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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单位监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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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监管细则  第一条(监管目的)为保证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审查工作符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及安全生产法规要求。第二条(监管主体)省、市(州)、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均是监管主体。省负责审查单位资格、从业人员资格、审查质量监管;市(州)、县(市、区)负责审查质量监管。第三条(监管对象和监管范围)监管对象,包括取得国家人防办颁发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质的单位和省人防办认定的具有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的单位。监管范围,承担吉林省范围内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单位;第四条(监管内容) 审查单位和审查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符合相关要求;审查内容和质量是否符合法规政策规定;是否有超越允许的资质资格范围审查情况;是否有违反《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情况;第五条(监管方式)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审批和备案监管第六条(监管程序)对资格的监管:制定检查或抽查计划,确定被检查或抽查的单位,通知被检查或抽查单位,实地检查或抽查。对质量的监管:制定检查或抽查计划,确定被检查或抽查的单位,通知被检查或抽查单位,确定检查或抽查和具体项目,根据法规政策规定对审查工作进行评判,与监管对象核对确认检查或抽查结果,反馈结果,结果应用。审批和备案监管: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批及备案,并进行政策性审核。第七条(监管措施及处理)(一)举报、立案和处理。对个人和单位举报的,要受理并做记录,确定立案的,进行调查取证,根据调查结论决定是否处理。处理方式包括警告和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改正错误行为,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关资格、(建议或)撤销、撤回、吊销许可资质;(二)移送。发现涉及其它方面违法犯罪线索的,移送相关单位。 (三)对于检查或抽查结果及审批和备案中发现的问题,涉及企业非中性信息的,要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黑红名单),进行公示及发布。第八条(行政问责)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建议调离工作岗位。(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二)对审批和备案中发现的问题不予纠正的;(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造成损失的。第九条(保障措施)省人防主管部门定期对监管对象进行检查和抽查,定期对监管对象进行业务培训及人防政策法规宣教。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层级监督职责,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第十条(监管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