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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东县农村饮水工程建后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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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东府办〔2009〕17号印发《阳东县农村饮水工程建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3-9阳东县农村饮水工程建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晰农村饮水工程所有权,落实管理主体,对工程运行管理、水价核定、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各项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保证我县农村饮水工程的安全、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以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阳东县内各类农村饮水工程(以下简称饮水工程),我县饮水工程主要包括集中式饮水工程和分散式饮水工程。本办法所指的分散式饮水工程是指比较分散的行政村(或自然村),难以形成一个集中式的供水网络;集中式饮水工程是指几个行政村组成的饮水工程。   第三条  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为目的,坚持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建立产权归属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责权利相统一、有利于工程可持续利用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饮水工程的行业归口管理。任何单位、个人投资兴建饮水工程,必须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管理的要求,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我县农村饮水工程由县政府委托镇政府作为项目实施部门,县水利局为行业管理部门。 第二章 工程产权和运营管理   第五条 所有饮水工程,都要明晰产权,因地制宜地落实管理措施,明确管理责任和管理人,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管理办法,确保饮水供给保证率和工程安全运行。   第六条 饮水工程的产权界定。   由国家投资资金、群众筹资及社会资金共同建设的集中饮水工程,所有权归受益的镇人民政府所有。产权变更时,须按有关政策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变更后的有关材料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由国家补助、群众筹资建设的单村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受益村集体所有,但必须接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产权变更时,需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报所在的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时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变更后的有关材料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独资兴建的饮水工程,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联股兴建的饮水工程,所有权归股东所有。    提倡、鼓励民营私人企业投资兴建饮水工程。   第七条 饮水工程的管理:   集中饮水工程的管理: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集中饮水工程,由受益镇人民政府组建供水管理机构,   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实现“以水养水”的良性管理运行机制。   单村饮水工程的管理:在受益农户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指导下,依托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成立管理组织,实行自主管理,合理收费,实现以水养水,国家不再补助。   工程管理按规定可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多种管理形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管理如水价核定、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拍卖、租赁、承包等具体操作办法和回收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各镇依据当地情况按规定制定制定实施。   第八条 由私人投资或股份制筹资修建的集中饮水工程,由业主负责管理,但必须接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村集体所有的饮水工程按规定实行拍卖、租赁、承包经营的,可由村委会代表全体受益农户与经营者签订合同,明确责、权、利。   第十条 工程设施保护。饮水工程的供水构筑物、管道、单个水池和泵房都应划定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建造影响供水的其它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在供水管线3米以内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和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等。    第十一条 工程档案管理。饮水工程应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归档资料包括供水工程竣工报告、工程招标合同、设计文件、图表、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等文件;供水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真实完整,并由专人管理。 第三章 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   第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饮水工程管理单位、经营单位,要加强对饮水水源的管理和保护,对各种形式的供水点、水源地落实管护责任制、落实责任人,在保障供水的同时,要确保饮水安全。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与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水源保护区和饮水工程管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特别是要加强对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限制和禁止有害化肥、农药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水源受到污染。   (一)地表水水源防护规定。取水点周围半径不小于100米的水域内,不得停靠船只、游泳、捕捞和从事一切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并设有明显的范围标志。河流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水域内,严禁排入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置有害的化学物品仓库和垃圾;沿岸农田不得施用长效或剧毒农药,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不得从事放牧等可能污染水域水质的活动。    (二)地下水水源防护规定。采用地下水源的工程,特别是采用浅层水的工程,在距离井50-80米范围内,不应再打其它生产用水井,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长效或剧毒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污废水渗水坑、堆放废渣和垃圾或铺设污水管(渠)等污染源,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三)饮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   第十四条 饮用水源地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避免人为活动造成水源污染,保证水源和供水不会成为传染病毒的传播链。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饮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征得饮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同意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十五条 集中饮水工程,管理人员要按照供水技术规范要求和水利部《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定期化验水质。要对村镇集中供水点供水设施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对于一家一户的分散单户工程和联户工程,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对农民安全用水的指导。   第十六条 与供水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饮水工程管理的督促检查,加强工程和水源保护的宣传,增强安全用水意识,保障饮水设施和水源安全。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十八条 饮水工程管理者应对用水者逐户登记造册,并与重点、大型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发放用水户手册。新增用水户要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提交书面用水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所有饮水工程都应当安装水表,以量计收水费,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二十条 饮水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和生产用水需要。在水资源量允许的条件下,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扩大供水范围。第二十一条 用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须经饮水工程管理单位批准并由专业人员实施。   第二十二条 饮水工程管理单位应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型技术、产品和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严重缺水地区要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并可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或季节浮动价格制度。   第二十三条 集中供水工程可根据水源条件、当地居民的用水习惯和管理需要,采取全天供水或分片定时供水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 饮水工程管理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业务能力和一定的工作经验。岗位应根据《水利部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设定。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技术指导工作,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鼓励技术革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切实搞好饮水工程的维修和管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 饮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填写运行管理日志,作好档案管理,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第五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饮水工程长期发挥效益,除分散式饮水工程外的所有饮水工程都应按规定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合理确定饮水工程的供水价格。   受社会经济、国家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当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时,各镇可根据当地情况按规定制定适宜办法予以解决。   第二十七条 饮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应由饮水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通过核算合理确定,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饮水工程的水价由成本和合理利润构成。水价中的合理利润按“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八条 水价中的成本应包括以下部分:   (一)工资:供水工程设施运行人员、维护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以及按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   (二)水源费或水资源费:支付使用其它水利工程的供水水费或按规定缴纳的水资源费。    (三)燃料及动力费: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耗费的燃料及动力费用。   (四)材料费:日常维修管理及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费。   (五)折旧和大修费: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费。应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群众投劳折资部分。   (六)管理费:供水生产运行管理中所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管理用房维修费、水质检验费等。   (七)其他费用:指上述各项以外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自主管理的单村饮水工程,其水费征收标准原则上应该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的指导下,由受益区农户自行决定。   第三十条 供水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明确水费收入的开支范围和审批权限。要建立严格的工程折旧费、维修养护费的管理和使用制度,保证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饮水工程的水费收入。   第三十一条 饮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实行公示制度,增加管理的透明度。对水价、供水量、水费的征收和使用、折旧费和大修费的提取、管理、使用等情况应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用水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水费由饮水工程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收取。用户在接到收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清水费,逾期未交的,按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直至停止供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命令供水单位无偿供水。   第三十三条 各镇确定的水费标准,可随着物价指数、供水量及其供水成本的变化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进行调整。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认真贯彻本办法,在饮水工程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在饮水工程项目资金上给予支持;对管理不善的饮水工程,视情节核减项目资金。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停水。当事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擅自拆除、改装、迁移供水设施者;   (二)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   (三)私自切断电源的、水源,影响供水设施运行者;   (四)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饮水工程管理者令其改正,并可处以停水。   (一)私自接水窃水者;    (二)拒不交纳水费者。   第三十七条 除法定不可抗拒的原因外,饮水工程停止供水时间不得连续超过3天;连续停水超过3天的有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因设备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时,应对用水户预告。   第三十八条 饮水工程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擅离岗位,构成停水事故者;   (二)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工程或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三)贪污挪用水费、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者;   (四)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者。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各镇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水利饮水工程△办法通知发文时间:2009年12月24日 阳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