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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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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13--20xx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xxxxx-20xx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engineeringofbuildingintelligentlightingsystem(征求意见稿)20xx-xx-xx发布20xx-xx-xx实施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engineeringofbuildingintelligentlightingsystem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13--20xx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xxxxx-20xx主编单位: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安明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日期:xxxx年xx月xx日2015年福州 前言本规范是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科学技术项目计划的通知》(闽建科【2012】23号)计划,并为统一规范我省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的技术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结合我省当前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本规范共有7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系统设计;5.施工及调试;6.验收;7.运行、维护和管理;8.附录等。本规范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将有关意见或建议反馈给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或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福州市通湖路188号,邮编:35000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安明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本规范参编单位:福建省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标准化协会建筑智能化专业委员会厦门合道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福州市建筑设计院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建筑智能化分会福建省中智建设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冠一电气有限公司福州爱斯乐电子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 目次1总则12术语23一般规定44系统设计54.1系统架构54.2技术要求64.3控制要求74.4供电设计84.5设计深度要求85施工及调试125.1施工准备125.2施工安装125.3系统调试146验收166.1一般规定166.2质量验收177运行、维护和管理19附录A建筑智能照明系统调试记录表21附录B建筑智能照明系统调试报告表22附录C建筑智能照明系统验收记录表23本规范用词说明26引用标准名录27附:条文说明28 Contents1Generalprovisions12Terms23Generalprescript44Installation54.1Systemarchitecture54.2Technicalrequirement64.3Controlrequirements74.4Powersupplydesign84.5Designdepthrequirements85Constructionandcommissioning....125.1Preparationsforconstruction125.2Constructionandinstallation125.3Systemdebug146Acceptance....166.1Generalprescript166.2Qualityacceptance177Operation,maintenanceandmanagement....19AppendixADebuggingrecordformofbuildingIntelligentlightingsystem………………......21AppendixBDebuggingreportformofbuildingIntelligentlightingsystem………………….........22AppendixCAcceptancerecordformofbuildingIntelligentlightingsystem………………......23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code26Listofquotedstandards27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28 1总则1.0.1在建筑照明工程中,为了规范智能化控制系统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和运行管理,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和工业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1.0.3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特点、使用功能和服务对象,进行合理的设计,并应具有可扩展性、开放性和灵活性。1.0.4建筑智能照明系统中所应用的产品必须符合现行相应标准的规定。1.0.5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的技术要求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福建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42 1术语2.0.1智能照明系统Intelligentlightingsystem(ILS)又称智能照明控制系统,是利用程序控制系统,通讯传输技术,信息智能化处理及电器控制等技术组成的分布式控制系统,对灯光具有高度的强弱调节、场景设置、定时设置等的功能。2.0.2智能化集成系统Intelligentintegrationsystem(IIS)将不同功能的建筑智能化系统,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集成,形成具有信息汇集、资源共享、优化管理等综合功能的系统。2.0.3通信系统Thecommunicationsystem以各种通信技术为基础,配套相应的功能部件共同组成的终端控制系统。2.0.4智能控制器Intelligentswitch具有通信接口和照明回路控制输出接口,能够识别控制指令,实现对接入的电器回路进行智能控制的设备。通常分有调光控制器和开关控制器。2.0.5智能控制面板Intelligentcontrolpanel具有通信接口,并提供一个及一个以上的按键或触摸输入界面,能够实现对智能控制器进行联动控制的就地面板,也称控制面板、面板开关、按键面板或触摸面板等。2.0.6场景控制Scenecontrol指通过控制指令的触发实现对一个或是一组以上灯光的开关、亮度和色度的组合控制来营造一种特定的场景氛围。2.0.7网关Gateway又称为协议转换器,指对高层协议(包括传输层及更高层次)进行转换的网间连接器。网关可以把具有不同网络体系结构的多个计算机网络连接起来,如局域网间的互连、局域网与广域网间的互连、两个不同广域网间的互连。42 2.0.8总线电源Buspower向总线系统内所有模块提供基础通信电压,并在总线电缆传输数据的同时具备向智能控制面板及其他低功耗总线设备提供其所需的工作电源。2.0.9智能控制箱Intelligentdistributionbox也称智能配电箱或照明配电箱,用于提供给智能控制器、电器保护设备及其他总线通讯设备安装的固定空间的配电箱(柜或盘),支持电器回路引入并在内部完成与智能控制器控制接口的连接。2.0.10智能中控屏Intelligentcontrolterminal具有通信接口,实现对系统内光、电等各种设备进行集中管理和控制的终端控制屏。如常用的触摸屏等。2.0.11中控主机Centralcontrol即中央控制主机,用于实现对智能照明系统进行集中管理、控制和状态显示的中心控制设备。42 1一般规定3.0.1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1宜具备信息采集功能和多种控制方式,并可设置不同场景的控制模式;2当控制照明装置时,宜具备相适应的接口;3可实时显示和记录所控照明系统的各种相关信息并可自动生成分析和统计报表;4宜具备良好的中文人机交互界面;5宜预留与其他系统的联动接口。3.0.2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宜根据信息技术发展和应用的实际需求,实现与其他相关信息系统的集成。3.0.3建筑智能照明系统设备集成后的功能和性能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3.0.4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应满足照明节能控制的管理要求,系统的设计应遵循“优化配置,适度超前”的原则。3.0.5当应急疏散照明采用智能照明系统控制时,应采取消防时强制点亮的措施。42 1系统设计4.1系统架构4.1.1建筑智能照明系统的架构应按建筑照明的控制逻辑关系和照明线路拓扑构建,并由系统单元、输入单元和输出单元组成。4.1.2智能照明系统的系统单元配置,应满足下列要求:1应配置网关设备用于实现中控主机与通信系统的数据通信;2中控主机应由工程主机并安装有智能照明系统专用的管理软件组成;3中控主机应能对系统进行分区,实现对不同区域或性质的设备采取不同的控制策略;4中控主机应能记录并保存系统至少一个月的工作状态;5中控主机应具有照明设备功耗显示和统计分析功能;6中控主机或网关设备出现故障时,不应影响智能中控屏或智能控制面板对智能控制器的正常控制要求;7系统中各通信系统应相互独立运行,互不干扰;8任意通信系统中的某个设备故障,不应影响本系统中其他设备正常工作;9系统应具有开放性,能兼容其它智能化系统的联动控制的要求;10系统总线电源应集中供电,总线电源供电的电压应不超过36V;11系统配置的设备和部件必须满足国家相关产品的测试标准;4.1.3智能照明系统输入单元控制信号按照明方式,可分为开关控制和调光控制;按触发方式,可有系统定时控制、传感器感应控制、遥控器控制和智能控制面板控制;按控制地点,有分散控制和集中控制等。4.1.4智能照明系统的输出单元主要由智能控制器来接收控制信号,并控制相应回路的输出以实现实时控制。智能控制器应安装在终端照明的配电装置内。4.1.5智能照明系统各单元之间应通过通信层进行联络。通信层宜采用TCP/IP协议、标准的总线协议或无线通信技术。4.1.6智能照明系统照明光源的选用、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照明数量和质量要求等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等的有关规定。42 4.2技术要求4.2.1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要求:1实现对预定照明系统的控制,并具有对系统各个子设备进行参数设定的功能;2应具有实时控制、故障检测和报警功能;3应能检测所有照明回路实时电流值并记录运行时间,将活动数据记录在数据库中,可形成并打印各种报表和日志;4应具备与消防控制中心的接口,应急时,启动相应的应急照明系统;5控制主机具有显示各终端设备使用状态功能;6智能控制面板具有显示各场景状态功能;7系统控制软件应有不同权限级别设置;8系统应能及时响应系统中发生的任何“事件”信息,并对“事件”进行“调度”。4.2.2智能照明系统不应因停电而丢失原始数据,在恢复供电后,系统应根据预设记忆参数恢复停电前的状态。4.2.3智能照明系统至少应设置一个系统时钟。4.2.4智能照明系统每个网关单元所连接的终端设备,以及每个智能控制器所控制的回路数,不应超过产品限制。系统设计应预留一定的扩展余量。4.2.5智能照明系统采用总线通信方式时,其通信设计应符合下规定:1通信线路应采用专用的BUS总线作为传输介质;2BUS总线的最大传输设计距离不应大于1Km;3总线布线不宜与强电线缆共用同一槽盒或管;4单套系统中最大总线式模块节点数量不应大于64个;5通信系统与中控主机之间通信宜采用TCP/IP通信方式;6同一项目中的单套智能照明系统设备应处于同一路由网络环境下,且不应超出三层交换机进行集联;7智能照明系统内的TCP/IP接入设备均应使用固定IP分配方式。4.2.6场景控制方式的设定,宜按下列原则确定:1在不同控制状态下都应有完整的应有效果;2可实现以天、周、月和年为周期的定时设定功能,实现各受控区域的自动化管理;42 3在某些特定区域实施感光控制,对靠近建筑物外围的部分照明回路实现光信号自动控制。4.2.7智能照明系统应具备手持编程器,通过即插即用与系统网络连接,能对任一回路或区域照明场景进行预设置、修改或读取并显示各回路现行预置值。4.2.8智能照明系统现场和远程操控的各种界面应满足下列要求:1现场操控的各种智能控制面板,可实现每键一个固定功能,及反复功能;2可现场操作的智能中控屏,显示各种图形键或平面布灯图,通过触摸图形键或灯完成控制操作;3用户电话机或移动操作界面的按键,通过市政的公用电话网或移动通信网络,操控远程的照明系统灯的照明场景。4.2.9选择系统输出单元设备时,其电气参数指标、控制性能应与所接灯具总负荷、光源特性等相匹配。4.2.10智能控制器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1智能控制器的单回路所接光源数不宜超过25个;2智能控制器应具有时序、分组的控制功能,能根据不同负载设定相应的顺序进行延时开关照明回路;3具有调光控制要求的回路,必须配置调光型智能控制器;4调光不同类型的光源灯具,应有对应调光性能的控制器,并提供多种调光曲线供选择,调光型智能控制器的效率应在90%以上;5调光型智能控制器应有启动保护功能。4.2.11大面积的灯光照明,智能配电箱宜尽量分散安装且靠近负荷。4.3控制要求4.3.1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的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并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4.3.2体育馆、影剧院、候机厅、候车厅等公共场所应采用集中控制,并按需要采取调光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4.3.3旅馆的每间(套)客房应设置节能控制型总开关。42 4.3.4居住建筑有天然采光的楼梯间、走道的照明,除应急照明外,宜具有节能自熄功能。4.3.5每个照明开关所控光源数不宜太多。每个房间灯的开启场景模式不宜少于2种(只设置1只光源的除外)。4.3.6房间或场所装设有两列或多列灯具时,宜按下列方式分组控制:1所控回路满足不同业态或使用功能的照明要求;2所控灯列与侧窗平行;3回路分组与天然光照明相协调;4生产场所按车间、工段或工序分;5电化教室、会议厅、多功能厅、报告厅等场所,按靠近或远离讲台分组;4.3.7有条件的场所,宜采用下列控制方式:1天然采光良好的场所,按该场所照度自动开关灯或调光;2个人使用的办公室,采用人体感应或动静感应等方式自动开关灯;3旅馆的门厅、电梯大堂和客房层走廊等场所,采用夜间定时降低照度的自动调光装置;4大中型建筑,按具体条件采用集中或分散的、多功能或单一功能的自动控制系统。4.4供电设计4.4.1智能照明控制系统的设备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1控制中心和系统重要设备应配备相应的备用电源装置,容量应满足管理和相关规范要求;2智能控制器的电源一般从照明供电主电源引接,但不应与照明出线回路共电源;3智能控制面板、探测器应采用通信系统电源供电方式。4.4.2智能照明控制系统中照明回路供电前端应设置过载保护装置,智能控制器不可取代保护过载装置。4.4.3智能照明控制系统中照明配电线路的保护、线型及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等标准的有关规定。42 4.5设计深度要求4.5.1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设计应结合建筑电气专业设计或照明专项设计同步进行,根据需要可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方案设计以设计说明文件为主。4.5.2方案设计说明的深度应满足下列要求:1工程概况;2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性质、功能、环境条件和近、远期用户功能需求,结合照明设计方案,提出相应智能控制方案;可提出多方案选择;3说明控制系统方案的系统功能、系统结构、系统单元及输入、输出单元的配置要求;4说明系统与其他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公共安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等相互协调与联动的要求;5系统估算,应确定系统造价。4.5.3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下列要求:1在初步设计阶段建筑智能照明系统设计应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和系统概算。2设计说明书。1)工程概况:应说明建筑类别、性质、面积、层数、高度等主要指标;2)设计依据: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3)设计范围;4)设计内容,系统的功能要求、结构体系、设计原则及主要指标;5)节能及接地措施;6)与相关专业的技术接口要求。3设计图纸。1)经过方案的比较,确定系统各单元的配置、配电系统、系统控制方式以及通信方式等,绘制系统拓扑框图及各配电系统图;2)确定照明灯具、配电箱(智能控制器)、智能控制面板、探测器(传感器)等设备布置原则,在平面图纸上标注出各种设备的具体位置。4系统概算。1)主要设备及材料表;42 2)系统概算,包括单位、数量、系统造价。4.5.4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下列要求:1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智能照明系统设计应包括施工设计说明、设计图纸、控制逻辑关系、主要设备材料表和系统预算。2施工设计说明包括:1)工程概况;2)设计依据、设计范围、设计内容,系统结构、功能、设计原则及主要指标;3)系统的施工要求和注意事项(包括布线、设备安装等);4)设备主要技术要求及控制精度要求(亦可附在相应图纸上);5)防雷及接地保护等要求(亦可附在相应图纸上);6)节能及环保措施;7)与相关专业的技术接口要求;3总平面图(仅有单体设计时,可无此项内容)。1)标注建筑物、构筑物名称或编号、层数或标高、道路、地形等高线和用户的安装容量。2)标注总配线间、分配线间位置、编号;室外前端设备定位、规格以及安装方式说明等。3)室外线缆应标注:数量、类型、线路走向、敷设方式、人(手)孔尺寸、位置。4)比例、指北针。5)图中未表达清楚的内容可附图作统一说明。4设计图纸。1)系统图应表达系统结构、主要设备的数量和类型、设备之间的连接方式、线缆类型、图例说明;2)配电箱系统图应标注配电箱编号、型号、进线回路编号;标注各元器件型号、规格、额定值;标出回路编号、导线型号规格、负荷名称等(对于单相负荷应标明相别);对有控制要求的回路应提供控制原理图或控制要求;3)42 施工平面图应包括设备位置、线缆数量、线缆路由、敷设方式、图例说明、线型说明;标注房间名称、布置配电箱、控制箱、灯具、智能控制面板、探测器(传感器)、线路等平面布置,标明配电箱编号;绘制配电箱干线、分支线等线路始、终位置(包括控制线路),标注回路规格、编号、敷设方式;凡需二次装修部位,其照明平面图由二次装修设计,但配电或照明平面图上应相应标注预留的照明配电箱位置,并标注预留尺寸;1)在平面图上不能完满的表达设计意图以及做法复杂容易引起施工误解时,应绘制做法详图,包括设备安装详图、机房安装详图等;2)图中表达不清楚的内容,可随图作相应说明或补充其他图表。5控制逻辑点表。应满足照明控制的功能要求,应说明被控照明灯具(回路)及控制点的名称和类型、应明确控制逻辑要求。6主要设备表。注明主要设备名称、主要技术参数、单位、数量。7系统预算。确定系统预算,包括单位、数量、系统造价。42 1施工及调试5.1施工准备5.1.1施工前应做好相关技术准备工作,并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应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2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应报监理部门批准;3应熟悉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等,并与相关部门做好图纸会审等技术交底工作。5.1.2施工前材料与设备的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确认智能照明系统产品与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一致。确认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主要技术参数,通信接口、使用(配置)说明书,产品附件、配件、系统软件使用(安装)说明书,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等;2设备与软件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的相关规定进行产品质量检查,并应符合进场验收要求;3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应提供符合OPC数据访问规范的OPC服务器通信接口,以及OPC服务器参数说明和OPC服务器软件的测试版等资料;4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应提供符合ODBC规范的多用户数据库访问接口,以及数据库访问接口说明和数据库样例;5.1.3施工环境条件的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做好与建筑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电气及其他智能化系统工程等专业的工序交接和接口确认;2施工现场应具备满足正常施工所需的用水、用电等条件;3施工用电应有安全保护装置,接地可靠,并应符合安全用电接地标准;5.2施工安装5.2.1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施工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相关规定。5.2.2中央控制主机及智能照明(控制)系统软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主机宜设置于中控室或消控中心,并设置专用的操作台;42 2主机应与中心网络交换机进行良好连接;3给主机及系统供电的主用和备用电源的供配电系统均已可靠安装;4控制软件应依据控制逻辑关系和配置方案、系统功能扥进行编程;5控制软件的调试和修改工作应在专用计算机上进行,并进行版本控制;6控制软件宜配置为开机自动运行方式;7主机不应安装和运行与本系统无关的软件;8主机应安装防病毒软件,并应始终处于启用状态;5.2.3网络交换机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中心网络交换机宜安装于中控室或消控中心,靠近中央控制器,并设置机柜进行安装;2中心网络交换机不应与其他系统的网络设备混合使用,但允许并列安装;3二级网络交换机宜就近设置于弱电间内,并设置机柜进行安装;4交换机输入电源应与后备电源供电系统可靠连接;5交换机所有接入的线路应设置永久性编号标签,并排列整齐、固定牢靠;5.2.4智能配电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就近设置于强电间内;不可设置在储物柜里,不可直接安装在木板、软包等易燃材料上;2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3箱体的高度不大于1米时,应采用壁挂安装,箱体中心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4米;箱体的高度大于1米时,宜采用落地安装,并应制作底座;4配电箱侧面与墙或其他设备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8米,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米;5箱内接线应按照接线图和设备说明书进行,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端部均应标明编号;6箱体门板内侧应贴附箱内设备的接线图;7配电箱金属门和外壳均应有明显可靠的保护接地,PE线不得串联连接;8智能配电箱应在调试前安装完成,在调试前应妥善保管并采取防尘、防潮、和防腐蚀措施;5.2.5智能控制面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面板安装距地面的高度设计无要求时宜为1.3m,边缘距门边缘为0.15m~0.20m,开关不得置于单扇门后;42 2安装紧贴墙面固定在接线盒上,面板四周无缝隙;3成排安装的智能触摸面板高度应一致;4面板按键应在正面进行基本功能标注;5智能触摸面板与通信和电源线路的连接应紧密、牢靠;5.2.6人体移动感应传感器、照度传感器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室内安装时宜采用吸顶式安装;2移动传感器安装宜靠近区域内的出入口;3移动传感器不宜安装于空调系统的出风口及窗户周围;4照度传感器宜安装于区域内受光均匀的区域,以及传感器前方应无遮挡物;5室外型照度传感器的安装位置应采光良好,固定牢靠,并做好线路接口防水防潮;6室外型照度传感器安装高度距离地面不应低于0.2m;5.2.7智能配电箱内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智能控制器、总线电源、总线网关、逻辑模块、定时模块等导轨式总线功能模块应安装于智能控制箱内;2设置安装相应的电源保护装置,包括总电源过载短路保护开关、照明支线过载短路保护开关,各照明支线应单独设置保护开关;3设置相应规格的N线排和PE线排,并进行功能标注;4箱内设备与箱体距离不应小于100mm,箱内并排设备间距不应小于100mm;5控制箱内设备的摆放顺序自上而下宜分别为电源保护装置、智能控制器、其他总线部件、N线排和PE线排;6控制箱内设备及箱内盘线应进行有效标注,标注内容依照设计文件进行命名。5.2.8系统线路敷设应单独穿金属管或沿金属槽盒布置;从接线盒、槽盒等处引到探测器的线路可穿金属管或可挠金属电气导管保护,可挠金属电气导管长度不宜大于1.2m。5.2.9所有线缆均应做好线标,导线长度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屏蔽线的屏蔽层应可靠接地。5.3系统调试5.3.1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智能照明系统的调试。调试前应具备调试必须的技术文件:1施工图等施工文件;42 2设备安装技术文件;3设备使用说明书等。5.3.2系统调试前应编制调试程序。调试工作应由项目责任人或具有相当于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并且按程序调试。5.3.3调试前的准备还应包括:1检查系统各设备应完整无缺损;2检查系统各设备安装位置应无误且固定可靠;3检查系统控制软件已安装完成,通信接口安装无误,以及各端口接线正确;4检查线缆的线材质量是否合格,线路敷设是否合规;5检查系统的供电情况是否正常。5.3.4建筑智能照明系统调试时应使用配套的设置软件,对系统进行以下内容设置:1设置总线网关的网络通信地址及通信端口号;2对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内所有受控的照明回路进行回路编号及名称的设置;3依据系统操作功能需求表的文件说明,对智能控制面板、逻辑模块、感应探测器等操作设备的功能进行设置;4依据系统操作功能需求表的文件说明设置情景控制功能;5.3.5建筑智能照明系统设备参数设置完成后,各通信系统与中控主机之间应能相互通信。5.3.6中控主机功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机的控制软件上应设定智能照明系统的组成架构;2应设定系统设备工作状态的可视化界面,时实显示设备的工作状态,并标示出设备的名称及位置信息;3可添加情景控制功能及定时控制功能;5设置照明设备及控制设备故障警示功能;6设定管理员、操作员及技术员的操作权限;5.3.7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在调试过程中应做好调试记录,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记录所有智能控制器及其所控照明回路的编号、名称、额度电流等参数,以及5.3.4条的设置调试内容。5.3.8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在调试结束后,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填写系统调试报告表。42 1验收6.1一般规定6.1.1智能照明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6.1.2工程在系统试运行一个月后,竣工验收前应对设备安装、施工质量和系统功能、性能、安全性和电磁兼容性等项目进行的检验。系统检验验收项目应覆盖工程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6.1.3验收中检验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必须经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合格,性能应稳定、可靠。6.1.4系统检验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1受检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主要技术文件、资料。技术文件应包括:工程合同、正式设计文件、系统配置框图、设计变更文件、更改审核单、工程合同设备清单、变更设备清单、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主要设备的检验报告或认证证书等;2检验机构在实施工程检验前应依据本规范和以上工程技术文件,制定检验实施细则;3实施检验,编制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进行评述(判);6.1.5对定量检验的项目,在同一条件下每个点必须进行3次以上读值。检验中有不合格项时,允许改正后进行复测。复测时抽样数量应加倍,复测仍不合格则判该项不合格。6.1.6系统的隐蔽工程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6.1.7系统交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技术文件:1建筑智能照明系统验收申请报告;2施工设计图纸、设计变更文件、竣工图和操作功能需求文件;3设备清单;4设备厂商提供的产品说明书、检测报告、合格证及安装技术文件,属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应有认证证书;5系统功能说明文件、操作说明文件及培训手册;6施工现场安装和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记录;7系统调试记录表和系统调试报告表;8相关检验记录和报告。42 6.2质量验收6.2.1系统设备配置及安装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查建筑智能照明系统设备的数量、型号、生产厂家、安装位置,应与工程合同、设计文件、设备清单相符合,设备清单及安装位置变更后应有更改审核单;2检查建筑智能照明系统的中央控制器、智能配电箱、网络交换机、触摸面板等设备的安装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5.2章的规定;6.2.2系统的管线敷设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查系统所用线缆、光缆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工程合同、设计文件、设计材料清单的要求,材料清单或设计变更时,应有更改审核单;2检查管线敷设的施工记录或监理报告以及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结果应符合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的规定;3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内所有回路、通信及电源线缆应具有相应的标签,且标签数据真实、清晰及完整;6.2.3系统的功能检验应满足下列规定:1智能控制面板的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系统操作功能需求文件;2智能控制面板应具有功能标识及电源指示和操作提示;3智能控制器应具有手动操作及状态指示和通信指示;4智能控制器应具有停电状态记忆、来电后恢复记忆状态;5通信线路应具有过载、短路及干扰等保护;6人体移动传感器设备在环境亮度阈值外,探测范围内有人员时应即时开启相应灯光,在人员离开后灯光自动熄灭;7照度传感器设备应能实时获取现场环境亮度数据,当数据达到设定范围值时应能开启指定灯光,而当数据超出设定范围值时应能关闭指定灯光;8中控主机应能与智能配电箱实现实时通信,并可获取系统各区域照明回路状态信息;9中控主机界面应实现可视化操作,界面可显示系统区域结构树状图及系统区域内各回路状态;10中控主机应实现场景控制,场景可按功能需求进行添加,并可自定义场景名称;11中控主机还应实现定时控制、状态记录、操作记录及能耗统计;42 6.2.4系统电源的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备用电源容量等应符合本规范第3.3节及设计文件的要求。6.2.5给系统供电的主用和备用电源转换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备用电源的系统,应检查当主电源断电时,能否自动转换为备用电源供电,主电源恢复时,应能自动转换为主电源供电,在电源转换过程中,系统应能正常工作;2对于双路供电的系统,主备电源应能自动切换;3对于配置UPS电源装置的供电系统,主备电源应能自动切换;6.2.6电源电压适应范围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当主电源电压在额定值的85%~110%范围内变化时,不调整系统(或设备),应仍能正常工作。6.2.7备用电源容量应符合系统设计的连续运行要求。6.2.8系统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填写相关验收表,当记录表中验收评定结果全部为合格时判定系统验收合格。6.2.9系统验收合格并向使用单位移交时,应归档移交本规范6.1.7条所规定的全部技术资料和相应验收资料。42 1运行、维护和管理7.0.1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应能按照设计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运行。7.0.2使用单位应制定建筑智能照明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配备经过相关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并如实填写系统运维记录。7.0.3系统应按设计要求保持平日、庆典、节日、接待等各种照明控制模式下的相应照明效果。7.0.4每年二季度初,应做好雨季前的检查和检修工作;三季度初,应做好雷雨季度中的检查。7.0.5每日应检查智能控制面板及智能中控屏设备的操作界面的完整性和运行状态巡视。7.0.6应确保照明配电盘(箱)的操作巡视通道不应堵塞。每周应至少对照明配电盘(箱)的以下内容进行一次检查:1导电部分的各接点处是否有过热或弧光灼伤现象;2检查箱内发热设备或元件是否有因过热出现外壳变形的现象;3各种仪表及指示灯是否完整,指示是否正确;4箱门是否破损,户外照明箱有无漏雨进水现象;5铁制照明箱的外皮及箱门是否可靠接地;7.0.7照明设施运行应进行定期巡视,具体巡视周期如下:1对于用电容量较大的且以照明用电为主的单位,例如商场、饭店、办公大楼等场所,应设置一天一次的巡视周期,在营业或办公时间内的应进行时实状态监控;2对一般的照明装置,应每月巡视一次,对重要场所还应增加夜间巡视,暴风雨、冰雹、大风后对室外照明及控制设备还应进行特殊巡视和检查工作;3对特殊用电的场所的检查周期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7.0.8每季度至少应对系统进行一次功能检查,并打印整理系统的运行维护报告。7.0.9做好备品、备件的使用登记,确保备品、备件使用的技术参数符合系统设计要求。7.0.10对维护人员无法处理的复杂状况或产生较大影响时应及时与建筑智能照明系统的承建方进行联系,及时获取技术支持。42 7.0.11建筑智能照明系统承建方或厂方应向工程建设方提供专属的服务电话,及时提供所需技术服务支持,在服务电话变更前三天内应主动向建设方提供新的联系方式。42 附录A建筑智能照明系统调试记录表A.0.1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调试时应按照表A.0.1填写调试记录。表A.0.1建筑智能照明系统调试记录表年月日设备名称编号安装位置回路功率值运行情况异常情况调试单位:调试人员签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42 附录B建筑智能照明系统调试报告表B.0.1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调试结束后,应按表B.0.1填写调试报告表。表B.0.1建筑智能照明系统调试报告表编号:年月日工程名称工程地址使用单位联系人电话调试单位联系人电话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主要设备设备名称型号编号数量出产日期生产厂家备注施工有无遗留问题施工单位联系人电话调试情况调试人员(签字)使用单位人员(签字)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42 附录C建筑智能照明系统验收记录表C.0.1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验收时应按照表C.0.1填写文件资料验收表。表C.0.1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文件资料验收表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建名称:文件资料验收记录表编号项目名称验收情况验收评定结果1主管部门审批文件2竣工图(含电子版)3施工图及设计变更文件4监控系统内部通讯协议(含电子版)5材料设备的说明书6材料设备的合格证7检测报告8材料设备清单9安装记录10检验记录11验收记录12监理报告13工程竣工实测报告42 14工程要求的其他资料结论:验收人员会签:C.0.2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验收时应按照表C.0.2填写系统性能分项验收表。表C.0.2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系统性能分项验收表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建名称:系统性能分项验收记录表编号项目名称验收内容记录验收评定结果1工程电气性能检测2综合布线管理系统3平台管理软件4硬件设备图5楼层设备分布图6子系统系统配置42 7硬件设施工作状态8其他设计文件及招投标文件要求的性能验收9101112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42 本规范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可”;反面词采用“不可”;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42 引用标准名录1《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4《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5《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6《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42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engineeringofbuildingintelligentlightingsystem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13--20xx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xxxxx-20xx条文说明42 制定说明 《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技术规范》DBJ/T13-xxx-20xx经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xx年xx月xx日以闽建科[20xx]xx号文批准发布,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xx年xx月xx日以建标标备[20xx]xxx号文批准备案。本规范是为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规范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在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和管理等各环节的应用,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下,按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科学技术项目计划的通知》(闽建科【2012】23号)文件计划,编制了本规范。本规范经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参考全国不同地区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应用的实践经验,结合本省实际应用情况,对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在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和管理等的全过程作出了规定,确保工程质量要求。为了便于广大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程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42 目次1总则312术语323一般规定344系统设计354.1系统架构354.2技术要求374.3控制要求374.4供电设计384.5设计深度要求385施工及调试405.1施工准备405.2施工安装405.3系统调试406验收416.1一般规定416.2质量验收417运行、维护和管理4242 1总则1.0.1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随着近几年智能控制、通信技术的发展,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在建筑照明工程中已得到逐步推广应用,并具备一定规模,但因没有统一的技术规范,系统在工程中的应用情况良莠不齐。为使设计人员能规范地进行设计和系统配置,同时为系统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和运维管理提供指导性和约束性规定,制定一个操作性强的地方标准。本规范所指智能照明系统是有别于有些BAS系统把空调、水泵、照明等设备都包含在一个综合系统进行控制的照明控制,尽管这种控制系统可对照明灯实现定时开关,对各个区域进行调控,但这种控制方式有它的局限性,它的控制器模块性能、功能都比较简单,输出功率小、回路少,公共灯路以开关控制为主,即使有调光其调光功能和技术上都很简单,照明灯调光后的场景效果不如专业的照明控制系统优良,而且这种综合控制的系统往往以中央监控为主,缺乏现场调控手段,这会对操作使用带来许多不便之处,另外一个问题是所有系统的信息都在一条单一控制总线上传输,造成各控制器之间的干扰,影响整个系统的稳定性。1.0.3照明控制应根据建筑物的特点、使用功能和服务对象特点,进行合理设计;同时应考虑以后系统规模扩展,以及与其他智能化控制系统的联动,所以,系统的配置应具有可扩展性、开放性和灵活性。1.0.4智能照明系统的产品必须满足相关功能要求、性能要求、检测要求等产品标准。1.0.5建筑智能照明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维管理等,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等相关现行国家和福建省标准的规定。42 1术语2.0.1智能照明系统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讯技术、信息处理技术、传感技术及节能型电器控制等技术组成的分布式无线或有线控制系统,通过预设程序的运行,根据某一区域的功能、每天不同的时间、室外光亮度或该区域的用途来自动控制照明。通过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可实现灯光开关控制、亮度强弱调节、定时控制、场景控制、窗帘控制及电器控制等功能,并达到安全、节能、舒适、高效的特点。并具有如下意义:节能:借助各种不同的‘智能设置"控制方式和控制元件,对不同时间不同环境的光照度进行精确设置和管理来实现最大的节能效果。延长灯具寿命:无论是热辐射光源,还是气体放电光源,电网电压的波动是光源损坏的一个主要原因。智能照明系统可以有效抑制电网电压的波动,通过系统对电压的限定和轭流滤波等功能,避免过电压和欠电压对灯具的损害。另外,智能照明系统还可以利用软启动和软关断技术,避免冲击电流对光源的损害。改善照明质量:智能照明系统以调光模块控制面板代替传统的平开关控制灯具,可以整体的控制各房间内照度值,提高照度均匀性。同时,智能照明系统也可以避免频闪效应。实现多种照明效果:智能照明系统易于实现多种照明场景控制方案,按不同时间、不同用途、不同效果采用相应的预设置场景进行控制,可以达到丰富的艺术效果。管理维护方便: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对照明的控制是以模块式的自动控制为主,手动控制为辅,照明预置场景的设置和更换十分方便,加上灯具寿命的大大提高,使照明管理和设备维护变得更加简单。2.0.2引自《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6术语。2.0.342 常见智能照明控制通信标准可分为以下两类,一类是智能家居协议中的灯光控制部分。典型协议有电力载波X-10,消费电子总线CEBus,Lonworks,欧洲安装总线EIB,家庭总线系统HBS等。另一类是专门设计的实用性很强的调光系统,如数字化可寻址调光接口DALI、DMX-512协议、ACN协议、ART-net、AnBus、C-Bus系统、Dynet协议等。以上几种协议在照明控制领域都有自己的特色,如DMX-512常用于户外或舞台的灯光表演,ACN协议和ART-net在娱乐调光领域运用较广,EIB是一个在欧洲占据主导地位的楼宇自动化标准,HBS系统适用于别墅型场所,AnBus可广泛应用于各民用或工业建筑的灯光照明和电器设备的控制,DALI协议可对单个灯具独立寻址,并通过调整可调光电子整流器进行精确控制,CEBus多用于铁路站场的智能化照明系统。无线照明控制系统中,常见为GPRS或ZigBee协议,以及两者结合的控制系统。目前常见智能照明系统是一个总线型式或局域网型式的智能控制系统。所有的单元器件均内置微处理器和存储单元,并由信号总线连接成网络,每个单元均可分配唯一的单元地址。总线系统可独立运行、可编程设置、可拓展,各功能部件之间通过总线进行信号双向传输,其中总线是由两芯双绞线组成的传输网络,同时支持电源供给与信号传输。2.0.4也称照明控制器或智能照明控制器,通常分有调光控制器或称调光模块、开关控制器或开关模块。智能控制器主要用于对照明回路的通断控制,可实现开关、调光、调色、情景控制等功能,设备通常安装于就近智能配电箱内,方便系统调试及维护管理。2.0.5智能控制面板应支持拓扑结构布线,采用智能控制面板可提高系统的可靠性,节省安装和维护成本,容易实现系统的改造和升级。2.0.6场景需由各照明回路不同的亮暗搭配来组成某种灯光效果。使用者可以通过选择(智能)控制面板上不同的按键或通过程序指令来切换不同的场景。2.0.10智能中控屏一般可直接预览视,简易快速地进行全程操控。通常为彩色LCD触摸屏,有移动式、墙面板固定式、桌面式远程或本地控制等。42 1一般规定3.0.1~3.0.4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是要有效地对照明系统进行合理控制,加强系统对各类不同需求的适用能力,提升建筑物的整体形象,有效节约照明系统能耗,大幅度降低照明系统的运行维护成本。系统考虑与其他相关信息系统的集成,是实现数据信息共享,达到联动控制目的。例如:与BA系统、监控报警系统集成,当发生紧急情况后可由报警系统强制开启对应照明各回路。3.0.5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4.9.2条规定:“当确认火灾后,由发生火灾的报警区域开始,顺序启动全楼疏散通道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系统全部投入应急状态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5s”。42 1系统设计4.1系统架构4.1.1一个智能照明系统的基本组成有系统单元(包括系统电源、系统时钟、通信网络)、输入单元(包括面板开关、触摸屏、照度传感器、人体移动传感器等)和输出单元(包括智能控制器等)。独立或单独组团的建筑或建筑群宜设置一个智能照明系统监控中心,它一般应配备中央控制主机、中控屏等设备,并安装集中监控软件。建筑智能照明系统的配置可根据系统的大小和实际情况进行增减。建筑智能照明控制系统拓扑图如图1所示。系统时钟系统电源系中央控制主机统远程控制TCP/IPinternet单元网关智能配电箱智能中控屏总线电源BUS总线智能控制器智能配电箱智能控制器智能控制器BUS总线网关智能配电箱智能控制面板智能中控屏定时模块总线电源各类传感器智能控制器…输入单元输出单元图1智能照明控制系统拓扑图42 4.1.3~4.1.4智能照明系统终端控制设备的控制策略宜按表1操作。表1终端控制设备的控制策略表控制方式控制设备控制策略应用领域举例系统自动控制人体感应开关/人体移动传感器通过感应人体红外或微波探测等,可定义控制系统内一路或多路的灯光,在探测范围内感应到人体移动即开启响应的灯光,在人离开之后的一段时间关灯,该时间可设,设置范围一般为:30秒~5分钟。卫生间、门厅、走廊、楼梯、办公室、储藏室、仓库等。亮度感应开关/照度传感器亮度感应开关主要对于天然采光利用和照明灯光控制相辅,如果从窗户或在户外得到充足的自然光,则关闭灯具或者调亮暗度。一般用于建筑内办公室照明的控制,或发送信号开闭电动窗帘或遮阳电动卷帘。定时开关模块以天、周、年为周期的定时设定功能来编制记忆场景,可设置周末、节假日时的特殊场景,并支持传感器接入。商店、办公室、工厂等建筑照明、景观照明、广场照明。智能/触摸控制面板电脑控制软件,支持编程功能,及带有周期性定时控制,包括终端监控软件,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以及系统的需要另外可配调试软件、编程软件、演示软件、能源分析软件等软件。用于大中型建筑的集中控制,定时控制。本地控制数字/触摸控制面板定义控制系统内的任何一路或多路照明回路的调光或开关,也可作灯光/电器的组合情景控制。所有的建筑内部空间。中控终端液晶触摸屏终端,可定义控制系统内的任何一路或多路照明回路的调光或开关,也可作灯光、电器、窗帘以及场景的控制。一般用于大中型建筑,终端可置于值班室来集中控制。兼容接口模块与其他系统兼容,如楼宇对讲、安防系统之间的对接,实现利用对方终端来联动控制智能照明系统。多见于居住建筑内部空间,可减少智能照明数字/接触控制面板的数量,又能实现一种场景多个系统联动的功能。遥控控制网关控制模块如用来实现Android/IOS等操作系统的智能系统控制的终端对智能照明系统的控制,利用其配套软件进入局域网络或者远程公域网络,进行在线编程、远程管理和功能升级等功能。会议室、会所、零售店、私人办公室、居住建筑的内部空间,可配合多种控制策略,如本地手动控制、定时控制、在不同情况下的选择。短信远程模块通过设定控制设备的地址码,收发的指令,对系统接入的电器或灯光进行远程短信控制,不限制SIM卡,能够反馈控制设备运行状态。居住建筑的内部空间42 4.2技术要求4.2.1检测所有照明输出回路实时电流值并可真实记录灯具的运行时间,包括操作各照明回路或场景、区域的开和关。火灾时能接受消防控制信号,响应控制信号的要求,启动相应的应急照明系统。通过设置不同权限级别,可保证软件操作的安全性。4.2.3系统时钟用于提供一定时间内(周、月、年)内各种复杂的照明控制事件和任务的动作定时。若使用时钟管理器,它可通过按键设置,改变各种控制参数。4.2.6智能照明系统应预设不同的场景控制,在不同控制状态下都应有完整的应有效果。4.2.9~4.2.10智能控制器一般的控制回路有4路、8路、12路及16路,各回路均可实现手动开关操作,便于线路检修;具体控制效果可依据设计需要进行选配开关型、调光型或调色型等等。智能控制器能根据不同负载设定相应的顺序进行延时开关照明回路,以防止灯具同时启动时的大电流冲击。为保证调光控制的使用安全性,调光型灯具必须配置电子整流器来稳定输入功率和输出光通量,稳定性能,调光型智能控制器(调光模块)应有启动保护功能,即采用软启动方式,以防止高启动电流或热冲击引起灯具损坏。典型的白炽灯和荧光灯调光模块控制电路图如下图:4.3控制要求4.3.1~4.3.242 采用智能照明系统,应有集中控制,以便由工作人员专管或兼管,采用手动或自动方式开关灯。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并按需要采取调光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有利于节能。分组控制的目的,是为了将同一场所中天然采光充足或不充足的区域分别开关。4.3.3通过总开关保证旅客离开客房后能自动切断电源,以满足节电的需要。4.3.4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规定。4.3.5每个灯开关控制的灯数宜少一些,有利于节能,也便于运行维护。4.3.6灯具分组控制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同时要方便使用和有利于节能。4.3.7对于部分中小型高档次建筑和智能建筑或其中某些场所,有条件时,可采用关闭部分灯具、调光或其他自控措施,以节约电能。对于天然采光良好的场所,在临近采光窗的照明支路上设置光感器件等实现自动开关或调光;对于办公室的工作区域,公共建筑的楼梯间、走道等场所,在照明支路或灯具上设置人体感应器件等实现自动开关或调光;在地下车库照明支路装设控制装置及在灯具上装设感应装置,可按使用需求分区域、分时段自动调节照度;对于门厅、大堂、电梯厅等场所,在照明支路装设控制装置降低深夜时段的照度等。4.4供电设计4.4.1考虑控制中心暂时停电,为维持控制中心的控制作用,控制中心和系统重要设备应配备相应的备用电源装置。电源容量以按控制中心和系统重要设备的容量总和考虑。智能控制面板、探测器等通常由总线系统中的总线电源进行集中供电。4.5设计深度要求4.5.1为确保建筑智能照明系统的设计能满足用户功能需求,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提出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设计应结合建筑电气专业设计或照明专项设计同步进行。根据需要可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程序分为三个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4.5.2~4.5.4条文明确了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设计,可根据需要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同时,相应规定了各阶段的深度要求。1.方案设计说明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性质、功能、环境条件和近、远期用户功能需求,结合照明设计方案,提出相应智能控制方案;可提出多方案选择;应确定系统造价。42 2.初步设计应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和系统概算。3.施工图设计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是工程施工、调试的必备技术文件。42 1施工及调试5.1施工准备5.1.1本条规定了施工前施工单位或人员应做好的相关技术准备要求。安装或调试人员应事先了解和确认工程技术要求,编制相应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5.1.2本条强调施工安装的产品技术性能、功能、通信接口要求等应与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一致。5.2施工安装本节规定了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各主要设备安装、系统布线及系统控制软件等的具体施工安装要求。本节不包括照明系统中除智能照明控制系统设备以外的其他照明设施的施工,其他照明设施、装置的施工安装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的规定。5.3系统调试5.3.1经验表明,建筑照明智能控制系统由于文件资料不全,给系统安装、调试和系统正常运行带来许多麻烦和困难。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了建筑照明智能控制系统调试开通前必须具备的文件资料。5.3.2建筑照明智能控制系统的调试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此,本条规定系统调试必须由项目责任人或相当于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并而应有调试大纲。5.3.3为保证系统能顺利调试并开通,本条规定了系统调试前应做好系统施工安装的检查工作。5.3.4~5.3.6规定系统调试应达到的系统运行要求。5.3.7系统调试时应按要求填写《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调试记录表》(附录B)。此外,照明各回路通电试验前线缆应进行绝缘电阻测试,测试结果应符合规范的规定;照明系统通电试运行,运行时间应为8h,运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的要求。42 1验收6.1一般规定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竣工后,工程应进行验收。本节明确了工程验收的程序和要求,规定了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交的系统验收资料。6.2质量验收本节明确了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应达到的技术要求,同时,系统验收时应按要求填写《建筑智能照明系统工程验收记录表》(附录C)。42 1运行、维护和管理7.0.2为了建筑智能照明系统真正达到设计的功能要求,实现节能目标,改善照明质量,体现丰富的照明效果,使用单位应具备完善的操作规程和经过专业培训的运行维护人员,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如实记录,有助于不断改进和完善系统的功能。7.0.3~7.0.8每间隔一定的周期应做好巡视、检查工作,以确保系统及每个设备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7.0.11~7.0.12建筑智能照明系统的维护管理是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为确保系统故障时能及时得到解决,有时还需系统承建方的技术支持。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