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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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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 : 2005年08月15日【大中小】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青岛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试行)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的管理,规范其设施设置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美化城市环境,依据《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户外广告、招牌标识的范围  本规范所指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交通工具、亭体、空间及其他位置所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招贴(布告)栏、路牌、标志牌、候车亭、实物造型广告及其他广告形式等;  户外招牌标识设施,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用地范围内,在户外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识、字、招牌、指示牌、灯箱、霓虹灯等。  第二条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必须与城市各区域的规划功能相适应,其形状、规模、色彩、图案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和谐。在主要商业街和迎宾路等两侧建筑上设置的广告和招牌标识,其画面应以有动感变化的为主。  (二)不得影响建筑物的整体形象。其支架不得裸露,影响市容观瞻。在残旧的建筑立面设置,应进行建筑立面装修,整体设计制作。外打灯广告的射灯支架不得与广告幅面分离设置,且颜色应与周边环境、色彩相和谐。  (三)不得影响航空安全。机场及其周边地区禁止使用霓虹灯、闪烁光源和红色光形式的户外广告。  (四)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在所发布的户外广告幅面内的右下角标注广告发布单位、联系方式和广告设置许可文号(霓虹灯式广告除外)。  (五)鼓励广告经营单位、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户外广告、招牌标识。  (六)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质量要求。  (七)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桥梁、隧道管理口、道路收费口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生产或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遮挡绿地、影响绿化景观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绿化设施的;  (五)遮挡风景旅游区的海域、山体景观、城市雕塑和景观设施的;  (六)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七)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内或者载体的;  (八)占用或影响残疾人设施的;  (九)机动车车行道净空;  (十)妨碍消防通道、遮挡建筑物窗口和在建筑物特色装饰细部、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的及利用透空式围墙、护栏、特色石墙的。在二层以上、多层和高层建筑物的窗间墙、窗肚墙设置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的。在两相邻建(构)筑物之间跨越式架设,影响建(构)筑外观的;  (十一)在车辆的前后身和车辆顶部。在车窗玻璃下沿以上和遮挡车窗的、利用出租车顶灯的;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不得设置的规定。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第四条在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的一般规定  (一)建筑层数3层以下(10m,含3层),建筑物顶部广告牌面高度最高不得超过3m。  (二)建筑层数3层以上(10m,不含3层),8层以下(24m,含8层),建筑物顶部广告牌面高度最高不得超过6m。  (三)建筑层数8层以上(24m,不含8层),20层以下(60m,含20层),建筑物顶部广告牌面高度最高不得超过8m。  (四)广告牌应与建筑物外墙持平、顺向设置,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  (五)在同幢建筑物设置多块广告或在同一视角内多幢建筑设置广告的,其广告设施的造型、规格要相协调。  (六)户外广告画面底部与建筑物顶部女儿墙之间,外露的钢结构不得大于0.5m。  (七)突出屋面的广告设施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其高度应计入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不得在坡型瓦顶、异型建筑物的顶部设置户外广告。  (九)层高20层(60m,不含20层)以上的建筑物顶上不得设置底板式的户外广告;不得在建筑物外顶部设置实物广告。  第五条在建筑物、构筑物立面设置户外广告的一般规定  (一)平行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广告的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的,广告结构与广告牌面设置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女儿墙,不得超出该建筑物两侧墙面,底部净空高度须大于3m,广告结构与牌面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5m。广告牌规格应相互协调,且广告牌面积不得超过外墙面积的70%。  (二)利用沿路实体围墙设置户外广告一般不宜提倡,部分道路可以结合周边环境精心设计,少量设置。其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2m,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的石墙面。  第六条在地面上设置广告的一般规定   (一)人行道宽度小于4m的道路上不得设置立柱和其他落地式广告。  (二)在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的纵向间距(步行街除外),主要商业街广告间距不得小于35m,其他道路广告间距不得小于50m。  (三)原则上立柱式广告的幅面一般不得大于高1.1m、宽1.6m,厚度不得大于0.3m,下部净空不得低于2.8m,总高度不得超过3.9m;广告牌面底部离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8m;牌面外缘离人行道沿石不得小于0.2m;道路红线40m以上的地段,幅面规格可适当扩大,但牌面单边长度不得大于2m,且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m2。  (四)立牌式落地广告灯箱的幅面一般不得大于高1.8m、宽1.2m,厚度不得大于0.2m,支撑高度不得大于高0.6m、宽0.5m,厚度不得大于0.15m。  (五)底座式广告牌应当结合建筑物周边空地或绿化带设置,高度最高不能超过9m且不得超出最近的建筑物的高度。应设置在人行道宽度大于5m的地段。设置在人行道上的,其外缘离人行道沿石不得小于0.4m,且不得大于0.9m,底座高度不得高于0.5m。其底座横向尺寸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纵向尺寸最长不得大于1.5m。  (六)依附于电杆设置的广告,每个电杆只能设置一个灯箱广告,且必须具备亮化效果。其牌面底部距离地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3.5m,且灯箱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m2。  同一路段上的电杆广告应统一方向设置,且高度、规模、形状应统一协调。  (七)利用候车亭、出租车招停点(班车停车点)、公用电话亭、售货亭、配电箱等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结合该构筑物本身一并设计和报批。候车亭顶部不得设置广告牌面,其亭身单侧立面可以设置户外广告画面,单幅规格控制在高1.9m、宽1.3m、厚0.18m以内。公用电话亭、售货亭原则上只能设置1块户外广告画面,单幅规格控制在高1.6m、宽0.9m以内。  (八)在人行道、广场设置地面广告的,其平面要与人行道、广场一致,其耐压强度要与人行道、广场耐压强度一致。  (九)大型立柱式广告设置应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出入口两侧,且应限于空旷地设置,城市出入口路段同侧的设置距离不得小于500m;牌面外缘不得侵入非机动车道,离建筑物不得小于倒伏距离,立杆外缘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5m,距城市主要道路中心线交叉点(平交)间距不小于100m,立交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建城区以外的城市道路次要公路和主要道路牌面单幅规格为高5m、宽15m,其同侧广告牌间距不得小于1000m;高速公路两侧单幅规格为高6m、宽15—18m,其同侧广告牌间距不得小于2000m;广告总高度一般不宜超过18m,其单面版面的净空高度应控制在10m—15m范围内,且其面板垂直投影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和公路的路肩。  (十)需设置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8m;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宽度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  (十一)在城市交叉路口、公路交叉路口(在机动车停车线40m范围内)不能设置占路式户外广告。在公路纵坡、弯道、平交道口、立交桥匝道、跨线桥、城市出入口、穿村镇路段及收费站等位置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不得影响行车视线和整体观赏效果。  (十二)建设单位在建筑工地设置工地围档式广告设施,单体规格不宜大于高5m、宽12m(原则上不得占用绿地设置)。且不得侵入道路红线范围,建设项目竣工后立即拆除。  第三章户外招牌标识设置技术规范   第七条在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招牌标识的,应设置漏空形式的本单位名称的字牌广告。  第八条在建筑物立面设置户外招牌标识的一般规定  (一)平行近贴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户外招牌标识的  平行近贴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的,只能设置在建筑物二层窗台线以下,高度不得超过1.5m。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m。且广告牌规格应与相邻店面已设置的户外招牌标识,在广告形式、高度及外挑距离应当统一有序,保持相互协调。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制;  单层平屋顶建筑设置的户外招牌标识,其户外招牌标识的上部不得超出女儿墙顶部,总高度不超过1.2m。  (二)垂直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户外招牌标识的一般规定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的,顶部不得超出该建筑物女儿墙,底部离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m,且其招牌标识的底部不得低于门头牌的下沿。沿路建筑紧贴或者占压道路红线的,广告牌外缘挑出距离,原则上不得大于1.8m。沿路建筑退让规划红线的,广告牌外缘挑出距离,原则上不得大于2.5m;  每幢建筑物的每一立面上垂直灯箱的数量不宜超过两块;  垂直于建筑物的户外招牌标识,形式、高度应当统一,四层以下建筑物上的灯箱高度不得超过6m,四层(含四层)以上建筑物上的灯箱高度不得超过9m;  市区商业街沿线的餐饮、休闲娱乐等场所允许设置的垂直灯箱,形式以霓虹灯为主,不得设置喷绘式灯箱;  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设置悬挑式墙面广告。  (三)利用本单位控制范围内的沿路实体墙设置户外招牌标识的  原则上同意设置一处,其它要求同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内容。  第九条在建筑物墙面上设置镂空字体的一般规定  (一)每幢建筑物墙面设置单位名称的镂空字体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处(含大楼冠名);  (二)镂空字体的色彩宜采用深色,或金色、银色的钛金字体(企业的统一标识除外)。  (三)镂空字体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原则上要求配置亮化设施(如霓虹灯、灯箱字、发光字体等),但电线、镇流器等应当做隐蔽处理。  第十条在地面上设置独立式的户外招牌标识的  (一)凡作为写字楼使用的建筑物,实行一楼一牌,多个单位一并考虑,统一设计。驻大楼单位指示牌,可统一在大楼入口处规范设置。  (二)其它要求同本规范第六条第三、四、十款内容。  第四章户外广告、招牌标识的安全质量要求  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应有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并定期保养和维修,做到整洁、安全和美观。施工图纸应盖有设计单位所出具图章;并应有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企业按图制作安装施工。较大型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标识(单体面积≥50m2、单体字≥3m2)施工必须委托监理。  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其荷载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基本风压应按0.55kn/m2,并考虑高度系数。   户外广告、招牌标识采用钢结构的,应执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  在屋顶和墙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除考虑广告设施自身强度外,并应考虑广告设施的载荷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正式报批时应提供国家认可的权威部门出具的广告设施对房屋的安全评估报告。  户外广告、招牌标识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连接埋置固定部位应和联接件等强度。  第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安全的防雷措施,包括防直雷击和防电磁波侵入,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应以低压配电,一般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并确保接地和安全,可执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器设计规范》JGJ/T16。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设置有效期限内,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满1年后要进行安全检测,符合安全指标的可续办。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招牌标识标志用字,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禁止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外文字要规范。字体的高度及宽度不得超过底牌高度及宽度的2/3,中文在上,外文在下,中文字体大,外文字体小。国际、国内统一品牌的连锁店、专卖店,名家题词除外。  第十五条本规范由青岛市户外广告联合审批办公室制定,自2005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