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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_-_5_测点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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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6.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6.1.1现场监测的观测仪器和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满足观测精度和量程的要求;2.应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可靠度;3.监测前应对仪器设备检查调试。钢筋计、土压力计、孔隙水压力计等应在安装前进行重复标定。标定资料和稳定性资料经现场监理审核后,监测元件方可埋设安装;4.计量器具必须在计量检定周期的有效期内使用;5.加强维护保养并定期检修。6.1一般规定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6.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6.1.2施工现场应妥善保护监测仪器的信号线,防止信号线遭受破坏。6.1.3基坑工程监测工作的准备工作应在基坑开挖前完成。各监测项目的初始值(初读数)应保证准确。应在至少连续三次测得的数值基本一致后,才能将其确定为该项目的初始值。初始观测资料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监测的累积变化量,本条规定首次观测适当增加观测量,是为了提高初始观测值的可靠性。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6.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6.1.4同一观测项目每次观测时,宜符合下列要求:1.采用相同的观测路线和观测方法;2.使用同一监测仪器和设备;3.固定观测人员;4.在基本相同的环境和条件下工作。监测工作是精度要求高而又多次重复的作业过程,应尽可能在基本相同的环境和条件下工作,将监测中存在的系统误差在两次观测值之差中得到消除。此外,每次观测开始时,应将观测仪器放置在工作环境内15分钟后才能开始观测。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6.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6.1.5变形测量的等级划分及精度要求,应符合现行《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8的规定。对一个实际工程,变形测量的精度等级应先根据各类监测对象的变形允许值按《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8的有关规定进行估算,然后按以下原则确定:1.当仅给定单一变形允许值时,应按所估算的观测点精度选择相应的精度等级;2.当给定多个同类型变形允许值时,应分别估算观测点精度,并根据其中最高精度选择相应的精度登记;3.当估算出的观测点精度低于三级精度要求时,宜采用三级精度;4.对于未规定或难以规定变形允许值的观测项目,可根据设计、施工的原则要求,参考同类或类似项目的经验,选取适宜的精度等级。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6.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6.1.6地基与基础的相对位移和相对沉降(如基础的位移差、转动挠曲、沉降差、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等)、地基局部位移和局部沉降(如受基坑施工影响的地层位移、围护结构位移、基坑底部隆起等)的观测中误差,均不应超过其变形允许值分量的1/20(分量值按变形允许值的1/√2倍采用)。在基坑工程中绝对变形允许值由于受复杂的地质环境影响较大,通常不作为主要控制指标。除去绝对变形允许值之外的各种变形允许值在设计、施工中通常作为主要控制指标,且数值比较稳定,可靠性强。对于这类变形的观测精度,宜以允许值为依据给以适当比例系数估算确定。本条规定对地基与基础相对位移和相对沉降、地基局部位移和局部沉降,比例系数取1/20,观测中误差即为不应超过其变形允许值分量的1/20。对于科研项目变形量的观测中误差,可视所需提高观测精度的程度,将观测中误差在乘以1/5~1/2系数后采用。值得注意的是,采用的变形值应在向量意义上与作为等级精度指标的坐标中误差相协调,即所估算的变形值观测中误差应是位移分量的观测中误差,对应的变形允许值应是变形允许值的分量值,并约定以允许值的1/√2作为允许值分量。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6.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6.1.7建筑物整体变形(如建筑物的顶部水平位移、全高垂直度偏差等)的观测中误差,不应超过其变形允许值分量的1/10(分量值按变形允许值的1/√2倍采用)。6.1.8结构段变形(如竖直构件和平直构件的挠度、垂直偏差等)的观测中误差,不应超过其变形允许值分量的1/6(分量值按变形允许值的1/√2倍采用)。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6.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6.2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6.2.1坡(墙)顶水平位移:用经纬仪和前视固定点形成测量基线,观测测点与基线距离变化。若现场通视条件受限,可采用全站仪建立坐标系统,通过直接观测点位坐标值来确定水平位移。观测点精度不宜低于1mm。边坡顶部或围护结构墙顶水平位移监测一般采用精密经纬仪、视准线法观测。但当通视条件不好时,可用全站仪直接观测测点坐标。水平位移的观测方法较多,必要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6.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6.2.2坡(墙)顶垂直位移:用水准仪测定观测点高程变化,观测点精度不宜低于1mm。边坡顶部或围护结构墙顶垂直位移监测一般采用精密水准仪观测测点的高程变化。边坡顶部或围护结构墙顶垂直位移过大,会给墙体本身和基坑稳定带来危险,往往是基坑破坏的征兆之一。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6.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6.2.3围护结构(坡体)深层水平位移:在围护结构或基坑附近的土体中预埋测斜管,用测斜仪观测各深度处侧向位移。若以测斜管下部管端为相对基准点时,应保证管端嵌入到稳定土体中;若以测斜管上部管口为相对基准点时,每次观测均应测定管顶的水平位移。观测点精度不宜低于1mm。围护结构或者基坑坡体内各点的水平位移是通过测斜装置观测的,该项目的监测对于监视墙体和基坑的稳定状态变化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6.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测斜管的埋设方法有钻孔埋设、绑扎埋设、预制埋设。在进行测斜管管段连接时,必须将上、下管段的滑槽严格对准,并保证有一对凹槽与基坑边缘相垂直。测斜管埋设后的保护一直是困扰着监测单位的难题之一,这关系到埋设测点的成活率,也维系着基坑工程的安危。较好的解决办法是在测斜管的管口处砌筑窨井,测试时打开,平时遮盖上锁。监测到的各点水平位移是基于稳定不动的管底端或管口处的相对位移,因此若以测斜管下部管底端为相对基准点时,应保证管底端嵌入到稳定土体中;若以测斜管上部管口为相对基准点时,每次观测均应测定管顶的水平位移。上海的经验是,如果支护结构设置的是内支撑,以管口的实测位移值作为各次的基准值,推算各深度处的侧向位移,这样测得的数据更加准确。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6.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6.2.4周围建(构)筑物沉降:用水准仪、经纬仪观测。观测等级及精度要求应符合现行《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的规定。6.2.5地下管线水平位移和垂直位移:用水准仪、经纬仪观测。观测方法与精度要求分别同第6.2.1、6.2.2条。6.2.6地下水位变化:通过水位观测井(孔)用水位计观测。水位计标尺最小读数值不大于10mm。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6.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6.2.7基坑底部隆起:用埋设的土体分层沉降仪监测不同深度土体在开挖过程中的隆起变形,测试精度不低于1mm。土体分层沉降仪可以量测土中不同深度处的沉降和隆起,该仪器由分层沉降管、钢环、电磁感应探测头、接收仪四部分组成。分层沉降管由波纹状柔性塑料管制成,管外每隔一定距离安放一个钢环,地层隆起或沉降时带动钢环同步移动,电磁感应探测头从管口缓缓伸入分层沉降管内,当接收仪上的指针偏转最大时,即为捕捉到钢环的确切位置,由钢尺读数可以测出钢环所在的深度,根据钢环位置深度的变化,即可知道地层不同标高出的沉降或隆起变化情况。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6.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土体分层沉降仪的量测精度与沉降管上设置的钢环数量有关,钢环设置的密度越高,所得到的分层沉降规律越是连贯和清晰;还与波纹管同土层密贴程度以及能否自由下沉有关。所以沉降管的安装和埋设显得尤其重要。坑内分层沉降管的埋设给基坑挖土带来不便,因此要在挖土工序的支持、配合下才可能进行这项监测。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6.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6.2.8围护结构内力:用埋设在围护结构内部的、与受力钢筋串联连接的钢筋应力传感器监测,测试精度不低于1/100(F·S)。6.2.9锚杆(土钉)拉力:用在锚杆(土钉)上安装的应力传感器测试,测试精度不低于1/100(F·S)。6.2.10支撑轴力:混凝土支撑轴力宜用安装在支撑内部、与受力钢筋串联连接的钢弦式钢筋应力传感器测试。钢支撑轴力宜采用与支撑串联连接的、与支撑断面尺寸相同的钢弦式钢筋应力传感器测试。支撑轴力测试应考虑温度的变化、构件受力状态的影响;对混凝土支撑,尚应考虑混凝土收缩、徐变以及裂缝开展对应力测试的影响。测试精度不低于1/100(F·S)。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6.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6.2.11支撑、立柱变形:用水准仪、经纬仪观测。观测方法与精度要求同第6.2.1、6.2.2条。6.2.12基坑周围地表沉降:用水准仪观测。观测方法与精度要求分别同第6.2.4条。6.2.13孔隙水压力:用埋设孔隙水压力计的方法监测,测试精度不低于1Kpa。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6.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孔隙水压力探头通常采用钻孔埋设。埋设前首先在选定位置钻孔至要求深度,并在孔底填入部分干净的砂,然后将探头放到测点位置,并在其周围填入中砂,砂层宜高出探头位置0.20~0.50m为宜,最后采用膨胀性粘土或干燥粘土球封口。孔隙水压力探头在土中埋设的关键技术是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保证探头周围填砂渗水流畅;二是断绝钻孔上部水的向下渗漏。当在同一钻孔中埋设多个不同深度处的孔隙水压力探头的时候,应注意一定要用膨胀性粘土或干土球将各个孔隙水压力探头进行严格隔离,否则达不到测定各土层孔隙水压力变化的作用。孔隙水压力探头通常采用钻孔埋设。埋设前首先在选定位置钻孔至要求深度,并在孔底填入部分干净的砂,然后将探头放到测点位置,并在其周围填入中砂,砂层宜高出探头位置0.20~0.50m为宜,最后采用膨胀性粘土或干燥粘土球封口。孔隙水压力探头在土中埋设的关键技术是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保证探头周围填砂渗水流畅;二是断绝钻孔上部水的向下渗漏。当在同一钻孔中埋设多个不同深度处的孔隙水压力探头的时候,应注意一定要用膨胀性粘土或干土球将各个孔隙水压力探头进行严格隔离,否则达不到测定各土层孔隙水压力变化的作用。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6.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6.2.14围护结构墙体土压力:用预埋在墙后或墙前入土段墙面上的土压力计测试,测试精度不低于1Kpa。土压力计的埋设可以是在围护结构构筑期间,也可以在围护结构完成后进行。若在围护结构完成后进行,由于钻孔位置与围护结构之间不可能直接紧贴,需要保持一段距离,因而测得的数据与围护结构上土压力作用荷载相比具有一定的近似性,这一点上钻孔埋设不及围护结构构筑时同期埋设的方法。但是若在围护结构构筑时同期埋设土压力计,一定要解决好土压力计在围护结构迎土面上的安装问题。要防止水下浇筑混凝土过程中,混凝土将面向土层的土压力计表面钢膜包裹,土压力传感器无法感应作用其上的土压力,造成土压力计埋设失败。目前国内的工程技术人员研究出多种克服这一难题的方法,如挂布埋设法、顶入埋设法、弹入埋设法等。另外,还要保持土压力计的承压面与土的应力方向垂直。土压力计应有足够的强度,具有一定的抗震、抗冲击性能,在一定的水压力下能正常使用。土压力计的满量程应大于设计最大压力的1.2倍。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6.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6.2.15裂缝的总体分布可采用目测;单个或典型裂缝宜采用裂缝观测仪测试,测试仪最小读数为0.1mm。在邻近基坑的建(构)筑物、基坑支护结构、基坑坑底及周围的地面上都有可能出现不同性质的裂缝。在基坑工程施工前就应对各处的裂缝情况做详细的观察和记录,建立施工前的档案资料,以作为今后处理纠纷的依据。监测期间每次巡视检查报告中均应对裂缝的数量、分布、走向、长度、宽度及裂缝最大宽度所在位置等进行详尽描述,并重点描述本次观测与上次观测时裂缝在数量、长度、走向及宽度方面的变化量。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7.监测频度7.监测频度7.0.1基坑工程监测频度应以能系统地反映监测对象所测监测项目的重要变化过程,而又不遗漏其变化时刻为原则。这是确定基坑工程监测频度的总的原则。基坑工程监测应能及时反映监测项目的重要发展变化情况,以便对设计与施工进行动态控制,纠正设计与施工中的偏差,保证基坑及周围环境的安全。基坑工程的监测频度还与投入的监测工作量和监测费用有关,我们既要注意不能遗漏重要的变化时刻,也应当注意合理调整监测人员的工作量,保证监测质量。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7.监测频度7.0.2基坑工程监测应从基坑开挖前的准备工作开始,直至土方回填完毕为止。一般情况下,基坑回填后就可以结束监测工作。对于一些临近基坑的重要建筑物及地下管线的监测,有时还需要延续至变形趋于稳定后才能结束。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7.监测频度7.0.3各项监测的监测频度应考虑基坑开挖及地下工程的施工进程、施工工况以及其他外部环境影响因素的变化。围护结构施工期间、基坑开挖期间应加强监测;当监测值相对稳定时,可适当降低监测频度。在无数据异常和事故征兆的情况下,现场监测频度的确定可参照表7.0.3。表7.0.3现场监测的监测频度注:当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三级时,现场监测的时间间隔可以适当延长。 基坑工程安全等级施工进程基坑开挖深度≤5m5~10m10~15m>15m一级开挖面深度≤5m1d2d2d2d5~10m1d1d1d>10m12h~1d12h~1d基坑开挖完后时间≤7d1d1d12h~1d12h~1d7~15d3d2d1d1d15~30d7d4d2d1d>30d10d7d5d3d二级开挖面深度≤5m2d2d5~7m1d基坑开挖完后时间≤7d2d2d7~15d5d5d15~30d10d7d>30d10d10d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7.监测频度7.0.4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一步加强监测,缩短监测时间间隔、加密监测次数,并及时向施工、监理和设计人员报告监测结果。1.监测项目的监测值达到报警标准;2.监测项目的监测值变化量较大或者速率加快;3.出现超深开挖、超长开挖、未及时加撑等不按设计工况施工的情况;4.基坑及周围环境中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出现泄漏;5.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6.支护结构出现开裂;7.邻近的建(构)筑物或地面突然出现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的开裂;8.基坑底部、坡体或围护结构出现管涌、流沙现象。7.0.5当有危险事故征兆时,应连续监测。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8.监控报警8.监控报警8.0.1监测项目的监控报警值应符合基坑工程设计的限值和建筑结构设计要求以及与监测对象有关的技术规范的要求。确定基坑工程监测项目的监控报警值是一个十分严肃、也是十分复杂的研究课题,建立一个定量化的报警指标体系对于基坑工程的现场监控意义重大。但是由于设计理论的不完善以及基坑工程的环境复杂性,我们对于基坑工程的在此方面的认知能力和经验还十分不足,实际工程中一般参照以下三方面的数据和资料确定: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8.监控报警1)设计限值基坑工程设计人员对于围护结构、支撑或锚杆的受力和变形、相邻土层位移、周围建筑物、地下管线等均进行过详尽的设计计算或分析,其计算结果和提出的限值可以成为确定监控报警值的依据。2)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值例如,确定基坑工程相邻的民用建筑监控报警值时,可以参照国家或地区有关的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随着基坑工程经验的积累,各地区可以地方标准或规定的方式提出符合当地实际的基坑监控定量化指标。如上海的地方标准《基坑工程设计规程》DBJ08-61-97就提出:“对难以查清的煤气管、上水管及重要通讯电缆,可按相对转角1/100作为设计和监控标准”,附录2是该标准对建筑物差异沉降做出的规定。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8.监控报警3)经验类比值基坑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中,工程经验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参考已建类似工程项目的正常受力和变形规律,提出并确定本工程的监控报警值,往往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8.监控报警8.0.2因基坑开挖、支护结构变形以及降水引起的基坑内外地层位移应按以下条件控制:1.不得导致基坑的失稳;2.不得影响地下结构的尺寸、形状和正常施工;3.对周围已有建(构)筑物引起的变形不得超过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4.不得影响周围道路、地下管线的正常使用。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8.监控报警8.0.3基坑及支护结构监控报警值一般应以累计变化量和变化速率两个值控制,累计变化量的报警指标不应超过设计限值。8.0.4管线监控报警值一般应以累计变化量和单位长度内差异变形量两个值控制,其限值应根据管线管理部门的要求确定。8.0.5周围建筑物报警值应符合规范和设计限值的要求,并以累计变形量、变形速率、差异变形量并结合裂缝观测确定。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8.监控报警8.0.3~8.0.5基坑工程工作状态一般分为正常、异常和危险三种情况。异常或危险状态时,均需要监测人员及时地发出监控报警,以提醒设计和施工、监理人员注意或立即采取措施。累计变化量可以帮助监测人员及有关各方分析当前状态与危险状态的关系,而变化速率可以帮助监测人员及时发现基坑工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例如,对围护结构变形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时,应把位移的大小和位移速率结合起来分析,考察其发展趋势,如果发展很快,说明基坑的安全正受到严重威胁。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8.监控报警8.0.6基坑开挖对周围建(构)筑物的变形监控应考虑基坑开挖造成的附加变形与原有变形的叠加。周边建(构)筑物、管网允许的最大沉降变形是确定监控报警值的主要因素,其中周边建(构)筑物原有的沉降与基坑开挖造成的附加沉降叠加后,不能超过允许的最大沉降变形值,因此,应收集周边建(构)筑物使用阶段监测的原有沉降资料。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8.监控报警8.0.7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报警;若情况比较严重,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围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1.出现了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监测方案确定的报警情况,监测项目实测值达到设计监控报警值;2.基坑支护结构或后面土体的最大位移已大于表8.0.7的规定,或其水平位移速率已连续三日大于3mm/d(2mm/d);3.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中有个别构件出现应力剧增、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4.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差异沉降)已大于现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规定的允许沉降差,或建筑物的倾斜速率已连续三日大于0.0001H/d(H为建筑物承重结构高度);5.已有建筑物的砌体部分出现宽度大于3mm(1.5mm)的变形裂缝;或其附近地面出现宽度大于15mm(10mm)的裂缝;且上述裂缝上可能发展;6.基坑底部或周围土体出现可能导致剪切破坏的迹象或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的征兆(如少量流砂、管涌、隆起、陷落等);7.根据当地经验判断认为,已出现其他必须加强监测的情况。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8.监控报警注:1.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宜按括号内的限值采用;2.允许各地区根据其当地工程经验对上述限值进行修正或补充,但应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表8.0.7基坑变形监控值(cm)基坑类别围护结构墙顶位移监控值围护结构墙体位移监控值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一级353二级686三级81010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8.监控报警本条是参照国家的有关规范、上海等发达城市总结的工程经验,吸取了国外的有关资料,以保护周围环境安全和正常使用为目的,制定的监控报警标值及其数值界限,专供监测报警使用。本条第二款主要依据的是软土地区基坑工程经验,适合于对深厚淤泥、淤泥质土、饱和粘性土、饱和粉细砂或其他软弱地层中开挖的基坑工程监测报警,对硬土层地区应执行设计规定。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9数据处理与信息反馈9.0.1监测单位的现场测试人员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监测分析人员对监测报告的可靠性负责、监测单位对整个项目监测质量负责。9.0.2监测分析人员应具有设计、施工、测量的综合知识和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综合分析能力,做到正确判断、准确表达,及时提供高质量的综合分析报告。9.数据处理与信息反馈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9数据处理与信息反馈9.0.3外业观测值和记事项目,必须在现场直接记录于观测记录表中。记录表中任何原始记录不得擦去或涂改,原始记录不得转抄。每次观测后,应将经过检验证明是可靠的计算结果列表汇总。9.0.4观测结果超出限差时,应按现行《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等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重测。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9数据处理与信息反馈9.0.5对各周期的观测数据应及时处理,并应选取与实际变形情况接近或一致的参考系进行平差计算和精度评定。9.0.6各监测项目的数据分析应结合配套项目、相关项目的监测结果以及自然环境、施工工况的变化进行,分析研究监测项目各物理量之间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对变形的分析应将变形大小和变形速率结合起来,考察其发展的趋势,并做出预报。9.0.7监测成果的提交应以监测报表的形式体现,现场的监测报表形式一般有当日报表、阶段性监测报告、工程监测结束报告。报表应按时报送,以便于施工调整。报表中监测成果宜用表格和变化曲线或图形反映。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9数据处理与信息反馈9.0.8报表应有标题、测试数据和成果、测试单位和人员签章(名)等三部分组成。标题应标明监测内容、测试日期与时间、报表编号等。测试数据和成果应提供测点编号、初始值、本次测试值、较上次测试的增量值、变化速率等。落款部分应标明监测单位,测试、填表、审核人员等。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9数据处理与信息反馈9.0.9现场的监测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1.使用正式的监测记录表格;2.监测记录必须有相应的工况描述;3.监测数据应及时整理,经审核后上报施工、监理和有关部门;4.对监测值的发展及变化情况应由分析和评述,当接近报警值时应及时通报现场监理、施工人员,提请有关部门关注,并加密监测频度。5.工程结束时应有完整的监测报告。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9数据处理与信息反馈9.0.10基坑工程阶段性监测报告的内容应包括:1.监测期相应的工况;2.监测项目;3.各测点的平面和立面布置图;4.监测成果的过程曲线;5.监测值的变化分析及发展预测。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9数据处理与信息反馈9.0.11基坑工程监测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1.工程概况;2.监测项目;3.各测点的平面和立面布置图;4.采用仪器设备和监测方法;5.监测数据处理方法;6.监测期间的工况;7.监测值全过程的发展变化情况评述(含监测成果的过程曲线);8.监测最终结果及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