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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要求和施工图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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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要求和施工图审查要点(试行)20131005版本1 建筑专业序号设计内容设计要求审查要点11.1场地规划与室外环境1.1.1场地内应无超标污染物排放。绿色建筑设计专篇中是否明确场地内无超标排放的污染源。21.1.2场地内道路系统应便捷顺畅,满足消防、救护及减灾救灾等要求。总平面图中道路及消防流线设计是否满足相关标准要求31.1.3室外硬质铺装地面中应考虑透水铺装,透水铺装垫层应采用透水构造做法。绿色建筑设计专篇中应提出透水铺装的要求。41.1.4景观绿地设计应以乡土植物开发利用为主,兼顾引种,丰富城市绿地系统树种多样性,本土植物种数不宜低于70%。绿色建筑设计专篇中应提出植物多样性要求。51.1.5住区绿地内宜多栽植乔木、灌木,减少非林下草坪、地被植物种植面积,每百平方米绿地内乔木数量不应少于3株。绿色建筑设计专篇中应提出乔木种植密度要求。61.2建筑空间布局1.2.1建筑设计应根据建筑所在地区气候条件的不同,采用最佳朝向或接近最佳朝向,当建筑处于不利朝向时应进行补偿设计。建筑布局宜采用南北朝向或接近南北朝向,当采用不利朝向布局时,建筑西向空间应尽量布置次要房间或采取一定的遮阳措施。71.2.2公共步行通道、公共活动空间、架空层等公共开放空间应设置完善的无障碍设施,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并宜考虑全天候的使用需求。查看建筑图纸,是否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的相关要求。81.2.3 住宅建筑的层高不应超过3m。公共建筑等其他类型建筑的层高,应与其功能相适应。查看建筑图纸,是否住宅层高满足《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江苏省城市规划技术规定》2011版相关要求。公共建筑层高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与其功能相适应。91.2.4建筑新风进风口设置应避开污染源。排风口设置应避开人员活动区,排风口距行人活动地面高度应不小于2.5m。进风口和排风口应分开设置,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m。查看图纸中的竖井分布位置及构造是否满足要求。101.3建筑围护结构节能设计1.3.1建筑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外窗与玻璃幕墙气密性等级、屋顶透明部分面积比等,应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要求。绿色设计专篇中有关节能设计的内容是否满足江苏省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111.3.2在自然通风条件下,房间的屋顶和东西外墙隔热性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要求,或屋顶和东西外墙加权平均传热阻及热惰性指标不低于国家及江苏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绿色设计专篇中有关节能设计的内容中,屋顶和东西外墙的内表面最高温度或热阻值及热惰性指标是否满足江苏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要求。121.3.3 外墙外保温墙体上的外窗宜靠外墙主体部分的外侧设置,否则外窗洞口周边墙面应做保温处理;外窗或幕墙与外墙之间缝隙应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充并用密封材料填实;金属窗和幕墙型材应采取断热措施。绿色设计专篇有关节能设计的内容中,门窗洞口保温处理是否满足江苏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并提供节点大样或选用标准图集。131.3.4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建筑围护结构内表面应有防结露设计措施。绿色设计专篇有关节能设计的内容中,屋顶和外墙冷桥部位内表面温度是否低于露点温度或是否满足规范规定的最小热阻值要求。141.4建筑遮阳设计1.4.1建筑遮阳设计应满足国家及江苏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的相关规定。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有关节能设计的内容中,遮阳系数是否满足江苏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151.4.2夏热冬冷地区及寒冷地区建筑居住建筑的遮阳设施宜不影响建筑冬季阳光入射;是否按江苏省节能设计标准及相关规定采用活动外遮阳,采用固定遮阳时,冬季东、南、西向外门窗遮阳系数不应低于0.6。161.4.3公共建筑中,当未设置外遮阳时,东、西、南向玻璃幕墙应采用自身具有遮阳功能的玻璃。公共建筑中,玻璃幕墙的遮阳系数是否满足江苏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171.5日照与天然采光设计1.5.1居住建筑的各主要功能空间应有自然采光,采光系数不应低于《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的要求;各房间窗地比或采光系数是否符合《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要求。181.5.2建筑外立面设计不应对周围环境产生光污染,幕墙玻璃可见光反射比不应大于0.2,在市区、交通要道、立交桥等区域可见光反射比不应大于0.16。绿色建筑设计专篇中应说明建筑区位,并明确幕墙玻璃可见光反射比不应大于本规定要求。 191.5.3当居住建筑套型内有两个及以上卫生间时,至少设有一个明卫生间。住宅卫生间的设置应符合现行《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的要求。201.6自然通风设计1.6.1外窗和玻璃幕墙的可开启面积应满足现行国家和江苏省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建筑各朝向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小于该朝向外窗面积的30%;玻璃幕墙应设置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各朝向幕墙的可开启面积不宜小于该朝向幕墙透明面积的5%。居住建筑平面及门窗大样中外门窗的可开启面积比是否符合本条或《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要求;公共建筑中,各朝向外窗的可开启面积比及玻璃幕墙的要求是否符合本条或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211.7隔声降噪设计1.7.1主要功能空间的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规定;主要功能空间的室内噪声级应低于标准中的要求。在绿色建筑设计专篇中是否有主要功能空间的外墙、隔墙、楼板和外门窗的隔声性能指标及材料和构造要求,并符合《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要求。221.7.2当受条件限制,产生较大噪声的电梯机房等设备机房、管井等噪声源空间与有安静要求的空间相邻时:1噪声源空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有安静要求的使用空间;2噪声源空间与有安静要求的空间之间的墙体、楼板、门窗等做隔声处理。3电梯等设备应采取减振措施。建筑平面布置是否符合本条要求,建筑构造是否采取隔声减振措施。23 1.8室内空气质量控制1.8.1室内空气中的甲醛、苯、氨、氡和TVOC五类空气污染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控制质量标准》GB/T18883中的有关规定。在绿色建筑设计专篇中是否明确相关指标限制要求。241.8.2吸烟室、复印室、打印室、垃圾间、清洁间等产生异味或污染物的房间应与其他房间用封闭隔墙隔开设计中若设有上述房间时,与其他房间之间是否有封闭隔墙和门。251.9装饰装修设计1.9.1住宅建筑的30%以上户数土建与装修一体化设计;公共建筑的公共部位土建与装修一体化设计在绿色建筑设计专篇中住宅建筑是否明确土建与装修一体化设计的比例要求,公共建筑的公共部位是否明确土建与装修一体化的设计要求。261.10建筑材料1.10.1建筑材料的选用应符合国家、江苏省有关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现行规定。应选用江苏省现行推广的建筑材料及制品。建筑设计说明中的各类材料选型是否符合国家及江苏省有关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目录”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要求。 2 结构专业序号设计内容设计要求审查要点12.1主体结构设计2.1.1在保证安全性与耐久性的前提下,结构设计应采用合理的结构方案和构件设计,降低材料用量。上部结构优化说明及基础优化设计说明。22.2建筑材料2.2.1建筑材料的选用应符合国家、江苏省有关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现行规定。应选用江苏省现行推广的建筑材料及制品。结构设计说明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及江苏省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目录”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32.2.2建筑结构主体应合理采用高强建筑结构材料。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混合结构中混凝土结构部分受力普通钢筋使用不低于400MPa级钢筋占受力普通钢筋总量的85%以上及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要求。钢结构构件或混合结构中钢结构部分应合理采用Q345及以上高强钢材。42.2.3现浇混凝土应采用预拌混凝土,并符合《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的要求。应在绿色建筑设计专篇中提出要求。52.2.4建筑砂浆应采用预拌砂浆,并符合《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的要求。应在绿色建筑设计专篇中提出要求。62.3工业化住宅结构设计2.3.1工业化住宅结构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1选择适用的计算软件进行结构分析,计算模型应能准确地反应该体系的受力状态;2结构及构件的设计应能满足国家相关规范;3节点设计应构造简单、传力可靠、便于施工;4应进行结构构件在制造、运输、吊装、施工等荷载工况下的相应验算;5应进行结构主体和预制构件二阶段设计,构件设计应精细化,保证每一个构件的尺寸及安装的精确度,体现工业化特点。应提供说明及计算书、平面图、构件设计图、构造做法、节点详图等必要的图纸。72.4改建、扩建建筑结构设计2.4.1改建、扩建工程应在结构可靠性评定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结构。原有建筑利用率应不低于30%或利用面积不小于300m2应提供加固技术说明及计算书、平面图、构造做法、节点详图等必要的图纸。 3暖通专业序号设计内容设计要求审查要点13.1一般规定3.1.1应进行建筑能源综合利用分析,统筹规划建筑物的能源供应模式。“设计说明”应明确能源利用分析计算结果,包括建筑冷热源性质、冷热源供应模式,并应符合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2010的规定。23.1.2应根据建筑所在地的能源资源条件及建筑负荷需求因地制宜利用可再生能源,高效利用能源资源。“设计说明”应明确建筑规模,可再生能源利用方式,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应满足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2010的规定。33.1.3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且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应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其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种类和利用量满足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要求。43.1.4供暖空调系统的能源供应、输配系统以及末端设备均应能根据室外气候环境、室内使用条件等因素的变化进行调节控制。设计文件应提供各环节的运行控制策略。“设计说明”应明确空调、供暖房间温度自动控制调节措施,供暖空调系统冷热源与输配设备数量与规格组合应能适应全年不同负荷条件下高效运行需要。采用集中冷热源的系统,应提供系统运行控制策略。53.1.5-1建筑室内温湿度、风速、新风量标准应满足《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以及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要求。3.5.1-2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和卧室在室内供暖空调时保持1次/时的换气次数“设计说明”应明确建筑室内温湿度、风速、新风量标准,并应满足《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2010要求。 63.2建筑能源利用综合分析3.2.1对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且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供暖空调及生活热水的负荷应进行全年逐时计算:1采用土壤源热泵的建筑;2采用分布式能源系统的建筑。“设计说明”“设计计算文件”应明确逐时负荷计算采用的软件与空调、供热设计计算负荷。大于2万平方米并采用地源热泵系统、分布式能源系统的建筑应明确全年负荷分析计算结果。73.2.2公共建筑在利用热电厂蒸汽、余热废热或采用天然气等分布式能源后,其供暖空调系统可不再利用可再生能源。利用余热、废热或采用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公共建筑,“设计说明”应明确使用量,并应符合相关节能规定。83.2.3应对供暖空调、通风、热水等系统排入环境的热能进行再利用可行性分析。“设计说明”应回收蒸汽凝结水余热量用于加热生活热水等,宜回收排风冷热量与制冷系统冷凝热。93.3冷热源系统及能源利用3.3.1冷热源设备的效率、性能系数、系统配置方式等应满足《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以及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的要求。设计选用的冷水机组、空气源(水源)热泵机组性能系数(能效比)、多联空调IPLV值、单元式空调性能系数及燃油燃气蒸汽、热水锅炉热效率等均应满足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的要求;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总装机容量,应满足《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8.2.2条规定。103.3.2冬季室内需要消除大量内热量的建筑,冬季应避免采用机械制冷供应冷量。冬季室内需要消除大量内热量的建筑,应有冷却塔冷却、新风冷却等技术措施,减少或避免冬季制冷机组的开启时间。113.3.3区域能源供应系统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符合下列共同条件时可采用区域能源供应系统:1)建筑项目当地具有良好的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或具备余热废热利用条件,集中设置能源站与建筑物独立设置冷热源系统相比具备节能效果。2)室外管网输送系统的输送能耗低于区域能源站冷热源的节能量,且初投资增量合理。2区域能源系统的总体设计负荷应根据各建筑冬夏季设计状态下全天逐时负荷考虑同时使用条件后叠加计算确定。3室外输送管网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根据区域能源系统冷热源的单位冷热量节能量确定室外管网单位冷量输送能效比的限值。2)根据室外管网单位冷量输送能效比的限值确定管网水流速、供回水温差、管网冷热量允许损失。供回水温差可取5℃-8℃;管网冷量允许损失宜不超过5%。3)室外管网与室内管网宜采用换热器隔离的间接连接方式。区域能源站应利用可再生能源、余热等资源,或采用蓄能等技术提高系统能效;能源站设备的选择应考虑服务范围建筑同时使用系数;应提高系统供回水温差,设计工况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6℃;管网的保温材料的厚度应满足《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2010的室外管道厚度要求。123.4输配系统设计3.4.1空调水系统的管道制式、水泵加压级数、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及水管绝热厚度等应符合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的要求。“设计说明”应明确空调水系统方式,明确冷热水系统输送耗电输冷(热)比,明确空调水管绝热层材料性能及绝热层厚度,满足《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2010第4.3.14条及附录E规定 133.4.2空调风系统的设计、排风热回收、风管保温绝热、单位风量耗功率应符合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的要求。“设计说明”应明确空调风系统方式,风系统应明确单位风量耗功率Ws值、空调风管保温材料性能、保温厚度及其热阻值,热回收装置应明确其热回收效率,分别满足DGJ32/J96-2010要求;平面图、系统图中判断是否设置热回收系统,满足DGJ32/J96-2010规定。143.5末端系统3.5.1末端空调系统的设置应实现使用时间分室可控、房间温度分室可调。房间温度调节响应时间应满足人体或工艺对温度变化的时间要求。除利用天然冷源外,民用建筑中不应采用辐射供冷系统。“设计说明”末端系统的控制方式应满足分室可控,房间温度分室可控的措施;“施工图”判别主要功能房间内采用独立开启、并进行温湿度、风速调节的空调末端。153.6系统运行控制3.6.1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且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以及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应设置楼宇自动化系统对建筑设备系统进行智能化监控管理。冷热媒输送设备、暖通空调末端设备及其控制部件应接入楼宇自动化系统。冷热源设备宜接入楼宇自动化系统,减少信息孤岛。设计说明中应明确自动控制系统的范围及内容,宜提供DDC控制图。163.6.2设计说明中应明确自动控制系统的范围及内容。 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且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应对公共建筑的室内主要功能空间的温度、湿度、空调设备使用状态进行联网实时监测。173.6.3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且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以及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应对地下车库等部位的CO浓度等进行实时监测和控制。公共建筑还应对重要大型会议室和办公室、商场、医院门诊大厅、体育场馆等人群密集场所的CO2浓度进行实时监测和控制。“设计说明”中应明确地下车库的CO浓度应进行实时监测和控制;平面图及机房详图中应设有监测探测点及控制设备。183.6.4冷热源系统节能控制应符合如下要求:1根据预测的建筑供暖空调负荷以及冷热源设备工作效率确定设备开启台数。停用的冷热源设备应避免水流从其旁通通过;2冷水机组的冷冻水出水温度宜根据室外空气温度的变化进行阶段性调整;3对于复合式冷热源系统,应根据资源条件、不同冷热源的特性、不同建筑负荷需求制定运行方案。“设计说明”中应明确空调冷热源系统的控制策略193.6.5全空气系统全年多工况运行应符合如下要求:1新风进风通道面积和空调机组新风口面积应满足大风量(不低于50%总风量)或全新风运行的要求;“设计说明”中应明确全空气空调系统全年多工况运行控制;“施工图” 2应进行空调系统全年负荷计算分析,依据供暖空调负荷,确定全年送风状态点。根据送风状态点与室外状态的分布,确定空气处理模式;3全空气全年调节应充分利用室外空气的冷热量,避免冷热量抵消,减少供暖空调设备开启时间;4应提供明确的系统分区方法和各区域的空气处理模式。中对于可调新风比的全空气系统,需核实新风井、百叶有效面积、新风管道及排风设备、管道等应符合可调新风比的要求203.6.6土壤源热泵土壤热平衡控制应符合如下要求:1对服务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万平方米公共建筑的土壤源热泵系统,应制定以土壤热平衡为基础的全年运行方案;2应分别记录地埋管换热器冬夏季的累计换热量。土壤源热泵向土壤释热取热的年度不平衡率不宜大于10%;3根据土壤源热泵机组、辅助冷却系统或辅助加热系统的能效特性确定冬夏季各设备开启的时间及时间长度。在保证土壤热平衡的同时,提高土壤源热泵的效率。如有地源热泵系统,“设计说明”应明确全年运行策略;“计算文件”中提供土壤源热平衡分析计算;“施工图”是否设有相应的辅助冷却装置或辅助加热装置。213.6.7“设计说明” 江苏省新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设置能耗监测系统。并符合下列要求:1能耗监测系统应符合江苏省《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DGJ32/TJ111的要求;2冷热源系统的电、水、燃气消耗总量以及区域能源供应的冷热量总量应分别计量;3冷热源设备主机、冷冻水水泵、冷却水水泵、循环泵等的能耗应分别逐时计量;送排风机能耗应单独计量;4冷热源系统供应的冷量、热量应逐时计量;5数据中心空调系统的能耗应单独计量;6末端空调系统的冷热量计量应按照物业管理归属和能源收费管理要求设置计量装置。应明确能耗监测系统的内容,明确计量装置的部位及就地监测计量仪表的部位。;”施工图”审查冷冻机房、锅炉房热力系统图中是否设置能耗监测装置(冷热量计量装置、空调冷却水及冷水补水计量装置),平面图中应绘出计量装置的安装位置,并说明其主要技术参数;主要设备表:计量装置名称,性能技术参数,数量。223.7场地要求3.7.1场地内应无超标污染物排放。“设计说明”中明确公共建筑厨房排油烟系统排放标准及净化设备的最低去除效率,满足《民用建筑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90736-2012第6.3.5条规定;室外排油烟风机设置应满足《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规定; 4 给排水专业序号设计内容设计要求审查要点14.1一般规定4.1.1室外总平面设计应保护建设场地内的自然环境及利用周边已有市政水资源设施。1.根据场地设计与建筑布局绿建评价的要求或占地面积≥20000m2的工程项目,应采取雨水回用措施。2.当只收集屋面雨水时,雨水收集面积不少于屋面面积的二分之一;当收集地面及屋面雨水时,收集面积不少于项目占地面积的三分之一。3.在城市市政再生水管道覆盖范围内的项目应使用市政再生水,优先用于冲厕、空调冷却、绿化等用途。4.景观用水不得使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5.当有室外景观水体设计时,结合雨水利用设施进行。24.1.2给排水系统设置应合理、完善、安全。1.给排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2.给水系统分区合理,给水水压稳定、可靠。水量和水压满足用水点要求。应充分利用市政给水管网水压,分区和配水点压力应满足GB50015和GB50555的规定。3.根据用水要求的不同,给水水质应达到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4. 生活饮用水系统所选取的管材、管道附件、设备和运行不应对供水造成二次污染。5.设置完善的污水收集、处理和排放等设施。34.1.3使用非传统水源应采取供水安全保障措施。1.非传统水源应采用独立供水系统。2.非传统水源供水管网及配水设备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当末端设取水器具时宜选用取水栓或带锁的取水龙头。3.绿化采用再生水供水时,不得采用喷灌方式。4.非传统水源回用时,水质应满足不同用途的要求。5.使用非传统水源时,应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得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44.2节水措施4.2.1卫生器具应采用高等级效率的节水卫生器具。卫生器具应满足《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及《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通则》GB18870的要求,节水评价值不小于2级。54.2.2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1.给水系统中使用的管材、管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2.选用密闭性能好的高性能的阀门。3. 室外埋地管道应选择适宜的管道敷设及基础处理方式。4.合理设计供水系统的供水压力。5.应有防止给水系统压力骤变的措施。64.2.3热水供应系统应节能、节水及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规定。1.热源应首选可再生能源、利用废热、余热并执行当地政府的规定。2.热水供应系统应保证用水点处冷热水压力平衡。3.热水供应系统应按节水标准的有关规定设计循环系统。74.2.4应按用途、付费单元或管理单元设置用水计量装置。1.住宅建筑每户应设用水计量装置。2.公共建筑按不同的使用功能设置用水计量装置。3.非传统水源回用系统应设计量装置。84.2.5应采用循环冷却水节水技术。1.冷却塔应选用冷效高、能耗小、噪声低、飘水少的产品。2.冷却塔补充水宜优先使用雨水等非传统水源。3.冷却塔补充水总管上应设计量装置。4.循环冷却水的水质稳定处理应结合水质情况合理选择处理方法及设备。94.2.6绿化应采用节水技术。1.所有绿化供水系统均应采用节水浇灌技术。2.应结合景观设计配置绿化浇灌设施。 3.绿化供水系统按分区轮换浇灌方式确定设备规模。4.绿化供水设备的技术参数应满足供水范围内系统的流量和最不利点水压要求。104.3再生水回用设计4.3.1再生水回用系统选型及设计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1.规模宜根据原水类型、再生水用途、供水和用水条件、环境与卫生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2.再生水回用系统设计计算应包括水量平衡。3.应有再生水回用系统的处理工艺流程及机房平面图。 5 电气专业序号设计内容设计要求审查要点15.1供配电系统5.1.1低压供电的公共建筑,用电装机容量大于100kW及以上,低压供电进线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10kV及以上电压供电的公共建筑,其供电进线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5。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应在负荷侧设无功补偿装置审查公共建筑每路进线处功率因数是否符合要求;功率因数低于要求的应设无功补偿装置。25.1.2无功补偿装置应具过零自动投切的功能,并有抑制谐波和抑制涌流的功能。低压无功补偿应具有分相补偿或混合补偿功能,采用混合补偿时其分补容量不应小于总容量的40%。审查公共建筑设计说明中是否有相关要求,或系统图中分相补偿容量是否满足要求。35.1.3变压器应选用10型及以上节能环保型、低损耗、低噪音,接线组别为Dyn11的干式变压器。变压器自带强迫通风装置。审查各类民用建筑设计说明或系统图中是否有相关要求。45.2照明5.2.1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规定的目标值。审查各类民用建筑设计说明中LPD值参数要求、平面图中有关房间或场所LPD值不高于GB50034规定的目标值。55.2.2建筑室内照度、统一眩光值、一般显色指数等指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审查公共建筑和住宅公共部分设计说明中照度、统一眩光值、一般显色指数等指标是否符合GB50034的规定。65.2.3审查公共建筑和住宅公共部分设计说明中是否有相关要求。 公共建筑和住宅的公共部位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低损耗镇流器,并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2010的规定。75.2.4照明系统采取分区控制、定时控制、照度调节等节能控制措施。审查公共建筑和住宅公共部分设计说明中是否有相关要求,或平面图中灯具的布置、回路划分和控制是否满足要求。85.3能耗监测5.3.1设置能耗监测系统,满足分类、分项计量的要求,并将监测数据上传至上一级数据中心。对电、燃气、水等建筑能耗进行分类计量;对照明、电梯、空调、给水排水等系统的用电能耗进行分项、分区、分户的计量。审查设置集中空调或采暖的各类民用建筑是否设置分项计量装置,并审查水、暖专业计量表,是否接入能耗监测系统。95.3.2住宅按户设置电能表、分户收费审查住宅系统图是否按户设置电能表。105.4可再生能源利用5.4.1甲类节能公共建筑应按DGJ32/J96-2010第7.0.1条设置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当仅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光诱导系统作为可再生能源利用装置时,其总功率应不低于建筑物总变压器装机容量的0.2%。审查甲类节能公共建筑是否设置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当仅采用太阳能光伏系统/光诱导系统时,其容量是否满足要求。115.5智能化5.5.1绿色建筑应根据《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中所列举的各功能建筑的智能化基本配置要求,并从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选择合理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审查各类民用建筑设计说明中是否交待智能系统的相关内容,设置哪些智能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