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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农村饮水工程的良性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西省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村饮水工程是指承担农村人畜饮水及兼有农田浇灌、工业用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等供水任务的集中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单户供水工程。第三条:凡在本县从事农村饮水工程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从农村饮水工程取水使用的用水户,必须遵守本细则。第四条:*县水务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对全县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各乡镇水管站作为水务局派出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所属范围内的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和监督。第二章工程管理第五条:农村饮水工程的产权以及工程管机构依下述原则确定。14
⒈以国家投资(县级以上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受益村跨乡(镇)的由县水务局与乡(镇)协商组建供水管理机构,隶属县水务局管理;受益村集中在一个乡(镇)的由乡(镇)主导组建供水管理机构,隶属乡(镇)管理。⒉由国补资金、群众自筹及社会资金共同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应根据各方投资比例确定股份,工程产权属股东所有。按股份制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水管理机构。县水务局为国补资金的法人代表,代理履行有关权利与义务。受益村跨乡(镇)的隶属水务局管理;受益村集中在一个乡(镇)的隶属乡(镇)管理。⒊以国家投资(县级以上投资)、或国家补助,群众自筹,群众投劳建设的单村供水工程,工程所有权属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负责组建供水管理机构,隶属村委会管理。具体管理形式由受益村委会在充分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无论何种管理形式,要有利于工程的持续利用。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村民的利益。4.由社会资金建设的单村供水工程(或供水系统中的某一部分工程),所有权归投资人所有。由投资人与村委会协商组建供水管理机构,接受村委会管理。5.国家补助修建的水窖(旱井、水窑)等单户工程,实行“户建、户有、户管、户用”,由县政府发给产权证。14
⒍供水管理机构实行企业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县水务局、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要与所辖供水管理机构签订协议书、责任状。供水管理机构要与聘用的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以规范各自的行为。7.凡在*县境内从事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在县水务局履行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由供水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加注意见。第六条:农村饮水工程设施保护1、对农村饮水工程供水水源、构筑物、管道、清水池、供水点等供水设施的保护范围,按照《山西省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划定。具体由供水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水务、土地等部门提出意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保护标志牌。2、在农村饮水工程供水设施的保护区内,不得修建影响供水工程的其它建筑物,严禁在保护区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3、非生活饮用水管网不得与生活饮用水管网直接连接,以防止造成饮用水被污染。第七条:工程运行管理1、农村供水设施管护责任区划分①跨村集中供水工程14
实行供水管理机构与受益村以及用水户分区管护制。从水源到受益村村口总水表之间的所有农村饮水工程供水设施由集中供水管理单位管理维护,管护费用包含在管理机构向用户收取的水费中。村口总水表后及村内街巷的所有供水设施由受益村村民委员会指定的专人管理维护管护费用由供水管理机构村委会的水费提成中列支;用水户院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管理维护,管护费用由用水户自行解决。②单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实行村委会,用水户分区管护制,从水源到村街巷的所有供水设施由村级供水管理机构管理维护管护经费包含在向用户收取的水费中;用户院内的用水设施由每个用户管理维护。2、农村供水设施管护要求供水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管理人员要明确职权落实责任。供水管理单位对所辖供水水源、构筑物、管道、清水池、泵房、加压设备供水点等设施,要定期巡查,随时掌握工程设施工作状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供水管理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做好运行维修记录。要善于从逐日记录中分析总结最佳运行方案。供水设施设备要定期保养维修,供电电源及配电、控制设备每年冬春季各检修一次,井泵每季一小修每年一大修,调蓄水池每年清洗一次,保持清洁卫生。14
第八条:工程档案管理农村饮水工程,都要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归档资料包括:供水工程设计、图表、施工过程的各项记录、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决算、财产清单、验收资料、供水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查记录、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运行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等。全县农村饮水工程实行月报、年报制度。单村供水管理机构同时报村委会和乡(镇)水管站,乡镇水管站汇总后报县水务局。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集中供水工程管理机构,同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水务局,县水务局管理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管理机构直接报县水务局。第三章水源、水质管理第九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县水务局、各乡(镇)水管站、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机构及受益区群众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水水源不受污染破坏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所有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必须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划定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如有必要可划出准保护区。对现有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供水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县水务、卫生、环保部门提出意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保护标志牌。对新建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建设单位14
在工程竣工前协助供水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县水务、卫生、环保部门提出意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保护标志牌。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由县水务局、乡(镇)或村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制订水源保护公约并进行管理。县水务局、环保局、卫生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水源保护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监督。第十一条:凡在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因开矿、建厂或进行其它的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和工程损坏,引起人畜饮水不安全的,要由从事该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拿出不会引起人畜饮水不安全的论证报告,否则付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县水务局、有关乡(镇)、村以及农村供水工程工程管理机构应坚决出面制止。第十二条:凡因开矿、建厂或进行其它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和工程损坏,引起人畜饮水不安全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造成破坏、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及时处理,赔偿损失。第十三条:供水工程的沉淀池、清水池、泵站、输水管道及其它农村供水工程设施**m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等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污染的设施。农村饮水工程工程管理机构14
对此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对以上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污染的行为应坚决出面制止,及时报告。第十四条:为减少传染病的发生运行,集中供水工程应有消毒设备,分散供水工程应有防污设施,要逐步创造条件进行饮水消毒。第十五条:农村供水工程要要逐步创造条件,按照供水技术规范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查,保证供水质量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雨季和旱季怀疑水质可能有问题时要分别加测水质。第十六条:供水工程管理人员必须持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上岗,并建立健康档案,农村供水工程工程管理单位应对其管理人员每年组织进行一次体检,如发现有传染病,要立即离岗治疗。第四章供水管理第十七条:以解决农村人畜用水为目的农村饮水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的人畜饮用水的需要,余水可以为庭院种植,农付产品加工,工业,农业生产提供。当遇村民的生活用水水量不足时,其它用水必须停止,由此造成的损失,供水管理机构不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第十八条:供水管理机构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由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供水方式、停水告知,确定供水时间,时限等事项。14
供水合同有标准文本(由水务局提供)和非标准文本,非标准文本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合同除有供用双方的签字盖章外,必须有村委会签字盖章。第十九条:农村饮水工程受益村每天供水时间长短、供水流量大小,在确保村民用水的前提下,由受益村村民代表大会自行确定,村委会监督执行。如果村民发现供水单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流量向村民提供生活饮用水,可向村委会提出口头或书面举报,村委会要及时出面协调供水管理机构按合同规定的执行,如不能立即履行合同,要给出用水户信服的理由。第二十条:为最大限度的保证村民用水方便,供水管理机构管理的农村饮水工程设施必须定期检修。每年检修次数,每次检修时间均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供水管理机构正常检修停水前必须首先征得村委会同意,并同时向村民报告停水的时间;非正常停水要及时向村委会及村民通报停水事故的原因、事故范围的大小、预计修复的时间;并组织抢修。第二十一条:对于供用水缺口较大的农村饮水工程,可实行计划用水,定额供水,超额累进加价和季节浮动水价。利用水价杠杆,保证用户的基本用水。用水计划、用水定额、超额额进加价额度、季度水价浮动幅度,由供水管理单位,村委会、村民协商确定,并报县水务局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二条:14
由供水企业提供给村民的生活饮用水具有商品属性,为体现买卖公平,要求用户要安装用水计量设备。对拒绝安装用水计量设备的用户,由供水管理机构、村委会寻求解决办法,和用户协商确定,几方协商不妥时,供水管理机构在取得村委会同意后可停止向该用户供水。第二十三条:集中供水工程实行供水管理机构、村委会(或村饮水户协会)与用水户分级管理的模式。即供水管理站负责理从水源到受益村口水表区间的输配水,并按村口水表指示数向村委会(或村饮水户协会)收取水费;村委会(或村饮水户协会)管理村内供水,按用户水表指示数向用户收取水费。单村供水工程由村委会安排的管理机构向村民按水表指示数收取水费。第二十四条:用水户要按时足额缴纳水费,在规定的时间内用户拒不交费的,供水管理机构可向村委会提出停止为该用户供水的书面申请,在村委会批准后,按批准的时间、方式等停止向该用户供水。已被停水的用户如要继续供水,需补齐所欠水费及滞纳金,并承担供水管理机构实施停水所造成的工料费后,由供水单位开通供水。第二十五条:水费标准按照成本价加适当利润的原则,由各村村委会自行确定,并要在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水费成本包括对于为庭院种植,农村产品加工,工业,农业生产供水水费,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水费征收标准。14
第二十六条:供水单位的收支每年向村民公布,如有50%以上的村民对公布的真实性提出的质疑,供水管理机构有义务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证据。第二十七条:水费中的工程折旧费,由国家投资为主(50%以上)的供水工程,由村委会交入水务局设立的专户专帐进行储存。折旧费专项用于供水设施的更新改造。对于拒绝折旧费专帐专户存储的村庄,供水工程的更新改造费用完全由本村自行解决。水费中除折旧费以外的费用,全部由给供水管理机构自行掌握,用于运行人员的工资,维修设备大修,电费等费用的支出。对损坏农村饮水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损毁程度一次处以500~5000元的罚款,并承担损坏设施的维修费用和由此造成的用水单位和个人的一切经济损失,对蓄意破坏者将由政法部门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农村饮水工程新增用水用户,应向供水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经批准缴纳一定数量的增容费后,由供水管理机构负责勘查、规划、设计和安装,其费用由申请用户自理,严禁私自在管道上接水,一经发现,受益村农户每次罚款500元,经营单位每次罚款5000元。第二十九条:县水务局每年对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进行一次考评,开展供水工程达标活动,其考核内容按下列标准进行。(一)14
实行供水量达到设计能力和分期实施的供水工程的年供水量逐年递增情况;(二)水质检验的综合合格率;(三)管网的漏失率;(四)年供水无数;(五)设备完好率;(六)安全无事故率;(七)供水站区清洁卫生,环境优美,站客站貌美观,基础设施配套齐全。第五章水价核定水费征收及财务管理第三十条:农村饮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独立经营,自付盈亏。第三十一条:供水工程的水价由成本和利润构成。有生产经营性供水的集中供水程,利润部分可按当地前三年工业企业平均资金利润率确定,或按供水工程总投资的4%—7%左右确定。第三十二条:供水成本应包括以下部分(一)供水工程运行人员、维修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以及按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等。(二)支付使用上游水利工程水费或按规定交纳的水资源费。(三)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燃料费用。(四)日常维修、管理及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费。14
(五)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大修费。(六)供水生产运行管理中所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管理用房维修费、水质检验费等。(七)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费用。第三十三条:供水工程的水价应由供水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通过成本核算合理确定,报县水务局审核,县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水价核算中,计费水量按现有人口和大畜数量乘以人、畜平均日用水量核定,企业用水的按实际用水量计算,已建、改建工程的总投资按现值计算,水价按水的用途分类核算,最低价格不能低于成本水价,水价要以公示栏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第三十四条:水费征收(一)所有用水户都必需安装水表,实行以表计征;集中供水点要安装水表并有专人计量。(二)用户要主动交费,逾期未交的,每月加收合同规定的滞纳金,不交水费超过规定时间的可停止供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令供水管理机构无偿供水。(三)水费征收采用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的办法征收。即供水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情况,对所有用户核定其基本用水量,未超过基本用水量的交基本水费,用户实际用水量超过基本用水量的按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费。14
(四)供水单位应对所属用户核定最高用水量,用户实际用水量未超最高用水量的,按核定的基本水价与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费,用户的实际用水量超过最高用水量的,超过水量要加价收取。(五)供水单位核定的基本用水量,最高用水量,以及超额水价均要报乡(镇)水管站备案,县水务局审批。(六)农村供水工程的水费收入中的折旧,大修理费要设立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工程的维修、更新、改造。第六章奖惩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者,供水管理单位要制止其行为,限期改正,直至停水或申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一)私自接水窃水者;(二)拒不交纳水费者;(三)擅自拆迁供水设施者;(四)擅自提高供水水价者;(五)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六)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运行者(七)破坏水源、污染水源者。第三十六条: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者,视其情节,由主管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行政处分,辞退直至追究法律责任。14
(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二)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三)贪污挪用水费,或者以权谋私者;(四)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者。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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