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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媒生物综合管理技术规范港口》国家标准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本标准受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司委托,经卫生计生委病媒生物控制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项目编号20160603,计划于2016年1月启动起草工作,2017年12月完成。主要起草单位: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萝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秦皇岛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烟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主要起草人聂维忠、梁慧杰、聂新志、贺骥、王凤山、赵峰、郭天宇、李西标、刘明杰、刘恩东等。本标准由各起草单位标准制修订专家组成的标准起草工作组共同完成。其中主要起草人聂维忠负责本标准的总体规划、组织落实和标准文本的编写修改等工作,其他成员负责标准资料收集汇总和技术分析,并参与标准文本的起草、征求意见、文稿修改、现场验证等工作。标准起草小组经过认真细致地讨论,依次完成了工作讨论稿、征求意见稿,提交专家征求意见。二、制定本标准的意义鼠类、蚊类、蝇类和蜚蠊是重要的病媒生物,它们不仅骚扰人类生活和休息,更重要的是传播诸如鼠疫、黄热病、霍乱等检疫传染病和肾综合征出血热、登革热、寨卡病毒病、西尼罗热、疟疾、丝虫病、乙脑、肺结核、伤寒等多种严重传染病,在传染病的传播流行过程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对人类健康构成了严重危害。国内外贸易中90%的货物是经由港口装卸转运完成的。港口作为货物运输的集散地,人员众多,面积广大,生产生活功能齐全,生态环境复杂多样,进出港货物和所需的生产生活物料种类繁杂,数量巨大,存在大量适宜病媒生物生存栖息孳生的场所和环境及充足的食物和水源,为各类病媒生物栖息孳生提供了条件。特别是我国许多港口本身就处于虫媒传染病疫区之内,时有虫媒传染病发生、甚至爆发流行情况。
如无科学规范的综合管理防控措施,港口区域及周边栖息孳生的病媒生物不但可通过咬啮、污损、叮咬等途径毁损货物和设施设备,影响人员生产生活,而且可传播各类虫媒传染病而危害港口人员健康,更可随装卸运输货物通过船舶和车辆远距离扩散到国内外其他港口和地区,引发病媒生物及其传播的虫媒传染病传播扩散甚至爆发流行,甚至引发虫媒传染病在国际间传播扩散流行,对人类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严重危害。例如,世界上三次鼠疫大流行均是由船舶自疫区港口携带染疫鼠引发的国际间传播扩散所致,造成数亿人死亡。1902年,从塞内加尔起航的一艘法国军舰将非洲疟疾的主要媒介冈比亚按蚊携带到巴西,导致1930年巴西的疟疾暴发。黄热病也是通过船舶携带港口带毒蚊类自非洲传入美洲造成黄热病大流行。为此《国际卫生条例(200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均把港口病媒生物作为重要的防控对象严加防控。按照《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要求港口区域需保持无媒介状态。通过我们多年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全国港口先后捕获了上亿万只700余种病媒生物,包括蚊类、蝇类、鼠类、蠓类、蚤类、蜱类、螨类和蜚蠊等,检出流行性出血热病毒、乙脑病毒、巴贝西原虫、莱姆病螺旋体等数十种种病原体。结果表明港口病媒生物具有分布广、种类多、数量大、阳性率高、危害严重等特点。科学开展港口病媒生物综合管理控制工作,对防止病媒生物入侵,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维护港口生产生活正常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三、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标准的关系本标准是《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技术补充,与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是一致的,是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技术规程,在作用上是互补的。同时本标准结合我国港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实际情况和技术需要,明确了港口鼠类、蚊类、蝇类、蜚蠊等病媒生物的综合管理工作技术要求、方法和操作程序等具体措施,注重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保持与现有标准保持相互协调一致,对现有病媒生物防制标准体系起到补充完善的作用,对防止病媒生物及其传播的疾病在港口发生传播扩散的危害具有积极的科学规范作用和技术支撑功效。
四、国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标准情况的对比说明WHO在《国际卫生条例(2005)》以及《病媒生物综合管理规范》等文件中均把港口病媒生物作为重要的防控对象严加防制,但多是从宏观管理角度加以阐述和提出要求,未见有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操作技术标准和规范。本标准与其相比,是在吸收采纳国际通用的技术方法基础上,对其中所涉及的港口病媒生物综合管理技术的细化和补充,达到规范港口病媒生物控制工作的目的。五、标准编制原则本标准的编制依据以下原则1、按标准要求编写标准的原则遵循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本标准。2、参考国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国际技术标准的原则,确保标准的连贯性和稳定性。参阅了WHO《国际卫生条例(2005)》、《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等国内外法律法规规定以及WHO《病媒生物综合控制》中的部分相关内容,制定简单明了、操作性强的标准。3、满足标准适用性的原则本标准可作为对港口病媒生物综合管理工作开展监督和指导控制工作的参考依据和技术指导文件。4、与其他相关标准协调的原则本标准制定时规范性引用了多个已经颁布的相关病媒生物监测与控制等国家标准和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包括:GB/T23798《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鼠类》、GB/T23797《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蚊虫》、GB/T23796《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蝇类》、GB/T2379《5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蜚蠊》、SN/T1415《国境口岸医学媒介生物控制标准》、SN/T1246《入出境黄热病染疫船舶卫生处理规程》、SN/T1263《国际航行船舶硫酰氟熏蒸除鼠规程》、SN/T1290《入出境鼠疫染疫船舶卫生处理规程》、SN/T1423《入出境船舶医学媒介生物控制标准》。同时,本标准中使用的定义、术语、符号和概念,力求与相关标准相协调。
六、主要工作过程1.收集和分析资料工作组由来自相关单位的标准制修订专家组成,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收集查阅了WHO《国际卫生条例(2005)》、《病媒生物综合管理规范》、《船舶卫生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编的《除四害指南》(1994)等法律法规和专业书籍,查阅了相关国家标准和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要求,参考了与港口病媒生物控制相关的专业科研论文的研究成果。依据上述资料文献,经过反复分析和论证,确定应根据港口病媒生物综合管理所涉及的相关部门职责和技术要求,选择科学有效和可操作性强的综合管理技术措施,达到简便高效综合管理防控港口病媒生物的目的。2.现场调研通过对各地不同类型的港口病媒生物监测和防控工作进行调研和资料收集分析,掌握了我国不同类别、不同性质港口病媒生物综合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及需求。同时,与病媒生物控制机构和港口等部门就病媒生物管理进行了交流与探讨。调研信息对本标准的制定有重要的参考价值。3.港口病媒生物综合管理工作现状我国较大规模的港口尤其是对外开放的港口,随着《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实施,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各级政府和港口运营者,全力推进口岸核心能力建设,使港口病媒生物防控工作取得明显改观。此类港口一般建有专业病媒生物防控部门,在制度建设、资金保障、人员配置等方面均有明确政策支持,管理措施到位,运行规范有序。如秦皇岛港卫环中心建有一只近百人的专兼职队伍专门负责港口病媒生物防控工作。综合来看,公用港口和其他业主自有港口病媒生物防控措施较为齐全有效,而部分地方小型港口特别是渔港等鉴于规模较小,体制不一,经济效益较差,港口及周边环境卫生状况较差,加上管理缺失,缺乏病媒生物专兼职人员,病媒生物防控管理存在巨大差距。4.港口病媒生物综合管理技术措施
一般来看,港口病媒生物综合管理措施基本包括病媒生物机制体制建设、港口病媒生物防控设施规划设计及建设、港口及周边区域病媒生物监测与控制措施等几个主要方面。涉及地方政府、港口所有者或运营者、监管部门及病媒生物防制专业单位等多部门职责,另外为港口运输提供服务的港口集装箱货物等装卸储存场所、物资供应部门及进出港口的船舶、车辆及周边相关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均关系的港口病媒生物防控管理的成效。在防控措施方面一般包括法规防制、环境防制、物理防治、化学防治和生物防治等五方面措施。其中环境防制是根本措施,最大限度消除或减少病媒生物的栖息孳生条件。物理防治可有效防止病媒生物迁移入侵,减少人群与病媒生物的接触暴露机会,化学防治作为病媒生物控制的主要手段,在病媒生物密度呈标和复审病媒生物传播的疾病时可快速有效低降低病媒生物密度和传播疾病的危害,但具有一定的环境污染、人员和非靶标动物的危害;生物防治具有绿色环保等优势,但作用效果受条件限制较大。而法规防制通过法律约束和规定的职责权限,起到促进各方依法尽责的作用。上述措施防控侧重点不同,各有优缺点。所以只有在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下,相关部门同心协力,在做到机制健全、运行有效、队伍有力、保障到位的前提下,综合实施上述各类措施,才能科学有效防控好港口病媒生物的目的。5.按标准化要求编写标准在充分研究和分析国内外有关方法及数据资料的基础上,起草工作组确立了本标准的编制原则、方案和工作实施计划。遵循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中的规定编写标准工作讨论稿,在征求不同港口相关部门及病媒生物控制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基础上完成征求意见稿,上报征求专家意见或建议。七、标准编制中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1.本标准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定了港口病媒生物综合管理措施技术要求、方法和操作程序,明确了港口病媒生物控制的具体工作措施,达到防止港口病媒生物及其传播的疾病的危害的目的。是执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技术规程,与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是一致的,在作用上是互补的。2.本标准作为推荐性综合防控技术规范,技术内容是根据港口
病媒生物综合控制技术操作方法和需要,通过走访有关专家学者,了解掌握国内外港口相关情况,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港口病媒生物控制工作技术水平、人员素质和过去的相关方法程序等资料而制定的一个技术标准,给出了港口病媒生物控制的基本原则。其中列举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为目前经现场实际工作验证的实用成熟的方法和技术,用以规范开展港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既要保证防控的最佳效果,同时确保港口人员安全、生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八、标准属性的建议本标准属于管理标准,待标准通过审查将建议作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十、参考文献1.WHO.《国际卫生条例(2005)》。2.WHO.《病媒生物综合控制规范》。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4.《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国质检公告[2013]第143号)。5.苑德才主编,中国国境卫生检疫业务管理规程。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3月。6.《消毒杀虫灭鼠手册》编写组编,消毒杀虫灭鼠手册。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80年3月。7.全国爱卫会编,除四害指南。北京:科学出版社,1994年8月。8.国家质检总局卫生监管司编,国境卫生监督指南。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9.于长友主编,卫生除害处理监管指南。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12年9月。10.汪诚信主编,有害生物治理。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年9月。11.汪诚信主编,有害生物防治(PCO)手册。武汉:武汉出版社,200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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