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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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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concretestructuresoftallbuildingJGJ3-2002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9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的通知建标[2002]138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1997]71号)的要求,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的《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经我部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3-2002,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3.2.2、3.3.1、3.3.2、3.3.13、3.3.16、4.7.1、4.8.1、4.8.2、4.8.3、5.4.4、5.6.1、5.6.2、5.6.3、5.6.4、6.1.6、6.3.2、6.4.3、7.2.18、7.2.26、8.1.5、8.2.1、9.2.4、9.3.7、10.1.2、10.2.8、10.2.11、10.2.15、10.3.3、10.4.4、10.5.2、10.5.5、11.2.19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3-91以及建设部《关于行业标准〈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局部修订的通知》(建标[1997]144号)发布的该标准1997年局部修订条文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6月3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7]71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3-91进行了修订。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荷载和地震作用;4.结构设计的基本规定;5.结构计算分析;6.框架结构设计;7.剪力墙结构设计;8.框架-剪力墙结构设计;9.筒体结构设计;10.复杂高层建筑结构设计;11.混合结构设计;12.基础设计;13.高层建筑结构施工;14.附录A~附录E。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适用范围提高为10层及10层以上或高度超过28m的混凝土结构高层民用建筑,其最大适用高度和高宽比,除A级高度外,增加了B级高度,对B级高度高层建筑结构的规则性、作用效应计算及构造措施提出了比A级高度更严的规定;2.增加了特一级抗震等级的计算和构造措施;3.补充、修改了荷载和地震作用计算;4.补充了结构平面和竖向布置的规则性界限,强调概念设计的重要性;5.修改了结构侧向位移限制条件,增加了150m以上高层民用建筑的舒适度要求;6.补充、修改了结构计算分析的有关规定,增加了楼层地震剪力控制和考虑质量偶然偏心的地震作用计算,结构重力二阶效应计算,修改了稳定计算和倾覆验算,修改了框架-剪力墙结构中框架柱地震剪力的调整方法;7.补充和修改了框架、剪力墙、框架-剪力墙及筒体结构体系中结构布置的有关规定,增加了板柱-剪力墙结构、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的有关设计规定;8.调整了强柱弱梁、强剪弱弯、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框支柱等内力增大系数,增加了剪力墙轴压比限制条件及约束边缘构件的规定;9.增加了钢-混凝土混合结构以及复杂高层建筑结构的有关设计规定;10.补充、修改了基础设计、结构施工的有关规定。本规程由建设部归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程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邮政编码:100013,地址:北京北三环东路30号)本规程参加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深圳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徐培福黄小坤容柏生程懋堃汪大绥胡绍隆傅学怡赵西安方鄂华郝锐坤胡世德李国胜周建龙王明贵 1总则1.0.1为在高层建筑工程中合理应用混凝土结构(包括钢和混凝土的混合结构),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方便施工,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超过28m的非抗震设计和抗震设防烈度为6至9度抗震设计的高层民用建筑结构,其适用的房屋最大高度和结构类型应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本规程不适用于建造在危险地段场地的高层建筑。1.0.3高层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一般情况下,抗震设防烈度可采用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规定的地震基本烈度;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地区,可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1.0.4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乙、丙三个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1.0.5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中应注重概念设计,重视结构的选型和平、立面布置的规则性,择优选用抗震和抗风性能好且经济合理的结构体系,加强构造措施。在抗震设计中,应保证结构的整体抗震性能,使整个结构具有必要的承载能力、刚度和延性。1.0.6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2.1术语2.1.1高层建筑tallbuilding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大于28m的建筑物。2.1.2房屋高度buildingheight自室外地面至房屋主要屋面的高度。2.1.3框架结构framestructure由梁和柱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结构。2.1.4剪力墙结构shearwallstructure由剪力墙组成的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结构。2.1.5框架-剪力墙结构frame-shearwallstructure 由框架和剪力墙共同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结构。2.1.6板柱-剪力墙结构slab-columnshearwallstructure由无梁楼板与柱组成的板柱框架和剪力墙共同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结构。2.1.7筒体结构tubestructure由竖向筒体为主组成的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高层建筑结构。筒体结构的筒体分剪力墙围成的薄壁筒和由密柱框架或壁式框架围成的框筒等。本规程涉及的筒体结构主要包含以下两种:1框架-核心筒结构frame-corewallstructure由核心筒与外围的稀柱框架组成的高层建筑结构。2筒中筒结构tubeintubestructure由核心筒与外围框筒组成的高层建筑结构。2.1.8混合结构mixedstructure,hybridstructure本规程涉及的混合结构是指由钢框架或型钢混凝土框架与钢筋混凝土筒体(或剪力墙)所组成的共同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高层建筑结构。2.1.9转换结构构件transfermember完成上部楼层到下部楼层的结构型式转变或上部楼层到下部楼层结构布置改变而设置的结构构件,包括转换梁、转换桁架、转换板等。2.1.10转换层transferstory转换结构构件所在的楼层。2.1.11加强层storywithoutriggersand/orbeltmembers设置连接内筒与外围结构的水平外伸臂(梁或桁架)结构的楼层,必要时还可沿该楼层外围结构周边设置带状水平梁或桁架。2.2符号2.2.1材料力学性能 2.2.2作用和作用效应 2.2.3几何参数2.2.4系数 2.2.5其他3荷载和地震作用3.1竖向荷载3.1.1高层建筑结构的楼面活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采用。3.1.2施工中采用附墙塔、爬塔等对结构受力有影响的起重机械或其他施工设备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验算施工荷载对结构的影响。3.1.3旋转餐厅轨道和驱动设备的自重应按实际情况确定。3.1.4擦窗机等清洗设备应按其实际情况确定其自重的大小和作用位置。3.1.5直升机平台的活荷载应采用下列两款中能使平台产生最大内力的荷载:1直升机总重量引起的局部荷载,按由实际最大起飞重量决定的局部荷载标准值乘以动力系数确定。对具有液压轮胎起落架的直升机,动力系数可取1.4;当没有机型技术资料时,局部荷载标准值及其作用面积可根据直升机类型按表3.1.5取用;2等效均布活荷载5kN/m2。3.2风荷载 3.2.1主体结构计算时,垂直于建筑物表面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按(3.2.1)式计算,风荷载作用面积应取垂直于风向的最大投影面积。3.2.2基本风压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采用。对于特别重要或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其基本风压应按100年重现期的风压值采用。3.2.3位于平坦或稍有起伏地形的高层建筑,其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应根据地面粗糙度类别按表3.2.3确定。地面粗糙度应分为四类:A类指近海海面和海岛、海岸、湖岸及沙漠地区;B类指田野、乡村、丛林、丘陵以及房屋比较稀疏的乡镇和城市郊区;C类指有密集建筑群的城市市区;D类指有密集建筑群且房屋较高的城市市区。 3.2.4位于山区的高层建筑,按本规程第3.2.3条确定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后,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正。3.2.5计算主体结构的风荷载效应时,风荷载体型系数μs可按下列规定采用:1圆形平面建筑取0.8;2正多边形及截角三角形平面建筑,由下式计算:3高宽比H/B不大于4的矩形、方形、十字形平面建筑取1.3; 4下列建筑取1.4:1)V形、Y形、弧形、双十字形、井字形平面建筑;2)L形、槽形和高宽比H/B大于4的十字形平面建筑;3)高宽比H/B大于4,长宽比L/B不大于1.5的矩形、鼓形平面建筑。5在需要更细致进行风荷载计算的场合,风荷载体型系数可按本规程附录A采用,或由风洞试验确定。3.2.6高层建筑的风振系数βz可按下式计算: 3.2.7当多栋或群集的高层建筑相互间距较近时,宜考虑风力相互干扰的群体效应。一般可将单栋建筑的体型系数μs乘以相互干扰增大系数,该系数可参考类似条件的试验资料确定;必要时宜通过风洞试验确定。 3.2.8房屋高度大于200m时宜采用风洞试验来确定建筑物的风荷载;房屋高度大于150m,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风洞试验确定建筑物的风荷载:—平面形状不规则,立面形状复杂;—立面开洞或连体建筑;—周围地形和环境较复杂。3.2.9檐口、雨篷、遮阳板、阳台等水平构件,计算局部上浮风荷载时,风荷载体型系数μs不宜小于2.0。3.2.10设计建筑幕墙时,风荷载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建筑幕墙设计标准的规定采用3.3地震作用3.3.1各抗震设防类别的高层建筑地震作用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甲类建筑: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计算,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2乙、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计算。3.3.2高层建筑结构应按下列原则考虑地震作用:1一般情况下,应允许在结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考虑水平地震作用计算;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15°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2质量与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不均匀的结构,应计算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其他情况,应计算单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38度、9度抗震设计时,高层建筑中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应考虑竖向地震作用;49度抗震设计时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3.3.3计算单向地震作用时应考虑偶然偏心的影响。每层质心沿垂直于地震作用方向的偏移值可按下式采用:3.3.4高层建筑结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下列地震作用计算方法: 1高层建筑结构宜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对质量和刚度不对称、不均匀的结构以及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结构应采用考虑扭转耦联振动影响的振型分解反应谱法;2高度不超过40m、以剪切变形为主且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均匀的高层建筑结构,可采用底部剪力法;37~9度抗震设防的高层建筑,下列情况应采用弹性时程分析法进行多遇地震下的补充计算:1)甲类高层建筑结构;2)表3.3.4所列的乙、丙类高层建筑结构;3)不满足本规程第4.4.2~4.4.5条规定的高层建筑结构;4)本规程第10章规定的复杂高层建筑结构;5)质量沿竖向分布特别不均匀的高层建筑结构。3.3.5按本规程第3.3.4条规定进行动力时程分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按建筑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选用不少于二组实际地震记录和一组人工模拟的加速度时程曲线,其平均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应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所采用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在统计意义上相符,且弹性时程分析时,每条时程曲线计算所得的结构底部剪力不应小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求得的底部剪力的65%,多条时程曲线计算所得的结构底部剪力的平均值不应小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求得的底部剪力的80%。2地震波的持续时间不宜小于建筑结构基本自振周期的3~4倍,也不宜少于12s,地震波的时间间距可取0.01s或0.02s;3输入地震加速度的最大值,可按表3.3.5采用; 4结构地震作用效应可取多条时程曲线计算结果的平均值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的较大值。3.3.6计算地震作用时,建筑结构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永久荷载标准值和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1雪荷载取0.5;2楼面活荷载按实际情况计算时取1.0;按等效均布活荷载计算时,藏书库、档案库、库房取0.8,一般民用建筑取0.5。3.3.7建筑结构的地震影响系数应根据烈度、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和结构自振周期及阻尼比确定。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αmax应按表3.3.7-1采用;特征周期应根据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按表3.3.7-2采用,计算8、9度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应增加0.05s。注:1周期大于6.0s的高层建筑结构所采用的地震影响系数应做专门研究;2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地区,应允许按批准的设计地震动参数采用相应的地震影响系数。 3.3.8高层建筑结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图3.3.8)的形状参数和阻尼调整应符合下列要求:1除有专门规定外,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的阻尼比应取0.05,此时阻尼调整系数η2应取1.0,形状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线上升段,周期小于0.1s的区段;2)水平段,自0.1s至特征周期Tg的区段,地震影响系数应取最大值αmax;3)曲线下降段,自特征周期至5倍特征周期的区段,衰减指数γ应取0.9;4)直线下降段,自5倍特征周期至6.0s的区段,下降斜率调整系数η1应取0.02。2当建筑结构的阻尼比不等于0.05时,地震影响系数曲线的分段情况与本条第1款相同,但其形状参数和阻尼调整系数η2应符合下列规定:1)曲线水平段地震影响系数应取η2αmax;2)曲线下降段的衰减指数应按下式确定:3)直线下降段的下降斜率调整系数应按下式确定:4)阻尼调整系数应按下式确定:3.3.9高层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确定。3.3.10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方法时,对于不考虑扭转耦联振动影响的结构,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的计算:1结构第j振型i质点的水平地震作用的标准值应按下式确定: 2水平地震作用效应(内力和位移)应按下式计算:3.3.11考虑扭转影响的结构,按扭转耦联振型分解法计算时,各楼层可取两个正交的水平位移和一个转角位移共三个自由度,并应按下列规定计算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确有依据时,尚可采用简化计算方法确定地震作用效应。 1j振型i层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2单向水平地震作用下,考虑扭转的地震作用效应,应按下列公式确定:3考虑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地震作用效应,应按下列公式中的较大值确定:3.3.12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时,可按本规程附录B进行。3.3.13水平地震作用计算时,结构各楼层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的剪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3.3.149度抗震设计时,结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列规定计算(图3.3.14):1结构总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2结构质点i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3楼层各构件的竖向地震作用效应可按各构件承受的重力荷载代表值比例分配,并宜乘以增大系数1.5。3.3.15水平长悬臂构件、大跨度结构以及结构上部楼层外挑部分考虑竖向地震作用时,竖向地震作用的标准值在8度和9度设防时,可分别取该结构或构件承受的重力荷载代表值的10%和20%。 3.3.16计算各振型地震影响系数所采用的结构自振周期应考虑非承重墙体的刚度影响予以折减。3.3.17当非承重墙体为填充砖墙时,高层建筑结构的计算自振周期折减系数ψT可按下列规定取值:1框架结构可取0.6~0.7;2框架-剪力墙结构可取0.7~0.8;3剪力墙结构可取0.9~1.0。对于其他结构体系或采用其他非承重墙体时,可根据工程情况确定周期折减系数。4结构设计的基本规定4.1一般规定4.1.1高层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可采用框架、剪力墙、框架-剪力墙、筒体和板柱-剪力墙结构体系。4.1.2高层建筑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结构体系,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具有必要的承载能力、刚度和变形能力;2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的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受重力荷载、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的能力;3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加强。4.1.3高层建筑的结构体系尚宜符合下列要求:1结构的竖向和水平布置宜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避免因局部突变和扭转效应而形成薄弱部位;2宜具有多道抗震防线。4.1.4复杂高层建筑结构和混合结构设计,除应符合本章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程第10章和第11章的有关规定。 .2房屋适用高度和高宽比4.2.1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和高宽比应分为A级和B级。B级高度高层建筑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和高宽比可较A级适当放宽,其结构抗震等级、有关的计算和构造措施应相应加严,并应符合本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 4.2.2A级高度钢筋混凝土乙类和丙类高层建筑的最大适用高度应符合表4.2.2-1的规定,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尚应符合本规程第7.1.2条的规定。框架-剪力墙、剪力墙和筒体结构高层建筑,其高度超过表4.2.2-1规定时为B级高度高层建筑。B级高度钢筋混凝土乙类和丙类高层建筑的最大适用高度应符合表4.2.2-2的规定。 4.2.3A级高度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的高宽比不宜超过表4.2.3-1的数值;B级高度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的高宽比不宜超过表4.2.3-2的数值。4.3结构平面布置4.3.1在高层建筑的一个独立结构单元内,宜使结构平面形状简单、规则,刚度和承载力分布均匀。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平面布置。4.3.2高层建筑宜选用风作用效应较小的平面形状。4.3.3抗震设计的A级高度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其平面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1平面宜简单、规则、对称,减少偏心;2平面长度不宜过长,突出部分长度l不宜过大(图4.3.3);L、l等值宜满足表4.3.3的要求;3不宜采用角部重叠的平面图形或细腰形平面图形。 4.3.4抗震设计的B级高度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混合结构高层建筑及本规程第10章所指的复杂高层建筑,其平面布置应简单、规则,减少偏心。4.3.5结构平面布置应减少扭转的影响。在考虑偶然偏心影响的地震作用下,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A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宜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2倍,不应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5倍;B级高度高层建筑、混合结构高层建筑及本规程第10章所指的复杂高层建筑不宜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2倍,不应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4倍。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t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1之比,A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应大于0.9,B级高度高层建筑、混合结构高层建筑及本规程第10章所指的复杂高层建筑不应大于0.85。4.3.6当楼板平面比较狭长、有较大的凹入和开洞而使楼板有较大削弱时,应在设计 中考虑楼板削弱产生的不利影响。楼面凹入或开洞尺寸不宜大于楼面宽度的一半;楼板开洞总面积不宜超过楼面面积的30%;在扣除凹入或开洞后,楼板在任一方向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5m,且开洞后每一边的楼板净宽度不应小于2m。4.3.7艹字形、井字形等外伸长度较大的建筑,当中央部分楼、电梯间使楼板有较大削弱时,应加强楼板以及连接部位墙体的构造措施,必要时还可在外伸段凹槽处设置连接梁或连接板。4.3.8楼板开大洞削弱后,宜采取以下构造措施予以加强:1加厚洞口附近楼板,提高楼板的配筋率;采用双层双向配筋,或加配斜向钢筋;2洞口边缘设置边梁、暗梁;3在楼板洞口角部集中配置斜向钢筋。4.3.9抗震设计时,高层建筑宜调整平面形状和结构布置,避免结构不规则,不设防震缝。当建筑物平面形状复杂而又无法调整其平面形状和结构布置使之成为较规则的结构时,宜设置防震缝将其划分为较简单的几个结构单元。4.3.10设置防震缝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震缝最小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框架结构房屋,高度不超过15m的部分,可取70mm;超过15m的部分,6度、7度、8度和9度相应每增加高度5m、4m、3m和2m,宜加宽20mm;2)框架-剪力墙结构房屋可按第一项规定数值的70%采用,剪力墙结构房屋可按第一项规定数值的50%采用,但二者均不宜小于70mm。2防震缝两侧结构体系不同时,防震缝宽度应按不利的结构类型确定;防震缝两侧的房屋高度不同时,防震缝宽度应按较低的房屋高度确定;3当相邻结构的基础存在较大沉降差时,宜增大防震缝的宽度;4防震缝宜沿房屋全高设置;地下室、基础可不设防震缝,但在与上部防震缝对应处应加强构造和连接;5结构单元之间或主楼与裙房之间如无可靠措施,不应采用牛腿托梁的做法设置防震缝。4.3.11抗震设计时,伸缩缝、沉降缝的宽度均应符合本规程第4.3.10条防震缝最小宽度的要求。4.3.12高层建筑结构伸缩缝的最大间距宜符合表4.3.12的规定。 4.3.13当采用下列构造措施和施工措施减少温度和混凝土收缩对结构的影响时,可适当放宽伸缩缝的间距。1顶层、底层、山墙和纵墙端开间等温度变化影响较大的部位提高配筋率;2顶层加强保温隔热措施,外墙设置外保温层;3每30~40m间距留出施工后浇带,带宽800~1000mm,钢筋采用搭接接头,后浇带混凝土宜在两个月后浇灌;4顶部楼层改用刚度较小的结构形式或顶部设局部温度缝,将结构划分为长度较短的区段;5采用收缩小的水泥、减少水泥用量、在混凝土中加入适宜的外加剂;6提高每层楼板的构造配筋率或采用部分预应力结构。.4结构竖向布置4.4.1高层建筑的竖向体型宜规则、均匀,避免有过大的外挑和内收。结构的侧向刚度宜下大上小,逐渐均匀变化,不应采用竖向布置严重不规则的结构。4.4.2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结构,其楼层侧向刚度不宜小于相邻上部楼层侧向刚度的70%或其上相邻三层侧向刚度平均值的80%。4.4.3A级高度高层建筑的楼层层间抗侧力结构的受剪承载力不宜小于其上一层受剪承载力的80%,不应小于其上一层受剪承载力的65%;B级高度高层建筑的楼层层间抗侧力结构的受剪承载力不应小于其上一层受剪承载力的75%。注:楼层层间抗侧力结构受剪承载力是指在所考虑的水平地震作用方向上,该层全部柱及剪力墙的受剪承载力之和。 4.4.4抗震设计时,结构竖向抗侧力构件宜上下连续贯通。4.4.5抗震设计时,当结构上部楼层收进部位到室外地面的高度H1与房屋高度H之比大于0.2时,上部楼层收进后的水平尺寸B1不宜小于下部楼层水平尺寸B的0.75倍(图4.4.5a、b);当上部结构楼层相对于下部楼层外挑时,下部楼层的水平尺寸B不宜小于上部楼层水平尺寸B1的0.9倍,且水平外挑尺寸a不宜大于4m(图4.4.5c、d)。4.4.6结构顶层取消部分墙、柱形成空旷房间时,应进行弹性动力时程分析计算并采取有效构造措施。4.4.7高层建筑宜设地下室。 4.5楼盖结构4.5.1房屋高度超过50m时,框架-剪力墙结构、筒体结构及本规程第10章所指的复杂高层建筑结构应采用现浇楼盖结构,剪力墙结构和框架结构宜采用现浇楼盖结构。4.5.2现浇楼盖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不宜高于C40。4.5.3房屋高度不超过50m时,8、9度抗震设计的框架-剪力墙结构宜采用现浇楼盖结构;6、7度抗震设计的框架-剪力墙结构可采用装配整体式楼盖,且应符合下列要求:1楼盖每层宜设置钢筋混凝土现浇层。现浇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不宜高于C40,并应双向配置直径6~8mm、间距150~200mm的钢筋网,钢筋应锚固在剪力墙内;2楼盖的预制板板缝宽度不宜小于40mm,板缝大于40mm时应在板缝内配置钢筋,并宜贯通整个结构单元。预制板板缝、板缝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高于预制板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且不应低于C20。 4.5.4房屋高度不超过50m的框架结构或剪力墙结构,当采用装配式楼盖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本规程第4.5.3条第2款的规定;2预制板搁置在梁上或剪力墙上的长度分别不宜小于35mm和25mm;3预制板板端宜预留胡子筋,其长度不宜小于100mm;4预制板板孔堵头宜留出不小于50mm的空腔,并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的混凝土浇灌密实。4.5.5房屋的顶层、结构转换层、平面复杂或开洞过大的楼层、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的地下室楼层应采用现浇楼盖结构。一般楼层现浇楼板厚度不应小于80mm,当板内预埋暗管时不宜小于100mm;顶层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20mm,宜双层双向配筋;转换层楼板应符合本规程第10章的有关规定;普通地下室顶板厚度不宜小于160mm;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的地下室楼层的顶楼盖应采用梁板结构,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8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筋,且每层每个方向的配筋率不宜小于0.25%。4.5.6现浇预应力混凝土楼板厚度可按跨度的1/45~1/50采用,且不宜小于150mm。4.5.7现浇预应力混凝土板设计中应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主体结构对楼板施加预应力的阻碍作用。 4.6水平位移限值和舒适度要求4.6.1在正常使用条件下,高层建筑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刚度,避免产生过大的位移而影响结构的承载力、稳定性和使用要求。4.6.2正常使用条件下的结构水平位移按本规程第3章规定的风荷载、地震作用和第5章规定的弹性方法计算。4.6.3按弹性方法计算的楼层层间最大位移与层高之比△u/h宜符合以下规定:1高度不大于150m的高层建筑,其楼层层间最大位移与层高之比△u/h不宜大于表4.6.3的限值; 2高度等于或大于250m的高层建筑,其楼层层间最大位移与层高之比△u/h不宜大于1/500;3高度在150~250m之间的高层建筑,其楼层层间最大位移与层高之比△u/h的限值按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限值线性插入取用。注:楼层层间最大位移△u以楼层最大的水平位移差计算,不扣除整体弯曲变形。抗震设计时,本条规定的楼层位移计算不考虑偶然偏心的影响。4.6.4高层建筑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薄弱层弹塑性变形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下列结构应进行弹塑性变形验算:1)7~9度时楼层屈服强度系数小于0.5的框架结构;2)甲类建筑和9度抗震设防的乙类建筑结构;3)采用隔震和消能减震技术的建筑结构。2下列结构宜进行弹塑性变形验算:1)本规程表3.3.4所列高度范围且不满足本规程第4.4.2~4.4.5条规定的高层建筑结构;2)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抗震设防的乙类建筑结构;3)板柱-剪力墙结构。注:楼层屈服强度系数为按构件实际配筋和材料强度标准值计算的楼层受剪承载力与按罕遇地震作用计算的楼层弹性地震剪力的比值。4.6.5结构薄弱层(部位)层间弹塑性位移应符合下式要求: 4.6.6高度超过150m的高层建筑结构应具有良好的使用条件,满足舒适度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规定的10年一遇的风荷载取值计算的顺风向与横风向结构顶点最大加速度αmax不应超过表4.6.6的限值。必要时,可通过专门风洞试验结果计算确定顺风向与横风向结构顶点最大加速度αmax,且不应超过表4.6.6的限值。.7构件承载力设计表达式4.7.1高层建筑结构构件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4.7.2抗震设计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表4.7.2采用;型钢混凝土构件和钢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本规程第11.2.21条的规定采用。当仅考虑竖向地震作用组合时,各类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均应取为1.0。4.8抗震等级4.8.1各抗震设防类别的高层建筑结构,其抗震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1甲类、乙类建筑:当本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本地区的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当建筑场地为Ⅰ类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2丙类建筑: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当建筑场地为Ⅰ类时,除6度外,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4.8.2抗震设计时,高层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根据设防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A级高度丙类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4.8.2确定。当本地区的设防烈度为9度时,A级高度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本规程第4.8.3条规定的特一级采用,甲类建筑应采取更有效的抗震措施。注:本规程“特一级和一、二、三、四级”即“抗震等级为特一级和一、二、三、四级”的简称。 4.8.3抗震设计时,B级高度丙类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4.8.3确定。4.8.4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时各类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4.8.5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当地下室顶层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时,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应按上部结构采用,地下一层以下结构的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四级,地下室柱截面每侧的纵向钢筋面积除应符合计算要求外,不应少于地上一层对应柱每侧纵向钢筋面积的1.1倍;地下室中超出上部主楼范围且无上部结构的部分,其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四级。9度抗震设计时,地下室结构的抗震等级不应低于二级。4.8.6抗震设计时,与主楼连为整体的裙楼的抗震等级不应低于主楼的抗震等级,主楼结构在裙房顶部上、下各一层应适当加强抗震构造措施。  4.9构造要求4.9.1房屋高度大、柱距较大而柱中轴力较大时,宜采用型钢混凝土柱、钢管混凝土柱,或采用高强度混凝土柱。4.9.2高层建筑结构中,抗震等级为特一级的钢筋混凝土构件,除应符合一级抗震等级的基本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框架柱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采用型钢混凝土柱或钢管混凝土柱;2)柱端弯矩增大系数ηc、柱端剪力增大系数ηvc应增大20%;3)钢筋混凝土柱柱端加密区最小配箍特征值λv应按本规程表6.4.7数值增大0.02采用;全部纵向钢筋最小构造配筋百分率,中、边柱取1.4%,角柱取1.6%。2框架梁应符合下列要求:1)梁端剪力增大系数ηvb应增大20%;2)梁端加密区箍筋构造最小配箍率应增大10%。3框支柱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采用型钢混凝土柱或钢管混凝土柱;2)底层柱下端及与转换层相连的柱上端的弯矩增大系数取1.8,其余层柱端弯矩增大系数ηc应增大20%;柱端剪力增大系数ηvc应增大20%;地震作用产生的柱轴力增大系数取1.8,但计算柱轴压比时可不计该项增大;3)钢筋混凝土柱柱端加密区最小配箍特征值λv应按本规程表6.4.7的数值增大0.03采用,且箍筋体积配箍率不应小于1.6%;全部纵向钢筋最小构造配筋百分率取1.6%。4筒体、剪力墙应符合下列要求:1)底部加强部位及其上一层的弯矩设计值应按墙底截面组合弯矩计算值的1.1倍采用,其他部位可按墙肢组合弯矩计算值的1.3倍采用;底部加强部位的剪力设计值,应按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剪力计算值的1.9倍采用,其他部位的剪力设计值,应按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剪力计算值的1.2倍采用;2)一般部位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最小配筋率应取为0.35%,底部加强部位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应取为0.4%;3)约束边缘构件纵向钢筋最小构造配筋率应取为1.4%,配箍特征值宜增大20%;构造边缘构件纵向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1.2%;4)框支剪力墙结构的落地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边缘构件宜配置型钢,型钢宜向上、下各延伸一层。 5剪力墙和筒体的连梁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跨高比不大于2时,宜配置交叉暗撑;2)当跨高比不大于1时,应配置交叉暗撑;3)交叉暗撑的计算和构造宜符合本规程第9.3.8条的规定。4.9.3高层建筑结构应采取以下措施减少非荷载作用影响:1减少水泥用量和水灰比、掺入合适的外加剂、改善水泥和骨料的质量、适当提高结构构件的构造配筋率、降低混凝土终凝温度、高湿度养护,减小混凝土收缩应变;2改善使用环境,避免主体结构构件外露,做好外墙、屋面的保温隔热或采用建筑幕墙,减小内部结构构件与周边结构构件的温差,减小结构温度内力;3避免基础产生较大不均匀差异沉降,减小由此引起的结构内力。4.9.4高层建筑室内填充墙宜采用各类轻质隔墙。4.9.5150m以上的高层建筑外墙宜采用各类建筑幕墙,其填充墙、外墙非结构构件宜与主体结构柔性连接,以适应主体结构的变形。 5结构计算分析5.1一般规定5.1.1高层建筑结构的荷载和地震作用应按本规程第3章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5.1.2混合结构高层建筑的计算分析,除满足本章要求外,尚应符合本规程第11章的有关规定。5.1.3高层建筑结构的内力与位移可按弹性方法计算。框架梁及连梁等构件可考虑局部塑性变形引起的内力重分布。5.1.4高层建筑结构分析模型应根据结构实际情况确定。所选取的分析模型应能较准确地反映结构中各构件的实际受力状况。高层建筑结构分析,可选择平面结构空间协同、空间杆系、空间杆-薄壁杆系、空间杆-墙板元及其他组合有限元等计算模型。5.1.5进行高层建筑内力与位移计算时,可假定楼板在其自身平面内为无限刚性,相应地设计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楼板平面内的整体刚度。 当楼板会产生较明显的面内变形时,计算时应考虑楼板的面内变形或对采用楼板面内无限刚性假定计算方法的计算结果进行适当调整。5.1.6高层建筑按空间整体工作计算时,应考虑下列变形:—梁的弯曲、剪切、扭转变形,必要时考虑轴向变形;—柱的弯曲、剪切、轴向、扭转变形;—墙的弯曲、剪切、轴向、扭转变形。5.1.7高层建筑结构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重力荷载、风荷载和(或)地震作用效应分析,并应按本规程第5.6节的规定进行作用效应组合。5.1.8高层建筑结构内力计算中,当楼面活荷载大于4kN/m2时,应考虑楼面活荷载不利布置引起的梁弯矩的增大。5.1.9高层建筑进行重力荷载作用效应分析时,柱、墙轴向变形宜考虑施工过程的影响。施工过程的模拟可根据需要采用适当的简化方法。5.1.10高层建筑结构进行风作用效应分析时,正反两个方向的风荷载可按两个方向的较大值采用;体型复杂的高层建筑,应考虑风向角的影响。5.1.11在内力与位移计算中,型钢混凝土和钢管混凝土构件宜按实际情况直接参与计算。有依据时,也可等效为混凝土构件进行计算,并按有关规范进行截面设计。5.1.12体型复杂、结构布置复杂应采用至少两个不同力学模型的结构分析软件进行整体计算。5.1.13B级高度的高层建筑结构和本规程第10章规定的复杂高层建筑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采用至少两个不同力学模型的三维空间分析软件进行整体内力位移计算;2抗震计算时,宜考虑平扭耦联计算结构的扭转效应,振型数不应小于15,对多塔楼结构的振型数不应小于塔楼数的9倍,且计算振型数应使振型参与质量不小于总质量的90%;3应采用弹性时程分析法进行补充计算;4宜采用弹塑性静力或动力分析方法验算薄弱层弹塑性变形。5.1.14对竖向不规则的高层建筑结构,包括某楼层抗侧刚度小于其上一层的70%或小于其上相邻三层侧向刚度平均值的80%,或结构楼层层间抗侧力结构的承载力小于其上一层的80%,或某楼层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其薄弱层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的地震剪力应乘以1.15的增大系数;结构的计算分析应符合本规程第5.1.13条的规定,并应对薄弱部位采取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5.1.15对受力复杂的结构构件,宜按应力分析的结果校核配筋设计。 5.1.16对结构分析软件的计算结果,应进行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5.2计算参数5.2.1在内力与位移计算中,抗震设计的框架-剪力墙或剪力墙结构中的连梁刚度可予以折减,折减系数不宜小于0.5。5.2.2在结构内力与位移计算中,现浇楼面和装配整体式楼面中梁的刚度可考虑翼缘的作用予以增大。楼面梁刚度增大系数可根据翼缘情况取为1.3~2.0。对于无现浇面层的装配式结构,可不考虑楼面翼缘的作用。5.2.3在竖向荷载作用下,可考虑框架梁端塑性变形内力重分布对梁端负弯矩乘以调幅系数进行调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装配整体式框架梁端负弯矩调幅系数可取为0.7~0.8;现浇框架梁端负弯矩调幅系数可取为0.8~0.9;2框架梁端负弯矩调幅后,梁跨中弯矩应按平衡条件相应增大;3应先对竖向荷载作用下框架梁的弯矩进行调幅,再与水平作用产生的框架梁弯矩进行组合;4截面设计时,框架梁跨中截面正弯矩设计值不应小于竖向荷载作用下按简支梁计算的跨中弯矩设计值的50%。5.2.4高层建筑结构楼面梁受扭计算中应考虑楼盖对梁的约束作用。当计算中未考虑楼盖对梁扭转的约束作用时,可对梁的计算扭矩乘以折减系数予以折减。梁扭矩折减系数应根据梁周围楼盖的情况确定。 5.3计算简图处理5.3.1高层建筑结构分析计算时宜对结构进行力学上的简化处理,使其既能反映结构的受力性能,又适应于所选用的计算分析软件的力学模型。5.3.2在内力与位移计算中,应考虑相邻层竖向构件的偏心影响。楼面梁与柱子的偏心可按实际情况参与整体计算或采用柱端附加弯矩的方法予以近似考虑。5.3.3在内力与位移计算中,密肋板楼盖可按实际情况进行计算。当不能按实际情况计算时,可按等刚度原则对密肋梁进行适当简化后再行计算。 对平板无梁楼盖,在计算中应考虑板的面外刚度影响,其面外刚度可按有限元方法计算或近似将柱上板带等效为扁梁计算。5.3.4在内力与位移计算中,可考虑框架或壁式框架梁柱节点区的刚域(图5.3.4)影响。刚域的长度可按下式计算:当按(5.3.4)式计算的刚域长度为负值时,应取为零。5.3.5在结构内力与位移整体计算中,转换层结构、加强层结构、连体结构、多塔楼结构,应按情况选用合适的计算单元进行分析。在整体计算中对转换层、加强层、连接体等做简化处理的,整体计算后应对其局部进行补充计算分析。5.3.6复杂平面和立面的剪力墙结构,应采用适合的计算模型进行分析。当采用有限元模型时,应在复杂变化处合理地选择和划分单元;当采用杆件模型时,对错洞墙可采用适当的模型化处理后进行整体计算,并应在此基础上对结构局部进行补充计算分析。5.3.7高层建筑结构计算中,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时,地下室结构的楼层侧向刚度不应小于相邻上部结构楼层侧向刚度的2倍。5.4重力二阶效应及结构稳定5.4.1在水平力作用下,当高层建筑结构满足下列规定时,可不考虑重力二阶效应的不利影响。 5.4.2高层建筑结构如果不满足本规程第5.4.1条的规定时,应考虑重力二阶效应对水平力作用下结构内力和位移的不利影响。5.4.3高层建筑结构重力二阶效应,可采用弹性方法进行计算,也可采用对未考虑重力二阶效应的计算结果乘以增大系数的方法近似考虑。结构位移增大系数F1、F1i以及结构构件弯矩和剪力增大系数F2、F2i可分别按下列规定近似计算,位移计算结果仍应满足本规程第4.6.3条的规定。 5.4.4高层建筑结构的稳定应符合下列规定:5.5薄弱层弹塑性变形计算5.5.17、8、9度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薄弱层(部位)弹塑性变形计算可采用下列方法:1不超过12层且层侧向刚度无突变的框架结构可采用本规程第5.5.3条的简化计算法;2除第1款以外的建筑结构可采用弹塑性分析方法; 3对满足本规程第5.4.4条规定但不满足本规程第5.4.1条规定的结构,计算弹塑性变形时应考虑重力二阶效应的不利影响;或对未考虑重力二阶效应计算的弹塑性变形乘以增大系数1.2。5.5.2采用弹塑性动力分析方法进行薄弱层验算时,宜符合以下要求:1应按建筑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选用不少于两组实际地震波和一组人工模拟的地震波的加速度时程曲线;2地震波持续时间不宜少于12s,数值化时距可取为0.01s或0.02s;3输入地震波的最大加速度,可按表5.5.2采用。5.5.3结构薄弱层(部位)层间弹塑性位移的简化计算,宜符合下列要求:1结构薄弱层(部位)的位置可按下列情况确定:1)楼层屈服强度系数沿高度分布均匀的结构,可取底层;2)楼层屈服强度系数沿高度分布不均匀的结构,可取该系数最小的楼层(部位)及相对较小的楼层,一般不超过2~3处。2层间弹塑性位移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5.6荷载效应和地震作用效应的组合5.6.1无地震作用效应组合时,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 5.6.2无地震作用效应组合时,荷载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1承载力计算时:1)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γG: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对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2,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35;当其效应对结构有利时,应取1.0;2)楼面活荷载的分项系数γQ:一般情况下应取1.4;3)风荷载的分项系数γW应取1.4。2位移计算时,本规程公式(5.6.1)中各分项系数均应取1.0。5.6.3有地震作用效应组合时,荷载效应和地震作用效应组合的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 5.6.4有地震作用效应组合时,荷载效应和地震作用效应的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1承载力计算时,分项系数应按表5.6.4采用。当重力荷载效应对结构承载力有利时,表5.6.4中γG不应大于1.0;2位移计算时,本规程公式(5.6.3)中各分项系数均应取1.0。 5.6.5非抗震设计时,应按本规程第5.6.1条的规定进行荷载效应的组合。抗震设计时,应同时按本规程第5.6.1条和5.6.3条的规定进行荷载效应和地震作用效应的组合;除四级抗震等级的结构构件外,按本规程第5.6.3条计算的组合内力设计值,尚应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6框架结构设计6.1一般规定6.1.1框架结构应设计成双向梁柱抗侧力体系。主体结构除个别部位外,不应采用铰接。6.1.2抗震设计的框架结构不宜采用单跨框架。6.1.3框架梁、柱中心线宜重合。当梁柱中心线不能重合时,在计算中应考虑偏心对梁柱节点核心区受力和构造的不利影响,以及梁荷载对柱子的偏心影响。梁、柱中心线之间的偏心距,9度抗震设计时不应大于柱截面在该方向宽度的1/4;非抗震设计和6~8度抗震设计时不宜大于柱截面在该方向宽度的1/4,如偏心距大于该方向柱宽的1/4时,可采取增设梁的水平加腋(图6.1.3)等措施。设置水平加腋后,仍须考虑梁柱偏心的不利影响。 1梁的水平加腋厚度可取梁截面高度,其水平尺寸宜满足下列要求:2梁采用水平加腋时,框架节点有效宽度bj宜符合下式要求:6.1.4框架结构的填充墙及隔墙宜选用轻质墙体。抗震设计时,框架结构如采用砌体填充墙,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避免形成上、下层刚度变化过大;2避免形成短柱;3减少因抗侧刚度偏心所造成的扭转。6.1.5抗震设计时,砌体填充墙及隔墙应具有自身稳定性,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墙顶应与框架梁或楼板密切结合;2砌体填充墙应沿框架柱全高每隔500mm左右设置2根直径6mm的拉筋,拉筋伸入墙内的长度,6、7度时不应小于墙长的1/5且不应小于700mm,8、9度时宜沿墙全长贯通;3墙长大于5m时,墙顶与梁(板)宜有钢筋拉结;墙长大于层高的2倍时,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墙高超过4m时,墙体半高处(或门洞上皮)宜设置与柱连接且沿墙全长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6.1.6框架结构按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墙承重之混合形式。框架结构中的楼、电梯间及局部出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等,应采用框架承重,不应采用砌体墙承重。6.1.7抗震设计的框架结构中,当仅布置少量钢筋混凝土剪力墙时,结构分析计算应考虑该剪力墙与框架的协同工作。如楼、电梯间位置较偏而产生较大的刚度偏心时,宜采取将此种剪力墙减薄、开竖缝、开结构洞、配置少量单排钢筋等措施,减小剪力墙的作用,并宜增加与剪力墙相连之柱子的配筋。6.1.8现浇框架梁、柱、节点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按一级抗震等级设计时,不应低于C30;按二~四级和非抗震设计时,不应低于C20。6.1.9现浇框架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大于C40;框架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不宜大于C60,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时不宜大于C70。6.2截面设计6.2.1抗震设计时,四级框架柱的柱端弯矩设计值可直接取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弯矩值;一、二、三级框架的梁、柱节点处,除顶层和柱轴压比小于0.15者外,柱端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按下列公式予以调整: 当反弯点不在柱的层高范围内时,柱端弯矩设计值可直接乘以柱端弯矩增大系数ηc。6.2.2抗震设计时,一、二、三级框架结构的底层柱底截面的弯矩设计值,应分别采用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弯矩值与增大系数1.5、1.25和1.15的乘积。6.2.3抗震设计的框架柱、框支柱端部截面的剪力设计值,一、二、三级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四级时可直接取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剪力计算值。 6.2.4抗震设计时,框架角柱应按双向偏心受力构件进行正截面承载力设计。一、二、三级框架角柱经按本规程第6.2.1~6.2.3条调整后的弯矩、剪力设计值应乘以不小于1.1的增大系数。6.2.5抗震设计时,框架梁端部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一、二、三级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四级时可直接取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剪力计算值。 6.2.6框架梁、柱,其受剪截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6.2.7抗震设计时,一、二级框架的节点核心区应按本规程附录C进行抗震验算;三、四级框架节点以及各抗震等级的顶层端节点核心区,可不进行抗震验算。各抗震等级的框架节点均应符合构造措施的要求。 6.2.8矩形截面偏心受压框架柱,其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6.2.9当矩形截面框架柱出现拉力时,其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6.2.10框架梁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6.2.11无地震作用组合时,在单向风荷载作用下双向受剪的框架柱,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进行截面剪压比计算和斜截面受剪承载力计算。6.2.12无地震作用组合时,梁、柱扭曲截面承载力,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6.2.13框架梁、框架柱和框支柱的正截面承载力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计算;考虑地震作用组合时,其承载力应除以相应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6.3框架梁构造要求6.3.1框架结构的主梁截面高度hb可按(1/10~1/18)lb确定,lb为主梁计算跨度;梁净跨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宜小于4。梁的截面宽度不宜小于200mm,梁截面的高宽比不宜大于4。当梁高较小或采用扁梁时,除验算其承载力和受剪截面要求外,尚应满足刚度和裂缝的有关要求。在计算梁的挠度时,可扣除梁的合理起拱值,对现浇梁板结构,宜考虑梁受压翼缘的有利影响。6.3.2框架梁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抗震设计时,计入受压钢筋作用的梁端截面混凝土受压区高度与有效高度之比值,一级不应大于0.25,二、三级不应大于0.35;2纵向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ρmin(%),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2和45ft/fy二者的较大值;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表6.3.2-1规定的数值;3抗震设计时,梁端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大于2.5%;4抗震设计时,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除按计算确定外,一级不应小于0.5,二、三级不应小于0.3; 5抗震设计时,梁端箍筋的加密区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符合表6.3.2-2的要求;当梁端纵向钢筋配筋率大于2%时,表中箍筋最小直径应增大2mm。6.3.3梁的纵向钢筋配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沿梁全长顶面和底面应至少各配置两根纵向配筋,一、二级抗震设计时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4mm,且分别不应小于梁两端顶面和底面纵向配筋中较大截面面积的1/4;三、四级抗震设计和非抗震设计时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2一、二级抗震等级的框架梁内贯通中柱的每根纵向钢筋的直径,对矩形截面柱,不宜大于柱在该方向截面尺寸的1/20;对圆形截面柱,不宜大于纵向钢筋所在位置柱截面弦长的1/20。6.3.4抗震设计时,框架梁的箍筋尚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1框架梁沿梁全长箍筋的面积配筋率应符合下列要求:2第一个箍筋应设置在距支座边缘50mm处;3在箍筋加密区范围内的箍筋肢距:一级不宜大于200mm和20倍箍筋直径的较大值,二、三级不宜大于250mm和20倍箍筋直径的较大值,四级不宜大于300mm;4箍筋应有135°弯钩,弯钩端头直段长度不应小于10倍的箍筋直径和75mm的较大值; 5在纵向钢筋搭接长度范围内的箍筋间距,钢筋受拉时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5倍,且不应大于100mm;钢筋受压时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10倍,且不应大于200mm;6框架梁非加密区箍筋最大间距不宜大于加密区箍筋间距的2倍。6.3.5非抗震设计时,框架梁箍筋配筋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沿梁全长设置箍筋;2截面高度大于800mm的梁,其箍筋直径不宜小于8mm;其余截面高度的梁不应小于6mm。在受力钢筋搭接长度范围内,箍筋直径不应小于搭接钢筋最大直径的0.25倍。3箍筋间距不应大于表6.3.5的规定;在纵向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范围内,箍筋间距尚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5倍,且不应大于100mm;在纵向受压钢筋的搭接长度范围内,箍筋间距尚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10倍,且不应大于200mm;4当梁的剪力设计值大于0.7ftbh0时,其箍筋面积配筋率应符合下式要求:5当梁中配有计算需要的纵向受压钢筋时,其箍筋配置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箍筋直径不应小于纵向受压钢筋最大直径的0.25倍;2)箍筋应做成封闭式;3)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5d且不应大于400mm;当一层内的受压钢筋多于5根且直径大于18mm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d(d为纵向受压钢筋的最小直径);4)当梁截面宽度大于400mm且一层内的纵向受压钢筋多于3根时,或当梁截面宽度不大于400mm但一层内的纵向受压钢筋多于4根时,应设置复合箍筋。6.3.6框架梁的纵向钢筋不应与箍筋、拉筋及预埋件等焊接。6.4框架柱构造要求 6.4.1柱截面尺寸宜符合下列要求:1矩形截面柱的边长,非抗震设计时不宜小于250mm,抗震设计时不宜小于300mm;圆柱截面直径不宜小于350mm;2柱剪跨比宜大于2;3柱截面高宽比不宜大于3。6.4.2抗震设计时,钢筋混凝土柱轴压比不宜超过表6.4.2的规定;对于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其轴压比限值应适当减小。6.4.3柱纵向钢筋和箍筋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柱全部纵向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表6.4.3-1的规定值,且柱截面每一侧纵向钢筋配筋率不应小于0.2%;抗震设计时,对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表中数值应增加0.1;2抗震设计时,柱箍筋在规定的范围内应加密,加密区的箍筋间距和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1)一般情况下,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6.4.3-2采用;2)二级框架柱箍筋直径不小于10mm、肢距不大于200mm时,除柱根外最大间距应允许采用150mm;三级框架柱的截面尺寸不大于400mm时,箍筋最小直径应允许采用6mm;四级框架柱的剪跨比不大于2或柱中全部纵向钢筋的配筋率大于3%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3)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一级时尚不应大于6倍的纵向钢筋直径。 6.4.4柱的纵向钢筋配置,尚应满足下列要求:1抗震设计时,宜采用对称配筋;2抗震设计时,截面尺寸大于400mm的柱,其纵向钢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非抗震设计时,柱纵向钢筋间距不应大于350mm;柱纵向钢筋净距均不应小于50mm;3全部纵向钢筋的配筋率,非抗震设计时不宜大于5%、不应大于6%,抗震设计时不应大于5%;4一级且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其单侧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宜大于1.2%;5边柱、角柱及剪力墙端柱考虑地震作用组合产生小偏心受拉时,柱内纵筋总截面面积应比计算值增加25%。6.4.5柱的纵筋不应与箍筋、拉筋及预埋件等焊接。6.4.6抗震设计时,柱箍筋加密区的范围应符合下列要求:1底层柱的上端和其他各层柱的两端,应取矩形截面柱之长边尺寸(或圆形截面柱之直径)、柱净高之1/6和500mm三者之最大值范围;2底层柱刚性地面上、下各500mm的范围;3底层柱柱根以上1/3柱净高的范围;4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和因填充墙等形成的柱净高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4的柱全高范围;5一级及二级框架角柱的全高范围;6需要提高变形能力的柱的全高范围。6.4.7柱加密区范围内箍筋的体积配箍率,应符合下列规定:1柱箍筋加密区箍筋的体积配箍率,应符合下式要求: 2对一、二、三、四级框架柱,其箍筋加密区范围内箍筋的体积配箍率尚且分别不应小于0.8%、0.6%、0.4%和0.4%;3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宜采用复合螺旋箍或井字复合箍,其体积配箍率不应小于1.2%;设防烈度为9度时,不应小于1.5%; 4计算复合箍筋的体积配箍率时,应扣除重叠部分的箍筋体积;计算复合螺旋箍筋的体积配箍率时,其非螺旋箍筋的体积应乘以换算系数0.8。6.4.8抗震设计时,柱箍筋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箍筋应为封闭式,其末端应做成135°弯钩且弯钩末端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10倍的箍筋直径,且不应小于75mm;2箍筋加密区的箍筋肢距,一级不宜大于200mm,二、三级不宜大于250mm和20倍箍筋直径的较大值,四级不宜大于300mm。每隔一根纵向钢筋宜在两个方向有箍筋约束;采用拉筋组合箍时,拉筋宜紧靠纵向钢筋并勾住封闭箍。3柱非加密区的箍筋,其体积配箍率不宜小于加密区的一半;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加密区箍筋间距的2倍,且一、二级不应大于10倍纵向钢筋直径,三、四级不应大于15倍纵向钢筋直径。6.4.9非抗震设计时,柱中箍筋应符合以下规定:1周边箍筋应为封闭式;2箍筋间距不应大于400mm,且不应大于构件截面的短边尺寸和最小纵向受力钢筋直径的15倍;3箍筋直径不应小于最大纵向钢筋直径的1/4,且不应小于6mm;4当柱中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率超过3%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最小纵向钢筋直径的10倍,且不应大于200mm;箍筋末端应做成135°弯钩且弯钩末端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10倍箍筋直径;5当柱每边纵筋多于3根时,应设置复合箍筋(可采用拉筋);6柱内纵向钢筋采用搭接做法时,搭接长度范围内箍筋直径不应小于搭接钢筋较大直径的0.25倍;在纵向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范围内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5倍,且不应大于100mm;在纵向受压钢筋的搭接长度范围内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10倍,且不应大于200mm。当受压钢筋直径大于25mm时,尚应在搭接接头端面外100mm的范围内各设置两道箍筋。6.4.10框架节点核心区应设置水平箍筋,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非抗震设计时,箍筋配置应符合本规程第6.4.9条的有关规定,但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50mm。对四边有梁与之相连的节点,可仅沿节点周边设置矩形箍筋;2抗震设计时,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宜符合本规程第6.4.3 条有关柱箍筋的规定。一、二、三级框架节点核心区配箍特征值分别不宜小于0.12、0.10和0.08,且箍筋体积配箍率分别不宜小于0.6%、0.5%和0.4%。柱剪跨比不大于2的框架节点核心区的配箍特征值不宜小于核心区上、下柱端配箍特征值中的较大值。6.5钢筋的连接和锚固6.5.1受力钢筋的连接接头宜设置在构件受力较小部位;抗震设计时,宜避开梁端、柱端箍筋加密区范围。钢筋连接可采用机械连接、绑扎搭接或焊接。6.5.2非抗震设计时,受拉钢筋的最小锚固长度应取la。受拉钢筋绑扎搭接的搭接长度,应根据位于同一连接区段内搭接钢筋截面面积的百分率按下式计算,且不应小于300mm。6.5.3抗震设计时,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锚固和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1纵向受拉钢筋的最小锚固长度应按下列各式采用:2当采用绑扎搭接接头时,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下式的计算值: 3受拉钢筋直径大于28mm、受压钢筋直径大于32mm时,不宜采用绑扎搭接接头;4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梁、柱纵向受力钢筋的连接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1)框架柱:一、二级抗震等级及三级抗震等级的底层,宜采用机械连接接头,也可采用绑扎搭接或焊接接头;三级抗震等级的其他部位和四级抗震等级,可采用绑扎搭接或焊接接头;2)框支梁、框支柱:宜采用机械连接接头;3)框架梁:一级宜采用机械连接接头,二、三、四级可采用绑扎搭接或焊接接头。5位于同一连接区段内的受拉钢筋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宜超过50%;6当接头位置无法避开梁端、柱端箍筋加密区时,宜采用机械连接接头,且钢筋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应超过50%;7钢筋的机械连接、绑扎搭接及焊接,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6.5.4非抗震设计时,框架梁、柱的纵向钢筋在框架节点区的锚固和搭接,应符合下列要求(图6.5.4): 1顶层中节点柱纵向钢筋和边节点柱内侧纵向钢筋应伸至柱顶;当从梁底边计算的直线锚固长度不小于la时,可不必水平弯折,否则应向柱内或梁、板内水平弯折,当充分利用柱纵向钢筋的抗拉强度时,其锚固段弯折前的竖直投影长度不应小于0.5la,弯折后的水平投影长度不宜小于12倍的柱纵向钢筋直径;2顶层端节点处,在梁宽范围以内的柱外侧纵向钢筋可与梁上部纵向钢筋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5la;在梁宽范围以外的柱外侧纵向钢筋可伸入现浇板内,其伸入长度与伸入梁内的相同。当柱外侧纵向钢筋的配筋率大于1.2%时,伸入梁内的柱纵向钢筋宜分两批截断,其截断点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0倍的柱纵向钢筋直径;3梁上部纵向钢筋伸入端节点的锚固长度,直线锚固时不应小于la,且伸过柱中心线的长度不宜小于5倍的梁纵向钢筋直径;当柱截面尺寸不足时,梁上部纵向钢筋应伸至节点对边并向下弯折,锚固段弯折前的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0.4la,弯折后的竖直投影长度应取15倍的梁纵向钢筋直径;4当计算中不利用梁下部纵向钢筋的强度时,其伸入节点内的锚固长度应取不小于12倍的梁纵向钢筋直径。当计算中充分利用梁下部钢筋的抗拉强度时,梁下部纵向钢筋可采用直线方式或向上90°弯折方式锚固于节点内,直线锚固时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la;弯折锚固时,锚固段的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0.4la,竖直投影长度应取15倍的梁纵向钢筋直径。6.5.5抗震设计时,框架梁、柱的纵向钢筋在框架节点区的锚固和搭接,应符合下列要求(图6.5.5): 1顶层中节点柱纵向钢筋和边节点柱内侧纵向钢筋应伸至柱顶;当从梁底边计算的直线锚固长度不小于laE时,可不必水平弯折,否则应向柱内或梁内、板内水平弯折,锚固段弯折前的竖直投影长度不应小于0.5laE,弯折后的水平投影长度不宜小于12倍的柱纵向钢筋直径;2顶层端节点处,柱外侧纵向钢筋可与梁上部纵向钢筋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5laE,且伸入梁内的柱外侧纵向钢筋截面面积不宜小于柱外侧全部纵向钢筋截面面积的65%;在梁宽范围以外的柱外侧纵向钢筋可伸入现浇板内,其伸入长度与伸入梁内的相同。当柱外侧纵向钢筋的配筋率大于1.2%时,伸入梁内的柱纵向钢筋宜分两批截断,其截断点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0倍的柱纵向钢筋直径;3梁上部纵向钢筋伸入端节点的锚固长度,直线锚固时不应小于laE,且伸过柱中心线的长度不应小于5倍的梁纵向钢筋直径;当柱截面尺寸不足时,梁上部纵向钢筋应伸至节点对边并向下弯折,锚固段弯折前的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0.4laE,弯折后的竖直投影长度应取15倍的梁纵向钢筋直径;4梁下部纵向钢筋的锚固与梁上部纵向钢筋相同,但采用90°弯折方式锚固时,竖直段应向上弯入节点内。   7剪力墙结构设计7.1一般规定7.1.1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宜沿主轴方向或其他方向双向布置;抗震设计的剪力墙结构,应避免仅单向有墙的结构布置形式。剪力墙墙肢截面宜简单、规则。剪力墙结构的侧向刚度不宜过大。7.1.2高层建筑结构不应采用全部为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短肢剪力墙较多时,应布置筒体(或一般剪力墙),形成短肢剪力墙与筒体(或一般剪力墙)共同抵抗水平力的剪力墙结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其最大适用高度应比本规程表4.2.2-1中剪力墙结构的规定值适当降低,且7度和8度抗震设计时分别不应大于100m和60m;2抗震设计时,筒体和一般剪力墙承受的第一振型底部地震倾覆力矩不宜小于结构总底部地震倾覆力矩的50%;3抗震设计时,短肢剪力墙的抗震等级应比本规程表4.8.2规定的剪力墙的抗震等级提高一级采用;4抗震设计时,各层短肢剪力墙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产生的轴力设计值的轴压比,抗震等级为一、二、三时分别不宜大于0.5、0.6和0.7;对于无翼缘或端柱的一字形短肢剪力墙,其轴压比限值相应降低0.1;5抗震设计时,除底部加强部位应按本规程第7.2.10条调整剪力设计值外,其他各层短肢剪力墙的剪力设计值,一、二级抗震等级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4和1.2。6抗震设计时,短肢剪力墙截面的全部纵向钢筋的配筋率,底部加强部位不宜小于1.2%,其他部位不宜小于1.0%;7短肢剪力墙截面厚度不应小于200mm;87度和8度抗震设计时,短肢剪力墙宜设置翼缘。一字形短肢剪力墙平面外不宜布置与之单侧相交的楼面梁。注:短肢剪力墙是指墙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为5~8的剪力墙,一般剪力墙是指墙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大于8的剪力墙。7.1.3B级高度高层建筑和9度抗震设计的A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应采用本规程第7.1.2条规定的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 7.1.4剪力墙的门窗洞口宜上下对齐、成列布置,形成明确的墙肢和连梁。宜避免使墙肢刚度相差悬殊的洞口设置。抗震设计时,一、二、三级抗震等级剪力墙的底部加强部位不宜采用错洞墙;一、二、三级抗震等级的剪力墙均不宜采用叠合错洞墙。具有不规则洞口布置的错洞墙,可按弹性平面有限元方法进行应力分析,并按应力进行截面配筋设计或校核。7.1.5较长的剪力墙宜开设洞口,将其分成长度较为均匀的若干墙段,墙段之间宜采用弱连梁连接,每个独立墙段的总高度与其截面高度之比不应小于2。墙肢截面高度不宜大于8m。7.1.6剪力墙宜自下到上连续布置,避免刚度突变。7.1.7应控制剪力墙平面外的弯矩。当剪力墙墙肢与其平面外方向的楼面梁连接时,应至少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个措施,减小梁端部弯矩对墙的不利影响:1沿梁轴线方向设置与梁相连的剪力墙,抵抗该墙肢平面外弯矩;2当不能设置与梁轴线方向相连的剪力墙时,宜在墙与梁相交处设置扶壁柱。扶壁柱宜按计算确定截面及配筋;3当不能设置扶壁柱时,应在墙与梁相交处设置暗柱,并宜按计算确定配筋;4必要时,剪力墙内可设置型钢。7.1.8剪力墙开洞形成的跨高比小于5的连梁,应按本章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当跨高比不小于5时,宜按框架梁进行设计。7.1.9抗震设计时,一般剪力墙结构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墙肢总高度的1/8和底部两层二者的较大值,当剪力墙高度超过150m时,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墙肢总高度的1/10;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应符合本规程第10.2.4条的规定。7.1.10不宜将楼面主梁支承在剪力墙之间的连梁上。7.1.11楼面梁与剪力墙连接时,梁内纵向钢筋应伸入墙内,并可靠锚固。7.2截面设计及构造7.2.1剪力墙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带有筒体和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7.2.2剪力墙的截面尺寸应满足下列要求: 1按一、二级抗震等级设计的剪力墙的截面厚度,底部加强部位不应小于层高或剪力墙无支长度的1/16,且不应小于200mm;其他部位不应小于层高或剪力墙无支长度的1/20,且不应小于160mm。当为无端柱或翼墙的一字形剪力墙时,其底部加强部位截面厚度尚不应小于层高的1/12;其他部位尚不应小于层高的1/15,且不应小于180mm;2按三、四级抗震等级设计的剪力墙的截面厚度,底部加强部位不应小于层高或剪力墙无支长度的1/20,且不应小于160mm;其他部位不应小于层高或剪力墙无支长度的1/25,且不应小于160mm;3非抗震设计的剪力墙,其截面厚度不应小于层高或剪力墙无支长度的1/25,且不应小于160mm;4当墙厚不能满足本条第1、2、3款的要求时,应按本规程附录D计算墙体的稳定;5剪力墙井筒中,分隔电梯井或管道井的墙肢截面厚度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160mm;6剪力墙的受剪截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7.2.3高层建筑剪力墙中竖向和水平分布钢筋,不应采用单排配筋。当剪力墙截面厚度bw不大于400mm时,可采用双排配筋;当bw大于400mm,但不大于700mm时,宜采用三排配筋;当bw大于700mm时,宜采用四排配筋。受力钢筋可均匀分布成数排。各排分布钢筋之间的拉接筋间距不应大于600mm,直径不应小于6mm,在底部加强部位,约束边缘构件以外的拉接筋间距尚应适当加密。7.2.4钢筋混凝土剪力墙应进行平面内的斜截面受剪、偏心受压或偏心受拉、平面外轴心受压承载力计算。在集中荷载作用下,墙内无暗柱时还应进行局部受压承载力计算。7.2.5矩形截面独立墙肢的截面高度hw不宜小于截面厚度bw的5倍;当hw/bw小于5时,其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的轴压力设计值的轴压比,一、二级时不宜大于本规程表7.2.14的限值减0.1,三级时不宜大于0.6;当hw/bw不大于3时,宜按框架柱进行截面设计,底部加强部位纵向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1.2%,一般部位不应小于1.0%,箍筋宜沿墙肢全高加密。 7.2.6一级抗震等级设计的剪力墙各截面弯矩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底部加强部位及其上一层应按墙底截面组合弯矩计算值采用;2其他部位可按墙肢组合弯矩计算值的1.2倍采用。7.2.7抗震设计的双肢剪力墙中,墙肢不宜出现小偏心受拉;当任一墙肢大偏心受拉时,另一墙肢的弯矩设计值及剪力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1.25。7.2.8矩形、T形、I形偏心受压剪力墙(图7.2.8)的正截面受压承载力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计算,也可按下列公式计算:1无地震作用组合时: 2有地震作用组合时,公式(7.2.8-1)、(7.2.8-2)右端均应除以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γRE取0.85。7.2.9矩形截面偏心受拉剪力墙的正截面承载力可按下列近似公式计算: 7.2.10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墙肢截面的剪力设计值,一、二、三级抗震等级时应按下式调整,四级抗震等级及无地震作用组合时可不调整。 7.2.11偏心受压剪力墙的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7.2.12偏心受拉剪力墙的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7.2.13按一级抗震等级设计的剪力墙,其水平施工缝处的抗滑移能力宜符合下列要求:7.2.14抗震设计时,一、二级抗震等级的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其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墙肢的轴压比不宜超过表7.2.14的限值。 7.2.15一、二级抗震设计的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及其上一层的墙肢端部应按本规程第7.2.16条的要求设置约束边缘构件;一、二级抗震设计剪力墙的其他部位以及三、四级抗震设计和非抗震设计的剪力墙墙肢端部均应按本规程第7.2.17条的要求设置构造边缘构件。7.2.16剪力墙约束边缘构件(图7.2.16)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方向的长度lc和箍筋配箍特征值λv宜符合表7.2.16的要求,且一、二级抗震设计时箍筋直径均不应小于8mm、箍筋间距分别不应大于100mm和150mm。箍筋的配筋范围如图7.2.16中的阴影面积所示,其体积配箍率ρv应按下式计算:2约束边缘构件纵向钢筋的配筋范围不应小于图7.2.16中阴影面积,其纵向钢筋最小截面面积,一、二级抗震设计时分别不应小于图中阴影面积的1.2%和1.0%并分别不应小于6φ16和6φ14。7.2.17剪力墙构造边缘构件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1构造边缘构件的范围和计算纵向钢筋用量的截面面积Ac宜取图7.2.17中的阴影部分; 2构造边缘构件的纵向钢筋应满足受弯承载力要求;3抗震设计时,构造边缘构件的最小配筋应符合表7.2.17的规定,箍筋的无支长度不应大于300mm,拉筋的水平间距不应大于纵向钢筋间距的2倍。当剪力墙端部为端柱时,端柱中纵向钢筋及箍筋宜按框架柱的构造要求配置;4抗震设计时,对于复杂高层建筑结构、混合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筒体结构以及B级高度的剪力墙结构中的剪力墙(筒体),其构造边缘构件的最小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1)纵向钢筋最小配筋应将表7.2.17中的0.008Ac、0.006Ac和0.004Ac分别代之以0.010Ac、0.008Ac和0.005Ac。2)箍筋的配筋范围宜取图7.2.17中阴影部分,其配箍特征值λv不宜小于0.1。5非抗震设计时,剪力墙端部应按构造配置不少于4根12mm的纵向钢筋,沿纵向钢筋应配置不少于直径为6mm、间距为250mm的拉筋。 7.2.18剪力墙分布钢筋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一般剪力墙竖向和水平分布筋的配筋率,一、二、三级抗震设计时均不应小于0.25%,四级抗震设计和非抗震设计时均不应小于0.20%;2一般剪力墙竖向和水平分布钢筋间距均不应大于300mm;分布钢筋直径均不应小于8mm。7.2.19剪力墙竖向、水平分布钢筋的直径不宜大于墙肢截面厚度的1/10。7.2.20房屋顶层剪力墙以及长矩形平面房屋的楼梯间和电梯间剪力墙、端开间的纵向剪力墙、端山墙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0.25%,钢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7.2.21剪力墙钢筋锚固和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1非抗震设计时,剪力墙纵向钢筋最小锚固长度应取la;抗震设计时,剪力墙纵向钢筋最小锚固长度应取laE;la、laE的取值应分别符合本规程第6.5.2条、第6.5.3条的有关规定;2剪力墙竖向及水平分布钢筋的搭接连接(图7.2.21),一级、二级抗震等级剪力墙的加强部位,接头位置应错开,每次连接的钢筋数量不宜超过总数量的50%,错开净距不宜小于500mm;其他情况剪力墙的钢筋可在同一部位连接。非抗震设计时,分布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2la;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1.2laE;3暗柱及端柱内纵向钢筋连接和锚固要求宜与框架柱相同,宜符合本规程第6.5节的有关规定。7.2.22连梁的剪力设计值Vb应按下列规定计算:1无地震作用组合以及有地震作用组合的四级抗震等级时,应取考虑水平风荷载或水平地震作用组合的剪力设计值; 2有地震作用组合的一、二、三级抗震等级时,连梁的剪力设计值应按下式进行调整:7.2.23剪力墙连梁的截面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7.2.24连梁的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7.2.25当剪力墙的连梁不满足本规程第7.2.23条的要求时,可作如下处理:1减小连梁截面高度; 2抗震设计的剪力墙中连梁弯矩及剪力可进行塑性调幅,以降低其剪力设计值。但在内力计算时已经按本规程第5.2.1条的规定降低了刚度的连梁,其调幅范围应当限制或不再继续调幅。当部分连梁降低弯矩设计值后,其余部位连梁和墙肢的弯矩设计值应相应提高;3当连梁破坏对承受竖向荷载无明显影响时,可考虑在大震作用下该连梁不参与工作,按独立墙肢进行第二次多遇地震作用下结构内力分析,墙肢应按两次计算所得的较大内力进行配筋设计。7.2.26连梁配筋(图7.2.26)应满足下列要求:1连梁顶面、底面纵向受力钢筋伸入墙内的锚固长度,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laE,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la,且不应小于600mm;2抗震设计时,沿连梁全长箍筋的构造应按本规程第6.3.2条框架梁梁端加密区箍筋的构造要求采用;非抗震设计时,沿连梁全长的箍筋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150mm;3顶层连梁纵向钢筋伸入墙体的长度范围内,应配置间距不大于150mm的构造箍筋,箍筋直径应与该连梁的箍筋直径相同; 4墙体水平分布钢筋应作为连梁的腰筋在连梁范围内拉通连续配置;当连梁截面高度大于700mm时,其两侧面沿梁高范围设置的纵向构造钢筋(腰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对跨高比不大于2.5的连梁,梁两侧的纵向构造钢筋(腰筋)的面积配筋率不应小于0.3%。7.2.27剪力墙墙面开洞和连梁开洞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剪力墙墙面开有非连续小洞口(其各边长度小于800mm),且在整体计算中不考虑其影响时,应将洞口处被截断的分布筋量分别集中配置在洞口上、下和左、右两边(图7.2.27a),且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2穿过连梁的管道宜预埋套管,洞口上、下的有效高度不宜小于梁高的1/3,且不宜小于200mm,洞口处宜配置补强钢筋,被洞口削弱的截面应进行承载力验算(图7.2.27b)。8框架-剪力墙结构设计8.1一般规定8.1.1框架-剪力墙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的结构布置、计算分析、截面设计及构造要求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分别符合本规程第4、5、6和7章的有关规定。8.1.2框架-剪力墙结构可采用下列形式:1框架与剪力墙(单片墙、联肢墙或较小井筒)分开布置;2在框架结构的若干跨内嵌入剪力墙(带边框剪力墙);3在单片抗侧力结构内连续分别布置框架和剪力墙;4上述两种或三种形式的混合。 8.1.3抗震设计的框架-剪力墙结构,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采用,柱轴压比限值宜按框架结构的规定采用;其最大适用高度和高宽比限值可比框架结构适当增加。8.1.4抗震设计时,框架-剪力墙结构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的各层框架总剪力应符合下列规定:1满足(8.1.4)式要求的楼层,其框架总剪力不必调整;不满足(8.1.4)式要求的楼层,其框架总剪力应按0.2V0和1.5Vf,max二者的较小值采用;2各层框架所承担的地震总剪力按本条第1款调整后,应按调整前、后总剪力的比值调整每根框架柱和与之相连框架梁的剪力及端部弯矩标准值,框架柱的轴力标准值可不予调整;3按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地震作用时,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调整可在振型组合之后进行。8.1.5框架-剪力墙结构应设计成双向抗侧力体系。抗震设计时,结构两主轴方向均应布置剪力墙。 8.1.6框架-剪力墙结构中,主体结构构件之间除个别节点外不应采用铰接;梁与柱或柱与剪力墙的中线宜重合;框架梁、柱中心线之间有偏离时,应符合本规程第6.1.3条的有关规定。8.1.7框架-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1剪力墙宜均匀布置在建筑物的周边附近、楼梯间、电梯间、平面形状变化及恒载较大的部位,剪力墙间距不宜过大;2平面形状凹凸较大时,宜在凸出部分的端部附近布置剪力墙;3纵、横剪力墙宜组成L形、T形和[形等型式;4单片剪力墙底部承担的水平剪力不宜超过结构底部总水平剪力的40%;5剪力墙宜贯通建筑物的全高,宜避免刚度突变;剪力墙开洞时,洞口宜上下对齐;6楼、电梯间等竖井宜尽量与靠近的抗侧力结构结合布置;7抗震设计时,剪力墙的布置宜使结构各主轴方向的侧向刚度接近。8.1.8长矩形平面或平面有一部分较长的建筑中,其剪力墙的布置尚宜符合下列要求:1横向剪力墙沿长方向的间距宜满足表8.1.8的要求,当这些剪力墙之间的楼盖有较大开洞时,剪力墙的间距应适当减小;2纵向剪力墙不宜集中布置在房屋的两尽端。8.1.9板柱-剪力墙结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布置成双向抗侧力体系,两主轴方向均应设置剪力墙;2抗震设计时,房屋的周边应设置框架梁,房屋的顶层及地下一层顶板宜采用梁板结构;3有楼、电梯间等较大开洞时,洞口周围宜设置框架梁或边梁;4无梁板可根据承载力和变形要求采用无柱帽板或有柱帽板。当采用托板式柱帽时,托板的长度和厚度应按计算确定,且每方向长度不宜小于板跨度的1/6,其厚度不宜小于1/4无梁板的厚度,抗震设计时,托板每方向长度尚不宜小于同方向柱截面宽度与4倍板厚度之和,托板处总厚度尚不宜小于16倍柱纵筋直径。当不满足承载力要求且不允许设置柱帽时可采用剪力架,此时板的厚度,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150mm,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200mm;5双向无梁板厚度与长跨之比,不宜小于表8.1.9的规定。8.1.10抗震设计时,板柱-剪力墙结构中各层横向及纵向剪力墙应能承担相应方向该层的全部地震剪力;各层板柱部分除应符合计算要求外,尚应能承担不少于该层相应方向地震剪力的20%。 8.2截面设计及构造8.2.1框架-剪力墙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竖向和水平分布钢筋的配筋率,抗震设计时均不应小于0.25%,非抗震设计时均不应小于0.20%,并应至少双排布置。各排分布钢筋之间应设置拉筋,拉筋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600mm。8.2.2带边框剪力墙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1带边框剪力墙的截面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抗震设计时,一、二级剪力墙的底部加强部位均不应小于200mm,且不应小于层高的1/16;2)除第1项以外的其他情况下不应小于160mm,且不应小于层高的1/20;3)当剪力墙截面厚度不满足本款第1、2项的要求时,应按本规程附录D计算墙体稳定。 2剪力墙的水平钢筋应全部锚入边框柱内,锚固长度不应小于la(非抗震设计)或laE(抗震设计);3带边框剪力墙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宜与边框柱相同;4与剪力墙重合的框架梁可保留,亦可做成宽度与墙厚相同的暗梁,暗梁截面高度可取墙厚的2倍或与该片框架梁截面等高,暗梁的配筋可按构造配置且应符合一般框架梁相应抗震等级的最小配筋要求;5剪力墙截面宜按工字形设计,其端部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配置在边框柱截面内;6边框柱截面宜与该榀框架其他柱的截面相同,边框柱应符合本规程第6章有关框架柱构造配筋规定;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边框柱的箍筋宜沿全高加密;当带边框剪力墙上的洞口紧邻边框柱时,边框柱的箍筋宜沿全高加密。8.2.3板柱-剪力墙结构中,沿两个主轴方向均应布置通过柱截面的板底连续钢筋,且钢筋的总截面面积应符合下式要求:8.2.4板柱-剪力墙结构中,板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抗震设计时,无柱帽的板柱-剪力墙结构应沿纵横柱轴线在板内设置暗梁,暗梁宽度可取与柱宽度相同或柱宽加上柱宽度以外各1.5倍板厚,暗梁配筋应符合下列规定:1)暗梁上、下纵向钢筋应分别取柱上板带上、下钢筋总截面面积的50%,且下部钢筋不宜小于上部钢筋的1/2。纵向钢筋应全跨拉通,其直径宜大于暗梁以外板钢筋的直径,但不宜大于柱截面相应边长的1/20;2)暗梁的箍筋,在构造上应至少配置四肢箍,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300mm。2设置托板式柱帽时,非抗震设计时托板底部宜布置构造钢筋;抗震设计时托板底部钢筋应按计算确定,并应满足抗震锚固要求。计算柱上板带的支座钢筋时,可考虑托板厚度的有利影响; 3无梁楼板允许开局部洞口,但应验算满足承载力及刚度要求。当未作专门分析时,在板的不同部位开单个洞的大小应符合图8.2.4的要求。若在同一部位开多个洞时,则在同一截面上各个洞宽之和不应大于该部位单个洞的允许宽度。所有洞边均应设置补强钢筋。9筒体结构设计9.1一般规定9.1.1本章条文主要适用于钢筋混凝土框架-核心筒结构和筒中筒结构,其他类型的筒体结构可参照使用。9.1.2筒中筒结构的高度不宜低于60m,高宽比不应小于3。 9.1.3筒体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9.1.4当相邻层的柱不贯通时,应设置转换梁等构件。转换梁的高度不宜小于跨度的1/6。带转换构件的结构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第10章的有关规定。9.1.5筒体结构的楼盖外角宜设置双层双向钢筋(图9.1.5),单层单向配筋率不宜小于0.3%,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150mm,配筋范围不宜小于外框架(或外筒)至内筒外墙中距的1/3和3m。9.1.6核心筒或内筒的外墙与外框柱间的中距,非抗震设计大于12m、抗震设计大于10m时,宜采取另设内柱等措施。9.1.7核心筒或内筒中剪力墙截面形状宜简单;截面形状复杂的墙体可按应力进行配筋。9.1.8筒体墙的加强部位、边缘构件的设置以及配筋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第7章的有关规定。抗震设计时,框架-核心筒结构的核心筒和筒中筒结构的内筒,应按本规程第7.2.15~7.2.17条的规定设置约束边缘构件或构造边缘构件,其底部加强部位在重力荷载作用下的墙体轴压比不宜超过本规程表7.2.14的规定。框架-核心筒结构的核心筒角部边缘构件应按下列要求予以加强:底部加强部位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应取墙肢截面高度的1/4,约束边缘构件范围内应全部采用箍筋;其底部加强部位以上宜按本规程第7.2.16条的规定设置约束边缘构件。 9.1.9核心筒或内筒的外墙不宜在水平方向连续开洞,洞间墙肢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1.2m;当洞间墙肢的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小于3时,其配筋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第7.2.5条的有关规定。9.1.10抗震设计时,框筒柱和框架柱的轴压比限值可采用框架-剪力墙结构的规定。9.1.11楼盖主梁不宜搁置在核心筒或内筒的连梁上。9.1.12筒体结构各种构件的截面设计和构造措施除应遵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程第6~8章的有关规定。 9.2框架-核心筒结构9.2.1核心筒宜贯通建筑物全高。核心筒的宽度不宜小于筒体总高的1/12,当筒体结构设置角筒、剪力墙或增强结构整体刚度的构件时,核心筒的宽度可适当减小。9.2.2核心筒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并满足下列要求:1墙肢宜均匀、对称布置;2筒体角部附近不宜开洞,当不可避免时,筒角内壁至洞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和开洞墙的截面厚度;3核心筒外墙的截面厚度不应小于层高的1/20及200mm,对一、二级抗震设计的底部加强部位不宜小于层高的1/16及200mm,不满足时,应按本规程附录D计算墙体稳定,必要时可增设扶壁柱或扶壁墙;在满足承载力要求以及轴压比限值(仅对抗震设计)时,核心筒内墙可适当减薄,但不应小于160mm;4筒体墙的水平、竖向配筋不应少于两排;5抗震设计时,核心筒的连梁,宜通过配置交叉暗撑、设水平缝或减小梁截面的高宽比等措施来提高连梁的延性。9.2.3抗震设计时,各层框架柱的地震剪力应参照本规程第8.1.4条的规定予以调整。9.2.4框架-核心筒结构的周边柱间必须设置框架梁。9.2.5核心筒连梁的受剪截面应符合本规程第9.3.6条的要求,其构造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第9.3.7~9.3.8条的规定。  9.3筒中筒结构 9.3.1筒中筒结构的平面外形宜选用圆形、正多边形、椭圆形或矩形等,内筒宜居中。9.3.2矩形平面的长宽比不宜大于2。9.3.3内筒的边长可为高度的1/12~1/15,如有另外的角筒或剪力墙时,内筒平面尺寸还可适当减小。内筒宜贯通建筑物全高,竖向刚度宜均匀变化。9.3.4三角形平面宜切角,外筒的切角长度不宜小于相应边长的1/8,其角部可设置刚度较大的角柱或角筒;内筒的切角长度不宜小于相应边长的1/10,切角处的筒壁宜适当加厚。9.3.5外框筒应符合下列规定:1柱距不宜大于4m,框筒柱的截面长边应沿筒壁方向布置,必要时可采用T形截面;2洞口面积不宜大于墙面面积的60%,洞口高宽比宜与层高与柱距之比值相近;3外框筒梁的截面高度可取柱净距的1/4;4角柱截面面积可取中柱的1~2倍。9.3.6外框筒梁和内筒连梁的截面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9.3.7外框筒梁和内筒连梁的构造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非抗震设计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抗震设计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10mm;2非抗震设计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50mm;抗震设计时,箍筋间距沿梁长不变,且不应大于100mm,当梁内设置交叉暗撑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50mm;3框筒梁上、下纵向钢筋的直径均不应小于16mm,腰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腰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9.3.8跨高比不大于2的框筒梁和内筒连梁宜采用交叉暗撑;跨高比不大于1的框筒梁和内筒连梁应采用交叉暗撑,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梁的截面宽度不宜小于300mm;2全部剪力应由暗撑承担。每根暗撑应由4根纵向钢筋组成,纵筋直径不应小于14mm,其总面积As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3两个方向斜撑的纵向钢筋均应采用矩形箍筋或螺旋箍筋绑成一体,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及梁截面宽度的一半;端部加密区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加密区长度不应小于600mm及梁截面宽度的2倍;4纵筋伸入竖向构件的长度不应小于lal,非抗震设计时lal可取la;抗震设计时lal宜取1.15la;5梁内普通箍筋的配置应符合本规程第9.3.7条的构造要求。10复杂高层建筑结构设计10.1一般规定10.1.1本章所指的复杂高层建筑结构包括带转换层的结构、带加强层的结构、错层结构、连体结构、多塔楼结构等。复杂高层建筑结构的计算分析尚应符合本规程第5章的有关规定。10.1.29度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带转换层的结构、带加强层的结构、错层结构和连体结构。10.1.37度和8度抗震设计时,剪力墙结构错层高层建筑的房屋高度分别不宜大于80m和60m;框架-剪力墙结构错层高层建筑的房屋高度分别不应大于80m和60m。抗震设计时,B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宜采用连体结构;底部带转换层的筒中筒结构B级高度高层建筑,当外筒框支层以上采用由剪力墙构成的壁式框架时,其最大适用高度应比本规程表4.2.2-2规定的数值适当降低。10.1.47度和8度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不宜同时采用超过两种本节第10.1.1条所指的复杂结构。10.1.5复杂高层建筑结构中的受力复杂部位,宜进行应力分析,并按应力进行配筋设计校核。10.1.6转换层楼面应采用现浇楼板,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框支梁、框支柱、箱形转换结构以及转换厚板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不应低于C30。 10.2带转换层高层建筑结构10.2.1在高层建筑结构的底部,当上部楼层部分竖向构件(剪力墙、框架柱)不能直接连续贯通落地时,应设置结构转换层,在结构转换层布置转换结构构件。转换结构构件可采用梁、桁架、空腹桁架、箱形结构、斜撑等;非抗震设计和6度抗震设计时转换构件可采用厚板,7、8度抗震设计的地下室的转换构件可采用厚板。 10.2.2底部大空间部分框支剪力墙高层建筑结构在地面以上的大空间层数,8度时不宜超过3层,7度时不宜超过5层,6度时其层数可适当增加;底部带转换层的框架-核心筒结构和外筒为密柱框架的筒中筒结构,其转换层位置可适当提高。10.2.3底部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落地剪力墙和筒体底部墙体应加厚;2转换层上部结构与下部结构的侧向刚度比应符合本规程附录E的规定;3框支层周围楼板不应错层布置;4落地剪力墙和筒体的洞口宜布置在墙体的中部;5框支剪力墙转换梁上一层墙体内不宜设边门洞,不宜在中柱上方设门洞;6长矩形平面建筑中落地剪力墙的间距l宜符合以下规定:非抗震设计:l≤3B且l≤36m;抗震设计:底部为1~2层框支层时:且l≤2B且l≤24m底部为3层及3层以上框支层时:l≤1.5B且l≤20m其中B——楼盖宽度。7落地剪力墙与相邻框支柱的距离,1~2层框支层时不宜大于12m,3层及3层以上框支层时不宜大于10m。10.2.4底部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其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层加上框支层以上两层的高度及墙肢总高度的1/8二者的较大值。10.2.5底部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的抗震等级应符合本规程第4.8节的规定。对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当转换层的位置设置在3层及3层以上时,其框支柱、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抗震等级尚宜按本规程表4.8.2和表4.8.3的规定提高一级采用,已经为特一级时可不再提高。10.2.6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其薄弱层的地震剪力应按本规程第5.1.14条的规定乘以1.15的增大系数。特一、一、二级转换构件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内力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8、1.5、1.25;8度抗震设计时转换构件尚应考虑竖向地震的影响。10.2.7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其框支柱承受的地震剪力标准值应按下列规定采用:1每层框支柱的数目不多于10根的场合,当框支层为1~2层时,每根柱所受的剪力应至少取基底剪力的2%;当框支层为3层及3层以上时,每根柱所受的剪力应至少取基底剪力的3%; 2每层框支柱的数目多于10根的场合,当框支层为1~2层时,每层框支柱承受剪力之和应取基底剪力的20%;当框支层为3层及3层以上时,每层框支柱承受剪力之和应取基底剪力的30%。框支柱剪力调整后,应相应调整框支柱的弯矩及柱端梁(不包括转换梁)的剪力、弯矩,框支柱轴力可不调整。10.2.8框支梁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梁上、下部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非抗震设计时分别不应小于0.30%;抗震设计时,特一、一和二级分别不应小于0.60%、0.50%和0.40%;2偏心受拉的框支梁,其支座上部纵向钢筋至少应有50%沿梁全长贯通,下部纵向钢筋应全部直通到柱内;沿梁高应配置间距不大于200mm、直径不小于16mm的腰筋;3框支梁支座处(离柱边1.5梁截面高度范围内)箍筋应加密,加密区箍筋直径不应小于10mm,间距不应大于100mm。加密区箍筋最小面积含箍率,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9ft/fyv;抗震设计时,特一、一和二级分别不应小于1.3ft/fyv、1.2ft/fyv和1.1ft/fyv。10.2.9框支梁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框支梁与框支柱截面中线宜重合;2框支梁截面宽度不宜大于框支柱相应方向的截面宽度,不宜小于其上墙体截面厚度的2倍,且不宜小于400mm;当梁上托柱时,尚不应小于梁宽方向的柱截面宽度。梁截面高度,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计算跨度的1/6,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计算跨度的1/8;框支梁可采用加腋梁;3框支梁截面组合的最大剪力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4当框支梁上部的墙体开有门洞或梁上托柱时,该部位框支梁的箍筋应加密配置,箍筋直径、间距及配箍率不应低于本规程第10.2.8条第3款的规定;当洞口靠近框支梁端部且梁的受剪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采取框支梁加腋或增大框支墙洞口连梁刚度等措施;5梁纵向钢筋接头宜采用机械连接,同一截面内接头钢筋截面面积不应超过全部纵筋截面面积的50%,接头位置应避开上部墙体开洞部位、梁上托柱部位及受力较大部位;6梁上、下纵向钢筋和腰筋的锚固宜符合图10.2.9的要求;当梁上部配置多排纵向钢筋时,其内排钢筋锚入柱内的长度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钢筋锚固长度la(非抗震设计)或laE(抗震设计);7框支梁不宜开洞。若需开洞时,洞口位置宜远离框支柱边,上、下弦杆应加强抗剪配筋,开洞部位应配置加强钢筋,或用型钢加强,被洞口削弱的截面应进行承载力计算。10.2.10 转换层上部的竖向抗侧力构件(墙、柱)宜直接落在转换层的主结构上。当结构竖向布置复杂,框支主梁承托剪力墙并承托转换次梁及其上剪力墙时,应进行应力分析,按应力校核配筋,并加强配筋构造措施。B级高度框支剪力墙高层建筑的结构转换层,不宜采用框支主、次梁方案。10.2.11框支柱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柱内全部纵向钢筋配筋率应符合本规程第6.4.3条的规定;2抗震设计时,框支柱箍筋应采用复合螺旋箍或井字复合箍,箍筋直径不应小于10mm,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和6倍纵向钢筋直径的较小值,并应沿柱全高加密;3抗震设计时,一、二级柱加密区的配箍特征值应比本规程表6.4.7规定的数值增加0.02,且柱箍筋体积配箍率不应小于1.5%。10.2.12框支柱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框支柱截面的组合最大剪力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要求:2柱截面宽度,非抗震设计时不宜小于400mm,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450mm;柱截面高度,非抗震设计时不宜小于框支梁跨度的1/15,抗震设计时不宜小于框支梁跨度的1/12;3一、二级与转换构件相连的柱上端和底层的柱下端截面的弯矩组合值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5、1.25,其他层框支柱柱端弯矩设计值应符合本规程第6.2.1条的规定;4一、二级柱端截面的剪力设计值应符合本规程第6.2.3条的规定;5框支角柱的弯矩设计值和剪力设计值应分别在本条第3、4款的基础上乘以增大系数1.1;6一、二级框支柱由地震作用产生的轴力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5、1.2,但计算柱轴压比时不宜考虑该增大系数;7纵向钢筋间距,抗震设计时不宜大于200mm;非抗震设计时,不宜大于250mm,且均不应小于80mm。抗震设计时柱内全部纵向钢筋配筋率不宜大于4.0%;8框支柱在上部墙体范围内的纵向钢筋应伸入上部墙体内不少于一层,其余柱筋应锚入梁内或板内。锚入梁内的钢筋长度,从柱边算起不应小于laE(抗震设计)或la(非抗震设计); 9非抗震设计时,框支柱宜采用复合螺旋箍或井字复合箍,箍筋体积配箍率不宜小于0.8%,箍筋直径不宜小于10mm,箍筋间距不宜大于150mm。10.2.13框支梁上部墙体的构造应满足下列要求:1当框支梁上部的墙体开有边门洞时,洞边墙体宜设置翼缘墙、端柱或加厚(图10.2.13),并应按本规程第7.2.16条约束边缘构件的要求进行配筋设计;2框支梁上墙体竖向钢筋在转换梁内的锚固长度,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laE,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la;3框支梁上一层墙体的配筋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4转换梁与其上部墙体的水平施工缝处宜按本规程第7.2.13条的规定验算抗滑移能力。10.2.14特一、一、二级落地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弯矩设计值应按墙底截面有地震作用组合的弯矩值乘以增大系数1.8、1.5、1.25采用;其剪力设计值应按本规程第7.2.10条的规定进行调整,特一级的剪力增大系数应取1.9。落地剪力墙墙肢不宜出现偏心受拉。10.2.15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墙体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最小配筋率,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3%,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25%;抗震设计时钢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钢筋直径不应小于8mm。10.2.16框支剪力墙结构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墙体两端宜设置翼墙或端柱,抗震设计时尚应按本规程第7.2.16条的规定设置约束边缘构件。 10.2.17落地剪力墙基础应有良好的整体性和抗转动的能力。10.2.18抗震设计的矩形平面建筑框支层楼板,其截面剪力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要求:10.2.19抗震设计的矩形平面建筑框支层楼板,当平面较长或不规则以及各剪力墙内力相差较大时,可采用简化方法验算楼板平面内的受弯承载力。10.2.20转换层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80mm,应双层双向配筋,且每层每方向的配筋率不宜小于0.25%,楼板中钢筋应锚固在边梁或墙体内;落地剪力墙和筒体外周围的楼板不宜开洞。楼板边缘和较大洞口周边应设置边梁,其宽度不宜小于板厚的2倍,纵向钢筋配筋率不应小于1.0%,钢筋接头宜采用机械连接或焊接。与转换层相邻楼层的楼板也应适当加强。10.2.21箱形转换结构上、下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80mm。板配筋时除应考虑弯矩计算外,尚应考虑其自身平面内的拉力、压力的影响。10.2.22厚板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转换厚板的厚度可由抗弯、抗剪、抗冲切计算确定;2转换厚板可局部做成薄板,薄板与厚板交界处可加腋;转换厚板亦可局部做成夹心板; 3转换厚板宜按整体计算时所划分的主要交叉梁系的剪力和弯矩设计值进行截面设计并按有限元法分析结果进行配筋校核。受弯纵向钢筋可沿转换板上、下部双层双向配置,每一方向总配筋率不宜小于0.6%,转换板内暗梁抗剪箍筋的面积配筋率不宜小于0.45%;4为防止转换厚板的板端沿厚度方向产生层状水平裂缝,宜在厚板外周边配置钢筋骨架网进行加强;5转换厚板上、下部的剪力墙、柱的纵向钢筋均应在转换厚板内可靠锚固。6转换厚板上、下一层的楼板应适当加强,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50mm。10.2.23框架-核心筒结构、筒中筒结构的上部密柱转换为下部稀柱时可采用转换梁或转换桁架,转换桁架宜满层设置,其斜杆的交点宜作为上部密柱的支点。转换桁架的节点应加强配筋及构造措施,防止应力集中产生的不利影响。10.2.24采用空腹桁架转换层时,空腹桁架宜满层设置,应有足够的刚度保证其整体受力作用。空腹桁架的上、下弦杆宜考虑楼板作用,竖腹杆应按强剪弱弯进行配筋设计,加强箍筋配置,并加强与上、下弦杆的连接构造。空腹桁架应加强上、下弦杆与框架柱的锚固连接构造。 10.3带加强层高层建筑结构10.3.1当框架-核心筒结构的侧向刚度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可沿竖向利用建筑避难层、设备层空间,设置适宜刚度的水平伸臂构件,构成带加强层的高层建筑结构。必要时,也可设置周边水平环带构件。加强层采用的水平伸臂构件、周边环带构件可采用斜腹杆桁架、实体梁、整层或跨若干层高的箱形梁、空腹桁架等形式。10.3.2带加强层高层建筑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加强层位置和数量要合理有效,当布置1个加强层时,位置可在0.6H附近;当布置2个加强层时,位置可在顶层和0.5H附近;当布置多个加强层时,加强层宜沿竖向从顶层向下均匀布置;2加强层水平伸臂构件宜贯通核心筒,其平面布置宜位于核心筒的转角、T字节点处;水平伸臂构件与周边框架的连接宜采用铰接或半刚接。结构内力和位移计算中,设置水平伸臂桁架的楼层宜考虑楼板平面内的变形;3应避免加强层及其相邻层框架柱内力增加而引起的破坏。加强层及其上、下层框架柱的配筋构造应加强;加强层及其相邻层核心筒配筋应加强;4加强层及其相邻层楼盖刚度和配筋应加强;5在施工程序及连接构造上应采取措施减小结构竖向温度变形及轴向压缩对加强层的影响。 10.3.3抗震设计时,带加强层高层建筑结构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1加强层及其相邻层的框架柱和核心筒剪力墙的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采用,一级提高至特一级,若原抗震等级为特一级则不再提高;2加强层及其上、下相邻一层的框架柱,箍筋应全柱段加密,轴压比限值应按本规程表6.4.2规定的数值减小0.05采用。  10.4错层结构10.4.1抗震设计时,高层建筑宜避免错层。当房屋不同部位因功能不同而使楼层错层时,宜采用防震缝划分为独立的结构单元。10.4.2错层两侧宜采用结构布置和侧向刚度相近的结构体系。10.4.3错层结构中,错开的楼层应各自参加结构整体计算,不应归并为一层计算。10.4.4错层处框架柱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60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采用,箍筋应全柱段加密。10.4.5错层处平面外受力的剪力墙,其截面厚度,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200mm,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250mm,并均应设置与之垂直的墙肢或扶壁柱;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采用。错层处剪力墙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配筋率,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3%,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5%。  10.5连体结构10.5.1连体结构各独立部分宜有相同或相近的体型、平面和刚度。宜采用双轴对称的平面形式。7度、8度抗震设计时,层数和刚度相差悬殊的建筑不宜采用连体结构。10.5.28度抗震设计时,连体结构的连接体应考虑竖向地震的影响。10.5.3连接体结构与主体结构宜采用刚性连接,必要时连接体结构可延伸至主体部分的内筒,并与内筒可靠连接。连接体结构与主体结构非刚性连接时,支座滑移量应能满足两个方向在罕遇地震作用下的位移要求。10.5.4连接体结构应加强构造措施,连接体结构的边梁截面宜加大,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50mm,宜采用双层双向钢筋网,每层每方向钢筋网的配筋率不宜小于0.25%。 连接体结构可设置钢梁、钢桁架和型钢混凝土梁,型钢应伸入主体结构并加强锚固。当连接体结构包含多个楼层时,应特别加强其最下面一至两个楼层的设计和构造。10.5.5抗震设计时,连接体及与连接体相邻的结构构件的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采用,一级提高至特一级,若原抗震等级为特一级则不再提高。 10.6多塔楼结构10.6.1多塔楼建筑结构各塔楼的层数、平面和刚度宜接近;塔楼对底盘宜对称布置。塔楼结构与底盘结构质心的距离不宜大于底盘相应边长的20%。10.6.2抗震设计时,转换层不宜设置在底盘屋面的上层塔楼内;否则,应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10.6.3底盘屋面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50mm,并应加强配筋构造;底盘屋面上、下层结构的楼板也应加强构造措施。当底盘屋面为结构转换层时,应符合本规程第10.2.20条的规定。10.6.4抗震设计时,多塔楼之间裙房连接体的屋面梁应加强;塔楼中与裙房连接体相连的外围柱、剪力墙,从固定端至裙房屋面上一层的高度范围内,柱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宜适当提高,柱箍筋宜在裙楼屋面上、下层的范围内全高加密,剪力墙宜按本规程第7.2.16条的规定设置约束边缘构件。11混合结构设计11.1一般规定11.1.1本章所称混合结构系指由钢框架或型钢混凝土框架与钢筋混凝土筒体所组成的共同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高层建筑结构。11.1.2混合结构高层建筑适用的最大高度宜符合表11.1.2的要求。 11.1.3混合结构高层建筑的高宽比不宜大于表11.1.3的规定。11.1.4混合结构在风荷载及地震作用下,按弹性方法计算的最大层间位移与层高的比值△u/h不宜超过表11.1.4的规定。 11.1.5抗震设计时,钢框架-钢筋混凝土筒体结构各层框架柱所承担的地震剪力不应小于结构底部总剪力的25%和框架部分地震剪力最大值的1.8倍二者的较小者;型钢混凝土框架-钢筋混凝土筒体各层框架柱所承担的地震剪力应符合本规程第8.1.4条的规定。  11.2结构布置和结构设计11.2.1混合结构房屋的结构布置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程第4.3节及4.4节的有关规定。11.2.2建筑平面的外形宜简单规则,宜采用方形、矩形等规则对称的平面,并尽量使结构的抗侧力中心与水平合力中心重合。建筑的开间、进深宜统一。11.2.3混合结构的竖向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1结构的侧向刚度和承载力沿竖向宜均匀变化,构件截面宜由下至上逐渐减小,无突变;2当框架柱的上部与下部的类型和材料不同时,应设置过渡层;3对于刚度突变的楼层,如转换层、加强层、空旷的顶层、顶部突出部分、型钢混凝土框架与钢框架的交接层及邻近楼层,应采取可靠的过渡加强措施;4钢框架部分采用支撑时,宜采用偏心支撑和耗能支撑,支撑宜连续布置,且在相互垂直的两个方向均宜布置,并互相交接;支撑框架在地下部分,宜延伸至基础。11.2.4混合结构体系的高层建筑,7度抗震设防且房屋高度不大于130m 时,宜在楼面钢梁或型钢混凝土梁与钢筋混凝土筒体交接处及筒体四角设置型钢柱;7度抗震设防且房屋高度大于130m及8、9度抗震设防时,应在楼面钢梁或型钢混凝土梁与钢筋混凝土筒体交接处及筒体四角设置型钢柱。11.2.5混合结构体系的高层建筑,应由钢筋混凝土筒体承受主要的水平力,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钢筋混凝土筒体的延性。11.2.6混合结构中,外围框架平面内梁与柱应采用刚性连接;楼面梁与钢筋混凝土筒体及外围框架柱的连接可采用刚接或铰接。11.2.7钢框架-钢筋混凝土筒体结构中,当采用H形截面柱时,宜将柱截面强轴方向布置在外围框架平面内;角柱宜采用方形、十字形或圆形截面。11.2.8混合结构中,可采用外伸桁架加强层,必要时可同时布置周边桁架。外伸桁架平面宜与抗侧力墙体的中心线重合。外伸桁架应与抗侧力墙体刚接且宜伸入并贯通抗侧力墙体,外伸桁架与外围框架柱的连接宜采用铰接或半刚接。11.2.9当布置有外伸桁架加强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由于外柱与混凝土筒体竖向变形差异引起的桁架杆件内力的变化。11.2.10楼面宜采用压型钢板现浇混凝土组合楼板、现浇混凝土楼板或预应力叠合楼板,楼板与钢梁应可靠连接。11.2.11对于建筑物楼面有较大开口或为转换楼层时,应采用现浇楼板。对楼板开口较大部位宜采用考虑楼板变形的程序进行内力和位移计算,或采取设置刚性水平支撑等加强措施。11.2.12在进行弹性阶段的内力和位移计算时,对钢梁及钢柱可采用钢材的截面计算,对型钢混凝土构件的刚度可采用型钢部分刚度与钢筋混凝土部分的刚度之和。11.2.13在进行结构弹性分析时,宜考虑钢梁与混凝土楼面的共同作用,梁的刚度可取钢梁刚度的1.5~2.0倍,但应保证钢梁与楼板有可靠的连接。 11.2.14内力和位移计算中,设置外伸桁架的楼层应考虑楼板在平面内的变形。11.2.15竖向荷载作用计算时,宜考虑柱、墙在施工过程中轴向变形差异的影响,并宜考虑在长期荷载作用下由于钢筋混凝土筒体的徐变收缩对钢梁及柱产生的内力不利影响。11.2.16当钢筋混凝土筒体先于钢框架施工时,应考虑施工阶段钢筋混凝土筒体在风力及其他荷载作用下的不利受力状态,型钢混凝土构件应验算在浇筑混凝土之前钢框架在施工荷载及可能的风载作用下的承载力、稳定及位移,并据此确定钢框架安装与浇筑混凝土楼层的间隔层数。11.2.17柱间钢支撑两端与柱或钢筋混凝土筒体的连接可作为铰接计算。11.2.18混合结构在多遇地震下的阻尼比可取为0.04。11.2.19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房屋抗震设计时,钢筋混凝土筒体及型钢混凝土框架的抗震等级应按表11.2.19确定,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11.2.20钢-混凝土混合结构中的钢构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及《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进行设计;钢筋混凝土构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设计规范》GB50010及本规程第7章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型钢混凝土构件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JGJ138进行截面设计。11.2.21有地震作用组合时,型钢混凝土构件和钢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应按表11.2.21-1和11.2.21-2选用。 11.2.22型钢混凝土构件中,型钢钢板的宽厚比满足表11.2.22的要求时,可不进行局部稳定验算(图11.2.22)。 11.3型钢混凝土构件的构造要求11.3.1型钢混凝土梁应满足下列构造要求:1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混凝土粗骨料最大直径不宜大于25mm,型钢宜采用Q235及Q345级钢材;2梁纵向钢筋配筋率不宜小于0.30%;3梁中型钢的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100mm,梁纵筋与型钢骨架的最小净距不应小于30mm,且不小于梁纵筋直径的1.5倍;4梁纵向受力钢筋不宜超过二排,且第二排只宜在最外侧设置; 5梁中纵向受力钢筋宜采用机械连接。如纵向钢筋需贯穿型钢柱腹板并以90°弯折固定在柱截面内时,抗震设计的弯折前直段长度不应小于0.4倍钢筋抗震锚固长度laE,弯折直段长度不应小于15倍纵向钢筋直径;非抗震设计的弯折前直段长度不应小于0.4倍钢筋锚固长度la,弯折直段长度不应小于12倍纵向钢筋直径;6梁上开洞不宜大于梁截面高度的0.4倍,且不宜大于内含型钢高度的0.7倍,并应位于梁高及型钢高度的中间区域;7型钢混凝土悬臂梁自由端的纵向受力钢筋应设置专门的锚固件,型钢梁的自由端上宜设置栓钉。11.3.2型钢混凝土梁沿梁全长箍筋的配置应满足下列要求:1箍筋的最小面积配筋率应符合本规程第6.3.4条第1款和第6.3.5条第4款的规定,且不应小于0.15%;2梁箍筋的直径和间距应符合表11.3.2的要求,且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梁截面高度的1/2。抗震设计时,梁端箍筋应加密,箍筋加密区范围,一级时取梁截面高度的2.0倍,二、三级时取梁截面高度的1.5倍;当梁净跨小于梁截面高度的4倍时,梁全跨箍筋应加密设置。11.3.3当考虑地震作用组合时,钢-混凝土混合结构中型钢混凝土柱的轴压比不宜大于表11.3.3的限值。 11.3.4型钢混凝土柱的轴压比可按下式计算:11.3.5型钢混凝土柱应满足下列构造要求:1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混凝土粗骨料的最大直径不宜大于25mm;型钢柱中型钢的保护厚度不宜小于120mm,柱纵筋与型钢的最小净距不应小于25mm;2柱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率不宜小于0.8%;3柱中纵向受力钢筋的间距不宜大于300mm,间距大于300mm时,宜设置直径不小于14mm的纵向构造钢筋;4柱型钢含钢率,当轴压比大于0.4时,不宜小于4%,当轴压比小于0.4时,不宜小于3%;5柱箍筋宜采用HRB335和HRB400级热轧钢筋,箍筋应做成135°的弯钩,非抗震设计时弯钩直段长度不应小于5倍箍筋直径,抗震设计时弯钩直段长度不宜小于10倍箍筋直径; 6位于底部加强部位、房屋顶层以及型钢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交接层的型钢混凝土柱宜设置栓钉,型钢截面为箱形的柱子也宜设置栓钉,竖向及水平栓钉间距均不宜大于250mm;7型钢混凝土柱的长细比不宜大于30。11.3.6型钢混凝土柱箍筋的直径和间距应符合表11.3.6-1的规定。抗震设计时,柱端箍筋应加密,加密区范围取柱矩形截面长边尺寸(或圆形截面直径)、柱净高的1/6和500mm三者的最大值,加密区箍筋最小体积配箍率应符合表11.3.6-2的规定;二级且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加密区箍筋最小体积配箍率尚不宜小于0.8%;框支柱、一级角柱和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箍筋均应全高加密,箍筋间距均不应大于100mm。11.3.7型钢混凝土梁柱节点应满足下列的构造要求:1箍筋间距不宜大于柱端加密区间距的1.5倍;2梁中钢筋穿过梁柱节点时,宜避免穿过柱翼缘;如穿过柱翼缘时,应考虑型钢柱翼缘的损失;如穿过柱腹板时,柱腹板截面损失率不宜大于25%,当超过25%时,则需进行补强。 11.3.8钢梁或型钢混凝土梁与钢筋混凝土筒体应可靠连接,应能传递竖向剪力及水平力;当钢梁通过埋件与钢筋混凝土筒体连接时,预埋件应有足够的锚固长度。连接做法可按图11.3.8采用。11.3.9抗震设计时,混合结构中的钢柱应采用埋入式柱脚;型钢混凝土柱宜采用埋入式柱脚。埋入式柱脚的埋入深度不宜小于型钢柱截面高度的3倍。11.3.10采用埋入式柱脚时,在柱脚部位和柱脚向上延伸一层的范围内宜设置栓钉,栓钉的直径不宜小于19mm,其竖向及水平间距不宜大于200mm,当有可靠依据时,可通过计算确定栓钉数量。11.3.11抗震设计时,混合结构中的钢筋混凝土筒体墙的构造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第9.1.8条的规定。12基础设计12.1一般规定12.1.1高层建筑的基础设计,应综合考虑建筑场地的地质状况、上部结构的类型、施工条件、使用要求,确保建筑物不致发生过量沉降或倾斜,满足建筑物正常使用要求。还应注意与相邻建筑的相互影响,了解邻近地下构筑物及各项地下设施的位置和标高,确保施工安全。12.1.2在地震区,高层建筑宜避开对抗震不利的地段;当条件不允许避开不利地段时,应采取可靠措施,使建筑物在地震时不致由于地基失稳而破坏,或者产生过量下沉或倾斜。12.1.3基础设计应根据上部结构和地质状况进行,宜考虑地基、基础与上部结构相互作用的影响。需要降低地下水位的,应在施工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因基坑降水而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地下设施等正常使用和安全。同时还应注意降水的时间要求,以免停止降水后,水位过早上升,使建筑物发生上浮等问题。 12.1.4高层建筑应采用整体性好、能满足地基的承载力和建筑物容许变形要求并能调节不均匀沉降的基础形式。宜采用筏形基础,必要时可采用箱形基础。当地质条件好、荷载较小,且能满足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要求时,也可采用交叉梁基础或其他基础形式;当地基承载力或变形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可采用桩基或复合地基。12.1.5在地基土比较均匀的条件下,箱形基础、及筏形基础的基础平面形心宜与上部结构竖向永久荷载重心重合。当不能重合时,偏心距e宜符合下式要求:对低压缩性地基或端承桩基的基础,可适当放宽偏心距的限制。按公式(12.1.5)计算时,裙房与主楼可分开考虑。12.1.6高宽比大于4的高层建筑,基础底面不宜出现零应力区;高宽比不大于4的高层建筑,基础底面与地基之间零应力区面积不应超过基础底面面积的15%。计算时,质量偏心较大的裙楼与主楼可分开考虑。12.1.7基础应有一定的埋置深度。在确定埋置深度时,应考虑建筑物的高度、体型、地基土质、抗震设防烈度等因素。埋置深度可从室外地坪算至基础底面,并宜符合下列要求:1天然地基或复合地基,可取房屋高度的1/15;2桩基础,可取房屋高度的1/18(桩长不计在内)。当建筑物采用岩石地基或采取有效措施时,在满足地基承载力、稳定性要求及本规程第12.1.6条规定的前提下,基础埋深可不受本条第1、2两款的限制。当地基可能产生滑移时,应采取有效的抗滑移措施。12.1.8高层建筑的基础和与其相连的裙房的基础,可通过计算确定是否设置沉降缝。当设置沉降缝时,应考虑高层主楼基础有可靠的侧向约束及有效埋深。当不设沉降缝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差异沉降及其影响。12.1.9高层建筑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当有防水要求时,混凝土抗渗等级应根据地下水最大水头与防水混凝土厚度的比值按表12.1.9采用,且不应小于0.6MPa。必要时可设置架空排水层。 12.1.10当采用刚性防水方案时,同一建筑的基础应避免设置变形缝。可沿基础长度每隔30~40m留一道贯通顶板、底板及墙板的施工后浇缝,缝宽不宜小于800mm,且宜设置在柱距三等分的中间范围内。后浇缝处底板及外墙宜采用附加防水层;后浇缝混凝土宜在其两侧混凝土浇灌完毕两个月后再进行浇灌,其强度等级应提高一级,且宜采用早强、补偿收缩的混凝土。12.1.11有窗井的地下室,应在窗井内部设置分隔墙以减少窗井外墙的支撑长度,且窗井分隔墙宜与地下室内墙连通成整体。窗井内外墙体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与主体结构相同。12.1.12筏形基础及箱形基础,当采用粉煤灰混凝土时,其设计强度等级的龄期宜为60天或90天。在满足设计要求的条件下,地下室内、外墙和柱子采用粉煤灰混凝土时,其设计强度等级的龄期也可采用相应的较长龄期。 12.2筏形基础12.2.1筏形基础的平面尺寸应根据地基土的承载力、上部结构的布置及其荷载的分布等因素确定。偏心距应符合本规程第12.1.5条的规定。12.2.2平板式筏基的板厚可根据受冲切承载力计算确定,板厚不宜小于400mm。冲切计算时,应考虑作用在冲切临界截面重心上的不平衡弯矩所产生的附加剪力。当个别柱的冲切力较大而不能满足板的冲切承载力要求时,可将该柱下的筏板局部加厚或配置抗冲切钢筋。 12.2.3当地基比较均匀、上部结构刚度较好、筏板的厚跨比不小于1/6、柱间距及柱荷载的变化不超过20%时,高层建筑的筏形基础可仅考虑局部弯曲作用,按倒楼盖法进行计算。当不符合上述条件时,宜按弹性地基板理论进行计算。12.2.4筏形基础的钢筋间距不应小于150mm,宜为200~300mm,受力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2mm。采用双向钢筋网片配置在板的顶面和底面。12.2.5梁板式筏基的肋梁宽度不宜过大,在满足设计剪力V不大于0.25βcfcbh0的条件下,当梁宽小于柱宽时,可将肋梁在柱边加腋以满足构造要求。墙柱的纵向钢筋要贯通基础梁而插入筏板中,并且应从梁上皮起满足锚固长度的要求。12.2.6梁板式筏基的梁高取值应包括底板厚度在内,梁高不宜小于平均柱距的1/6。应综合考虑荷载大小、柱距、地质条件等因素,经计算满足承载力的要求。12.2.7当满足地基承载力时,筏形基础的周边不宜向外有较大的伸挑扩大。当需要外挑时,有肋梁的筏基宜将梁一同挑出。周边有墙体的筏基,筏板可不外伸。  12.3箱形基础12.3.1箱形基础的平面尺寸应根据地基土承载力和上部结构布置以及荷载大小等因素确定。外墙宜沿建筑物周边布置,内墙沿上部结构的柱网或剪力墙位置纵横均匀布置,墙体水平截面总面积不宜小于箱形基础外墙外包尺寸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10。对基础平面长宽比大于4的箱形基础,其纵墙水平截面面积不应小于箱基外墙外包尺寸水平投影面积的1/18。箱基的偏心距应符合本规程第12.1.5条的规定。12.3.2箱形基础的高度应满足结构的承载力和刚度要求,并根据建筑使用要求确定。一般不宜小于箱基长度的1/20,且不宜小于3m。此处箱基长度不计墙外悬挑板部分。12.3.3箱形基础的顶板、底板及墙体的厚度,应根据受力情况、整体刚度和防水要求确定。无人防设计要求的箱基,基础底板不应小于300mm,外墙厚度不应小于250mm,内墙的厚度不应小于200mm,顶板厚度不应小于200mm,可用合理的简化方法计算箱形基础的承载力。12.3.4与高层主楼相连的裙房基础若采用外挑箱基墙或外挑基础梁的方法,则外挑部分的基底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具有适应差异沉降变形的能力。12.3.5墙体的门洞宜设在柱间居中部位,洞口上下过梁应进行承载力计算。12.3.6 当地基压缩层深度范围内的土层在竖向和水平方向皆较均匀,且上部结构为平立面布置较规则的框架、剪力墙、框架-剪力墙结构时,箱形基础的顶、底板可仅考虑局部弯曲计算。计算时底板反力应扣除板的自重及其上面层和填土的自重,顶板荷载按实际考虑。整体弯曲的影响可在构造上加以考虑。箱形基础的顶板和底板钢筋配置除符合计算要求外,纵横方向支座钢筋尚应有1/3至1/2的钢筋连通,且连通钢筋的配筋率分别不小于0.15%(纵向)、0.10%(横向),跨中钢筋按实际需要的配筋全部连通。钢筋接头宜采用机械连接;采用搭接接头时,搭接长度应按受拉钢筋考虑。12.3.7箱形基础的顶板、底板及墙体均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筋。墙体的竖向和水平钢筋直径均不应小于10mm,间距均不应大于200mm。除上部为剪力墙外,内、外墙的墙顶处宜配置两根直径不小于20mm的通长构造钢筋。12.3.8上部结构底层柱纵向钢筋伸入箱形基础墙体的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柱下三面或四面有箱形基础墙的内柱,除柱四角纵向钢筋直通到基底外,其余钢筋可伸入顶板底面以下40倍纵向钢筋直径处;2外柱、与剪力墙相连的柱及其他内柱的纵向钢筋应直通到基底。12.4桩基础12.4.1桩基可采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桩、灌注桩或钢桩。桩基承台可选用:柱下单独承台、双向交叉梁、筏形承台、箱形承台。桩基选择和承台设计应根据上部结构类型、荷载大小、桩穿越的土层、桩端持力层土类、地下水位、施工条件和经验、制桩材料供应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工程质量。12.4.2桩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等直径桩的中心距不应小于3倍桩横截面的边长或直径;扩底桩中心距不应小于扩底直径的1.5倍,且两个扩大头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m;2布桩时,宜使各桩承台承载力合力点与相应竖向永久荷载合力作用点重合,并使桩基在水平力产生的力矩较大方向有较大的抵抗矩;3平板式桩筏基础,桩宜布置在柱下或墙下,必要时可满堂布置,核心筒下可适当加密布桩;梁板式桩筏基础,桩宜布置在基础梁下或柱下;桩箱基础,宜将桩布置在墙下。直径不小于800mm的大直径桩可采用一柱一桩,并宜设置双向连系梁连接各桩;4应选择较硬土层作为桩端持力层。桩径为d的桩端全截面进入持力层的深度,对于粘性土、粉土不宜小于2d;砂土不宜小于1.5d;碎石类土不宜小于1d。当存在软弱下卧层时,桩基以下硬持力层厚度不宜小于4d。抗震设计时,桩进入碎石土、砾砂、粗砂、中砂、密实粉土、坚硬粘性土的深度尚不应小于0.5m,对其他非岩石类土尚不应小于1.5m。 12.4.3甲级设计等级的桩基础、建筑体型复杂或桩端以下存在软弱土层的乙级设计等级的桩基础、对沉降有严格要求的建筑的桩基础以及采用摩擦型桩的桩基础,应进行沉降计算。受较大水平作用或对水平变位要求严格的建筑桩基,应验算其水平变位。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桩基沉降时,荷载效应应采用准永久组合;验算桩基的横向变位、抗裂、裂缝宽度时,根据使用要求和裂缝控制等级分别采用荷载的标准组合、准永久组合或标准组合并考虑长期作用影响。12.4.4钢桩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桩可采用管型或H型,其材质应符合现行有关规范规定;2钢桩的分段长度不宜超过12~15m,焊接接头应采用等强连接;3钢桩防腐处理可采用增加腐蚀余量等措施;当钢管桩内壁同外界隔绝时,可不考虑内壁防腐。钢桩的腐蚀速率当无实测资料时,如桩顶在地下水位以下且地下水无侵蚀性,可取每年0.03mm,且腐蚀预留量不应小于2mm。12.4.5桩与承台的连接宜符合下列要求:1桩顶嵌入承台的长度,对大直径桩不宜小于100mm,对中小直径的桩不宜小于50mm;2混凝土桩的桩顶纵筋应伸入承台内,其锚固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13高层建筑结构施工13.1一般规定13.1.1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熟悉图纸,进行设计交底,提出意见;在条件许可时,宜与设计单位密切结合,参加结构方案、构造处理等研究,使设计更臻完善。13.1.2应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条件,确定施工方案,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深基础施工、高空作业、施工测量、机具选用、钢筋连接、混凝土作业、构件安装及季节施工等应进行方案优选,并充分做好准备。13.1.3应根据工程对象、现场条件和机具供应情况,合理选择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泵送设备等配套的垂直运输和其他施工机具。支承施工机具的结构或地基,应进行承载力、变形和稳定验算,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13.1.4高层建筑施工,宜采用平行流水、立体交叉作业。  13.2施工测量13.2.1施工测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的有关规定,并应根据建筑物的平面、体形、层数、高度、场地状况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测量方案。13.2.2场地平面控制网和建筑物主轴线,应根据复核后的建筑红线桩或城市测量控制点准确定位测量,并应作好桩位保护。平面控制网桩位间距不应大于所用钢尺长度,并应组成闭合图形,其测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2.2的规定。13.2.3应根据场地平面控制网向混凝土底板垫层上投测建筑物外廓轴线,经闭合校测合格后,再放出细部轴线及有关边界线。基础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2.3的规定。13.2.4首层放线验收后,应将控制轴线引测至结构外表面上,并作为各施工层主轴线竖向投测的基准。轴线的竖向投测,应以建筑物轴线控制桩为测站。竖向投测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2.4的规定。 13.2.5控制轴线投测至施工层后,应组成闭合图形,且其间距不应大于所用钢尺长度。控制轴线应包括:1建筑物外廓轴线;2伸缩缝、沉降缝两侧轴线;3电梯间、楼梯间两侧轴线;4单元、施工流水段分界轴线。施工层放线时,应先在结构平面上校核投测轴线,再测设细部轴线和墙、柱、梁、门窗洞口等边线,放线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2.5的规定。 13.2.6场地标高控制网应根据复核后的水准点或已知标高点引测,引测标高宜采用附合测法,其闭合差不应超过±6mm(n为测站数)或±20mm(L为测线长度,以km为单位)。13.2.7标高的竖向传递,应从首层起始标高线竖直量取,且每栋建筑应由三处分别向上传递。当三个点的标高差值小于3mm时,应取其平均值;否则应重新引测。标高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2.7的规定。13.2.8建筑物围护结构封闭前,应将控制轴线引测至结构内部,作为室内装饰与设备安装放线的依据。13.2.9对于20层以上或造型复杂的14层以上的建筑物,应进行沉降观测,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的有关规定。13.2.10在场地平面控制测量中,宜使用测距精度不低于±(3mm+2×10-6×D)、测角精度不低于±5""级的全站仪或测距仪(D为测距,以mm为单位)。在场地标高测量中,宜使用精度不低于S3的自动安平水准仪。在轴线竖向投测中,宜使用±2""级激光经纬仪或激光自动铅直仪。13.3模板工程13.3.1现浇混凝土结构,应根据结构类型、建筑造型和施工条件,选择适用的工具式模板及其支撑架;当需要清水混凝土时,模板应满足不抹灰的装饰效果要求。13.3.2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50214、《钢框胶合板模板技术规程》JGJ96和《液压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GBJ113等的有关规定。模板及其支架应进行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计算,并应使板面平整、接缝严密、装拆方便、易于施工。 13.3.3现浇梁、板、柱模板宜选用钢框胶合板、组合钢模板或不带框胶合板拼制,宜整体或分片预制安装和脱模。圆柱模宜选用玻璃钢或钢板成型。常温施工时,柱混凝土拆模强度不得低于1.5MPa。安装梁模时,柱的强度应不小于10.0MPa,否则应加可靠支撑。两端有支承的梁、板底模的拆模强度,在8m跨度以内时为设计强度的75%,大于8m跨度时为设计强度。13.3.4现浇混凝土墙体可选用大模板、滑动模板、爬升模板等工具式模板施工。当墙体与楼板同时浇筑时,可采用隧道模。13.3.5大模板板面可采用整块薄钢板,也可选用钢框胶合板或加边框的钢板、胶合板拼装。挂装三角架支承上层外模荷载时,现浇外墙混凝土强度应达到7.5MPa。电梯井筒的内模宜选用由钢框胶合板或钢板等拼成的铰接式筒形大模板。模板拆除和吊运时,严禁挤撞墙体。常温施工时墙体拆模强度不应低于1.0MPa;承受楼板荷载时,墙体强度不应低于4.0MPa。模板拆除后,应及时清除粘结在其表面的水泥浆,重复使用前应喷涂隔离剂,并不应污染钢筋及混凝土施工缝。大模板的安装应符合表13.3.5的规定。13.3.6液压滑动模板及其操作平台应进行整体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设计,并应满足建筑造型要求。滑升模板施工前应按连续施工要求,统筹安排液压机具和配件等。滑升速度可控制在200~300mm/h,劳动力配备、工序协调、垂直运输和水平运输能力均应与滑升速度相适应。模板应有上口小、下口大的倾斜度,其单面倾斜度宜取为模板高度的1/1000~2/1000。混凝土出模强度应达到出模后混凝土不塌、不裂,宜为0.15~0.25MPa。支承杆的选用应与千斤顶的构造相适应,长度宜为4~6m,相邻支承杆的接头位置应至少错开500mm,同一截面高度内接头不宜超过总数的25%。宜选用额定起重量为60kN以上的大吨位千斤顶及与之配套的钢管支承杆。液压滑动模板的组装应符合表13.3.6的规定。 13.3.7爬升模板宜采用由钢框胶合板等组合而成的大模板,其高度应为标准层层高加100~300mm。模板及爬架背面应附有爬升装置。爬架可由型钢组成,高度应为3.0~3.5个标准层高度,其立柱宜采取标准节分段组合,并用法兰盘连接;其底座固定于下层墙体时,穿墙螺栓不应少于4个,底部应设有操作平台和防护设施。爬升装置可选用液压穿心千斤顶、电动设备、倒链等。爬升工艺可选用模板与爬架互爬、模板与模板互爬、爬架与爬架互爬及整体爬升等。各部件安装后,应对所有连接螺栓和穿墙螺栓进行紧固检查,并应试爬升和验收。爬升时,穿墙螺栓受力处的混凝土强度不应小于10.0MPa;应稳起、稳落和平稳就位,不应被其他构件卡住;每个单元的爬升,应在一个工作台班内完成,爬升完毕应及时固定。爬升模板组装应符合表13.3.7的规定。穿墙螺栓的紧固扭矩为40~50Nm时,可采用扭力把手检测。 13.3.8现浇楼板宜采用早拆模板体系。模板可选用飞模(台模、桌模)、密肋楼板模壳、永久性模板等。飞模支撑体系可选用立柱式、门架式、桁架式、悬架式等,面板宜选用钢框胶合板、木(竹)胶合板、钢板等。模壳材料可选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聚丙烯塑料,采用气动拆模。永久性模板可选用压型钢板、混凝土薄板。13.4钢筋工程13.4.1梁、柱、墙、板钢筋宜采用预制安装方法。13.4.2粗直径钢筋宜采用机械连接。机械连接可采用直螺纹套管连接、套筒挤压连接、锥螺纹套管连接等方法。焊接时可采用电渣压力焊等方法。钢筋连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镦粗直螺纹钢筋接头》JG/T3057、《带肋钢筋套筒挤压连接技术规程》JGJ108、《钢筋锥螺纹接头技术规程》JGJ109、《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和《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JGJ27等的有关规定。13.4.3采用点焊钢筋网片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T114的有关规定。13.4.4采用冷轧带肋钢筋和预应力用钢丝、钢绞线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95和《钢绞线、钢丝束无粘接预应力筋》JG3006等的有关规定。13.4.5钢筋工程的原材料、加工、连接、安装和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13.5混凝土工程 13.5.1高层建筑宜采用预拌混凝土或有自动计量装置、可靠质量控制的搅拌站供应的混凝土,预拌混凝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14902的规定。混凝土浇灌宜采用泵送入模、连续施工,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的规定。13.5.2高层建筑宜根据不同工程需要,选用特定的高性能混凝土。当采用高强混凝土时,应优选水泥、粗细骨料、外掺合料和外加剂,并应作好配制、浇筑与养护。13.5.3混凝土工程的原材料、配合比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J119、《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146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等的有关规定。13.5.4现浇梁、柱、墙、板均应及时有效养护。根据不同的地区、季节和工程特点,可选用浇水、综合蓄热、电热、远红外线、蒸汽等养护方法,以塑料布、保温材料或涂刷薄膜等覆盖。13.5.5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14370和《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T92等的有关规定。13.5.6冬期浇筑的混凝土,受冻前的抗压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的30%(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或40%(矿渣硅酸盐水泥);高空作业时,应在其外侧采取挡风保温措施。13.5.7当柱混凝土设计强度高于梁、楼板的设计强度时,应对梁柱节点混凝土施工采取有效措施。13.5.8混凝土施工缝宜留置在结构受力较小且便于施工的位置。大体积混凝土及结构复杂的工程,应按设计要求留设施工缝。13.5.9后浇带应按设计要求预留,并按规定时间浇筑混凝土。浇筑混凝土前,应将后浇带表面清理干净,并对钢筋整理或施焊。后浇带宜选用早强、补偿收缩混凝土浇筑,并应表面覆盖养护。13.5.10现浇混凝土结构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5.10的规定。 13.6预制构件安装13.6.1预制构件不得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的外观缺陷,应具有合格证件和合格标志。构件的制作、运输、堆放、安装和结构性能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13.6.2高层建筑的钢构件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和《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的有关规定。13.7深基础施工13.7.1深基础施工前,必须根据基础结构图纸、地质勘察资料和现场施工条件,通过调查和计算,制定地下水控制、深基坑支护和基础结构的施工方案。 13.7.2深基础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和《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等的有关规定。13.7.3应采取措施防止地下水影响基坑和基础的施工。根据不同的降水深度、土质和地下水状态,可分别采用集水明排、单级井点、多级井点、喷射井点和深井泵管井等降水。当因降水而危及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时,应采用截水、回灌等措施。13.7.4基坑土体加固可采用挤密、灌浆、深层搅拌等方法。13.7.5支护结构可根据基坑周边环境、开挖深度、水文地质、施工工艺设备和施工季节等因素选用排桩、地下连续墙、土钉墙、逆作拱墙等方法,并宜考虑支护结构的空间作用及与永久结构的结合。13.7.6排桩可采用H型钢、钢板桩、灌注桩、预制桩等。灌注桩可采用单排、双排、连拱式、桩墙合一等形式。当不能采用悬臂式结构时,可选用土层锚杆、锚拉梁、锚拉桩、水平内支撑、斜支撑、环梁支护及逆作法施工等作支撑系统。13.7.7地下连续墙施工单元槽段长度可取为4~8m,槽段长度、厚度允许偏差分别为±50mm、±10mm,槽段倾斜度不宜大于1/150。13.7.8土钉墙基坑施工中,上层土钉注浆体及喷射混凝土面层达到设计强度的70%前,不应进行下层施工。孔深、孔径和孔距的允许偏差分别为±50mm、±5mm和±100mm,成孔倾角偏差为±5%。13.7.9逆作拱墙施工宜连续作业,水平方向分段长度不应超过12m;垂直方向应分道施工,每道高度不宜超过2.5m;上道拱墙合拢且达到设计强度的70%前,不应进行下道施工;沿曲率方向偏差为±40mm。13.7.10在基坑开挖和地下室施工时,应对基坑岩土状况、支护结构变形和周围环境变化进行全过程监测和分析,并应及时反馈和采取措施。13.7.11基础大体积混凝土施工应合理选择混凝土配合比,宜选用水化热低的水泥、掺入适当的粉煤灰和外加剂、控制水泥用量,并应作好养护和温度测量。混凝土内部温度与表面温度的差值、混凝土外表面和环境温度差值均不应超过25℃。 13.8施工安全要求13.8.1高层建筑结构施工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和《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65等的有关规定外,尚应根据工程特点编制安全施工技术措施。 13.8.2结构施工所使用的外脚手架,应慎重选型、经过设计计算和试验验收,并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职责分工,严格控制使用荷载。承受外脚手架与外侧模板支撑架的现浇混凝土所达到的强度,应满足施工荷载的要求。采用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时,应双排布置,并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13.8.3施工现场应设立可靠的避雷装置。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雷电等恶劣气候,不应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雨天和雪天应及时清除水、冰、霜、雪,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13.8.4建筑物的出入口、楼梯口、洞口、基坑和每层建筑的周边均应设置防护设施。安全网除应随施工楼层架设外,尚应在首层和每隔四层各设一道。13.8.5采用大模板施工时,大模板的吊装、运输、装拆、存放,必须稳固可靠。模板安装就位后,应设专人负责将钢模板串联,接通地线,防止漏电伤人。平模存放时,应满足地区条件要求的自稳角;两块大模板应采用板面对板面的存放方法;如长期存放,应将模板连接为整体。13.8.6采用升板法施工时,应保证施工全过程的稳定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升板结构技术规范》GBJ130的有关规定。13.8.7高层建筑施工中,应采取稳妥可靠的上、下通讯联系措施。13.8.8高层建筑施工中,应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火灾。施工消防供水系统应设高压水泵和直径不小于76mm的竖管,应逐层设置消防接口,消防水泵应有专线供电。 附录A风荷载体型系数A.0.1风荷载体型系数应根据建筑物平面形状按下列规定采用:1矩形平面 2L形平面3槽形平面 4正多边形平面、圆形平面5扇形平面6梭形平面7十字形平面 8井字形平面9X形平面10艹形平面 11六角形平面12Y形平面 附录B结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的底部剪力法B.0.1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高层建筑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时,各楼层在计算方向可仅考虑一个自由度(图B),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2质点i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3主体结构顶层附加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B.0.2对于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均匀的框架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和剪力墙结构,其基本自振周期可按下式计算: B.0.3高层建筑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水平地震作用时,突出屋面房屋(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等)宜作为一个质点参加计算,计算求得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增大,增大系数βn可按表B.0.3采用。增大后的地震作用仅用于突出屋面房屋自身以及与其直接连接的主体结构构件的设计。 附录C框架梁柱节点核心区截面抗震验算C.1一般框架梁柱节点C.1.1一、二级框架梁柱节点核心区组合的剪力设计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C.1.2核心区截面有效计算宽度,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C.1.3节点核心区受剪截面应符合下式要求: C.1.4节点核心区截面受剪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C.2梁宽大于柱宽的扁梁框架的梁柱节点C.2.1楼盖应采用现浇,梁柱中心线宜重合。C.2.2扁梁框架的梁柱节点核心区应根据梁上部纵向钢筋在柱宽范围内、外的截面面积比例,对柱宽以内和柱宽以外的范围分别计算受剪承载力。计算柱外节点核心区的剪力设计值时,可不考虑节点以上柱下端的剪力作用。C.2.3节点核心区计算除应符合一般梁柱节点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按本附录第C.1.3条计算核心区受剪截面时,核心区有效宽度可取梁宽与柱宽的平均值; 2四边有梁的节点约束影响系数,计算柱宽范围内核心区的受剪承载力时可取1.5,计算柱宽范围外核心区的受剪承载力时宜取1.0;3计算核心区受剪承载力时,在柱宽范围内的核心区,轴力的取值可同一般梁柱节点;柱宽以外的核心区可不考虑轴向压力对受剪承载力的有利作用;4锚入柱内的梁上部纵向钢筋宜大于其全部钢筋截面面积的60%。 C.3圆柱的梁柱节点C.3.1梁中线与柱中线重合时,圆柱框架梁柱节点核心区受剪截面应符合下式要求:C.3.2梁中线与柱中线重合时,圆柱截面梁柱节点核心区截面受剪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附录D墙体稳定计算D.0.1剪力墙墙肢应满足下式的稳定要求:D.0.2剪力墙墙肢计算长度应按下式采用: D.0.3墙肢计算长度系数β应根据墙肢的支承条件按下列公式计算:1单片独立墙肢(两边支承)应按下式采用;2T形、工字形剪力墙的翼缘墙肢(三边支承)应按下式计算,当计算结果小于0.25时,取0.25;3T形剪力墙的腹板墙肢(三边支承),应按本条第2款计算,但应将公式(D.0.3-2)中的bf代以bw;4工字形剪力墙的腹板墙肢(四边支承)应按下式计算,当计算结果小于0.20时,取0.20。附录E转换层上、下结构侧向刚度规定E.0.1底部大空间为1层时,可近似采用转换层上、下层结构等效剪切刚度比γ表示转换层上、下层结构刚度的变化,γ宜接近1,非抗震设计时γ不应大于3,抗震设计时γ不应大于2。γ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第i层各柱沿计算方向的截面高度不相等时,可分别计算各柱的折算抗剪截面面积。E.0.2底部大空间层数大于1层时,其转换层上部与下部结构的等效侧向刚度比γe可采用图E所示的计算模型按公式(E.0.2)计算。γe宜接近1,非抗震设计时γe不应大于2,抗震设计时γe不应大于1.3。 当转换层设置在3层及3层以上时,其楼层侧向刚度尚不应小于相邻上部楼层侧向刚度的60%。本规程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规程中指明应按其他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条文说明 前言《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经建设部2002年6月3日以建标[2002]138号文批准,业已发布。原规程《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3—91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加单位是北京市建筑设计院、清华大学、北京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中京建筑事务所、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所、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教学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程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规程编制组按章、节、条的顺序,编制了本规程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本规程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管理组(邮政编码:100013,地址:北京北三环东路30号)。1总则 1.0.1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混凝土占构高层建筑迅速发展,钢筋混凝土结构体系积累了很多工程经验和科研成果,钢和混凝土的混合结构体系也积累了不少工程经验和研究成果。此次规程修订,除对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的条款进行补充修订外,又增加了钢和混凝土的混合结构设计—规定,并将原规程名称《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更改为《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l.0.2原规程规定适用于8层及8层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结构,此次修订改为适用于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超过28m的高层民用建筑结构。原规程制订时,我国高层建筑的层数,一般为8~30层,个别建筑层数较高。近年来,我国高层建筑发展十分迅速,各地兴建的高层建筑层数已普遍增加,房屋高度在150m以上的高层建筑已超过100幢。国际上诸多国家和地区对高层建筑的界定多在10层以上。为适应我国高层建筑发展的形势并与国际诸多国家的界定相适应,此次修订中将规程适用范围定为10层及10层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结构,其房屋的最大适用高度和结构类型应符合本规程的专门条款。考虑到有些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其层数虽未达到10层,但其房屋高度较高,为适应设计需要,此次修订中将房屋高度超过28m的民用建筑也纳入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对于房屋层数少于10层或房屋高度小于28m但接近10层或28m的民用建筑,也可参照本规程的规定进行结构设计。本条还规定,本规程不适用于建造在危险地段场地的高层建筑,这是此次修订中增加的内容。大量地震震害及其他自然灾害表明,在危险地段场地建造房屋和构筑物较难幸免灾祸,在危险地段场地应避免建造高层建筑。我国没有在危险地段场地建造高层建筑的工程实践经验,也没有相应的研究成果,本规程也没有专门条款。1.0.5本条规定应注重结构的概念设计,应保证结构的整体性,这是国内外历次大地震及风灾的重要经验总结。概念设计及结构整体性能是决定高层建筑结构抗震、抗风性能的重要因素,若结构严重不规则、整体性差,则按目前的结构设计及计算技术水平,较难保证结构的抗震、抗风性能,尤其是抗震性能。2术语本章是根据标准编制要求新增加的,术语一节是新内容,符号一节是在原规程JGJ3—91“主要符号”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高层建筑”的定义,大多根据不同的需要和目的而确定,国际、国内的定义不尽相同。国际上诸多国家和地区对高层建筑的界定多在10层以上,我国不同标准有不同的定义。本规程主要是从结构设计的角度考虑的。本规程中的“剪力墙(shearwall)”,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中称抗震墙,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术语和符号标准》GB/T50083中称结构墙(structuralwall)。“剪力墙”既用于抗震结构也用于非抗震结构,这一术语在国外应用已久,在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中和国内建筑工程界也一直应用。 “筒体结构”尚包括框筒结构、束筒结构等,本规程主要涉及框架—核心筒结构和筒中筒结构。“混合结构”包括内容较多,本规程主要涉及高层建筑中常用的钢框架或型钢混凝土框架与钢筋混凝土筒体(或剪力墙)所组成的共同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高层建筑结构。其他一些相关的术语,如多塔楼结构、连体结构、错层结构等,目前尚无比较确切的定义,本规程暂未列入。3荷载和地震作用3.1竖向荷载3.1.1竖向荷载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有关规定采用。GB50009与原GBJ9—87相比,有较大的改动,使用时应予注意:1对楼面均布活荷载作部分的调整和增项1)办公楼、住宅和宿舍等项目,其建设量在近期比较大,而且其荷载性质存在变化的可能性,应工程界的普遍要求,将其荷载标准值提高到2.0kN/m2。2)其他用途的民用项目,除个别有调整外,大部分仍保持原有水平。为了便于工程人员能在一般情况下确定荷载,对民用建筑楼面可根据在楼面上活动的人和设施的不同,将取值分成八个档次:①活动的人很少LK=1.5kN/m2②活动的人较多LK=2.0kN/m2③活动的人更多且有较多设备LK=2.5kN/m2④活动的人很多且有较重设备LK=3.0kN/m2⑤活动的人很集中,有时很拥挤或有较重设备LK=3.5kN/m2⑥活动的性质比较剧烈LK=4.0kN/m2⑦贮存物品的仓库LK=5.0kN/m2⑧有大型的机械设备LK=6.0kN/m23)通风机房和电梯机房是新增的,根据有关资料和意见反馈,暂时定为6.0kN/m2。4)增添的车道荷载与车库荷载的性质相同,除客车与原定规范相同外,增加了考虑消防车的楼面活荷载,客车不包括9人以上的大型客车,消防车系指30t级的大型车,当用途不符要求时,可按实际轮压参考荷载规范附录B的规定换算。5)书库活荷载一般仍按原规范采用,但书架超过2m时,应按每米书架高度不小于2.5kN/m2确定。 6)增加了非固定隔墙的荷载,取隔墙每延米自重(kN/m)的1/3作为楼面活荷载的附加值(kN/m2),并规定该值不小于1.0kN/m2。2对屋面均布活荷载中不上人屋面的取值也作了部分调整,参照国外规范,采用0.5kN/m2,但当施工荷载较大时,仍应按实际情况采用,或在施工中采取特殊措施。考虑到有些结构规范,在采用该规定时,有可能与原规范相差较大,为此在附注中给出允许做0.2kN/m2的增减。屋顶花园的荷载标准值取3.0kN/m2,但不包括花圃土石材料的自重。屋面还应考虑可能出现的积水荷载,必要时应按积水的可能深度确定。3.1.5直升机平台的活荷载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确定的。部分直升机的有关参数见表1。 3.2风荷载 3.2.1风荷载计算的原则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对于主要承重结构,风荷载标准值的表达可有两种形式,其一为平均风压加上由脉动风引起结构风振的等效风压;另一种为平均风压乘以风振系数。由于结构的风振计算中,往往是受力方向基本振型起主要作用,因而我国与大多数国家相同,采用后一种表达形式,即采用风振系数βz。它综合考虑了结构在风荷载作用下的动力响应,其中包括风速随时间、空间的变异性和结构的阻尼特性等因素。基本风压ω0是根据全国各气象台站历年来的最大风速记录,按基本风压的标准要求,将不同测风仪高度和时次时距的年最大风速,统一换算为离地10m高,自记式风速仪10min平均年最大风速(m/s)。根据该风速数据统计分析确定重现期为50年的最大风速,作为当地的基本风速υ0。再按贝努利公式确定基本风压。3.2.2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将基本风压的重现期由以往的30年改为50年,这样,在标准上将与国外大部分国家取得一致。但经修改后,各地的基本风压并不全是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10%,而是根据新的风速观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后重新确定的。为了能适应不同的设计条件,风荷载计算可采用与基本风压不同的重现期。规程JGJ3—91对高层建筑的基本风压乘以1.1的增大系数采用,现因基本风压的重现期已由30年改为50年,所以对于一般高层建筑不需再乘以1.1的增大系数。但对于特别重要的高层建筑或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应考虑100年重现期的风压值较为妥当。当没有100年一遇的风压资料时,也可近似将50年一遇的基本风压值乘以增大系数1.1采用。对风荷载是否敏感,主要与高层建筑的自振特性有关,目前尚无实用的划分标准。一般情况下,房屋高度大于60m的高层建筑可按100年一遇的风压值采用;对于房屋高度不超过60m的高层建筑,其基本风压是否提高,可由设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3.2.3风压高度变化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采用。对原规范的A、B两类,其有关参数保持不变;C类系指有密集建筑群的城市市区,其粗糙度指数系数由0.2提高到0.22,梯度风高度仍取400m;新增加的D类系指有密集建筑群且有大量高层建筑的大城市市区,其粗糙度指数系数取0.3,梯度风高度取450m。在大气边界层内,风速随离地面高度而增大。当气压场随高度不变时,风速随高度增大的规律,主要取决于地面粗糙度和温度垂直梯度。通常认为在离地面高度为300~500m时,风速不再受地面粗糙度的影响,也即达到所谓“梯度风速”,该高度称之梯度风高度。地面粗糙度等级低的地区,其梯度风高度比等级高的地区为低。在确定城区的地面粗糙度类别时,若无地面粗糙度指数实测结果,可按下述原则近似确定:1以拟建房屋为中心、2km为半径的迎风半圆影响范围内的房屋高度和密集度来区分粗糙度类别,风向原则上应以该地区最大风的风向为准,但也可取其主导风向; 2以半圆影响范围内建筑物的平均高度来划分地面粗糙类别。当平均高度不大于9m时为B类;当平均高度大于9m但不大于18m时为C类;当平均高度大于18m时为D类;3影响范围内不同高度的面域可按下述原则确定,即每座建筑物向外延伸距离等于其高度的面域内均为该高度,当不同高度的面域相交时,交叠部分的高度取大者;4平均高度取各面域面积为权数计算。3.2.4对于山区的高层建筑,原来采用系数对其基本风压进行调整,并对山峰和山坡也是根据山麓的基本风压,按高差的风压高度变化系数予以调整。这些规定依据尚不充分,还没有得到实际观测资料的验证。国外的规范对山区风荷载的规定一般两种形式:一种也是规定建筑物地面为起算点,建筑物上的风荷载直接按规定的风压高度变化系数计算,这种方法比较陈旧。另一种是按地形条件,对风荷载给出地形系数,或对负压高度变化系数给出修正系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采用后一种形式,并参考加拿大、澳大利亚和英国的相应规范,以及欧洲钢结构协会ECCS的规定《房屋与结构的风效应计算建议》,对山峰和山坡上的建筑物,给出风压高度变化系数的修正系数。3.2.5风荷载体型系数是指风作用在建筑物表面上所引起的实际压力(或吸力)与来流风的速度压的比值,它描述的是建筑物表面在稳定风压作用下静态压力的分布规律,主要与建筑物的体型和尺度有关,也与周围环境和地面粗糙度有关。由于它涉及的是关于固体与流体相互作用的流体动力学问题,对于不规则形状的固体,问题尤为复杂,无法给出理论上的结果,一般均应由试验确定。鉴于真型实测的方法对结构设计的不现实性,目前只能采用相似原理,在边界层风洞内对拟建的建筑物模型进行测试。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表7.3.1列出38项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和各类结构的体型系数,这些都是根据国内外的试验资料和外国规范中的建议性规定整理而成,当建筑物与表中列出的体型类同时可参考应用。本条的规定是对《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表7.3.1的简化和整理,以便于高层建筑结构设计时应用,如需较详细的数据,也可按本规程附录A采用。3.2.6本条给出的风振系数是仅指顺风向振动时的风振系数。由于风速的随机性,风振系数应根据随机振动理论导出,但对于外形和刚度沿高度变化不大的建筑结构,可近似只考虑基本振型影响,按公式(3.2.6)计算风振系数。对质量和刚度沿建筑高度分布均匀的弯剪型结构,基本振型系数也可近似采用振型计算点高度z与房屋高度H的比值,这即是原规程JCJ3—91的算法。3.2.7对建筑群,尤其是高层建筑群,当房屋相互间距较近时,由于旋涡的相互干扰,房屋某些部位的局部风压会显著增大,设计时应予注意。对比较重要的高层建筑,建议在风洞试验中考虑周围建筑物的干扰因素。 本条和第3.2.8条所说的风洞试验是指边界层风洞试验。3.2.9风力作用在高层建筑表面,与作用在一般建筑物表面上一样,压力分布很不均匀,在角隅、檐口、边棱处和在附属结构的部位(如阳台、雨篷等外挑构件),局部风压会超过按本规程3.2.5条体型系数计算的平均风压。根据风洞实验资料和一些实测结果,并参考国外的风荷载规范,对水平外挑构件,取用局部体型系数为-2.0。3.2.10建筑幕墙设计时所采用的基本风压,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和《金属及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的有关规定采用。3.3地震作用3.3.1本条主要引用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对甲类建筑的地震作用,增加了“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计算,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规定。对于乙、丙类建筑,规定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计算。规程JGJ3—91曾规定,6度抗震设防时,除IV类场地上的较高建筑外,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本次修订,鉴于高层建筑比较重要且结构计算分析软件应用较为普遍,因此规定6度抗震设防时也应进行地震作用计算。通过计算,可与无地震作用效应组合进行比较,并可采用有地震作用组合的柱轴压力设计值计算柱的轴压比。3.3.2某一方向水平地震作用主要由该方向抗侧力构件承担,如该构件带有翼缘,尚应包括翼缘作用。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交角大于15°时,应考虑斜向地震作用。对质量和刚度明显不均匀、不对称的结构考虑双向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本条第3款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如结构转换层中的转换构件、跨度大于24m的楼盖或屋盖、悬挑大于2m的水平悬臂构件等,在8度和9度抗震设防时竖向地震作用的影响比较明显,设计中应予考虑。3.3.3国外多数抗震设计规范规定需考虑由于施:正、使用或地震地面运动的扭转分量等因素所引起的偶然偏心的不利影响。即使对于平面规则(包括对称)的建筑结构也规定了偶然偏心;对于平面布置不规则的结构,除其自身已有的偏心外,还要加上偶然偏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中,对平面规则的结构,采用增大边榀结构地震内力的简化方法考虑偶然偏心的影响。对于高层建筑而言,增大边榀结构内力的简化方法不尽合宜。因此,本条规定直接取各层质量偶然偏心为0.05Li(Li为垂直于地震作用方向的建筑物总长度)来计算单向水平地震作用。实际计算时,可将每层质心沿主轴的同一方向(正向或负向)偏移。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地震作用时,也应考虑质量偶然偏心的不利影响。当计算双向地震作用时,可不考虑质量偶然偏心的影响。 3.3.4不同的结构采用不同的分析方法在各国抗震规范中均有体现,振型分解反应谱法和底部剪力法仍是基本方法。对高层建筑结构主要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包括不考虑扭转耦联和考虑扭转耦联两种方式),底部剪力法的应用范围较小。弹性时程分析法作为补充计算方法,在高层建筑结构分析中已得到比较普遍的应用。本条第3款对于需要采用弹性时程分析法进行补充计算的高层建筑结构作了具体规定,这些结构高度较高或质量和刚度沿竖向分布不规则或属于特别重要的甲类建筑。3.3.5进行时程分析时,鉴于各条地震波输人进行时程分析的结果不同,本条规定根据小样本容量下的计算结果来估计地震效应值。通过大量地震加速度记录输入不同结构类型进行时程分析结果的统计分析,若选用不少于二条实际记录和一条人工模拟的加速度时程曲线作为输入,计算的平均地震效应值不小于大样本容量平均值的保证率在85%以上,而且一般也不会偏大很多。所谓“在统计意义上相符”指的是,其平均地震影响系数曲线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所用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相比,在各个周期点上相差不大于20%。计算结果的平均底部剪力一般不会小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的80%。3.3.7~3.3.8弹性反应谱理论仍是现阶段抗震设计的最基本理论,本规程的设计反应谱以地震影响系数曲线的形式给出:1设计反应谱周期延至6s。根据地震学研究和强震观测资料统计分析,在周期6s范围内,有可能给出比较可靠的数据,也基本满足了国内绝大多数高层建筑和长周期结构的抗震设计需要。对于周期大于6s的结构,抗震设计反应谱应进行专门研究;2理论上,设计反应谱存在两个下降段,即:速度控制段和位移控制段,在加速度反应谱中,前者衰减指数为1,后者衰减指数为2。设计反应谱是用来预估建筑结构在其设计基准期内可能经受的地震作用,通常根据大量实际地震记录的反应谱进行统计并结合工程经验判断加以规定。为保持规范的延续性,在T≤5Tg范围内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相同,在T>5Tg的范围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的下平台改为倾斜段,使T>5Tg后的反应谱值有所下降,不同场地类别的最小值不同,较符合实际反应谱的统计规律。在T等于6Tg附近,新的反应谱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约增加15%,其余范围取值的变动更小;3为了与我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接轨,根据设计地震分组和不同场地类别确定反应谱特征周期Tg,即特征周期不仅与场地类别有关,而且还与设计地震分组有关,同时反映了震级大小、震中距和场地条件的影响。设计地震分组中的一组、二组、三组分别反映了近、中、远震的不同影响。为了适当调整和提高结构的抗震安全度,各分区中I、Ⅱ、Ⅲ类场地的特征周期值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的值约增大了0.05s。同理,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Tg,值也适当延长。这样处理比较接近近年来得到的大量地震加速度资料的统计结果。4现阶段仍采用抗震设防烈度所对应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αmax,多遇地震烈度和罕遇地震烈度分别对应于50年设计基准期内超越概率为63%和2%~3%的地震烈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小震烈度和大震烈度。为了与新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接口,表3.3.7-1 中的αmax除沿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的6、7、8、9度所对应的设计基本加速度值外,对于7~8度、8~9度之间各增加一档,用括号内的数字表示,分别对应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5考虑到不同结构类型建筑的抗震设计需要,提供了不同阻尼比(0.01~0.20)地震影响系数曲线相对于标准的地震影响系数(阻尼比为0.05)的修正方法。根据实际强震记录的统计分析结果,这种修正可分段进行:在反应谱平台段(a=αmax),修正幅度最大;在反应谱上升段(T<0.1s)和下降段(T>Tg),修正幅度变小;0s时不修正。对应于不同阻尼比计算地震影响系数的衰减指数和调整系数见表2。条文中规定,当η2小于0.55时应取0.55;当η1小于0时应取0。3.3.10~3.3.11引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朋50011的规定。增加了考虑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地震效应组合方法。根据强震观测记录的统计分析,两个方向水平地震加速度的最大值不相等,二者之比约为1:0.85;而且两个方向的最大值不一定发生在同一时刻,因此采用平方和开平方计算两个方向地震作用效应的组合。条文中的Sx和Sy是指在两个正交的X和y方向地震作用下,在每个构件的同一局部坐标方向上的地震作用效应,如X方向地震作用下在局部坐标x方向的弯矩MXX和Y方向地震作用下在局部坐标x方向的弯矩MXy。作用效应包括楼层剪力、弯矩和位移,也包括构件内力(弯矩、剪力:轴力、扭矩等)和变形。本规程条文(包括第5.1.13条)中建议的振型数是对质量和刚度分布比较均匀的结构而言的。对于质量和刚度分布很不均匀的结构,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所需的振型数一般可取为振型参与质量达到总质量的90%时所需的振型数。3.3.12底部剪力法在高层建筑水平地震作用计算中应用较少,但作为一种方法,本规程仍予以保留,因此列于附录中。对于规则结构,采用本条方法计算水平地震作用时,仍应考虑偶然偏心的不利影响。3.3.13由于地震影响系数在长周期段下降较快,对于基本周期大于3s的结构,由此计算所得的水平地震作用下的结构效应可能偏小。而对于长周期结构,地震地面运动速度和位移可能对结构的破坏具有更大影响,但是规范 所采用的振型分解反应谱法尚无法对此做出估计。出于结构安全的考虑,增加了对各楼层水平地震剪力最小值的要求,规定了不同烈度下的楼层地震剪力系数(即剪重比),结构水平地震作用效应应据此进行相应调整。对于竖向不规则结构的薄弱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应按本规程第5.1.14条的规定乘以1.15的增大系数,并应符合本条的规定,即楼层最小剪力系数不应小于1.15λ。本条表3.3.13中所说的扭转效应明显的结构,是指楼层最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大于楼层平均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1.2倍的结构。3.3.14结构的竖向地震作用的精确计算比较繁杂,本规程保留了原规程JGJ3—91的简化计算方法。3.3.15高层建筑结构中的长悬挑结构、大跨度结构以及结构上部楼层外挑的部分对竖向地震作用比较敏感,应考虑竖向地震作用进行结构计算。为简化计算,将竖向地震作用取为重力荷载代表值的百分比,直接加在结构上进行内力分析。3.3.16高层建筑结构内力位移分析时.只考虑了主要结构构件(梁、柱、剪力墙和筒体等)的刚度,没有考虑非承重结构的刚度,因而计算的自振周期较实际的长,按这一周期计算的地震力偏小。为此,本条规定应考虑非承重墙体的刚度影响,对计算的自振周期予以折减。3.3.17大量工程实测周期表明:实际建筑物自振周期短于计算的周期。尤其是有实心砖填充墙的框架结构,由于实心砖填充墙的刚度大于框架柱的刚度,其影响更为显著,实测周期约为计算周期的0.5~0.6倍;剪力墙结构中,由于砖墙数量少,其刚度又远小于钢筋混凝土墙的刚度,实测周期与计算周期比较接近。据此本条对采用砖填充墙的框架、框架—剪力墙和剪力墙结构提出了计算自振周期的折减系数。其他工程情况由设计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考虑。4结构设计的基本规定4.1一般规定4.1.1高层建筑结构应根据房屋高度和高宽比、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场地类别、结构材料和施工技术条件等因素考虑其适宜的结构体系。目前,国内大量的高层建筑结构采用四种常见的结构体系:框架、框架—剪力墙、剪力墙和筒体,因此本规程有若干章节对这四种结构体系的设计作了详细的规定,以适应量大面广工程设计的需要。框架结构不包括板柱结构(无剪力墙或井筒),因为这类结构侧向刚度和抗震性能较差,不适宜用于高层建筑;由L形、T形、Z形或十字形截面(截面厚度一般为180~300mm)构成的异形柱框架结构,目前一般适用于6、7度抗震设计或非抗震设计、12层以下的建筑中,本规程暂未列入。剪力墙结构包括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有部分框支柱)、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且带有简体或一般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 板柱-剪力墙结构的板柱指无内部纵梁和横梁的无梁楼盖结构。由于在板柱框架体系中加入了剪力墙或井筒,主要由剪力墙构件承受侧向力,侧向刚度也有很大的提高。这种结构目前在高层建筑中有较多的应用,但其适用高度宜低于一般框架结构。震害表明,板柱结构的板柱结构破坏较严重,包括板的冲切破坏或柱压坏。简体结构在20世纪80年代后在我国已广泛应用于高层办公建筑和高层旅馆建筑。由于其刚度较大、有较高承载能力,因而在层数较多时有较大优势。多年来,已经积累了许多工程经验和科研成果,在本规程中作了较详细的规定。一些较新颖的结构体系(如巨型框架结构、巨型桁架结构、悬挂和悬挑结构和隔震减振结构等),目前工程较少、经验还不多,宜针对具体工程研究其设计方法,待积累较多经验后再上升为规程的内容。4.1.2~4.1.3这两条强调了高层建筑结构概念设计原则,宜采用规则的结构,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结构。规则结构一般指:体型(平面和立面)规则,结构平面布置均匀、对称并具有较好的抗扭刚度;结构竖向布置均匀,结构的刚度、承载力和质量分布均匀、无突变。实际工程设计中,要使结构方案规则往往比较困难,有时会出现平面或竖向布置不规则的情况。本规程第4.3.3~4.3.7条和4.4.2~4.4.5条分别对结构平面布置及竖向布置的不规则性提出了限制条件。若结构方案中仅有个别项目超过了条款中规定的“不宜”的限制条件,此结构虽属不规则结构,但仍可按本规程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和采取相应的构造措施;若结构方案中有多项超过了条款中规定的“不宜”的限制条件,此结构属特别不规则结构,应尽量避免;若结构方案中有多项超过了条款中规定的“不宜”的限制条件,而且超过较多,或者有一项超过了条款中规定的“不应”的限制条件,则此结构属严重不规则结构,这种结构方案不应采用,必须对结构方案进行调整。无论采用何种结构体系,结构的平面和竖向布置都应使结构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避免因局部突变和扭转效应而形成薄弱部位;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在设计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其抗震能力;宜具有多道防线,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的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受水平风荷载、地震作用和重力荷载的能力。4.1.4本章主要对普通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的设计做出一般规定,复杂高层建筑结构尚应符合本规程第10章的要求;钢—混凝土混合结构设计,尚应符合本规程第11章的要求。4.2房屋适用高度和高宽比4.2.2A级高度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指符合表4.2.2-1高度限值的建筑,也是目前数量最多,应用最广泛的建筑。当框架-剪力墙、剪力墙及简体结构超出表4.2.2-1的高度时,列入B级高度高层建筑。B级高度高层建筑的最大适用高度不宜超过表4.2.2-2的规定,并应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更严格的计算和构造措施。为保证B级高度高层建筑的 设计质量,抗震设计的B级高度的高层建筑,需按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超限高层建筑的抗震审查复核。对于房屋高度超过A级高度高层建筑最大适用高度的框架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以及9度抗震设计的各类结构,因研究成果和工程经验尚显不足,在B级高度高层建筑中未予列入。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的抗震性能有待进一步研究和工程实践检验,本规程第7.1.2条规定其最大适用高度比剪力墙结构适当降低,7度时不应大于100m、8度时不应大于60m;B级高度高层建筑及9度时的A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应采用这种结构。高度超出表4.2.2-2的特殊工程,则应通过专门的审查、论证,补充多方面的计算分析,必要时进行相应的结构试验研究,采取专门的加强构造措施,才能予以实施。框架-核心筒结构中,除周边框架外,内部带有部分仅承受竖向荷载的柱与无梁楼板时,不属于本条所说的板柱—剪力墙结构。本规程最大适用高度表中,框架-剪力墙结构的高度均低于框架-核心筒结构的高度,其主要原因是,本规程的框架-核心筒结构的核心筒相对于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剪力墙较强,核心筒成为主要抗侧力构件。4.2.3高层建筑的高宽比,是对结构刚度、整体稳定、、承载能力和经济合理性的宏观控制。表4.2.3-1大体上保持了JGJ3—91规程的规定。从目前大多数常规A级高度高层建筑来看,这一限值是各方面都可以接受的,也是比较经济合理的。本条增加了表4.2.3-2对于B级高度高层建筑高宽比的规定。鉴于本规程对B级高度高层建筑规定了更严格的计算分析和构造措施要求,考虑到实际情况,B级高度高层建筑的高宽比略大于A级高度高层建筑,目前国内超限高层建筑中,高宽比超过这一限制的是极个别的,例如上海金茂大厦(88层,420m)为7.6,深圳地王大厦(81层,320m)为8.8。在复杂体型的高层建筑中,如何计算高宽比是比较难以确定的问题。一般场合,可按所考虑方向的最小投影宽度计算高宽比,但对突出建筑物平面很小的局部结构(如楼梯间、电梯间等),一般不应包含在计算宽度内;对于不宜采用最小投影宽度计算高宽比的情况,应有设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计算方法;对带有裙房的高层建筑,当裙房的面积和刚度相对于其上部塔楼的面积和刚度较大时,计算高宽比的房屋高度和宽度可按裙房以上部分考虑。 4.3结构平面布置4.3.1参阅本规程第4.1.3~4.1.4条的说明。 4.3.2高层建筑承受较大的风力。在沿海地区,风力成为高层建筑的控制性荷载,采用风压较小的平面形状有利于抗风设计。对抗风有利的平面形状是简单规则的凸平面,如圆形、正多边形、椭圆形、鼓形等平面。对抗风不利的平面是有较多凹凸的复杂形状平面,如V形、Y形、H形、弧形等平面。4.3.3平面过于狭长的建筑物在地震时由于两端地震波输入有位相差而容易产生不规则振动,产生较大的震害,表4.3.3给出了L/B的最大限值。在实际工程中,L/B在6、7度抗震设计的最好不超过4;在8、9度抗震设计时最好不超过3。平面有较长的外伸时,外伸段容易产生局部振动而引发凹角处破坏,外伸部分ι/b的限值在表4.3.3中已列出,但在实际工程设计中最好控制ι/b不大于1。角部重叠和细腰形的平面图形(图1),在中央部位形成狭窄部分,在地震中容易产生震害,尤其在凹角部位,因为应力集中容易使楼板开裂、破坏,不宜采用。如采用,这些部位应采取加大楼板厚度、增加板内配筋、设置集中配筋的边梁、配置45°斜向钢筋等方法予以加强。4.3.4本规程对B级高度钢筋混凝土结构及混合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已放松到比较高的程度,与此相应,对其结构的规则性要求必须严格;本规程第10章所指的复杂高层建筑结构,其竖向布置已不规则,对这些结构的平面布置的规则性应严格要求。因此,本条规定对上述结构的平面布置应做到简单、规则,减小偏心。4.3.5本条规定,主要是限制结构的扭转效应。国内、外历次大地震震害表明,平面不规则、质量与刚度偏心和抗扭刚度太弱的结构,在地震中受到严重的破坏。国内一些振动台模型试验结果也表明,扭转效应会导致结构的严重破坏。对结构的扭转效应需从两个方面加以限制。1)限制结构平面布置的不规则性,避免产生过大的偏心而导致结构产生较大的扭转效应。本条对A级高度高层建筑、B级高度高层建筑、混合结构及本规程第10章所指的复杂高层建筑,分别规定了扭转变形的下限和上限,并规定扭转变形的计算应考虑偶然偏心的影响(详见本规程第3.3.3条)。B级高度高层建筑、混合结构及本规程第10章所指的复杂高层建筑的上限值1.4 比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更加严格,但与国外有关标准(如美国规范IBC、UBC,欧洲规范Eurocode-8)的规定相同。2)限制结构的抗扭刚度不能太弱。关键是限制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t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1之比。当两者接近时,由于振动耦联的影响,结构的扭转效应明显增大。若周期比Tt/T1小于0.5,则相对扭转振动效应如θr/u一般较小(θ、r分别为扭转角和结构的回转半径,θr表示由于扭转产生的离质心距离为回转半径处的位移,u为质心位移),即使结构的刚度偏心很大,偏心距e达到0.7r,其相对扭转变形θr/u值亦仅为0.2。而当周期比Tt/T1大于0.85以后,相对扭振效应θ/u值急剧增加。即使刚度偏心很小,偏心距e仅为0.1r,当周期比Tt/T1等于0.85时,相对扭转变形θr/u值可达0.25;当周期比Tt/T1接近1时,相对扭转变形θr/u值可达0.5。由此可见,抗震设计中应采取措施减小周期比Tt/T1值,使结构具有必要的抗扭刚度。如周期比Tt/T1不满足本条规定的上限值时,应调整抗侧力结构的布置,增大结构的抗扭刚度。扭转耦联振动的主方向,可通过计算振型方向因子来判断。在两个平动和一个转动构成的三个方向因子中,当转动方向因子大于0.5时,则该振型可认为是扭转为主的振型。4.3.6目前在工程设计中应用的多数计算分析方法和计算机软件,大多假定楼板在平面内不变形,平面内刚度为无限大,这对于大多数工程来说是可以接受的。但当楼板平面比较狭长、有较大的凹入和开洞而使楼板有较大削弱时,楼板可能产生显著的面内变形,这时宜采用考虑楼板变形影响的计算方法,并应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楼板有较大凹入或开有大面积洞口后,被凹口或洞口划分开的各部分之间的连接较为薄弱,在地震中容易相对振动而使削弱部位产生震害,因此对凹入或洞口的大小加以限制。设计中应同时满足本条规定的各项要求。以图2所示平面为例,L2不宜小于0.5L1,a1与a2之和不宜小于0.5L2,且不宜小于5m,a1和a2均不应小于2m,开洞面积不宜大于楼面面积的30%。4.3.7高层住宅建筑常采用艹 字形、井字形平面以利于通风采光,而将楼电梯间集中配置于中央部位。楼电梯间无楼板而使楼面产生较大削弱,此时应将楼电梯间周边的剩余楼板加厚,并加强配筋。外伸部分形成的凹槽可加拉梁或拉板,拉梁宜宽扁放置并加强配筋,拉梁和拉板宜每层均匀设置。4.3.9在地震作用时,由于结构开裂、局部损坏和进入弹塑性变形,其水平位移比弹性状态下增大很多。因此,伸缩缝和沉降缝的两侧很容易发生碰撞。唐山地震中,调查了35幢高层建筑的震害,除新北京饭店(缝净宽600mm)外,许多高层建筑都是有缝必碰,轻的装修、女儿墙碰碎,面砖剥落,重的顶层结构损坏。天津友谊宾馆(8层框架)缝净宽达150mm也发生严重碰撞而致顶层结构破坏。加之设缝后,带来建筑、结构及设备设计上许多困难,基础防水也不容易处理。近年来,国内较多的高层建筑结构,从设计和施工等方面采取了有效措施后,不设或少设缝,从实践上看来是成功的、可行的。抗震设计时,如果结构平面或竖向布置不规则且不能调整时,则宜设置防震缝将其划分为较简单的几个结构单元。4.3.10为防止建筑物在地震中相碰,防震缝必须留有足够宽度。防震缝净宽度原则上应大于两侧结构允许的地震水平位移之和。本条规定的防震缝宽度要求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是一致的。在抗震设计时,建筑物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应明确:如分开,则彻底分开;如相连,则连接牢固。不宜采用似分不分,似连不连的结构方案。天津友谊宾馆主楼(8层框架)与单层餐厅采用了餐厅层屋面梁支承在主框架牛腿上加以钢筋焊接,在唐山地震中由于振动不同步,牛腿拉断、压碎,产生严重震害,证明这种连接方式是不可取的。4.3.11抗震设计时,伸缩缝和沉降缝应留有足够的宽度,满足防震缝的要求。无抗震设防时,沉降缝也应有一定的宽度,防止因基础倾斜而顶部相碰的可能性。4.3.12本条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而制定的。考虑到近年来高层建筑伸缩缝间距已有许多工程超出了表中规定(如北京昆仑饭店为剪力墙结构,总长114m;北京京伦饭店为剪力墙结构,总长138m),所以规定在有充分依据或有可靠措施时,可以适当加大伸缩缝间距。当然,一般情况下,无专门措施时则不宜超过表中数值。如屋面无保温、隔热措施,或室内结构在露天中长期放置,在温度变化和混凝土收缩的共同影响下,结构容易开裂;工程中采用收缩性较大的混凝土(如矿渣水泥混凝土等),则收缩应力较大,结构也容易产生开裂。因此这些情况下伸缩缝的间距均应比表中数值适当减小。4.3.13提高配筋率可以减小温度和收缩裂缝的宽度,并使其分布较均匀,避免出现明显的集中裂缝。在普通外墙设置外保温层是减少主体结构受温度变化影响的有效措施。施工 后浇带的作用在于减少混凝土的收缩应力,并不直接减少温度应力,而提高它对温度应力的耐受能力。所以通过后浇带的板、墙钢筋应断开搭接,以便两部分的混凝土各自自由收缩;梁主筋断开问题较多,可不断开。后浇带应从受力影响小的部位通过(如梁、板1/3跨度处,连梁跨中等),不必在同一截面上,可曲折而行,只要将建筑物分开为两段即可。混凝土收缩需要相当时间才能完成,一般在60天后再浇灌后浇带,此时收缩大约可以完成70%,能更有效地限制收缩裂缝。4.4结构竖向布置4.4.1历次地震震害表明:结构刚度沿竖向突变、外形外挑或内收等,都会产生某些楼层的变形过分集中,出现严重震害甚至倒塌。所以设计中应力求使结构刚度自下而上逐渐均匀减小,体形均匀、不突变。1995年阪神地震中,大阪和神户市不少建筑产生中部楼层严重破坏的现象,其中一个原因就是结构侧向刚度在中部楼层产生突变。有些是柱截面尺寸和混凝土强度在中部楼层突然减小,有些是由于使用要求使剪力墙在中部楼层突然取消,这些都引发了楼层刚度的突变而产生严重震害。柔弱底层建筑物的严重破坏在国内外的大地震中更是普遍存在。竖向布置严重不规则结构的说明可参阅本规程第4.1.3条。4.4.2正常设计的高层建筑下部楼层侧向刚度宜大于上部楼层的侧向刚度,否则变形会集中于刚度小的下部楼层而形成结构薄弱层,所以下层侧向刚度不宜小于上部相邻楼层的70%,或其上相邻三层侧向刚度平均值的80%。楼层的侧向刚度可取该楼层剪力和该楼层层间位移的比值。4.4.3楼层抗侧力结构的承载能力突变将导致薄弱层破坏,本规程针对高层建筑结构提出了限制条件,B级高度高层建筑的限制条件比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要求更加严格。4.4.4抗震设计时,若结构竖向抗侧力构件上、下不连续,则对结构抗震不利,属于竖向不规则结构。在南斯拉夫斯可比耶地震(1964年)、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地震(1977年)中,底层全部为柱子、上层为剪力墙的结构大都严重破坏,因此在地震区不应采用这种结构。部分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也易使结构形成薄弱部位,抗震设计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本规程所述底部带转换层的大空间结构就属于竖向不规则结构,应按本规程第10章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4.4.5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的计算分析和试验研究表明,当结构上部楼层相对于下部楼层收进时,收进的部位越高、收进后的平面尺寸越小,结构的高振型反应越明显,因此对收进后的平面尺寸加以限制。当上部结构楼层相对于下部楼层外挑时,结构的扭转效应和竖向地震作用效应明显,对抗震不利,因此对其外挑尺寸加以限制,设计上应考虑竖向地震作用影响。 4.4.6顶层取消部分墙、柱而形成空旷房间时,其楼层侧向刚度和承载力可能比其下部楼层相差较多,是不利于抗震的结构,应进行详细的计算分析,并采取有效的构造措施。如采用弹性时程分析进行补充计算、柱子箍筋应全长加密配置、大跨度屋面构件要考虑竖向地震产生的不利影响等。4.4.7震害调查表明:有地下室的高层建筑的破坏较轻,而且有地下室对提高地基的承载力有利,一般情况下宜设地下室。4.5楼盖结构4.5.1在目前高层建筑结构计算中,一般都假定楼板在自身平面内的刚度无限大,在水平荷载作用下楼盖只有刚性位移而不变形。所以在构造设计上,要使楼盖具有较大的平面内刚度。再者,楼板的刚性可保证建筑物的空间整体性能和水平力的有效传递。房屋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建筑采用现浇楼盖比较可靠。4.5.3框架-剪力墙结构由于框架和剪力墙侧向刚度相差较大,因而楼板变形更为显著;主要抗侧力结构剪力墙的间距较大,水平荷载要通过楼面传递,因此框架—剪力墙结构中的楼板应有更良好的整体性。当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时,应当采用现浇楼板(包括叠合式楼板),以保证地震力的可靠传递。房屋高度小于50m且为非抗震设计和6、7度抗震设计时,允许采用加现浇钢筋混凝土面层的装配整体式楼板,而且现浇面层应满足较严格的构造要求,以保证其整体工作。4.5.4房屋高度50m以下的框架结构或剪力墙结构,允许采用装配式楼面。框架结构和剪力墙结构采用装配式楼面时,要拉开板缝,配置板缝钢筋,采用高于楼板混凝土强度的混凝土灌缝,必要时可以设置现浇配筋板带。唐山地震(1976年)震害调查表明:提高装配式楼面的整体性,可以减少在地震中预制楼板坠落伤人的震害。加强填缝是增强装配式楼板整体性的有效措施。为保证板缝混凝土的浇筑质量,板缝宽度不应过小。在较宽的板缝中放入钢筋,形成板缝梁,能有效地形成现浇与装配结合的整体楼面,效果显著。楼面板缝应浇筑质量良好、强度等级不低于C20的混凝土,并填充密实。严禁用混凝土下脚料或建筑垃圾填充。4.5.5重要的、受力复杂的楼板,应比一般层楼板有更高的要求。屋顶、转换层楼板以及开口过大的楼板应采用现浇板以增强其整体性。顶层楼板应加厚并采用现浇,以抵抗温度应力的不利影响,并可使建筑物顶部约束加强,提高抗风、抗震能力。转换层楼盖上面是剪力墙或较密的框架柱,下部转换为部分框架、部分落地剪力墙,转换层上部抗侧力构件的剪力要通过转换层楼板进行重分配,传递到落地墙和框支柱上去,因而楼板承受较大的内力,因此要用现浇楼板并采取加强措施。一般楼层的现浇楼板厚度在 100~140mm范围内,不应小于80mm,楼板太薄不仅容易因上部钢筋位置变动而开裂,同时也不便于敷设各类管线。4.5.6采用预应力平板可以减小楼面结构高度,压缩层高并减轻结构自重;大跨度平板可以增加使用面积,容易适应楼面用途改变。预应力平板近年来在高层建筑楼面结构中应用比较广泛。为了确定板的厚度,必须考虑挠度、抗冲切承载力、防火及钢筋防腐蚀要求等。在初步设计阶段,为控制挠度通常可按跨高比得出板的最小厚度。但仅满足挠度限值的后张预应力板可能相当薄,对柱支承的双向板若不设柱帽或托板,板在柱端可能冲切承载力不够。因此,在设计中应验算所选板厚是否有足够的抗冲切能力。4.5.7楼板是与梁、柱和剪力墙等主要抗侧力结构连接在一起的,如果不采取措施,则施加楼板预应力时,不仅压缩了楼板,而且大部分预应力将加到主体结构上去,楼板得不到充分的压缩应力,而又对梁柱和剪力墙附加了侧向力,产生位移且不安全。为了防止或减小主体结构刚度对施加楼盖预应力的不利影响,应考虑合理的预应力施工方案。4.6水平位移限值和舒适度要求4.6.1高层建筑层数多、高度大,为保证高层建筑结构具有必要的刚度,应对其层位移加以控制。这个控制实际上是对构件截面大小、刚度大小的一个相对指标。国外一般对层问位移角(剪切变形角)加以限制,它不包括建筑物整体弯曲产生的水平位移,而且数值较宽松。在正常使用条件下,限制高层建筑结构层间位移的主要目的有两点:1)保证主结构基本处于弹性受力状态,对钢筋混凝土结构来讲,要避免混凝土墙或柱出现裂缝;同时,将混凝土梁等楼面构件的裂缝数量、宽度和高度限制在规范允许范围之内。2)保证填充墙、隔墙和幕墙等非结构构件的完好,避免产生明显损伤。迄今,控制层间变形的参数有三种:即层间位移与层高之比(层间位移角);有害层间位移角;区格广义剪切变形。其中层间位移角是过去应用最广泛,最为工程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原规程JGJ3—91也采用了这个指标。1)层间位移与层高之比(简称层间位移角)2)有害层间位移角 式中,θi,θi-1,为i层上、下楼盖的转角,即i层、i-1层的层间位移角。3)区格的广义剪切变形(简称剪切变形)式中,γij为区格ij剪切变形,其中脚标i表示区格所在层次,j表示区格序号;θi-1,j为区格ij下楼盖的转角,以顺时针方向为正;ιj为区格ij的宽度;υi-1,j-1,υi-1,j为相应节点的竖向位移。如上所述,从结构受力与变形的相关性来看,参数γij剪切变形较符合实际情况;但就结构的宏观控制而言,参数θi即层间位移角又较简便。考虑到层间位移控制是一个宏观的侧向刚度指标,为便于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应用,本规程采用了层间最大位移与层高之比△u/h,即层间位移角θ作为控制指标。4.6.2高层建筑结构是按弹性阶段进行设计的。地震按小震考虑;结构构件的刚度采用弹性阶段的刚度;内力与位移分析不考虑弹塑性变形。因此所得出的位移相应也是弹性阶段的位移。它比在大震作用下弹塑性阶段的位移小得多,因而位移的控制值也比较小。4.6.3本规程采用层间位移角△u/h作为刚度控制指标,不扣除整体弯曲转角产生的侧移,即直接采用内力位移计算的位移输出值。高度不大于150m的常规高度高层建筑的整体弯曲变形相对影响较小,层间位移角△u/h的限值按不同的结构体系在1/550~1/1000之间分别取值。但当高度超过150m时,弯曲变形产生的侧移有较快增长,所以超过250m高度的建筑,层间位移角限值按1/500作为限值。150~250m之间的高层建筑按线性插入考虑。本条层间位移角△u/h的限值指最大层间位移与层高之比,第i层的△u/h指第i层和第i-1层在楼层平面各处位移差△ui=ui-ui-1中的最大值。由于高层建筑结构在水平力作用下几乎都会产生扭转,所以△u的最大值一般在结构单元的尽端处。4.6.4震害表明,结构如果存在薄弱层,在强烈地震作用下,结构薄弱部位将产生较大的弹塑性变形,会引起结构严重破坏甚至倒塌。本条对不同高层建筑结构的薄弱层弹塑性变形验算提出了不同要求,第1款所列的结构应进行弹塑性变形验算,第2款所列的结构必要时宜进行弹塑性变形验算,这主要考虑到高层建筑结构弹塑性变形计算的复杂性和目前尚缺乏比较成熟的实用计算软件。 4.6.5弹塑性位移限值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相同。4.6.6高层建筑物在风荷载作用下将产生振动,过大的振动加速度将使在高楼内居住的人们感觉不舒适,甚至不能忍受,两者的关系如表3。对照国外的研究成果和有关标准,与我国现行行业标准《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CJ99—98相协调,要求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应具有更好的使用条件,满足舒适度的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规定的10年一遇的风荷载取值计算或专门风洞试验确定的结构顶点最大加速度αmax不应超过本规程表4.6.6的限值,对住宅、公寓αmax不大于0.15m/s2,对办公楼、旅馆αmax不大于0.25m/s2。高层建筑风振反应加速度包括顺风向最大加速度、横风向最大加速度和扭转角速度。关于顺风向最大加速度和横风向最大加速度的研究工作虽然较多,但各国的计算方法并不统一,互相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建议可按现行行业标准《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98的规定计算。4.8抗震等级4.8.1~4.8.3抗震设计的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根据设防烈度、结构类型、房屋高度区分为不同的抗震等级,采用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抗震等级的高低,体现了对结构抗震性能要求的严格程度。特殊要求时则提升至特一级,其计算和构造措施比一级更严格。抗震等级是根据国内外高层建筑震害、有关科研成果、工程设计经验而划分的。在结构受力性质与变形方面,框架-核心筒结构与框架—剪力墙结构基本上是一致的,尽管框架—核心筒结构由于剪力墙组成简体而大大提高了抗侧力能力,但周边稀柱框架较弱,设计上的处理与框架—剪力墙结构仍是基本相同的。对其抗震等级的要求不应降低,个别情况要求更严。 框架-剪力墙结构中,由于剪力墙部分刚度远大于框架部分的刚度,因此对框架部分的抗震能力要求比纯框架结构可以适当降低。当剪力墙部分的刚度相对较少时,则框架部分的设计仍应按普通框架考虑,不应降低要求。基于上述的考虑,A级高度的高层建筑结构,应按表4.8.2确定其抗震等级。甲类建筑9度设防时,应采取比9度设防更有效的措施;乙类建筑9度设防时,抗震等级提升至特一级。B级高度的高度建筑,其抗震等级应有更严格的要求,按表4.8.3采用。特一级构件除符合一级抗震要求外,尚应采取4.9.2条规定的措施。4.9构造要求4.9.1当房屋高度大、层数多、柱距大时,由于单柱轴向力很大,受轴压比限制而使柱截面过大,不仅加大自重和材料消耗,而且妨碍建筑功能。减小柱截面尺寸通常有采用型钢混凝土柱、钢管混凝土柱和高强混凝土这三条途径。采用高强度混凝土可以减小柱截面面积。C60混凝土已广泛采用,取得了良好的效益。型钢混凝土柱截面含型钢5%~10%,可使柱截面面积减小30%~40%。由于型钢骨架要求钢结构的制作、安装能力,因此目前较多用在高层建筑的下层部位柱,转换层以下的支承柱;也有个别工程全部采用型钢混凝土梁、柱。钢管混凝土可使柱混凝土处于有效侧向约束下,形成三向应力状态,因而延性很大,承载力提高很多,通常钢管壁厚为柱直径的1/70~1/100。钢管混凝土柱如用高强混凝土浇筑,可以使柱截面减小至原截面面积的50%左右。但目前某些钢管混凝土柱与钢筋混凝土梁的节点构造较难满足8度设防的抗震性能要求,设计时应引起重视。4.9.2特一级是比一级抗震等级更严格的构造措施。这些措施主要体现在,采用型钢混凝土或钢管混凝土构件提高延性;增大构件配筋率和配箍率;加大强柱弱梁和强剪弱弯的调整系数;加大剪力墙的受弯和受剪承载力;加强连梁的配筋构造等。框架角柱的弯矩和剪力设计值仍应按本规程第6.2.4条的规定,乘以不小于1.1的增大系数。4.9.3非荷载作用指温度变化、混凝土收缩和徐变、支座沉降等对结构或结构构件的影响。本条对减小混凝土徐变的措施未作具体规定,但在较高的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中应考虑混凝土徐变变形的不利影响。4.9.4高层建筑层数较多,减轻填充墙的自重是减轻结构总重量的有效措施;而且轻质隔墙容易实现与主体结构的柔性连接,防止主体结构发生灾害。除传统的加气混凝土制品、空心砌块外,室内隔墙还可以采用玻璃、铝板和不锈钢板等轻质隔墙材料。4.9.5高度较高的高层建筑的温度应力比较明显。幕墙包覆主体结构而使主体结构免受外界温度变化的影响,有效地减少了主体结构的温度应力,解决了主体结构的竖向温度应力问题。幕墙是外墙的一种非承重结构形式,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特点: 1幕墙是由面板、横梁和立柱组成的完整结构系统;2幕墙应包覆整个主体结构;3幕墙应悬挂在主体结构上,相对于主体结构应有一定的活动能力。由于幕墙是独立完整的外围护结构,因此它能承受作用于其上的重力、风力和地震力,但不分担主体结构的受力。幕墙可以相对于主体结构变位,主体结构在风力和地震力作用下产生层间位移时,幕墙应不破损,维持正常的建筑功能。由于面板材料的不同,建筑幕墙可以分为玻璃幕墙、铝板或钢板幕墙、石材幕墙和混凝土幕墙。实际工程中可采用多种材料的混合幕墙。为避免主体结构变形时室内填充墙、门窗等非结构构件损坏,较高建筑中的非结构构件应能采取有效的连接措施来适应主体结构的变形。例如,外墙门窗采用柔性密封胶条或耐候密封胶嵌缝;室内隔墙选用金属板或玻璃隔墙、柔性密封胶填缝等。5结构计算分析5.1一般规定5.1.3目前国内规范体系是采用弹性方法计算内力,在截面设计时考虑材料的弹塑性性质。因此高层建筑结构的内力与位移仍按弹性方法计算,框架梁及连梁等构件可考虑局部塑性变形引起的内力重分布,即本规程第5.2.1和5.2.3条的规定。5.1.4高层建筑结构是复杂的三维空间受力体系,计算分析时应根据结构实际情况,选取能较准确地反映结构中各构件的实际受力状况的力学模型。对于平面和立面布置简单规则的框架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宜采用空间分析模型,可采用平面框架空间协同模型;对剪力墙结构、简体结构和复杂布置的框架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应采用空间分析模型。目前国内商品化的结构分析软件所采用的力学模型主要有:空间杆系模型、空间杆-薄壁杆系模型、空间杆-墙板元模型及其他组合有限元模型。目前,国内计算机和结构分析软件应用十分普及,原规程JGJ3—91第4.1.4条和4.1.6条规定的简化方法和手算方法未再列入本规程。如需要采用简化方法或手算方法,设计人员可参考有关设计手册或书籍。5.1.5高层建筑的楼屋面绝大多数为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和有现浇面层的预制装配式楼板,进行高层建筑内力与位移计算时,可视其为水平放置的深梁,具有很大的面内刚度,可近似认为楼板在其自身平面内为无限刚性。采用这一假设后,结构分析的自由度数目大大减少,可能减小由于庞大自由度系统而带来的计算误差,使计算过程和计算结果的分析大为简化。计算分析和工程实践证明,刚性楼板假定对绝大多数高层建筑的分析具有足够的工程精度。采用刚性楼板假定进行结构计算时,设计上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楼面的整体刚度。比如,平面体型宜符合本规程4.3.3条的规定;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和有现浇面层的装配整体式楼板;局部削弱的楼面,可采取楼板局部加厚、设置边梁、加大楼板配筋等措施。 楼板有效宽度较窄的环形楼面或其他有大开洞楼面、有狭长外伸段楼面、局部变窄产生薄弱连接的楼面、连体结构的狭长连接体楼面等场合,楼板面内刚度有较大削弱且不均匀,楼板的面内变形会使楼层内抗侧刚度较小的构件的位移和受力加大(相对刚性楼板假定而言),计算时应考虑楼板面内变形的影响。根据楼面结构的实际情况,楼板面内变形可全楼考虑、仅部分楼层考虑或仅部分楼层的部分区域考虑。考虑楼板的实际刚度可以采用将楼板等效为剪弯水平梁的简化方法,也可采用有限单元法进行计算。当需要考虑楼板面内变形而计算中采用楼板面内无限刚性假定时,应对所得的计算结果进行适当调整。具体的调整方法和调整幅度与结构体系、构件平面布置、楼板削弱情况等密切相关,不便在条文中具体化。一般可对楼板削弱部位的抗侧刚度相对较小的结构构件,适当增大计算内力,加强配筋和构造措施。5.1.6高层建筑按空间整体工作计算时,不同计算模型的梁、柱自由度是相同的:梁的弯曲、剪切、扭转变形,当考虑楼板面内变形时还有轴向变形;柱的弯曲、剪切、轴向、扭转变形。当采用空间杆-薄壁杆系模型时,剪力墙自由度考虑弯曲、剪切、轴向、扭转变形和翘曲变形;当采用其他有限元模型分析剪力墙时,剪力墙自由度考虑弯曲、剪切、轴向、扭转变形。高层建筑层数多、重量大,墙、柱的轴向变形影响显著,计算时应考虑。构件内力是与位移向量对应的,与截面设计对应的分别为弯矩、剪力、轴力、扭矩等。5.1.8目前国内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层建筑由恒载和活载引起的单位面积重力,框架与框架—剪力墙结构约为12~14kN/m2,剪力墙和简体结构约为13~16kN/m2,而其中活荷载部分约为2~3kN/m2,只占全部重力的15%~20%,活载不利分布的影响较小。另一方面,高层建筑结构层数很多,每层的房间也很多,活载在各层间的分布情况极其繁多,难以一一计算。如果活荷载较大,其不利分布对梁弯矩的影响会比较明显,计算时应予考虑。除进行活荷载不利分布的详细计算分析外,也可将未考虑活荷载不利分布计算的框架梁弯矩乘以放大系数予以近似考虑,该放大系数通常可取为1.1~1.3,活载大时可选用较大数值。近似考虑活荷载不利分布影响时,梁正、负弯矩应同时予以放大。5.1.9高层建筑结构是逐层施工完成的,其竖向刚度和竖向荷载(如自重和施工荷载)也是逐层形成的。这种情况与结构刚度一次形成、竖向荷载一次施加的计算方法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对于层数较多的高层建筑,其重力荷载作用效应分析时,柱、墙轴向变形宜考虑施工过程的影响。施工过程的模拟可根据需要采用适当的方法考虑。如结构竖向刚度和竖向荷载逐层形成、逐层计算的方法,或结构竖向刚度一次形成、竖向荷载逐层施加的计算方法。5.1.10高层建筑 结构进行水平风荷载作用效应分析时,除对称结构外,结构构件在正反两个方向的风荷载作用下效应一般是不相同的,按两个方向风效应的较大值采用,是为了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简化计算;体型复杂的高层建筑,应考虑多方向风荷载作用,进行风效应对比分析,增加结构抗风安全性。5.1.11在内力与位移计算中,型钢混凝土和钢管混凝土构件宜按实际情况直接参与计算。对结构中只有少量型钢混凝土和钢管混凝土构件时,也可等效为混凝土构件进行计算,比如可采用等刚度原则。构件的截面设计应按现行有关规范进行。5.1.12体型复杂、结构布置复杂的高层建筑结构的受力情况复杂,采用至少两个不同力学模型的结构分析软件进行整体计算分析,以保证力学分析的可靠性。5.1.13带加强层的高层建筑结构、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错层结构、连体和立面开洞结构、多塔楼结构等,属于体形复杂的高层建筑结构,其竖向刚度变化大、受力复杂、易形成薄弱部位;B级高度的高层建筑结构的工程经验不多,因此整体计算分析时应从严要求。本条第4款的要求主要针对甲类建筑、相邻层侧向刚度或承载力相差悬殊的竖向不规则高层建筑结构。5.1.14对竖向不规则结构,其薄弱层按地震作用标准值计算的楼层剪力应乘以1.15的增大系数,同时仍应满足本规程第3.3.13条关于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剪重比)的规定,以提高薄弱层的抗震能力。5.1.15对受力复杂的结构构件,如竖向布置复杂的剪力墙、加强层构件、转换层构件、错层构件、连接体及其相关构件等,除结构整体分析外,尚应按有限元等方法进行局部应力分析,并可根据需要,按应力分析结果进行截面配筋设计校核。5.1.16在计算机和计算机软件广泛应用的条件下,除了要选择使用可靠的计算软件外,还应对软件产生的计算结果从力学概念和工程经验等方面加以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性和可靠性。5.2计算参数5.2.1高层建筑结构构件均采用弹性刚度参与整体分析,但抗震设计的框架-剪力墙或剪力墙结构中的连梁刚度相对墙体较小,而承受的弯矩和剪力很大,配筋设计困难。因此,可考虑在不影响其承受竖向荷载能力的前提下,允许其适当开裂(降低刚度)而把内力转移到墙体上。通常,设防烈度低时可少折减一些(6、7度时可取0.7),设防烈度高时可多折减一些(8、9度时可取0.5)。折减系数不宜小于0.5,以保证连梁承受竖向荷载的能力。对框架-剪力墙结构中一端与柱连接、一端与墙连接的梁以及剪力墙结构中的某些连梁,如果跨高比较大(比如大于5)、重力作用效应比水平风或水平地震作用效应更为明显,此时应慎重考虑梁刚度的折减问题,必要时可不进行梁刚度折减,以控制,正常使用阶段梁裂缝的发生和发展。 5.2.2现浇楼面和装配整体式楼面的楼板作为梁的有效翼缘形成T形截面,提高了楼面梁的刚度,结构计算时应予考虑。当近似以梁刚度增大系数考虑时,应根据梁翼缘尺寸与梁截面尺寸的比例予以确定。通常现浇楼面的边框架梁可取1.5,中框架梁可取2.0;有现浇面层的装配式楼面梁的刚度增大系数可适当减小。当框架梁截面较小而楼板较厚或者梁截面较大而楼板较薄时,梁刚度增大系数可能会超出1.5~2.0的范围,本次修订调整为1.3~2.0。5.2.3在竖向荷载作用下,框架梁端负弯矩很大,配筋困难,不便于施工。因此允许考虑塑性变形内力重分布对梁端负弯矩进行适当调幅。钢筋混凝土的塑性变形能力有限,调幅的幅度必须加以限制。框架梁端负弯矩减小后,梁跨中弯矩应按平衡条件相应增大。截面设计时,为保证框架梁跨中截面底钢筋不至于过少,其正弯矩设计值不应小于竖向荷载作用下按简支梁计算的跨中弯矩之半。5.2.4高层建筑结构楼面梁受楼板(有时还有次梁)的约束作用,无约束的独立梁极少。当结构计算中未考虑楼盖对梁扭转的约束作用时,梁的扭转变形和扭矩计算值过大,抗扭设计比较困难,因此可对梁的计算扭矩予以适当折减。计算分析表明,扭矩折减系数与楼盖(楼板和梁)的约束作用和梁的位置密切相关,折减系数的变化幅度较大,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5.3计算简图处理5.3.1高层建筑是三维空间结构,构件多,受力复杂;结构计算分析软件都有其适用条件,使用不当,则可能导致结构设计的不安全。因此,结构分析时应结合结构的实际情况和所采用的计算软件的力学模型要求,对结构进行力学上的适当简化处理,使其既能比较正确地反映结构的受力性能,又适应于所选用的计算分析软件的力学模型,从根本上保证分析结果的可靠性。5.3.3密肋板楼盖简化计算时,可将密肋梁均匀等效为柱上框架梁,其截面宽度可取被等效的密肋梁截面宽度之和。平板无梁楼盖的面外刚度由楼板提供,计算时必须考虑。当采用近似方法考虑时,其柱上板带可等效为框架梁计算,等效框架梁的截面宽度可取等代框架方向板跨的3/4及垂直于等代框架方向板跨的1/2两者的较小值。5.3.4当构件截面相对其跨度较大时,构件交点处会形成相对的刚性节点区域。刚域尺寸的合理确定,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结构的整体分析,本条给出的计算公式是近似公式,但在实际工程中已有多年应用,有一定的代表性。确定计算模型时,壁式框架梁、柱轴线可取为剪力墙连梁和墙肢的形心线。5.3.5~5.3.6对复杂高层建筑 结构,在结构内力与位移整体计算中,可对其局部做适当的和必要的简化处理,但不应改变结构的整体变形和受力特点。整体计算后应对作简化处理的局部结构或结构构件进行补充计算分析(比如有限元分析),保证局部构件计算分析的可靠性。5.4重力二阶效应及结构稳定5.4.1在水平力作用下,带有剪力墙或简体的高层建筑结构的变形形态为弯剪型,框架结构的变形形态为剪切型。计算分析表明,重力荷载在水平作用位移效应上引起的二阶效应(重力p-△效应)有时比较严重。对混凝土结构,随着结构刚度的降低,重力二阶效应的不利影响呈非线性增长。因此,对结构的弹性刚度和重力荷载作用的关系应加以限制。本条公式使结构按弹性分析的二阶效应对结构内力、位移的增量控制在5%左右;考虑实际刚度折减50%时,结构内力增量控制在10%以内。如果结构满足本条要求,重力二阶效应的影响相对较小,可忽略不计。公式(5.4.1-1)与德国设计规范(DIN1045)及原规程JGJ3—91第4.3.1条的规定基本一致。结构的弹性等效侧向刚度EJd,可近似按倒三角形分布荷载作用下结构顶点位移相等的原则,将结构的侧向刚度折算为竖向悬臂受弯构件的等效侧向刚度。假定倒三角形分布荷载的最大值为q,在该荷载作用下结构顶点质心的弹性水平位移为u,房屋高度为H,则结构的弹性等效侧向刚度EJd可按下式计算:5.4.2~5.4.3混凝土结构在水平力作用下,如果侧向刚度不满足本规程第5.4.1条的规定,应考虑重力二阶效应(p-△效应)对结构构件的不利影响。但重力二阶效应产生的内力、位移增量宜控制一定范围,不宜过大。考虑二阶效应后计算的位移仍应满足本规程第4.6.3条的规定。重力P-△效应的考虑方法很多,比如可按简化的弹性方法近似考虑。一般可根据楼层重力和楼层在水平力作用下产生的层间位移,计算出等效的荷载向量,利用结构力学方法求解其影响。增大系数法是一种简单可行的考虑重力p-△效应的方法。本规程规定,在位移计算时不考虑结构刚度的折减;在内力计算时,结构构件的弹性刚度考虑0.5倍的折减系数,结构内力增量控制在20%以内。按本条的规定,考虑重力p-△效应的结构位移可采用未考虑重力二阶效应的结果乘以位移增大系数,但位移限制条件不变;考虑重力p-△效应的结构构件(梁、柱、剪力墙)端部的弯矩和剪力值,可采用未考虑重力二阶效应的结果乘以内力增大系数。 5.4.4研究表明,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仅在竖向重力荷载作用下产生整体失稳的可能性很小。高层建筑结构的稳定设计主要是控制在风荷载或水平地震作用下,重力荷载产生的二阶效应(重力p-△效应)不致过大,以致引起结构的失稳倒塌。结构的刚度和重力荷载之比(刚重比)是影响重力p-△效应的主要参数。如结构的刚重比满足本条公式(5.4.4-1)或(5.4.4-2)的规定,则重力p-△效应可控制在20%之内,结构的稳定具有适宜的安全储备。若结构的刚重比进一步减小,则重力p-△效应将会呈非线性关系急剧增长,直至引起结构的整体失稳。在水平力作用下,高层建筑结构的稳定应满足本条的规定,不应再放松要求。如不满足本条的规定,应调整并增大结构的侧向刚度。当结构的设计水平力较小,如计算的楼层剪重比(楼层剪力与其上各层重力荷载代表值之和的比值)小于0.02时,结构刚度虽能满足水平位移限值要求,但往往不能满足本条规定的稳定要求。5.5薄弱层弹塑性变形验算5.5.1~5.5.3本节关于在罕遇地震作用下结构薄弱层(部位)弹塑性变形验算的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要求基本相同。这里强调对满足本规程第5.4.4条规定但不满足本规程第5.4.1条规定的结构,计算弹塑性变形时也应考虑重力二阶效应的不利影响;如果计算中未考虑重力二阶效应,可近似地将计算的弹塑性变形乘以增大系数1.2。5.6荷载效应和地震作用效应的组合5.6.1~5.6.4荷载效应和地震作用效应的组合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第3.2节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第5.4节的有关规定,结合高层建筑的自身特点制定的。无地震作用效应组合且永久荷载效应起控制作用(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取1.35)时,仅考虑楼面活荷载效应参与组合,组合值系数一般取0.7,风荷载效应不参与组合(组合值系数取0.0);无地震作用效应组合且可变荷载效应起控制作用(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取1.2)的场合,、当风荷载作为主要可变荷载、楼面活荷载作为次要可变荷载时,其组合值系数分别取1.0、0.7;对书库、档案库、储藏室、通风机房和电梯机房等楼面活荷载较大且相对固定的情况,其楼面活荷载组合值系数应由0.7改为0.9。当楼面活荷载作为主要可变荷载、风荷载作为次要可变荷载时,其组合值系数分别取1.0和0.6。有地震作用效应组合时,当本规程有规定时,地震作用效应标准值应首先乘以相应的调整系数,然后再进行效应组合。如框架-剪力墙结构有关地震剪力的调整、薄弱层剪力增大、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剪重比)调整、框支柱地震轴力的调整等。5.6.5对非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结构,应按(5.6.1)式计算荷载效应的组合;对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结构,应同时按(5.6.1)式和(5.6.3) 式计算荷载效应和地震作用效应组合,并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如强柱弱梁、强剪弱弯等),对组合内力进行必要的调整。同一构件的不同截面或不同设计要求,可能对应不同的组合工况;应分别进行验算。6框架结构设计6.1一般规定6.1.2震害调查表明,单跨框架结构,尤其是多层及高层者,震害较重。1999年台湾集集地震即是一例。因此本条规定,抗震设计的框架结构不宜采用单跨框架。6.1.3在实际工程中,框架梁、柱中心线不能重合,产生偏心的实例较多,需要有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法。本条是根据国内外试验的综合结果。根据试验结果,采用水平加腋方法,能明显改善梁柱节点的承受反复荷载性能。因此将其列入规程,供设计入选用。9度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梁柱偏心较大的结构。6.1.4框架结构如采用砌体填充墙,当布置不当时,常能造成结构竖向刚度变化过大;或形成短柱;或形成较大的刚度偏心。由于填充墙是由建筑专业布置,结构图纸上不予给出,容易被忽略。国内外皆有由此而造成的震害例子。本条提出此点,目的是提醒结构工程师注意防止砌体(尤其是砖砌体)填充墙对结构设计的不利影响。6.1.6框架结构与砌体结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构体系,其抗侧刚度、变形能力等相差很大,将这两种结构在同一建筑物中混合使用,而不以防震缝将其分开,对建筑物的抗震能力将产生很不利的影响。6.1.7框架结构中,有时仅在楼、电梯间或其他部位设置少量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由于剪力墙与框架协同工作,使框架的上部受力增加,因此在结构分析时,应考虑这部分剪力墙与框架的协同工作。设置少量剪力墙的框架结构,因剪力墙承受的底部倾覆力矩较小,因此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仍应按框架结构采用。6.2截面设计6.2.1由于框架柱的延性通常比梁的延性小,一旦框架柱形成了塑性铰,就会产生较大的层间侧移,并影响结构承受垂直荷载的能力。因此,在框架柱的设计中,有目的地增大柱端弯矩设计值,体现了“强柱弱梁”的设计概念。对9度设防烈度和一级抗震等级的框架结构,上、下柱端弯矩和的取值,除弯矩增大系数以外,还考虑梁端真正出现塑性铰时的受弯承载力值Mbua。6.2.2框架柱和框支柱的底层柱下端、框支柱与转换构件相连的柱上端不能按本规程第6.2.1条的规定增大柱端弯矩,为了推迟这些柱端塑性铰的出现,在设计中对此部位的弯矩设计值直接乘以增大系数,以加强底层柱下端和框支柱的实际受弯承载力。 6.2.3框架柱、框支柱设计时应满足“强剪弱弯”的要求。在设计中,有目的地增大剪力设计值,对9度设防烈度和一级抗震等级的框架结构,考虑了柱端纵向钢筋的实配情况,要求柱上、下端取用考虑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的实际受弯承载力值Mcua,即Mcua=Mcuk/γRE        (5)式中,γRE为偏心受压柱的截面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Mcuk为柱的正截面受弯承载力标准值,可取实配钢筋截面面积和材料强度标准值并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1第7章的有关公式计算。对其他情况的一级和所有二、三级抗震等级的框架柱、框支柱端部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则直接取用与柱端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平衡的剪力值,乘以不同的增大系数(强剪系数)。框支柱尚应符合本规程第10章的有关规定。6.2.4对一、二、三级抗震等级的框架结构,考虑到角柱承受双向地震作用,扭转效应对内力影响较大,且受力复杂,在设计中宜另外增大其弯矩、剪力设计值。6.2.5框架结构设计中,应力求做到在地震作用下的框架呈现梁铰型延性机构,为减少梁端塑性铰区发生脆性剪切破坏的可能性,对框架梁提出了梁端的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高于正截面受弯承载力的要求,即“强剪弱弯”的设计概念。梁端斜截面受剪承载力的提高,首先是在剪力设计值的确定中,考虑了梁端弯矩的增大,以体现“强剪弱弯”的要求。对9度设防烈度和一级抗震等级的框架结构,还考虑了工程设计中梁端纵向受拉钢筋有超配的情况,要求梁左、右端取用考虑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的实际受弯承载力值Mbua,它可按下式计算:Mbua=Mbuk/γRE≈fykASa(h0-a's)/γRE          (6)式中Mbuk——梁正截面受弯承载力标准值;fyk——钢筋强度标准值;ASa——梁纵向钢筋实际配筋面积。对其他情况的一级和所有二、三级抗震等级的框架梁的剪力设计值的确定,则根据不同抗震等级,直接取用梁端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弯矩设计值的平衡剪力值,乘以不同的增大系数。6.2.7规程JGJ3—91第5.2.1条规定梁、柱混凝土强度级差不宜大于5MPa,如超过时,梁、柱节点区施工时应作专门处理。目前,许多情况下,框架柱混凝土强度等级比梁板高出较多,此条规定在工程施工中较难做到。由于对该问题有效的研究工作和实践经验尚不充分,因此本规程对此不作具体的规定。但应注意,凡是梁柱节点之混凝土强度低于柱混凝土强度较多者,皆必须仔细验算节点区的承载力,包括受剪、轴心受压、偏心受压等,并采取有效的构造措施。节点区的混凝土轴压比一般不需验算。 6.3框架梁构造要求6.3.1过去规定框架主梁的截面高度为计算跨度的1/8~1/12,此规定已不能满足近年来大量兴建的高层建筑对于层高的要求。近来我国一些设计单位,已大量设计了梁高较小的工程,对于8m左右的柱网,框架主梁截面高度为450mm左右,宽度为350~400mm的工程实例也较多。国外规范规定的框架梁高跨比,较我们更小。例如美国ACI318—99规定梁的高度为:以上数字适用于钢筋屈服强度420MPa者,其他钢筋,此数字应乘以(0.4+fyk/700)。新西兰DZ3101—94之规定为: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们规定的高跨比下限1/18,比国外规范要严得多。因此,不论从国内已有的工程经验以及与国外规范相比较,这次规定的1/10~1/18,是可行的。我们提出的数值,在选用时,上限1/10仅适用于荷载较大的情况。当设计入确有可靠依据,且工程上有需要时,梁的高跨比也可小于1/18。在工程中,如果梁的荷载较大,可以选择较大的高跨比。在计算挠度时,可考虑梁受压区有效翼缘的作用,并可将梁的合理起拱值从其计算所得挠度中扣除。6.3.2抗震设计中,要求框架梁端的纵向受压与受拉钢筋的比例A's/As不小于0.5(一级)或0.3(二、三级),因为梁端有箍筋加密区,箍筋间距较密,这对于发挥受压钢筋的作用,起了很好的保证作用。所以在验算本条的规定时,可以将受压区的实际配筋计入,则受压区高度x不大于0.25h0(一级)或0.35h0(二、三级)的条件较易满足。6.3.3本条第2款的规定主要是防止梁在反复荷载作用时钢筋滑移。6.3.6梁的纵筋与箍筋、拉筋等作十字交叉形的焊接时,容易使纵筋变脆,对于抗震不利,因此作此规定。国外规范,如美国ACI318—99规范,也在抗震设计一章中增加了类似的条文。钢筋与构件端部锚板可采用焊接。 6.4框架柱构造要求6.4.2抗震设计时,限制框架柱的轴压比主要是为了保证柱的延性要求。本次修订中,对不同结构体系中的柱提出了不同的轴压比限值;根据国内外的研究成果,当配箍量、箍筋形式满足一定要求,或在柱截面中部设置配筋芯柱且配筋量满足一定要求时,柱的延性性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因此对柱的轴压比限值适当放宽。本规程所说的“较高的高层建筑”是指,高于40m的框架结构或高于60m的其他结构体系的混凝土房屋建筑。6.4.5本条之理由,同本规程第6.3.6条。6.4.7规程JGJ3—91仅给出了柱最小体积配箍率,本次修订给出了箍筋的配箍特征值,可适应钢筋和混凝土强度的变化,更合理的采用高强钢筋;同时,为了避免由此计算的配箍率过低,还规定了最小体积配箍率。本条给出的箍筋最小配箍特征值,除与柱抗震等级和轴压比有关外,还与箍筋形式有关。井式复合箍、螺旋箍、复合螺旋箍、连续复合螺旋箍对混凝土具有更好的约束性能,因此其配箍特征值可比普通箍、复合箍低一些。本条所提到的柱箍筋形式举例如图3所示。6.4.8~6.4.9规程JGJ3—91曾规定:当柱内全部纵向钢筋的配筋率超过3%时,应将箍筋焊成封闭箍。考虑到此种要求在实施时,常易将箍筋与纵筋焊在一起,使纵筋变脆,如6.3.6条的解释;同时每个箍皆要求焊接,费时费工,增加造价,于质量无益而有害。目前,国际上主要结构设计规范,皆无类似规定。因此本规程对柱纵向钢筋配筋率超过3%时,未作必须焊接的规定。抗震设计以及纵向钢筋配筋率大于3%的非抗震设计的柱,其箍筋只需做成带135°弯钩之封闭箍,箍筋末端的直段长度不应小于10d。在柱截面中心,可以采用拉条代替部分箍筋。 6.4.10为使梁、柱纵向钢筋有可靠的锚固条件,框架梁柱节点核心区的混凝土应具有良好的约束。考虑到节点核心区内箍筋的作用与柱端有所不同,其构造要求与柱端有所区别。6.5钢筋的连接和锚固6.5.1~6.5.3关于钢筋的连接,本次修订与过去相比,有较大的变化:1过去对于结构的关键部位,钢筋的连接皆要求焊接,现在改为宜采用机械连接。这是因为目前焊接质量较难保证,而机械连接技术已比较成熟,质量和性能比较稳定。另外,1995年日本阪神地震震害中,观察到多处采用气压焊的柱纵向钢筋在焊接部位拉断的情况。2采用搭接接头时,对非抗震设计,允许在构件同一截面100%搭接,但搭接长度应适当加长。这对于柱纵筋的搭接接头较为有利。此外,对于后浇带内的钢筋,也可以在同一截面搭接而无需像过去某些做法那样,对钢筋逐根焊接。 6.5.4本条图6.5.4梁顶面负弯矩钢筋的延伸长度,当相邻梁的跨度相差较大时,应根据实际受力情况另行确定。7剪力墙结构设计7.1一般规定7.1.1高层建筑应有较好的空间工作性能,剪力墙结构应双向布置,形成空间结构。特别强调在抗震结构中,应避免单向布置剪力墙,并宜使两个方向刚度接近。剪力墙的抗侧刚度及承载力均较大,为充分利用剪力墙的能力,减轻结构重量,增大剪力墙结构的可利用空间,墙不宜布置太密,使结构具有适宜的侧向刚度。7.1.2~7.1.3近年兴起的短肢剪力墙结构,有利于住宅建筑布置,又可进一步减轻结构自重。但是在高层住宅中,剪力墙不宜过少、墙肢不宜过短,因此,不应设计仅有短肢剪力墙的高层建筑,要求设置剪力墙筒体(或一般剪力墙),形成短肢剪力墙与筒体(或一般剪力墙)共同抵抗水平力的结构。由于短肢剪力墙抗震性能较差,地震区应用经验不多,为安全起见,本条中对这种结构抗震设计的最大适用高度、使用范围、抗震等级、简体和一般剪力墙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墙肢厚度、轴压比、截面剪力设计值、纵向钢筋配筋率作了相应规定。对于非抗震设计,除要求建筑最大适用高度适当降低外,对墙肢厚度和纵向钢筋配筋率也作了限制,目的是使墙肢不致过小。一字形短肢剪力墙延性及平面外稳定均十分不利;因此规定不宜布置单侧楼面梁与之平面外垂直或斜交,同时要求短肢剪力墙尽可能设置翼缘。7.1.4剪力墙洞口的布置,会极大地影响剪力墙的力学性能。规则开洞,洞口成列、成排布置,能形成明确的墙肢和连梁,应力分布比较规则,又与当前普遍应用程序的计算简图较为符合,设计结果安全可靠。错洞剪力墙应力分布复杂,计算、构造都比较复杂和困难。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是塑性铰出现及保证剪力墙安全的重要部位,一、二和三级不宜采用错洞布置。其他情况如无法避免错洞墙,宜控制错洞墙洞口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2m,设计时应仔细计算分析,并在洞口周边采取有效构造措施(图4a、b)。一、二、三级抗震设计的剪力墙不宜采用叠合错洞墙;当无法避免叠合错洞布置时,应按有限元方法仔细计算分析并在洞口周边采取加强措施(图4c)或采用其他轻质材料填充将叠合洞口转化为规则洞口(图4d,其中阴影部分表示轻质填充墙体)。 错洞墙的内力和位移计算应符合本规程第5章的有关规定。对结构整体计算中采用杆系、薄壁杆系模型或对洞口作了简化处理的其他有限元模型时,应对不规则开洞墙的计算结果进行分析、判断,并进行补充计算和校核。目前除了平面有限元方法外,尚没有更好的简化方法计算错洞墙。采用平面有限元方法得到应力后,可不考虑混凝土的抗拉作用,按应力进行配筋,并加强构造措施。7.1.5剪力墙结构应具有延性,细高的剪力墙(高宽比大于2)容易设计成弯曲破坏的延性剪力墙,从而可避免脆性的剪切破坏。当墙的长度很长时,为了满足每个墙段高宽比大于2的要求,可通过开设洞口将长墙分成长度较小、较均匀的联肢墙或整体墙,洞口连梁宜采用约束弯矩较小的弱连梁(其跨高比宜大于6) ,使其可近似认为分成了独立墙段。此外,墙段长度较小时,受弯产生的裂缝宽度较小;墙体的配筋能够较充分地发挥作用。因此墙段的长度(即墙段截面高度)不宜大于8m。7.1.6剪力墙布置对结构的抗侧刚度有很大影响,剪力墙沿高度不连续,将造成结构沿高度刚度突变。7.1.7剪力墙的特点是平面内刚度及承载力大,而平面外刚度及承载力都相对很小。当剪力墙与平面外方向的梁连接时,会造成墙肢平面外弯矩,而一般情况下并不验算墙的平面外的刚度及承载力。当梁高大于2倍墙厚时,梁端弯矩对墙平面外的安全不利,因此应当采取措施,以保证剪力墙平面外的安全。本条所列措施,均可增大墙肢抵抗平面外弯矩的能力。另外,对截面较小的楼面梁可设计为铰接或半刚接,减小墙肢平面外弯矩。铰接端或半刚接端可通过弯矩调幅或梁变截面来实现,此时应相应加大梁跨中弯矩。7.1.8跨高比小于5的连梁,竖向荷载下的弯矩所占比例较小,水平荷载作用下产生的反弯使它对剪切变形十分敏感,容易出现剪切裂缝。本章针对连梁设计作了一些规定。当连梁跨高比不小于5时,竖向荷载作用下的弯矩所占比例较大,宜按框架梁设计。7.1.9抗震设计时,为保证出现塑性铰后剪力墙具有足够的延性,该范围内应当加强构造措施,提高其抗剪切破坏的能力。由于剪力墙底部塑性铰出现都有一定范围,因此对其作了规定。一般情况下单个塑性铰发展高度为墙底截面以上墙肢截面高度hw的范围,为安全起见,本条规定的加强部位范围适当扩大。7.1.10楼板主梁支承在连梁或框架梁上时,一方面主梁端部约束达不到要求,另一方面对支承梁不利,因此要尽量避免。楼板次梁支承在连梁或框架梁上时,次梁端部可按铰接处理。7.1.11梁与墙的连接有两种情况:当梁与墙在同一平面内时,多数为刚接,梁钢筋在墙内的锚固长度应与梁、柱连接时相同。当梁与墙不在同一平面内时,多数为半刚接,梁钢筋锚固应符合锚固长度要求;当墙截面厚度较小时,可适当减小梁钢筋锚固的水平段,但总长度应满足非抗震或抗震锚固长度要求。7.2截面设计及构造7.2.1为了保证剪力墙的承载能力及变形能力,剪力墙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宜太低。7.2.2本条第1、2、3款规定剪力墙最小厚度的目的是保证剪力墙出平面的刚度和稳定性能。当墙平面外有与其相交的剪力墙时,可视为剪力墙的支承,有利于保证剪力墙出平面的刚度和稳定性能,因而可在层高及无支长度二者中取较小值计算剪力墙的最小厚度。无支长度是指沿剪力墙长度方向没有平面外横向支承墙的长度。而两端无翼墙和端柱的一字形剪力墙,只能按层高计算墙厚,最小厚度也要加大。如果无法满足本条1、2、3的厚度要求,可按本规程附录D作墙体稳定计算。 一般剪力墙井筒内分隔空间的墙数量多而长度不大,两端嵌固好,为了减轻结构自重,第5款规定其墙厚可减小。第6款给出的限制条件,目的是规定剪力墙截面尺寸的最小值,或者说限制了剪力墙截面的最大名义剪应力值。剪力墙的名义剪应力值过高,会在早期出现斜裂缝,抗剪钢筋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即使配置很多抗剪钢筋,也会过早剪切破坏。7.2.3高层建筑的剪力墙厚度大,为防止混凝土表面出现收缩裂缝,同时使剪力墙具有一定的出平面抗弯能力,高层建筑的剪力墙不允许单排配筋。当剪力墙厚度超过400mm时,如仅采用双排配筋,形成中间大面积的素混凝土,会使剪力墙截面应力分布不均匀,因此本条提出了可采用三排或四排配筋方案,所需的设计配筋可均匀分布在各排中,或靠墙面的配筋略大。7.2.4一般情况下主要验算剪力墙平面内的承载力,当平面外有较大弯矩时,也应验算平面外的抗弯承载力。7.2.5在剪力墙结构中截面高厚比不大于5的独立墙肢,往往是薄弱部位,一、二、三级抗震等级均应控制墙肢轴压比。剪力墙截面的高厚比小于3时,其受力性能与柱类似,构造措施从严。7.2.6一级抗震等级的剪力墙,应按照设计意图控制塑性铰出现部位,在其他部位则应保证不出现塑性铰,因此对一级抗震等级的剪力墙的设计弯矩包线作了近似的规定。7.2.7如果双肢剪力墙中一个墙肢出现小偏心受拉,该墙肢可能会出现水平通缝而失去抗剪能力,则由荷载产生的剪力将全部转移到另一个墙肢而导致其抗剪承载力不足。当墙肢出现大偏心受拉时,墙肢易出现裂缝,使其刚度降低,剪力将在墙肢中重分配,此时,可将另一墙肢按弹性计算的剪力设计值增大(乘以1.25系数),以提高其抗剪承载力。7.2.8~7.2.9钢筋混凝土剪力墙正截面受弯计算公式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中偏心受压和偏心受拉构件的假定及有关规定,又根据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结构所等单位所做的剪力墙试验进行了简化。试验研究表明,在墙体发生破坏时,剪力墙腹板中受压区的分布钢筋应力仍然很小,因此在计算时忽略受压区分布筋作用。按照平截面假定,不考虑受拉混凝土的作用,受压区混凝土按矩形应力图块计算。大偏压时受拉区分布钢筋应力及受拉、受压端部钢筋都达到屈服,在1.5倍受压区范围之外,假定受拉区分布钢筋全部屈服;小偏压时端部受压钢筋屈服,而受拉分布钢筋及端部钢筋均未屈服。条文中分别给出了工字形截面的两个基本平衡公式(ΣN=0,ΣM=0),由此可得到各种情况下的设计计算公式。偏心受拉正截面计算公式直接采用了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公式。 7.2.10抗震设计时,为体现强剪弱弯的原则,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剪力设计值要乘以增大系数,按一、二、三、四级的不同要求,增大系数不同。9度抗震设计时,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要求用实际配筋计算的抗弯承载力计算其剪力增大系数。7.2.11~7.2.12在剪力墙设计时,通过构造措施防止发生剪拉破坏和斜压破坏,通过计算确定墙中水平钢筋,防止发生剪切破坏。偏压构件中,轴压力有利于抗剪承载力,但压力增大到一定程度后,对抗剪的有利作用减小,因此对轴力的取值加以限制。偏拉构件中,考虑了轴向拉力的不利影响。7.2.13按一级抗震等级设计的剪力墙,要防止水平施工缝处发生滑移。考虑了摩擦力的有利影响后,要验算通过水平施工缝的竖向钢筋是否足以抵抗水平剪力,已配置的端部和分布竖向钢筋不够时,可设置附加插筋,附加插筋在上、下层剪力墙中都要有足够的锚固长度。7.2.14~7.2.15由于高层建筑的高度不断增高,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的高度也逐渐加大,其轴压应力也随之加大。清华大学结构工程研究所及国内外其他研究单位所做试验表明,当偏心受压剪力墙轴力较大时,压区高度增大,与钢筋混凝土柱相同,其延性下降。研究表明,剪力墙的边缘构件(暗柱、明柱、翼柱)有横向钢筋约束,可改善混凝土受压性能,增大延性;以前对于剪力墙边缘构件的规定过于笼统,以致在某些情况下不够安全,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又过于保守。为了保证在地震作用下的钢筋混凝土剪力墙具有足够的延性,本规程增加了有关剪力墙轴压比的规定。首先,第7.2.14条对一、二级抗震等级的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一般为塑性铰区)的最大轴压比作了限制。因为要简化设计计算,规程采用了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的轴力设计值(不考虑地震作用组合),即考虑重力荷载分项系数后的最大轴力设计值,计算剪力墙的名义轴压比。应当说明的是,截面受压区高度不仅与轴压力有关,而且与截面形状有关,在相同的轴压力作用下,带翼缘的剪力墙受压区高度较小,延性相对要好些,矩形截面最为不利。但为了简化设计规定,条文中未区分工形、T形及矩形截面,在设计时,对矩形截面剪力墙墙肢(或墙段)应从严掌握其轴压比。当一、二级抗震等级底部加强部位轴压比小于限值(表7.2.14)时,需要设置约束边缘构件,其长度及箍筋配置量都需要进行计算,并从加强部位顶部向上延伸一层。其他情况都可按构造要求设置剪力墙构造边缘构件,包括一、二级抗震等级的其他部位和三、四级抗震等级的全部以及非抗震设计剪力墙的全部。7.2.16对剪力墙设置的约束边缘构件提出了要求,主要措施是加大边缘构件的长度ιc及其体积配箍率ρv,体积配箍率ρv由配箍特征值λv计算,ρv的计算范围及边缘构件中的纵向钢筋配置范围即图7.2.16中的阴影部分。 当墙肢轴压比达到或接近本规程表7.2.14的限值时,约束边缘构件的配箍特征值λv按本规程表7.2.16采用;当墙肢轴压比较小时,约束边缘构件的配箍特征值λv可适当降低。对于十字形剪力墙,可按两片墙分别在端部设置边缘约束构件,交叉部位只要按构造要求配置暗柱。约束边缘构件中的纵向钢筋宜采用HRB335或HRB400钢筋。7.2.17剪力墙构造边缘构件按构造要求设置。第3、4、5款分别规定了抗震设计剪力墙与非抗震设计剪力墙的构造要求。设计时需注意计算边缘构件竖向最小配筋所用的面积Ac的取法和配筋范围。构造边缘构件中的纵向钢筋宜采用HRB335或HRB400钢筋。抗震设计时,对于复杂高层建筑结构、混合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简体结构以及B级高度的剪力墙结构中的剪力墙(筒体),因为剪力墙(筒体)比较重要或者房屋高度较高,所以其构造边缘构件的最小配筋比一般剪力墙结构中的剪力墙适当加强,宜采用箍筋或箍筋与拉筋相结合,不宜全部采用拉筋。7.2.18为了防止混凝土墙体在受弯裂缝出现后立即达到极限抗弯承载力,配置的竖向分布钢筋必须大于或等于最小配筋百分率。同时为了防止斜裂缝出现后发生脆性的剪拉破坏,规定了水平分布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本条所说的“一般剪力墙”不包括部分框支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后者比全部落地剪力墙更为重要,其分布钢筋最小配筋率应符合本规程第10章的有关规定。7.2.20房屋顶层墙、长矩形平面房屋的楼电梯间墙、山墙和纵墙的端开间等是温度应力可能较大的部位,应当适当增大其分布钢筋配筋量,以抵抗温度应力的不利影响。7.2.21钢筋的锚固与连接要求有所不同。本条主要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制定。7.2.22~7.2.24连梁应与剪力墙取相同的抗震等级。连梁是对剪力墙结构抗震性能影响较大的构件,根据清华大学及国内外的有关试验研究得到:连梁截面内平均剪应力大小对连梁破坏性能影响较大,尤其在小跨高比条件下,如果平均剪应力过大,在箍筋充分发挥作用之前,连梁就会发生剪切破坏。因此本规程对小跨高比连梁在截面平均剪应力及斜截面受剪承载力验算上规定更加严格。为了实现连梁的强剪弱弯、推迟剪切破坏、提高延性,7.2.22条给出了连梁剪力设计值的增大系数,9度抗震设计时要求用连梁实际抗弯配筋反算该增大系数。7.2.25剪力墙连梁对剪切变形十分敏感,其名义剪应力限制比较严,在很多情况下计算时经常出现超筋情况,本条给出了一些处理方法。此处特别对第2款提出的塑性调幅再作一些说明:连梁塑性调幅可采用两种方法,一是按照本规程5.2.1 条的方法,在内力计算前就将连梁刚度进行折减;二是在内力计算之后,将连梁弯矩和剪力组合值乘以折减系数。两种方法的效果都是减小连梁内力和配筋。无论用什么方法,连梁调幅后的弯矩、剪力设计值不应低于使用状况下的值,也不宜低于比设防烈度低一度的地震作用组合所得的弯矩设计值,其目的是避免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或较小的地震作用下连梁上出现裂缝。因此建议一般情况下,可掌握调幅后的弯矩不小于调幅前弯矩(完全弹性)的0.8倍(6~7度)和0.5倍(8~9度)。当第1、2款的措施不能解决问题时,允许采用第3款的方法处理,即假定连梁在大震下破坏,不再能约束墙肢。因此可考虑连梁不参与工作,而按独立墙肢进行第二次结构内力分析,这时就是剪力墙的第二道防线,这种情况往往使墙肢的内力及配筋加大,以保证墙肢的安全。7.2.26一般连梁的跨高比都较小,容易出现剪切斜裂缝,为防止斜裂缝出现后的脆性破坏,除了减小其名义剪应力,并加大其箍筋配置外,本条规定了在构造上的一些特殊要求,例如钢筋锚固、箍筋加密区范围、腰筋配置等。7.2.27当开洞较小,在整体计算中不考虑其影响时,应将切断的分布钢筋集中在洞口边缘补足,以保证剪力墙截面的承载力。连梁是剪力墙中的薄弱部位,应重视连梁中开洞后的截面抗剪验算和加强措施。8框架-剪力墙结构设计8.1一般规定8.1.1本章重点对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布置做出了规定,除应予遵守外,还应遵守第5章计算分析的有关规定,以及第4章、第6章和第7章对框架-剪力墙结构最大高度、高宽比的规定和对框架与剪力墙各自的有关规定。墨西哥地震等震害表明,板柱框架破坏严重,其板与柱的连接节点为薄弱点。因而在地震区必需加设剪力墙(或简体)以抵抗地震作用,形成板柱—剪力墙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受力特点与框架—剪力墙结构类似,故把这种结构纳入本章,并专门列出一些条文规定其计算和构造的有关要求。8.1.2框架-剪力墙结构由框架和剪力墙组成,以其整体承担荷载和作用。其组成形式较灵活,本条仅列举了一些常用的组成形式,设计时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组成形式和适量的框架和剪力墙。8.1.3抗震设计时,如果按框架-剪力墙结构进行设计,剪力墙的数量须要满足一定的要求。当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剪力墙部分承受的倾覆力矩小于结构总倾覆力矩的50%时,意味着结构中剪力墙的数量偏少,框架承担较大的地震作用,此时结构的抗震等级和轴压比应按框架结构的规定执行;其最大适用高度和高宽比限值不宜再按框架—剪力墙结构的要求执行,但可比框架结构的要求适当放松。最大适用高度和高宽比限值比框架结构放松的幅度,可视剪力墙的数量及剪力墙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来确定。 非抗震设计时,框架-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的数量和布置,应使结构满足承载力和位移要求。8.1.4框架-剪力墙结构在水平地震作用下,框架部分计算所得的剪力一般都较小。为保证作为第二道防线的框架具有一定的抗侧力能力,需要对框架承担的剪力予以适当的调整。这种做法在本规程历次的版本中都有所规定。91版规程的规定对于框架柱沿竖向的数量变化不大的情况是合适的。随着建筑形式的多样化,框架柱的数量沿竖向有时会有较大的变化,这种情况下按原来规定的调整方法会使某些楼层的柱承担过大的剪力,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本条增补了对框架柱的数量沿竖向有规律分段变化时可分段调整的规定,以适应更多的场合。对框架柱数量沿竖向变化更复杂的情况,设计时应专门研究框架柱剪力的调整方法。框架剪力的调整应在楼层满足本规程第3.3.13条关于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剪重比)的前提下进行。8.1.7本条主要指出框架-剪力墙结构中在结构布置时要处理好框架和剪力墙之间的关系,遵循这些要求,可使框架—剪力墙结构更好地发挥两种结构各自的作用并且使整体合理地工作。8.1.8长矩形平面或平面有一方向较长(如L形平面中有一肢较长)时,如横向剪力墙间距较大,在侧向力作用下,因不能保证楼盖平面的刚性而会增加框架的负担,故对剪力墙的最大间距作出规定。当剪力墙之间的楼板有较大开洞时,对楼盖平面刚度有所削弱,此时剪力墙的间距宜再减小。纵向剪力墙布置在乎面的尽端时,会造成对楼盖两端的约束作用,楼盖中部的梁板容易因混凝土收缩和温度变化而出现裂缝,故宜避免。8.1.9板柱结构由于楼盖基本没有梁,可以减小楼层高度,对使用和管道安装都较方便,因而板柱结构在工程中时有采用。但板柱结构抵抗水平力的能力很差,特别是板柱连结点是非常薄弱的环节,对抗震尤为不利。为此,本规程规定抗震设计时,高层建筑不能单独使用板柱结构,而必须设置剪力墙(或剪力墙组成的筒体)来承担水平力。本规程除在第4章对其适用高度及高宽比严格控制外,这里尚做出结构布置的有关要求。8度设防时宜采用托板式柱帽,托板处总厚度不小于16倍柱纵筋直径是为了保证板柱节点的抗弯刚度。当板厚不满足冲切承载力要求而又不能设置柱帽时,可采用由抗冲切箍筋或弯起钢筋形成的剪力架抵抗冲切。有关抗冲切箍筋和弯起钢筋的构造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8.1.10抗震设计时,按多道设防的原则,规定全部地震剪力要由剪力墙承担,但各层板柱部分除应符合计算要求外,仍应能承担不少于该层相应方向20%的地震剪力。 8.2截面设计及构造 8.2.1框架-剪力墙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中的剪力墙是承担水平风荷载或水平地震作用的主要构件,因此要保证其竖向、水平分布钢筋的配筋率和构造要求。8.2.3为防止无柱帽板柱结构的楼板在柱边开裂后楼板脱落,穿过柱截面板底两个方向钢筋的受拉承载力应满足该柱承担的该层楼面重力荷载代表值所产生的轴压力设计值。8.2.4板柱-剪力墙结构中,地震作用虽由剪力墙全部承担,但结构在整体工作时,板柱部分仍会承担一定的水平力。由柱上板带和柱组成的板柱框架中的板,受力主要集中在柱的连线附近,故抗震设计且无柱帽时应沿柱轴线设置暗梁,目的在于加强板与柱的连接,较好地起到板柱框架的作用,此时柱上板带的钢筋应比较集中在暗梁部位。当无梁板有局部开洞时,除满足图8.2.4的要求外,冲切计算中应考虑洞口对冲切能力的削弱,具体计算及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9简体结构设计9.1一般规定9.1.1~9.1.2简体结构具有造型美观、使用灵活、受力合理,以及整体性强等优点,适用于较高的高层建筑。目前全世界最高的一百幢高层建筑约有三分之二采用筒体结构;国内百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约有一半采用钢筋混凝土简体结构,所用形式大多为框架-核心筒结构和筒中筒结构,本章条文主要针对这二类筒体结构,其他类型的简体结构可参照使用。研究表明,筒中筒结构的空间受力性能与其高宽比有关,当高宽比小于3时,就不能较好地发挥结构的空间作用。9.1.3~9.1.4由于简体结构的层数多、重量大,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过低,以免柱的截面过大影响建筑的有效使用面积;转换梁的高跨比不宜过小,以确保梁的刚度和强度。9.1.5简体结构的双向楼板在竖向荷载作用下,四周外角要上翘,但受到剪力墙的约束,加上楼板混凝土的自身收缩和温度变化影响,使楼板外角可能产生斜裂缝。为防止这类裂缝出现,楼板外角顶面和底面配置双向钢筋网,适当加强。9.1.7~9.1.9核心筒或内筒是简体结构的主要承重和抗震构件,在抗震设计时,应注意局部加强和轴压比控制等构造措施。具体规定大多同剪力墙结构,考虑到筒体角部是保证核心筒整体抗震性能的关键部位,其边缘构件应适当加强。为防止核心筒或内筒中出现小墙肢等薄弱环节,墙面应尽量避免连续开洞,对个别无法避免的小墙肢,应控制最小截面高度,并按柱的抗震构造要求配置箍筋和纵向钢筋,以加强其抗震能力。 9.1.10在筒体结构中,大部分水平剪力由核心筒或内筒承担,框架柱或框筒柱所受剪力远小于框架结构中的柱剪力,剪跨比明显增大,因此其轴压比限值可比框架结构适当放松,可按框架-剪力墙结构的要求控制柱轴压比。9.1.11楼盖主梁搁置在核心筒的连梁上,会使连梁产生较大剪力和扭矩,容易产生脆性破坏,宜尽量避免。9.2框架-核心筒结构9.2.1核心筒是框架-核心筒结构的主要抗侧力结构,应尽量贯通建筑物全高。一般来讲,当核心筒的宽度不小于简体总高度的1/12时,简体结构的层间位移就能满足规定。9.2.2核心筒的外墙厚度不应过小,对一、二级抗震设计的底部加强部位不宜小于层高的1/16,并至少配置双排钢筋,以保证墙体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对高度较高的连层墙,墙厚不满足层高的1/16或1/20时,应按本规程附录D计算墙体稳定,必要时可增设扶壁柱或扶壁墙。9.2.4实践证明,纯无梁楼盖会影响框架-核心筒结构的整体刚度和抗震性能,因此,在采用无梁楼盖时,必须在各层楼盖的周边设置框架梁。9.3筒中筒结构9.3.1~9.3.5研究表明,筒中筒结构的空间受力性能与其平面形状和构件尺寸等因素有关,选用圆形和正多边形等平面,能减小外框筒的“剪力滞后”现象,使结构更好地发挥空间作用,矩形和三角形平面的“剪力滞后”现象相对较严重,矩形平面的长宽比大于2时,外框筒的“剪力滞后”更突出,应尽量避免;三角形平面切角后,空间受力性质会相应改善。除平面形状外,外框筒的空间作用的大小还与柱距、墙面开洞率,以及洞口高宽比与层高/柱距之比等有关,矩形平面框筒的柱距越接近层高、墙面开洞率越小,洞口高宽比与层高和柱距之比越接近,外框筒的空间作用越强;在9.3.5条中给出了矩形平面的柱距,以及墙面开洞率的最大限值。由于外框筒在侧向荷载作用下的“剪力滞后”现象,角柱的轴向力约为邻柱的1~2倍,为了减小各层楼盖的翘曲,角柱的截面可适当放大,必要时可采用L形角墙或角筒。9.3.7~9.3.8在水平地震作用下,框筒梁和内筒连梁的端部反复承受正、负弯矩和剪力,而一般的弯起钢筋无法承担正、负剪力,必须要加强箍筋或在梁内设置交叉暗撑;当梁内设置交叉暗撑时,全部剪力可由暗撑承担,此时箍筋的间距可由100mm放宽至150mm。10复杂高层建筑结构设计10.1一般规定 10.1.1为适应体型、结构布置比较复杂的高层建筑发展的需要,并使其结构设计质量、安全得到基本保证,本章增加了复杂高层建筑结构设计内容,包括带转换层的结构、带加强层的结构、错层结构、连体结构和多塔楼结构等。10.1.2带转换层的结构、带加强层的结构、错层结构、连体结构、多塔楼结构等属不规则结构,在竖向荷载、风荷载或水平地震作用下受力复杂,抗震设计时应采用至少两个不同力学模型的结构分析软件进行整体计算,以资分析、对比,合理进行结构构件设计;同时在构造上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结构有良好的抗震性能。9度抗震设计时,这些结构目前缺乏研究和工程实践经验,不应采用。10.1.3本规程涉及的错层结构,一般包含框架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和剪力墙结构。简体结构因建筑上一般无错层要求,本规程也没有对其做出相应的规定。错层结构受力复杂,地震作用下易形成多处薄弱部位,而本规程第4章规定的框架-剪力墙结构和剪力墙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较高,因此规定了7度、8度抗震设计时,高度分别大于80m、60m的剪力墙结构高层建筑不宜采用错层结构;高度分别大于80m、60m的框架-剪力墙结构高层建筑不应采用错层结构。连体结构的连接体部位易产生严重震害,房屋高度越高,震害加重。因此,B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宜采用连体结构。抗震设计时,底部带转换层的筒中筒结构B级高度高层建筑,当外筒框支层以上采用壁式框架时,其抗震性能比密柱框架更为不利,因此其最大适用高度应比本规程表4.2.2-2规定的数值适当降低。10.1.4本章所指的各类复杂高层建筑结构均属不规则结构。在同一个工程中采用两种以上这类复杂结构,在地震作用下易形成多处薄弱部位。为保证结构设计的安全性,规定7度、8度抗震设计时的高层建筑不宜同时采用两种以上本章所指的复杂结构。10.1.5一般高层建筑设计,采用合适的计算分析程序进行整体计算,按各构件承受的内力进行截面设计与配筋构造;而复杂高层建筑结构则要求在进行整体计算后,对其中某些受力复杂部位,宜用有限元法等方法进行详细的应力分析,了解应力分布情况,并按应力进行配筋校核。10.1.6转换层楼盖传递很大的剪力,其刚度大小直接决定其变形,并影响大空间层竖向构件的内力分配,因此应加强转换层楼盖的刚度和承载力。10.2带转换层高层建筑结构10.2.1底部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设置的水平转换构件,近年来除转换梁外,转换桁架、空腹桁架、箱形结构、斜撑、厚板等均已采用,并积累了一定设计经验,故本章增加了一般可采用的各种转换构件设计的条文。由于转换厚板在地震区使用经验较少,本条文规定仅在非地震区和6度设防的地震区采用。对于大空间地下室,因周围有约束作用,地震反应不明显,故7、8度抗震设计时可采用厚板转换层。10.2.2带转换层的底层大空间剪力墙结构于20世纪80年代中开始采用,90年代初《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3—91列入该结构体系及抗震设计 有关规定。90年代的十年间,底部带转换层的大空间剪力墙结构迅速发展,在地震区许多工程的转换层位置已较高,一般做到3~6层,有的工程转换层位于7~10层。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在原有研究的基础上,研究了转换层高度对框支剪力墙结构抗震性能的影响,研究得出,转换层位置较高时,更易使框支剪力墙结构在转换层附近的刚度、内力发生突变,并易形成薄弱层,其抗震设计概念与底层框支剪力墙结构有一定差别。转换层位置较高时,转换层下部的落地剪力墙及框支结构易于开裂和屈服,转换层上部几层墙体易于破坏。转换层位置较高的高层建筑不利于抗震,规定9度区不应采用;7度、8度地区可以采用,但限制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转换层设置位置:7度区不宜超过第5层,8度区不宜超过第3层。如转换层位置超过上述规定时,应作专门分析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框支层破坏。对底部带转换层且外围为框架的简体结构,因其侧向刚度突变比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有所改善,其转换层位置可适当提高。10.2.3关于底部大空间剪力墙结构布置和设计的基本要求是根据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结构所等进行的底层大空间剪力墙结构12层模型拟动力试验和底部为3~6层大空间剪力墙结构的振动台试验研究、清华大学土木系的振动台试验研究、近年来工程设计经验及计算分析研究成果而提出来的,满足这些设计要求,可以满足8度及8度以下抗震设计要求。在水平荷载作用下,当转换层上、下部楼层的结构侧向刚度相差较大时,会导致转换层上、下部结构构件内力突变,促使部分构件提前破坏;当转换层位置相对较高时,这种内力突变会进一步加剧。因此本条规定,控制转换层上、下层结构等效刚度比满足附录E的要求:当底部大空间为1层时,转换层上、下结构的变形以剪切变形为主,可近似用转换层上、下层结构等效剪切刚度比γ表示转换层上、下层结构刚度的变化,非抗震设计时γ不应大于3,抗震设计时γ不应大于2(附录E.0.1条);当底部大空间层数大于1层时,转换层上部楼层和下部楼层的等效侧向刚度比γe宜接近1,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大于2,抗震设计时不应大于1.3(附录E.0.2条),以缓解构件内力和变形的突变现象。当采用本规程附录E.0.2条的规定时,要强调转换层上、下两个计算模型的高度宜相等或接近的要求,且上部计算模型的高度不大于下部计算模型的高度。当底部大空间为1层的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符合上述计算模型的高度要求时,也可采用本规程附录E.0.2条的规定。转换层上、下部结构等效侧向刚度计算时宜综合考虑各构件的剪切、弯曲和轴向变形对结构侧移的影响。转换层结构除应满足等效剪切刚度比或等效侧向刚度比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本规程附录正规定的楼层侧向刚度比要求:当转换层设置在3层及3层以上时,其楼层侧向刚度尚不应小于相邻上部楼层侧向刚度的60%。该规定与美国规范IBC2000关于严重不规则结构的规定是一致的。由于转换层位置不同,对长矩形平面建筑中落地剪力墙间距作了不同的规定;并规定了落地剪力墙与相邻框支柱的距离,以满足底部大空间层楼板的刚度要求,使转换层上部的剪力能有效地传递给落地剪力墙,框支柱只承受较小的剪力。10.2.4由于转换层位置的增高,结构传力路径复杂、内力变化较大,规定剪力墙底部加强范围亦增大,可取框支层加上框支层以上两层的高度及墙肢总高度的1/8二者的较大值。这里的剪力墙包括落地剪力墙和转换构件上部的剪力墙。 10.2.5高位转换对结构抗震不利,特别是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因此规定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转换层的位置设置在3层及3层以上时,其框支柱、落地剪力墙的底部加强部位的抗震等级应按本规程表4.8.2、表4.8.3的规定提高一级采用(已经为特一级时可不再提高),提高其抗震构造措施。而对于底部带有转换层的框架-核心筒结构和外围为密柱框架的筒中筒结构,因其受力情况和抗震性能比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有利,故其抗震等级不必提高。10.2.6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转换层的下部楼层由于设置大空间的要求,其部分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侧向刚度会产生突变,一般比转换层上部楼层的刚度小,设计时应采取措施减少转换层上、下楼层结构侧向刚度及承载力的变化,以保证满足抗风、抗震设计的要求。为保证转换构件的设计安全度并具有良好的抗震性能,本条规定底部带转换层结构的薄弱层的地震剪力应乘以1.15的增大系数,同时应符合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剪重比)要求;特一、一、二级转换构件在水平地震作用下的计算内力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8、1.5、1.25,并且8度抗震设计时除考虑竖向荷载、风荷载或水平地震作用外,还应考虑竖向地震作用的影响。转换构件的竖向地震作用,可采用反应谱方法或动力时程分析方法计算;作为近似考虑,也可将转换构件在重力荷载标准值作用下的内力乘以增大系数1.1。10.2.7在转换层以下,一般落地剪力墙的刚度远远大于框支柱的刚度,落地剪力墙几乎承受全部地震剪力,框支柱的剪力非常小。考虑到在实际工程中转换层楼面会有显著的面内变形,从而使框支柱的剪力显著增加。12层底层大空间剪力墙住宅模型试验表明:实测框支柱的剪力为按楼板刚性无限大计算值的6~8倍;且落地剪力墙出现裂缝后刚度下降,也导致框支柱剪力增加。所以按转换层位置的不同,框支柱数目的多少,对框支柱剪力的调整增大做了不同的规定。10.2.9分析结果说明,框支梁多数情况下为偏心受拉构件,并承受较大的剪力。框支梁上墙体开有边门洞时,往往形成小墙肢,此小墙肢的应力集中尤为突出,而边门洞部位框支梁应力急剧加大。在水平荷载作用下,上部有边门洞框支梁的弯矩约为上部无边门洞框支梁弯矩的3倍,剪力也约为3倍,因此除小墙肢应加强外,边门洞部位框支梁的抗剪能力也应加强,箍筋应加密配置。当洞口靠近梁端且剪压比不满足规定时,也可采用梁端加腋提高其抗剪承载力,并加密配箍(图5)。 框支梁不宜开洞,开洞时应做局部应力分析,要求开洞部位远离框支柱边,开洞部位要加强配筋构造。10.2.10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当上部平面布置复杂而采用框支主梁承托剪力墙并承托转换次梁及其上剪力墙时,这种多次转换传力路径长,框支主梁将承受较大的剪力、扭矩和弯矩,一般不宜采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抗震所进行的试验表明,框支主梁易产生受剪破坏。当需采用多次转换时,应进行应力分析,按应力校核配筋,并加强配筋构造措施;条件许可时,可采用箱形转换层。10.2.11~10.2.12抗震设计时,框支柱截面主要由轴压比控制并要满足剪压比的要求。为增大框支柱的安全性,有地震作用组合时,一级、二级框支柱由地震作用引起的轴力值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5、1.2,但计算柱轴压比时可不考虑该增大系数。同时为推迟框支柱的屈服,以免影响整个结构的变形能力,规定一、二级框支柱与转换构件相连的柱上端和底层柱下端截面的弯矩组合值应分别乘以1.5、1.25,剪力设计值也应按规定调整。由于框支柱为重要受力构件,本条对柱截面尺寸、柱内竖向钢筋总配筋率、箍筋配置等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当采用大截面钢筋混凝土柱时,宜在截面中部配置附加纵向受力钢筋,并配置附加箍筋。10.2.13根据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结构所等单位的试验及有限元分析,在竖向及水平荷载作用下,框支边柱上墙体的端部,中间柱上0.2ιn(ιn为框支梁净跨)宽度及0.2ιn高度范围内有较大的应力集中,因此在这些部位配筋应予加强。10.2.14为加强落地剪力墙的底部加强部位,规定特一、一、二级落地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弯矩设计值应分别按墙底截面有地震作用组合的弯矩值乘以增大系数1.8、1.5、1.25采用;其剪力设计值应按规定进行强剪弱弯调整。 10.2.15~10.2.16为增大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抗力和延性,因此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墙体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最小配筋率的要求此本规程第7.2.18条中规定的数值再提高0.05%,抗震设计时尚应在墙体两端设置约束边缘构件。这两条中,对非抗震设计的框支剪力墙结构,也规定了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增强措施。10.2.17当地基土较弱或基础刚度和整体性较差,在地震作用下剪力墙基础可能产生较大的转动,对框支剪力墙结构的内力和位移均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落地剪力墙基础应有良好的整体性和抗转动的能力。10.2.18~10.2.20框支层楼板是重要的传力构件,因此规定了框支层楼板截面尺寸要求、抗剪截面验算、楼板平面内受弯承载力验算以及构造配筋要求。10.2.21箱形转换构件设计时要保证其整体受力作用,规定箱形转换结构上、下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80m,并且在配筋时要考虑自身平面内的拉力和压力及局部弯矩的影响。10.2.22根据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进行的厚板试验及TBPL厚板程序的计算分析,非地震区及6度设防地震区采用厚板转换工程的设计经验,规定了本条关于厚板的设计原则。7度、8度抗震设计时转换厚板的应用缺乏设计使用经验,需进一步进行研究。10.2.24根据已有设计经验,空腹桁架作转换层时,一定要保证其整体作用,根据桁架各杆件的不同受力特点进行相应的设计构造,上、下弦杆应考虑轴向变形的影响。 10.3带加强层高层建筑结构10.3.1根据近年来高层建筑的设计经验及理论分析研究,当框架-核心筒结构的侧向刚度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本节规定了设置加强层的要求及加强层构件的类型,以加强核心筒与周边框架柱、角柱与边柱的连系。10.3.2根据中国建研院等单位的理论分析,带加强层的高层建筑,加强层的设置位置和数量要如果比较合理,则有利于减少结构的侧移。本条第1款的规定供设计人员参考。结构模型振动台试验及研究分析表明:由于加强层的设置,刚度突变,伴随着结构内力的突变,以及整体结构传力途径的改变,从而使结构在地震作用下,其破坏和位移容易集中在加强层附近,即形成薄弱层。因此本条规定的带加强层结构设计的原则中,对设置水平伸臂构件的楼层在计算时宜考虑楼板平面内的变形,并注意加强层及相邻层的结构构件的配筋加强措施,加强各构件的连接锚固。10.3.3带加强层的高层建筑结构,为避免结构在加强层附近形成薄弱层,使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能呈现强柱弱梁、强剪弱弯的延性机制,要求设置加强层后,带加强层高层建筑的抗震等级可按本规程4.8 节的规定确定,但加强层及其相邻层的框架柱和核心筒剪力墙的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采用;并必须注意加强层上、下外围框架柱的强度及延性设计,框架柱箍筋应全柱段加密,轴压比从严控制。10.4错层结构10.4.1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抗震所等单位对错层剪力墙结构做了两个模型振动台试验。试验研究表明,平面规则的错层剪力墙结构使剪力墙形成错洞墙,结构竖向刚度不规则,对抗震不利,但错层对抗震性能的影响不十分严重;平面布置不规则、扭转效应显著的错层剪力墙结构破坏严重。错层框架结构或框架-剪力结构尚未见试验研究资料,但从计算分析表明,这些结构的抗震性能要比错层剪力墙结构更差。因此,高层建筑宜避免错层。10.4.2错层结构应尽量减少扭转效应,错层两侧宜设计成侧向刚度和变形性能相近的结构方案,以减小错层处墙、柱内力,避免错层处结构形成薄弱部位。10.4.3当采用错层结构时,为了保证结构分析的可靠性,相邻错开的楼层不应归并为一个楼层计算。目前,国内开发的三维空间分析程序TBSA、TBWE、TAT、SATWE、TBSAP等均可进行错层结构的计算。10.4.4~10.4.5错层结构在错层处的构件(图6)要采取加强措施。这两条规定了错层处柱截面高度、剪力墙截面厚度、剪力墙分布钢筋配筋率以及混凝土强度等级的最小值,并规定平面外受力的剪力墙应设置与其垂直的墙肢或扶壁柱,抗震设计时,错层处的框架柱和平面外受力的剪力墙的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采用,以免该类构件先于其他构件破坏。如果错层处混凝土构件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则需采取有效措施。框架柱采用型钢混凝土柱或钢管混凝土柱,剪力墙内设置型钢,可改善构件的抗震性能。 10.5连体结构10.5.1连体结构各独立部分宜有相同或相近的体型、平面和刚度,宜采用双轴对称的平面形式,否则在地震中将出现复杂的X、y、θ相互耦联的振动,扭转影响大,对抗震不利。10.5.2连体结构的连接体对竖向地震的反应比较敏感,8度抗震设计时应考虑竖向地震的影响。近似考虑时,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可取连接体部分重力荷载代表值的10%,并按各构件所分担的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比例进行分配。10.5.3~10.5.5日本坂神地震和我国台湾集集地震的震害表明,连体结构破坏严重,连接体本身塌落较多,同时使主体结构中与连接体相连的部分结构严重破坏,尤其当两个主体结构层数和刚度相差较大时,采用连体结构更为不利。由连体结构的计算分析及同济大学进行的振动台试验说明:连体结构自振振型较为复杂,前几个振型与单体建筑有明显不同,除顺向振型外,还出现反向振型,因此要进行详细的计算分析;连体结构总体为一开口薄壁构件,扭转性能较差,扭转振型丰富,当第一扭转频率与场地卓越频率接近时,容易引起较大的扭转反应,易使结构发生脆性破坏。连体结构的连接体及与连接体相连的结构构件受力复杂,易形成薄弱部位,因此必须予以加强。根据这些受力特点,为满足抗震要求,规定了连接体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形式、连接体及其相邻的结构构件的抗震等级及加强的构造措施。 10.6多塔楼建筑结构10.6.1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结构所等单位的试验研究和计算分析表明,多塔楼结构振型复杂,且高振型对结构内力的影响大,当各塔楼质量和刚度分布不均匀时,结构扭转振动反应大,高振型对内力的影响更为突出。因此本条规定多塔楼结构各塔楼的层数、平面和刚度宜接近,塔楼对底盘宜对称布置,减小塔楼和底盘的刚度偏心。大底盘单塔楼结构的设计,也应符合本条关于塔楼与底盘刚度偏心的规定,以及本规程第10.6.2~10.6.4条的有关规定。10.6.2震害和计算分析表明,转换层宜设置在底盘楼层范围内,不宜设置在底盘以上的塔楼内(图7)。若转换层设置在底盘屋面的上层塔楼内时,易形成结构薄弱部位,不利于结构抗震,设计中应尽量避免;否则应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包括增大构件内力、提高抗震等级等。 10.6.3为保证结构底盘与塔楼的整体作用,裙房屋面板应加厚并加强配筋,板面负弯矩配筋宜贯通;裙房屋面上、下层结构的楼板也应加强构造措施。10.6.4为保证多塔楼建筑中塔楼与底盘整体工作,塔楼之间裙房连接体的屋面梁以及塔楼中与裙房连接体相连的外围柱、墙,从固定端至出裙房屋面上一层的高度范围内,在构造上应予以特别加强(图8)。11混合结构设计 11.1一般规定11.1.1~11.1.2混合结构体系是近年来在我国迅速发展的一种新型结构体系,由于其在降低结构自重、减少结构断面尺寸、加快施工进度等方面的明显优点,已引起工程界和投资商的广泛关注。目前已经建成了一批高度在150~200m的建筑,如上海森茂大厦、国际航运大厦、大连远洋大厦、世界金融大厦、陕西信息大厦、新金桥大厦、深圳发展中心、北京京广中心等,还有一些高度超过300m的高层建筑也采用或部分采用了混合结构。除设防烈度为7度的地区外,8度区也已开始建造。混合结构主要是以钢梁、钢柱(或型钢混凝土梁、型钢混凝土柱)代替混凝土梁柱,因此原则上除板柱-剪力墙结构外,本规程第4章所列出的结构体系都可以设计成混合结构体系,但考虑到国内实际已积累的工程经验,本章中只列入了钢框架-混凝土简体和型钢混凝土框架-混凝土简体两种体系。钢框架-混凝土筒体房屋的最大适用高度是根据现有经验偏安全地确定的,型钢混凝土框架-混凝土简体房屋的最大适用高度比B级高度钢筋混凝土框架-核心筒结构的略高。11.1.3~11.1.4本章所述的混合结构体系高层建筑,其主要抗侧力体系仍然是钢筋混凝土简体,因此其高宽比限值和层间位移限值均参照钢筋混凝土结构体系的要求进行个别调整。11.1.5在钢—混凝土混合结构体系中,在地震作用下,由于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抗侧刚度较钢框架大很多,因而承担了绝大部分的地震力,但钢筋混凝土抗震墙的弹性极限变形值很小,约为1/3000,在达到规范限定的变形时,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已经开裂,而此时钢框架尚处于弹性阶段,地震作用在抗震墙和钢框架之间会实行再分配,钢框架承受的地震力会增加,而且钢框架是重要的承重构件,它的破坏和竖向承载力的降低,将危及房屋的安全,因而有必要对钢框架承受的地震力作更严格的要求,以使钢框架能适应强地震时的大变形且保有一定的安全度。11.2结构布置和结构设计11.2.2从抗震的角度提出了建筑的平面应简单、规则、对称的要求,从方便制作,减少构件类型的角度提出了开间及进深宜尽量统一的要求。11.2.3国内外的震害表明,结构沿竖向刚度或抗侧力承载力变化过大,会导致薄弱层的变形和构件应力过于集中,造成严重震害。竖向刚度变化时,不但刚度变化的楼层受力增大,而且上下邻近楼层的内力也会增大,所以加强时,应包括相邻楼层在内。对于型钢钢筋混凝土框架与钢框架交接的楼层及相邻楼层的柱子,应设置剪力栓钉,加强连接,另外,钢—混凝土混合结构的顶层型钢混凝土柱也需设置栓钉,因为一般来说,顶层柱子的弯矩较大。 偏心支撑的设置应能保证塑性铰出现在梁端,在支撑点与梁柱节点之间的一段梁能形成耗能梁段,其在地震荷载作用下,会产生塑性剪切变形,因而具有良好的耗能能力,同时保证斜杆及柱子的轴向承载力不至于降低很多。偏心支撑一般以双向布置为好,并且应伸至基础。还有另外一些耗能支撑,主要通过增加结构的阻尼来达到使地震力很快衰减的目的,这种支撑对于减少建筑物顶部加速度及减少层间变形较为有效。11.2.4钢框架-混凝土简体结构体系中的混凝土简体一般均承担了85%以上的水平剪力,所以必须保证混凝土简体具有足够的延性,配置了型钢的混凝土筒体墙在弯曲时,能避免发生平面外的错断,同时也能减少钢柱与混凝土简体之间的竖向变形差异产生的不利影响。型钢柱的设置可放在楼面钢梁与混凝土简体的连接处,混凝土筒体的四角及混凝土筒体剪力墙的大开口两侧。试验表明,钢梁与混凝土筒体的交接处,由于存在一部分弯矩及轴力,而简体剪力墙的平面外刚度又较小,很容易出现裂缝。因而在筒体剪力墙中以设置型钢柱为好,同时也能方便钢结构的安装,混凝土筒体的四角因受力较大,设置型钢柱能使简体剪力墙开裂后的承载力下降不多,防止结构的迅速破坏。因为简体剪力墙的塑性铰一般出现在高度的1/8范围内,所以在此范围内,简体剪力墙四角的型钢柱宜设置栓钉。11.2.5保证简体的延性可采取下列措施:(1)通过增加墙厚控制简体剪力墙的剪应力水平;(2)筒体剪力墙配置多层钢筋;(3)剪力墙的端部设置型钢柱,四周配以纵向钢筋及箍筋形成暗柱;(4)连梁采用斜向配筋方式;(5)在连梁中设置水平缝;(6)保证混凝土筒体角部的完整性并加强角部的配筋;(7)简体剪力墙的开洞位置尽量对称均匀。11.2.6外框架采用梁柱刚接,能提高外框架的刚度及抵抗水平荷载的能力。如在混凝土筒体墙中设置型钢时,宜采用楼面钢梁与混凝土筒体刚接,当混凝土简体墙中无型钢柱时,可采用铰接,刚度发生突变的层次采用刚接主要是为了增加框架部分的空间刚度,使层间变形不致过大。11.2.7将柱截面强轴布置在框架平面内,主要是为了增加框架平面内的刚度,减少剪力滞后。角柱为双向受力构件,采用方形、十字形等主要是为了方便连接,且受力合理。11.2.8~11.2.9采用外伸桁架主要是将筒体剪力墙的弯曲变形转换成框架柱的轴向变形以减小水平荷载下结构的侧移,所以必须保证外伸桁架与剪力墙刚接。外柱相对桁架杆件来说,截面尺寸较小,而轴向力又较大,故不宜承受很大的弯矩,因而外柱与桁架宜采用铰接。外柱承受的轴向力要传至基础,故外柱必须上、下连续,不得中断。由于外柱与混凝土内筒存在的轴向变形不一致,会使外挑桁架产生很大的附加内力,因而外伸桁架宜分段拼装。在设置多道外伸桁架时,本外伸桁架可在施工上一个外伸桁架时予以封闭闭;仅设一道外伸桁架时,可在主体结构完成后再安装封闭,形成整体。11.2.10压型钢板与钢梁连接可采用剪力栓钉,栓钉数量应通过计算确定。11.2.12对型钢混凝土构件,实际设计一般先确定型钢尺寸,然后按型钢混凝土构件进行配筋。整体计算分析时,型钢混凝土构件可采用刚度迭加的方法,同时也可近似采用将型钢折算成混凝土后进行计算,再按型钢混凝土构件进行配筋。 11.2.13从国内外工程的经验来看,一般主梁均考虑楼板的组合作用,而次梁则不予考虑,原因主要是经济性及安全性。次梁作为直接受力构件应有足够的安全储备,而且次梁的栓钉一般较稀,所以一般不考虑楼板的组合作用。11.2.14混合结构在内力和位移计算中,如采用楼板平面内无限刚假定,则外伸桁架的弦杆轴向力无法得出,弦杆的轴向变形也无法计算,对外伸桁架而言是偏于不安全的。11.2.15~11.2.16由于内筒与外柱的轴向变形不一,在长期荷载作用下,会使顶部楼面梁产生很大的支座位移,由此而在楼面梁产生的附加内力不宜忽略。混凝土简体先于钢框架施工时,必须控制混凝土简体超前钢框架安装的层次,否则在风荷载及其他施工荷载作用下,会使混凝土筒体产生较大的变形和应力。11.2.19试验表明,钢框架-混凝土简体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破坏首先出现在混凝土简体底部,因此钢框架—混凝土简体结构中简体应较混凝土结构中的简体采取更为严格的构造措施,对其抗震等级应适当提高,以保证混凝土简体的延性;型钢混凝土柱-混凝土简体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已较B级高度钢筋混凝土框架-核心筒结构的略高,对其抗震等级要求应适当提高。11.2.22试验表明:由于混凝土及腰筋和箍筋对型钢的约束作用,在型钢混凝土中的型钢的宽厚比可较纯钢结构适当放宽,型钢混凝土中型钢翼缘的宽厚比可取为纯钢结构的1.5倍,腹板可取为纯钢结构的2倍,填充式箱形钢管混凝土可取为纯钢结构的1.5~1.7倍。11.3型钢混凝土构件的构造要求11.3.1本条分别说明如下:1规定型钢混凝土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和粗骨料的最大直径主要是为了保证外包混凝土与型钢有较好的粘结强度和方便混凝土的浇筑;3规定型钢的保护层厚度主要为了保证型钢混凝土构件的耐久性以及保证型钢与混凝土的粘结性能,同时也是为了方便混凝土的浇筑;4型钢混凝土梁纵筋超过两排时,钢筋绑扎及混凝土浇筑将产生困难;5由于型钢混凝土梁中钢筋直径一般较大,应避免梁钢筋穿柱翼缘,如穿过腹板时,应考虑进行补强,如果需锚固在柱中,为满足锚固长度,钢筋应伸过柱中心线并弯折在柱内;6型钢混凝土梁上开洞高度按梁截面高度和型钢尺寸双重控制,对钢梁开洞超过0.7倍钢梁高度时,抗剪能力会急剧下降,对一般混凝土梁则同样限制开洞高度为混凝土梁高的0.3倍,同时进一步限制开洞位置不应位于梁端剪力较大的位置; 7型钢混凝土悬臂梁端无约束,而且挠度也较大,为保证混凝土与型钢的共同变形,应设置栓钉以抵抗混凝土与型钢之间的纵向剪力。11.3.2关于箍筋的最小限值,一方面是为了增强钢筋混凝土部分的抗剪能力,另一方面是为了加强对箍筋内部混凝土的约束,防止型钢的局部失稳和主筋压曲。11.3.3本条分别说明如下:1型钢混凝土柱的轴向力大于0.5倍柱子的轴向承载力时,柱子的延性也将显著下降,但型钢混凝土柱有其特殊性,在一定轴力的长期作用下,随着轴向塑性的发展以及长期荷载作用下混凝土的徐变收缩会产生内力重分布,钢筋混凝土部分承担的轴力逐渐向型钢部分转移,根据型钢混凝土柱的试验结果,考虑长期荷载下徐变的影响,得出Nk=nk(fckAc+1.28fssAss),换算成强度设计值n=0.8,考虑钢筋未必能全部发挥作用,且强柱弱梁的要求未作规定以及钢筋的有利作用未计入,因此对一、二、三抗震等级的框架柱分别取为0.7、0.8、0.9;2如采用Q235钢作为型钢混凝土柱中的内含型钢,则轴压比限值表达式有所差异,轴压比限值应较采用Q345钢的柱轴压比限值有所降低;3参照日本规范的轴压比控制水平,日本规范中柱轴压比为0.4,相当于我国规范中为0.6~0.65左右。11.3.5本条分别说明如下:1主要是考虑型钢混凝土柱的耐久性、防火性、良好的粘结性及方便混凝浇筑;4型钢最小含钢率主要是考虑当柱子含钢率太小时,没有必要采用型钢混凝土构件,同时根据目前我国钢结构发展水平及型钢混凝土构件的浇筑可能,一般型钢混凝土构件的总含钢率也不宜大于8%,一般来说比较常用的含钢率为4%左右;5箍筋做成135°弯钩且弯钩直段长度取10d(d为箍筋直径)主要是满足抗震要求。在某些情况下,箍筋弯钩直段长度取10d会与内置型钢相碰,此时,也可考虑采用焊接箍筋。11.3.6型钢混凝土柱箍筋的最小限值主要是为了增强混凝土部分的抗剪能力及加强对箍筋内部混凝土的约束,防止型钢失稳和主筋压曲,从型钢混凝土柱的受力性能来看,不配箍筋或少配箍筋的型钢混凝土柱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出现型钢与混凝土之间的粘结破坏,特别是型钢高强混凝土构件,更应配置足够数量的箍筋,并宜采用高强度箍筋,以保证箍筋有足够的约束能力。11.3.7本条分别说明如下:1规定节点箍筋的间距一方面是为了不使钢梁腹板开洞削弱过大,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方便施工; 2一般情况下应在柱中型钢腹板上开纵筋贯通孔,应避免在型钢翼缘开纵筋贯通孔,翼缘上的孔对柱抗弯十分不利,也不能直接将钢筋焊在翼缘上。11.3.8楼面梁与混凝土筒体的连接节点是非常重要的节点。当采用楼面无限刚假定进行分析时,梁只承受剪力和弯矩。试验研究表明这些梁实际上还存在轴力,而且在试验中往往在节点处引起早期损坏,因此节点设计中必须考虑轴向力的有效传递。11.3.9日本阪神地震的经验教训表明:非埋入式柱脚、特别在地面以上的非埋入式柱脚在地震区容易产生破坏,因此钢柱或型钢混凝土柱宜采用埋入式柱脚。若在刚度较大的地下室范围内,当有可靠的措施时,型钢混凝土柱也可考虑采用埋入式柱脚。11.3.11混合结构的混凝土简体是主要抗侧力构件,对墙体和连梁采取比普通剪力墙结构更严格的构造措施。12基础设计12.1一般规定12.1.1本条是基础设计的原则规定。高层建筑基础设计应因地制宜,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合理、经济适用。高层建筑基础设计时,对相邻建筑的相互影响应有足够的重视。并了解掌握邻近地下构筑物及各类地下设施的位置和标高,以便设计时合理确定基础方案及提出施工时保证安全的必要措施。12.1.2在地震区建造高层建筑,宜选择有利地段,避开不利地段,这不仅关系到建造时采取必要措施的费用,而且由于地震的不确定性,一旦发生地震将带来不可预计的震害。12.1.3高层建筑的基础设计,根据上部结构和地质状况,从概念设计上考虑地基基础与上部结构相互影响是必要的。高层建筑深基坑,施工期间的防水及护坡,既要保证本身的安全,同时必须注意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地下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12.1.4高层建筑采用天然地基的筏形基础是比较经济的。当采用天然地基,承载力或沉降不能完全满足需要时,可采用复合地基。目前国内在高层建筑中采用复合地基已经有比较成熟的经验,在原地基承载力不足时可根据需要把地基承载力提高到300~500kPa,满足一般高层建筑的需要。现在多数高层建筑的地下室,用做汽车库、机电用房等大空间,采用整体性好和刚度大的筏形基础,因此,没有必要强调采用箱形基础,除非有特殊要求。 当地质条件好、荷载较小、且能满足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要求时,高层建筑采用交叉梁基础也是可以的。地下室外墙一般均为钢筋混凝土,因此,交叉梁基础的整体性和刚度也是很好的。12.1.5高层建筑由于质心高、荷载重,对基础底面一般难免有偏心。建筑物在沉降的过程中,其总重量对基础底面形心将产生新的倾覆力矩增量,而此倾覆力矩增量又产生新的倾斜增量,倾斜可能随之增长,直至地基变形稳定为止。因此,为减少基础产生倾斜,应尽量使结构竖向荷载重心与基础平面形心相重合,当偏心难以避免时,应对其偏心距加以限制。基础是否发生倾斜是高层建筑是否安全的关键因素。在基础下沉的过程中,若上部结构荷载重心相对基底形心偏心过大,随着沉降量的增加,基础的倾斜随之增大。若基础的总体沉降量较小,即使上部结构荷载重心相对基底形心有偏心,也不会导致基础的明显倾斜。因此,其实质是基础的倾斜角应满足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至于均匀沉降量的大小,只要不影响建筑的使用功能(包括有关管线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是不会威胁结构安全的。本条是从偏心控制的角度来限制基础的倾斜程度。对低压缩性地基或端承桩基的基础,由于绝对沉降量相对较小,倾斜量也相对较小,因此可适当放宽偏心距的限制。12.1.6为使高层建筑结构在水平力和竖向荷载作用下,其地基压应力不致过于集中,对基础底面压应力较小一端的应力状态作了限制。同时,满足本条规定时,高层建筑结构的抗倾覆能力具有足够的安全储备,不需再验算结构的倾覆问题。因此,本次修订中未再列入原规程JGJ3—91第4.3.2条关于倾覆计算的规定。对裙楼和主楼质量偏心较大的高层建筑,裙楼与主楼可分别进行基底应力计算。12.1.7地震作用下结构的动力效应与基础埋置深度关系较大,软弱土层时更为明显,因此,高层建筑的基础应有一定的埋置深度,当抗震设防烈度高、场地差时,宜采用较大埋置深度,以抗倾覆和滑移,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根据我国高层建筑发展情况,层数越来越多,高度不断增高,按原来的经验规定天然地基和桩基的埋置深度分别不小于房屋高度的1/12和1/15,对一些较高的高层建筑而使用功能又无多层地下室要求时,对施工不便且不经济。因此,本次修订中对基础埋置深度作了调整。同时,在满足承载力、变形、稳定以及上部结构抗倾覆要求的前提下,埋置深度的限值可适当放松。基础位于岩石地基上,当可能产生滑移时,还应验算地基的滑移。12.1.8带裙房的大底盘高层建筑,现在全国各地应用较普遍,高层主楼与裙房之间根据使用功能要求多数不设永久缝。我国从80年代初以来,对多栋带有裙房的高层建筑沉降观测表明:地基沉降曲线在高低层连接处是连续的,不会出现突变。高层主楼地基下沉,由于土的剪切传递,高层主楼以外的地基随之下沉,其影响范围随土质而异。因此,裙房与主楼连接处不会发生突变的差异沉降,而是在裙房若干跨内产生连续性的差异沉降。 高层建筑主楼基础与其相连的裙房基础,若采取有效措施的,或经过计算差异沉降量引起的抗弯承载力满足要求的,裙房与主楼连接处可以不设沉降缝,也可不考虑裙房各跨差异沉降对结构的内力影响。否则,必须考虑差异沉降的影响。12.1.11有窗井的箱形基础或筏形基础地下室,窗井外墙实为地下室外墙,设置分隔墙与主体基础外墙连接,既减少了窗井外墙的水平计算跨度,又增大了整体刚度。窗井外墙应计算侧向土压产生的内力及配筋。12.1.12本条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146,为充分利用粉煤灰混凝土的后期强度而规定的。12.2筏形基础12.2.2平板式筏基的板厚,应能满足受冲切承载力的要求。计算时应考虑作用在冲切临界截面重心上的不平衡弯矩所产生的附加剪力,其计算方法应按《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99的有关规定执行。筏板弯曲对板厚不起控制作用。12.2.4按本条倒楼盖法计算时,地基反力可视为均布,其值应扣除底板及地面自重,并可仅考虑局部弯曲作用。当地基比较复杂、上部结构刚度较差,或柱荷载及柱间距变化较大时,筏基内力宜按弹性地基板方法进行分析。12.2.6梁板式筏基的梁截面,应满足正截面受弯及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并应验算底层柱下的基础梁顶面局部受压承载力。基础梁的截面剪压比,即V≤0.25βcfcbh0起控制作用。12.2.7筏形基础,当周边或内部有钢筋混凝土墙时,墙下可不再设基础梁,墙按一般梁或深梁进行截面设计。周边有墙时,当基础底面已满足地基承载力,筏板可不外伸,有利外包防水操作。当需要外伸挑扩大时,应按悬臂板考虑其承载力。12.3箱形基础12.3.2本条要求箱形基础高度不宜小于基础长度的1/20,且不宜小于3m,旨在要求箱形基础具有一定的刚度,能适应地基的不均匀沉降,满足使用功能上的要求,减少不均匀沉降引起的上部结构附加应力。12.3.6当箱形基础的土层及上部结构符合本条所列诸条件时,底板反力可假定为均布,可仅考虑局部弯曲作用计算内力,整体弯曲的影响在构造上加以考虑。这样规定主要是来源于工程实际观测及研究成果,可参见有关规范的说明。12.4桩基础 12.4.1桩基的设计应因地制宜,各地区对桩的选型、成桩工艺、承载力取值有各自的成熟经验,不少省、市有地区规范。当工程所在地有地区性地基设计规范时,可依据该地区规范进行桩基设计。12.4.3本条中的甲级设计等级、乙级设计等级,系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3.0.1条所规定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12.4.5为保证桩与承台的整体性及水平力和弯矩可靠传递,桩顶嵌入承台应有一定长度,桩纵向钢筋应可靠地锚固在承台内。13高层建筑结构施工13.1一般规定13.1.1施工单位应认真熟悉图纸。在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后,应认真研究,向设计单位反馈意见和建议,并向施工操作人员进行交底。在条件许可时,宜参加结构方案等研究,使设计更臻完善。13.1.2针对高层建筑施工特点,列举施工方案的重点内容和进行方案比较、择优选定的原则。季节施工一般包括冬期、暑期、雨季施工等。13.1.3合理选择主要施工机具,并对支承机具的结构物或地基应进行结构验算和必要的加固处理。13.1.4高层建筑自身特点是层数多、空间大、施工工期长,采用平行流水、立体交叉作业,可提高工效,缩短工期,节约投资。13.2施工测量13.2.1施工测量方案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场地位置、面积与地形情况,工程总体布局、建筑面积、层数与高度,结构类型,施工工期、本工程的特点与对施工的特殊要求。(2)施工测量基本要求:场地、建筑物与建筑红线的关系,定位条件及工程设计、施工对测量精度与进度的要求。(3)场地准备测量:根据设计总平面图与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确定拆迁次序与范围,测定需要保留的原有地下管线、地下建(构)筑物与名贵树木的树冠范围,场地平整与暂设工程定位放线工作内容。(4)起始依据校测:对起始依据点(包括建筑红线桩点、水准点)或原有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均应进行校测。 (5)场区控制网测设:根据场区情况、设计与施工的要求,按照便于施工、控制全面又能长期保留的原则,测设场区平面控制网与高程控制网。(6)建筑物定位与基础施工测量:建筑物定位与主要轴线控制桩、扩坡桩、基桩的定位与监测,基础开挖与±0.000以下各层施工测量。(7)±0.000以上施工测量:首层、非标准层与标准层的结构测量放线、竖向控制与标高传递。(8)室内、外装饰与安装测量:会议室、大厅、外饰面、玻璃幕墙等室内外装饰测量。各种管线、电梯、旋转餐厅等的安装测量。(9)竣工测量与变形观测:竣工现状总图的编绘与各单项工程竣工测量,根据设计与施工要求的变形观测的内容、方案及要求。(10)验线工作:明确各分项工程测量放线后,应由哪一级验线与验线的内容。(11)施工测量工作的组织与管理:根据施工安排制定施工测量工作进度计划、使用仪器型号、数量,附属工具、记录表格等用量计划,测量人员与组织等。13.2.2平面控制应包括定位依据点、依据方位和建筑物的主轴线。建筑物主轴线,一般指建筑物定位的十字线。建筑物的定位依据有以下几种:(1)城市规划部门给定的城市测量平面控制点或建筑红线;(2)场区控制网或建筑物控制网;(3)原有建(构)筑物或道路中心线。建筑物定位的条件,应当是能惟一确定建筑物位置的几何条件。最常用的定位条件是能惟一确定建筑物的一个点位与一个边的方向。(1)当以城市测量控制点或场区控制网定位时,应选择精度较高的点位和方向为依据;(2)当以建筑红线定位时,应选择沿主要街道的建筑红线为依据,并以较长的已知边测设较短的边;(3)当以原有建(构)筑物或道路中心线定位时,应选择外廓(或中心线)规整的永久性建(构)筑物为依据。表13.2.2的技术指标与《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中有关规定一致,等级分类标准可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13.2.3表13.2.3基础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取自《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有关规定。 13.2.4高层建筑结构施工,要逐层向上投测轴线,尤其是对结构四廓轴线的投测直接影响结构的竖向偏差。测量偏差根据目前国内高层建筑施工已达到的水平,本条的规定可以达到。竖向投测前,应对建筑物轴线控制桩事先进行校测,确保其位置准确。竖向投测的方法,当建筑高度在50m以下时,宜使用在建筑物外部施测的外控法;当建筑高度高于50m时,宜使用在建筑物内部施测的内控法,内控法宜使用激光经纬仪或激光铅直仪。13.2.6附合测法是根据一个已知标高点引测到场地后,再与另一个已知标高点附合校核,以保证引测标高的准确性。13.2.7标高竖向传递可采用钢尺直接量取,或采用测距仪量测。施工层抄平之前,应先校测由首层传递上来的三个标向点,当其标高差值小于3mm时,以其平均点作为标高引测水平线;抄平时,宜将水准仪安置在测点范围的中心位置。建筑物下沉与地层土质、基础构造、建筑高度等有关,下沉量一般在基础设计中有预估值,若能在基础施工中预留下沉量(即提高基础标高),有利于工程竣工后建筑与市政工程标高的衔接。13.2.9对于深基础施工的护坡桩倾斜,以及因降水而引起附近建(构)筑物的下沉与倾斜等的变形观测,均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和现场的安全监测中按有关规程技术要求进行。13.3模板工程原规程JGJ3—91第三节至第七节按不同的体系分别叙述施工,各节内容多有重复,亦有缺项。新规程将此部分改按模板、钢筋、混凝土和预制构件安装4个分项工程分成4节集中表述。13.3.1强调现浇混凝土应选用工具式模板,清水混凝土应满足装饰要求。13.3.2列举模板工程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对模板的基本要求。13.3.3阐明现浇梁、板、柱模板的基本要求。为提高工效,模板宜整体或分片预制安装和脱模。13.3.4列举现浇混凝土墙体施工的主要模板。13.3.5~13.3.7分别阐述大模板、液压滑动模板和爬升模板的适用范围和施工要点,爬升模板为新增内容,参照了1991年度土木建筑国家级相关工法。模板隔离剂宜采用非溶剂型;其各部件进入现场后,应按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图纸验收合格后才能安装。模板制作、安装允许偏差参照了相关标准的规定。 大模板宜用于标准层现浇墙体,采用逐层分段流水施工,减少模板一次投入量。大模板可分为平模和筒子模,并可组成隧道模。大模板通常由板面、骨架、支撑系统和附件组成,宜采用螺栓或铰接连接。可按照工程需要组合成各种尺寸的大模板,并达到拆模后墙面平整、基本不抹灰的要求。模板的组装校正应严格按施工程序进行,确保大模板的稳定。液压滑动模板宜用于高耸的构筑物、建筑物,对圆形、弧形的平面尤为适用。液压滑升设备必须工作可靠,运转良好,能保证结构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液压机具和配件等应有足够的储备。施工中,门窗洞口、预埋件等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爬升模板宜用于筒体结构、现浇外墙外模和电梯并筒内模等。模板高度采用标准层层高加100~300mm,用于与下层已浇筑墙体的搭接,并固定模板;模板下端增加橡胶衬垫,以防止漏浆。爬升前,应试爬,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爬升时,不应被其他构件卡住,并应避免大幅度摆动和碰撞。拆除爬升模板应有拆除方案,经技术负责人审查通过,并向有关人员交底后方可实施。13.3.8阐述现浇楼板模板的选用要点。选用早拆模板体系,可加速模板的周转,节约投资。作为永久性模板的混凝土薄板,一般包括预应力混凝土板、双钢筋混凝土板和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板。13.4钢筋工程13.4.1现场钢筋施工宜采用预制安装;以保证质量,提高效率。13.4.2规程JGJ3—91钢筋连接突出焊接,本规程优先采用机械连接,与本规程6.5节一致。本条列举了钢筋连接应符合的有关标准。13.4.3采用点焊钢筋网片应符合的有关标准。13.4.4采用新品种钢筋应符合的有关标准。13.4.5钢筋的13.5混凝土工程13.5.1高层建筑基础深、层数多,需要混凝土质量高、数量大,应尽量采用预拌泵送混凝土。13.5.2高性能混凝土以耐久性为基本要求,并根据不同用途强化某些性能,形成补偿收缩混凝土、自密实免振混凝土等。13.5.3列举混凝土工程应符合的主要标准。13.5.4强调混凝土应及时有效养护及养护覆盖的主要方法。13.5.5列举现浇预应力混凝土应符合的技术规程。 13.5.6冬期混凝土受冻的临界强度和高空作业的挡风保温措施。13.5.7高层建筑不同强度的梁、柱节点混凝土浇筑需要有关单位具体商议解决。13.5.8混凝土施工缝留置的具体位置和浇筑应符合本规程和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13.5.9如工程需要适当提前浇筑后浇带混凝土,应采取有效措施,并取得设计单位同意。13.5.10混凝土结构允许偏差主要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有关规定,其中截面尺寸和表面平整的抹灰部分系指采用中、小型模板的允许偏差,不抹灰部分系指采用大模板及爬模工艺的允许偏差。加工、安装等应符合的有关标准。13.6预制构件安装13.6.1预制构件必须有可靠连接,外墙挂板与主体结构宜采用柔性连接。13.7深基础施工13.7.1深基础施工影响整个工程质量和安全,必须详细掌握地下水文地质资料、场地环境,按照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要求,调查研究,进行方案比较,确定地下施工方案。13.7.2列举深基础施工应符合的有关标准。13.7.3土方开挖前应采取降低水位措施,将地下水降到低于基底设计标高500mm以下。当含水丰富、降水困难时,宜采用截水措施,形成帷幕。13.7.4指明基坑周围土体在必要时可采取的加固措施。13.7.5列举深基坑支护结构选型原则。13.7.6~13.7.9分别阐述排桩、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和逆作拱墙的施工要点和质量要求。13.7.10指明深基础信息化施工的基本程序。阐述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要点和检验标准。13.7.11阐述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要点和检验标准。13.8施工安全要求13.8.1高层建筑施工安全应遵照的技术规范、规程,并应根据工程特点编制安全施工措施。 13.8.2近年,高层建筑施工所使用的外脚手架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本条就此提出应注意的问题。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场地、地区等条件,选用各类附着升降脚手架(爬架)、挑架、挂架和支承于地面的扣件式、碗扣式、门式等钢管外脚手架。13.8.3列举高处作业所必须采取的措施。13.8.4列举严防高空坠落的措施。13.8.5~13.8.6针对大模板、升板施工的不同工艺提出安全要求。13.8.7~13.8.8针对高层建筑施工中上下楼层通讯联系、防止火灾和消防设施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