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1.00 KB
  • 14页

建筑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

  • 14页
  • 当前文档由用户上传发布,收益归属用户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4. 文档侵权举报电话:19940600175。
'建筑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一、施工现场的火灾特点(1)施工现场易燃建筑物多。工棚、仓库、办公用房、食堂多是临时性易燃建筑,而且场地面积狭小,多是棚屋相连,缺乏必要的防火间距,一旦失火,容易蔓延成灾。(2)施工现场易燃、可燃材料多。在施工现场到处存放着木材、竹胶版、草袋等可燃物品。而且施工期间用火多,电、气焊、喷灯、锅炉等用火作业极易引燃各种可燃材料造成火灾。(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多,容易造成跑、漏电。现场施工中大量使用电刨、电锯、电脑等电器设备。临时性的电气线路纵横交错,容易造成跑、漏电,导致电火花引燃物品形成火灾。(4)施工现场的外建队人员比较多。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工艺各不相同,交叉作业多,人员素质相对较低,缺乏应有的防火常识,有的不能正确操作电气设备,容易引发不必要的火灾。二、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1)针对施工现场的特点,加强日常的消防管理工作,制定行之有效的日常巡查制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2)对施工现场进行合理规划,划分明确的用火区,对易燃、可燃材料集中堆放集中管理。(3)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各项防火安全规章制度,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设置消防水源。(4)施工现场应设有消防通道,保障消防车辆在任何情况下都能畅通无阻。(5)夜间应有照明设备。各种临时性电气线路应集中布线,设置漏电保护开关。14 (6)对临时性工棚、食堂、宿舍的搭建,要符合防火要求,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用电线路要按照规定合理布线并穿管加以保护,明确防火负责人,具体进行管理。(7)对建筑施工人员应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对使用电气设备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使其能正常操作设备。三、施工现场的各种消防安全制度基建工地消防安全制度1、项目部负责人为工地的消防安全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2、施工现场不准吸烟;3、凡施工用火操作,必须经申报审批,并有专人检查、监督;4、施工现场禁止支搭席棚;5、临时宿舍应建在离工地20米外;6临时宿舍取暖生火炉,必须实行“三定”即:“定人、定点、定措施”。火炉应设炉档、炉盖、烟筒,距可燃物不小于1米,烟筒伸出窗外部分距可燃物不小于20公分;7、非电工人员不准安装电气设备;8、各工种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可违章作业;9、用火作业区距建筑物不小于25米,距生活区不小于15米;10、施工现场应经常保持宽度不小于3.5米的消防通道;11、施工现场的临时工棚、食堂、宿舍、仓库、办公区等地都要明确防火负责人,并挂牌明示;12、易燃、可燃材料集中堆放集中管理,不准将生石灰堆放在可燃物附近;13、施工现场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食堂消防安全制度1、食堂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食堂的消防安全工作;2、食堂用火炉取暖时,要实行“三定”,即:定人、定点、定措施;14 3、餐厅、厨房的电气线路要安装正规,不准私拉乱接临时线路;4、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5、绞肉机、压面机等电气机械设备,不得超载运行,并防止电气设备和线路受潮;6、食堂的电气线路、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7、油炸食品时,锅内的食油不准倒得太满,以防食油溢出,遇明火燃烧;8、厨房的油垢要定时进行清除;9、工作结束后,操作人员应及时关闭厨房的所有阀门,切断电源、气源、火源后方可离开;10、严禁食堂当宿舍以及仓库;11、食堂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集体宿舍消防安全制度1、集体宿舍每排(层)必须明确防火安全责任人,负责宿舍的防火安全工作;2、住宿人员不准在宿舍内乱拉乱接临时线路,私自安装插座、开关等;3、宿舍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热器具做饭或取暖;4、住宿人员在离开宿舍时,应随手切断电源,方可离去;5、宿舍内应设烟灰缸,住宿人员不准乱扔乱丢烟头,不准躺在床上吸烟;6、集体宿舍每排(层)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办公室消防安全制度1、办公室应设“注意烟火”等防火标志;2、工作人员不准在室内乱扔烟头,应放在烟灰缸内;3、不准在办公桌或文件柜上安装刀闸、插座、开关;4、室内不准乱拉临时线路;14 5、工作人员不准将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办公桌和文件柜内;6、工作完毕后,要切断所有电源,经检查无发现异常,工作人员方可离去;7、办公室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一般物品仓库消防安全制度1、仓库负责人是防火安全第一负责人,负责仓库的防火安全工作;2、库内严禁吸烟,无关人员禁止入内;3、物资要堆码整齐,不准超量存放,保持走道畅通;4、货堆、货架上的物品与仓库屋顶的顶距为50公分以上,与内墙距应保持30公分,拄距一般应为10—20公分;5、库内照明不准使用碘钨灯、荧光灯,应安设白只灯,不准超过60瓦;6、刀闸应安装在库外,下班后要及时切断电源,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7、物资要分类存放,凡是性质互相抵触的或灭火方法不同的,以及贵重物品要和一般物品分开存放;8、库内用过的废物(抹布、油棉丝等)要集中处理,不得随地乱扔;9、库房门的设置一律朝外开;10、库房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木工车间消防安全制度1、木工车间应明确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2、木工车间严禁吸烟;3、木工车间不准用明火取暖;4、电气线路要安装正规,电闸应安装闸箱,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5、碎料、刨花等易燃物每班必须清扫一次,倒在指定地点,禁止随地堆放;14 6、电刨、电锯等电气设备经常保持干燥清洁,每周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清扫;7、木工车间禁止安装砂轮机;8、油棉丝、油抹布不得随地乱扔,要放入铁桶内,定期处理;9、油漆、汽油等易燃品,应专人管理,专柜存放;10、下班后要切断电源,方可离开;11、木工车间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电焊消防安全制度1、电焊机和电源要符合用电安全负荷,禁止超负荷用电,禁止使用铜、铁丝代替保险丝;2、电焊机要有良好的接地,露天使用要有防雨措施;3、焊工没有操作证,没有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消防知识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的,不得进行焊接作业;4、作业场地不得堆放可燃物品;5电焊工要遵守操作规程,不准违章作业;6、电焊完毕后,要及时切断电源,彻底熄灭遗留火种,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7、电焊场所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气焊消防安全制度1、乙炔气瓶、氧气瓶不得存放在一个室内;2、在进行气焊作业的场所,乙炔气瓶和氧气瓶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米;3、以点火的焊枪与乙炔气瓶和氧气瓶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10米;4、禁止在乙炔气瓶和氧气瓶的垂直上方进行气焊;5、不准将乙炔气瓶和氧气瓶放在高压电线下操作;6、严禁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场所进行气焊作业;14 7、焊工没有操作证,没有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消防知识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的,不得进行气焊作业;8、气焊场所的可燃物未清理或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不得进行气焊作业;9、气焊完毕后,要认真检查和清理现场,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10、气焊车间、场所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降、配电室消防安全制度1、降、配电室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2、无关人员禁止入内;3、室内要保持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其它物品;4、室内应有良好的通风,温度不得超过45。C;5、不准在室内乱拉乱接临时线路,不准私自点电炉;6、定期对电气设备、线路进行维护、清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7、电工在安装、维修电气设备线路时,不准违章作业,严禁用汽油、煤油擦洗设备和部件;8、降、配电室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施工现场木材堆放处消防安全制度1、施工现场木材堆放处要设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2、木材堆放处严禁烟火,应设立醒目的禁火标志;3、木材堆放处不准动用明火作业;4、木材堆放处的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5、严禁在高压线下堆放木材;6、木材堆放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7、消防设施和器材应有专人负责检查、保养,保证完好有效。锅炉房消防安全制度1、锅炉房应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14 2、无关人员不准随意进入;3、锅炉房内,不准堆放易燃品,不准烘烤可燃物品;4、司炉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5、司炉操作人员应经常检查锅炉水位、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使其灵敏有效;6、司炉人员添煤前,要仔细检查煤内有无雷管与爆炸物;7、排出的热炉渣必须放置固定地点,洒水熄灭后方可运走;8、司炉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准喝酒、不准睡觉、不准擅离职守;9、锅炉房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条例名称:成都市消防条例  通过时间:2000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2010年6月18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0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1]编辑本段条例条款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14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市)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一节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二)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资金投入;  (五)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做好消防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协调、配合火灾事故处理。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三)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四)负责消防产品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六)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七)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管理、指导消防队伍建设和训练;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保护火灾现场、配合火灾事故调查等消防安全工作,并确定专(兼)职消防民警。14   第九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居(村)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知识,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志在显著位置标识;  (二)每季度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和履行消防安全义务的情况;  (三)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并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节消防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消防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组织编制,区(市)县人民政府参与编制。  第十三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中应当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依法提供消防用地。  第十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消防规划和技术标准,建设、配置和维护消防站、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组织有关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五条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抽查。对被抽查到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送抽查资料。经抽查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停止施工,进行整改。14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已经依法备案,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者重新备案。  第十七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申请消防验收或者备案:  (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电气以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装修材料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二)其他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七个工作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抽查。对被抽查到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送抽查资料。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照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施工。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先期竣工部分需要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规定进行局部消防验收。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降低防火条件。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安全评估、检测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结论负责。  第二十二条建筑物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落实维护保养责任,保证自动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对自动消防设施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将检测情况及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建筑物设有消防控制室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确保消防控制室二十四小时有专人值班。  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灯杆、架空管线、绿化景观等的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火灾扑救和人员逃生,不得破坏建筑物防火条件。  第二十四条建筑物的公共消防安全应当实施统一管理。  建筑物实行物业管理的,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成立消防安全组织进行管理。14   第二十五条建筑物公共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或改造等所需经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专项维修资金列支。  未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产权人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产权人按照专有部分比例共同承担。  第二十六条产权人提供的建筑物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承包人、承租人或受委托人应当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职责,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七条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村住宅区,应当满足防火间距要求,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农村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  农村设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应当设置室外消火栓;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设置消防取水设施;没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和天然水源的,应当设置消防水池,满足火灾扑救需要。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养老院、特殊教育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开展消防演练。  第二十九条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为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车辆配置消防安全防护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  第三十条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分散使用罐装液化气作燃料的,应当采用集中供气方式,有条件的,应当使用管道天然气,并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严禁进行电焊、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和设备检修作业。  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使用期间,严禁使用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进行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和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人员密集场所的毗邻区域使用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运输、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三条单位应当组织下列人员参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人员;  (三)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人员;  (四)消防设施安装、维护、检测、操作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14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作业、管理人员以及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  (六)公众聚集场所的管理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三章灭火救援  第三十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统一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配置消防应急救援装备。  第三十五条消防车、抢险救援车在赶赴火灾或抢险救援现场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以及行人应当避让,不得穿插、超越、阻挠。对妨碍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实施破拆。  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和抢险救援车优先通行。  第三十六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接到出警命令后必须立即出动,赶赴火灾、应急救援现场。  火灾现场总指挥员由在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担任,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并根据火灾现场需要,有权依法采取紧急措施。  在扑救重大火灾和进行重大的抢险救援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由到场的政府负责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人员,调集所需物资进行灭火、救援。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三十七条发生火灾时,公安机关应当负责警戒火灾现场,维护交通、治安秩序。  医疗、防疫、交通、通讯、供电、供水、供气、气象、环保等单位应当配合灭火和抢险救援。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清理、撤除火灾现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火灾现场情况、接受火灾事故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火灾调查工作。  第三十九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外单位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四十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应急救援或者消防训练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14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抽查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变更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变更已经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4 基建工地火灾危险性不同于厂、矿建筑和民用建筑,它的主要特点是:首先,基建工地易燃建筑物多。工棚、仓库、办公用房、食堂多是临时性易燃建筑,而且场地面积狭小,多是棚屋相连,缺乏必要的防火间距,一旦失火,容易蔓延成灾。其次,施工现场易燃,可燃材料多。在基建工地内,到处存放着油毡、木料、草袋等可燃物品。而且施工期间用火多,电焊、喷灯、锅炉等用火作业极易引燃各种可燃材料造成火灾。第三、施工工地临时线路多,容易跑电。施工技术的改革,使电刨、电锯等各种电气设备在施工中广泛使用。临时性的电气线路纵横交错,容易跑电或漏电,导致电火花引燃物品形成火灾。除了施工工地存在各种火灾隐患外,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工艺各不相同,交叉作业多,人员素质低,缺乏应有的防火常识,有的不能正确操作电气设备,这些原因也使施工中的火险隐患逐步增加。针对建筑施工中的火险特点,应该加强日常的消防管理工作。在进行施工组织时,就应对施工现场的平面布局进行合理规划,划分明确的用火区,对易燃、可燃材料集中堆放和管理,并建立各项防火安全规章制度,购置消防器材,设置消防水源等。此外,施工工地应设有消防通道,保障消防车辆在任何情况下都能畅通。夜间应有照明设备。各种临时性电气线路应集中布线,设置漏电保护开关。对于临时性工棚、食堂、宿舍的搭建,要符合防火要求,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对建筑施工人员应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对使用电气设备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使其能正确操作设备。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