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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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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的通知 各市、县(区)林业局:   近来各地反映现行涉及森林采伐的技术标准比较多,难以全面掌握,且不少规定又不甚一致,运用无所适从。为了便于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从事采伐管理工作的人员掌握与运用,省厅林政资源管理处组织对相关技术标准(均属推荐性标准)进行汇总梳理整合,形成《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九日   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对相关技术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国家标准《森林抚育规程》(GB/T15776-1995)、行业标准《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低产用材林改造技术规程》(LY/T1560-1999)和福建省地方标准《主要针叶造林树种抚育间伐技术规程》(DB35/T76-2003),进行汇总梳理整合,形成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森林采伐规划、伐区调查设计、林木采伐审批、伐区检查验收等活动,都要遵守本技术规范。   第三条 森林成熟依不同的经营目的可分为自然成熟、数量成熟、工艺成熟、更新成熟、防护成熟、经济成熟等六种。   第四条 采伐类型包括主伐、抚育采伐、低产用材林改造采伐、低效防护林改造采伐,更新采伐和其它采伐等六种类型。   第五条  主要采伐方式:    ㈠主伐的采伐方式分皆伐、渐伐和择伐;   ㈡抚育采伐的采伐方式:   1、用材林抚育采伐的采伐方式分为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和卫生伐;   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抚育采伐方式分为定株抚育伐、生态疏伐、林带间伐和卫生伐;   ㈢低产(效)林改造采伐的采伐方式分为皆伐改造、择伐改造、综合改造;   ㈣更新采伐的采伐方式:   1、林分更新采伐的采伐方式主要分为渐伐、择伐、径级择伐和带状皆伐;   2、林带更新采伐的采伐方式主要分为全带采伐、断带采伐和分行采伐。    第六条 采伐强度等级划分标准:株数强度在15-25%或蓄积强度在10-15%的为弱度;株数强度在26-35%或蓄积强度在16-25%的为中度;株数强度在36-50%或蓄积强度在26-35%的为强度;株数强度在51-60%或蓄积强度在36-50%的为极强度。                            第二章   主伐    第七条 主伐指为获取木材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所进行的采伐作业。    第八条 主伐年龄的确定:   ㈠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实行定向培育的,按省统一规定的《一般用材林龄组、龄级划分标准表》中各培育目标的成熟年龄确定主伐年龄(详见附表1);   ㈡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确定主伐年龄(详见附表2);   ㈢定向培育短周期人工用材林的,按省统一规定的《短轮伐期用材林龄组、龄级划分标准表》的成熟林的年龄(详见附表3);   ㈣前㈡、㈢项未列树种以及新引进树种的,其林木主伐年龄由省林业厅适时制定;   ㈤自留山的人工用材林主伐不受采伐年龄限制。第九条 皆伐是指在划定的森林面积上,把林分中的林木,一次全部采完或基本采完的一种采伐方式。   第十条 皆伐适用范围:   ㈠人工用材林成、过熟同龄林或单层林;   ㈡人工用材林的中小径林木株数占总株数的比例小于30%的成、过熟异龄林;   ㈢天然起源用材林的针叶林或阔叶树比例成数小于或等于一成的针阔混交林(属自留山的除外)。   第十一条 皆伐的技术要求:    ㈠皆伐一般采用块状皆伐或带状皆伐,在地形复杂坡度较大的山坡地,可设计不规则的块状伐区,在地形比较平坦的地段,可设计带状或块的伐区;   ㈡皆伐面积大小要依地形地貌而定:坡度不大于5度时皆伐面积不大于30公顷,坡度6-15度时皆伐面积不大于20公顷,坡度16-25度时皆伐面积不大于10公顷,坡度26-35度时皆伐面积不大于5公顷,超过35顷的不得进行皆伐;   ㈢伐区周围应保留一定面积的保留带,保留带的采伐要在伐区更新后3年幼苗生长稳定后进行采伐;   ㈣伐区内分布有小溪流、湿地、湖沼,或伐区临近自然保护区、人文保留地、自然风景区、野生动物栖息地、科研实验地等,应留出30-50米的缓冲带;   ㈤需要天然更新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的伐区,采伐时应保留一定数量的母树、伐前更新的幼苗、幼树以及目的树种的中小径林木,特别是要保留国家和地方保护树种的幼苗、幼树。   第十二条 对下列未划入生态公益林的用材林不得进行皆伐:   ㈠大型水库、湖泊周围山脊以内和平地150米以内的森林、干渠的林木;   ㈡大江、大河两岸150米以内,以及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两岸50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㈢铁路两侧各10米,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各50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㈣高山森林分布上限以下150米至200米以内的森林;   ㈤生长在陡坡和岩石裸露地方的森林;   ㈥天然阔叶林和阔叶树比例大于一成的天然针阔混交林;   第十三条 渐伐是指把林分中所有成熟林木,在一个龄级期内,分二次、三次或四次采完的一种采伐方式。   第十四条 渐伐适用范围:   ㈠天然更新能力强的成、过熟单层林或接近单层林的林分;   ㈡易发生自然灾害(如水土流失)不宜采用皆伐的成、过熟同龄林或单层林。   第十五条 渐伐技术要求:   ㈠渐伐一般采用二次和三次渐伐;   ㈡上层林木郁闭度小、伐前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上的林分,可进行二次渐伐。受光伐采伐强度不大于50%,保留郁闭度为不小于0.4;后伐视林下幼树的生长情况,接近或达到郁闭时,伐除上层林木;   ㈢上层林木郁闭度较大,伐前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下的林分,可进行三次渐伐。下种采伐强度不大于30%,保留郁闭度为不小于0.5;受光伐采伐强度不大于50%;保留郁闭度为0.3左右;后伐视林下幼树的生长情况,接近或达到郁闭时,伐除上层林木。   ㈣全部采伐更新过程一般不超过1个龄级期;    ㈤采伐时,寻找具有幼苗幼树的林中空地作为基点,由此向外扩大采伐,每公顷布设3—4个基点,或者用带状方式进行,带宽以种子飞散距离为依据确定,一般为1—2倍树高;   ㈥对采伐木的选择应有利于林内卫生状况,维护良好的森林环境;有利于树木结实、下种和天然更新;有利于种子落地发芽、幼苗和幼树的生长。   第十六条 择伐是指在规定的森林面积上,在一定时期内把林分中部分成熟和应当采伐的林木进行单株采伐,把未成熟和不适合采伐的林木,继续保留在林地上,使采后仍然保持有各龄级的林木,采伐后依靠天然更新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恢复森林,培育复层异龄林的森林。   第十七条 择伐适用范围:   ㈠实行择伐的森林,应是异龄林或复层林,且有良好的天然更新条件和所期望的目的种源;   ㈡为形成复层异龄结构或为培育超大径级木材的成、过熟同龄林或单层林;   ㈢竹林;   ㈣其它不适于皆伐和渐伐的森林。   第十八条 择伐必须坚持“采坏留好,采老留壮,采大留小,采密留均”的原则,把采伐和育林有机的结合起来。选定择伐方式采伐时,必须按各层林木的组成和生长状况,选择采伐对象。    ㈠在上层林内,应先采伐径级较大的和有病害、弯曲、枯腐、“霸王树”等林木,老龄过熟林木和阻碍幼中龄林生长的成过熟林木,以及符合择伐年龄和采伐强度的林木;保留那些年龄较小,生长健壮的林木,伐后有利于林下幼树生长发育,促进保留木的结实和生长;   ㈡在中层林内,要采伐濒死、枯死木和干形不好或冠形不良的林木,有利于保留木的生长发育;   ㈢在下层林内,采伐不能成材的受害木,弯曲木和非目的树种,有助于中层林木的良好整枝和庇护幼苗幼树的生长;   ㈣在林木较稀的林分,采伐强度可以小些,保留木的径级和年龄可以比一般林班稍大一些,以免引起森林环境过大的变化,对林木生长不利。   第十九条 择伐的技术要求:   ㈠择伐可采用径级作业法、单株择伐或群状择伐。凡胸径达到培育目的林木蓄积超过70%的异龄林,或林分平均年龄达到成熟龄的成、过熟同龄林或单层林,可以采伐达到起伐胸径指标的林木;   ㈡择伐后林中空地直径不应大于林分平均高,择伐蓄积强度不超过40%,伐后林分郁闭度应当保留在0.5以上;   ㈢对伐后容易引起林木风倒、自然枯死的林分,择伐强度要适当降低,一般不得大于伐前蓄积的30%,伐后林分郁闭度保留0.6以上;   ㈣择伐应先确定保留木,将能达到下次采伐的优良林木保留下来,再确定采伐木;    ㈤回归年或择伐周期不应少于1个龄级期,下一次的采伐量不应超过这期间的生长量;下一次采伐时林分单位蓄积量应高于本次采伐时的林分单位蓄积量;   ㈥毛竹采伐年龄4度以上,详见《毛竹龄级(度)划分标准表》(附表4),竹林采伐后应保留合理密度的健壮大径母竹。                     第三章   抚育采伐   第二十条 抚育采伐是指从幼林形成到森林成熟前,根据林分发育,自然稀疏规律及森林培育目标,适时伐除部分林木,调整树种组成和林分密度,改善环境条件,促进保留木的生长发育。抚育采伐分为用材林抚育和防护林抚育采伐。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的抚育采伐参照防护林抚育采伐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 抚育采伐应达到以下目的:   ㈠在纯林内,通过抚育调整林分密度,达到合理株数;在混交林内,既要调整林分密度,又要调整树种比例,促进林分结构合理;   ㈡在复层林内,形成良好的层次结构,能充分利用营养空间,提高林木生长量,改善林分质量;   ㈢缩短林木培育期限,提高单位面积的出材量(包括间伐出材量)和经济效益;    ㈣改善林分卫生状况,增强林木对各种自然灾害的抵抗力;   ㈤增强森林防护和多种效益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用材林抚育采伐是促进林木的生长成材,调整林木组成,缩短培育周期,改善森林环境,提高林木质量和单位面积蓄积量,增强和发挥森林的多种效益,达到优质、速生、丰产的重要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用材林抚育采伐的方式包括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和卫生伐。   第二十四条 用材林抚育采伐的适用范围:   ㈠下列情况的幼龄林可进行透光伐:   1、幼林郁闭后,林木竞争明显或目的树种受到非目的树种、灌木、杂草压抑时;   2、郁闭度在0.9或分布不均郁闭度0.8以上的人工幼龄林;   3、郁闭度在0.8以上或分布不均郁闭度0.7以上的天然幼龄林。   ㈡下列情况的中龄林可进行疏伐:   1、郁闭度0.8以上;   2、闭度0.7以上,下层目的树种幼树较多、分布均匀;   3、林木分化明显,出现自然整枝现象。   ㈢下列情况的近熟林进行生长伐:   1、郁闭度0.7以上;    2、林木分化加剧、枯死木与濒死木数量超过林木总数30%;   3、培育大径材,胸径连年生长量明显下降;   4、准备在林冠下造林。   ㈣下列情况的林分可进行卫生伐:   1、遭受轻度自然灾害;   2、林内卫生状况较差。   第二十五条 用材林抚育采伐的技术要求:   ㈠抚育强度应根据经营目的、立地条件、林分状况等综合因素考虑。抚育采伐强度的确定应掌握陡坡小于缓坡、山地小于平地、阴坡小于阳坡的原则;   ㈡抚育采伐的强度:人工针叶用材林首次间伐株数强度不得超过60%,蓄积强度不得超过50%;以后各次株数强度不得超过50%,蓄积强度不得超过45%;其中生长伐株数强度不得超过35%,蓄积强度不得超过25%。天然林及其它用材林株数强度不得超过35%,蓄积强度不得超过25%;   ㈢抚育采伐后,人工林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6,天然林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5,不能造成天窗;   ㈣伐后林分平均胸径不低于伐前林分平均胸径;   ㈤被伐木应选择林分内生长不良、感染病虫害或过密的林木,包括枯立木、被压木、弯曲木、病腐木、多头木、生长过密林木、抑制主要树种生长的其它植物(灌木、藤本、高大草本等)和有害林木。    第二十六条 防护林抚育采伐主要包括定株抚育伐、生态疏伐、林带间伐和卫生伐。   第二十七条 防护林抚育采伐的适用范围:   ㈠对封山育林、飞播造林形成的幼龄林,开始出现营养空间竞争时进行定株抚育伐;   ㈡对坡度小于25度、土层深厚、立地条件好,不会造成水土流失和风蚀沙化,下层木或植被受光困难的中龄林,采用生态疏伐;   ㈢对遭受森林火灾、病虫害或风折、风倒、雪压等自然灾害的中、幼龄林分采用卫生伐;   ㈣对密度大,竞争激烈,林木出现挤压现象,结构不符合防护要求的林带进行株间间伐。   第二十八条 防护林抚育采伐的技术要求:   ㈠定株抚育间伐与调整树种结构相结合,根据防护林功能分1-2次进行了,伐除过密幼树,对稀疏地段补植目的树种;   ㈡生态疏伐应先将彼此有密切联系的林木划分或若干植生组(树群),然后按有利于树冠形成梯度郁闭,主林层与次林层都能直接受光的要求在每组内将林木分为优良木、有益木和有害木,伐除有害木、保留优良木、有益木和适量的灌木与藤蔓,林分郁闭度保留在0.6以上,不能降低其生态效益;   ㈢防护林抚育采伐的卫生伐参照用材林抚育采伐的卫生伐;   ㈣林带间伐后疏透度在0.4以上,并保持原林带的总体结构;   ㈤伐后林分平均胸径不低于伐前林分平均胸径;    ㈥林分抚育采伐的蓄积强度低于20%;林带抚育采伐的株数强度低于50%。                第四章   低产用材林改造采伐    第二十九条 低产用材林改选采伐是指对于生长不良的低产用材林,采取伐除低产树木,引进优良树种为主的综合措施进行改造,使之成为高产、高价值的林分。   第三十条 低产用材林改造采伐适用范围低产用材林改造采伐对象为立地条件好、有生产潜力并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用材林林分:   ㈠郁闭度0.3以下;   ㈡经多次破坏性采伐、林相残破、无培育前途的残次林;   ㈢多代萌生无培育前途的萌生林;   ㈣有培育前途的目的树种株数不足林分适宜保留株数40%的中龄林;   ㈤遭受严重的火灾、病虫害、鼠害、雪压、风折、雷击等自然灾害且没有复壮希望的中幼龄林;   ㈥速生树种每公顷年生长量4.5立方米以下,慢生树种每公顷年生长量3.0立方米以下的低产中幼龄林分。    第三十一条 低产用材林改造的采伐方式分为皆伐改造、择伐改造。   第三十二条 低产用材林改造的技术要求:   ㈠皆伐改造面积控制,天然起源的,坡度不大于5度时一次皆伐改造面积不大于10公顷,坡度6-15度时不大于5公顷,坡度16-25度时不大于3公顷,超过25度的不得进行皆伐改造;人工起源的,参照用材林主伐皆伐的面积进行控制;   ㈡带状皆伐改造,顺山带适用于水土流失较小的缓坡地带,横山带或斜山带适用于有水土流失可能的地带。对于遭受易传染的病虫灾害的林分,应采用块状皆伐改造;   ㈢择伐改造应保留有培育前途的中小径木,林下或林中空地补植耐阴的树种;   ㈣改造后及时更新,更新期不超过1年。                     第五章   低效防护林改造采伐    第三十三条 低效防护林改造采伐是指对以发挥森林防护功能为主要经营目标的低效林,采取结构调整、树种更替、抚育间伐等森林经营措施,改造林分结构,开发林地生产潜力,提高林分质量和效益水平的森林经营活动。    低效防护林改造采伐的采伐方式主要包括皆伐改造、择伐改造和综合改造等。   第三十四条 低效防护林改造适用范围   低效防护林改造采伐对象为下列情况之一的防护林;   ㈠年近中龄而仍未郁闭,林下植被覆盖度小于0.4;   ㈡单层纯林尤其是单一针叶树纯林,林下植被覆盖度小于0.2,土壤结构差,枯枝落叶层厚度小于0.5cm;   ㈢遭受严重的森林火灾,病虫害及雪压、风折等自然灾害,病腐木超过20%;   ㈣因不适地适树或种质低劣,造林树种或保留的目的树种选择不当而形成的小老树林;   ㈤林木生长不良、林分结构(如树种结构、层次结构、密度结构等)差而达不到防护和景观效果的林带。   第三十五条 低效防护林改造的采伐方式:   ㈠皆伐改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林分或林带采用皆伐方式进行改造;   ㈡择伐改造:主要以群状或单株方式采伐低效林内的部分林木;   ㈢综合改造:适于没有成林希望的林分、林带,伐除小老树、生长衰弱的和无培育前途的林木,尽量保留目的树种等优良的中、小径木,并在林冠下或林中空地上补植适宜树种。   第三十六条 低效防护林改造的技术要求:    ㈠为防止水土流失,皆伐改造一般以带状进行。沿海坡度平缓区域,采伐带应与主风方向相垂直或保持一定角度,在坡度较大地区,采伐带走向与等高线平行。采伐带上应保留目的树种的幼苗、幼树,同时对保留带进行抚育;   ㈡对于遭受易传染的病虫灾害的林分或林带,应采用块状皆伐;   ㈢择伐改造强度不应大于伐前蓄积的25%;   ㈣林分改造采伐后应及时造林或采取封山育林等措施;   ㈤林带改造采伐后,根据需要进行造林;   ㈥皆伐改造面积控制参照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下列低效防护林不得进行改造;   ㈠生态重要等级为一级保护的低效防护林;   ㈡天然阔叶树为主的低效防护林;   ㈢海拔在1500米以上的中、高山地区的低效防护林;   ㈣林地坡度在4度以上或自然条件恶劣地区的低效防护林;   ㈤因其它因素不宜进行改造的低效防护林。   第六章   更新采伐    第三十八条 更新采伐是指为了保持和提高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的有益效能,及时更替长势衰弱、枯死的林木以及不适宜的树种所进行的采伐。   更新采伐包括林分更新采伐和林带更新采伐。林分更新采伐主要包括渐伐、择伐、径级择伐和带状皆伐等采伐方式;林带更新采伐主要包括全带采伐、断带采伐和分行采伐等采伐方式。   第四十条 林分更新采伐的采伐方式:   ㈠同龄林更新采伐一般采用多次渐伐或择伐方式。对上层林木郁闭度小,伐前更新中等以上的林分。可进行2-3次渐伐,分为准备伐、下种伐、受光伐和后伐;对上层林木郁闭度大、伐前更新中等以下的林分、实行择伐?/FONT>   ㈡异龄林更新采伐径级择伐,严格按起伐径级进行;   ㈢防风固沙林片林和人工起源三级保护的防护林,可实行带状皆伐,严格控制皆伐面积。   第四十一条 林分更新采伐的技术标准:   ㈠更新采伐是在林分成熟后,森林的有益效能开始下降时进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主要树种的更新采伐年龄按同树种用材林中径材主伐年龄增加一至二个龄级,详见《生态公益林龄组、龄级划分标准表》的成熟林的年龄(详见附表5);    ㈡更新采伐根据不同的保护等级,采取相应的采伐规定:   1、一级保护(严格保护)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实验区毛竹除外)以及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森林严禁采伐;   2、二级保护(重点保护)的防护林中天然起源的阔叶林、针阔混交林,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6;天然起源的马尾松纯林和人工林,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5;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的择伐,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6;   3、三级保护(一般保护)的防护林中立地条件好、坡度较缓、不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区域内人工林,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5;   ㈢渐伐强度第一次控制在伐前林木蓄积量的25%以内,以后每次小于保留木的50%,最后视林下幼树的生长情况,接近或达到郁闭时,伐除上层林木;   ㈣径级择伐后最大林中空地的平均直径不应超过周围林木平均高度的2倍,平均择伐强度不超过伐前林木蓄积的25%,回归年(采伐间隔期)应大于一个龄级期;   ㈤人工起源三级保护的防护林带状皆伐,每条采伐带最大宽度不超过20米,保留带宽度不得小于采伐带宽度的二倍,采伐面积坡度不大于5度时一次皆伐改造面积不大于10公顷,坡度6-15度时不大于5公顷,坡度16-25度时不大于3公顷,超过25度的不得采用带状皆伐;    ㈥防风固沙林片林采伐,沿主风害垂直方向划分采伐带,每条采伐带最大宽度不得超过50米,面积不得超过15亩,实行隔带采伐。   第四十二条 林带更新采伐的适用范围   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护岸林等林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的采取林带更新采伐:   ㈠达到或超过防护成熟年龄的防护林带;   ㈡生长停滞、林内卫生状况极差、防护效益严重下降的防护林带。   第四十三条 林带更新采伐的采伐方式:   ㈠对短窄林带进行全带采伐;   ㈡对宽林带、主林带、基干林带实行分行、断带采伐;   ㈢对长林带实行断带采伐。   第四十四条 林带更新采伐的技术标准:   ㈠主要树种的更新采伐年龄按同树种用材林主伐年龄增加一至二个龄级,详见《生态公益林龄组、龄级划分标准表》的成熟林的年龄;   ㈡全带采伐时,同期采伐林带的带间保留带不少于2条,相邻林带的采伐时间间隔不低于5年;    ㈢分行采伐时每行采伐长度不超过50米,采伐行中保留行长度不应低于采伐行长度,相邻伐带采伐间隔不低于5年;   ㈣断带采伐中每采伐段不超过1公里,保留段不少于采伐段长度的2倍,保留带宽度不应低于采伐段宽度,相邻段采伐间隔时间不低于5年;   ㈤采伐林带应与主风方向基本垂直,防风固沙林沿海岸线内侧向外划分3个以上相同宽度的采伐带,每条采伐带最大宽度不得超过50米,实行隔带采伐;采伐后应于当年或次年造林更新,更新林带的幼树高不足5米的,不得采伐其它老林带;   ㈥采伐农田防护林林带宽度5米以下的,应当先在林带一侧营造不小于原林带宽度的新林带,待林木树高达5米以上时,方可采伐原林带;主林带宽度在5米以上的,采伐宽度不得大于主林带宽度的一半;林带侧面不能造林的,实行隔行采伐更新。                  第七章   其它采伐     第四十五条 其它采伐是指除主伐、抚育采伐、低产(效)林改造、更新采伐四种类型外因其它特殊原因进行的林木采伐。    第四十六条 其它采伐的适用范围:   ㈠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采伐林木;   ㈡修建森林防火隔离带、森林病虫害防治隔离带等项目应采伐林木;   ㈢薪炭林、经济林采伐;   ㈣散生木和四旁树采伐;   ㈤树木采挖移植、珍贵树木采伐、紧急抢险救灾林木采伐。   第四十七条 其它采伐的要求和技术标准:   ㈠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的按《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临时占用林地和经营单位内部占用林地的按批准文件及有关材料;   ㈡修建森林防火隔离带,凭经标准的《林火阻隔体系工程建设规划》;修建森林病虫害防治隔离带,凭经批准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害综合治理总体方案》;   ㈢薪炭林除矮林作业外,采伐年龄按《薪炭林龄组、龄级划分标准表》的成熟年龄(详见附表6);采伐方式、采伐强度、采伐面积等按用材林主伐的要求;   ㈣经济林、散生木和四旁树采伐不受采伐年龄的限制;   ㈤采伐竹林中的散生木,伐后竹阔混交每公顷保留80-120株,竹松、杉混交每公顷保留60-100株;   ㈥薪炭林、经济林皆伐面积控制参照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执行。   第八章   森林采伐规划    第四十八条 森林采伐规划包括长期森林采伐规划、中期森林采伐规划和年度采伐规划。   第四十九条 长期森林采伐规划由森林经营单位按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十年采伐规划;   第五十条 中期森林采伐规划应按长期森林采伐规划和五年森林采伐限额,由森林经营单位编制五年采伐规划。   第五十一条 年度森林采伐规划是进行森林采伐作业设计的主要依据,它的落实单位是伐区。年度森林采伐规划于实施前半年制定,实施期一年。   第五十二条 年度森林采伐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伐区位置和界线、采伐类型、采伐方式、采伐强度、采伐蓄积量和出材量、采伐时间等;各级缓冲区的长度、宽度、面积和作业要求;制定森林更新计划;绘制采伐和更新的作业图;遇到偶然事件发生时的对策。   年度森林采伐规划根据森林经营方案中的伐区配置制定,在同一个森林经营单位内,由于林木集运条件、林农意愿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可顺延调整。林农间或联合体间调剂的,应事先进行商议,在符合采伐地点安排要求的前提下,经公示后调整。    第五十三条 伐区配置遵循以下原则:   ㈠确保森林资源数据真实、可靠;   ㈡配置伐区公开、公平、公正;   ㈢符合森林采伐的有关技术规程、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以保证森林采伐作业的合理性、有序性和安全性,进一步提高采伐作业质量与效益,减少森林采伐对环境与社会的负面影响;   ㈣按下列顺序优先安排政策鼓励扶持的采伐伐区:   1、自然灾害林木采伐(火灾、病虫害、其他采伐);   2、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   3、自留山林木采伐;   4、短轮伐期工业原料用材林采伐;   5、抚育采伐;   6、低产林改造;   7、低效林改造;   8、正常木材生产采伐,分别经营类型,已达采伐年龄的按林龄从大到小的排序。   第五十四条 编制森林采伐规划的主要依据:    ㈠经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㈡木材市场情况;   ㈢林木所有者的申请;   ㈣合法有效的林权证书;   ㈤经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   ㈥森林资源调查和建档资源;   ㈦有关森林采伐、更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规程。   第五十五条 森林采伐规划中涉及征占用林地、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以及沿海防护林更新的林木采伐等特殊原因的,要附相关文件规定的材料,一次性报批。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应按有关文件的特别规定办理。   ㈠属征占用林地的,要提交征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属临时使用林地或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件施的,要提交批准文件;   ㈡属森林火灾受害林木的,提交县级森林防火机构出具的火灾证明材料;属修建森林防火隔离带、生物防火林带、防火路的,提交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机构批准的建设规划文件;    ㈢属森林病虫害受害林木的,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出具n证明材料和除治方案;属危险性森林病虫害受害林木的,提交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和除治方案;属修建森林病虫害隔离带的,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森林防火机构批准的建设规划文件;    ㈣沿海防护林更新采伐需提交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营造林机构出具的批准文件;   ㈤珍贵树木和名木古树的采伐按有关规定提交材料。   第五十六条 森林采伐规划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及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森林经营单位负责编报,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福建省林政业务管理应用系统》实行网上申报,设区市林业局审核,省林业厅批准后实施。国有林场采伐规划由省国有林场管理局组织编制和上报省林业厅批准。   非正常林木采伐的伐区规划,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行文(包括有关附件)报经设区市林业局审批后,再由设区市林业局统一报省林业厅审核标准。   第五十七条 森林采伐规划的成果资料;   ㈠森林采伐规划编制工作的基本情况;   ㈡年度森林采伐规划一览表;   ㈢年度森林采伐规划汇总表;   ㈣年度生态公益林采伐规划汇总表;    ㈤年度商品林采伐规划汇总表。   第五十八条 森林采伐规划审核批准只是对伐区资格的审查,森林采伐规划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作为开展森林采伐作业设计、核发采伐许可证的依据之一。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在组织伐区设计和审批采伐时,要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森林采伐管理的规定、技术规程,严把伐区调查设计和采伐审批关,认真审核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凡不符合林木采伐条件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伐区调查设计方法按福建省地方标准《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程》执行。在审核同意的采伐规划范围内,以伐区调查设计的蓄积量和出材量为准申请核发采伐许可证。伐区调查设计成果与采伐规划之间,地类、林种、起源、采伐类型、采伐方式、森林经营类型发生变化的,或树种组成、年龄超过规定允许误差范围的,应重新申报采伐规划。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技术规范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一般用材林龄组、龄级划发标准表单位:年经营类型名称龄组划分 龄级期限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集约杉木大径材15以下16—2526—3031—4041以上5集约杉木中径材10以下11—2021—2526—3536以上5集约杉木小径材5以下6—1011—1516—2526以上5 集约马尾松大径材20以下21—3031—4041—6061以上10集约马尾松中径材10以下11—2021—3031—5051以上10集约马尾松小径材5以下6—1011—1516—2526以上5一般杉木大径材15以下16—3031—3536—4546以上3 一般杉木中径材10以下11—2021—2526—3536以上5一般杉木小径材10以下11—1516—2021—3031以上5一般马尾松大径材20以下21—4041—5051—7071以上10一般马尾松中径材10以下11—2021—3031—5051以上10 一般马尾松小径材10以下11—2121—2525—3536以上5天然马尾松大径材20以下21—4041—5051—7071以上10天然马尾松中径材10以下11—2021—3031—5051以上10速生阔叶树中径材5以下6—1011—1516—2526以上5 慢生阔叶树中径材20以下21—3031—4041—6061以上10天然阔叶树大径材20以下21—4041—5051—7071以上10天然阔叶树中径材10以下11—2021—3031—5051以上10         附表2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  单位:年树种地区起源主伐年龄龄级期限红松、云杉、铁杉北部天然121以上20人工81以上20南部天然81以上20人工61以上20落叶松、冷杉、樟子松、黑松北部天然101以上20人工41以上10南部天然81以上20人工41以上10 油松、马尾松、云南松、思茅松、华山松、高山松北部天然61以上10人工41以上10南部天然41以上10人工31以上10杨、桉、谏、泡桐、木麻黄、枫杨北部人工21以上5南部人工16以上5桦、榆、木荷、枫香北部天然61以上10人工41以上10南部天然51以上10人工31以上10栎(柞)、栲、椴、水曲柳、胡桃楸、黄波罗不分南北天然81以上20人工51以上10杉木、柳杉、水杉南部人工26以上5毛竹南部人工6以上2注:南部是指长江流域和长江以南地区;北部是指黄河流域和黄河以北地区以及新疆、甘肃白龙江、祁连山林区和西南高山区、冷杉林区。     附表3短轮伐期用材林龄组、龄级划分标准表单位:年树种龄组划分龄级期限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马尾松5以下6—1011—1516—2526以上5火炬松、湿地松5以下6—1011—1516—2526以上5桉树2以下3—45—67—1011以上2     附表4毛竹龄级(度)划分标准表 单位:年树种龄级(度)划分     龄级期限1度2度3度4度5度6度以上毛竹12—34—56—78—910以上2   附表5生态公益林龄组、龄级划分标准表单位:年树种组龄组划分龄级期限 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杉木(包括柳杉、水杉、建柏)15以下16—2526—3031—4041以上5 马尾松(包括黑松、油杉、国外松)20以下21—4041—5051—7071以上10阔叶树(包括珍稀阔叶树,硬阔叶树和软阔叶树)20以下21—4041—5051—7071以上10木麻黄10以下11—1516—2021—3031以上5桉树10以下11—1516—2021—3031以上5      附表6薪炭林龄组、龄级划分标准表单位:年树种组龄组划分龄级期限 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马尾松5以下6—1011—1516—2526以上5阔叶树6以下6—1011—1516—2526以上5      附录森林采伐条件表采伐类型林种(地类)经营类型年龄起源树种组成采伐方式采伐面积其它条件备注主伐一般用材林速生丰产用材林≥成熟林下限年龄 不能择伐天然阔叶树择伐 pv≤40%,p郁≥0.5,间隔期≥一个龄级期 根据一般用材林龄组、龄级划分标准表㈠下列森林不能采用皆伐:1、大型水库、湖泊周围山脊以内和平地区150米以内的森林,干渠的护岸林。2、大江、大河两岸150米以内以及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两岸50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3、铁路两侧各100米,公路干线两侧各50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4、高山森林分布上限以下一步50米至此00米以内的森林。5、生长在陡坡和岩石裸露地方的森林。㈡自留山人工造林林木采伐不受主伐年龄限制,自留山天然林采伐不受阔叶树比例数的限制。人工 皆伐坡度≤56—1516—2526—35 天然≤30≤20≤10≤5阔叶树大于一成以上的不能皆伐面积(hm2)坡度>35的不采伐  渐伐 项目二次渐伐三次渐伐第一次pv≤50%、p郁≥0.4pv≤30%、p郁≥0.5第二次不限pv≤50%、p郁≥0.3第三次 不限全部采伐更新过程≤1个龄级期短轮伐期用材林人工 皆伐坡度≤56—15,16—2526—35  根据短伐期用材林龄组、龄级划分标准表面积(hm2)≤30≤20≤10≤5坡度>35的不采伐毛竹林商品林≥6 择伐 pn≤40%生态林≥7pn≤25%抚育间伐一般用材林速生丰产用材林根据一般用材林龄组、龄级划分标准表≤中龄林上限年龄天然 透光伐、疏伐、卫生伐 pv≤25%;pn≤35%;伐后:幼林p郁≥0.5,中龄林p郁≥0.6;透光伐:适用于幼龄林;疏伐:适用于中龄林;生长伐:适用于人工近龄林;卫生伐:适用于遭受自然灾害自然灾害的林分.人工 透光伐、疏伐、卫生伐其中涉及“五江一溪”、铁路、国道、省道两侧及城镇周围一重山pv≤25%人工针叶林首次间伐pn≤60%,pv≤50%;以后各次pn≤50%,pv≤45%;伐后幼龄林p郁≥0.5,中龄林p郁≥0.6;首次间伐 树种组年龄杉木6—8年马尾松7—10年阔叶树11—15年近熟林人工 生长伐 pn≤35%;pv≤25%;p郁≥0.5  短轮伐期用材林人工  pv≤50%     根据短伐期用材林龄组、龄级划分标准表≤中龄林上限年龄透光伐、疏伐、卫生伐    附录森林采伐条件表采伐类型林种(地类)经营类型年龄起源树种组成采伐方式采伐面积    其它条件备注抚育间伐防护林根据防护林龄组、龄级划分标准表≤中龄林上限年龄  定株抚育伐、生态疏伐、卫生伐、林带间伐 一级保护禁伐;其它P郁≥0.6;天然PV≤20%,人工PV≤25%。一级是指生态林的保护等级特用林根据特用林龄组、龄级划分标准表≤中龄林上限年龄   定株抚育伐:适用于幼龄林; 定株抚育伐、生态疏伐、卫生伐、林带间伐一级保护和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其它P郁≥0.6;天然PV≤20%,人工PV≤25%生态疏伐:适用于中龄林;卫生伐:适用于遭受自然灾害的林分更新采伐防护林一级保护以及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的森林根据防护林龄组、龄级划分标准表、特用林龄组、龄级划分标准表≥成熟林下限年龄  禁止采伐      择伐:PV≤25%;特用林二级保护中的国防林、风景林、环境保护林、红树林  择伐     伐后:P郁≥0.6间隔期≥一个龄级期 其它二级保护的防护林、特用林人工 择伐、渐伐     伐后:P郁≥0.5渐伐:分三次进行 天然有阔叶树择伐     伐后:P郁≥0.6第一次:PV≤25%;  针叶纯林择伐、渐伐     伐后:P郁≥0.5第二次:PV≤50%; 除一、二级保护以外的防护林、特用林人工 可带状皆伐、渐伐、择伐坡度≤56—15   第三次:不限。 面积≤10≤5     坡度16—25>25     面积≤3带状         伐后:P郁≥0.5  面积单位:hm2 天然有阔叶树择伐     伐后:P郁≥0.6   针叶纯林择伐、渐伐     伐后:P郁≥0.5 低产林改造用材林 中幼龄人工 皆伐改造坡度≤56—1516—2526—35⑴郁闭度0.3以下;⑵经多次破坏采伐的残林或多代萌生无培育前途的林分;⑶遭受严重病虫害、火灾等自然灾害的林分;⑷低产林分,速生树种每公顷年生长量4.5立方米以下的,慢生树种每公顷年生长量3.0立方米以下的中幼龄林。适于生产力低、自然灾害严重的低产林,进行带状或块状皆伐。  面积单位:hm2≤30≤20≤10≤5  坡度>35的不采伐    天然天然阔叶林大于一成的不能皆伐改造坡度≤56—15  面积≤10≤5  坡度16—25>25  面积≤3带状  面积单位:hm2     不能择伐天然阔叶树择伐改造      适于目的树种数量不足或立地条件较差的低产林。伐除非目的树种,无培育前途的老龄木、病腐木、濒死木。PV≤25%     附录森林采伐条件表采伐类型林种(地类)经营类型年龄起源树种组成采伐方式采伐面积其它条件备注低效林改造防护林 中幼龄 天然阔叶林大于一成的不能皆伐改造皆伐改造参照低产林皆伐改造择伐PV≤25%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林分或林带采用皆伐改造方式进行改造;更新期≤1年特用林  不能择伐天然阔叶树择伐改造 禁伐林的改造需要特别审批主要以群状或单株的方式采伐低效林内的部分林木。   综合改造参照低产林皆伐改造  天然阔叶林大于一成的不能皆伐改造没有成林希望的林分、林带,伐除小老树,补植适宜树种。其它采伐薪炭林根据薪炭林龄组、龄级划分标准表≥成熟林下限年龄人工 皆伐坡度≤56—1516—2526—35 矮林作业不受采伐年龄限制天然阔叶树大于一成以上的不能皆伐面积(hm2)≤30≤20≤10≤5 坡度>35的不采伐      择伐     PV≤40%;伐后P郁≥0.5;择伐间隔期≥1个龄级期 经济林            四旁树                        疏林地、散生木(毛竹林、无林地)竹阔混交每公顷保留80-120株,竹松、杉混交保留60-100株征战用林地的林木采伐  不限 皆伐征占用林地范围内    使用林地同意书或批准文件 防火隔离带、病虫害隔离带等采伐          防火隔离带建设规划;           病虫害隔离带规划        特殊采伐审批珍贵树种按珍贵树木名录珍贵树木名录另附采伐类型、方式视情况确定珍贵树木的全景彩色照片、县级林政资源管理机构的调查报告。  属病虫害枯死的,应提交县级森防检疫机构的证明; 属农村村集体所有,应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采伐的证明材料。  采挖移植参照皆伐的有关规定   紧急救险救灾     注:PV-蓄积强度、Pn-株数强度、P郁-伐后郁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