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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前置评审技术规范(2016版)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编制说明一、编制目的本规范主要面向委办局信息化项目编制、申报和审核人员,用于指导委办局信息化项目编制、申报工作。二、适用范围1.本规范适用于所有政府投资建设或升级改造的信息化项目;2.项目申报单位应参照本规范编制申报材料,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参照本要点开展前置评审工作。三、文件内容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评审范围、总体要求和申报要求。评审范围主要对市经济信息化委重点受理和评审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类型进行了说明。总体要求主要从整体上对信息化项目在统筹、共享、国产化、安全、合理性等方面提出要求。申报要求主要从不同的方面对统筹、共享、国产化、安全以及技术合理性等要求进行具体说明,为委办局申报某一类项目时提供明确的要求和指导。
1.评审范围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包括政府直接投资和政府购买服务两种方式建设的信息化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市经济信息化委重点受理和评审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1.1非教育信息化项目前置评审范围1.1.1决策应急类项目1.服务各级领导和业务部门,支撑各级党政机关智能决策,提升部门和行业决策服务水平的信息化项目;2.提高各部门(行业)基础业务系统的动态感知、智能分析和快速指挥能力的项目;3.涉及公共安全管理、生态环境监控、重点区域监控和应急指挥联动的图像监控、安防网络、视频会议、应急指挥大厅、应急指挥车等项目,以及涉及社情民意、信访处理、社会事件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能够提升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能力的项目。1.1.2公共服务类项目4.依托政务门户网站、呼叫中心、信息服务终端等多元渠道提升政务公开、网上办事和政民互动等公共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项目;5.涉及政府行政事项网上事务处理、联合办理或并联审批,多级政务服务中心或服务窗口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网上与网下协同服务等项目。
1.1.1业务应用类项目1.符合部门职责范围,涉及优化业务流程、提升办事效率,提高业务工作信息化支撑能力及提高内部管理信息化支撑水平的业务应用信息系统建设或升级改造项目;2.其他行业应用类项目。学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用于学校教务或行政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建设、校园安防监控项目、图书馆配套信息化建设、远程教育、教育视频会议系统等教育信息化项目;医院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信息系统、视频会议系统、远程医疗服务等;市民卡、就诊卡、校园卡等智能卡应用项目;科研资源共享服务系统、科研视频会议系统等科研管理信息化项目和直接应用于城市管理和服务的科研信息化项目。1.1.2基础设施类项目3.机房、数据中心、网络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或升级改造项目;4.涉及全市、重点领域、本部门(行业)信息化共性支撑平台、共性服务的建设或升级改造等项目。5.信息系统监控、资产管理、运维服务管理等系统建设或升级改造项目。1.1.3信息资源开发类项目6.涉及部门业务数据库、主题数据库、基础数据库、领域共享数据库等政务信息资源体系建设、共享与应用服务的项目。
1.1.1信息安全类项目1.信息安全体系建设、加固或信息系统安全测评、安全服务等项目。1.2教育信息化项目前置评审范围1.2.1属于前置评审范围的内容信息化建设、基础设施改造、图书馆建设及其他项目中涉及以下内容的,属于技术方案评审范围。2.信息化建设项目(1)校园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用于学校教务、行政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建设等内容;(2)机房建设、数据中心建设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或升级改造、校园有线网建设及升级改造、校园无线网建设及升级改造等内容;(3)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安全认证、系统加固、漏洞扫描等信息安全体系建设或加固等;(4)基础软硬件产品购置,如服务器、交换机、服务器用操作系统、中间件及数据库系统产品、数字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校园信息化系统整合等;(5)
业务应用信息系统建设或升级改造、信息系统监控、教育云计算平台类建设、资产管理、运维服务管理等教务、行政及学生管理等校内信息系统应用开发等内容,如:OA办公系统、邮件与通信、校园门户网站及网站群、教务管理系统、一卡通建设及升级改造、物联网系统建设与应用、网络卫星电视系统建设、校园安防监控、视频会议系统、远程教育系统、数字广播系统、用于科研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化项目。用于学籍管理与素质评价的业务系统、用于人事管理与绩效评估的业务系统、用于财务/后勤/场馆/校产管理的业务系统、用于资产管理/能耗管理的业务系统等。1.基础设施改造中涉及校园安防监控内容,如校园安全监控设备的购置、视频监控等;2.图书馆建设类中的网络基础设施、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3.其他类型项目中如果全部或部分申报上述内容,也应纳入技术方案评审范围。1.1.1不属于前置评审范围的内容4.信息化建设项目中的机房内部综合布线、光缆敷设、装修材料购置等内容。5.信息化建设、图书馆建设项目中的信息资源购置、数字资源购置等内容。6.多媒体教室、实验室及实训室建设类。原则上,多媒体教室、实验室及实训室建设不属于评审范围,蓝牙麦克、音箱、功放设备、音响设备、有线话筒等不纳入评审范围。但其中涉及用于多媒体、实验室及实训室配套网络、机房环境、基础软硬件购置等纳入评审范围。7.教学资源类建设项目。包括:用于教学科研的课件制作、电子备课、精品课程录播、课程(媒体)资源库建设等。8.电子图书、影像等信息资源购置类内容。9.
其他教学类项目,包括教具购置、教学专用软硬件采购、教学应用信息化建设等内容。如购买定制软件等。1.服务于科研项目的网站系统、非直接用于城市管理、服务的科研信息化项目,以及专用科研设备、试验设备、专业科研数据库等科研专用设备和资源的采购与建设。2.没有涉及到全局性支撑、跨部门应用,为了满足单一活动或实验需要而使用信息化作为支撑手段,不需长期运维、不涉及教育预算单位层面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属于技术方案评审范围。用于专业实训或者教学用的软硬件(如购买教学用财务软件等)不纳入评审范围。3.其他经主管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三方确认的不在技术方案评审范围内的项目。1.总体要求依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京信息办发〔2007〕57号)、《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前置评审管理的通知》(京经信委发〔2014〕56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申报单位应重点从统筹共享、信息安全、技术可行、技术合理等方面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论证,并按规定形式进行申报材料的编制。1.1统筹共享统筹共享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面:统筹整合、利旧节约、共享开放和避免重复建设。
1.项目应符合全市信息化统筹集约要求,符合阶段信息化相关规划、《智慧北京行动纲要》和相关顶层设计成果要求,项目申报材料中需明确对于全市统筹集约要求的落实情况。2.项目应符合单位顶层设计成果要求,充分利用单位已建支撑平台和相关成果,有效提升单位内部统筹整合水平,防止重复建设和信息系统频繁升级。对于原有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时,应首先完成被改造信息系统的验收报备工作。申报材料中需明确本项目在单位顶层设计中的位置,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3.涉及跨单位、跨层级协同共享的项目,应符合相关行业、领域的顶层设计,充分实现单位之间的业务协同和资源共享开放。4.项目应充分利用全市统筹建设的网络基础设施和共性平台,项目申报材料中需明确对于全市共性设施的利用、对接方案。5.项目应加强信息资源共享与整合利用,项目申报材料中需明确信息资源共享方案或数据整合方案。1.1信息安全项目应根据安全需求分析,明确提供已采用的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并按照国家本市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文件要求,特别是信息系统等级保护或分级保护相关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进行建设,要求针对性强,措施得当。
1.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等级保护等),并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安全保障资源和条件。2.要充分考虑信息安全要求,编制完整的信息安全方案。投资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面向互联网提供服务系统或含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上系统的项目方案应提供符合所定安全等级标准的专家论证意见。对于仅升级改造应用软件的项目,应提供原系统的安全建设方案和等级测评报告,并进行应用安全功能和安全保障方案的设计。3.采购信息安全产品的,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范围内的信息安全产品应当按照《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的有关要求进行采购,国家认证范围外的信息安全产品优先采购我市信息安全产品推荐目录内的产品。涉及信息安全服务外包的项目,应在项目申报书中予以明确。4.各单位要按照我市关于自主可控产品的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在项目方案中优先选用国产品牌软硬件产品,必须选用国外产品时要经过严格论证并特别说明。5.涉及党政机关重要信息资源、企业商业秘密和公众个人信息等内容的重要业务系统,其硬件设备、基础软件、网络和安全产品必须使用国产品牌产品,已使用国外产品的要逐步替换。6.投资金额1000万元以上、面向互联网提供服务的以及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上系统,未经信息安全测评,不得进行验收,不得投入运行,不得申请升级改造。
1.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强化安全技术应用,进一步完善政府网站安全基础设施,参照《信息安全技术政府门户网站系统安全技术指南》(GB/T31506-2015)等标准做好政府网站安全。涉密系统项目按照国家保密相关规定标准执行。1.1技术可行技术可行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技术目标可行、技术路线可行、功能流程可行和实施方案可行。1.项目技术目标应符合业务需求和业务目标。申报材料中需明确技术目标对业务需求和业务目标的落实情况。2.项目技术路线应符合项目需求分析结果,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申报材料中需提供对于技术路线的说明。3.业务流程设计明确、操作合理,性能指标完整准确,系统功能模块内容清晰。4.项目实施方案完整,阶段定位准确,保障机制合理,预期绩效可考核。1.2技术合理技术合理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面内容:技术框架合理、功能合理、工作量评估合理、设备选型合理、资金预算合理。1.项目技术方案项目总体框架层次清晰、结构完整,内容描述准确。2.系统功能设计紧密贴合业务流程设计,功能模块划分逻辑关系明确。3.软件开发所需的编码工作量与软件功能相匹配。
1.各项预算内容、数量与需求相匹配,预算明细详细、明确、合理,充分利用已有成果,防止资源浪费。2.申报各项软硬件设备配置依据充分、产品选型与需求相匹配,实施策略得当,相关软硬件产品采购须以够用为原则,坚决避免盲目投资和奢华配置。3.具有基础和条件的项目应优先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项目建设和运营。1.申报要求1.1业务应用系统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的要求,涉及业务应用系统的项目申报方案,应深入分析项目涉及到的关键业务需求,清晰梳理出重点功能模块,明确与相关系统间的逻辑关系,重点关注项目对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应用情况,严禁频繁升级和重复建设。针对涉及业务应用系统建设或升级改造的项目,在编制申报材料时,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证:1.项目系统功能和业务需求保持一致申报材料中,应对系统功能设计和业务需求间的对应关系进行论证要点,主要有:(1)应根据业务需求进行方案设计,明确功能需求、数据需求、性能需求和安全需求,避免“豪华配置”;(2)应利用相对成熟的工具软件,提供可行、高效的技术方案;
(3)功能模块划分合理、逻辑清晰,并与业务流程紧密结合,符合计算机系统建设的相关标准规范。2.系统功能边界清晰准确申报材料中,应明确与原有系统的关系、与相关系统间的功能边界。(1)对于升级改造类项目,应明确原有系统情况,以及升级改造后的利旧、完善和新增功能;(2)应明确与本部门内部相关系统间关系,以及与跨部门其他业务系统的边界;(3)应提供与相关系统的对接或协同开发方案。3.加强统筹共享业务应用系统评审要求所提方案应全面统筹、系统规划,并在部门内部进行充分论证;系统开发和软硬件采购应充分利旧、资源共享。(1)应符合“智慧北京”顶层设计总则有关要求,充分利用全市统筹建设的网络基础设施和共性平台;(2)应充分利用部门已有相关业务系统的建设成果,充分利旧,避免重复建设,有效提升单位内部统筹整合水平;(3)涉及跨单位、跨层级协同共享的项目,应符合相关领域的顶层设计成果,充分实现单位之间的业务协同和资源共享。4.保障信息安全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要求,按照信息系统等级保护或分级保护相关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进行建设,确保安全可靠。
对于办公自动化系统、应急指挥系统、图像信息系统、大屏显示系统、非紧急救助呼叫中心系统、物联网应用项目、投资项目审批系统等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遵循如下具体要求。1.1.1办公自动化系统(OA)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应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原则上市级政府部门及局级以上事业单位应采用集中方式建设OA系统,并满足业务处室、下属事业单位的应用需求,业务处室和下属事业单位不能单独建设OA系统。1.1.2应急指挥系统依据市应急办《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指挥系统平台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应急办发〔2006〕3号)要求,应急指挥系统平台相关应用系统在建设或升级改造时,应确保新建、改建平台与市应急指挥平台技术体系保持一致,实现业务系统和技术系统紧密结合。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移动指挥通信系统建设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应急办发〔2007〕2号)文件要求,应急移动指挥通信系统在建设或升级改造时,应与本单位应急指挥平台建设统筹考虑,并确保相互间互联互通。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移动指挥通信系统建设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应急办发〔2007〕2号)文件要求,应急移动指挥通信系统在建设或升级改造时,应符合国家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以及本市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
1.1.1图像信息系统依据《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要求,在开展图像视频监控设备采购、相关图像系统建设或升级改造等时,应符合政府的统一规划和要求,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充分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严禁重复建设;原则上,市级图像信息管理平台已有的图像资源不得新建,应共享使用;确有必要新建的,建成后应接入市级图像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图像资源共享。依据《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要求,不得采集本单位范围以外的公共区域的图像信息;对于确有需要在规定区域外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时,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批件作为申报材料提供。图像信息系统应遵守国家《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费用概预算编制办法》(GA/T70-2004)和北京市地方标准《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DB11/T384-2009)的有关规定,对于文物、学校等专业领域,还应遵守本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依据《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DB11/T384-2009)
等文件和标准要求,重要部位、地下通道、过街天桥以及宾馆、饭店、餐饮、文化娱乐场所和市场等涉及公众聚集的场所录像存储时间应不少于30天;交通道路、公交枢纽设施及公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车辆内的图像存储时间应不少于7天;其他场所的图像存储时间应不少于15天;涉及重大事件的录像应永久保存。依据上述文件和规范要求,申报材料中应重点包括:(1)本单位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现状的清晰、准确描述;(2)项目所涉及图像信息系统采集范围说明;(3)新建或升级改造需求;(4)与全市图像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方案;(5)所遵循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说明。1.1.1大屏显示系统依据《北京市应急指挥系统平台建设指导意见》(京应急办发〔2006〕3号)的要求,对于确有值守应急、图像显示监控业务的单位可建大屏幕拼接墙,其它业务应采用高分辨率等离子、液晶、投影仪等显示设备实现图像信息显示。依据《北京市应急指挥系统平台建设指导意见》(京应急办发〔2006〕3号)的要求,大屏幕显示系统建设规模应与本单位业务应用要求匹配,要控制显示屏规模(数量和尺寸),所选设备应与本单位图像监控接入数量相适应,不应盲目攀比。1.1.2非紧急救助呼叫中心系统新建和扩建呼叫中心的,应严格依据《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有关要求执行。依据《关于整合优化政府服务热线资源逐步建立统一高效非紧急救助综合服务平台的工作方案》(京政办函〔2014〕64号
)和《关于<整合优化政府服务热线资源建立统一高效综合服务平台的工作意见>的实施方案》等文件有关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在开展非紧急救助呼叫中心系统升级改造时,应符合市政府的统一规划和要求,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充分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严禁重复建设。原则上,全市政府服务热线信息资源整合后,不再新建非紧急救助呼叫中心系统;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过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审核,建成应接入市级非紧急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依据《关于整合优化政府服务热线资源逐步建立统一高效非紧急救助综合服务平台的工作方案》(京政办函〔2014〕64号)和《关于《整合优化政府服务热线资源建立统一高效综合服务平台的工作意见》的实施方案》等文件有关要求,对于确有必要的特殊项目,必须由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批准,批件作为申报材料提供;对于医疗、税务、民政等专业领域,还应遵守本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依据上述文件要求,当项目涉及非紧急救助呼叫中心系统升级改造时,申报材料中应包括:(1)与全市非紧急救助呼叫中心系统的互联互通方案;(2)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批准情况。1.1.1物联网应用项目依据《关于在政务和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物联网应用的指导意见》(京经信委函〔2010〕16号)要求
,申报单位应按照物联网应用技术框架要求,进行本部门物联网应用框架设计,并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化成果。在感知端,根据需要部署和扩展感知设备,或改造提升现有感知设备的智能水平;在应用端,重点提升预测预警、模拟仿真、智能处理与控制能力。依据《关于在政务和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物联网应用的指导意见》(京经信委函〔2010〕16号)要求,各部门应根据实际业务需求、技术需求特点和成本进行感知设备选型,优先选用自主知识产权的感知设备。依据《关于在政务和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物联网应用的指导意见》(京经信委函〔2010〕16号)要求,各部门新建物联网应用系统应依托政务专用网络,上述专网确实不能满足需求,经充分论证同意后,在确保信息传输安全的基础上,可通过其他网络进行传输,在专网条件满足应用运行需求后,进行适时迁移。依据《关于在政务和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物联网应用的指导意见》(京经信委函〔2010〕16号),各部门应充分重视物联网应用的信息安全工作,主要涉及信息采集安全、感知信息传输安全、物联信息应用与存储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依据《关于在政务和公共服务领域试行物联网技术规范的通知(京经信委发〔2012〕5号)》,各部门、区(县)在物联网应用建设应用中,应遵循物联网应用相关标准规范,包括《物联信息元数据规范(试行)》、《物联信息接入规范(试行)》、《示范工程物联信息交换规范(试行)》、《物联信息接入LBS数据接口规范(征求意见稿)》、《物联数据传输格式规范(征求意见稿)》等系列规范。1.1.1投资项目审批系统依据《市政府审改办
市政府服务中心筹备办公室关于启动北京市投资项目审批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京审改办函〔2015〕54号)中“业务办理统一、市区统建共用”等有关要求,各投资审批部门应统一使用投资项目审批系统办理审批业务;信息化基础较好的投资审批部门也应统一使用投资项目审批系统接件、受理、反馈、送达四环节的功能,并通过全市共性平台将相关信息实时共享至投资项目审批系统;各投资审批部门行政审批过程中应全面应用项目代码。依据上述文件要求,申报材料中应包括:(1)本部门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事项信息标准化梳理成果;(2)本部门业务系统对接方案;(3)信息化基础较好的部门,还应提供本部门专业审批系统改造方案,以及通过全市共性平台与投资项目审批系统开展信息资源共享的方案。1.1信息资源建设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申报单位应加强资源共享整合,实现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依据《关于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办发〔2005〕33号文)要求,申报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履行职责需要,明确本单位政务信息共享的内容,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决策能力、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关于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京信发〔2009〕2号)要求,申报单位在开展政务活动采集信息时,要依法、依职能,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确定的采集责任进行采集;在基层单位部署采集信息的信息系统时,应征求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意见,逐步实现采集设备、系统的共用,避免重复建设。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部门信息共享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13〕733号)要求,项目申报材料中应附上共享目录和协议。依据上述文件和规则要求,在信息资源建设方面,申报项目应重点从信息资源框架、资源获取以及资源共享3个方面入手进行论证,申报材料中应明确信息资源建设内容和框架,提出具体的信息资源建设方案。1.明确信息资源建设内容项目应完整描述信息资源建设方案,明确本项目涉及的各类信息资源的内容、获取方式、使用途径、建设方式、更新途径、更新机制等内容。同时,应按照业务流程进行分析,根据数据流走向,明确每个主要环节的数据输入、输出情况。存在跨部门、跨层级信息资源共享需求时,应依托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等开展,并将可开放资源在北京市政务数据资源网进行开放。2.提出具体的资源获取方案
项目应充分考虑共享已有市级基础数据库或部门内部数据库的可行性,如项目确有从市级基础数据库、其它单位共享、部门内部获取的数据需求时,应对需求资源获取方案进行重点分析,主要包括需求资源内容、需求频率、获取方式、沟通协调情况、保障机制等。项目中需要自行组织采集和购买相关数据,应清晰描述数据获取方案,包括数据采集内容、采集方式、采集频度、更新渠道和长效保障机制等,并详细说明自行采集的理由。3.提供项目建设信息资源的共享(开放)方案申报方案中应明确项目建成后可沉淀的信息资源,包括内容、数据量、更新周期等。当项目建设成果存在可向市级基础数据库、部门基础数据库、其他单位或社会公众提供资源共享开放情况时,要求应在申报方案中应明确提供可共享开放信息资源目录、更新机制(含更新周期、更新途径、保障措施)等内容。1.1.1信息共享开放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中“积极推进政府内部信息交换共享。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对申请立项新建的部门信息系统,凡未明确部门间信息共享需求的,一概不予审批;对在建的部门信息系统,凡不能与其他部门互联共享信息的,一概不得通过验收;凡不支持地方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不向地方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的部门信息系统,一概不予审批或验收”等有关要求,信息化项目申报材料中应明确信息资源共享需求以及依托全市共性平台开展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方案。
依据《关于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京信发〔2009〕2号)、《关于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办发〔2005〕33号)、《关于加强2013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常态工作的通知》(京经信委发〔2013〕46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申报单位应做好共享手续和共享绩效的备案工作。依据《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管理办法(试行)》(京信息办发〔2008〕13号)要求,各部门之间开展跨部门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工作应依托市级共享交换平台进行。依据《关于在政务和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物联网应用的指导意见》(京经信委函〔2010〕16号)要求,物联信息的交换必须依托市物联网应用支撑平台实施。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部门信息共享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13〕733号)中“涉及信息资源共享的信息化项目,应在申报材料明确信息共享需求、共享信息资源目录、信息资源共享技术方案等内容”的有关要求,信息化项目应提出信息资源共享方案。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子政务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66号)中“有序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和社会化利用;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开放的业务信息,政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梳理履职所需信息共享需求,明确共享信息的有效需求和提供方式,逐步建立信息共享监督检查、考核通报、安全和保密审查等制度,推动部门信息资源按需共享。”依据上述文件和规则要求,当项目涉及信息资源共享开放时,申报材料中应包括:(1)涉及信息资源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应提出信息资源共享方案,包括: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以及通过全市共性平台的共享方案等;
(2)政务信息资源内容,提出本项目中可以向其他委办局共享的信息资源情况,提出可向社会开放的信息资源情况;(3)通过共性平台的共享方案,包括: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进行信息资源共享的方案,通过物联网应用支撑平台开展物联信息共享的方案,以及通过北京市政务数据资源网向社会开放数据的方案等。1.1.1人口基础数据库人口基础数据库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建设,并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提供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证号五个数据项的比对服务。项目涉及到人口相关信息采集或相关信息的比对服务,原则上充分利用人口基础数据库资源和相关部门已有资源,避免大规模重复采集,并注意个人隐私保护。1.1.2市法人基础信息服务库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法人基础信息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及<北京市法人基础信息数据库申请及使用说明(试行)>的通知》,法人基础库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统一提供共享服务,项目涉及到法人相关信息采集或相关信息的比对服务,应充分利用法人基础数据库资源,避免大规模重复采集。依据上述文件要求,项目涉及法人相关信息采集或服务时,申报材料应包括:(1)对于法人基础信息需求情况说明;(2)北京市法人基础信息数据库申请情况说明;
(3)北京市法人基础信息数据库资源使用方案说明。1.1市级共性平台应用市级共性平台是指全市统一建设的为各类政务应用提供基础性、通用性服务的信息化基础设施。项目申报时,应充分利用市共性平台,在申报材料中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论证:1.充分利用市级共性平台项目中市级共性平台能满足要求的服务,应充分利用市级共性平台开展建设,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建设相同服务内容。2.提供市级共性平台服务对接方案项目应明确所应用到的市级共性平台,并提供具体应用对接模式、共性服务清单、预期应用绩效等内容。已应用市级共性平台开展业务应用的升级改造类项目,应说明已产生的应用绩效和下一步应用思路。3.明确未使用共性平台的原因市级共性平台已提供、申报项目未利用的系统功能建设,评审时应要求申报单位与共性平台建设运维单位进行充分沟通,明确说明未利用的具体理由。1.1.1首都之窗平台首都之窗门户网站是北京市委市政府信息发布、政民互动及政府服务提供的窗口,北京市各级国家机关网站的政务信息以及政民互动和政府服务等资源应通过首都之窗对外统一整合发布。1.总体要求
依据《北京市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信安应急〔2014〕1号)的要求,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政府网站的整合和域名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组织清理,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开办政府网站。依据《首都之窗管理办法》(市信息办发〔2007〕6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5〕12号)等文件中“将市政府各部门下属单位的网站逐步整合到各部门网站中,将区县级以下政府网站逐步整合到区县政府门户网站中”等有关要求,属于政府部门的申报单位(包括二级局)只能有一个独立建设和运维管理的网站,局级以上的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可以有独立建设和运维管理的网站,处级(含)以下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能有独立建设和运维管理的网站,应由上级单位负责统一建设管理。网站域名统一按照bjxxx.gov.cn格式进行命名。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12号)的有关要求,市级部门网上办事、信息公开、政民互动等原则上应依托首都之窗提供的共性服务对外统一整合发布。门户网站在网上政府信息公开、在线服务内容、公众参与、网站设计、网站技术、网站安全等方面,应按照《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规范》(DB11/T221-2008)执行。2.网上政务信息公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1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各单位应当在网站上设置相关栏目,并通过全市统建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准确地公开各类政务信息;各级政府网站要增加新闻发布会专栏,所有新闻发布会信息通过该专栏发布或在线直播。3.网上办事服务建设各单位原则上应基于首都之窗已有服务,建设网上预约、网上申报、网上材料预审等前台服务应用。4.网上政民互动渠道建设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12号)要求,各申报单位进一步拓展政府网站政民互动功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并及时公布意见采纳情况。依据上述文件要求,项目涉及互联网门户相关内容建设时,申报材料应包括:(1)处室和下属事业单位的需求;(2)对于首都之窗所提供共性服务的使用方案说明或未使用共性平台的原因说明;(3)与首都之窗对接方案说明。1.1.1首都城市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北京网)
首都城市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北京网)是北京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多元政务服务、社会化服务的统一公共服务门户。平台旨在向北京市民及外来人员提供婚育、教育、劳动就业、房产、社区、交通、旅游、文娱体育、医疗、居家养老、应急预警等以用户视角出发的系列化便民服务。依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要求,各单位需大力发展以互联网为载体、线上线下互动的新兴消费,加快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健康、养老、教育、旅游、社会保障等新兴服务;《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要求,各单位应以优化提升民生服务、激发社会活力、促进大数据应用市场化服务为重点,引导鼓励企业和社会机构开展创新应用研究,深入发掘公共服务数据,在城乡建设、人居环境、健康医疗、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质量安全、文化教育、交通旅游、消费维权、城乡服务等领域开展大数据应用示范,推动传统公共服务数据与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可穿戴设备等数据的汇聚整合,开发各类便民应用。原则上,各单位建设的除行政审批以外的便民服务项目,应与首都城市综合信息服务平台进行系统对接,依托北京网统一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各单位的便民应用系统可按照北京通号实名认证方式与首都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实现用户信息互认,依托北京网统一为社会公众提供实名服务。依据上述文件和规则要求,各单位的建设或升级改造项目涉及便民服务内容时,申报材料应包括:(1)对于首都城市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北京网)所提供共性服务的使用方案说明或未使用共性平台的原因说明;
(2)与首都城市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北京网)对接方案说明。1.1.1共性办公云组件共性办公云组件是面向全市各部门和政务工作人员,提供辅助办公等云应用服务的平台。共性办公云组件可对各单位政务门户、网站及办公业务系统提供辅助办公应用组件接口式对接服务。原则上,各单位建设或升级改造政务门户、网站、办公系统等相关系统时,应充分利用市共性办公云组件提供的功能和服务,如网络传真、短信平台、即时通讯等已接入的云应用和服务,统一依托共性办公云组件进行搭建。依据上述文件要求,项目涉及共性办公云组件相关内容时,申报材料应包括:(1)对于共性办公云组件所提供共性服务的使用方案说明或未使用共性办公云组件的原因说明;(2)与共性办公云组件对接方案说明。1.1.2北京市法人网上统一认证平台北京市法人网上统一认证管理平台面向法人用户、部门应用系统提供统一的证书服务内容管理,证书用户注册管理,部门证书应用目录管理、数据共享交换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北京市法人网上统一认证管理平台提供全市法人用户的数字证书的验证服务,确认用户数字证书及身份的有效性、真实性;实现对法人数字证书服务资源的管理,帮助法人用户有效的管理已有数字证书的电子政务应用;提供证书应用的相关服务内容,帮助用户全面了解数字证书的应用范围,可以方便、快捷地使用数字证书。各市级部门和区(县)原则上不再单独新建数字证书认证服务应用。已经支持数字证书应用的应用系统,需要实现本部门应用系统与法人网上统一认证管理平台的证书授权信息共享。要求应用系统能够与法人网上统一认证管理平台实现用户信息的互认,为法人网上统一认证管理平台提供用户数据同步注册的接口,接收并审核法人用户的开通申请。具有面向法人提供网上办事服务应用系统,且不支持证书应用的部门应用系统,应按照平台技术规范对应用系统进行改造并与一证通平台对接。其他具有面向法人办事服务,但目前没有应用系统的部门,应建设相关应用系统,并按照平台技术规范与法人网上统一认证管理平台对接。依据上述规则要求,项目涉及面向法人提供网上办事服务时,申报材料应包括:(1)对于北京市法人网上统一认证平台所提供共性服务的使用方案说明或未使用共性平台的原因说明;(2)与北京市法人网上统一认证平台对接方案或情况说明。1.1.1市移动电子政务平台市移动电子政务平台由市经信委联合三大运营商合作建设,用于实现全市委办局移动电子政务终端和应用的统一接入和统一管理。
各委办局依托市政务外网建设的移动电子政务应用,应通过市移动电子政务平台实现移动终端和应用的统一接入和统一管理。各单位不得与运营商新建数据专线,已建数据专线要尽快开展向市移动电子政务平台的迁移;各单位应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建设本单位移动电子政务应用,实现业务应用与市移动电子政务平台的对接。项目涉及移动电子政务应用相关内容时,申报材料应包括:(1)对于市移动电子政务平台所提供共性服务的使用方案说明或未使用共性平台的原因说明;(2)与市移动电子政务平台对接方案说明;(3)相关规范的遵照情况。1.1.1移动公共服务平台(北京服务您)“北京服务您”是北京市政府向公众提供的统一、权威、及时、可靠的移动公共服务平台,平台主要提供通知预警、新闻资讯、应用服务和互动投诉四类便民服务内容。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12号文)要求,各单位应通过“北京服务您”手机移动客户端,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各类公共信息服务和便民办事服务。原则上,各单位新建项目中涉及移动便民服务或公共信息服务的系统,应以标准接口形式与“北京服务您”移动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对接,依托“北京服务您”统一向社会公众提供移动便民服务。对部分单位已建设的基于APP或微信公众号的移动便民服务应逐步纳入“北京服务您”移动公共服务平台。
依据上述文件和规则要求,当项目涉及面向公众提供移动服务相关内容时,申报材料应包括:(1)对于“北京服务您”移动公共服务平台所提供共性服务的使用方案说明或未使用共性平台的原因说明;(2)与“北京服务您”移动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方案说明。1.1.1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依据《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管理办法(试行)》(京信息办发〔2008〕13号)要求,各部门之间开展跨部门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工作应依托市级共享交换平台进行。依据《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管理办法(试行)》(京信息办发〔2008〕13号)要求,各申报单位应参照《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在市共享交换平台上登记、更新共享目录数据;依据上述文件和规则要求,项目涉及跨部门、跨层级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时,申报材料应包括:(1)对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所提供共性服务的使用方案说明或未使用共性平台的原因说明;(2)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对接方案说明。1.1.2市物联网应用支撑平台物联网应用支撑平台是市应急指挥平台获取各单位物联网信息的总渠道,是城市安全运行和应急管理部门开展信息共享交换的总枢纽。主要实现各部门物联网应用信息的接入、汇聚和整合,为相关应用提供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服务,为市应急指挥平台提供综合信息服务,实现全市政务物联网应用“一盘棋”。
依据《关于在政务和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物联网应用的指导意见》(京经信委函〔2010〕16号)要求,物联信息的交换必须依托市物联网应用支撑平台实施。依据《关于在政务和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物联网应用的指导意见》(京经信委函〔2010〕16号)要求,各部门、区(县)应在梳理基础上统筹管理本单位各类管理对象和感知设备,并在市物联网应用支撑平台登记注册,推动感知设备的分建共享。依据《北京市城市安全运行和应急管理领域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信息共享管理办法》要求,部门、区(县)在物联网应用中,对管理对象、感知设备进行编码工作时,应遵循《管理对象和感知设备编码规范(试行)》。依据上述文件和规则要求,项目涉及物联网相关内容时,申报材料应包括:(1)管理对象和感知设备梳理成果;(2)对于物联网应用支撑平台所提供共性服务的使用方案或未使用共性平台的原因说明;(3)与物联网应用支撑平台的对接方案;(4)相关规范的遵照情况。1.1.1市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共包括3个平台:北京市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北京市地理信息公众服务平台和京津冀地理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一)北京市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基于政务外网,该平台面向委办局及区县在线提供航拍影像、卫星影像、政务电子地图、地址库、政务信息图层、街景地图、多角度2.5D、实时路况等基础的地理信息资源和地址编码、空间查询、地图标绘、公交导航、专题图统计等地理信息服务接口;并于2014年底提供了面向移动政务外网环境的移动端API服务。(二)北京市地理信息公众服务平台基于互联网,北京市地理空间信息公众服务平台发布了京津冀范围内卫星遥感影像和部分航拍数据、公众服务图层等数据,并整合了街景、交通流量、导航电子地图、公交出行等第三方服务。该平台旨在协助各政府部门构建自己的专题服务地图,服务于社会,服务于百姓。目前,已广泛应用到政府部门的各个方面,包括教育、经济、民政、市容、人口、园林、司法、药监、城建、城管、气象等部门,已有40多个政府部门调用平台的服务构建了47个公众服务地图子网站的建设。(三)京津冀地理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基于政务外网,“京津冀地理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提供了覆盖京津冀及山东、山西和内蒙古六省市的15米、2米遥感卫星影像和1:1万电子地图等在线共享服务。依据《关于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京信发〔2009〕2号)、《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规范政务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经信委发〔2011〕17号)等文件的规定,全市域范围内的航空遥感影像、北京一号和高分专项卫星遥感影像数据已由市经济信
息化委统一采购,并在政务外网、互联网上提供统一服务,原则上各部门不能采购该类数据。依据《关于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京信发〔2009〕2号)、《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规范政务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经信委发〔2011〕17号)等文件的规定,政务电子地图数据已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统一制作,并在政务外网、互联网上提供统一服务,原则上各部门不能申报该类数据的外业采集、加工处理、整合制作和外部采购费用。依据《关于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京信发〔2009〕2号)、《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规范政务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经信委发〔2011〕17号)等文件的规定,涉及部门业务地理空间图层制作时,如业务字段中有“地址”属性,应尽量利用市经济信息化委统一提供的地址匹配服务开展数据制作。依据《关于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京信发〔2009〕2号)、《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规范政务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经信委发〔2011〕17号)等文件的规定,需要其他委办局数据时,应首先查询图层是否列入全市统一的政务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目录,如已列入则尽量利用市经济信息化委提供的共享数据,避免数据重复采集和制作。依据上述文件要求,项目涉及空间地理相关信息采集或服务时,申报材料应包括:(1)对于政务地理基础信息的需求说明和使用方案;
(2)对于单独采购资源、单独建设政务电子地图数据等的论证说明。依据《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规范政务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经信委发〔2011〕1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各单位应优先考虑以在线服务对接的方式,使用市级已有数据成果;跨部门地理空间相关资源应依托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实现共享交换。依据上述文件和规则要求,项目涉及空间地理相关信息建设或共享时,申报材料应包括:(1)对于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所提供共性服务的使用方案,明确提出系统所运行的网络环境,以及对地理空间数据和服务的应用需求、技术需求;(2)与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的对接方案。1.1.1市全球卫星定位综合服务系统(含北斗)“北京市全球卫星定位综合服务系统”是我市重要的城市信息基础设施,于2006年6月开始正式对外提供服务,并于2014年底完成了北斗地基增强系统升级改造。系统由北京全市域范围内的16个地面连续运行参考站、1个中心站及测绘、气象、地震3个分中心组成,可接收北斗、GPS、GLONASS等多星系卫星数据,通过差分定位技术,为首都的国土规划、基础测绘、工程建设、气象预报、地籍管理、地震及地壳形变监测、环境监测等多个领域提供毫米至米级不同精度的三维定位和时间信息服务。系统静态平面精度优于2毫米,静态高程精度优于4毫米。动态RTK定位平面精度优于2厘米,高程精度优于4厘米。
作为北京市基础建设应用平台之一,近年来系统为市测绘院、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自来水集团、市电力公司等30多家单位提供高精度定位服务,广泛应用于包括高精度定位、形变监控、地面沉降监控、气象预报、城市基础测绘、车辆导航等诸多领域。按照统筹建设原则,基准站和全球卫星定位服务系统不得另行建设。对于北京市市域范围内的外业测绘测量,如果是北京市委办局、区县单位使用,则可以申请开通;对于外部企业,则按照国家测绘行业的规定,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项目涉及空间卫星定位服务时,申报材料应包括:(1)明确提出测绘测量的对象及数量;(2)明确定位的精度要求、测绘测量的方式。1.1.1政务云计算服务平台依据《关于印发智慧北京行动纲要的通知》(京政发〔2012〕7号)、《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关于全面推进市级政务云应用有关工作的请示》(京经信委文〔2015〕97号)、《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政务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经信委函〔2016〕4号)等文件的要求,除公安、安全等部门以及涉密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四级(含)以上信息系统外,按照“上云为常态、不上云为例外”原则,各部门现有信息系统应逐步迁移上云,停止服务器、存储等相关软硬件采购。确有特殊原因暂不能上云的,须经市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的专家论证会同意。
1.1.1市级公务员电子邮箱系统依据《北京市公务员电子邮箱管理办法(试行)》(京经信委发〔2012〕145号)要求,市级部门原则上应使用本单位公务员电子邮箱域名在市级邮箱系统上开通本单位公务员电子邮箱。1.1.2市政务信息安全监控预警平台北京市政务信息安全监控预警平台是北京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应急保障的重要基础设施,对全市范围内政务网站、重要信息系统以及政务网络实行统一、全面、高效的安全监控工作,北京市各区县委办局信息系统应通过市级监控预警系统进行信息安全监控。依据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制定的《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意见》(中办发[2003]27号),北京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制定了《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04]3号),明确指出“基础信息网络和各重要信息系统的运营单位和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监控系统”。原则上,各单位不得再自行建设统一监控平台,所有业务系统应纳入市政务信息安全监控预警系统监控范围。如国安、公安、财政、医疗等政务单位因业务的特殊性需自建监控平台,或基于本业务体系内网、专网的自建监控平台,其自建系统的监控范围不应超出本单位业务领域。依据上述文件要求,项目涉及信息安全监控预警相关内容时,申报材料应包括:
(1)对于北京市政务信息安全监控预警系统所提供共性服务的使用方案说明或未使用共性平台的原因说明;(2)与北京市政务信息安全监控预警系统对接方案或情况说明。1.1.1市政务数据资源网北京市政务数据资源网(www.bjdata.gov.cn、www.beijingdata.gov.cn)是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建设的全市数据统一开放平台。其宗旨是通过开放公共信息资源,从而更好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信息服务需求,促进信息消费。各委办局、公共企事业单位可通过北京市政务数据资源网,以数据下载、API接口调用等方式,向社会全开放或半开放其数据资源。各政务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建设政务系统时,应将系统中涉及可向社会开放的数据,通过北京市政务数据资源网向社会进行开放。依据上述要求,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1)项目涉及的所有数据是否可以向社会开放,以及可向社会开放的数据内容、更新频率、开放计划等。不能开放的数据要说明理由;(2)与北京市政务数据资源网进行数据对接的工作方案;(3)数据开放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1.2网络基础设施
依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的有关要求,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的业务应用系统,凡不宜通过互联网实现的,必须依托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各级国家机关不得新建专用网络。现阶段,全市统筹建设的电子政务应用相关网络包括:政务外网、政务内网、800兆无线政务网、应急卫星通信网和政务物联数据专网等。申报单位在申报涉及网络相关内容的项目时,申报材料应根据需求分析结果,明确项目涉及到的网络基础设施,提供项目涉及到的网络系统整体结构,描述VLAN划分规划、设备部署、网络管理系统、与其它网络的接口等详细内容,要求层次清晰、应用合理。1.1.1政务外网依据《北京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北京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京信发〔2007〕1号)、《北京市接入政务外网的局域网建设管理规范》(京经信委发〔2010〕25号)、《北京市政务外网管理办法(2014修订版)》(京经信委发〔2014〕60号)等文件的要求:各级政务部门不得自建部门专用网络,必须依托全市统一的政务网络,建设虚拟专网开展电子政务应用。属于政务外网接入范围的市级全额拨款单位,可以由市级财政统一承担相应的线路建设和运维费用。非全额拨款市级单位,接入政务网的建设费和运行费由接入单位自行承担。接入政务外网所需的网络和安全设备由用户自备。项目立项后,由主管部门向经信委提交入网申请。接入政务外网的局域网应经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机构提供的安全检测合格后
,方可与政务外网连接。市级政务外网接入单位应通过本地局域网访问互联网,严禁互联网流量穿透政务外网,占用政务外网带宽。具体内容详见《北京市政务外网管理办法(2014修订版)》。涉密信息不能在政务外网承载。各单位与国家政务外网的网络连通,必须通过我市政务外网与国家政务外网的统一网关实现。依据上述文件和规则要求,项目涉及政务外网相关内容时,申报材料应包括:(1)本单位网络建设现状的描述;(2)通过政务外网所开展业务的需求描述;明确网络需求、带宽要求和测算依据,提供完整的网络拓扑图;(3)本单位局域网或本单位业务系统所在局域网接入政务外网方案。1.1.1政务内网根据《关于推进北京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京信发〔2007〕1号)、《北京市电子政务内网网络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要求:政务内网主要承载各级政务部门内部办公、管理、协调、监督和决策,处理机密级以下信息,与政务外网、互联网等其他网络严格实行物理隔离。接入单位根据业务需求申请政务内网带宽:数据业务带宽为2M,视频业务带宽为10M,多种业务并存的带宽为10M。政务内网机房、线路及终端应符合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的有关要求。1.1.2800兆无线政务网
依据《关于800MHz集群频率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信部无[2001]51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800兆无线政务网应急指挥调度系统建设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应急办发〔2006〕11号)、《北京市800兆无线政务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京经信委发〔2013〕80号)等文件的要求:(1)各级政府部门不允许单独建设其它数字集群网络,应依托800兆无线政务网开展相关业务。(2)申报单位自行购置或租用无线终端设备,并承担终端采购费、租用费和维修费。终端设备编程服务费应包含在采购费、租赁费或维修服务费中,不再单独列支。终端设备需要具备入网资格。(3)调度台是指连接至网络核心交换机,用来提供调度服务的设备。调度台设备和所需传输线路费用由使用单位自行承担。(4)增值业务是在基础集群业务以外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二次开发调度台、短信平台、GPS定位系统、录音系统等。市政务网络管理中心统一建设短信平台和GPS定位系统,提供给政府单位共用,不允许其他市政府单位自建短信平台和GPS定位系统。政府单位自行建设其他增值业务的,须通过市政务网络管理中心、网络运营商和网络设备提供商的三方测试后,方可接入无线政务网使用,测试工作不收取费用。(5)委办局可以自建室分系统、直放站或移动基站,建设后由用户单位负责自行维护,用户单位负责自行解决所需传输线路。依据上述文件和规则要求,项目涉及800兆无线政务网相关内容时,申报材料应包括:
(1)通过800兆无线政务网所开展业务的需求描述;(2)对于800兆无线政务网所提供共性服务的使用方案。1.1.1应急卫星通信网依据《北京市应急移动指挥通信系统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京应急办〔200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应急移动通信系统建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应急办发〔2009〕3号)等文件的要求:(1)市应急办、市经信委负责统一规划、管理应急通信网络专用VSAT卫星通信资源,统一租用VSAT卫星转发器信道,建设或租用卫星固定地面站,供市级应急移动指挥通信系统共享使用,卫星落地后接入市级政务外网。(2)各单位应急移动指挥通信系统建设应经市应急办批准,卫星链路连接设备(一对)由各单位提供。依据上述文件和规则要求,项目涉及应急卫星通信网相关内容时,申报材料应包括:(1)本单位网络建设现状的描述;(2)移动应急指挥系统所开展业务的需求描述;(4)与应急卫星通信网的对接方案。1.1.2政务物联数据专网
依据《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物联网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京经信委发〔2010〕56号)、《北京市政务外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京经信委发〔2014〕6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1447-1467兆赫兹(MHz)频段宽带数字集群专网系统频率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5〕467号)等文件要求:(1)政务部门不得自行建设或与其他部门、企业合作建设用于政务信息传输的无线网络。(2)政务部门的物联网应用,所需的无线网络传输原则上应当利用物联专网;如确实需要利用其他网络的,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同意后实施。(3)物联专网不用于承载有线通信方式能够解决的业务应用,特别是占用较高带宽的固定点位视频传输等业务。(4)申报单位自行购置物联专网终端设备,并承担采购费、租赁费或维修费。所采购终端设备需要具备入网资格。(5)物联专网终端设备入网所需的USIM卡由北京市政务网络管理中心统一配发管理,不单独列支费用。依据上述文件和规则要求,项目涉及政务信息无线传输相关内容时,申报材料应包括:(1)本单位网络建设现状的描述;(2)通过政务物联数据专网所开展业务的需求描述;(4)与政务物联数据专网的对接方案。1.1信息安全保障依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等要求,申报单位应说明项目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明确提供已采用的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并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及涉密信息系统建设的相关要求和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具体要求如下:(1)信息安全保障采取的技术要措施合理。技术方案应满足信息安全的需求,针对性强,不存在重大缺陷。
(2)信息安全保障技术方案应框架清晰、可操作。技术方案应在需求与实施、实施与预算等方面保持一致,不存在安全措施之间的冲突之处,总体框架和网络拓扑图清晰,可操作性强。1.1.1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是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的一项基本制度。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按保护强度由低到高分为第一级、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共五个级别;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所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由低到高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个等级。非涉密信息系统不得处理国家秘密信息。依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163号政府令)、《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GB/T22240-2008)、《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京信发〔2007〕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1)项目申报书中应明确网络和信息系统是否是涉密信息系统;涉密网络和信息系统要确定密级,非涉密网络和信息系统要确定安全等级并提供系统定级报告,等级确定为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已上线运行信息系统要提供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备案证明材料。投资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面向互联网提供服务系统或含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上系统的重大项目
、全市重要信息系统目录的系统、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提供等保测评报告,以及完整的安全建设或升级改造方案并出具该方案符合所定安全等级标准的专家论证意见。(2)涉及机房和网络建设改造的项目,必须明确说明机房和网络承载的信息系统的最高密级(或等级),并按照前款要求提供该系统的定密材料、定级报告、备案证明材料、安全建设改造方案、专家论证意见。涉及信息系统开发或升级改造的项目,应当明确说明涉及的各个信息系统的安全密级(或等级),并按照前款要求提供该系统的定密材料、定级报告、备案证明材料、安全建设改造方案、专家论证意见。(3)对于非涉密信息系统,项目申报书应当根据确定的安全等级,按照安全等级保护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结合系统实际情况开展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或改造工作。(4)对于涉密信息系统,项目申报书应当根据确定的安全密级,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有关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结合系统实际情况开展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或改造工作。依据上述文件和规则要求,申报材料应包括:(1)本单位信息安全保障建设现状的描述;(2)安全需求描述;(3)符合安全需求的安全方案;(4)上述规定中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1.1.1安全产品依据《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163号政府令)、《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
)(财库〔2010〕48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认监委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京财采购〔2010〕754号)、《北京市政务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京信息办函〔2005〕46号)、《关于加快政务数字证书推广应用》的通知(京信息办函〔2006〕151号)等文件规定:(1)安全产品的采购应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勤俭实用,保障安全的原则,充分利用已有资源,性能指标合理。(2)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信息安全产品的,应当采购经国家或本市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选择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并从我委公布的目录(见http://www.bjtec.org.cn“资质名录”栏目)中进行选择。(3)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电子政务活动应当采用统一的政务数字证书(北京CA),涉及国家秘密或安全等级三级以上(含三级)的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应使用政务数字证书建立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等信息安全保障机制。(4)需要使用数字证书的政务系统,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应按照《政务数字证书规范》(DB11/T254-2004)标准执行。依据上述文件和规则要求,申报材料应包括:(1)本单位信息安全保障建设现状的描述;(2)安全产品功能、性能等需求描述以及选型说明;(3)所遵循的标准。1.1.1重要信息系统容灾备份
依据《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第163号令)、《关于加强我市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灾难恢复工作的意见》(京信安协〔2006〕3号)、《北京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京信发〔2007〕7号)、《北京市信息安全容灾备份中心使用管理规定(暂行)》的文件的有关要求:(1)原则上禁止各部门建设异地灾备中心,电子政务部门的重要信息系统应当利用北京市信息安全容灾备份中心(密云)所提供的市信息安全容灾备份基础平台实现灾难恢复功能。(2)各单位在完善本地备份建设的基础上,参照《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GB/T20988-2007)合理确定同城异地灾难恢复建设等级,并明确本单位灾难恢复建设的恢复时间目标(RTO)和恢复点目标(RPO),明确灾难恢复建设及运维过程对机房场地、通信网络、办公场所、运行维护的具体需求。依据上述文件和规则要求,申报材料应包括:(1)容灾备份需求描述;(2)与容灾备份平台的对接方案。1.1国产品牌产品应用依据《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前置评审管理的通知》(京经信委发〔2014〕56号)等文件要求:(1)新增无线局域网(WLAN)建设项目应符合无线局域网安全技术标准(WAPI)。
(2)项目涉及的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移动终端、办公设备、专用机具等,应选用支持无线局域网安全技术标准并通过国家有关安全认证的产品。(3)已建无线局域网(WLAN)项目应逐步进行改造。在满足功能和性能的情况下,要求选购国产品牌产品。对于不使用的,要说明原因,并提交专家论证意见。1.1其他要求1.1.1经费预算(1)升级改造类项目,申报材料应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明细表》进行填报;(2)系统调试、线路租用费等运维费用不属于升级改造项目评审范畴;与项目开展相关度不高的调研费、差旅费、会议费、场地费等以及办公桌椅购置等也不属于升级改造项目评审范畴。1.1.2软硬件环境建设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的通知》(京财资产〔2011〕1714号)要求,进行设备更新时申报材料中应明确所更新设备的采购时间、使用年限、更换原因等内容。应根据项目需求分析,提出软硬件设备配置方案,明确说明哪些硬件设备是新增、扩容、升级或更换;哪些软件产品是新增、升级或更换,及软件产品部署情况。在软硬软件环境建设方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证:
(1)应明确提供拟采购的软硬件产品名称、类型、品牌、数量等具体清单,同时应列出项目已利旧的软硬件产品情况。(2)服务器与存储设备选型配置时,应综合考虑系统当前使用需求和兼容性要求,如同时并发用户数、在线用户数、业务复杂度、响应时间、所支撑系统软件的要求、售后服务、可靠性等因素,并在兼顾安全性、可靠性和扩展性的基础上,结合未来3年的发展需求,确定服务器产品。(3)软硬件环境建设应按照国家或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方案设计,并明确说明软硬件产品选型的主要测算依据,包括关键技术指标、计算依据、核算标准等。(4)应按照我市关于自主可控产品的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在满足功能和性能需求前提下,采购国产品牌软硬件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