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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出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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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T××××—2008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2008-03-15实施2008-02-15发布汽车客运站出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Technicalcriterionforcommercialmotor-vehiclesafetyroutineinspectionofpassengerstationDB36/T534—2008DB36江西省地方标准ICS备案号:22412-20081 DB36/T534—2008前言本标准由江西省交通厅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赣军、龚俊吉、江兴智、刘晓玫。I DB36/T534—2008汽车客运站出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客运站出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的机构、对象、内容、要求及相应的设施、设备、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条件。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客运站出站车辆的安全例行检查,是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汽车客运站站级核定的依据之一。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 术语和定义3.1 汽车客运站出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机构commercialmotor-vehiclessafetyroutineinspectioninstitutionofpassengerstation指汽车客运站设置的对进入汽车客运站承担客运作业的车辆出站前进行安全检查的机构。3.2 出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commercialmotor-vehiclesafetyroutineinspection指汽车客运站出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机构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在不拆卸客运车辆零部件的情况下,主要凭感官或使用简单的检查工具,对影响行车安全的车辆可视部件的技术状况所实施的检查。出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是在驾驶员实施车辆日常维护基础上进行的监督检查。4 汽车客运站出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机构具备条件4.1 设施条件4.1.1 有与检查作业相适应的作业场所。设有防雨防晒设施,有良好的采光、照明和通风条件。4.1.2 作业场所的进出口净高度应不小于4.5m。进出口及通道地面平整,地面附着系数不小于0.7,纵向坡度应小于1%。4.1.3 作业处有明显标志。4.1.4 配备36V低压电源。4.1.5 有与承检车辆相适应的安全检查地沟和其它设施。安全检查地沟长度应当大于或等于承检车辆最大长度的1.1倍,宽度为0.70m~0.75m,深度为1.40m~1.50m。4.2 设备条件4.2.1 移动工作灯和照明手电筒。4.2.2 轮胎气压表和轮胎花纹深度尺。4.2.3 卷尺(20m和5m各一把)、钢直尺(50cm)。4.2.4 手锤、扳手、撬棍等手工工具。3 DB36/T534—20081.1 人员条件1.1.1 汽车客运站出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机构应配备专职的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检查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具备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件。1.1.2 二级以上(含二级)汽车客运站出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机构应有不少于3名的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三级以下(含三级)汽车客运站出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机构应有不少于2名的专职安全检查人员。1.1.3 汽车客运站出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机构的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同时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工以上(含中级工)证书。1.1.4 安全检查人员应具有汽车维修中级工以上(含中级工)证书。1.2 质量管理1.2.1 必须建立健全出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工作流程应清晰、明确。1.2.2 应将安全检查人员的相关资料(照片、技术等级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业资格证件复印件)在作业点上墙公示。1.2.3 应具备相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出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评价符合标准和规范。1.2.4 应对经检查合格的车辆发放安全例行检查合格证。1.2.5 应建立健全出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档案,相关记录应保存6个月备查。1.2.6 应定期向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1.2.7 检查质量贯彻“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1.3 安全生产1.3.1 客车在进行安全例行检查时,不准载客驶入安全例行检查场所。1.3.2 安全检查人员应配备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1.3.3 厂房等设施应按GB50016建设,严格执行消防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管理规定,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其摆放应符合要求。2 作业内容与技术要求2.1 整车与车身2.1.1 车辆内外整洁,标志清楚(车牌号、企业标识);门窗完好、开启自如、锁止可靠。2.1.2 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不允许大于40mm。2.1.3 刮水器应能正常工作,刮刷面积应确保具有良好的前方视野。刮水器关闭时,刮片应能自动返回至初始位置。2.1.4 后视镜、下视镜齐全,牢固有效。后视镜应保证看清车身左右外侧,50m以内的交通情况。前下视镜应能看清风档玻璃前下方长1.5m、宽3m范围内的情况。2.1.5 车身地板应密合,座椅与扶手应安装牢固可靠,无增设座椅。2.1.6 驾驶区内不允许有防碍驾驶员前方视野和侧方视野的张贴物。2.2 转向系2.2.1 转向装置各部件连接完好,紧固螺栓、螺母及开口销齐全有效,无漏油现象,转向轮不允许有与其他部件干涉的迹象。2.2.2 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应符合技术要求。2.2.3 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直拉杆无裂纹和明显变形,并且球销不应松旷。横直拉杆不得焊接。2.3 制动系2.3.1 气压制动阀、制动气室工作正常、无漏气,制动臂及凸轮轴转动灵活。2.3.2 液压制动总泵、分泵无漏油,真空增压(助力)器装置牢靠,支架无裂纹和明显变形。2.3.3 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该车有关技术条件。2.3.4 储气筒或真空罐无漏气,支架固定牢靠、无裂纹和明显变形;制动管路连接良好、固定牢靠,无漏气或漏油;制动软管无老化、开裂和被压扁现象,不得与其他部件碰擦。3 DB36/T534—20081.1.1 各操纵连接部件工作可靠,锁销齐全、完好、牢靠。制动系统的各种杆件不允许与其它部件在相对位移中发生干涉、摩擦,以防杆件变形、损坏。1.1.2 驻车制动装置齐全有效。1.2 传动系1.2.1 离合器应结合平稳,分离彻底。1.2.2 传动轴无裂纹和明显变形,花键套、中间轴承和万向节无松旷现象;各连接部位完好,螺栓齐全、紧固可靠。传动轴防尘罩不得有损坏,卡箍可靠。1.3 车架、悬架和车桥1.3.1 车架无明显变形和裂纹,铆钉或螺栓无松动。1.3.2 钢板弹簧不得有断片、裂纹和明显移位现象,弹簧销与衬套配合无松旷,钢板弹簧支架、吊耳无松动、裂纹和明显变形,U型螺栓安装方向正确、紧固可靠、无拼焊;钢板弹簧卡箍齐全有效,其紧固螺母应靠近轮胎方向;气囊装置或螺旋弹簧牢靠、无损伤。1.3.3 气囊不允许有裂纹、损坏。1.3.4 减振器齐全有效、无漏油。1.3.5 悬架与车桥之间的各种杆件无明显变形,各接头和衬套无松旷或移位。1.3.6 前、后桥不得有裂纹和明显变形、移位。1.4 车轮1.4.1 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不得小于3.2mm,其余轮胎的胎冠花纹深度不得小于1.6mm。1.4.2 轮胎胎面不得因局部磨损而显露出轮胎帘布层。1.4.3 轮胎胎面和胎壁上不得有长度超过25mm或深度足以显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1.4.4 同一轴上轮胎型号和花纹应相同,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胎。1.4.5 轮胎气压应符合规定。1.4.6 轮辋无裂纹和明显变形,轮胎螺母和半轴螺母应完整、齐全。1.5 电气部分1.5.1 前照灯、前后位(置)灯、转向灯、防雾灯、制动灯、倒车灯、示廓灯和危险警告闪光灯等齐全有效。1.5.2 电气导线布置整齐、固定牢靠,导线金属体无裸露。1.6 安全设施1.6.1 配备有三角木。1.6.2 安全窗和安全门处有醒目的红色标注和操作方法。安全锤配置齐全,放置正确。1.6.3 灭火器有效,在车上应安装牢靠并便于取用。1.6.4 配有临时停车警示标志牌。1.6.5 安全带齐全有效。1.7 其它部分1.7.1 发动机排气管与相关部件连接牢靠,无漏气现象。1.7.2 油箱及支架安装可靠、无裂纹和明显变形,油箱、管路等供油系统无漏油。──────────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