: 86
D.1.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设立登记申请书宜符合表D.1.5的规定。表D.1.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设立申请书信息收集声明:本申请书信息系依法定职权收集,用于房屋登记和登记资料利用。(房屋登记机构名称):申请人情况预售人名称联系电话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代理人姓名(名称)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预购人姓名(名称)联系电话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户籍地代理人姓名(名称) 联系电话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申请内容房屋坐落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号因□预购预售人所售商品房□其他法定情形 ,现申请以上房屋预告登记。备注: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申请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特此承诺预售人(代理人): 预购人(代理人):(签章) (签章)申请日期:申请日期:86
D.1.6房屋更正、异议登记、换证或补证申请书宜符合表D.1.6的规定。表D.1.6房屋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换证、补证申请书信息收集声明:本申请书信息系依法定职权收集,用于房屋登记和登记资料利用。 (房屋登记机构名称):申请人情况申请人姓名(名称)联系电话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代理人姓名(名称)联系电话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申请内容房屋坐落房屋权属证书号(登记证明号)现依法申请上述房屋□更正登记□异议登记(□设立□注销)□换证□补证更正事项更正前:更正后:换证或补证事由异议事项提示:《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备注: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申请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特此承诺 申请人(代理人): (签章)申请日期:86
D.1.7撤回房屋登记申请书宜符合表D.1.7的规定。表D.1.7房屋撤回登记申请书信息收集声明:本申请书信息系依法定职权收集,用于房屋登记和登记资料利用。 (房屋登记机构名称):申请人情况姓名(名称)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代理人姓名(名称)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申请内容房屋坐落受理编号申请人申请撤回年月日申请的登记。备注: 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申请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特此承诺 申请人(代理人):(签章)申请日期:86
D.2 协助执行、查询、审核类表格D.2.1办理协助执行类业务书应符合下列规定:1接收执行法律文书类业务书宜符合表D.2.1-1的规定;2执行审查建议书宜符合表D.2.1-2的规定。86
表D.2.1-1接收执行法律文书类业务书受理编号:( )执行单位接收执行材料裁定书、判决书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人员姓名联系电话执行公务证件号码工作证书号码被执行房屋状况权利人姓名(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执行事项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房屋权属证书号(登记证明号)房屋坐 落所在区街道(地名)门牌幢单元楼层房号 接收送达人: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86
表D.2.1-2执行审查建议书 执行单位执行文号裁定书、判决书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审查意见 审查人:年 月 日86
D.2.2查询房屋登记资料申请书宜符合表D.2.2的规定。表D.2.2房屋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申请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联系电话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代理人姓名(名称)联系电话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房屋坐落房屋权属证书号(登记证明号)查询目的查询内容申请人申请查询以下内容(在以下□中打√):登记簿信息□房屋自然状况信息□房屋所有权信息□房屋他项权利登记信息□房屋预告登记信息□更正登记信息□异议登记信息□房屋查封或其他限制登记信息□有无登记信息其他登记材料□与房屋土地使用权有关登记材料□与房屋所有权有关登记材料□与房屋他项权利有关登记材料□与房屋预告登记有关登记材料□与房屋更正登记有关登记材料□与房屋异议登记有关登记材料□其他------------------ 申请人承诺按所填查询目的查询以上登记内容并合法使用,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代理人):(签章):年月日提示:房屋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查询行为或查询结果有异议,可自查询登记信息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于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86
D.2.3房屋登记受理审核、实地查看、询问的表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房屋登记受理审核业务书宜符合表D.2.3-1的规定;2实地查看表宜符合表D.2.3-2的规定;3询问笔录宜符合表D.2.3-3的规定。86
表D.2.3-1房屋登记受理、审核业务书业务类型受理编号申请人联系电话房屋坐落申请日期受理人受理日期受理意见受理人签名:审核人审核日期审核意见审核人签名:审核委员会会审意见会审日期:登簿人登簿日期缮证人缮证时间86
表D.2.3-2实地查看表业务类型受理号申请人房屋(项目)坐落查看时间查看的标的物状况查看人签名备注 86
表D.2.3-3询问笔录受理编号:询问人:1、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回答:(请填写是或否)2、申请登记的房屋是共有,还是单独所有?回答:(请填写共有或单独所有)3、申请登记的房屋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回答:(共有情况下,请填写是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4、申请登记的房屋共有份额情况?回答:(按份共有情况下,请填写具体份额。共同共有人不填写本栏)5、申请异议登记时,权利人是否不同意办理更正登记?回答:(申请异议登记时填写,申请其他登记不填写本栏)6、申请异议登记时,是否已知悉异议不当应承担的责任?回答:(申请异议登记时填写,申请其他登记不填写本栏)7、其他需要询问的有关事项:经被询问人确认,以上询问事项均回答真实、无误。被询问人签名(签章):询问日期:86
本细则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细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