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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村镇防灾规划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VillagesandSmallTownsPlanningonHazardousPrevention(征求意见稿)(本稿完成日期:2007/07/1)××××-××-××发布××××-××-××实施×××××××××发布
前 言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2004]建标第67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所会同有关的规划、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编制而成。编制过程中,开展了专题研究和试点研究,调查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大地震的经验教训,总结了我国二十多年来村镇防灾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经验和教训,充分反映了当前村镇防灾规划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采纳了村镇综合防灾的新科研成果,考虑了我国的经济条件和工程实践,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规划、设计、勘察、科研、教学单位及防灾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经审查定稿。本标准共有11章1个附录,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灾害综合防御;5、火灾防御;6、洪灾防御;7、震灾防御;8、风灾防御;9、地质灾害防御;10、雪灾防御;11、冻融灾害防御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的具体解释由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所(北京城市与工程安全减灾中心)负责。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规划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100号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所国家标准《村镇防灾规划编制规范》管理组(邮编:100022,E-mail:ieebjut@gmail.com)。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所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工程抗震研究所、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防火所、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河北省地震工程研究中心、辽宁省建设厅村镇处、河北工业大学、唐山市规划局、佳木斯大学、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主要起草人:霍达,马东辉,(以下按姓氏笔划排序)王志忠,任世英,李引擎,毕兴锁,苏幼坡,苏经宇,陈金华,周锡元,姜永清,贾抒,葛学礼,董宏英,蒋溥,窦远明,滕海文。35
目次1总则32术语33基本要求和分类64灾害综合防御105火灾防御146洪灾防御187震灾防御228风灾防御259地质灾害防御2710雪灾防御3011冻融灾害防御31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3235
1、总则1.0.1为规范村镇防灾规划,提高村镇的综合防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村镇灾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集镇、村庄的火灾、洪灾、震灾、风灾、地质灾害、雪灾和冻融灾害等灾种的防灾规划。1.0.3村镇防灾规划的编制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以人为本,平灾结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规划。1.0.4村镇防灾规划应纳入村镇规划,同步编制和实施,并应符合上一级防灾规划的统一布署和要求。其规划范围和适用期限应与村镇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对一些特殊措施,应明确实施方式。1.0.5城市规划区内村镇防灾工程设施应按所在地的城市规划统筹规划。村镇密集区的防灾工程设施应按其区域联建共享的原则统筹规划。1.0.6村镇防灾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其它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自然灾害naturedisaster指能造成村镇各类承灾体损坏的地震、地质灾害、大气圈灾害(雨洪、台风、暴风雪、冻融等)、洪涝灾害、火灾等灾害。2.0.2村镇townandvillage村镇是镇、集镇和村庄的总称。按其在县域城镇体系、镇(乡)域村镇体系规划中的地位和职能分为中心镇、一般镇、中心村、基层村四个层次。镇区和村庄的规模分级按《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以规划期末的常住人口数量按表2.0.2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表2.0.2村镇规划规模分级(人)规划人口规模分级镇区村庄特大型>50000>5000大型30000~500001000~5000中型10000~30000200~1000小型<10000<2002.0.3规划工作区workingdistrictforplanning进行村镇防灾规划时根据不同区域的重要性和灾害规模效应以及相应评价和规划要求对村镇规划区所划分的不同级别的研究区域。2.0.4自然灾害设防区naturedisasterfortificationdistrict35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所确定的需要进行抗灾设防的地区。2.0.5抗灾能力评价hazardousresistantperformanceassessmentorestimation在给定的灾害危险条件下,对给定区域、给定用地或给定工程与设施针对是否需要加强防灾安全、是否符合防灾要求、灾害影响等方面所进行的单方面或综合性评价或估计。2.0.6群体防灾性能评价hazardousresistantcapacityassessmentorestimationforgroupofstructures根据统计学原理,选择典型剖析、抽样预测等方法对给定区域的建筑或工程设施群体进行整体防灾性能评价。2.0.7单体防灾性能评价hazardousresistantcapacityassessmentorestimationforindividiualstructure对给定建筑或工程设施结构逐个进行防灾性能评价。2.0.8基础设施infrastructures本标准所指基础设施,是指维持村镇或区域生存的功能系统和对国计民生和村镇防灾有重大影响的供电、供水、供气、交通及对抗灾救灾起重要作用的指挥、通信、医疗、消防、物资供应与保障等基础性工程设施系统。2.0.9避灾疏散场所hazardousshelterforevacuation用作灾时受灾人员疏散的场地和建筑。可划分为以下类型:1.紧急避灾疏散场所:供避灾疏散人员临时或就近避灾疏散的场所,也是避灾疏散人员集合并转移到固定避灾疏散场所的过渡性场所;2.固定避灾疏散场所:供避灾疏散人员较长时间避灾和进行集中性救援的场所。通常可选择面积较大、人员容置较多的公园、广场、体育场地/馆、大型人防工程、停车场、空地、绿化隔离带以及抗灾能力强的公共设施、防灾据点等;3.中心避灾疏散场所:规模较大、功能较全、起避难中心作用的固定避灾疏散场所。场所内一般设抢险救灾部队营地、医疗抢救中心和重伤员转运中心等。2.0.10防灾据点disasterspreventionstronghold采用较高抗灾设防要求、有避灾功能、可有效保证内部人员防灾35
安全的建筑。2.0.11防灾公园disasterspreventionpark防灾公园是指城市中满足避灾疏散要求的、可有效保证疏散人员安全的公园。2.0.12专题防灾研究specialtaskresearchonhazardousresistance针对村镇防灾规划需要,对村镇建设与发展中的特定防灾问题进行的专门评价研究。2.0.13次生灾害secondaryinduceddisasters自然灾害造成工程结构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连锁性灾害。常见的有次生火灾、爆炸,洪水,有毒有害物质溢出或泄漏,传染病,地质灾害(如泥石流、滑坡等)等对村镇正常功能的破坏。2.0.14耐火极限Fireresistancerating对任一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按规定的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相应标准规定的失效条件时止的这段时间。2.0.15防火分区Firecompartment在建筑物内部采取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措施分隔,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2.0.16防火间距Fireseparationdistance建、构筑物着火后,防止其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构筑物,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2.0.17防洪区floodcontrolarea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洪泛区是指尚无工程设施保护的洪水泛滥所及的地区。蓄滞洪区是指包括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防洪保护区是指在防洪标准内受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在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划定,并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2.0.18防洪安全堤防floodcontrolsafetydike较坚固的防洪大堤,洪水时用于人员的避洪疏散、救援物资的临时集散地。2.0.19防洪围村埝(安全区)35
在人口集中、地势较高的村、镇,可采取四周修建圩堤以防御洪水。围村坡需要统一规划,并没在静水区内。圈围面积不宜过大而增加防守困难以及影响蓄滞洪水的能力。围村坡在迎流顶冲面要做好防浪防冲,埝内要做好排水工程。2.0.20防洪安全庄台floodcontrolsafetymesa用岩土垫起的不被洪水淹没的台地。一般适用在蓄滞洪机遇较多,淹没水深较浅的地区。庄台标准按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庄台填土量大的,应有计划地修建,逐年积垒。2.0.21避洪房屋buildingofdodgeflood依据国家标准《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造的房屋,该房屋的安全层以上的楼层可用于避洪。2.0.22避水台daisofdodgeflood用岩土堆砌的不被洪水淹没的土台,洪水来时供临时避洪或放置牲畜等用途。2.0.23避水杆架frameofdodgeflood在高干树木上搭设的用于临时避洪的架子。2.0.24防洪安全区floodcontrolsafetyarea由防洪堤围圈起来的区域,其内可设有村庄或集镇。2.0.25防洪安全超高floodcontrolsafetyexcess洪水设计淹没深度、风增减水高、波浪壅高三者之和与避洪安全堤防、安全庄台、避水台、避洪杆架等上表面相对于地表面高度的差值。2.0.26地震灾害earthquakedisaster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和社会功能的破坏。2.0.27地质灾害geologicdisasterorgeologichazard地质灾害是指在特殊的地质环境条件(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岩土特征和地表地下水等)下,由内动力或外动力的作用、或两者共同作用或人为因素而引起的灾害。在工程地质和岩土工程领域中,地质灾害属不良地质现象范畴。本规范仅涉及边坡失稳的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矿区和岩溶发育地区因地面下沉导致的塌陷和沉降等主要地质灾害。2.0.28地震地质灾害geologicdisasterorgeologichazardduetoearthquake35
地震引起的地质灾害,主要包括地震引起的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灾害;地震塌陷和沉降灾害;地震液化灾害;地震断层和地震地裂缝灾害等。2.0.29基本雪压referencesnowpressure雪荷载的基准压力,一般按当地空旷平坦地面上积雪自重的观测数据,经概率统计得出50年一遇最大值确定。2.0.30基本风压referencewindpressure风荷载的基准压力,一般按当地空旷平坦地面上10m高度处10min平均的风速观测数据,经概率统计得出50年一遇最大值确定的风速,再考虑相应的空气密度所确定的风压。3、基本要求和分类3.0.1村镇防灾规划应根据当地灾害危险性、可能发生灾害的影响情况及村镇防灾要求,确定火灾、洪灾、震灾、风灾、地质灾害、雪灾和冻融灾害等灾种的若干防灾规划工作内容,并符合下述要求:1.火灾、洪灾和按照本规范3.0.2条确定的灾害危险性为C和D类的灾种,村镇防灾规划时应作为重点内容编制防灾规划专篇,条件许可时并应纳入城乡综合防灾体系统一进行;2.属于A类和B类的灾种,可结合重点防灾内容进行综合防御,将有关灾害防御要求纳入村镇防灾规划中一并规定。3.0.2村镇的灾害危险性可划分为4类,应根据当地历史灾害和灾害预测进行确定。当实际资料缺乏时,可按表3.0.2规定进行分类。表3.0.2灾害危险性分类灾害危险性灾种划分依据ABCD地震地震基本加速度a(g)a<0.050.05≤a<0.150.15≤a<0.3a≥0.3风基本风压W0(KN/m2)W0<0.30.3≤W0<0.50.5≤W0<0.7W0≥0.7地质地质灾害分区一般区易发区、地质环境条件为中等和复杂程度危险区雪基本雪压S0(KN/m2)S0<0.30.45>S0≥0.30.6>S0≥0.45S0≥0.6冻融最冷月平均气温(ºC)>0ºC-5ºC~0ºC-5ºC~-10ºC<-10ºC注:本表未规定的灾害种类可参照确定。35
3.0.3按照本标准进行村镇防灾规划,应达到“在遭遇正常设防水准下的灾害时,村镇生命线系统和重要设施基本正常,村镇整体功能基本正常,重要工矿企业能很快恢复生产或运营,不发生严重次生灾害,保障居民生命安全”的基本防御目标。3.0.4村镇防灾的防御目标应根据村镇建设与发展要求和各种灾害影响确定,并不低于3.0.3条规定的基本防御目标,必要时还可区分近期与远期目标。对于村镇建设与发展特别重要的局部地区、特定行业或系统,可采用较高的防御要求。3.0.5村镇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坚持灾害综合防御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以主要灾害类型为主,综合考虑其他灾害影响,制定防灾要求和措施。3.0.6村镇防灾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防灾减灾现状分析和灾害影响环境综合评价及防灾性能评价;2.各项防灾规划目标、防灾标准;3.村镇用地防灾适宜性划分,村镇规划建设用地选择与相应的村镇建设防灾要求和对策;4.不同区域的防灾建设、基础设施配套等村镇防灾规划要求与技术指标;5.重要建筑、超限建筑,新建工程建设,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建设和改造,防洪、消防等防灾设施布局、选址、规模及改造,建筑密集区或高易损性区改造,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源,避灾疏散场所、避灾疏散中心及避灾通道的布局、建设与改造等防灾要求和措施;6.灾害应急、灾后自救互救与重建的对策与措施,防灾减灾应急指挥要求;7.规划的实施和保障。3.0.7村镇防灾规划时应确定对村镇其它规划及村镇建设活动具有强制性要求的内容。村镇防灾规划中的灾害防御设防标准、用地评价与选择、防灾措施应根据村镇的防御目标、灾害设防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确定,并作为规划的强制性要求。3.0.8村镇防灾规划按照村镇规模、重要性和防灾要求,分为两类编制模式;特大型和大型镇防灾规划可根据其遭受灾害的类别、城镇性质、作用地位及在不同规划区域的重要性、灾害规模效应及防灾要求,将规划区分为三种35
级别工作区,并符合下述规定:1.在进行防灾性能评价时,可不考虑村镇的非建设性用地。2.按照一类模式进行防灾规划时,对于火灾、洪灾和按照本规范3.0.2条确定的灾害危险性为D类的灾种,应针对一、二类工作区进行专项防灾规划。3.0.9村镇防灾规划编制模式应符合下述规定:1.以下类型镇应按一类模式进行火灾防御规划编制:1)位于大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紧邻其中心城区的郊区镇;2)大型及以上规模的镇;3)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2.位于地震烈度七度及以上地区的大型及以上镇,应按一类模式编制抗震防灾规划;3.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内、地质环境条件为中等和复杂程度或发生过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的大型及以上镇,应按一类模式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4.风灾和雪灾危险性D类地区的大型及以上镇,应按一类模式编制防风或防雪减灾规划;5.位于行洪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村镇应按照一类模式编制防洪规划;6.其他情形下,应按不低于二类模式进行防灾规划编制。3.0.10村镇规划工作区划分应满足表3.0.10的规定。表3.0.10规划工作区级别划分编制模式工作区级别一类模式二类模式一级省级及以上开发区,自然保护区和规划区内的自然遗产、历史文化遗产、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区的建成区、建设用地—二级—规划区的建成区、建设用地三级其它地区注:某种灾害危害性较小时,在进行该种灾害评价和规划编制时工作区级别可按降低一级进行。3.0.11村镇防灾规划一级工作区应根据本规范灾种防御要求采用定量结合定性方法进行评价,二级工作区根据本规范灾种防御要求可采用定性方法进行评价,三级工作区可综合定性评价。不同工作区的主要工作项目应不低于表3.0.1135
的要求。表3.0.11不同工作区的主要工作项目主要工作项目规划工作区类别序号项目名称一级二级三级1防灾减灾现状分析√√√2灾害影响环境综合评价√*√#3防灾性能评价√#×4各项防灾规划目标、防灾标准√*√√5村镇用地防灾适宜性划分√*#×6村镇建设用地选择与村镇建设防灾要求√√√7防灾建设、基础设施配套√*√√8重要建筑、超限建筑防灾性能评价及防灾要求√√√9新建工程建设防灾要求√√√10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建设和改造防灾要求√√√11建筑密集区或高易损性区改造√*#×12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源布局、建设和改造√*√√13避灾疏散场所及疏散通道的建设与改造√*√×14灾害应急、灾后自救互救与重建的对策与措施√√√15规划的实施和保障√√√注:表中的“√”表示应做的工作项目,“#”表示宜做的工作项目,“×”表示可不做的工作项目。*表示按照一类模式编制时宜开展专项防灾研究的工作内容。3.0.12进行村镇防灾规划时,应根据本规范规定的相关评价和规划要求,充分收集和利用村镇现有的、与村镇实际情况相符的、准确可靠的各类基础资料、规划成果和已有的专题研究成果。当现有资料不能满足本规范所规定的要求时,应补充进行现场勘察测试、调查及专题防灾研究。各村镇可根据规划编制模式和村镇灾害特点有所侧重和选择。3.0.13村镇防灾规划的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及说明。规划图件比例尺应满足村镇总体规划的要求。3.0.14村镇防灾规划在下述情形下应进行修编:1.村镇总体规划进行修编时;2.村镇灾害防御目标或标准发生重大变化时;3.由于村镇功能、规模或基础资料发生较大变化,现行防灾规划已不能适应时;4.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具有特殊情形时。4、灾害综合防御35
4.1一般规定4.1.1在进行村镇防灾规划时,应按本规范规定在对各灾种的灾害影响综合评价的基础上,进行村镇用地的土地利用防灾适宜性综合评价,提出建设用地选址的防灾要求和对策,制定避灾疏散规划,提出灾害综合防御要求和措施。4.1.2村镇建设用地选址应选择适宜性好的场地,避开不适宜场地。4.2灾害环境综合评价4.2.1村镇灾害环境综合评价可根据本规范第5~11章的灾害评价规定,以主要灾害类型为主,综合考虑其他灾害影响,进行各类灾害危害影响估计和村镇防灾减灾能力评价。4.2.2村镇灾害环境综合评价内容应包括:1.村镇概况及规划区防灾减灾现状;2.基础设施灾害影响评估;3.建筑工程灾害影响估计;4.其它的灾害影响及危害估计。4.3土地利用防灾适宜性综合评价和建设用地选址4.3.1村镇用地土地利用防灾适宜性综合评价可以搜集整理、分析利用已有资料和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为主,综合考虑各灾种的评价要求安排必要的勘探、测试,对其进行灾害环境、地质和场地条件方面的综合评价。4.3.2新建村镇或村镇新发展区,应对建设用地进行灾害勘察和调查,综合评价和估计场地灾害影响,查明建设用地的稳定性,对建设用地选址制定防灾要求和对策。4.3.3村镇用地土地利用防灾适宜性综合评价应考虑各灾种灾害影响,按表4.3.3进行分区,综合考虑用地布局、社会经济等因素,提出村镇规划建设用地选择与相应村镇建设防灾要求和对策,并绘制相关图件。表4.3.3土地利用防灾适宜性评价类级适宜性地质、地形、地貌描述适宜SS1不存在场地不利和破坏因素:(1)属稳定基岩或坚硬土或开阔、平坦、密实、均匀的中硬土等场地稳定、土质均匀、地基稳定的场地;(2)地质环境条件简单,无地质灾害破坏作用影响(3)无明显地震破坏效应;(4)地下水对工程建设无影响;(5)地形起伏即使较大但排水条件尚可35
S2存在轻微影响的场地不利或破坏因素,一般无需采取整治措施或只需简单处理:(1)属中硬土或中软土场地,场地稳定性较差,土质较均匀、密实,地基较稳定;(2)地质环境条件简单或中等,无地质灾害破坏作用影响或影响轻微,易于整治;(3)虽存在一定的软弱土、液化土,但无液化发生或仅有轻微液化的可能,软土一般不发生震陷或震陷很轻,无明显的其他地震破坏效应;(4)地下水对工程建设影响较小;(5)地形起伏虽较大但排水条件尚可S3存在中等影响的场地不利或破坏因素,工程建设时需采取一定整治措施或对工程上部结构采取防灾措施:(1)中软或软弱场地,土质软弱或不均匀,地基不稳定;(2)场地稳定性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质灾害破坏作用影响大,较难整治;(3)软弱土或液化土较发育,可能发生中等程度及以上液化或软土可能震陷且震陷较重,其他地震破坏效应影响较小;(4)地下水对工程建设有较大影响;(5)地形起伏大,易形成内涝S4存在严重影响的场地不利或破坏因素,工程建设时需采取消除性整治措施,或采取一定整治措施并对工程上部结构采取防灾措施:(1)场地不稳定:动力地质作用强烈,环境工程地质条件严重恶化,不易整治;(2)土质极差,地基存在严重失稳的可能性;(3)软弱土或液化土发育,可能发生严重液化或软土可能震陷且震陷严重;(4)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质的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平面分布上成因、岩性、状态明显不均匀的土层(如故河道、疏松的断层破碎带、暗埋的塘滨沟谷和半填半挖地基)等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质灾害危险性大;(5)洪水或地下水对工程建设有严重威胁;有条件适宜Sc存在难以整治场地破坏因素的潜在危险性区域或其他限制使用条件的用地,由于经济条件限制等各种原因尚未查明或难以查明,根据村镇土地利用情况确定,例如:(1)存在潜在危险性但尚未查明不太明确的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场地(2)稳定年限较短的地下采空区(3)地质灾害破坏作用影响严重,环境工程地质条件严重恶化,难以整治(4)地下埋藏有待开采的矿藏资源(5)存在其他方面对村镇用地的限制使用条件不适宜NNRNP中危险和危害程度较低的场地NP存在严重影响的场地破坏因素的通常难以整治的危险性区域:(1)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的场地;(2)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3)其他难以整治和防御的灾害高危害影响区注:1.根据该表划分每一类场地工程建设适宜性类别,从适宜性最差开始向适宜性好依次推定,其中一项属于该类即划为该类场地。2.表中未列条件,可按其对场地工程建设的影响程度比照推定。4.3.4村镇建设用地选择应符合表4.3.4的要求:表4.3.4村镇建设用地选择要求类级村镇规划建设限制性要求适宜SS1开挖山体进行建设时,应保证人工边坡的稳定性,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35
S2根据情况适当采取措施或不处理,I、II级工程需要采取一定工程措施,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S3工程建设应考虑不利因素影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采取一定的场地破坏工程治理措施,结构体系的选择适当考虑场地的动力特性,上部结构根据需要可选择采取一定工程措施抗御灾害的破坏,对于I、II、III级工程尚应采取适当的加强措施S4不宜选作I、II、III级工程建设用地。工程建设应考虑不利因素影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采取消除场地破坏影响的工程治理措施,或从治理场地破坏和上部结构加强两方面采取较完善的治理措施,结构体系的选择应考虑场地的动力特性,对于I、II、III级工程应采取完全消除场地破坏影响的工程措施。有条件适宜ScSc暂时不宜作为建设用地。作为工程建设用地时,应查明用地危险程度,属于危险地段时,应按照不适宜用地相应规定执行,危险性较低时,可按照相应适宜性类型的用地规定执行不适宜NNR优先用作非建设用地,不宜用作工程建设用地,I、II级工程应避开。对于村镇线状基础设施用地无法避开时,生命线管线工程应采取有效措施适应场地破坏作用。NP不应作为工程建设用地。基础设施管线工程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场地破坏作用,满足工程建设要求。4.3.5建设工程项目重要性可按表4.3.5确定。表4.3.5建设工程项目重要性分类表重要性等级破坏后果项目类别I极严重甲类建筑:核电站,一级水工建筑物、三级特等医院等II很严重重大建设项目:乙类建筑;开发区建设、城镇新区建设;重大的次生灾害源工程;二级(含)以上公路、铁路、机场,大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港口码头、矿山、集中供水水源地、垃圾处理场、水处理厂等。III严重重要建设项目:20层以上高层建筑,14层以上体型复杂高层建筑;重要的次生灾害源工程;三级(含)以上公路、铁路、机场,中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港口码头、矿山、集中供水水源地、垃圾处理场、水处理厂等。IVIVa较不严重村镇新区建设,学校等公共建筑,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对村镇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污染的化学物品等次生灾害源工程IVb不严重其他一般工程4.4避灾疏散4.4.1村镇防灾规划应综合考虑各种灾害的防御要求,根据需安置避灾疏散人口数量和分布的估计,安排避灾疏散场所与避灾疏散道路,提出规划要求和安全措施。4.4.2需安置避灾疏散人口数量和分布的估计应符合:1对地震灾害,应依据抗震设防烈度水准下的评价结果;2对防洪区、行洪35
区,应按照上一级防洪规划的要求确定疏散人数和疏散要求;3一般可根据灾害危害程度分区估计需安置避灾疏散人口数量、分布及服务半径。4.4.3应对避灾疏散场所和避灾疏散主通道进行地质环境、人工环境、次生灾害防御等防灾安全评价,避灾疏散主通道的有效宽度不宜小于4米。4.4.4村镇道路出入口数量宜符合以下要求:一类模式村镇不少于4个,其他村镇不少于2个,与出入口相连的主干道路有效宽度不宜小于7米。4.4.5避灾疏散场地应根据疏散人口的数量规划,疏散场地应与广场、绿地或村镇生产用地等综合考虑,与火灾、水灾、海啸、滑坡、山崩、场地液化、矿山采空区塌陷等其它防灾要求相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避开次生灾害严重的地段,并应具备明显的标志和良好的交通条件;2每一疏散场地不宜小于4000m2;3人均疏散场地不宜小于2m2;4疏散人群至疏散场地的距离不宜大于1000m;5有多个进出口,便于人员与车辆进出;6至少有一处疏散场地应具备临时供电、供水等必备生活条件。4.4.6避灾疏散场所不应规划建设在4.3.3条规定的不适宜用地区段。4.4.7避灾疏散场所距次生灾害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四周有次生火灾或爆炸危险源时,应设防火隔离带或防火树林带。避灾疏散场所与周围易燃建筑等一般火灾危险源之间应设置不少于30米的防火安全带;距易燃易爆工厂仓库、供气厂、储气站等重大次生火灾或爆炸危险源距离应不小于1000米。避灾疏散场所内应设防火设施和器材、消防通道、安全通道。4.4.8洪水避灾疏散尚应满足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4.5灾害综合防御要求和措施4.5.1应针对规划发展建设用地,提出适宜开发建设规模、防灾要求及防灾措施等。4.5.2对村镇基础设施的规划布局、设防要求、设施节点的防灾处理、设施的防灾备用率等提出规划要求,并符合下述规定:35
1.应针对防灾救灾起重要作用的供电、供水、供气、交通、指挥、通信、医疗、消防、物资供应及保障等系统的重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在防灾救灾中的重要性和薄弱环节,按照4.5.4条第1款规定进行规划建设。2.应提出不适宜用地中和因避灾疏散等村镇安全防灾所需的供电、供水和供气系统的主干管线和交通系统的主干道路,制定村镇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改造的安全防灾对策与措施。3.根据场地冻土、季节冻土标准冻深的分布情况,地基土的冻胀性和融陷性,应合理确定基础设施工程和重要设施的室外管网布局和埋深。4.5.3应充分考虑各种安全和防灾要求建立防灾的通讯、医疗和救援设施,并应有乡镇级防灾指挥中心。4.5.4村镇应对住区和建筑根据安全与防灾要求统一规划,保障居民生产生活安全,并符合下述规定:1.应提出村镇中需要加强防灾安全的重要建筑,并针对重要建筑和超限建筑提出进行防灾建设的要求和措施,并对既有建筑提出加固改造对策;2.对高密度、高危险性住区及抗灾能力薄弱的建筑应制定分区加固、改造或拆迁措施;位于本标准4.3.3条规定的不适宜用地上的建筑应制定拆迁、外移规划措施和要求;3.新建工程应符合防灾与安全要求;4.5.5村镇防灾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各类安全和灾害因素的连锁性和相互影响,避免发生各灾种的次生灾害,并符合下列规定:1.针对各项次生灾害影响,对村镇村区、建筑、基础设施和和避灾疏散提出防灾要求;2.应按照火灾、水灾、毒气泄漏扩散、爆炸、放射性污染等次生灾害危险源的种类和分布,对需要保障防灾安全的重要区域和源点,分类分级提出防护措施;3.村镇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应考虑灾后流行性传染病和疫情,建立临时隔离、救治室,规划医疗资源。4.对可能产生严重影响的次生灾害源点,应结合村镇的发展,控制和减少致灾因素,采取防治、搬迁改造等防灾措施。5、火灾防御5.1一般规定35
5.1.1村镇火灾防御应编制村镇消防规划专篇。村镇消防规划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积极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5.1.2村镇消防规划应包括消防站布局、选址、规模和用地规划及村镇消防安全布局,确定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建筑防火规划等内容。5.1.3村镇消防规划应考虑经济发展状况和村镇规模,确定近期和中远期消防安全建设要求。5.1.4村镇居住区用地宜选择在生产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向;生产用地宜选择在镇区的一侧或边缘。5.2评价与规划要求5.2.1村镇消防规划应根据村镇现状及发展,分析易燃物的存在与可燃性、人口与建筑物密度、引发火灾的偶然性因素、历史火灾经验等,对规划区内的火灾危险性进行全面评估,确定可能发生火灾的种类、规模和同一时间发生火灾次数。确定消防水量,制定规划区内的消防规划。在中远期消防规划实施条件受限制时,应制定近期消防规划,重点对规划区内普遍性的火灾危险隐患和高危险区的火灾危险隐患做出切实可行的消防改造计划和措施。5.2.2村镇防灾规划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火灾危险源的调查及其影响的评估,划定火灾的高危险区,制定高危险区的消防改造计划和措施。确定重点消防区域和重点消防单位,提出相应防御要求和措施。5.2.3村镇消防安全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村镇总体布局中,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必须设在村镇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并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严重影响村镇安全的工厂、仓库、堆场、储罐等必须迁移或改造,采取限期迁移或改变生产使用性质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2.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堆场、储罐等应设置在村镇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与居住、医疗、教育、集会、娱乐、市场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50m,并符合下述要求:1)35
烟花爆竹生产工厂的布置应符合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的要求;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或罐区应单独布置在规划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3.在村镇规划中应合理选择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瓶库、汽车加油站和煤气、天然气调压站、沼气池及沼气储罐的位置,并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确保安全;燃气调压设施或气化设施四周安全间距需满足城镇燃气输配的有关规范,且该范围内不能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通过管道供应燃气的村庄,低压燃气管道的敷设也应满足城镇燃气输配的有关规范,且燃气管道之上不能堆放柴草、农作物秸秆、农林器械等杂物;4.合理选择村镇输送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管道的位置,严禁在其干管上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资。管道和阀门井盖应当有明显标志;5.粮食、籽种、饲料仓库,机动车车库,农药、化肥库,汽、柴油库,牲畜棚,粮油加工厂,村镇的集贸市场或营业摊点等的设置,村镇与成片林的间距应符合《农村建筑防火规范》GB50039的规定,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消火栓的使用,并符合下述规定:1)上述各类仓库应专库专用,在库内不准明火取暖;2)拖拉机库、汽车库,在每隔两个库门之间,要设有防火墙分隔。库内要有足够的灭火器材;3)汽、柴油库,应用围墙围挡,设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建立严格的防火制度,设置专人管理,配备灭火器材。油库内一般不准设置照明设备,不准使用产生火花的金属工具作业;4)牲畜棚必须留有足够数量的安全出口。6.村镇各类用地中建筑的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的设置,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村建筑防火规范》(GB50039)的有关规定;在人口密集地区应规划布置避难区域;规划区内原有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的建筑密集区或大面积棚户区,应制定改造规划,采取防火分隔、提高耐火性能,开辟防火隔离带和消防车通道,增设消防水源,改善消防条件,消除火灾隐患。防火分隔宜按30~50户的要求进行,呈阶梯布局的村寨,应沿坡纵向开辟防火隔离带。防火墙修建应采取高出建筑物50cm以上;7.打谷场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等可燃物的存放应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消火栓的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35
1)宜设置在村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2)当村庄的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密集时,宜设置在村庄外。3)不应设置在电气设备附近及电气线路下方。4)柴草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5)堆垛不宜过高过大,相互之间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6)在场院内应设置明显戒指烟火标志,不得设有明火设备。7)电线应架空,不得使用裸体导线或老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线,电闸应设置保险箱,设专人管理,安设照明设备应牢靠固定。8村庄宜在适当位置设置普及消防安全常识的固定消防宣传栏;在易燃易爆区域应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5.2.4村镇消防给水宜采用消防、生产、生活合一的给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时,其管网及消火栓的布置、水量、水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农村建筑防火规范》GB50039的有关规定;利用给水管道设置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120m;2.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时,应利用河湖、池塘、水渠等水源规划建设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给水设施;利用天然水源时,应保证枯水期最低水位和冬季消防用水的可靠性;3.给水管网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时,宜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池的容积应满足消防水量的要求;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4利用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应配置消防泵或手抬机动泵等消防供水设备。5.2.5村镇建筑和设施的防火应符合下述要求:1.村镇厂(库)房和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允许占地面积及建筑构造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村建筑防火规范》GB50039的要求;新建的各种建筑,应当建造一级、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控制三级建筑,严格限制四级建筑;2.旧区耐火等级低的老建筑在有条件时应逐步加以改造,采取提高耐火等级等措施消除火灾隐患;3.村镇电气线路与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电气设计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农村建筑防火规范》GB35
50039的有关规定。消防用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村镇建筑电气应做接地,配电线路应安装过载保护和漏电保护装置,电线宜采用线槽或穿管保护,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当必须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保护;4现状存在火灾隐患的公共建筑,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整治改造;5.村镇应积极采用先进、安全的生活用火方式,推广使用沼气和集中供热。火源和气源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标准《农村建筑防火规范》GB50039的有关规定;6.保护性文物建筑应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5.2.6消防站的设置应根据村镇的规模、区域位置、发展状况及火灾危险程度等因素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1.大型镇区消防站的布局应按接到报警5min内消防人员到达责任区边缘要求布局,并应设在责任区内的适中位置和便于消防车辆迅速出动的地段。2.消防站的主体建筑距离学校、幼儿园、医院、影剧院、集贸市场等公共设施的主要疏散口的距离不得小于50m;3.5000人及以上村镇应设置消防值班室,配备消防通信设备和灭火设施,建立义务消防组织,配备灭火装备。其他村庄宜符合本款规定;4.消防站的建设用地面积宜符合表5.2.5的规定。表5.2.5消防站规模分级消防站类型责任区面积(km2)建设用地面积(m2)标准型普通消防站≤7.02400-4500小型普通消防站≤40400—14005.2.7村镇的交通设施应符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016、《农村建筑防火规范》GB50039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消防车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并应与其它公路相连通;2.消防车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60m,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宜小于4m,转弯半径不宜小于8m;3.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上禁止设立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隔离桩、栏杆等障碍物。当管架、栈桥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有河流、铁路通过的农村,宜采取增设桥梁等措施,保证消防车道的畅通;4.建房、挖坑、堆柴草饲料等活动,不应影响消防车通行;35
5.消防车道宜成环状布置或设置平坦的回车场地。尽端式消防回车场地不应小于15mX15m,并应满足相应的消防规范要求。5.2.8村镇消防通信系统应符合下述要求:1.设置由电话交换站或电话分局至消防站接警室的火警专线。一类模式镇区火警专线不得少于两对,其他集镇不得少于一对。只设消防值班室的村镇,消防值班室应设专用消防电话。2.村镇的消防站应与上一级消防站、邻近地区消防站,以及镇区供水、供电、供气、义务消防组织等部门建立消防通信联网。5.2.9村镇防雷击减灾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层建筑、学校等公共建筑、易燃易爆场所、物资仓储、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电力设施、电子设备等,以及其他需要防雷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并应符合《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2.投入使用后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检测。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3.雷击危险地区的建筑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6、洪灾防御6.1一般规定6.1.1位于受江、河、湖、海或山洪威胁的防洪区内的村镇防灾规划应包括村镇防洪规划,并应符合下述规定:1.风暴潮威胁的沿海地区的村镇应把防御风暴潮纳入防洪规划,村镇规划建设应符合防御风暴潮的要求。2.山洪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的地区以及其他山洪多发地区应结合本规范第9章有关规定对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隐患进行全面调查,划定重点防治区,采取防治措施。3.根据历史降水资料易形成内涝的平原、洼地、水网圩区、山谷、盆地等地区应将除涝治涝纳入防洪规划,提出相应治理措施,完善排水系统,并对耐涝农作物种类和品种的发展以及洪涝、干旱、盐碱综合治理提出对策。6.1.2村镇防洪规划应结合实际,遵循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因地制宜、35
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防汛与抗旱相结合、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并与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村镇防洪规划应依据村镇总体规划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区域防洪规划进行编制,并应符合所在区域防洪的相关规定和要求。6.1.3村镇防洪规划应根据洪灾类型(河(江)洪、海潮、山洪和泥石流)确定村镇防洪标准,组成完整的防洪体系,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以及上一级防洪规划和所处江河流域规划的有关要求。6.1.4村镇防洪规划防洪规划应结合其处于不同水体位置的防洪特点,制定防洪工程规划方案和防洪措施,包括:防洪安全建设、避洪转移、抗洪救灾预案、次生灾害防治、排洪与洪水储蓄利用、抗洪宣传、教育等内容。对于风暴潮威胁的沿海地区村镇,尚应进行海堤(海塘)、挡潮闸和沿海防护林等防御风暴潮工程体系规划。6.1.5村镇防洪规划时应向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水文地理,水情分析,暴雨资料,历史最高水位,淹没深度,历史灾害损失,基础设施与房屋现状及其抗洪存在的主要问题等相关基础资料,并应结合村镇现状与规划,了解分析设计洪水、设计潮位的调查考证。6.1.6沿江河湖泊村镇防洪标准应不低于其所处江河流域的防洪标准,并应与当地江河流域、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绿化造林等的规划相结合,统一整治河道,确定修建堤坝、圩垸和蓄、滞洪区等工程防洪措施。6.1.7邻近大型或重要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的村镇,当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应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设防标准及设置防洪设施。6.1.8村镇防洪规划应对蓄洪滞洪水库、堤防、排洪沟渠、防洪闸和排涝设施等防洪、防涝工程体系建设作出安排。6.1.9村镇防洪规划与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合理利用岸线,应注意避免或减少对水流流态、泥沙运动、河岸、海岸产生不利影响,防洪设施选线应适应防洪现状和天然岸线走向。6.1.10蓄滞洪区的土地利用、开发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防洪的要求,保持蓄洪能力,实现土地的合理利用,减少洪灾损失,并应符合下述要求:35
1.在指定的分洪口门附近和洪水主流区域内,严禁设置有碍行洪的各种建筑物,既有建筑物必须拆除。2.禁止在蓄滞洪区内建设有严重污染物质的工厂和储仓,既有此类建筑必须拆除。3.在指定的分洪口门附近和洪水主流区域内的土地一般只限于农牧业以及其它露天方式使用,保持其自然空地状态。4.蓄滞洪区内村镇工业生产布局应根据蓄滞洪区的使用机遇进行。对使用机遇较多的蓄滞洪区,原则上不应布置大中型项目;使用机遇较少的蓄滞洪区,建设大中型项目必须自行安排可靠的防洪措施。5.蓄滞洪区内新建的永久性房屋(包括学校、商店、机关、企事业房屋等),应按照《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平顶、能避洪救人的结构形式,并避开洪水流路。6.蓄滞洪区内机关、学校、工厂等单位和商店、影院、医院等公共设施,均应选择较高地形,并应利用厂房、仓库、学校、影院的屋顶或集体住宅平台等建设集体避洪安全设施。新建机关、学校、工厂等单位必须同时建设集体避洪设施。7.蓄滞洪区内的高地、旧堤应予保留,以备临时避洪。6.2评价与规划要求6.2.1村镇防洪规划时,应进行洪灾淹没危险性分析和灾害影响评估,确定村镇建筑和基础设施的灾害影响,划定灾害影响分区。洪水灾害的评估内容应包括:1.洪水过程中对村镇区域内地形地貌改变程度的评价;2.洪水蓄滞留时间的估计;3.现有排洪沟渠与截流洪水能力的评估;4.洪水灾后产生瘟疫等次生灾害的可能性;5.基础设施与房屋抗洪能力分析。6.2.2村镇建设场地应选择距主干道较近、地势较高、较平坦、场地土质较好且易于排水的地区,并应避开洪水期间进洪或退洪主流区及山洪威胁区。6.2.3位于蓄滞洪区内村镇的建筑场地选择、避洪场所设置等应符合《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GB50181的有关规定。6.2.4对位于防洪区的村镇,应在建筑群体中设置具有避洪、救灾功能的公共建筑物,并应采用平顶或其它有利于人员避洪的建筑结构型式,满足避洪疏散要求。35
6.2.5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居民,应在上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下制定外迁计划。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应制定限期清除措施。6.2.6村镇防洪规划宜将下列设施作为保护对象:1.乡镇的变电站(室)、邮电(通信)室、粮库、医院(医务室)、广播站等生命线系统的关键部位;2.村庄的变压器、广播室等。6.2.7村镇防洪保护区范围的设置应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区域防洪规划对该地行洪流量或蓄滞洪容量的要求确定。6.2.8村镇防洪保护区应制定就地避洪设施规划,有效利用安全堤防,合理规划和设置安全庄台、避洪房屋、围埝、避水台、避洪杆架等避洪场所。集体避洪场所宜设有照明、通讯、饮用水、卫生防疫等设施。6.2.9避洪房屋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GB50181进行设计。6.2.10修建围埝、安全庄台、避水台等就地避洪安全设施时,其位置应避开分洪口、主流顶冲和深水区,其安全超高值应符合表6.2.10规定。安全庄台、避水台迎流面应设护坡,并设置行人台阶或坡道。表6.2.10就地避洪安全设施的安全超高安全设施安置人口(人)安全超高(m)围埝地位重要、防护面大、安置人口≥10000的密集区>2.0≥100002.0-1.5≥1000—<100001.5-1.0<10001.0安全庄台、避水台≥10001.5-1.0<10001.0-0.5注:安全超高是指在蓄、滞洪时的最高洪水位以上,考虑水面浪高等因素,避洪安全设施需要增加的富余高度。6.2.11村镇防洪专项规划应包含救援系统,包括应急疏散点、救生机械(船只),医疗救护、物资储备和报警装置等。6.2.12村镇用地应结合地形、地质、水文条件及年均降雨量等因素合理选择地面排水方式,并与用地防洪、排涝规划相协调。有内涝威胁的村镇用地应采取适宜的防内涝措施。35
6.2.13排涝整治措施包括扩大坑塘水体调节容量、疏浚河道、扩建排涝泵站等,应符合下列要求:1.排涝整治标准应与服务区域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重现期可采用5-20年。以旱作物为主的涝区排涝时间按一日暴雨三日排完计算,以水田作物为主的涝区排涝时间按三日暴雨五日排完计算;2.村镇排水系统应采取适宜的防内涝措施,当村镇用地外围有较大汇水汇入或穿越村镇用地时,宜用边沟或排(截)洪沟组织用地外围的地面雨水排除。3.具有排涝功能的河道应按原有设计标准增加排涝流量校核河道过水断面;4.具有旱涝调节功能的坑塘应按排涝设计标准控制坑塘水体的调节容量及调节水位,坑塘常水位与调节水位差宜控制在0.5~1.0m。坑塘最高调节水位应低于现有村镇建设地面最低标高1m;5.排涝整治应优先考虑扩大坑塘水体调节容量,强化坑塘旱涝调节功能。主要方法包括:1)将原有单一渔业养殖功能坑塘改为养殖与旱涝调节兼顾的综合功能坑塘。2)调整农业用地结构,将地势低洼的原有耕地改为旱涝调节坑塘。3)受土地条件限制地区,宜采用疏浚河道、新、扩建排涝泵站的整治方式。6.2.14村镇通讯报警系统的建设必须能送达每户家庭,并应告知村、镇区域内的每个人。6.2.15应根据防洪标准规划安排江河、湖泊堤防的加固与维护。设防洪(潮)堤时的堤顶高程和不设防洪(潮)堤时的用地地面高程均应按防洪标准规定所推算的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确定;有波浪影响或壅水现象时,应加波浪侵袭高度或壅水高度。6.2.16地震设防区村镇防洪规划要充分估计地震对防洪工程的影响,其防洪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的规定。6.2.17防洪区的村镇宜在房前屋后规划种植高杆树木。7、震灾防御7.1一般规定7.1.1位于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其以上地区的村镇应进行抗震防灾规划。位于地震基本烈度六度以下地区的村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章节条款编制抗震防灾规划。35
7.1.2村镇抗震防灾的防御目标应根据村镇建设与发展要求确定,必要时还可区分近期与远期目标:1.所确定防御目标应不低于本规范第3.0.3、3.0.4和7.1.3条规定的基本防御目标;2.对于村镇建设与发展特别重要的局部地区、特定行业或系统,可采用较高的防御要求。7.1.3按照本规范进行村镇防灾规划,应达到以下抗震防灾基本防御目标: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影响时,村镇生命线系统和重要设施基本正常,一般建设工程不发生倒塌性灾害。7.1.4村镇抗震防灾规划应包括地震灾害评估、地震次生灾害防御、避震疏散、抗震防灾要求与措施。7.1.5村镇抗震防灾规划应确定对村镇其它规划及村镇建设活动具有强制性要求的内容:1.抗震防灾规划中的抗震设防标准、建设用地评价与要求、抗震防灾措施应根据村镇的防御目标、抗震设防烈度和国家现行标准确定,并作为村镇规划的强制性要求。2.当村镇规划区的防御目标为本规范规定的基本防御目标时,抗震设防烈度与地震基本烈度相当,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与现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l8306)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相当,抗震设防标准、村镇用地评价与选择、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应符合国家其它现行标准的要求。3.当村镇规划区或局部地区、特定行业系统的防御目标高于本规范规定的基本防御目标时,应给出设计地震动参数、抗震措施等抗震设防要求,并按照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中的抗震设防要求的分级进行调整。根据防御目标确定高于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抗震设防标准、用地评价与选择要求、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7.1.6位于抗震设防区的村镇规划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l8306)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等的有关规定,选择对抗震有利的地段,避开不利地段,禁止在危险地段安排住宅建设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建设项目。7.2评价与规划要点35
7.2.1抗震防灾规划应按村镇抗震设防烈度确定的设防标准,在村镇用地抗震防灾性能评价的基础上,对规划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重要系统和地震时可能发生破坏的设施进行防灾性能评估,并对地震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避难人数进行估计。7.2.2村镇用地抗震防灾性能评价应符合下述要求:1.用地抗震性能评价应包括:用地抗震防灾类型分区,地震破坏及不利地形影响估计,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本规范4.3规定进行土地利用防灾适宜性综合评价。2.进行用地抗震性能评价时应充分收集和利用村镇现有的地震地质环境和场地环境及工程勘察资料。进行用地抗震性能评价时所需钻孔资料,应能满足本规范所规定的评价要求,并符合下述规定:(1)对一级规划工作区,每两平方公里不少于1个钻孔;(2)对二、三级规划工作区,不同地震地质单元不少于1个钻孔。当所收集的钻孔资料不满足本规范的规定时,应进行补充勘察、测试及试验,并应遵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3.用地抗震防灾类型分区应结合工作区地质地貌成因环境和典型勘察钻孔资料,根据表7.2.2所列地质和岩土特性进行。对于一级规划工作区亦可根据实测钻孔和工程地质资料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场地类别划分方法结合场地的地震工程地质特征进行。在按照本规范进行其他抗震性能评价时,不同用地抗震类型的设计地震动参数可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同级场地类别采取。必要时,可通过专题抗震防灾研究确定不同用地类别的设计地震动参数。表7.2.2用地抗震防灾类型评估地质方法用地抗震类型主要地质和岩土特性I类松散地层厚度小于3~5m的基岩分布区II类二级及其以上阶地分布区;风化的丘陵区;河流冲积相地层厚度小于50m分布区;软弱海相、湖相地层厚度3-15m。III类一级及其以下阶地地区,河流冲积相地层厚度大于50m分布区;软弱海相、湖相地层厚度16~80m分布区IV类软弱海相、湖相地层厚度大于80m分布区。4.用地地震破坏及不利地形影响应包括对场地液化、地表断错、地质崩塌滑坡、震陷及不利地形等影响的估计,按照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划定潜在危险地段。7.2.3村镇建筑的抗震防灾性能评价和规划制定应符合下述要求:35
1.应提出村镇中需要加强抗震安全的重要建筑,并针对重要建筑和超限建筑提出进行抗震建设和抗震加固的要求和措施。2.对一般建筑,应进行高密度、高危险性分区,提出位于不适宜用地上的建筑和抗震性能薄弱的建筑,结合村镇发展需要,提出分区建设及拆迁、加固和改造的对策和要求及措施。3.新建工程应针对不同类型建筑的抗震安全要求,结合村镇地震地质和场地环境、用地评价情况、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点,提出抗震设防要求和对策。7.2.4村镇基础设施的抗震防灾性能评价和规划制定应符合下述要求:1.针对基础设施各系统的抗震安全和在抗震救灾中的重要作用应提出合理有效的抗震防御标准和要求。2.应针对抗震救灾起重要作用的供电、供水、供气、交通、指挥、通信、医疗、消防、物资供应及保障等系统的重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在抗震防灾中的重要性和薄弱环节,按照7.2.3条第1款规定进行抗震防灾性能评价和制定相关规划要求。3.应提出不适宜用地中和因避震疏散等村镇抗震防灾所需的供电、供水和供气系统的主干管线和交通系统的主干道路,制定村镇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改造的抗震防灾对策与措施。7.2.5地震次生灾害抗震性能评价与规划制定应符合下述要求:1.在进行抗震防灾规划时,应按照火灾、水灾、毒气泄漏扩散、爆炸、放射性污染、海啸等地震次生灾害危险源的种类和分布,根据地震次生灾害的潜在影响,分类分级提出需要保障抗震安全的重要区域和源点。2.对次生火灾应划定高危险区。3.应提出村镇中需要加强抗震安全的重要水利设施或海岸设施;4.对于爆炸、毒气扩散、放射性污染、海啸、泥石流、滑坡等次生灾害可根据村镇的实际情况选择提出需要加强抗震安全的重要源点。5.对可能产生严重影响的次生灾害源点,应结合村镇的发展,控制和减少致灾因素,提出防治、搬迁改造等要求。7.2.6需避震疏散人口数量及其分布情况,可根据村镇的人口分布和可能的地震灾害估计,依据震害经验进行估计。8、风灾防御35
8.1一般规定8.1.1位于风灾危险性为C和D类地区的村镇应编制防风减灾规划。村镇防风减灾规划应根据风灾危害影响评价,提出防御风灾的规划要求和工程防风措施,制定村镇防风减灾对策。8.1.2村镇防风标准应依据城镇防灾要求、历史风灾资料、风速观测数据资料,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确定。8.1.3受风灾威胁区域的村镇用地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1.风灾危险性为D类地区的村镇建设用地选址应避开与风向一致的谷口、山口等易形成风灾的地段。2.风灾危险性为D类地区村镇布局宜采用长边沿风向布置、建筑物密集的形式。3.风灾危险性为C类地区的村镇建设用地选址宜符合第1款规定。8.1.4台风灾害危险性C和D类地区的村镇规划应综合考虑台风可能造成的大风、风浪、风暴潮、暴雨洪灾等防灾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1.滨海地区、岛屿应修建抵御风暴潮冲击的堤坝;2.确保风后暴雨及时排除,应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部门提供的年登陆台风最大降水量和日最大降水量,统一规划建设排水体系;3.应配备医疗和救援设施。8.2风灾危害性评价8.2.1对于台风灾害危险性D类地区村镇,应综合评价台风可能造成的大风、风浪、风暴潮、暴雨洪灾等灾害影响。8.2.2风灾危害性评价可在总结历史风灾资料的基础上,评估风灾对建设用地、建筑工程、基础设施、非结构构件的灾害影响。8.3风灾防御要求和措施8.3.1风灾危险性C和D类地区村镇风灾防御规划应改善村庄空间建设布局抗风防风适应性,可根据村镇建设布局、建筑物可能破坏程度及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场地与地质环境按表8.3.1划分村镇空间建设抗风防风适应性分区。8.3.1村镇空间布局抗风防风适应性分区抗风防风分区村镇布局适应性较好地区密集,长边沿风向布置适应性一般地区较密集,长边沿风向布置适应性较差地区稀疏,长边不沿风向布置35
8.3.2风灾危险性C和D类地区村镇建筑应从建设用地选址,房屋结构形式,房屋构件之间连接等采取抗风对策和措施。8.3.3风灾危险性C类和D类地区的村庄区应根据村庄建设和发展要求,在其迎风方向的边缘种植密集型的防护林带或设置挡风墙等减小暴风、雪对村庄的威胁和破坏。8.3.4村镇建筑施工、室外广告的设置和绿化树种的选择应满足抵御风灾正面袭击的要求。8.3.5风灾危险性D类地区村镇规划一级工作区的危险房屋应制定改造规划,并对居民避险安置进行统筹安排,规划设置长期性避灾疏散场所。8.3.6风灾危险性C和D类地区的村镇建筑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物宜成组成片布置;2.迎风地段宜布置刚度大的建筑物,体型力求简洁规整,建筑物的长边应同风向平行布置;3.不宜孤立布置高耸建筑物。9、地质灾害防御9.1一般规定9.1.1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地质环境条件为中等和复杂程度的村镇防灾规划应包括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可按表9.1.1进行。表9.1.1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表复杂中等简单1.地质灾害发育强烈。1.地质灾害发育中等。1.地质灾害一般不发育。2.地形与地貌类型复杂。2.地形较简单,地貌类型单一。2.地形简单,地貌类型单一。3.地质构造复杂,岩性岩相变化大,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不良。3.地质构造较复杂,岩性岩相不稳定,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较差。.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单一,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良好。4.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差。4.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差。4.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良好。5.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强烈。5.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较强烈。5.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一般注:每类5项条件中,有一条符合条件者即划该类型9.1.2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包括:35
1.对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以及形成环境进行调查评估;2.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3.对工程建设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4.划定地质灾害的易发区段和危险区段,提出防治目标、防治原则,制定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提出预防治理对策和措施。9.1.3村镇地质灾害应根据所在地区灾害环境和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有重点防御:1.山区村镇重点防御边坡失稳的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灾害;矿区和岩溶发育地区的村镇重点防御地面下沉的塌陷和沉降灾害。2.对符合城市要求的村镇的选址和规划,应按城市选址和规范的相关的规定要求进行。一般村镇和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根据宏观地质灾害环境从简选址和规划用地。9.1.4地质灾害防御应以避开为主,改造为辅,改造应尽量保持或少改变天然环境,防止人为破坏和改变天然稳定的环境。9.2地质灾害评估9.2.1地质灾害防御评价应包括:1.搜集和建立村镇及其周边地区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地下水活动、地震、地下矿产开采及气象等基础资料;2.对灾害历史及其影响,灾害类型、特点和规模,灾害的成因环境和条件,灾害的危险性和危害性等进行估计和评估;3.在可能和必要的条件下,可由专业技术人员为村镇规划提供灾害发生的环境基础资料和地质灾害危险性和危害性评估成果。9.2.2地质灾害防御评估应满足下列要求:1.一级工作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应包括:1)评估区内存在地质灾害的类型、分布、规模及对工程建设可能产生的危害与影响。2)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的潜在危险性专项分析;2.对评估区内重大地质灾害应按下述要求进行评价:35
1)滑坡的评价应查明评估区内地质环境条件、滑坡的构成要素及变形的空间组合特征,确定其规模、类型、主要诱发因素、对工程建设的危害。在斜坡地区的工程建设应评价工程施工诱发滑坡的可能性及其危害,对变形迹象明显的,宜提出进一步工作的建议。2)泥石流评价应查明泥石流形成的地质条件、地形地貌条件、水流条件、植被发育状况、人类工程活动的影响,确定泥石流的形成条件、规模、活动特征、侵蚀方式、破坏方式,预测泥石流的发展趋势及拟采取的防治对策。3)崩塌的评价应查明斜坡的岩性组合、坡体结构、高陡临空面发育状况、降雨情况、地震、植被发育情况及人类工程活动。确定崩塌的类型、规模、运动机制、危害等;预测崩塌的发展趋势、危害及拟采取的防治对策。4)地面塌陷的评价应查明形成塌陷的地质环境条件,地下水动力条件,确定塌陷成因类型、分布、危害特征。分析重力和荷载作用、地震与震动作用、地下水及地表水作用、人类工程活动等对塌陷形成的影响;预测可能发生塌陷的范围、危害。5)地裂缝的评价应查明地质环境条件、地裂缝的分布、组合特征、成因类型及动态变化。对多因素产生的地裂缝,应判明控制性因素及诱发因素。评价地裂缝对工程建设的危害并提出防治对策。除地震成因的地裂缝外,对其它诱发因素产生的地裂缝应分析过量开采地下水、地下采矿活动、人工蓄水以及不良土体地区农灌地表水入渗;松散土类分布区潜蚀、冲刷作用、地面沉降、滑坡等作用的影响。6)地面沉降的评价应查明评估区所处区域地面沉降区的位置、沉降量、沉降速率及沉降发展趋势、形成原因(如抽汲地下水、采掘固体矿产、开采石油、天然气,抽汲卤水、构造沉降等)、沉降对建设项目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预防及防治措施。对评估区不均匀沉降应作为重点进行评价。7)对人工高边坡、挡墙,应判定其危险性、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评价对工程建设的危害并提出处理对策。2.二级工作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可定性确定规划区内是否存在地质灾害及其潜在危险性。初步查明规划区内地质灾害的类型、分布;工程建设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的类型、规模、危害以及对评估区地质环境的影响。9.2.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包括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对于受自然因素影响的地质灾害,评估时应考虑自然因素周期性的影响。35
1.现状评估应根据评估区地质灾害类型、规模、分布、稳定状态、危害对象进行危险性评价;对稳定性或危险性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作较深入的分析,判定其性质、变化、危害对象和损失情况;2.预测评估应依据工程项目类型、规模,预测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对地质环境的改变及影响,评价是否会诱发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以及灾害的范围、危害;3.综合评估应根据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的情况,采取定性或半定量的方法综合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程度,对土地的适宜性作出评估,并提出防治诱发地质灾害的对策;9.2.4进行地质灾害评估时,可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和危害程度及其防治难易程度,按表9.2.4.1将规划场地划分为有利地段,不利地段和危险地段。9.2.4.1场地地质灾害防治地段划分表场地地段主要地质灾害类型危险程度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崩塌和滑坡泥石流矿区采空区岩溶土洞断层发育情况有利地段无或发育小型崩塌体无或发育小型泥石流地表变形稳定地段稳定场地无活动断裂发育简单危险性小不利地段发育中小型崩塌体发育中小型泥石流地表变形潜在非稳定地段非稳定场地发育非全新活动断裂且长度大于100公里的区域断裂地段中等危险性中等危险地段发育大型和巨型崩塌体发育大型泥石流地表变形潜在危险地段危险场地发育全新活动断裂地段复杂危险性大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分级可按表9.2.4.2进行。表9.2.4.2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表确定要素危险性分级稳定状态危害对象损失情况危险性大差城镇及主体建筑物大危险性中等中等有居民及主体建筑物中危险性小好无居民及主体建筑物小9.3规划要点9.3.1村镇用地规划应选择对防治地质灾害有利的地段,避开危险地段。对不利的地段应采取防御措施。9.3.2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根据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段及危害严重的地质灾害点,并提出预防治理对策。35
9.3.3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将中心镇、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较大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中的防护重点。9.3.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与地质灾害规模、严重程度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9.3.5对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提出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的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9.3.6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9.3.7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10、雪灾防御10.1一般规定10.1.1村镇雪灾防御规划应根据村镇暴风雪灾的危险性评估,确定保护对象,制定雪灾防御的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设施规划以及应急救援预案。10.1.2村镇雪灾防御规划可根据村镇雪灾影响程度按照本标准进行编制。雪灾危险性D类地区的村镇应编制雪灾防御规划;雪灾危险性C类地区的村镇宜编制雪灾防御规划;雪灾危险性A和B类地区的村镇可在村镇防灾规划中制定雪灾防御方面的内容。10.2评价与规划要求10.2.1按照一类模式进行村镇雪灾防御规划时,宜对基本雪压条件下,村镇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设施的灾害情况、人畜伤亡进行估计,确定雪灾防御的薄弱环节,提出雪灾防御措施。10.2.2雪灾危险性C和D类地区的村镇应根据雪压分布、地形地貌和风力对雪压的影响,划分建筑工程的有利场地和不利场地,合理布局村镇建筑、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设施。10.2.3根据村镇规划的建设和发展要求,合理布置防风林带,减轻暴风雪灾。雪灾危险性C类和D类地区的村镇应满足8.3.3条规定。35
10.2.4村镇的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设施、学校和政府办公建筑等公共建筑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要求。10.2.5雪灾危险性C和D类地区的村镇建筑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物不宜布置在山谷风口附近;2建筑物屋顶宜采用坡屋面;3建筑物不宜设高低屋面,亦不宜设女儿墙。10.2.6雪灾防御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包括交通和通讯的恢复、医疗救助、物资供应和报警系统等。10.2.7雪灾危害严重地区村镇应制定雪灾防御避灾疏散方案,建立避灾疏散场所,对人员疏散、避灾疏散场所的医疗和物资供应等作出合理规划和安排。11、冻融灾害防御11.1一般规定11.1.1村镇冻融灾害防御规划应根据村镇冻融灾害影响估计,确定保护对象,制定冻融防御的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设施规划,应急救援预案。11.1.2村镇冻融灾害防御规划可根据村镇冻融灾害影响程度按照本标准进行编制。危险性D类冻融地区的村镇应编制冻融灾害防御规划,危险性C类冻融地区的村镇宜编制冻融灾害防御规划。其他地区的村镇可在村镇防灾规划中制定冻融灾害防御方面的内容。11.2评价与规划要求11.2.1冻融灾害评估应考虑村镇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情况评价场地季节冻土和多年冻土的分布,地基土的冻胀性和融陷性,发生冻融灾害可能性和对生命线工程、重要设施及环境的灾害影响。11.2.2进行村镇冻融灾害防御规划应根据村镇冻融灾害评估结果划定多年冻土区和季节冻土区,并按行业标准《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118)进行季节冻土与多年冻土季节融化层土类别划分。11.2.3冻融灾害防御应将指挥、供水、供热、供电、物资供应等系统的重要建筑作为防护重点,制定防御对策和措施。11.2.435
多年冻土不宜作采暖建筑地基。多年冻土用作建筑地基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11.2.5根据场地冻土、季节冻土标准冻深的分布情况,地基土的冻胀性和融陷性,应合理确定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设施的室外管网布局和埋深。11.2.6冻融灾害危险性C和D类地区村镇的建筑物,应选择地势高,地下水位低和土冻胀性小的场地,应按行业标准《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118)的有关规定,采取减少或消除地基冻融灾害的措施。山区的建筑物应设置截水沟或地下暗沟,防止地表水和潜流水浸入基础,造成冻融灾害。11.2.7冻融灾害危险性D类地区村镇应制定冻融灾害防御应急救援预案,对供水、供热的恢复,医疗救助,物资供应和报警系统等作出合理规划和安排。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 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标准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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