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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UD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PCJJ/T×-20××备案号J×-20××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程Specificationforconstructionsitesupervisionandmanagementinformationsystem20××-××-××发布2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程SpecificationforconstructionsitesupervisionandmanagementinformationsystemCJJ/T***-20**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年×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北京
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程。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系统体系架构4数据内容及采集传输要求5监管信息系统功能要求6系统接口与数据共享管理7系统安装部署8系统运维管理。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本规程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本规程参编单位:北京广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研究院保定市建设市场稽查大队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粤建三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腾晖信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共友时代(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格瑞利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创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鹏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VIII
苏州云联智慧信息技术应用有限公司本规程参加单位: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中心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中心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清华大学同济大学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哈尔滨市建设安全监察站北京市海淀区质量监督站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倪江波崔涛米文忠张晓光黄玉芳张春晖黄俭安民洙陶斌辉赵鸿翔杨富春蒋俊翟永波龙凤赵伟张文忠高苏新刘世江齐飞殷平张学军王通董松马永铭郑崴谭丁文马世彬王海鹏卢欣杰李昆汤百川李建功唐菁张军康丽贞林磊冉晓蓉狄晓靓方浩金卫华李文娟薛学轩李洪鹏张楠关贤军王大通张勇张洪涛付麓俊曾于祥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VIII
目次1总则12术语和符号22.1术语22.2符号33系统体系架构43.1系统结构框架43.2系统运行模式64数据内容及采集传输要求84.1数据内容要求84.2质量监管数据采集传输要求94.3安全监管数据采集传输要求104.4环境监管数据采集传输要求114.5现场视频监控采集传输要求135监管信息系统功能要求145.1一般规定145.2移动监管通子系统145.3协同监管子系统155.4质量监管子系统175.5安全监管子系统195.6环境监管子系统205.7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子系统225.8视频监控子系统245.9基础数据管理子系统255.10应用维护子系统266系统接口与数据共享管理286.1一般规定286.2移动监管通子系统的接口286.3协同监管子系统的接口296.4质量监管子系统的接口296.5安全监管子系统的接口306.6环境监管子系统的接口306.7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子系统的接口306.8视频监控子系统的接口316.9数据共享管理317系统安装部署327.1系统运行环境327.2质量监管设备安装部署规定327.3安全监管设备安装部署规定337.4现场环境监管设备安装部署规定347.5视频监控设备安装部署规定358系统运维管理38VIII
8.1系统日常运维管理388.2分级权限管理388.3数据更新维护管理398.4扩展与升级管理39附录A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基础数据指标表41附录B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数据指标表43附录C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管数据指标表46附录D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监管数据指标表50附录E环境监测数据标识符取值表51本规程用词说明52引用标准名录53附条文说明54VIII
Contents1GeneralProvisions·········································································12TermsandSymbols·········································································22.1Terms···················································································22.2Symbols····················································································33SystemArchitecture·········································································43.1FrameworkofSystem···············································43.2RunningModeofSystem····························································64DataContentandRequirementsofDataAcquisitionandTransmission·········84.1RequirementofDataContents·····················································84.2RequirementofQualitySupervisionDataAcquisitionandTransmission··94.3RequirementofSafetySupervisionDataAcquisitionandTransmission104.4RequirementofEnvironmentSupervisionDataAcquisitionandTransmission·····················································································114.5RequirementofLiveVideoSurveillanceDataAcquisitionandTransmission135FunctionsRequirementofSupervisionandManagementinformationsystem··14VIII
5.1GeneralRequirements·····························································145.2MobileSupervisionSubsystem···········································155.3CooperativeSupervisionSubsystem············································165.4SupervisionSubsystemonQuality······································175.5SupervisionSubsystemonSafety·········································195.6SupervisionSubsystemonEnvironment······························215.7ManagementSubsystemonFieldStaffwithRealName···················225.8SharedServicesSubsystemonLiveVideoSurveillance················245.9ManagementSubsystemonBasicData·········································255.10MaintenanceSubsystemonApplications······························266SystemInterfacesandManagementonDataSharing································286.1GeneralRequirements··················································286.2InterfaceofMobileSupervisionSubsystem··················286.3InterfaceofCooperativeSupervisionSubsystem··················296.4InterfaceofSupervisionSubsystemonQuality···············296.5InterfaceofSupervisionSubsystemonSafety··················306.6InterfaceofSupervisionSubsystemonEnvironment············306.7InterfaceofManagementSubsystemonFieldStaffwithRealVIII
Name····306.8InterfaceofSharedServicesSubsystemonLiveVideoSurveillance···316.9ManagementonDataSharing·······················································317SystemInstallationanddeployment················································327.1SystemRunningEnvironment··················································327.2RequirementsforDeploymentofQualitySupervisionEquipment·······327.3RequirementsforDeploymentofSafetySupervisionEquipment·······337.4RequirementsforDeploymentofEnvironmentSupervisionEquipment··347.5RequirementsforDeploymentofVideoSurveillanceEquipment········358SystemMaintenanceManagement···················································388.1RoutineSystemMaintenanceManagement····································388.2HierarchicalRightsManagement········································388.3ManagementonSystemDataUpdatingMaintenance·······················398.4ManagementonExpansionandUpgrade·····································39AppendixATableofBasicDataIndexonConstructionSite················41AppendixBTableofSupervisionDataIndexonConstructionQuality····43VIII
AppendixCTableofSupervisionDataIndexonConstructionSafety·····46AppendixDTableofSupervisionDataIndexonEnvironmentofConstructionSite·······························································································50AppendixETableofEnvironmentMonitoringDataIdentifierValues·······51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52ListofQuotedStandards········································································53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54VIII
1总则1.0.1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日常行为监管,规范施工现场作业行为,监测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状况等,促进绿色施工、文明施工,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人员、现场环境等方面监管的水平,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设计、建设、部署、运行维护等。1.0.3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90
1术语和符号2.1术语2.1.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ArchitectureConstructionSiteSupervisionInformationSystem基于计算机软硬件和网络环境,集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基础数据、质量监管数据、安全监管数据、环境监管数据、现场从业人员数据以及地理信息数据、视频监控数据等多种数据资源,通过多部门信息共享、协同工作,实现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环境秩序以及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分析评价的计算机应用系统。本规程中简称为系统。2.1.2建筑工程ArchitectureConstruction主要限定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本规程所指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范围主要限定于建筑工地围墙以内,包括施工区、办公区和生活区。2.1.3协同监管CooperativeSupervision将信息收集、案件建立、案件处理、处理反馈、核查结案、综合评价等环节相关联,实现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多单位之间日常工作和相关信息的协同处置监管的行为。2.1.4事件Event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环境、人员管理秩序受到影响或破坏,需要施工现场相关单位处理并使之恢复正常、符合标准的现象和行为。90
2.1.5案件Case需要处置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问题。2.2符号GIS地理信息系统GeographyInformationSystemGNSS全球卫星导航系统GlobalNavigationSatelliteSystemGPS全球定位系统GlobalPositioningSystemNFC近距离无线通讯技术NearFieldCommunicationONVIF开放型网络视频接口论坛OpenNetworkVideoInterfaceForumRFID无线射频识别RadioFrequencyIdentification90
1系统体系架构3.1系统结构框架3.1.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图3.1.1)应包括移动监管通子系统、协同监管子系统、质量监管子系统、安全监管子系统、环境监管子系统、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子系统、(现场)视频监控子系统、基础数据管理子系统、应用维护子系统,宜包括数据交换子系统,可与上级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配合建设。图3.1.1系统基本结构框架3.1.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移动监管通子系统应利用智能移动终端实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监管、安全监管、环境监管、人员管理等信息采集、信息填报、任务接收、处理反馈等功能。3.1.3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协同监管子系统应90
实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所发生各类事件(质量监管、安全监管、环境监管、人员管理等)信息的收集、案件建立、案件处理、处理反馈、核查结案、综合评价等功能,实现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之间信息同步、协同工作和协同督办。协同监管子系统应与质量监管子系统、安全监管子系统、环境监管子系统、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子系统、视频监控子系统等多个子系统实现对接。3.1.4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监管子系统应实现对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场建筑材料及建筑构配件的质量、施工重要工程分部验收和过程关键节点等的质量监管功能。3.1.5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子系统应实现对各工程安全责任主体的安全行为、现场机械设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施工过程关键节点等的安全监管功能。3.1.6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监管子系统应实现对现场噪声、工地扬尘、工地小气候气象等环境质量因素的监测与管理功能。3.1.7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子系统应实现对现场从业人员的身份识别、从业资格判定、考勤管理等功能。3.1.8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子系统应实现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材料加工区、施工作业面等主要部位的视频监控功能,并宜通过信息共享,统一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管、安全监管、环境监管、人员管理等提供视频监控共享服务。3.1.9基础数据管理子系统应实现对地理空间数据及建筑工程项目、企业、项目人员、施工设备、工程材料等数据的管理、维护功能。90
3.1.10应用维护子系统应实现对机构、人员、业务、工作表单、地图、工作流等相关信息的配置功能。3.1.11数据交换子系统应实现系统各类数据的交换,交换信息可包括案件信息、案件办理信息、综合评价信息等,并宜采用云平台架构实现信息共享和交换。3.2系统运行模式3.2.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业务流程(图3.2.1)应包括信息收集、案件建立、案件处理、处理反馈、核查结案五个阶段。图3.2.1系统业务主要流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业务流程应符合下列要求:1信息收集阶段的信息来源应包括建设主管部门检查记录、监理单位检查记录、建设单位自查记录、视频监控抓取记录、群众举报信息以及监测设备自动采集数据等。检查方式宜包括实地巡查、视频监控、群众举报、监测设备自动采集和传输等。90
2案件建立阶段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发现的质量监管、安全监管、环境监管、人员管理等问题,实现单独案卷的建立,批转处理到工程责任主体单位等功能。3案件处理阶段应实现将问题处理结果录入,并应反馈给相关单位等功能。4对于一般性的事件,在处理完毕后应直接由监理单位人员进行核查结案;对于较为重大或复杂的事件,应增加处理反馈阶段,将问题处理结果反馈给建设主管部门等功能。5核查结案阶段应实现监理单位、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核查、上报,核查信息与处理信息一致予以结案,否则重新处理等功能。3.2.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宜运行于政务外网或互联网,系统安全与保密应遵循国家信息系统安全与保密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190
数据内容及采集传输要求4.1数据内容要求4.1.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数据库应包括地理空间数据、基础数据、质量监管数据、安全监管数据、环境监管数据、业务数据、系统运行支撑数据等。4.1.2地理空间数据应包括基础底图数据、建筑工地分布图数据;宜包括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分布图数据以及现场人员位置轨迹图数据等。4.1.3基础数据应包括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信息、各方责任主体信息、人员信息等。具体数据指标见附录A,并宜根据需要扩展。4.1.4质量监管数据应包括建筑工程结构实体检测、施工过程(质量关键点)检测等的现场检测记录、试验检测记录、分部分项施工验收记录、竣工验收记录等,宜包括施工组织方案、行政处罚数据等。具体数据指标见附录B,宜根据需要扩展。4.1.5安全监管数据应包括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行为数据、施工现场人员作业行为数据、施工机械设备运行数据、安全防护设施数据。数据内容宜包括检查、验收记录表、照片、视频等。安全教育、安全施工组织方案等资料宜一并采集、管理。具体数据指标见附录C,宜根据需要扩展。4.1.6环境监管数据应包括工地扬尘监测数据、现场环境噪声监测数据、工地小气候气象监测数据等。具体数据指标见附录D,宜根据需要扩展。90
4.1.7业务数据宜包括系统运行过程中的建设主管部门检查记录、监理单位检查记录、建设单位自查记录、公众举报数据、核查数据、业务案件数据、业务流转数据、业务督办数据、业务表单数据、机构人员角色数据、综合评价结果数据等。4.1.8系统运行支撑数据宜包括机构人员角色配置、业务配置、工作流配置、地图使用配置、工作表单定义、惯用语定义、统计报表定义、专题图层配置等数据。4.2质量监管数据采集传输要求4.2.1质量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宜包括移动终端和传感设备。采集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数据采集设备应具有无线通讯模块、导航定位模块(GPS或北斗系统),应能实现远程数据传输。2数据采集设备应具备自动校时、自检功能。3数据采集设备应具备本地存储数据能力。4数据采集设备应有备份电源。4.2.2质量监管数据应支持网络传输。数据传输应符合下列规定:1质量监管数据的传输应采用开放的数据通信协议,并应采取加密措施。2质量监管数据远程传输效率不宜低于5s/次。3质量监管数据传输应具备断点续传功能。4.2.3质量监管数据的格式、内容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90
4.2.4质量监管数据的处理与存储应符合下列规定:1质量监管数据应随工程进度同步生成,汇总归并入工程档案,以真实反映工程实际质量情况。2质量监管数据应采取安全措施,严禁发生任何修改、截留、泄露监管数据。3质量监管数据应作为工程档案长期保存。4.3安全监管数据采集传输要求4.3.1安全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宜包括移动终端和传感设备。采集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数据采集设备应具有无线通讯模块、导航定位模块(GPS或北斗系统),应能实现远程数据传输。2数据采集设备应具备自动校时功能。3数据采集设备应具有自检功能。应实时记录传感器故障信息,并应同时通知操作员。4数据采集设备应具备本地存储数据能力。5数据采集设备的在线率不应低于98%。6数据采样周期不宜大于100ms。7数据采集设备应有备份电源。4.3.2安全监管数据应支持网络传输。数据传输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全监管数据的传输应采用开放的数据通信协议,并应采取加密措施。90
2安全监管数据远程传输频率不宜超过10s/次。3安全监管数据传输应具备断点续传功能。4.3.3安全监管数据的格式、内容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4.3.4安全监管数据的处理与存储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全监管数据应采取加密存储措施。任何修改不得改动原始数据,并应做好修改记录。2安全监管数据采集设备的系统参数录入和更改应由设备管理人员操作,并应设置密码保护。对关键数据的修改应保留修改前的历史记录以及修改人的信息。3安全监管报警信息应及时进行声光、语音或文字提示。在达到标定的阀值时,应向管理者发出报警信号,并完整记录报警信息。4安全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及其软件系统应具有数据导出功能,支持安全监管信息的导出。5安全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及其软件系统应具有自动存储、备份、手动选择恢复数据的功能。4.4环境监管数据采集传输要求4.4.1环境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宜包括颗粒物(扬尘)在线监测仪、噪声在线监测仪及其他专业移动终端和传感设备。数据采集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集设备应具备无线及有线通讯模块、导航定位模块(GPS或北斗系统)。90
2颗粒物(扬尘)在线监测仪数据采集频率不应高于1次/min。3噪声在线监测仪测量值应以等效声级Leq(A)/min为统计单位。4.4.2颗粒物(扬尘)、噪声监测值超出预设值或异常时,应进行现场取证,供后期分析判定使用。4.4.3环境监管数据传输应支持网络传输。数据传输应符合下列规定:1环境监测仪器应实现数据采集与上传功能,支持向多用户传输数据。2环境监测仪器应具备监测数据补传功能,同时应记录补传标识。4.4.4环境监管数据的格式、内容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扬尘监测数据应保留至小数点后3位;噪声声级监测数据应保留至小数点后1位。2扬尘监测数据宜根据现行行业标准《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进行异常值取舍;噪声监测数据宜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规定进行异常值取舍。所有无效数据均应标注标识符,不参加统计,但应在原始数据库中予以保留。3采集的噪声数据应按不同时间(昼夜)分别处理。4应将采集的数据进行有效性判定,并做标识符。标识符取值见附录D。4.4.5环境监管数据的存储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现场端的颗粒物(扬尘)及噪声在线监测的数据存储时间90
不应少于6个月。2服务器端的颗粒物(扬尘)及噪声在线监测的数据存储时间不应少于1年。3环境监测的取证数据存储时间不应少于6个月。4.5现场视频监控采集传输要求4.5.1现场视频监控采集传输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技术规范》JGJ/T292的要求。4.5.2现场视频监控信号的传输应保证稳定,宜综合考虑普通网缆、光缆、WIFI等方式;100m之内宜采用普通网缆,超过100m宜采用光缆;在不便布线的恶劣环境宜采用无线网络传输。4.5.3视频监控设备应遵循ONVIF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28181技术要求,应满足现场视频监控设备之间互联互通要求。4.5.4视频监控采集信息应至少保留一个月。有条件的宜长期保存。90
1监管信息系统功能要求5.1一般规定5.1.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应建立移动监管通子系统、协同监管子系统、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子系统、视频监控子系统、应用维护子系统,宜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分批建立质量监管子系统、安全监管子系统、环境监管子系统、基础数据管理子系统。5.1.2质量监管子系统应与协同监管子系统对接。质量监管子系统中产生超限或异常的记录时,应自动在协同监管子系统中产生案件记录,案件核查结案应依据质量监管子系统中的记录。5.1.3安全监管子系统应与协同监管子系统对接。安全监管子系统中产生超限或异常的记录时,应自动在协同监管子系统中产生案件记录,案件核查结案应依据安全监管子系统中的记录。5.1.4环境监管子系统应与协同监管子系统对接。环境监管子系统中产生超限或异常的记录时,应自动在协同监管子系统中产生案件记录,案件核查结案应依据环境监管子系统中的记录。5.1.5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应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管、安全监管、环境监管等提供图像共享支持。5.1.6各系统应采用GIS技术,应在一张底图基础上集成工地分布图、监管设备分布图等专题图。5.2移动监管通子系统5.2.1移动监管通子系统90
应在移动终端上实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环境、人员等信息采集、信息填报、任务接收、处理反馈等功能。具体宜包括信息采集、巡查上报、任务接收、处理反馈、核查上报等模块。5.2.2移动监管通子系统宜根据不同的角色设计不同的版本。管理版应面向建设主管部门的现场执法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企业版应面向各方责任主体的业务经办人员或相关管理人员。5.2.3信息采集功能应通过智能移动终端采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或投诉情况。采集的信息宜包括文本、图像、声音和位置信息等,并对事件或案件进行正确分类后,及时传送到协同监管子系统。5.2.4巡查上报功能应通过智能移动终端上报表单信息、事件或案件发生的地理位置、照片和声音等信息。5.2.5任务接收功能应能及时接收定期巡检、处理反馈、核查上报等任务信息。应能查看近期个人的任务安排、任务列表及完成情况等。5.2.6处理反馈功能应能通过移动智能终端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发现的各项任务(案件)进行事项调查,填写问题核实信息、处理情况反馈信息,并应上报给协同监管子系统。5.2.7核查上报功能应实现对处理反馈的情况进行核查,确认案件问题的解决情况,并应填写核查意见上报给协同监管子系统。5.3协同监管子系统5.3.190
协同监管子系统应实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各类案件(质量、安全、环境、人员等)的建立、处理、处理反馈、核查结案、综合评价等功能,宜实现施工现场全方位监管信息的查询统计、基于GIS技术的一张图管理功能。5.3.2案件建立应支持手工录入方式。同时协同监管子系统应做好与质量监管子系统、安全监管子系统、环境监管子系统、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子系统、视频监控子系统等子系统之间的接口。当这些子系统中发现超限或异常的记录时,将自动在协同监管子系统中创建案件记录。5.3.3协同监管子系统应基于工作流技术通过批转实现案件记录从建立、处理、处理反馈到核查结案的全闭环管理。5.3.4协同监管子系统宜实现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案件处理的督办和催办。5.3.5监督评价功能宜实现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环境、人员、绿色施工等多方面的综合评价。5.3.6综合查询功能应实现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综合信息的查询,查询内容应包括项目、设备、物资、值班、考勤、计划、通信录等多种信息。具体宜包括基础数据查询、专题监管信息查询、报警信息查询、查询结果推送等模块。5.3.790
统计分析功能应实现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综合信息的统计与分析,并应以直观易懂的表达方式显示数据变化。具体应包括基础数据统计、现场资源应用情况分析、专题监管信息统计分析、报警信息统计分析等模块。统计分析功能应支持针对单个工地、区域多个工地的统计。5.3.8基于GIS技术的一张图管理功能应实现在一张底图基础上集成工地分布图、监管设备分布图等专题图。5.4质量监管子系统5.4.1质量监管子系统应实现对从业人员行为、建筑材料、施工过程关键节点等各要素、各环节的质量监管功能。具体宜包括从业人员质量行为监管、建筑材料质量监管、结构实体质量监管、施工过程(关键点)质量监管等模块。5.4.2从业人员质量行为监管功能应实现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有关工程质量行为的有效管理。具体应具备下列功能:1应能核验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见证人员、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标准员等关键岗位人员从业资格证书。2应建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见证人员、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标准员等关键岗位人员质量行为记录档案。5.4.3建筑材料质量监管功能应实现对施工现场所用建筑材料的质量检测全过程的有效监管。具体宜包括下列功能:1现场取样宜采用植入电子标签或固定二维码标签等方法对样品进行唯一性标识,并利用定位、拍照等方法确保见证取样送检过程中样品不被更换。其中,针对混凝土或砂浆等现场制模样品宜采用植入电子标签方法,针对钢筋、防水材料等非现场制模样品宜采用固定二维码标签。90
2材料检测过程中若出现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时,宜自动预警并即时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启动相关程序以确保问题闭合处理。3材料检测报告应能在施工现场被有效验证真伪并及时归入工程档案。5.4.4结构实体质量监管功能应实现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现场检测全过程的有效监管。具体宜包括下列功能:1应实现对检测方案、检测计划的登记、汇总和查询。宜自动比对并验证相关检测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资格以及检测设备的检定有效性。2应实现对现场检测的全过程监管,宜包括检测数据的自动采集和上传、检测过程的视频或拍照。3现场检测报告应能在施工现场被有效验证真伪并及时归入工程档案。5.4.5施工过程关键点监管功能宜实现对施工现场岗位人员管理、施工记录数据采集、检验批验收数据采集、分部分项验收数据采集、实时数据分析预警、施工进度监管等。具体应包括下列功能:1岗位人员管理应实现岗位人员设置、人员资质审核、人员变更审核。2施工记录数据采集、检验批验收数据采集、分部分项验收数据采集应实现施工记录数据、施工现场影像的采集,以及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采集数据的审核。90
3实时数据分析预警应依据施工和验收规范,验证采集的实时数据,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风险点并进行预警。4施工进度监管应实现对施工进度的自动汇总,与计划进度对比。5.5安全监管子系统5.5.1安全监管子系统应实现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行为的监管。宜包括从业人员安全行为监管、现场机械设备运行安全监管、较大危险源监测等功能模块。5.5.2从业人员安全行为监管功能宜实现人员信息管理、安全生产职责、危险源和安全法律法规管理、安全生产运行与监控、劳务实名制管理等。5.5.3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监管功能宜实现机械设备备案、安拆情况、过程安全评定、维修保养、延期办理、使用过程的监管及实时预警等。具体宜包括下列功能:1应建立机械设备产权单位、安(拆)单位、从业人员、设备、项目、安全隐患等统一的信息库。2应包括机械设备的产权登记、使用备案、安装、检测、使用、拆卸以及注销等产权备案业务流程的统一监督管理。3应维护建筑起重机械及设备安全保护装置的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4应记录建筑起重机械及设备安全保护装置的检测信息,能生成检测报告。90
5应通过前端传感设备或移动终端设备记录施工现场采集和检查的安全隐患信息。6应以表格、统计图的格式对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并输出结果。7应具有分级授权管理功能,实现分级管理,按角色权限进行授权访问。8宜对机械设备的产权单位、安(拆)单位、从业人员建立信用评价体系。5.5.4较大危险源监测功能宜实现危险源监测方案备案登记、危险源安全巡检纪录、危险源监测数据实时上传、根据分析结果值超限程度确定报警级别并自动报警、报警问题的追踪处理及解除警报等。较大危险源监测数据应符合下列规定:1较大危险源监测应包括但不限于深基坑安全监测、高支模安全监测等。2深基坑安全监测数据应包括边坡或支护桩水平位移数据、竖向位移数据等。3高支模安全监测数据应包括高支模整体水平位移数据、模板沉降数据、立杆轴力数据、杆件倾角数据等。5.5.5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应能将工地上产生的危险、违章操作等情况及时通知给相关人员。5.6环境监管子系统5.6.190
环境监管子系统应提供工地扬尘监测、现场环境噪声监测、工地小气候气象参数监测、超标辅助判定、报警提示、用户服务等功能模块,宜提供智能降尘等功能模块。5.6.2工地扬尘监测功能应实现颗粒物(扬尘)监测分布点的查询定位、工地具体信息查询、颗粒物监测实时及历史数据的查询、统计、图表分析。5.6.3现场环境噪声监测功能应实现噪声监测分布点的查询定位、噪声监测实时及历史数据的查询、统计、图表分析等。5.6.4报警提示功能应实现扬尘报警提示、噪声报警提示和离线报警提示等。具体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施工现场的扬尘监测平均值超限时,扬尘报警提示功能应实现即时报警提示,并通过短信或邮件的形式发送到相关监管单位。2当施工现场噪声监测平均值超限时,噪声报警提示功能应实现即时报警提示,并通过短信或邮件的形式发送到相关监管单位。3当施工现场监测设备发生数据采集中断故障时,离线报警提示功能应实现即时报警提示,并通过短信或邮件的形式发送到相关监管单位。5.6.5用户服务功能应实现实时及历史数据、统计分析报表的查看和下载。5.6.6工地小气候气象参数监测功能宜记录施工现场的温度、湿度、风速、风向、气压等五气象参数,并能通过气象参数辅助判定采集数据的有效性。5.6.7超标辅助判定功能宜实现当扬尘或噪声超标时能自动取证,90
辅助扬尘或噪声的超标判定。5.6.8智能降尘功能是指通过工地安装的喷淋装置与在线监测系统的连接,根据超标辅助判定结果自动触发或定时触发。智能降尘功能宜通过对温度、湿度、扬尘浓度、洒水时间、红外延时时间、洒水次数及时间等的设定,实现自动化、智能化降尘控制。5.7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子系统5.7.1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子系统应以居民二代身份证为实名制基础信息来源,结合身份识别技术,实现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普通从业人员的实名制监管。5.7.2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子系统涉及的用户宜包括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5.7.3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信息应包括人员基本信息、用工信息等,宜包括身份识别信息、预警信息、诚信评价信息、薪资信息、培训信息等。5.7.4现场从业人员身份识别功能宜适应技术发展,选择成熟度高、适宜大规模应用的身份识别技术。5.7.5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子系统功能应包括实名制信息管理、实名制验证、预警分析、诚信信息评价等模块,宜包括薪资管理、培训管理等模块。5.7.6实名制信息管理功能宜具备实名制信息采集、身份识别信息采集、从业人员入职、从业人员离职等功能。90
5.7.7实名制验证功能应实现从业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身份识别验证操作,以及验证记录的查询和分析。具体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各出入口设置实名制身份识别设备,要求从业人员进出施工现场时进行身份验证。2实名制身份验证设备应具备实时通讯能力,应可将验证记录实时上传至系统。3系统应提供通过班组、姓名、身份证号码、时间等条件查询验证记录,以及验证情况周报、月报等分析功能。5.7.8预警分析功能应实现针对从业人员用工和薪资发放情况的分析提醒及处理功能。具体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从业人员入职后,一个周期内未有领薪情况应发出预警。2对从业人员离职后,未结清工资情况应发出预警。3应以手机短信、站内消息等多种形式将预警信息提醒给相关单位,允许相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最终由监管部门完成处理。5.7.9诚信信息评价功能应实现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之间互相评价,监管部门对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或不良行为进行评价,以及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信息查询的功能。5.7.10薪资管理功能宜实现从业人员考勤信息、领薪管理等功能,宜作为地方工资保障金、农民工工资专户等制度的工资发放依据。5.7.11培训管理功能宜实现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等功能。90
5.8视频监控子系统5.8.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安装一定数量的摄像头,建立现场视频监控信息系统,监视现场安防、安全、环境等方面,将现场情况实时上传至各管理部门;管理部门亦可远程控制现场监控摄像头,对施工现场重点部位进行观察和比对等。5.8.2视频监控子系统应实现现场视频实时查看、视频回放、云台远程控制、视频存储、视频备份、报警检索、统一校时、字符叠加、视频轮巡、前端智能分析、故障报警等功能。5.8.3现场视频实时查看功能应支持摄像头设备分组布局、多画面同时预览、视频轮巡、实时监听前端现场声音及语音对讲。5.8.4现场视频回放功能应能通过IP、时间、报警类型等方式进行录像检索,查看过去某一时间段的监控录像。应支持多路同步回放、全屏回放、视频摘要等功能。5.8.5云台远程控制功能应能远程控制视频监控摄像头的云台,调节摄像头的旋转角度、镜头景深远近等参数。5.8.6视频存储功能应能对所有摄像机摄取的图像进行24小时全天候记录,存储时间应大于30天。录像的图像要清晰,回放图像的质量应不低于720P的分辨率。5.8.7视频备份功能应支持本地、远程录像备份功能和日志备份。5.8.8报警检索功能应实现对报警事件的标识、提醒、历史报警信息检索、回放报警录像等。5.8.990
统一校时功能应通过配置统一时钟源对所有数字录像设备进行时钟同步。5.8.10字符叠加功能宜实现视频图像与日期、时间、监视画面位置等字符的叠加显示。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回放效果。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s以内。5.8.11视频轮巡功能应通过设置轮巡时间间隔、多个摄像头显示顺序等参数,实现多个摄像头画面的顺序轮回播放。5.8.12前端智能分析功能宜实现虚拟警戒、目标检测、行为分析、视频远程诊断、图像快速检索等。5.8.13故障报警功能宜在前端摄像机失焦、遮挡、断电、虚焦等不正常情况发生时,自动识别并报警。5.9基础数据管理子系统5.9.1基础数据管理子系统应实现对工程项目信息管理、企业信息管理、施工设备信息管理等功能,宜包括项目人员信息管理、工程材料信息管理功能。5.9.2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功能应实现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建筑规模、工程造价、建筑用途、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等信息的录入、查询、编辑等。5.9.3企业信息管理功能应实现对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企业信息的录入、查询、编辑等。5.9.490
项目人员信息管理功能宜实现人事管理、人员计划管理、人员测评、报酬管理、安全培训计划管理等。5.9.5施工设备信息管理功能应实现施工现场的设备档案管理、设备保养规程查询、设备运行状况管理、设备事故信息管理与查询等。5.9.6工程材料信息管理功能宜实现物料的采购管理、入库管理、出库管理、仓库查询、移库管理、仓库盘点、材料供应商管理等。5.10应用维护子系统5.10.1应用维护子系统应实现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维护配置,支持在条件发生变化时,能使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动态调整并适应变化。5.10.2应用维护子系统应实现对协同监管子系统的配置,包括机构人员配置、工作流程配置、工作表单配置、地图配置、日志管理、数据库备份等功能。其余子系统的后端配置功能可单独建立相应子系统进行管理,也可逐步统一到应用维护子系统中集中管理。5.10.3机构人员配置功能应实现使用系统的机构及其人员信息的增加、删除和编辑等。5.10.4工作流程配置功能应实现协同监督工作流程的定义,包括流程节点的增加、删除、编辑,流程节点的前后、跳转关系的编辑以及各节点能对应的人员、表单的权限配置等。5.10.5工作表单配置功能应实现系统中工作表单的增加、删除、编辑,具体表单中字段的增加、删除、编辑,以及表单样式的配置管理等。90
5.10.6地图配置功能应实现系统中地图图层的定义、增加、删除、编辑等。包括地图名称、地图物理访问地址、地图类别、矢量地图的属性字段定义以及地图坐标参考、地图年份等参数的配置。5.10.7日志管理功能应实现访问系统的用户机器IP、登录用户、访问时间、操作内容等信息的自动记录、查询和统计等。5.10.8数据库备份功能应实现系统数据库的定期备份,宜实现备份文件的管理等。90
1系统接口与数据共享管理6.1一般规定6.1.1系统应提供数据共享服务,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等外部系统提供可访问的接口;同时应积极共享集成其他外部系统的数据,推动双向共享,避免重复建设。6.1.2系统内部诸子系统之间应积极实现数据共享。6.1.3系统宜记录信息共享交换过程的信息,包括发起方、接受方、采用的共享/交换规则、策略的运行情况等。宜分析发送日志和接收日志,验证发送和接收的一致性。6.1.4系统接口的数据元编制、数据库设计、业务代码编制、数据报文设计、数据交换格式设计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6.1.5系统应采用工作流和协同操作的控制模式实现基于访问控制安全和信息存储安全的数据流转,保障流转信息的正确和存储信息的安全。6.1.6系统敏感数据应写入统一数据库。统一数据库接口应按照接入子系统的业务标准封装,为其他子系统提供统一数据接口服务。6.2移动监管通子系统的接口6.2.1移动监管通子系统应能实现信息上报,在协同监管子系统、质量监管子系统、安全监管子系统、环境监管子系统等子系统中应能够及时接收、查看到移动监管通子系统所上传的信息。6.2.2移动监管通子系统应能接收90
协同监管子系统、质量监管子系统、安全监管子系统、环境监管子系统等系统下发的有关信息,实现信息查看以及信息核查和上报等功能。6.3协同监管子系统的接口6.3.1移动监管通子系统、质量监管子系统、安全监管子系统、环境监管子系统、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子系统、视频监控子系统等系统作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各类数据的第一感知层,各子系统应建立信息预警模型,定义不同级别的信息预警指标和阀值,及时将重大风险数据推送给协同监管子系统,协同监管子系统应及时立案并发送给相关部门和人员,开展针对性的检查与跟踪。6.3.2协同监管子系统中针对施工现场案件的处理过程、反馈、核查结案等信息宜共享给移动监管通子系统、质量监管子系统、安全监管子系统、环境监管子系统、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子系统等子系统,实现共同监管。6.4质量监管子系统的接口6.4.1质量监管子系统应发布数据共享服务接口,实现与协同监管子系统或其他系统的信息共享。6.4.2质量监管子系统宜与检测机构的检测软件接口对接,自动实现质量检测数据的交互传输。6.4.3质量监管子系统宜与相关硬件设备接口对接,实现相关数据的采集传输与验证。90
6.5安全监管子系统的接口6.5.1安全监管子系统应发布数据共享服务接口,实现与协同监管子系统或其他系统的信息共享。6.5.2安全监管子系统宜与相关硬件监测设备或系统接口对接,实现相关数据的采集传输。6.6环境监管子系统的接口6.6.1环境监管子系统应发布数据共享服务接口,实现与协同监管子系统或其他系统的信息共享。6.6.2环境监管子系统图像采集功能宜与现场视频监控设备或视频监控子系统实现对接,实现多系统联动及资源共享。6.7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子系统的接口6.7.1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子系统应发布数据共享服务接口,实现与协同监管子系统、质量监管子系统、安全监管子系统等子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实现现场从业人员信息与质量监管信息、安全监管信息的关联。6.7.2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子系统宜发布数据共享服务接口,做好与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等外部系统的数据接口。6.7.390
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子系统宜发布数据共享服务接口,做好与本地建筑劳务市场信息系统、建筑业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等外部系统的数据接口。6.8视频监控子系统的接口6.8.1视频监控子系统应提供SDK开发包或共享调用接口服务,方便其余子系统共享调用视频监控子系统的任意实时、历史时期的监控视频信息。6.8.2视频监控子系统宜采用数字高清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管理平台和视频存储设备应留有与外界联网的数据通讯接口。6.8.3视频监控子系统宜支持移动设备访问接口。6.8.4视频监控子系统宜支持与公安联网的接口。6.8.5现场视频监控设备宜支持与大气检测设备、噪声检测设备、安保设备等监控设备的联动。6.9数据共享管理6.9.1系统应做好数据安全保密前提下的数据共享。6.9.2系统数据或共享接口应做好权限控制,不同用户应按照工作需要设置不同的访问权限。6.9.3系统管理员应审核外部系统或用户提交的共享数据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后才能开放系统数据的共享。6.9.4系统应建立共享监控机制,监控共享访问的机器名、时间、频次、服务内容、成功率等。90
1系统安装部署7.1系统运行环境7.1.1系统运行环境宜包括网络环境、服务器、显示设备、存储设备、系统软件、质量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安全监管数据采集设备、现场环境监管数据采集设备、视频监控设备、智能移动终端设备和安全保障等。7.1.2网络环境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应具有开放性、可扩充性、可靠性和安全性。7.2质量监管设备安装部署规定7.2.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监管设备应支持一定时间内采集数据的存储。7.2.2质量监管设备应支持通过无线传输方式传输和上报采集数据。为保证传输的质量,数据采集后宜对数据做前期的预处理,如压缩、编码等,应支持多数据类型的同时传输;宜能设置分类数据传输的优先权和速率限制,保证重要数据的实时传输。7.2.3质量监管设备应支持传感器、控制器报警限的自定义。7.2.4质量监管设备应支持远程终端对其发起的操作控制命令。7.2.5质量监管设备对信息的记录和保存应支持不可抵赖性。质量监管设备在读写数据时应记录操作日志。7.2.690
质量监管设备应支持可靠性。质量监管设备应有较强容错能力,设备工作稳定、可靠。同时应采用防水、防尘、防爆等密封设计,具备防水、防潮、防尘、防腐蚀、防爆功能。7.2.7质量监管设备应支持安全性。设备应能够根据自身的访问权限和控制权限进行严格的限制。7.2.8质量监管设备应支持抗干扰性,具备免受其它网络或设备干扰的能力。7.3安全监管设备安装部署规定7.3.1安全监管设备的部署应结合现场情况设计布设范围和密度,部署位置宜避开障碍物,不应妨碍施工设施的正常工作,应尽量减少对施工作业的不利影响。在重点监护位置宜增加部署密度。7.3.2施工现场应设置周界电子防护设备,沿施工现场周界封闭部署,应具备防拆和断路报警功能。7.3.3施工现场针对主要出入口部署的安全监管设备应按不同的通行对象及准入级别,对人员或车辆进出实时控制与管理,并具有报警功能。7.3.4安全监管设备前端应具备防水、防尘、防爆等密封设计,主控与显示设备应安装在防水、防潮、防尘、防腐蚀的区域。7.3.5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监管设备的安装部署应符合下列规定:1机械设备安全监管设备的部署不应影响机械设备本身的结构且不能降低机械设备本身的性能。2机械设备安全监管设备的部署不应影响机械90
设备原有的人员工作空间,并应满足工程消防验收要求。3机械设备安全监管设备在需要接入机械设备的控制系统时宜采用并联的方式,且操作指令的选择上优先选择机械设备本身的操作指令。4机械设备安全监管设备的部署宜采用独立电源。7.3.6安全监管设备应能快速或周期性地将监测数据传输到监控中心,出现异常时,应及时报警。7.4现场环境监管设备安装部署规定7.4.1现场环境监管设备应设置于建设工程施工区域围栏边界内的作业区,应实现对颗粒物浓度、噪声分贝值、气象参数等连续自动的在线监测。7.4.2现场环境监管设备的部署不应妨碍监管对象的正常工作,应尽量减少对施工作业的不利影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测点应优先选择能直接观察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现场或施工车辆进出口的位置,距建筑工地围挡5m-15m安全范围内,便于管理的地点。2监测点应均匀分布,在布局上应反映施工现场主要功能区和主要大气污染源的污染现状及变化趋势。3现场环境监管设备限位安装不应改变所安装设施自身的限位装置,且应安装在与所安装设施没有干涉的地方。490
监测环境空气质量影响的污染监控点应设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污染物高浓度区域。5当与其它建筑工地相邻时,应避开在相邻边界处设置监测点。监测点位围栏距离任何反射面应大于3.5m。7.4.3应按建设工程占地面积布置合适数量的监控点。对小于1万m2的建设工程,应设置1个监控点。每增加1万m2应至少增加设置1个监控点。7.4.4施工现场应做好现场环境监管设备基础的稳固措施,且在监测范围内无其它障碍物。7.4.5颗粒物采样管应垂直设置,采样口到在线监测仪管道长度不应大于2.5m。7.4.6噪声在线监测仪户外传声器(拾音头)应设置在最上端,距离其他任何组件不应小于1.0m。7.5视频监控设备安装部署规定7.5.1视频监控摄像机的空间布局应合理,保证现场围墙内、建筑外尤其是重点监控部分无盲区。重点监控部位应包括下列区域:1工地的主要出入口、场内主要通道。2工地的生活区、办公区、施工区、加工区、材料堆放区。3机械设备及其它制高点。4在重大危险源项目或监管部门要求的重点区域。7.5.2施工现场安装的视频监控摄像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90
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场内通道应安装固定焦距摄像机,监控范围内的平均照度不应小于50Lux,并应设置与摄像机指向一致的辅助照明光源。2生活区、办公区、加工区、材料堆放区等宜采用多台枪机或者一台球机,应无监控盲区。3塔吊或其它制高点宜安装带有云台、变焦镜头控制的摄像机进行重点监控,以便及时掌握工程的施工进度和安全状态,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或违规行为。在停止云台、变焦操作后,摄像机应能自动恢复至预置设定状态。4对工程施工中的较大危险源项目应安装带云台变焦的球机全程监控。如深基坑支护、人工挖孔桩施工、现场高空作业、外墙脚手架的搭设、大型施工用起重机械等具有危险性较大的大型工程机械的拆装、加节、提升等情况。7.5.3摄像机的主要技术指标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摄像机应能清楚地显示出入人员的面部特征、机动车牌号。2摄像机安装应无遮挡盲区,并应避免或减少图像出现逆光现象。3固定摄像机的安装指向与监控目标形成的垂直夹角不宜大于30°,与监控目标形成的水平夹角不宜大于45°。4摄像机应采用稳定、牢固的安装支架,安装位置及高度不应易受外界干扰、破坏,且不应影响现场设备运行和人员正常活动。5室外摄像机应采取有效防雷击保护措施,应单独设立避雷针,避雷针应置于高处,且离摄像机立杆足够远,室外摄像机应与立杆绝缘,不应接地。90
6摄像机应具备防抖、防虚焦等功能。7在摄像机出现人为遮挡、断电或者虚焦的情况下应能自动识别并报警。7.5.4施工现场出入口摄像机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摄像机应内置嵌入式操作系统,宜支持车辆抓拍、号牌识别、视频检测、连续视频流的压缩与传输,支持双码流。2应具有大容量存储功能,存储容量不应小于16GB且数据和照片存储时间不应小于30天。3机动车辆捕获率不应小于90%,非机动车和行人的捕获率不应小于85%。7.5.5在塔吊安装的摄像机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装在塔吊上的球机应具备良好的防抖成像功能。2应具备防松托装置。3应有防电涌功能。4塔吊上摄像机宜安装智能跟踪系统,对整个工地中活动的人员及车辆进行整体的管控。5塔吊上安装的摄像机宜采用无线传输。90
1系统运维管理8.1系统日常运维管理8.1.1系统日常运维管理的主要对象宜包括网络系统、主机和存储系统、数据库以及业务中间件软件。运维管理内容应包括设备运行状态、设备间网络端口转发和路由、业务数据库、应用进程等的日常监控和运行状态报告,以及对硬件设备操作系统、业务中间件软件、业务应用、数据库优化配置。8.1.2系统日常运维管理流程应涉及配置管理、变更管理、故障管理、安全管理。具体应符合下列规定:1配置管理应将系统中的配置元素记录在案,并通过配置管理工作流程保证系统配置变更。2变更管理应包括实施变更流程控制,发生变更时应及时申请、及时审批、及时实施,确保变更记录在案。3故障管理应对故障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解决、及时存档。4安全管理应完成每一类管理任务负责各自技术范围内的安全配置、检查、审核等工作。8.2分级权限管理8.2.1系统应提供完善的用户管理机制,对管理员和用户角色进行分级授权。系统应至少实现三级管理,包括系统管理员、普通管理员和普通用户。8.2.290
系统应支持用户管理功能,实现增加、删除、修改、查询系统用户等操作。8.2.3当不同级别的用户同时请求对某一设备操作时,系统应优先满足高优先级用户操作。8.2.4系统应自动生成用户访问日志和系统操作日志。8.3数据更新维护管理8.3.1系统应支持主动数据性能管理,快速发现、诊断、解决性能问题。发现问题后应及时找出性能瓶颈,解决数据库性能问题,主动预防可能发生的问题,保证数据访问响应能力。8.3.2系统应做好日常数据增量备份和定期全备份,对重要文件、历史数据做光盘或移动存储等介质的数据备份。条件许可时宜进行异地备份。8.3.3系统应建立数据更新审批机制。所有数据更新应经过审批同意才能进行,并对数据更新成果进行检查。8.3.4系统数据更新宜在夜间非主要业务时间进行。技术支持人员应按预先方案进行测试验证,验证通过后,应以书面形式向上级维护管理部门汇报结果,并完成对相关文档资料的更新。8.3.5系统的数据更新应做好日志记录,确保各操作过程可追溯。8.4扩展与升级管理8.4.1系统应支持灵活的组网方案,能适应各种规模应用的网络结构。扩展硬件环境时应支持小容量到大容量的平滑过渡。90
8.4.2系统应具有向下兼容性。低版本系统的数据应能无损迁移到高版本系统。8.4.3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应逐步向云平台升级过渡。90
附录A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基础数据指标表A.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基础数据指标见表A.1。表A.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基础数据指标大类代码大类名称小类代码小类名称说明JC001项目信息001项目名称002项目地点003建筑面积(m2)004工程造价(元)005建筑用途006项目状态007开工时间008竣工时间JC002企业单位信息001单位类型具体有: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002单位名称003项目负责人JC003人员信息001人员类型具体有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劳务分包商、材料供应商、机械设备供应商等。002单位名称003姓名004身份证号005岗位006联系电话007健康状况008安全教育情况90
JC004分包方信息001分包类型具体有劳务分包商、材料供应商、机械设备供应商等。002分包方名称003企业地址004资质等级005营业执照编号006注册资金(万元)007经营范围008负责人姓名009联系电话90
附录B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数据指标表B.1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数据指标见表B.1。表B.1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数据指标大类代码大类名称小类代码小类名称说明ZL001钢筋检测ZL00101钢筋焊接详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ZL00102钢筋机械连接ZL00103钢筋原材ZL002混凝土检测ZL00201混凝土抗压强度详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ZL003砂浆检测ZL00301砂浆抗压强度详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ZL004砖(砌块)检测ZL00401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详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ZL00402烧结普通砖抗压强度ZL005石样检测Zl00501碎(卵)石详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ZL006砂样检测ZL00601砂详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ZL007水泥检测ZL00701水泥物理性能详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ZL008蒸压加气ZL00801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详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ZL009结构实体监测ZL00901基桩静载检测详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ZL00902基桩低应变法检测ZL00903基桩高应变法检测90
ZL00904基桩钻芯法检测ZL00905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ZL00906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ZL00907超声波检测混凝土缺陷ZL00908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ZL010施工过程(质量关键点)检测ZL01001土方开挖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详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ZL01002土方回填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ZL01003锚杆及土钉墙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ZL01004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ZL01005预注浆、后注浆检验批质量验收ZL01006高压喷射注浆地基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ZL01007水泥土搅拌桩地基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ZL01008强夯地基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ZL01009防水混凝土检验批质量验收ZL010010卷材防水层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ZL010011细部构造检验批质量验收ZL010012锚喷支护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90
ZL010013模板拆除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ZL010014模板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ZL010015钢筋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ZL010016钢筋加工检验批质量验收ZL010017混凝土施工检验批质量验收ZL010018现浇结构外观及尺寸允许偏差检验批质量验收ZL010019静力压桩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ZL010020混凝土灌注桩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ZL010021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ZL010022锤击.静压混凝土预制桩工程质量检验批验收ZL010023填充墙砌体工程检验批验收90
附录C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管数据指标表C.1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管数据指标见表C.1。表C.1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管数据指标大类代码大类名称小类代码小类名称说明AQ001施工现场人员作业行为安全监管AQ00101身份验证包括考勤卡、指纹、人脸、虹膜等多种形式。AQ00102岗前培训包括安全生产法律和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范措施、应急救援的基本措施等。AQ00103评价与打分包括岗前培训、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信息。AQ00104证书管理包括操作证、驾驶证的证书号、有效期、年审日期等信息。AQ00105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包括未佩戴安全帽的人和次数等信息。AQ00106事项提醒包括提醒未佩戴安全帽的人;提醒过期的证书;提醒健康指数不合格的从业人员,等等。AQ00107技术交底包括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和交接班记录、技术交底负责人等。AQ00108人员考勤包括人员考勤的时间、设备、地点等。AQ00109身体健康指数包括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检查时间、状态、体检表附件等。AQ002施工机械设备运行安全监管AQ00201数据采集采样频率不应低于100次/ms。AQ00202数据导出导出数据必须经过专用软件解密才能显示。AQ00203数据远传数据应能支持公网的任意一种方式传输。90
AQ00204密码保护密码不应少于6位。AQ00205故障报警包括传感器未接和故障信息等。AQ00206安全预警报警报警预警方式应包括声光提示等。AQ00207限位控制应切断设备向不安全方向运行的电源。AQ00208传输间隔数据传输间隔不应高于10s。AQ00209同步时间与服务器中心一致,不应超过1min。AQ00210数据接收接入设备并发数量不应支持低于1万台。AQ00211数据存储存储时间不应低于10年。AQ00212违章处理处理时间不应大于7个工作日。AQ00213GIS地图设备的经、纬度定位不超过50m。AQ00214视频存储存储时间不应低于30天。AQ003深基坑安全监管AQ00301围护墙(边坡)顶部水平位移设备:全站仪。采集参数:水平角盘左、水平角盘右、后视点方位角、竖值角盘左、竖直角盘右、斜距1、斜距2。AQ00302周边建筑物水平位移设备:全站仪。采集参数:水平角盘左、水平角盘右、后视点方位角、竖值角盘左、竖直角盘右、斜距1、斜距2。AQ00303周边管线水平位移设备:全站仪。采集参数:水平角盘左、水平角盘右、后视点方位角、竖值角盘左、竖直角盘右、斜距1、斜距2。AQ00304支护结构深层水平位移设备:测斜仪。参数:A0、A180、测量间隔、转换参数。AQ00305土体深层水平位移设备:测斜仪。参数:A0、A180、测量间隔、转换参数。AQ00306围护墙(边坡)顶部竖向位移主要设备:水准仪。90
参数:测点斜距、基准点斜距、测点垂直角、基准点垂直角。AQ00307立柱竖向位移主要设备:水准仪。参数:测点斜距、基准点斜距、测点垂直角、基准点垂直角。AQ00308周边地表竖向位移主要设备:水准仪。参数:测点斜距、基准点斜距、测点垂直角、基准点垂直角。AQ00309周边建筑物竖向位移主要设备:水准仪。参数:测点斜距、基准点斜距、测点垂直角、基准点垂直角。AQ00310坑底隆起(回弹)主要设备:水准仪。参数:测点斜距、基准点斜距、测点垂直角、基准点垂直角。AQ00311周边管线竖向位移主要设备:水准仪。参数:测点斜距、基准点斜距、测点垂直角、基准点垂直角。AQ00312地下水位设备:水位计。参数:测点深度、标定系数、测量读数。AQ00313支撑内力设备:钢支撑应变计、钢支撑轴力计、混凝土应变计、混凝土轴力计。参数:标定系数、频率、钢筋总面积、支撑截面积、钢筋弹性模量、混凝土弹性模量。AQ00314围护墙侧向土压力参数:标定系统、模数。AQ00315孔隙水压力参数:标定系统、模数。AQ00316围护墙内力设备:应力计、应变计。参数:标定系数、模数。AQ00317立柱内力参数:标定系数、模数、钢筋总面积、钢筋弹性模量。90
AQ00318锚杆内力参数:标定系统、模数。AQ00319土钉内力参数:标定系数、模数、钢筋总面积、钢筋弹性模量。AQ004高支模安全监管AQ00401压力1、数据传输内容应包括:监测值、报警值、报警状态、监测频率、采集时间、传感器X坐标、Y坐标。2、采集频率报警情况下应低于5s,正常情况下不应低于30min。AQ00402位移1、数据传输内容应包括:监测值、报警值、报警状态、监测频率、采集时间、传感器X坐标、Y坐标。2、采集频率报警情况下应低于5s,正常情况下不应低于30min。AQ00403倾角1、数据传输内容应包括:监测值、报警值、报警状态、监测频率、采集时间、传感器X坐标、Y坐标。2、采集频率报警情况下应低于5s,正常情况下不应低于30min。90
附录D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监管数据指标表D.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监管数据指标见表D.1。表D.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监管数据指标大类代码大类名称小类代码小类名称说明HJ001工地扬尘监测HJ00101数据采集有效率对采集数据进行有效性判断,并获得某一时间段的数据有效率。HJ00102数据采集有效值小时有效值、日有效值、月有效值、年有效值。HJ00103浓度报警限值瞬时浓度报警限值、小时浓度评价和月平均浓度评价。HJ00104降尘触发值仪器预先设定的一个数值,当某一瞬间监测数据超过该值时进行降尘功能的触发。HJ00105采集数值仪器采集的扬尘数据为直接监测数据(未扣除背景值)。HJ00106校准校零、校跨。HJ002现场环境噪声监测HJ00201数据采集率数据采集有效率大于95%。HJ00202分时段统计分昼夜不同时间段进行噪声超标统计(夜间为22:00至次日6:00;白天为6:00至22:00)。HJ00203分时段超标报警环境领域对建筑施工噪声分昼夜不同时间段进行超标值规定。HJ00204噪声报警值仪器预先设定的一个数值,等效A声级数据超过该值时进行取证。HJ003工地小气候气象监测HJ00301气象参数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90
附录E环境监测数据标识符取值表E.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监管数据标识符取值见表E.1。表E.1环境监测数据标识符取值序号名称标识符1正常(有效数据)N2设备校准C3设备断开D4仪器电源故障P5超仪器量程范围下限L6超仪器量程范围上限H7超数据设定范围下限-8超数据设定范围上限+9扬尘有效数据大于90%;噪声总采集率大于95%>10扬尘有效数据小于90%;噪声总采集率小于95%<11风速大于5米/秒WS512补传A90
本规程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可采用“可”。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90
引用标准名录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3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281814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技术规范JGJ/T292
5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9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程CJJ/T×—201×条文说明90
前言《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程》CJJ/T×—××××,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XX年X月Y日以第XXX号文公告批准、发布。本规程制定过程中,编制组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结合实践经验,从行业管理、建设企业、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等多维角度认真分析、总结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技术相关内容。为便于相关部门和企业使用本规程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其条文规定,《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程》编写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程的条文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90
目次1总则582术语和符号602.1术语603系统体系架构623.1系统结构框架623.2系统运行模式634数据内容及采集传输要求654.1数据内容要求654.2质量监管数据采集传输要求664.3安全监管数据采集传输要求674.4环境监管数据采集传输要求674.5现场视频监控采集传输要求685监管信息系统功能要求695.1一般规定695.2移动监管通子系统705.3协同监管子系统705.4质量监管子系统715.5安全监管子系统725.6环境监管子系统735.7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子系统745.8视频监控子系统755.9基础数据管理子系统765.10应用维护子系统776系统接口与共享管理786.1一般规定786.2移动监督通子系统的接口786.3协同监督子系统的接口796.4质量监管子系统的接口796.5安全监管子系统的接口806.6环境监管子系统的接口806.7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子系统的接口816.8视频监控子系统的接口826.9数据共享管理827系统安装部署847.1系统运行环境847.2质量监管设备安装部署规定847.3安全监管设备安装部署规定857.4现场环境监管设备安装部署规定867.5视频监控设备安装部署规定868系统运维管理8890
8.1系统日常运行管理888.2分级权限管理888.3数据更新维护管理888.4扩展与升级管理8990
1总则1.0.1本条阐明了制定本规程的目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积极推进,全国各地建筑施工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由于存在施工地点分散、施工工地环境复杂、人员流动频繁、各级管理人员经常移动办公等特点,实现安全施工、绿色施工、文明施工的难度依然很大,施工现场监管中急需解决工地扬尘、噪声扰民、施工质量全过程监管、防范大型工程设备重大伤亡事故等的问题,政府监管部门亟需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监管系统对施工现场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控和管理。目前,江西、上海、广东等地已建立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管平台,在工地视频监控、施工安全监管、工地扬尘监测等方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北京、河北、内蒙古、陕西等地住建行业主管部门已出台指导性文件,要求建设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平台,其他省也纷纷提出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平台的建设需求。但由于目前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平台尚未建立统一的标准规范,各地在建设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平台的过程中没有技术规范标准可以遵循,因而走了不少弯路,造成了时间、人力、财力的浪费,实施的效果也参差不齐。建筑行业急需建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技术规范标准,为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等方面提供技术要求和指导。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程的制订,90
将有效地降低政府的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解决政府主管部门人手不足、监管手段落后、监管信息化建设短缺等问题;建设单位可实时掌握施工进度、合理进行工程调度、合理安排建设资金;施工单位能实时了解施工现场基本情况、安全情况及扬尘污染情况等,降低自身管理成本、提升施工质量;工程监理单位可随时随地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通过回放隐蔽工程施工工序、施工质量、施工规范等,做到事前监理和事后监理相结合,提高监理水平。1.0.2本条规定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设计、建设、部署、运行维护等。1.0.3本规程是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专业标准,突出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特点。但是,它与建筑市场监管、建筑类企业资质管理与诚信体系、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及验收、数据建库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有密切关系,所以,在实施中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市场监管及诚信信息系统、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及验收、数据建库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等有关标准的规定。90
1术语和符号2.1术语2.1.1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定义。明确了系统将会集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基础数据、质量监管数据、安全监管数据、环境监管数据、现场从业人员数据以及地理信息数据、视频监控数据等多种数据资源;将是跨部门应用,并需要推动多部门信息共享、协同工作;系统的监管对象是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环境秩序以及人员;系统的功能主要包括针对上述监管对象的监督管理以及分析评价。2.1.2本条将建筑工程的范围限定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为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城镇道路、城市桥梁、给水排水管道、给水排水构筑物及水处理、路灯及夜景照明、供热、燃气、园林、河道治理、市容环卫和生活垃圾清运及处理、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同时本条还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范围,也即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所监管的范围,对范围以外的区域暂不纳入监管。2.1.3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提到的协同监管的定义,包括其所涉及的流程环节,以及所涉及的单位。2.1.490
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提到的事件的定义,明确了系统中将需要记录哪些事件。2.1.5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提到的案件的定义。需要从众多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事件中确定需要处置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问题。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将对各案件实现从建立、处理、处理反馈到核查结案、综合评价的闭环管理。90
1系统体系架构3.1系统结构框架3.1.1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组成,包括移动监管通子系统、协同监管子系统、质量监管子系统、安全监管子系统、环境监管子系统、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子系统、(现场)视频监控子系统、基础数据管理子系统、应用维护子系统等九个必须的子系统,以及一个可选的数据交换子系统,并画出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基础结构框架图,说明了系统数据库、各子系统以及与使用(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3.1.2本条规定了移动监管通子系统的主要功能以及信息采集的内容。3.1.3本条规定了协同监管子系统的服务对象、主要的系统功能。3.1.4本条规定了质量监管子系统的主要功能,具体实现对从业人员、建筑材料、施工过程关键节点等的全面监管。建筑工程质量是整个建筑工程的硬性指标。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效率,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3.1.5本条规定了安全监管子系统的主要功能,具体实现对各工程安全责任主体的安全行为、现场机械设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施工过程关键节点等的全面监管。3.1.6本条规定了环境监管子系统的监管内容。必须实现对现场噪声、工地扬尘、工地小气候气象等环境质量90
因素的监管。在我国现阶段,建筑业的发展在改善人们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受到施工技术、施工条件的约束和施工管理的缺陷,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或破坏,必须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进行建筑工程环境的管理,使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与环境相协调。3.1.7本条规定了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子系统的主要功能。3.1.8本条规定了视频监控子系统的功能,并对监控的区域做出了规定,并建议预留接口,为质量监管、安全监管、环境监管、人员管理提供服务与支持。3.1.9本条规定了基础数据管理子系统的管理对象、管理功能。3.1.10本条规定了应用维护子系统的管理对象、管理功能。3.1.11本条规定了数据交换子系统的功能以及可交换的信息,也对上下级的信息共享和交换方式提出了采用云平台架构的建议。3.2系统运行模式3.2.1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业务流程的五个按顺序发展的阶段,即信息收集、案件建立、案件处理、处理反馈、核查结案。对每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涉及部门或人员、系统功能等做出了规定。信息收集阶段主要规定了多种信息来源和检查方式;案件建立阶段、案件处理阶段、处理反馈阶段、核查结案阶段也分别对各阶段工作内容做出了规定,这五个阶段共同组成了90
监管业务从信息收集、问题发现到核查结案全过程的闭环管理。对于一般性的事件,如工人未带安全帽作业等及时可以处理的事件,本条规定可以简化处理环节,直接由监理单位人员进行核查结案;对于较为重大或复杂的事件,往往不能及时整改,需经过多日才能完成整改,则增加处理反馈阶段,并由监管单位专人动态跟踪,并将问题处理结果反馈给建设主管部门。3.2.2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运行环境,安全及保密要求应与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一致。90
4数据内容及采集传输要求4.1数据内容要求4.1.1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数据库的组成和分类,包括地理空间数据、基础数据、质量监管数据、安全监管数据、环境监管数据、业务数据、系统运行支撑数据等七类数据。4.1.2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数据库中地理空间数据的内容。包括必须包含的两类数据(基础底图数据、建筑工地分布图数据),以及建议包含(非必选项)的几类数据,具体有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分布图数据以及现场人员位置轨迹图数据等。4.1.3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数据库中基础数据的内容,分包方信息不是必选项,因为不是所有建设工程项目都有分包方。具体基础数据所包含的各内容项(数据指标)在附录A中做了细化规定,同时指出各地、各部门在使用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扩展。4.1.4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数据库中质量监管数据的内容,包括必须有的内容项以及可选的内容项。具体质量监管数据所包含的各内容项(数据指标)在附录B中做了细化规定,同时指出各地、各部门在使用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扩展。4.1.5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数据库中安全监管数据的内容,包括必须有的内容项以及可选的内容项90
。具体安全监管数据所包含的各内容项(数据指标)在附录C中做了细化规定,同时指出各地、各部门在使用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扩展。4.1.6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数据库中环境监管数据的内容,包括必须有的内容项以及可选的内容项。具体环境监管数据所包含的各内容项(数据指标)在附录D中做了细化规定,同时指出各地、各部门在使用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扩展。4.1.7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数据库中业务数据的具体内容。业务数据主要是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在案件建立、业务流转、督办、综合评价等多个环节中产生的数据,其内容项较多。4.1.8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数据库中系统运行支撑数据的内容。主要是在后台应用维护子系统通过系统管理员配置调整而产生的数据。4.2质量监管数据采集传输要求4.2.1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监管数据采集设备的范畴以及对采集设备的通信、自动校时、定位等多项规定。4.2.2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监管数据传输的通信协议、传输频率、断点续传等网络传输要求。4.2.3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监管数据的格式、内容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4.2.4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监管数据的处理与存储要求。90
4.3安全监管数据采集传输要求4.3.1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管数据采集设备的范畴,对设备的通讯、定位及传输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在自动校时、自检、本地存储、在线率、采样周期及备份电源等方面的要求。4.3.2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管数据传输的通信协议、传输频率、断点续传等网络传输要求。4.3.3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管数据的格式、内容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4.3.4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管数据的处理与存储要求,包括加密存储、采集设备系统参数的管理、安全监管报警信息的处理、安全监管数据的导出以及数据备份与恢复等方面进行了规定。4.4环境监管数据采集传输要求4.4.1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监管数据采集设备的范畴以及对设备的具体要求,包括通讯、定位要求,采集频率及测量值单位要求等。4.4.2本条规定了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监管数据出现异常情况时的取证要求。往往需要现场照片、录音等数据来辅助后期分析和判定。4.4.3本条规定了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90
环境监管数据的网络传输要求。主要对数据传输与数据对设备的反向控制、数据补传和并发传输等做了相应规定。4.4.4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监管数据的格式、内容以及处理上的一些规定,包括小数位取舍、异常值取舍、昼夜不同处理以及有效性的判定要求等,从而统一规范环境监管数据的处理。4.4.5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监管数据的存储要求,针对施工现场端、服务器端的数据以及取证数据(图片和录音等)的存储时间做出了相应规定。4.5现场视频监控采集传输要求4.5.1本条规定了现场视频监控采集传输首先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技术规范》JGJ/T292的要求。4.5.2本条规定了现场视频监控信号的传输介质和传输方式要求,结合不同地点的视频监控,应采用合适的传输方式保证可操作以及视频监控信号传输的稳定性。4.5.3本条规定了视频监控设备应支持互联互通,支持ONVIF规范对网络视频的模型、接口、数据类型以及数据交互模式的定义,支持国家标准《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28181对不同系统互联问题的解决。4.5.4本条规定了视频监控采集信息保存时间的要求。90
5监管信息系统功能要求5.1一般规定5.1.1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子系统组成。并指出其中的移动监管通子系统、协同监管子系统、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子系统、视频监控子系统、应用维护子系统为必选项,质量监管子系统、安全监管子系统、环境监管子系统、基础数据管理子系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5.1.2本条规定了质量监管子系统与协同监管子系统之间的对接要求。质量监管子系统发现问题后,能自动在协同监管子系统中产生案件记录,并纳入建立、处理、处理反馈、核查结案等闭环处理体系中。5.1.3本条规定了安全监管子系统与协同监管子系统之间的对接要求。安全监管子系统发现问题后,能自动在协同监管子系统中产生案件记录,并纳入建立、处理、处理反馈、核查结案等闭环处理体系中。5.1.4本条规定了环境监管子系统与协同监管子系统之间的对接要求。环境监管子系统发现问题后,能自动在协同监管子系统中产生案件记录,并纳入建立、处理、处理反馈、核查结案等闭环处理体系中。5.1.5本条规定了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宜通过平滑过渡,升级到共享服务平台,能同时为质量监管、安全监管、环境监管等提供信息支撑。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5.1.6本条规定了90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各子系统应通过对GIS技术的采用,加强空间数据分析,提升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水平。5.2移动监管通子系统5.2.1本条规定了移动监管通子系统应实现的功能以及功能模块的划分。5.2.2本条规定了移动监管通子系统应针对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的需求设计管理版和企业版两种不同版本。5.2.3本条规定了信息采集功能的具体要求以及信息的内容,在采集填写完后,要对采集的事件或案件进行分类,传送到协同监管子系统,然后在协同监管子系统中增加一条事件或案件的记录。5.2.4本条规定了巡查上报功能以及上报信息的内容、上报途径和结果。5.2.5本条规定了任务接收功能的定义以及所能查看的任务信息等。5.2.6本条规定了处理反馈功能的定义以及处理反馈过程说明等。5.2.7本条规定了核查上报功能的定义以及核查上报过程说明等。5.3协同监管子系统5.3.1本条规定了协同监管子系统的功能,必须实现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于质量、安全、环境、人员等各类案件全流程闭环的监管功能,建议增加查询统计、基于GIS技术的一张图管理功能。5.3.2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现场监管90
案件建立的两种方式,即手工和自动方式。协同监管子系统应做好接口,支持质量监管子系统、安全监管子系统、环境监管子系统、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子系统、视频监控子系统等子系统出现异常状况时,自动在协同监管子系统中建立案件。5.3.3本条规定了协同监管子系统应实现案件的全闭环管理,基于工作流技术,实现案件记录从建立、处理、处理反馈到核查结案各环节的批转。5.3.4本条规定了协同监管子系统宜支持管理部门督办和催办施工现场案件功能。主要为管理部门对一些重大案件加强管理提供服务。5.3.5本条规定了监督评价功能的范畴和评价依据。评价依据由各地依据本地情况参照国家、省、市的监督评价标准进行。监督评价是协同监管子系统重要的功能,也是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实现预期效果的有力抓手。5.3.6本条规定了综合查询功能的要求,包括查询的内容及各项查询功能要点的建议。5.3.7本条规定了统计分析功能的分项内容、展示要求以及统计对象等。5.3.8本条规定了基于GIS技术的一张图管理功能要求,包括具体功能要求及专题图集成展示要求。5.4质量监管子系统5.4.1本条规定了质量监管子系统应实现的监管内容以及功能模块的划分。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关键节点包括90
基础、主体、建筑节能及实体检测、竣工验收等重要环节。5.4.2本条规定了对从业人员质量行为监管的功能要求。对质量行为监管中所涉及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见证人员、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标准员等各类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同时,指出每次检测的痕迹应建立档案保存,能实现可追溯监管。5.4.3本条规定了建筑材料质量监管应涉及建筑材料质量检测全过程,同时规定了建筑材料质量监管的功能要求。具体包括现场取样的要求、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的预警处理、材料检测报告的档案管理等。5.4.4本条规定了结构实体质量监管应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现场检测全过程,同时规定了结构实体质量监管的功能要求,应完成对检测机构、人员、设备、检测方案、检测计划、检测业务的信息化管理,应完成对现场检测报告的归档管理。5.4.5本条规定了施工过程关键点监管的监管内容以及各项监管内容对应的功能要求,在监管的过程中应有实时数据分析预警。5.5安全监管子系统5.5.1本条规定了安全监管子系统的监管内容及功能模块划分。深基坑支护、高大模板搭设和建筑起重机械是当前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最主要的危险源,应做好监管工作。国务院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5.5.2本条规定了从业人员安全行为监管模块宜实现的功能模块。90
5.5.3本条规定了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监管模块宜实现的内容及功能要求。应严格授权访问,实时采集和检查安全隐患信息,做好安全防护检测,宜对机械设备相关企业、人员建立信用评价体系。5.5.4本条规定了较大危险源监测模块宜实现的内容及功能要求,如安全巡检、位移监测数据上传等,宜实现自动报警、报警问题追踪处理机解除警报等。同时针对深基坑安全监测与高支模安全监测的数据内容做出了规定。5.5.5本条规定了安全监管功能应具备的信息通知功能,及时将工地上产生的危险、违章操作等情况通知给相关人员。5.6环境监管子系统5.6.1本条规定了环境监管子系统应实现的功能模块。其中:扬尘监测、噪声监测、工地小气候气象参数监测、超标辅助判定、报警提示、用户服务为必选项,智能降尘为可选项。5.6.2本条规定了工地扬尘监测功能模块应实现的功能要点。5.6.3本条规定了现场环境噪声监测功能模块应实现的功能要点。5.6.4本条规定了报警提示功能模块应实现的功能要点。并指出当监测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扬尘、噪声平均值超限时,应有报警提示;当监测到设备数据采集中断故障时,应有报警提示。5.6.5本条规定了环境监管子系统用户服务功能模块应实现的功能要点。5.6.6本条规定了90
工地小气候气象参数监测功能模块应实现的功能要点,宜对采集数据的有效性进行辅助判定。5.6.7本条规定了超标辅助判定宜实现的功能,在出现超标状况时,能自动触发自动采集或抓拍图片与录音,做好取证工作。5.6.8本条规定了智能降尘宜实现的功能,智能降尘根据超标辅助判定结果自动触发或定时触发,实现自动化、智能化降尘控制。智能降尘不是必选功能。5.7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子系统5.7.1本条规定了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目标和技术基础。以居民二代身份证和身份识别技术为依托,针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普通从业人员等,实现人员实名制管理。5.7.2本条规定了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所包括的用户范围。5.7.3本条规定了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信息所包括的内容。5.7.4本条规定了现场从业人员身份识别功能宜采用的技术,宜选择适宜普遍应用的身份识别技术。包括指纹、虹膜、面部识别等生物识别方案以及RFSIM/NFC等手机识别方案等。5.7.5本条规定了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所包括的功能模块。5.7.6本条规定了实名制信息管理功能模块所包括的功能要点。5.7.7本条规定了实名制验证功能模块应包括的功能要点。应在施工现场各出入口进行从业人员进出施工现场时的实名制身份验证,并确保验证记录实时上传以及各类查询、统计分析功能。5.7.8本条规定了90
预警分析功能模块应包括的功能要点,列举了几种从业人员用工和薪资发放的异常情况。同时,提出了预警信息的发送方式、发送对象以及处理流程。5.7.9本条规定了诚信信息评价功能模块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包括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互评以及监管部门对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或不良行为的评价,同时规定了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信息可查询。5.7.10本条规定了薪资管理功能模块应包括的功能要点,并指出该功能可进一步与地方工资保障金、农民工工资专户等制度相衔接,成为工资发放的依据。5.7.11本条规定了培训管理功能模块应包括的功能要点。5.8视频监控子系统5.8.1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对摄像头的数量要求、系统部署要求、传输要求和远程控制要求。具体的安装部署要求在7.4条中进行了规定。5.8.2本条规定了视频监控子系统应实现的功能模块。并在5.8.3~5.8.13条对每个功能模块逐一进行了规定和说明。5.8.9本条规定了统一校时功能要求。统一校时对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十分重要,是考勤、监管、问责等的技术基础。5.8.12本条规定了90
前端智能分析功能应实现的功能要点。本功能不是必选项,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采用。通过在摄像头的前端进行智能分析处理,然后将分析处理的结果传输给后台系统,有利于快速发现问题,提高视频监控与识别的效率。5.8.13本条规定了故障报警功能的要求,从而保证在前端摄像机出现异常情况下,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保证视频监控的顺利进行。5.9基础数据管理子系统5.9.1本条规定了基础数据管理子系统的功能组成,要求实现对建筑工程项目、企业、工地、材料等信息以及项目人员信息的综合管理。5.9.2~5.9.6条分别对各部分信息管理功能要求进行了规定。基础数据管理子系统所管理的各类信息可作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统一基础数据,为质量监管子系统、安全监管子系统、环境监管子系统等其余子系统提供数据共享或接口服务。5.9.3本条规定了企业信息管理功能要求,企业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5.9.4本条规定了项目人员信息管理功能要求,如果已经建立了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子系统,则该部分功能模块可与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子系统的相应功能合并,可以不再重复建立和使用。5.9.5本条规定了施工设备信息管理功能要求,对施工设备的基本情况和运行状况进行统一管理。安全监管子系统中针对工地施工设备(如塔吊、起重机等)的管理可共享调用设备的基础信息并进一步实现对设备安全运行的监管。5.9.6本条规定了90
工程材料信息管理功能要求。本功能模块有点类似于工程材料的进销存管理系统,但强调的是这些工程材料信息与质量监管子系统的材料检测功能相衔接,加强各批次工程材料的质量监管。5.10应用维护子系统5.10.1本条规定了建立应用维护子系统的目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应具备快速适应能力。当机构人员、工作流程、工作表单、地图等管理内容发生变化时,可以通过应用维护子系统进行相应的配置调整,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5.10.2本条规定了应用维护子系统所包含的功能要点。同时指出应用维护子系统重点是完成对协同监管子系统的后端配置,其余子系统的后端配置可以单独建立,也可以统一纳入到应用维护子系统来进行配置管理。在5.10.3~5.10.8条分别对各项功能进行了要求和规定。90
6系统接口与共享管理6.1一般规定6.1.1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应对外提供接口的要求,与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等外部系统之间的关系,既要对外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又要共享集成可利用的外部系统数据,通过双向共享,降低系统建设成本。6.1.2本条强调系统内部诸子系统之间应实现数据共享。因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内容众多,各部分的专业性较强,往往各子系统是由不同的开发单位开发建设,内部各系统之间容易形成信息孤岛,所以本条强调内部各子系统之间的数据共享,要充分保障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内部信息的流通顺畅。6.1.3本条规定了系统共享交换宜记录有关的信息并有完整的日志记录。6.1.4本条规定了系统共享接口设计应符合相关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要求。6.1.5本条规定了系统对数据流转安全方面的要求,应采用工作流和协同操作的控制模式实现,保障访问控制安全和信息存储安全。6.1.6本条规定了对系统敏感数据的存储和接口服务处理,以避免数据泄露。6.2移动监督通子系统的接口90
6.2.1本条规定了移动监管通子系统中上传的信息应能及时体现到协同监管子系统、质量监管子系统、安全监管子系统、环境监管子系统等子系统中。6.2.2本条规定了移动监管通子系统应能及时接收协同监管子系统、质量监管子系统、安全监管子系统、环境监管子系统等子系统下发的信息,并完成有关信息查看、信息核查和上报等功能。6.3协同监督子系统的接口6.3.1本条规定了协同监管子系统与其余各子系统之间的关系。各子系统作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各类风险数据的第一感知层,及时、准确发现问题或潜在风险后,要能及时推送给协同监管子系统,同时协同监管子系统要及时立案,并开展针对性的检查与跟踪,保证所有案件得到闭环处理。6.3.2本条规定了协同监管子系统也要及时将施工现场案件的处理信息共享给各子系统,实现信息双向共享和共同监管。6.4质量监管子系统的接口6.4.1本条规定了质量监管子系统应提供对其它子系统的数据共享接口支持。6.4.2本条规定了90
质量监管子系统宜与检测机构的检测软件实现接口对接。因为一般检测机构的检测设备都附带有检测软件,在对建筑材料进行检测时,其过程检测数据一般就是记录在这些检测软件里,并在软件里完成数据分析,得出检测结论。这些过程检测数据、检测结论报告往往被要求即时在线上报,所以质量监管子系统宜开发出系统接口,读取出检测报告或是重要的检测结论。6.4.3本条规定了质量监管子系统最好与有关数据采集设备实现接口对接,数据采集设备主要指对人员鉴权、对物标识的设备,方便快速获取相关的人员信息、物品(如检测材料等)信息,同时也保障信息的准确。6.5安全监管子系统的接口6.5.1本条规定了安全监管子系统应提供对其它子系统的数据共享接口支持。6.5.2本条规定了安全监管子系统最好与数据采集监测设备实现接口对接。例如建筑施工现场的塔吊上一般要求安装多个传感器,包括位置、高度、扭力、倾斜角度等信息,安全监管子系统往往需要读取这些传感器的动态信息,然后根据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实现动态的监管。6.6环境监管子系统的接口6.6.1本条规定了环境监管子系统应提供对其它子系统的数据共享接口支持。6.6.2本条规定了90
环境监管子系统宜与相关硬件监测设备接口对接。由于环境监测所涉及的噪声、扬尘监测结果具有短暂性、难以保存和追溯的特点,所以在监测噪声、扬尘数据的过程中,在出现异常值的时刻往往需要记录当时的视频图像和音频信息等,所以建议这部分是与现有的现场视频监控设备或视频监控子系统实现对接,避免重复建设。6.7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子系统的接口6.7.1本条规定了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子系统应提供对其它子系统的数据共享接口支持。因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环境等问题的出现往往是和人员的活动或是不规范行为相关,案件的处理也与人员有关,所以应加强现场从业人员信息与其他子系统之间的关联。6.7.2本条规定了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子系统应提供对外部系统的数据接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目前正在推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其中涉及工程建设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等信息,如能从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子系统等信息中获取及时、准确、动态的从业人员信息及其诚信信息,将能促进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管的联动,实现对建筑市场有效监管的目标。6.7.3本条规定了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子系统应提供对本地建筑劳务市场信息系统、建筑业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等外部系统的接口。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子系统可以提供及时、准确、动态的从业人员信息及其诚信信息,为劳务市场、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提供有用的人员信息。90
6.8视频监控子系统的接口6.8.1本条规定了视频监控子系统应提供对其它子系统的数据共享接口支持。要求提供共享服务的方式包括SDK开发包支持二次开发,以及网络版的共享调用接口服务,以便能够快速集成调用。共享调用的内容包括任意实时以及历史时期的监控视频。6.8.2本条规定了视频监控子系统应预留外部通讯接口。6.8.3本条规定了视频监控子系统应支持移动设备的访问。用户可以通过手机、PAD等移动设备可远程查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6.8.4本条规定了视频监控子系统宜为公安系统提供接口支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是平安城市、智慧城市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所以视频监控子系统也可为公安系统或是智慧城管、社会化管理系统提供共享服务。6.8.5本条规定了现场视频监控设备宜实现与大气检测设备、噪音检测设备、安保设备等监控设备的互动,为其它监控操作提供支持。前面提到环境监控所涉及的噪声、扬尘监测往往需要视频图像或音频的佐证,所以最好是能实现与视频监控设备的联动;同时也要加强视频监控设备与安保设备之间的联动,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保障和管理。6.9数据共享管理6.9.1本条90
规定了数据共享的要求原则,数据共享应保证数据安全保密。6.9.2本条规定了数据共享权限控制原则,针对不同用户有不同的访问权限。6.9.3本条规定了数据共享管理和审核的流程及审核主体。只有经过审批同意后才能开放共享。6.9.4本条规定了共享监控机制,对共享访问操作进行详细记录。在共享开放的同时,要求加强监控共享访问的有关信息,包括机器名、时间、频次、服务内容、成功率等信息,有条件的可以进一步分析这些共享访问数据,通过优化能够提高访问效率,也能及时发现异常的访问或攻击,从而保障系统的安全。90
7系统安装部署7.1系统运行环境7.1.1本条规定了系统运行所需的软硬件环境。说明了软硬件环境的各组成部分。7.1.2本条规定了网络环境的要求。指出安全性等方面的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本规程不详细说明具体要求。7.2质量监管设备安装部署规定7.2.1本条规定了对质量监管设备数据存储时间的要求。因为质量监管设备采集的数据首先要保存到本地,然后再上传给管理服务器端。7.2.2本条规定了质量监管设备的数据传输要求,包括无线传输方式以及对数据进行预处理、并行传输、重要数据优先权等方面提出了要求。7.2.3本条规定了质量监管设备支持告警逻辑定义的要求,也即能够修改传感器阀值,对警告情况的临界值进行修改。当监测数据超过阀值(临界值)时,将发出告警信息。7.2.4本条规定了质量监管设备对远程控制的支持,用户通过终端或计算机可远程对质量监管设备进行控制。7.2.5本条规定了质量监管设备对信息的记录和保存支持不可抵赖性的要求,质量监管设备在工作时应做好日志记录。90
7.2.6本条规定了质量监管设备的可靠性要求,质量监管设备应可抗外界影响,保证工作稳定、可靠。7.2.7本条规定了质量监管设备的安全性要求,应定义严格的访问控制权限。7.2.8本条规定了质量监管设备的抗干扰性要求,在与其它网络或设备并存的情况下能正常工作。7.3安全监管设备安装部署规定7.3.1本条规定了安全监管设备部署的一些设计原则,对布设范围、密度、位置等进行规定,在高效工作的同时减少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7.3.2本条规定了施工现场周界电子防护要求,这些周界电子防护设备应封闭部署,并应具备防拆和断路报警功能。7.3.3本条规定了安全监管设备应对出入口进行实时控制与管理,出现异常时能发出报警。同时能依据不同的通行对象及准入级别,设置不同权限的控制与管理。7.3.4本条规定了安全监管设备前端的设计要求——具备防水、防尘、防爆等密封设计,主控与显示设备安装区域的要求——防水、防潮、防尘、防腐蚀。7.3.5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如塔吊、升降机等)安全监管设备的安装部署要求。7.3.6本条规定了90
安全监管设备所采集数据的传输要求,要求能够采取有线或无线方式,要求能够快速或周期性地(如每隔5分钟、每隔半小时等)将数据传输到监控中心。7.4现场环境监管设备安装部署规定7.4.1本条规定了现场环境监管设备的部署位置及监管的内容,要求实现连续、自动的在线监测。7.4.2本条规定了现场环境监管设备的部署要求及原则,对监测设备部署的位置、布局及位置选择等进行规定,总体要求不妨碍正常工作,且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在实际安装部署现场环境监管设备应参照这些原则,尽量符合。7.4.3本条规定了现场环境监管设备的部署数量的选择原则,是以1万平方米为单位,每1万平方米应设置1个监控点,小于1万平方米的应设置1个监控点。7.4.4本条规定了施工现场环境监管设备的固定要求及部署环境要求。一般要求用砖砌筑或是混凝土浇注,且在监测范围内无其它障碍物。7.4.5本条规定了颗粒物采样管的设置要求,在实际部署时应该遵守。7.4.6本条规定了噪声在线监测仪户外传声器的位置设置要求,在实际部署时应该遵守。7.5视频监控设备安装部署规定90
7.5.1本条规定了视频监控摄像机的空间布局要求,部署应保证主要出入口、塔吊及其它制高点等重点监控部分无盲区。同时指出了重点监控部位。这些原则在部署视频监控摄像机时应予遵守。7.5.2本条规定了摄像机的选型原则,针对不同的区域、位置等应选用不同类型的摄像机,较大危险源项目应选择带云台变焦的球机全程监控。这些原则在视频监控摄像机选型和设计时应予遵守。7.5.3本条规定了摄像机的主要技术指标要求,对像素、分辨率、夹角、支架、防雷、防抖、防虚焦等做出了规定。这些原则在视频监控摄像机选型和设计时应予遵守。7.5.4本条规定了施工现场出入口摄像机的特殊功能要求,包括车辆抓拍、号牌识别、大容量存储以及机动车辆、非机动车和行人的捕获率均提出了要求。在选型及安装部署施工现场出入口的摄像机时应遵守上述规定。7.5.5本条规定了在塔吊安装的摄像机特殊要求,要求防抖、防松托、防电涌、可智能跟踪。由于塔吊所处位置比较特殊,所以在选型及安装部署塔吊上的摄像机时应遵守上述规定。90
8系统运维管理8.1系统日常运行管理8.1.1本条规定了系统日常运维管理的管理对象及管理内容。系统日常运维管理非常重要,做好系统日常运维管理对于保障良好的系统软硬件资源运行状况非常关键。8.1.2本条规定了系统日常运维管理应涉及到的一些流程,通过对这些流程的定义将系统日常运维管理规范化。在日常运维管理中遇到配置、变更、故障、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遵循上述流程和原则。8.2分级权限管理8.2.1本条规定了系统应采取完善用户管理机制,通过分级授权,使权限差异化、灵活化。要求至少实现三级管理。8.2.2本条规定了系统用户管理功能,包括用户的增加、删除、修改、查询等功能。8.2.3本条规定了设备访问的优先级管理。系统应优先满足高优先级用户操作。8.2.4本条规定了系统日志管理的功能要求,要求日志能够自动生成,同时日志包括用户访问日志和系统操作日志。8.3数据更新维护管理8.3.1本条规定了90
主动数据性能管理原则,要求能够及时快速发现问题并快速响应,快速解决。在数据更新维护管理时,应按照此要求,对系统性能进行优化,保证高效的数据访问响应能力。8.3.2本条规定了系统备份原则。包括日常应该如何进行备份,针对重要文件和历史数据如何备份,异地备份在什么情况下进行等,在进行系统运维的数据更新维护管理时应遵守这些原则。8.3.3本条规定了系统数据更新审批机制的要求。因为数据更新涉及到停系统、覆盖现有数据的情况,为了避免出现更新失败,影响日常工作,所以要求数据更新时必须经过审批同意才能进行,这样是为了减少数据更新失败潜在的风险,同时要求在数据更新完后要做好检查,保证数据真实、有效。在进行系统运维的数据更新维护管理时应遵守这些原则。8.3.4本条规定了系统数据更新时间要求,以及更新前应有测试验证,更新验证后要以书面形式汇报,并完成相关文档资料的更新,因为这些文档资料中可能记录了数据或系统的一些情况,而在数据完成更新后这些情况可能发生了变化,所以需要及时更新。这些都是在进行系统运维的数据更新维护管理时的一些经验以及应遵守的原则。8.3.5本条规定了系统数据更新应有日志记录,保证各操作过程可追溯。这对于在数据更新完后如果出现问题,然后去追踪和分析问题原因,解决问题十分关键。8.4扩展与升级管理8.4.1本条规定了90
系统的组网原则,应支持硬件扩展平滑过渡。因为随着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地)的增加(新建工程项目)和减少(项目竣工),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系统所接入的工地不断在发生变化,所以系统要支持灵活的组网方案,能适应变化要求。8.4.2本条规定了系统的向下兼容性。因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系统将会是一个动态发展的系统,随着监管内容和功能需求的变化,系统将会不断地进行升级。本条要求主要是保障低版本的系统要求能够能无损迁移到高版本系统,即系统升级不会出现问题。8.4.3本条规定了系统应支持向云平台过渡。云计算的应用是当前计算机领域的一个热点及未来发展的趋势。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系统将来随着应用的扩展,工程项目、人员、特种设备及各类质量、安全、环境等监测设备的信息会不断动态变化和调整,非常适合采用云计算平台来搭建和运行。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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