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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张乃明教授云南农业大学2011年8月21日
目录一、技术规程的由来二、技术规程的重要性三、技术规程的内容四、案例分析
一、技术规程的由来1988年,我国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工作开始1988年12月19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部关于转发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政府《保护基本农田,稳定农业基础》的通知(〔1988〕国土〔规〕字第198号)。1989年5月25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农业部在湖北荆州联合召开全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现场会议。1992年2月10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在全国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2〕6号)。1994年8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62号令发布《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一、技术规程的由来1996年3月20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印发《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1996〕国土〔规〕字第46号)。1996年6月1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情况检查的通知》(〔1996〕国土〔规〕字第103号)。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7号令发布《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4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废止。
一、技术规程的由来2004年2月17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2005年10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2006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正式确定国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70号)。2008年5月9日下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90号)。2009年发布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
一、技术规程的由来2010年发布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技术规程的由来2010年11月全国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将全面启动从11月6日-7日在广西南宁召开的全国基本农田划定试点交流座谈会上了解到,今年全国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将全面启动,届时国土资源部将出台《关于做好基本农田调整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据了解,此次调整划定是为了将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位,探索行之有效的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方法,优化结构布局,落实保护机制。《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建设项目占用及其他原因导致基本农田发生变化,应按照程序重新确定基本农田空间、数量、地类等现状信息。此项工作的开展时间紧迫,任务艰巨。
一、技术规程的由来2011年2月22日《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通过审查2月22日,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委员会土地整治保护分技术委员会组成审查委员会,对《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送审稿)进行了审查。审查委员会认为,编制组根据国土资源部标准工作计划完成了《规程》,工作基础扎实,送审材料内容齐全、符合要求;《规程》的编写符合要求,与相关规范相衔接,层次清晰、结构合理、格式规范、文字表达准确,审查委员会一致同意通过审查。《规程》明确了基本农田划定的目的、任务、实施主体、技术方法与要求等;明确了基本农田划定相关表格的内容、图式、图例、图样,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要素属性结构,为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提供了规范要求。《规程》的编制,从技术层面上确保基本农田落地,提高了基本农田划定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技术规程的重要性中央始终高度重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刚刚结束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再次明确要求“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在这种背景下,为及时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特别是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要求,我们认真执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规定,再次联合农业部下发《通知》,部署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二、技术规程的重要性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特别是基本农田调查已经结束,全国农用地分等定级调查也已基本完成,基本摸清了现有基本农田的分布、数量、质量、地类等情况。第一次为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提供了真实的、较为全面的基础数据资料。
二、技术规程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要紧紧抓住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契机。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正在全国开展。基本农田划定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在规划修编中提前介入、有机结合,可以核实新规划编制中基本农田布局、面积、地类、质量等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确保基本农田布局更稳定、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增强新一轮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实施性。
二、技术规程的重要性“十二五”规划提出“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为首要目标”,要“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加快农村土地整理复垦”等,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着力提高耕地质量”,“探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要求为我们今后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和保护指明了方向,国土资源部正在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要求,紧锣密鼓制定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力争到2020年新建8亿亩高标准农田。
二、技术规程的重要性在新的形势和任务下,按照强化管控性保护、完善建设性保护、探索激励性保护的思路,今后一个时期内要将大力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作为耕地保护一项长期的中心目标,具体路径是“以整治促建设、以建设促保护”。划定后有三项重点任务:一是,推进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着力提高基本农田质量;二是,严格基本农田监管,实现永久保护;三是,搞好制度设计和政策研究,建立健全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激励性保护长效机制。
三、技术规程的内容
前言为规范基本农田划定(补划)工作,全面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与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福建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严之尧、朱留华、李相一、王磊、卢丽华、潘朝翔、黄盛玉、郧文聚、张中帆、陈桂珅、赵玉领、张晓玲、王庆宾、蒋文彪、吴洪涛、范延平。本标准参加编制人员:陈文强、林登标、张秋惠、杨枫、肖霖、陈莹、卢燕霞、刘章琳、吴昊、郭建民、朱繁。
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1.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基本农田划定(补划)的任务、原则、实施主体、技术方法、技术要求、流程、成果规范等。适用于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展的基本农田划定,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依法批准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或因依法认定的其他原因造成基本农田减少的补划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19231-2003土地基本术语GB/T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TD/T1004-2003农用地分等规程TD/T1014-2007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16-2007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7-2008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技术规程TD/T1019-2009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TD/T1023-2010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4-2010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5-2010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3.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基本农田capitalfarmland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3.2基本农田保护区landusezoneforthecapitalfarmlandprotection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和管理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3.3基本农田保护片(块)capitalfarmlandpreservationplot(patch)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划定的具体的基本农田地块。
3.4基本农田图斑capitalfarmlandparcel划定为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地类图斑。3.5基本农田划定designationofthecapitalfarmland根据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相关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基本农田空间位置、数量、质量等级、地类等信息的过程。3.6基本农田补划supplementofthecapitalfarmland根据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相关规定,对依法批准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基本农田减少,按照规定程序确定补充基本农田空间位置、数量、质量等级、地类等信息的过程。
3.7基本农田面积areaofthecapitalfarmland划定为基本农田的图斑地类面积。3.8利用等指数agriculturallandutilizationindex依据指定作物光温(气候)生产潜力指数、指定作物产量比系数、农用地自然质量条件和农用地利用水平,计算确定的农用地质量等别指数。3.9平均等指数agriculturallandaverageutilizationindex农用地利用等指数的面积加权平均数。
4.总则4.1任务4.1.1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布局,落实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进行基本农田划定。4.1.2对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或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农田减少情况进行补划。4.1.3记录基本农田日常变化信息,进行基本农田信息年度更新、统计与汇总。4.1.4查清基本农田质量等级,落实保护责任,设立保护标志。4.1.5建立并更新基本农田数据库。
4.2划定基本原则基本农田划定应遵循“依法依规、规范划定;确保数量、提升质量;稳定布局、明确条件”的基本原则,具体要求为:4.2.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已有基本农田保护成果为基础,综合运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与农用地分等成果,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4.2.2确保划定后的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4.2.3优先保留原有基本农田中的高等级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划定后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级应高于划定前的平均质量等级,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程度有所提高。4.2.4新划定的基本农田土地利用现状应当是耕地。
4.3补划基本原则基本农田补划应遵循占用与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具体要求为:4.3.1经依法批准建设占用的基本农田,补划面积应不低于建设占用的面积,质量等级不低于占用土地的质量等级。4.3.2违法占用或因各种原因造成损毁的基本农田应当依法复垦,复垦后不能作为基本农田的,补划的面积应不低于减少部分的基本农田面积,质量等级不低于减少部分的基本农田。4.3.3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农田减少的,本行政区域内现状基本农田面积已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指标的,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指标补划相应的面积,补划的质量等级不低于减少部分的基本农田。4.3.4补划的基本农田土地利用现状应当是耕地。
5.技术方法与要求5.1技术方法5.1.1基本农田划定技术方法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为基础,叠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结合实地勘察,对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成果进行核实、认定;综合确定基本农田保护片(块)边界,对其进行编号、记录;提取基本农田保护片(块)所对应的地类图斑现状信息;依据农用地分等成果,获取基本农田质量等级信息;依规范要求录入基本农田保护片(块)与基本农田图斑属性;建立数据库;落实保护责任,设立保护标志;编制基本农田划定成果。
5.1.2基本农田补划技术方法以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为基础,叠加依法审批或认定的占用(减少)基本农田和拟补划基本农田的范围,确定占用(减少)基本农田的空间位置、数量、质量等级、地类等信息;按照补划基本农田的要求,依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及农用地分等成果,综合选取补划为基本农田的耕地地块;落实保护责任,设立、更新保护标志;编制基本农田补划成果。
5.2技术要求5.2.1一致性5.2.1.1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农用地分等成果的套合、叠加、转绘中,应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为依据,进行坐标系、空间尺度的转换和空间位置的综合判定。5.2.1.2基本农田图斑边界原则上应与土地利用现状图斑边界相一致。存在切割图斑的特殊情况时,基本农田边界应有明显地面参照物和标志物。5.2.1.3基本农田划定(补划)面积应与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地类面积相一致,地类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认定的地类相一致。
5.2.2准确性5.2.2.1在各项成果中要认真做好成果分析和检查记录,基本农田划定(补划)的各地类图斑要做好记录,各类数据具备可追溯性。5.2.2.2基本农田编号具有唯一性。5.2.2.3各类属性注记准确完整。5.2.2.4图面清晰易读,数据库结构完整。5.2.2.5数据库、图件、表册、地块一致。5.2.3现势性5.2.3.1基本农田划定(补划)采用各项最新的基础资料。5.2.3.2通过基本农田日常变化信息的实时记录与登记,结合年度更新,确保基本农田划定(补划)成果的现势性,真实反映基本农田现状和变化。
6基本农田划定6.1流程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分为工作准备、方案编制与论证、组织实施、验收与报备四个阶段,具体见附录A。6.1.1工作准备6.1.1.1基础资料收集收集以下资料:a)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数据库、文本及说明;——涉及基本农田的规划调整有关成果和审批资料。b)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
c)已有基本农田保护资料——图件资料: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分布图;——表册资料:基本农田面积统计表、汇总表,基本农田台账等表册;——数据库资料:基本农田数据库;——文字资料:基本农田保护相关文字资料。d)农用地分等资料——农用地分等成果图件、数据库及相关技术报告。e)其他土地管理相关资料——建设项目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用地审批资料;——涉及基本农田的生态退耕及灾毁资料;——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相关资料。——岩石地球化学测量成果资料
6.1.1.2初步调查和分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应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建立已有的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的对应关系。通过内业核实和实地勘察,查清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基本农田地块现状信息,确保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图、数、实地一致;结合农用地分等成果,核实基本农田质量等级信息;综合分析可划定基本农田的空间位置、地类、数量、质量等级等。
6.1.2方案编制与论证6.1.2.1方案编制在初步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拟定基本农田划定方案,方案包括:a)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包括:划定方案文本及说明;拟划定基本农田清单(含地块坐落、片(块)编号、地类、面积、质量等级信息等);涉及划定的相关图件;划定前、后的基本农田汇总表等。b)相关附件包括:划定地块的实地勘验报告;相关部门意见;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数据库、文本及说明;其他必要附件等。6.1.2.2方案论证对于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应从组织、经济、技术、公众接受程度等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征求村民意见,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做好与相关方面的协调。经反复协调仍有异议的,应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审定。
6.1.3组织与实施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经审批通过的基本农田划定方案,根据划定的技术方法与技术要求开展划定工作,将基本农田落到具体地块,落实保护责任,及时设立统一规范的保护标志,编制、更新数据库、图件、表册等基本农田相关成果资料,填写基本农田划定平衡表,格式见附录B。
6.1.4成果验收与报备6.1.4.1成果验收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验收采取内业审核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按规定进行自检、初检和验收。依据最新土地利用调查成果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划定地块进行对比分析并实地核实。初检按照每个县(市、区)不低于新划入基本农田总面积50%的比例进行抽查;验收应按照不低于新划入基本农田总面积15%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核实。6.1.4.2成果报备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经验收合格后,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备案。报备内容: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相关工作报告等纸质资料;数据库等电子信息。
6.2工作要求6.2.1划定要求6.2.1.1继续保留的基本农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结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对已有基本农田保护成果进行对比分析,经核实确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布局要求的现状基本农田,继续保留划定为基本农田。6.2.1.2不得保留的基本农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结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对已有基本农田保护成果进行对比分析,现状基本农田中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及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布局要求且不可调整或达不到耕地质量标准的农用地,不得保留划定为基本农田。
6.2.1.3禁止划定为基本农田的耕地新划定的基本农田土地利用现状应当为耕地。下列类型的耕地禁止新划定为基本农田:a)坡度大于25度且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耕地、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b)因生产建设或自然灾害严重损毁且不能恢复耕种的耕地。c)受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耕地,或治理后仍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耕地。d)未纳入基本农田整备区的零星分散、规模过小、不易耕作、质量较差的低等级耕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结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对已有基本农田保护成果进行对比分析,在划定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应当提出基本农田调整的建议,并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6.2.2基本农田保护片(块)边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布局,结合管理需求,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其边界应参照实地有明显标示作用的线状地物、自然地貌、人工地物界线、行政区域界线、权属界线。6.2.3质量评价以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为基础,利用已有的农用地分等成果,逐一落实基本农田图斑对应的质量等级信息,并作相应记录。在划定过程中,应综合评价划定基本农田的质量等级信息,新划定基本农田各图斑的平均等指数应大于划出基本农田各图斑的平均等指数,确保划入基本农田的平均质量等级不低于划出基本农田的平均质量等级。
平均等指数计算公式:式中:K1——划出基本农田的平均等指数;K2——划入基本农田的耕地的平均等指数;Ki——第i个划出基本农田图斑的利用等指数;Si——第i个划出基本农田图斑的面积;Kj——第j个划入基本农田图斑的利用等指数;Sj——第j个划入基本农田图斑的面积。根据平均等指数,按照农用地分等确定的等级划分标准,确定划出、划入基本农田的平均质量等级。
6.2.4基本农田编号基本农田按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和基本农田图斑进行编号,其中: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编号为“12位行政村代码+4位保护片(块)号”组成,基本农田图斑编号为“16位保护片(块)编号+4位基本农田图斑号”组成。6.2.5基本农田保护责任6.2.5.1将划定后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村或村民小组,签订或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填写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一览表。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一览表格式见附录C。6.2.5.2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质量等级、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与处罚等。6.2.5.3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一览表以行政村为单位,包括下列内容:村民小组、四至范围、基本农田责任面积、所在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编号、质量等级、责任起始时间等,并加盖村公章,保护责任面积汇总数应等于该行政村基本农田面积汇总数。
6.2.6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界桩,标示出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保护责任人、保护片(块)号、保护起始日期、相关政策规定、示意图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基本农田标识使用及标志牌的设立规范见附录D。基本农田发生变动的地块,应及时设立或更新标志牌。
7基本农田补划7.1流程基本农田补划工作包括补划方案编制和论证,占用(减少)和补划基本农田的核实确认、成果编制、验收与上报四个阶段,具体见附录E。7.1.1工作准备同本规程6.1.1.1。7.1.2补划方案的编制和论证
7.1.2.1补划方案编制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包括:a)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包括:补划方案文本及说明;拟占用(或已占用、已减少)、拟补划地块清单(含地块坐落、片(块)编号、地类、面积、质量等级信息等);涉及占用(减少)和补划的相关图件;占用(减少)和补划基本农田汇总表等。b)相关附件包括:占用(减少)地块的实地勘验报告;相关部门意见;涉及基本农田的占用(减少)、补划相关资料;其他必要附件等。7.1.2.2补划方案论证同本规程6.1.2.2。
7.1.3占用(减少)基本农田的核实确认7.1.3.1依法批准建设占用的基本农田a)按照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结合已有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与农用地分等成果,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占用基本农田的空间位置、数量、质量等级、地类等信息。b)依法批准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后,依据批准文件复核确定占用基本农田的空间位置、数量、质量等级、地类。7.1.3.2依法认定的其他原因减少的基本农田因依法认定的灾毁等其他原因导致基本农田面积减少需补划时,依据依法认定文件确定的范围,结合基本农田数据库与农用地分等成果,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减少基本农田的空间位置、数量、质量等级、地类等信息。
7.1.4补划耕地地块的确认a)依据核实确认占用(减少)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等级,按照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要求,结合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与农用地分等成果,进行实地勘察,综合确定补划的耕地地块。
b)补划耕地各图斑的平均等指数应大于占用(减少)基本农田各图斑的平均等指数。式中:K1——占用(减少)基本农田的平均等指数;K2——补划为基本农田的耕地的平均等指数;Ki——第i个占用(减少)基本农田图斑的利用等指数;Si——第i个占用(减少)基本农田图斑的面积;Kj——第j个补划基本农田图斑的利用等指数;Sj——第j个补划基本农田图斑的面积。c)根据平均等指数,按照农用地分等确定的等级划分标准,确定占用(减少)、补划基本农田的平均质量等级。
7.1.5成果编制按照基本农田补划的技术要求,落实补划耕地的保护责任,及时设立、更新基本农田保护标志,更新基本农田数据库、图件、表册等基本农田相关资料,填写基本农田占用(减少)补划台账、基本农田占用(减少)补划一览表、年度基本农田占用(减少)补划汇总表,格式见附录F。7.1.6验收与上报7.1.6.1成果验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组织验收。7.1.6.2成果上报补划成果以年度为单位,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上报。上报成果包括当年占用补划后的基本农田数据库、图件、表册等。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成果的审核和监督。
7.2工作要求a)依法依规,符合相关技术要求;b)依据补划的技术方法与要求,在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基础上,及时更新基本农田相关成果。
8基本农田成果日常变更记录与年度更新8.1日常变更记录以基本农田划定(补划)成果为基础,结合有批准权限部门提供的依法批准和认定文件,对日常管理中发生的依法占用(减少)和补划进行日常变更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依法占用(减少)和补划基本农田的空间位置、数量、质量等级、地类等变化信息。日常变更记录的方式,各地可结合实际自行决定。
8.2年度更新、统计、汇总8.2.1年度更新内容a)依法占用(减少)补划基本农田国土资源日常管理中发生依法占用(减少)和补划的基本农田,依据有权部门提供的依法批准文件,结合日常实时变更记录,于年末开展成果更新工作。b)地类变化情况因农业结构调整、违法占用等未经批准导致基本农田地类变化的情况,结合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于年末统一开展基本农田地类变更。8.2.2年度更新方式与时点a)年度更新包括基本农田数据库、图件、表册等相关成果的更新,并统计汇总。b)基本农田年度更新的时点与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点保持一致。
9图件编制9.1编制内容基本农田图件为按照一定比例尺制作的准确反映基本农田布局、数量、土地利用现状等信息的图件,包括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分布图。基本农田保护图、分布图的编制是在全要素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的线划图上,以相应的图例图示,反映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的空间位置与编号,加注基本农田界桩和保护牌设立的信息。各地可结合自身实际工作需要自主选取基本农田图件类型。9.2编制方法和要求9.2.1编制方法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中,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和基本农田图斑的边界,加注编号,经图面整饰,直接生成基本农田保护图和分布图。
9.2.2编制要求a)基本农田保护图、分布图的比例尺应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形成的同级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相一致;b)基本农田图斑边界坐标串应与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坐标串一致,特殊情况分割图斑除外;c)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界线用红色实线表示,并加注保护片(块)编号;d)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编号注记形式为JA,J表示基本农田,A表示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编号。图面标注时,编号可按“12位行政村代码+4位保护片(块)号”标注,也可只标注4位保护片(块)号;
e)基本农田图件中,基本农田、基本农田占用(减少)地块、基本农田补划地块应分别赋色,图例见附录G;f)图廓内外整饰要素包括:图名、图幅号、指北针、比例尺、图例、数学基础、编制时间、编制单位等,图件样式见附录H;g)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的图名标注“基本农田保护图”和“图幅号”(“图幅号”注在下面);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的图名标注“××乡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分布图的图名标注“××县基本农田分布图”;h)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的图幅右下角注明数学基础、编制时间,图幅左下角注明编制单位;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分布图的图幅右下角注明编制单位和编制时间。
10基本农田数据库基本农田数据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要素与基本农田专题要素。土地利用现状要素采用《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2007)的规范要求,基本农田专题要素采用附录I规范要求。
11数据汇总与表册编制11.1统计汇总11.1.1面积统计在完成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工作的基础上,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对基本农田的面积、地类等信息进行统计。11.1.2逐级汇总基本农田面积按村级-乡级-县级自下而上逐级进行汇总。11.2表册编制编制县、乡、村三级基本农田现状登记表与汇总表,并加盖各级人民政府公章。现状登记表与现状汇总表的编制格式见附录J。基本农田划定平衡表、基本农田占用(减少)补划台账、基本农田占用(减少)补划一览表、年度基本农田占用(减少)补划汇总表等依据规范要求编制。
12成果检验12.1成果内容12.1.1基本农田划定成果a)文字成果: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工作总结报告、检验分析报告等相关文字资料等;b)基本农田数据库;c)基本农田表册:基本农田现状登记表、现状汇总表、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一览表、基本农田划定平衡表等;d)基本农田图件: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分布图;e)其他成果: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设立情况等成果资料。
12.1.2基本农田补划成果a)文字成果:基本农田补划申请、方案、技术报告、论证意见及相关文字资料等;b)基本农田数据库;c)基本农田表册:基本农田现状登记表、基本农田现状汇总表、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一览表、基本农田占用(减少)补划台账、基本农田占用(减少)补划一览表、年度基本农田占用(减少)补划汇总表等;d)基本农田图件: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分布图;e)其他成果: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等。
12.2检验要求a)基本农田划定(补划)过程依法、合规;b)采用的资料真实、合法、实时;c)基本农田数据库、图、表、册等数据成果齐全,并与实地一致;d)基本农田数据库内容完整,各类要素齐全,属性结构正确,拓扑关系正确;e)基本农田保护图、分布图的比例尺选取符合要求;图内外要素齐全,图面清晰可读;图外整饰完整、规范;f)各类表格、台账齐全,编制符合规范;g)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及时签定或更新,责任内容完整明确,保护责任一览表齐全;h)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设立规范;i)划定的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地类等符合本规程要求;j)基本农田划定地块实地核实比例符合要求;k)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检查验收办法。
13附则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四、案例分析
1.桥林镇兰花塘村村委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一案案例分析[基本案情]2000年,浦口区两村合并新建成桥林镇兰花塘村,建村后村委会一直无办公场所。2005年村党支部研究决定建设村委会办公楼,经反复考证,选择了宁乌路西侧本村七组一块约2.86亩地块。为顾及农民利益,村委会与村民七组签订协议并进行了补偿。但在尚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前提下,村委会于2005年9月擅自开工建设。至市国土部门本案立案调查时,已建有房屋基础建筑约200平方米及近百米围墙,实际占用本村七组基本农田面积约1904.8平方米。[处理]该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该村村委会立即改正该地块土地违法行为,恢复原种植条件。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兰花塘村党支部书记王某,由相关部门依法做出了免去村党支部书记及“桥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行政处分。
[分析]基本农田保护历来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对占用、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也是土地执法监察部门重点打击的对象。本案中村委会为了建造固定办公场所,以便更好地开展日常工作,为村民服务,其初衷是好的。同时也及时对农民进行了补偿,未引发任何社会不稳定。但是,在未经依法批准的前提下,擅自开工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破坏了原有种植条件,必须依法进行处罚。
2.案例分析:牺牲基本农田招商引资的代价[案情]江苏省某县为招商引资,以优厚条件吸引某公司客户前来投资办工厂。该客商选址在H镇,占地100亩,属基本农田。客商与H镇G村村民小组签订了租用土地协议书,双方约定租用期限为30年。鉴证单位为H镇人民政府与H镇G村村委会。租地协议签订后,该客商对所租土地进行工程施工,部分耕地耕作层遭严重破坏,面积约50亩。该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对此案进行了查处。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案件所涉人员得到相应处理。村民小组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处以没收非法所得,所签订的租地协议无效;对该客商处以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筑物和构筑物,并处以罚款;该县纪检、监察机关分别给予H镇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责成H镇人民政府对所破坏的耕地尽快组织复耕。
[分析]本案中,该集体经济组织出租集体土地给某公司用于非农业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因此,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该项目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严重违反了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即: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第十六条“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3.宁河县造甲镇冯台村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例分析2008年4月7日,经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造甲镇冯台村冯某在本村个人责任田里搭建水泥预制板活动板房,用于养殖蘑菇。经我局调查核实,冯某个人责任田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现状为基本农田,占地面积约2亩,所建房屋为水泥预制板活动房屋,建筑面积为1235平方米。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行为已构成违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又先后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了“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改正,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张某于2008年4月20日自行拆除完毕。
通过该案例分析得出:张某在自家责任田里建设用于养蘑菇的用房,擅自改变基本农田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张某在自家责任田里搭建蘑菇房,属于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破坏耕地种植条件,属于土地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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