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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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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靓景名城规划支路道路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大冶市靓景名城规划支路道路建设工程标段施工招标招标文件招标编号:冶招【2018】158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大冶市城建重点工程管理局(盖章)日  期:2018年5月16日 目录第一卷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91.总则91.1项目概况9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9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0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101.5费用承担111.6保密111.7语言文字111.8计量单位111.9踏勘现场111.10投标预备会111.11分包121.12偏离122.招标文件122.1招标文件的组成122.2招标文件的澄清132.3招标文件的修改132.4招标文件的异议133.投标文件143.1投标文件的组成143.2投标报价143.3投标有效期143.4投标保证金15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153.6备选投标方案153.7投标文件的编制154.投标17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174.2投标文件的递交17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85.开标185.1开标时间和地点185.2开标程序19XIII 5.3电子开标特殊情况的处置195.4开标异议206.评标206.1评标委员会206.2评标原则206.3评标206.4评标结果公示216.5履约能力的审查(如有)217.合同授予217.1定标方式217.2中标通知217.3履约保证金217.4签订合同228.重新招标、不再招标和终止招标228.1重新招标228.2不再招标228.3终止招标229.纪律和监督23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23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23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23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239.5投诉23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410.1多标段投标2410.2评标办法中的有关系数的取值和评分因素设置2410.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2410.4知识产权2410.5同义词语2410.6解释权2410.7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24附件: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25附表一: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28附表二:招标文件文件澄清通知29附表三:招标文件文件修改通知30附表四:投标文件递交签收凭证31附表五:开标记录表(一)32附表六:开标记录表(二)33附表七:投标文件问题澄清通知34附表八:投标文件问题的澄清35附表九:中标通知书36附表十:中标结果通知书37附表十一:异议函38附表十二:异议答复函39XIII 附表十三:招标控制价明细40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41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施工总承包招标)41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441.评标方法442.评审标准442.1初步评审标准44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443.评标程序453.1初步评审453.2详细评审46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463.4评标结果46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47A0.总则47A1.基本程序47A2.评标准备47A2.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47A2.2评标委员会的分工47A2.3熟悉文件资料48A2.4暗标编号(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48A2.5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48A3初步评审49A3.1形式评审49A3.2资格评审49A3.3响应性评审49A3.4算术错误修正49A3.5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50A3.6判断投标是否为应当被否决50A3.7澄清、说明或补正50A4.详细评审50A4.1详细评审的程序50A4.2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50A4.3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50A4.4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51A4.5其他因素的评审和评分51A4.6澄清、说明或补正51A4.7汇总评分结果51A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51A5.1推荐中标候选人51A5.2直接确定中标人52A5.3编制评标报告52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52A6.1暗标评审的评审程序规定(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52XIII A6.2关于评标活动暂停52A6.3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53A6.4评标争议处理53A7.补充条款53附件B:否决投标的条件54B0.总则54B1.否决投标的条件54附件C:清标报告55C0.总则55C1.清标程序55C2.清标内容55C2.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性检查55C2.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算术错误修正56C2.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偏差分析56C3.清标报告57附件D: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58D0.总则58D1.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前提条件58D2.评审的依据58D3.对投标价格的合理性进行评审58D4.澄清、说明或补正59D5.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59附表A-1:评标委员会签到表61附表A-2:评标专家声明书62附表A-3:技术暗标编号确认表(适用于计算机辅助评标)63附表A-4:形式评审记录表64附表A-5:资格评审记录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66附表A-6:响应性评审记录表69附表A-7: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适用于施工总承包招标)72附表A-7: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适用于专业工程施工招标)74附表A-8: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76附表A-9:投标报价评分记录表77附表A-10: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适用于施工总承包招标)78附表A-11: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79附表A-12:评标结果汇总表80附表A-13: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表81附表D-1:成本评审结论记录表82附表C-1:清标报告-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符合性检查83附表C-2:清标报告-总价措施项目符合性检查84附表C-3:清标报告-其他项目符合性检查85附表C-4:清标报告-规费、税金项目符合性检查86附表C-5:清标报告-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性检查87附表C-6:清标报告-算术错误检查88附表C-7:清标报告-算术错误分析及修正记录表89XIII 附表C-8:清标报告-算术错误修正后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0附表C-9:清标报告-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记录表91附表C-10:清标报告-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价格分析记录表92附表C-11:清标报告-其他项目清单价格分析记录表93附表C-12:清标报告-建设项目总人工费分析记录表94附表C-13:清标报告-单位工程投标报价分析记录表95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96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961.一般约定961.1词语定义961.2语言文字981.3法律98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981.5合同协议书98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991.7联络991.8转让991.9严禁贿赂991.10化石、文物991.11专利技术100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002.发包人义务1002.1遵守法律1002.2发出开工通知1002.3提供施工场地100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1002.5组织设计交底1002.6支付合同价款1002.7组织竣工验收1002.8其他义务1013.监理人101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1013.2总监理工程师1013.3监理人员1013.4监理人的指示1013.5商定或确定1024.承包人102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024.2履约担保1034.3分包1034.4联合体1034.5承包人项目经理103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104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104XIII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104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1054.10承包人现场查勘1054.11不利物质条件1055.材料和工程设备105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05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05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106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06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06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06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06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106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1077.交通运输107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1077.2场内施工道路1077.3场外交通107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107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1077.6水路和航空运输1078.测量放线1078.1施工控制网1078.2施工测量108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108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108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08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108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1089.3治安保卫1099.4环境保护1099.5事故处理10910.进度计划10910.1合同进度计划110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11011.开工和竣工11011.1开工11011.2竣工110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110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1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11111.6工期提前11112.暂停施工111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11XIII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11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11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12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1213.工程质量11213.1工程质量要求112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12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112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112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1313.6清除不合格工程11314.试验和检验113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1314.2现场材料试验11414.3现场工艺试验11415.变更114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1415.2变更权11415.3变更程序11415.4变更的估价原则115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1615.6暂列金额11615.7计日工11615.8暂估价11616.价格调整116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16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11817.计量与支付11817.1计量11817.2预付款11917.3工程进度付款11917.4质量保证金12017.5竣工结算12017.6最终结清12118.竣工验收12118.1竣工验收的含义121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2218.3验收12218.4单位工程验收12218.5施工期运行12318.6试运行12318.7竣工清场12318.8施工队伍的撤离123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24XIII 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12419.2缺陷责任124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124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12419.5承包人的进入权124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2419.7保修责任12420.保险12520.1工程保险125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12520.3人身意外伤害险12520.4第三者责任险12520.5其他保险125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12521.不可抗力12621.1不可抗力的确认12621.2不可抗力的通知126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12622.违约12722.1承包人违约12722.2发包人违约128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12923.索赔129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129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30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13023.4发包人的索赔13024.争议的解决13024.1争议的解决方式13024.2友好解决13124.3争议评审131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321.定义1321.1词语定义132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321.5合同协议书132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321.7联络1332.发包人义务1332.3提供施工场地1332.5组织设计交底1332.8其他义务1333.监理人133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133XIII 3.3监理人员1343.4监理人的指示1343.6监理人的宽恕1344.承包人134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344.2履约担保1344.3分包1344.5承包人项目经理1344.11不利物质条件1345.材料和工程设备134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34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34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35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35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35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135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1357.2场内施工道路1358.测量放线1358.1施工控制网135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35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1359.3治安保卫13510.进度计划13510.1合同进度计划135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13511.开工和竣工135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135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35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13611.6工期提前13612.暂停施工136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36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3613.工程质量136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6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136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136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613.7质量争议13615.变更136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3615.3变更程序13715.4变更的估价原则137XIII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3715.8暂估价13716.价格调整137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3717.计量与支付13717.1计量13717.2预付款13817.3工程进度付款13817.4质量保证金13817.5竣工结算13817.6最终结清13818.竣工验收138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3818.3验收13818.5施工期运行13818.6试运行13818.7竣工清场13818.8施工队伍的撤离13818.9中间验收139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3919.7保修责任13920.保险13920.1工程保险13920.4第三者责任险13920.5其他保险139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13921.不可抗力13921.1不可抗力的确认139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13924.争议的解决14024.1争议的解决方式14024.3争议评审140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140附件一:合同协议书140附件二:预付款担保格式140附件三:履约担保格式140附件四:支付担保格式140附件五:质量保修书格式140附件六:廉政责任书格式140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411、招标工程量清单说明1412、投标报价说明1423、其他说明1444、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147XIII 4.1招标工程量清单封面1474.2招标工程量清单扉页1484.3投标总价封面1494.4投标总价扉页1504.5总说明表1514.6建设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1524.7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1534.8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1544.9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1564.10综合单价分析表1574.11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1584.12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1594.12-1暂列金额明细表1604.12-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1614.12-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1624.12-4计日工表1634.12-5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1644.13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1654.14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1664.15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适用于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1674.16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适用于价格指数差额调整法)168第二卷169第六章图纸1691.图纸目录1692.图纸170第三卷171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71第一节一般要求1711.工程说明1712.承包范围1723.工期要求1734.质量要求1745.适用规范和标准1746.安全文明施工1747.治安保卫183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1849.样品和材料代换18510.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186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18612.试验和检验18813.计日工18914.计量与支付189XIII 1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19116.其他要求192第二节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1931.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1932.特殊技术要求193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1944.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194第三节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195第四卷197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97目录198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99(一)投标函199(二)投标函附录200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02二、授权委托书203三、联合体协议书204四、投标保证金206四、投标保证金(保函)207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20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总价)封面208投标总价扉页209六、施工组织设计210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211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212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213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214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215附表六:临时用地表216七、项目管理机构217(一)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表217(二)项目经理简历表218(三)承诺书219(四)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220八、拟分包计划表221九、资格审查资料222(一)投标人基本情况2221-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2221-2关联单位情况说明2231-3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2241-4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及简历表2251-5拟投入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表226(二)近3年财务状况227XIII 2-1近3年财务状况表2282-2拟投入的流动资金函(格式)229(三)近5年承接的类似项目情况2303-1近5年承接的类似项目汇总表2303-2近5年承接的类似项目情况表231(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2324-1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汇总表2324-2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233(五)企业信誉情况2345-1企业信誉声明2345-2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2355-3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2365-4近3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2375-5近3年投标人工程获质量奖项情况表2385-6近3年项目经理已完工程获质量奖项情况表239十、其他材料240XIII 第一卷招标公告大冶市靓景名城规划支路道路建设工程招标公告招标编号:冶招【2018】158号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大冶市靓景名城规划支路道路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已由大冶市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冶发改审批服务[2017]106号文(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大冶市城建重点工程管理局,建设资金来自城投自筹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大冶市城建重点工程管理局,招标代理机构为武汉天汇诚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本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北起清和路,南至怡和路。2.2本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工程全长203.31m,路基宽度为12m,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设计速度为20km/h,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给排水工程、照明工程、交通工程、通信工程、绿化工程等。2.3本招标项目的招标控制价:205.63万元2.4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120天2.5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全部内容。2.6本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如果有):/2.7其他:/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近三年(2015年至今)一个200万类似项目工程业绩(以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通知书为准),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33 3.2本次招标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招标人按下列原则选择中标人:□招标人按标段择优选择中标人。□投标人最多只允许中标1个标段。如果同一投标人在多个标段中均排序第一,则按最有利于招标人的原则确定其中标的具体标段(招标人应将确定多标段中标的具体办法载明)。3.4本次招标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合格制),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被否决。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多于9家时,评标委员会选择投标报价得分高的前9名的有效投标进行详细评审,其他有效投标不再进行详细评审。3.5投标人必须是在“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若中标人有以上行为,取消中标资格,以投标截止当日查询结果为准)。4.招标文件的获取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应当在大冶政府网(招投标板块)—电子交易平台入口—大冶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市电子交易平台”,网址:http://111.4.115.225/TPBidder/login.aspx,下同)进行网员注册,并领取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大冶政府网(招投标板块)—软件指南》。4.2完成网员注册后,请于2018年5月16日至2018年5月25日00: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市电子交易平台”(网址:http://111.4.115.225/TPBidder/login.aspx,下同),明确所投标段,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完成招标文件下载。未按规定从“市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否决。5.投标文件的递交5.1投标文件包括电子投标文件(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和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U盘备份,中标后中标人须再提交U盘两份纸质文件副本2份,提交的纸质投标文件应当与导入电子开标评标系统的电子投标文件内容一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8日9时00分。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下列两种方式递交投标文件:(1)网上递交: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登录“大冶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33 (2)现场递交: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U盘备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后,递交至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大棋西路二号大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_317_开标厅。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者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黄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大冶政府网(招投标板块)(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7.联系方式招标人:大冶市城建重点工程管理局招标代理机构:武汉天汇诚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大冶市地址:黄石市团城山桂园世家二栋802室联系人:熊工联系人:黄工电话:0714-8606303电话:0714-32615072018年5月16日备注: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33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名称:大冶市城建重点工程管理局地址:大冶市联系人:熊工电话:0714-8606303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武汉天汇诚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黄石市团城山桂园世家二栋802室联系人:黄工电话:0714-32615071.1.4项目名称大冶市靓景名城规划支路道路建设工程1.1.5建设地点北起清和路,南至怡和路。1.1.6设计人/1.1.7监理人/1.1.8代建人/1.2.1资金来源城投1.2.2出资比例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关于招标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120天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6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10月15日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工期:有关工期的详细要求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3.3质量要求质量目标: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见本章附件财务要求:见本章附件业绩要求:见本章附件且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要求一致信誉要求:见本章附件项目经理资格:见本章附件其他要求:见本章附件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33 1.9踏勘现场☑不组织□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召开投标预备会之日/日前1.11分包☑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1.12偏离☑不允许□允许可偏离的项目和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允许偏离最高项数:偏差调整方法:2.1.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设计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澄清答疑、招标文件修改、招标补充文件2.1.2(1)本工程的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清包工工程、甲供工程的建设工程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2.1.2(2)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总价为:205.63万元详见本须知附表十三“招标控制价明细”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5日前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投标文件澄清,修改,投标文件补充3.3.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之日起60日内有效3.4.1投标保证金□不提交☑提交1.递交截止时间(到账时间):在开标前一个工作日(2018年6月7日)16: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2.递交方式及金额: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至招标人指定的账户及账号(不接受银行保函、第三方担保、现钞交纳及支票等方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33 多标段投标的,投标人应按下列要求将投标保证金分别汇至各个标段对应的账号。招标人指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帐户信息如下:标段编号:H4200002237000254001001;标段名称:大冶市靓景名城规划支路道路建设工程;保证金账号:详见大冶政府网(招投标板块)“保证金子账号查询”;;保证金金额:20000元;账户名称:大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特别提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将被视为非实质性相应招标文件要求而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基本账户在农业银行的投标人,为了保证金能及时到账,建议提前两天转账。3.4.3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计息标准: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时间:投标保证金到账之日至退还的前一日退还办法: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的,扣除银行手续费后,按来款渠道以电汇的方式退还。利息不足以支付退款手续费的,不退还相应利息。3.5.1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提供近三年(2015年至今)一个200万类似项目工程业绩(以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通知书为准)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7.4是否采用“技术暗标”采用4.2.1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6月8日4.2.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大棋西路二号大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17开标厅4.2.4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是退还安排:5.1.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5.2.1(5)解密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后60分钟内□招标人现场公布,但从投标截止时间起算不少于30分钟(招标人应充分考虑标段数和投标人数量,合理设置解密时间)33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人(限招标人在职人员,且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条件),专家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除投标人代表外,其它专家随机抽取产生。6评标结果公示媒介大冶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址:www.dyjypt.com)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7.3.1履约保证金□不提交☑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形式:转账汇款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总价的10%9.5行政监督部门名称:大冶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地址: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大棋西路二号电话:0714-3188060传真:0714-3188060邮政编码:43510010.1多标段投标投标人可同时对本次招标标段中的个标段投标。招标人按下列原则选择中标人:☑否招标人按标段择优选择中标人。□投标人最多只允许中标个标段。如果同一投标人在多个标段中均排序第一,则按最有利于招标人的原则确定其中标的具体标段(招标人应将确定多标段中标的具体办法载明)。10.2.1评标基准价下浮基数E值取值范围:1-3具体数值由投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当众随机抽取。10.2.2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前提条件H的取值:33 10.3中标后须提交的纸质投标文件份数:2,中标人提交的纸质投标文件应当与导入电子开标评标系统的电子投标文件内容一致。10.4知识产权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10.5同义词语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10.6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10.7.1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业主和代理公司签订的招标代理合同执行,代理费由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纳入投标成本。10.7.2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冶市政府投资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冶政规[2012]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大冶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10.7.3中心交易平台信息服务费中心交易平台信息服务费在办理进场交易证明书前由中标人按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鄂价工服﹝2017﹞61号文规定缴纳。10.7.4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33 招标人与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出具由承包方基本账户转账或汇款的履约(合同总价款10%)保证金凭证;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次性退还,若因征地拆迁原因导致实际施工工期超过合同工期时,合同工期满后视情况退还50%-80%履约保证金。若全部退还,项目重新启动时需再次缴纳保证金。(按原渠道退还,不计利息)。2、工程款分三期支付: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当年年底内支付工程中标价的40%;第二期支付:在审计方完成工程款审计提交审计报告后当年年底内付至审定结算价的70%;第三次支付:第三期支付在第二次支付日次年年底内付清审定结算价的剩余工程款,第三期支付必须在质量保证期之后。3.因该项目时间紧、任务重,为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投标人投标时必须出具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针对本项目的银行保函。保函金额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4、工程完工后,确保通水通电。未按以上规定提交的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否决期投标。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本标段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7本标段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8本标段代建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33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4.4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投标均无效:(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影响招标公正性的;(2)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的,共同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投标人应登录“大冶市电子交易平台”,在“投标答疑”菜单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过“大冶市电子交易平台”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 1.11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12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1.2招标控制价(1)本工程的计税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招标人将设置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总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控制价明细应随在招标文件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3)招标控制价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配套的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GB50862-2013)、鄂建文[2013]39号《关于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84-2013)等9项工程量计算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鄂建文[2016]24号《关于发布<湖北省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过渡方案>的通知》等湖北省建设工程现行计价依据的规定进行编制,具体内容依据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说明。33 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登录“大冶市电子交易平台”,在“投标答疑”菜单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通过“大冶市电子交易平台”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并且澄清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出的澄清通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过“大冶市电子交易平台”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并且修改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出的修改通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4招标文件的异议2.4.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包括对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招标人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逾期提出的,招标人可不予受理。异议与答复应通过“大冶市电子交易平台”在“异议与答复”菜单以书面形式完成。本处所称异议是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投标人投标而向招标人提出的质疑。2.4.2招标人对异议的答复构成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2.2款、第2.3款规定办理。33 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4)投标保证金;(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施工组织设计;(7)项目管理机构;(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9)资格审查资料;(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并按本章第2.1.2(1)目约定的计税方法计税。未按约定的计税方法计税的,其投标将被否决。3.2.2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本章第2.1.2(1)目、第2.1.2(3)目的规定编制,可按本章第2.4款的规定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对异议的答复仍持有异议,可按本章第9.5款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3.2.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4投标人投标函中的大写报价或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总报价大于招标控制价总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递交截止时间、递交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否决。3.4.3招标人最迟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投标保证金及利息的计息标准和退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3.5.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表格内容填写资格审查表,并按各资格审查表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本招标文件中“类似项目”的定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2项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6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候选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该中标候选人被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33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电子投标文件制作(1)电子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大冶市电子交易平台”自带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2)投标人在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时应当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3)电子投标文件中的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均为“原件的扫描件”,应从“大冶市电子交易平台”会员诚信库中选择,会员诚信库中没有的“复印件”,应以附件形式直接导入,未标示“复印件”的证明资料均应直接制作生成。(4)电子投标文件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应符合《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应用软件数据交换规范》的要求,采用XML格式。电子投标文件中只能包含一个XML文件,多个专业分别编制时,应汇总合并为一个XML文件导入。(5)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6)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将生成一份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DYTF)和一份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NDYTF)。(7)投标人将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复制到一张U盘中,U盘表面粘贴“标签贴”,并将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等信息填写在“标签贴”上。(8)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3.7.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无标识“技术暗标”时,则“施工组织设计”按本章第3.7.3项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应满足下列要求:(1)封面设置要求:采用A4规格白色底色,写明“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组织设计”字样,文字为黑色二号宋体,可加粗;(2)目录、正文标题(包括章、节、条、款、项)、正文要求:采用A4规格白色底色,文字为黑色小四号宋体,标题可加粗;(3)图表要求:图表应尽可能采用A4规格白色底色,对于比较大的图表可使用A3规格白色底色。图表中的文字采用黑色,字体、字号不限;(4)页眉和页脚(包括页码)设置要求:不允许出现页眉,且页脚只准出现页码,页码格式采用阿拉伯数字格式,字体为五号宋体,设在页脚居中位置,页码应当连续;(5)任何情况下,施工组织设计中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等。33 3.7.5投标文件包含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和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U盘备份)各一份。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4.1.1电子投标文件的加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7.3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大冶市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4.1.2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1)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U盘备份)单独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2)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U盘备份)封套上应写明以下内容:1)招标人的名称;2)“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和“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开启”字样;3)投标人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3)未按本章第4.1.2(1)、(2)目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2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下列两种方式递交投标文件:(1)网上递交: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大冶市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大冶市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2)现场递交: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U盘备份)按照本章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后递交,递交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招标人将拒收。4.2.3根据本章第4.2.2项的规定,除本章第5.3.1项规定的情形外,未采用“网上递交”方式递交投标文件的,视为放弃投标;采用“现场递交”方式递交的投标文件为采用“网上递交”33 方式递交的投标文件在开标解密失败或解密后无法正常读取或者导入电子开标评标系统时的补救方案;未采用“现场递交”方式递交投标文件的,视为放弃因投标文件解密失败或解密后无法正常读取或者导入电子开标评标系统时进行补救的权利。4.2.4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4.3.2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在“市电子交易平台”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不加密的投标文件(U盘备份)进行撤回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撤回的书面通知应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当先按本章第4.3.2项的规定撤回投标文件,再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识和递交。4.3.4任何情况下,投标人都有义务保证其递交的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和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U盘备份)的内容保持一致,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4.3.5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5.1.1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准时参加。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应当作为投标人代表按时参加开标会,并在招标人按开标程序进行点名时,向招标人提交二代身份证和法人授权委托书查验,以证明其出席。招标人核实确认并如实记入开标记录。投标人的项目经理未参加开标会的,或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与投标文件中拟派的项目经理不一致的,其投标将被否决。5.1.2投标人代表应携带加密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到开标现场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工作,或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大冶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采用远程解密的方式在第5.2.1(5)目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工作。33 5.2开标程序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电子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宣布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文件的递交情况,并由招标人核查投标人代表是否出席开标会并核实其身份;(4)公布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5)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解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对解密成功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确认。(6)招标人对未成功解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导入其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U盘备份)作为补救措施;(7)读取所有的电子投标文件的内容;(8)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项目经理姓名及其他内容,唱标人唱标,并记录在案;(9)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本工程的E值;(10)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投标人代表等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11)开标结束。5.2.2投标人递交的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后,经3次尝试无法正常读取或者导入“市电子交易平台”电子开标评标系统的,招标人按本章第5.2.1(6)目的规定进行补救处理。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U盘备份)经3次尝试后仍然无法正常读取或者导入“市电子交易平台”电子开标评标系统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5.3电子开标特殊情况的处置5.3.1因“大冶市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故障导致投标人无法正常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打印并递交电子交易平台自动生成的上传失败的异常记录单,招标人可在开标现场直接导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U盘备份)进行开标。如出现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U盘备份)经3次尝试后无法正常读取或者导入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5.3.2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招标人将对未开标的暂停开标,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处理,并在恢复正常后及时安排时间开标:33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4)出现断电事故;(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正常进行的情形。5.4开标异议5.3.1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对异议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本处所称异议是指投标人在开标现场对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唱标内容、开标记录、唱标次序以及投标人和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相互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等提出的质疑。5.3.2投标人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将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或者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投标人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将当场给予解释说明。开标工作人员包括监督人员不应在开标现场对相关投标作出有效或者无效的判断。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33 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3.2采用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开标的,以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进行评审,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不作依据;采用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开标的,以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进行评审,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不作依据。6.3.3如果电子评标过程中出现本章第5.3.2项所列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评审工作的,可暂停评标,招标人应当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电子评标系统恢复正常之后,重新组织评审。6.4评标结果公示招标人将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答复应当通过“大冶市电子交易平台”在“异议与答复”菜单以书面形式进行。6.5履约能力的审查(如有)如果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报请行政监督部门后,召集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中标通知评标结果公示期满后,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履约保证金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格式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33 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文件版本为准)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4.3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开标时投标函中大写投标总价应为签约合同价。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如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以修正后的投标总价为签约合同价。8.重新招标、不再招标和终止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4)第一中标候选人或所有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8.3终止招标33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将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将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本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其中对招标文件的内容(包括招标控制价)、开标、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应当按本章第2.4款、第3.2.3项、第5.4款、第6.4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后,方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规定的投诉时效期限内。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33 投诉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或《湖北省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多标段投标多标段投标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2评标办法中的有关系数的取值和评分因素设置10.2.1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评标基准价下浮系数”E的取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2.2第三章评标办法附件D“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中“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前提条件”H的取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须向招标人另行提交的纸质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4知识产权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5同义词语本招标文件的同义词语: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6解释权有关招标文件的解释权: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7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 附件: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大冶市靓景名城规划支路道路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大冶市靓景名城规划支路道路建设工程标段项目要求备注资质条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按要求提供财务要求1.投标人近三年平均利润大于0元。2.投标人用于投标项目(标段)的流动资金不应少于/万元。提供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近三年未发生亏损。(如:新成立的公司需提供自成立之日起相应年限的审计报告)业绩要求提供近三年(2015年至今)一个200万类似项目工程业绩(类似项目描述)的业绩。按要求提供信誉要求1.没有被责令停业;没有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财产没有被接管或冻结;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2.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拟派的项目经理近三年没有行贿犯罪记录。3.投标人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按要求提供岗位资格要求数量33 项目经理资格项目经理具备市政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不含临时建造师)1人提供劳动合同和2017年公司缴纳的社保证明(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缴费凭证)其他要求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1人提供劳动合同和2017年公司缴纳的社保证明(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缴费凭证)施工管理持有施工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1人提供劳动合同和2017年公司缴纳的社保证明(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缴费凭证)质量管理持有质量员(质检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1人提供劳动合同和2017年公司缴纳的社保证明(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缴费凭证)安全管理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1人提供劳动合同和2017年公司缴纳的社保证明(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缴费凭证)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1.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不得相互兼职。2.均应当在投标人处注册执业或岗位登记,且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应是投标人。按要求提供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要求//33 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投标人应当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进行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登记。提供网页截图备注:1.“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是指被本招标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或者被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处于处罚期内。2.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职称。市政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道路与桥梁、给排水、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机电、燃气等专业职称。3.招标人在设置“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主要人员”时,可按上述表格只要求“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关键岗位和人员数量,其他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可由申请人根据施工现场管理的需要自行配置;招标人也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参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相应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标准中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要求设置岗位,提出人员数量要求。其中安全管理的人员数量应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取消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职业资格。鉴于我省相关行业协会暂未组织开展劳务员、机械员的培训工作,招标人在设置其他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时,暂时不要将劳务员、机械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作为资格条件设置。4.根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鄂建文〔2015〕83号)的规定,“省内外建筑企业在各市州区域流动,统一实行一体化平台登记管理”。申请人应当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网址:http://59.175.169.110/web/Index.aspx#)进行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登记。不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无需在该一体化平台登记。33 附表一: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编号:招标人名称:经过仔细阅读(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文件后,我方申请对以下问题予以澄清:………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备注:投标人要求招标人澄清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时,适用于本格式。33 附表二:招标文件文件澄清通知招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各投标人:经研究,对(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招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备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澄清时,适用本格式。招标人可根据需要将附表二与附表三内容合并发出。33 附表三:招标文件文件修改通知招标文件修改通知编号:各投标人:经研究,对(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招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备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修改时,适用本格式。33 附表四:投标文件递交签收凭证投标文件递交签收凭证编号: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年月日时分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密封检查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标识检查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代表(签字)日期招标人代表(签字)日期招标人:(盖单位章)备注:现场递交投标文件时使用,本表一式两份,招标人和投标人各留存一份备查。33 附表五:开标记录表(一)(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开标地点:(一)唱标记录序号投标人名称密封情况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元)工期(日历天)质量目标项目经理签名□招标控制价□标底(如果有)现场抽取的E值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33 附表六:开标记录表(二)(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二)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三)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附签到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年月日33 附表七:投标文件问题澄清通知投标文件问题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本通知所附质疑问卷中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年月日时前密封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附件:质疑问卷(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经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代表签字或招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60 附表八:投标文件问题的澄清投标文件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编号:(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投标文件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1.2.……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60 附表九: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招标编号:(中标人名称):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元。工期:日历天。工程质量:。项目经理:(姓名)。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随附的投标文件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如果有),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特此通知。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招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备注:行政主管部门对中标通知书有备案管理程序的,从其规定。60 附表十:中标结果通知书中标结果通知书(未中标人名称):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感谢你单位对我方工作的大力支持!招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60 附表十一:异议函异议函编号:          (招标人名称):我方已研究(看到)你方发出的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文件(或评标结果公示),现对下列问题提出异议,请予以解释:  1.……  2.……               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备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或对评标结果有异议,要求招标人解释的,适用本格式。60 附表十二:异议答复函异议答复函编号:          (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名称):你方提出的有关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文件(或评标结果公示)的异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2.…………招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60 附表十三:招标控制价明细招标控制价明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5.1.6款规定:“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本招标项目招标控制价应公布的资料为:1.招标控制价封面;2.招标控制价封面扉页;3.工程计价总说明;4.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5.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6.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7.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8.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9.其它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1)暂列金额明细表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4)计日工表10.规费和税金项目计价表。11.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附:招标控制价明细备注: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控制价文件(后缀名为.HBZB)随招标文件或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文件一起发布。60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施工总承包招标)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能正常打开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投标文件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5)目规定投标文件格式、内容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实质性内容齐全、关键字迹清晰可辨联合体投标人(如有)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指投标函中的大写报价)招标文件的获取从“大冶市电子交易平台”下载参加开标会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1项规定“技术暗标”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多标段投标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1款规定2.1.2资格评审标准(后审)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类似项目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项目经理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联合体投标人(如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投标人身份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利益冲突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4项规定的情形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质量标准、质量奖项必须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质量奖项,不能以质量奖项代替质量标准)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投标保证金符合要求是指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金额、递交截止时间、递交方式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以现金、支票方式提交的应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即投标人汇款凭证的账户号与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账户号一致)项目保函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7.4项规定权利义务投标函附录中的相关承诺符合或优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相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分包计划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款规定60 算术错误修正1)投标人接受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报价2)修正后的报价与投标报价相比偏差率不超过±1%投标价格1)投标函中的大写报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总价一致2)投标函中的大写报价不大于本标段招标控制价总价3)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总报价不大于本标段招标控制价总价4)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顺序与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顺序一致;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3)暂列金额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列出的金额;4)专业工程暂估价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列出的金额;5)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单价并计入综合单价;6)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等不可竞争费用,按照规定的标准计取;7)计税方法符合招标文件的约定;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未填报的项目不超过三项,或不超过三项未填报的项目的费用合计不超过其投标总报价(修正后的投标总报价,如有)的±1%3.2.2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1)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施工组织设计:20分项目管理机构:8分投标报价:70分其他评分因素:2分2.2.2(1)评标价确定方法评标价=投标函大写投标报价(经投标人书面确认的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总报价)-(暂列金额+税金)-(专业工程暂估价+税金)2.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所有有效投标的评标价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数量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下浮E%,作为评标基准价。E:为评标基准价下浮系数,范围为1-3的整数。由招标人确定。E的取值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2.1项。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条款号评分因素标准分评分标准2.2.4(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工程概况1.00分描述准确、清晰1分描述基本准确0.9-0.8分描述不准确0分。施工部署3.00分科学、合理、针对性强3-2.8分合理、可行2.7-2.4分欠合理,基本可行2.3-2.1分不可行,不能满足工程需要0分60 施工进度计划3.00分科学、合理、针对性强3-2.8分合理、可行、2.7-2.4分欠合理,基本可行2.3-2.1分不可行,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0分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2.00分内容完备,合理、针对性强2-1.9分内容完备,可行1.8-1.6分内容欠完备,基本可行1.5-1.4分不可行0分主要施工方案5.00分科学、合理、针对性强5-4.6分合理、可行4.5-4分欠合理,基本可行3.9-3.5分不可行,不能满足工程需要0分施工现场平面布置2.00分现场布置合理2-1.9分现场布置可行1.8-1.6分现场布置基本可行1.5-1.4分现场布置不可行0分主要施工管理计划4.00分内容完备,合理、针对性强4-3.7分内容完备,可行3.6-3.2分内容欠完备,基本可行3.1-2.8分不可行02.2.4(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项目经理资格与业绩4.00分职称1.00分高级工程师及以上1分;中级职称0.8分;其他0分学历1.00分大学本科及以上1分;大学专科0.8分;其他0分类似项目业绩2.00分以项目经理身份主持过三个及以上类似项目2分;两个类似项目1.5分;一个类似项目1分;其他0分技术负责人资格与业绩3.00分职称1.00分高级工程师及以上1分;中级职称或注册类执业资格0.8分;其他0分学历1.00分大学本科及以上1分;大学专科0.8分;其他0分从事专业工作年限1.00分10年及以上1分;5年-9年0.8分;4年-2年0.6分;不足2年0分其他主要人员1.00分人员配备合理,满足需要:1分;人员配备基本合理,基本满足需要0.8分;人员配备不合理:0分。2.2.4(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工程奖项及项目经理工程奖项2.00分投标人完成的同类别工程(即与房屋建筑或市政工程,下同)近3年获得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每项得0.7分、“国家优质工程奖”每项得0.5分;“省级(含副省级城市)优质工程奖”每项得0.3分。以项目经理身份完成的同类别工程近3年获得“鲁班奖”每项1.2分;“国家优质工程奖”每项得0.8分;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每项得0.6分。2.2.4(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投标报价得分70.00分F=7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3(评标价>基准价时)F=70-(评标基准价-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100×2(评标价≤基准价时)其中:F≥0;60 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多于9家时,评标委员会选择投标报价得分高的前9名的有效投标进行详细评审,其他有效投标不再进行详细评审。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1)评标价确定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评分标准(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60 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3)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行为:①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即以他人名义投标的。②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③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④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⑤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⑥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4)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或者修正后的价格与投标报价相比偏差率((修正后的价格-投标报价)÷投标报价×100%)在±1%以上的,或者修正后的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1.460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招标控制价时明显低于招标控制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3.1.5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3.2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对通过了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3.2.2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3.2.3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4投标人得分=A+B+C+D。3.2.5各投标人最终得分的确定办法为: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综合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之后的算术平均值。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4.2招标文件允许多标段投标、多标段中标的,各标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1款规定执行,对某些标段由此产生的空缺由排序在后的投标人依次替补。3.4.3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60 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评标详细程序A0.总则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3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些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A1.基本程序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1)评标准备;(2)初步评审;(3)详细评审;(4)澄清、说明或补正;(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A2.评标准备A2.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评标委员会签到表见附表A-1。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使用附表A-2签署评标专家声明书。声明本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定的应当回避情形,保证遵守有关评标管理规定以及评标纪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并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A2.2评标委员会的分工A2.2.1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如招标人指定的评标委员会主任是招标人的代表,则该成员应当具备招标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熟悉招标项目的情况。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工作。A2.2.2评标委员会主任除履行自己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标的职责外,主要负责以下工作:(1)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学习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2)提醒招标人做好评标准备工作,包括提供所需的评标基础资料,(3)60 汇总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质询并对投标人的答复进行评审;(4)对出现较大争议的事项进行书面记录;(5)查验评标用表格和评标记录的完整性及有效性;(6)组织对评标结论进行复核确认;(7)组织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A2.2.3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商议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A2.3熟悉文件资料A2.3.1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A2.3.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1)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文件;(2)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3)开标记录表;(4)招标控制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5)评标表格;(6)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A2.4暗标编号(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3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且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则在评标工作开始前,招标人将指定专人负责编制投标文件暗标编码,并就暗标编码与投标人的对应关系使用附表A-3做好暗标记录。暗标编码按随机方式编制。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完成暗标部分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和签字确认后,招标人方可向评标委员会公布暗标记录。暗标记录公布前必须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A2.5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A2.5.1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60 ),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问题澄清通知》采用投标人须知附表七所提供的格式。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借助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对投标文件进行清标,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问题澄清通知》采用投标人须知附表七所提供的格式。A2.5.2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评标委员会开启。《问题的澄清》采用投标人须知附表八所提供的格式。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上传问题的澄清和澄清资料。《问题的澄清》采用投标人须知附表八所提供的格式。A3初步评审A3.1形式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并使用附表A-4记录评审结果。A3.2资格评审A3.2.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使用附表A-5记录评审结果。(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A3.3响应性评审A3.3.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使用附表A-6记录评审结果。A3.3.2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招标控制价(投标人投标价格是指投标函中的大写报价或经投标人确认的算术错误修正后的价格不超过本项目招标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A3.4算术错误修正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或者修正后的价格与投标报价相比偏差在±1%以上的,或者修正后的投标价格超过招标控制价的(如有),其投标应当被否决。算术错误修正用清标报告附表C-8、附表C-9记录评审结果。60 A3.5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根据本章第3.1.4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附件D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标应当被否决。并使用附表D-1记录评审结果A3.6判断投标是否为应当被否决A3.6.1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应当被否决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3.1.2项、第3.1.3项中规定的条件),在本章前附表中集中列示。并使用附表A-13记录评审结果。A3.6.2本章附件B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的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前附表和正文部分包括的否决投标的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本章前附表和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A3.6.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前附表和正文部分中规定的否决投标的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应当被否决。A3.7澄清、说明或补正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执行。《问题澄清通知》及《问题的澄清》采用投标人须知附表七与投标人须知附表八所提供的格式。A4.详细评审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A4.1详细评审的程序A4.1.1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2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2)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3)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4)其他因素评审和评分;(5)汇总评分结果。A4.2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A4.2.1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A-7记录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分结果,施工组织设计的得分记录为A。60 A4.3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A4.3.1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A-8记录对项目管理机构的评分结果,项目管理机构的得分记录为B。A4.4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A4.4.1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A4.4.2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已通过了初步评审的投标报价的“偏差率”。A4.4.3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个投标报价进行评分,使用附表A-9记录对投标报价的评分结果,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C。A4.5其他因素的评审和评分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和相应的评分标准,对其他因素(如果有)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A-10记录对其他因素的评分结果,其他因素的得分记录为D。A4.6澄清、说明或补正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执行。《问题澄清通知》及《问题的澄清》采用投标人须知附表七与投标人须知附表八所提供的格式。A4.7汇总评分结果A4.7.1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照附表A-11的格式填写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A4.7.2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按照附表A-12的格式汇总各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详细评审评分结果,并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A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A5.1推荐中标候选人A5.1.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1)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否决有关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60 前附表第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A5.2.2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A5.2直接确定中标人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A5.3编制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3.4.2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开标记录;(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5)被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则为“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A6.1暗标评审的评审程序规定(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4项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方式,则评标委员会需将施工组织设计(暗标)的形式评审在初步评审阶段完成,被否决的投标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先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结果封存后再进行项目管理机构、投标报价、其他因素的评审。上述评审完成后再公开暗标编码与投标人名称之间的对应关系。A6.2关于评标活动暂停A6.2.160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A6.2.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A6.3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A6.3.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A6.3.2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生产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A6.4评标争议处理A6.4.1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独立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A6.4.2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A6.4.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书面决议或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在书面决议或评标报告上签名,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书面决议或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在评标报告中做出书面说明。A7.补充条款……60 附件B:否决投标的条件否决投标的条件B0.总则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的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否决投标的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以本章前附表和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B1.否决投标的条件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B1.1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B1.2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B1.3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B1.4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B1.5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B1.6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B1.7投标人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出席开标会的。……60 附件C:清标报告清标报告C0.总则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准备和初步评审阶段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时,适用本附件所规定的办法。C1.清标程序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本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初步评审”阶段,不存在应当否决的情形的投标应当进入清标程序。清标程序包括:C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性检查C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算术错误修正C1.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合理性分析C2.清标内容评标委员会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符合性检查、算术错误修正,对其报价进行合理性分析,并形成清标报告。清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C2.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性检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性检查主要是检查各投标人编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规范性。并用使用附表C-1至附表C-6记录检查结果。C2.1.1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符合性检查:即检查各投标人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是否存在项目编码错误、项目名称错误、项目特征描述错误、计量单位错误、工程量错误,是否存在未填报的项目、是否存多填报的项目,已标价清单中相应材料、设备材料设备与材料(工程设备)暂估或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单价是否一致。C2.1.2总价措施项目符合性检查:即检查各投标人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总价措施项目是否存在项目编码错误、项目名称错误、计算基础错误、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取费费率是否存在错误。C2.1.3其他项目符合性检查即检查各投标人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是否存在项目名称错误、金额错误。包括:检查暂列金是否存在项目名称错误、计量单位错误、暂定金额错误、是否存在未填报的项目、是否存多填报的项目。60 检查材料(工程设备)暂估是否存在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错误、计量单位错误、数量错误、暂估单价错误、是否存在未填报的项目、是否存多填报的项目。检查专业工程暂估是否存在工程名称错误、工程内容错误、暂估金额错误,是否存在未填报的项目、是否存多填报的项目。检查计日工是否存在项目名称错误、暂定数量错误,是否存在未填报的项目、是否存多填报的项目。检查总承包服务费是否存工程名称错误、项目价值错误、服务内容错误、计算基础错误、在是否存在未填报的项目、是否存多填报的项目。C2.1.4规费、税金项目符合性检查即检查各投标人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规费、税金项目是否存在项目名称错误、计税方法错误、计算基础错误、计算基数错误、费率(%)错误。(税金定义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3.1.8项,下同)C2.1.5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性检查即检查各投标人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是否存在材料(工程设备)名称、规格、型号错误、单位错误、数量错误、单价错误。C2.1.6算术错误检查即检查各投标人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中是否存在算术错误,并标示错误类型。C2.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算术错误修正评标委员会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存在算术错误和错误类型进行逐项分析,根据本章第3.1.3项规定的原则,对投标报价中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按附表C-7、C-8的格式记录分析和修正结果。并按修正后的价格修正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并计算其修正后的投标报价。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应按本章第A2.5款的澄清程序和第A3.5款的要求通知投标人书面确认。C2.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偏差分析根据本章第A3.5款完成各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算术错误修正后,以算术错误修正后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为基础,对各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进行偏差分析。并用使用附表C-9至附表C-13记录结果。1)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价格分析记录表60 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与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对比,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10%以上或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房建、安装、仿古、桥梁、隧道20%;装饰、园林25%以上;市政(不含桥梁、隧道)、单独土石方、绿化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35%以上);或者主要材料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材料单价10%以上或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材料单价25%以上,其中钢材、沥青、砼或水泥材料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材料单价10%以上,予以记录。综合单价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小于等于0;或者所报的主要材料消耗量低于工程量清单实体量的,予以记录。2)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价格分析记录表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单位工程的总价措施项目费与招标控制价相应单位工程的总价措施项目费对比,其总价措施项目费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总价措施项目费20%以上或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总价措施项目费40%以上,予以记录。3)其他项目清单价格分析记录表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单位工程其他项目清单中计日工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小于等于0,予以记录。4)建设项目总人工费分析记录表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建设项目的总人工费与招标控制价的总人工费对比,其总人工费高于招标控制价总人工费15%以上或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总人工费30%以上,予以记录。5)单位工程投标报价分析记录表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单位工程的投标报价合价与招标控制价相应单位工程的合价对比,其单位工程的投标报价合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单位工程的合价的,予以记录。C3.清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按本附件第C2.2款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形成的清标成果文件为清标报告的内容。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和本章评标办法的规定,结合清标成果完成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清标报告是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60 附件D: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D0.总则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1.4项的规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进行评审和判断时,适用本附件所规定的办法。D1.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前提条件在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并进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评审,以判别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C1.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本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初步评审”阶段,不存在应当否决的情形;C1.2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暂列金额+税金)-(专业工程暂估价+税金)低于(不含)招标控制价总价-(暂列金额+税金)-(专业工程暂估价+税金)H%的。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宜选择75-80中的具体数值作为H的取值,H的取值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2.2项。D2.评审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所参考的评审依据包括:(1)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2)招标控制价;(3)施工组织设计;(4)投标人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经算术错误修正后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如果有);(5)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如果有);(6)工程所在地市场价格水平;(7)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定额或投标人企业定额;(8)经审计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9)投标人所附其他证明资料;(10)法律法规允许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参考依据等。D3.对投标价格的合理性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结合清标成果,对各个投标价格和影响投标价格合理性的以下因素逐一进行分析:60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按本章A2.4款的程序,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1)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价格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与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对比,综合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房建、安装、仿古、桥梁、隧道20%;装饰、园林25%以上;市政(不含桥梁、隧道)、单独土石方、绿化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35%以上);或者主要材料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材料单价25%以上,其中钢材、沥青、砼或水泥材料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材料单价10%以上。综合单价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小于等于0;或者所报的主要材料消耗量低于工程量清单实体量。2)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价格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单位工程的总价措施项目费与招标控制价相应单位工程的总价措施项目费对比,其总价措施项目费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总价措施项目费40%以上。3)其他项目清单价格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单位工程其他项目清单中计日工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小于等于0。4)建设项目总人工费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建设项目的总人工费与招标控制价的总人工费对比,其总人工费低于招标控制价总人工费的30%以上。5)未填报的项目费用D4.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汇总对投标报价的疑问,按A2.4款的程序启动“澄清、说明或补正”程序,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并附上质疑问卷,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和说明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D5.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澄清和说明并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使用附表D-1记录记录评审结果。如投标人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充分说明低于上述各项定量指标为合理的,并经过评标委员会确认,可视为未低于成本报价。(1)提供该投标人在近三年中已完成一个类似工程(结构特征和规模相似)的投标报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报价,考虑价格变化因素后,与本次投标报价情况近似,同时应由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该工程结算价出具审价报告,表明该投标人已按投标报价及合同约定圆满完成了工程施工,并未发生投标人原因而增加的费用。60 (2)能提供该投标人由于使用经省级及以上行业管理部门确认的新技术、新工艺或先进管理办法,从而降低工程成本的相关材料。(3)能提供货物采购合同、发票等可信的证据,以证明其采购到的材料、设备单价低于规定的。(4)能提供其他有关降低该投标人工程成本的分析报告和证据材料。(5)在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允许未填报项目的项数范围内,对未填报的项目,以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价格代替未填报的项目计算其未填报的费用合计。如未填报的费用合计不超过其投标总报价(修正后的投标总报价,如有)的±1%,由投标人澄清未填报的项目包括在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哪个项目中,或承诺如中标后将无条件实施该未填报的项目。如未填报的费用合计超过其投标总报价(修正后的投标总报价,如有)的±1%,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以自有机械闲置、自有材料等不计成本为由进行投标报价的澄清和说明。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只要任意一个需投标人澄清、说明的疑问不能令评标委员会认可,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60 附表A-1:评标委员会签到表评标委员会签到表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评标时间:年月日序号姓名职称工作单位专家证号码签到时间12345678996 附表A-2:评标专家声明书评标专家声明书本人接受招标人邀请,担任(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专家。本人声明:本人在评标前未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发生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接触;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向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收受招标人超出合理报酬以外的任何现金、有价证券和礼物;不收受关利害关系人的任何财物和好处;不存在按投标人须知第6.1.2款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本人保证:在评标过程中,遵守有评标纪律,不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不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服从评标委员会的统一安排;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专家职责。本人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如违反上述承诺或者不能履行评标专家职责,本人愿意承担一切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特此声明。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96 附表A-3:技术暗标编号确认表(适用于计算机辅助评标)技术暗标编号确认表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序号施工组织设计模块名称投标人名称及模块暗标编号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96 附表A-4:形式评审记录表形式评审记录表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1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能正常打开2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3投标文件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5)目规定4投标文件格式、内容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实质性内容齐全、关键字迹清晰可辨5联合体投标人(如有)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6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指投标函中的大写报价)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7招标文件的获取从“市电子交易平台”下载8参加开标会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1项规定96 9多标段投标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1款规定10“技术暗标”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形式评审结论:通过形式评审标注为√;未通过形式评审标注为×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96 附表A-5:资格评审记录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评审记录表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有效的证明材料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1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复印件2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3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4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复印件5类似项目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如需要)的复印件96 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有效的证明材料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6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投标人的“企业信誉声明”及相关证明材料7项目经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复印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的未在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书面承诺8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9联合体投标人(如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联合体协议书及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提供的上述详细审查因素所需的证明材料96 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有效的证明材料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10投标人身份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投标函”的书面承诺11利益冲突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4项规定的情形关联单位情况说明资格评审结论:通过资格评审标注为√;未通过资格评审标注为×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96 附表A-6:响应性评审记录表响应性评审记录表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1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2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3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质量标准、质量奖项必须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质量奖项(如有),不能以质量奖项代替质量标准)4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5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投标保证金符合要求是指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金额、递交截止时间、递交方式96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以现金、支票方式提交的应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即投标人汇款凭证的账户号与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账户号一致)6权利义务投标函附录中的相关承诺符合或优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7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8分包计划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款规定9投标报价算术错误修正投标人接受算术修正后的报价修正后的报价与投标报价相比偏差率不超过±1%。10投标价格投标函中的大写报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总价一致投标函中的大写报价不大于本项目招标控制价总价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总报价不大于本标段招标控制价总价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顺序与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顺序一致96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暂列金额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列出的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列出的金额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单价并计入综合单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等不可竞争费用,按照规定的标准计取计税方法符合招标文件的约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未填报的项目不超过三项,或不超过三项未填报的项目的费用合计不超过其投标总报价(修正后的投标总报价,如有)的±1%响应性评审结论:通过响应性评审标注为√;未通过响应性评审标注为×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96 附表A-7: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适用于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序号评分项目评分标准标准分投标人名称或暗标编号及评审得分1工程概况描述准确、清晰1分1分描述基本准确0.9-0.8分描述不准确0分2施工部署科学、合理、针对性强3-2.8分3分合理、可行2.7-2.4分欠合理,基本可行2.3-2.1分不可行,不能满足工程需要0分3施工进度计划科学、合理、针对性强3-2.8分3分合理、可行、2.7-2.4分欠合理,基本可行2.3-2.1分不可行,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0分4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内容完备,合理、针对性强2-1.9分2分内容完备,可行1.8-1.6分内容欠完备,基本可行1.5-1.4分不可行0分96 序号评分项目评分标准标准分投标人名称或暗标编号及评审得分5主要施工方案科学、合理、针对性强5-4.6分5分合理、可行4.5-4分欠合理,基本可行3.9-3.5分不可行,不能满足工程需要0分6施工现场平面布置现场布置合理2-1.9分2分现场布置可行1.8-1.6分现场布置基本可行1.5-1.4分现场布置不可行0分7主要施工管理计划内容完备,合理、针对性强4-3.7分4分内容完备,可行3.6-3.2分内容欠完备,基本可行3.1-2.8分不可行0分施工组织设计得分合计A(满分20分)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  年月 日96 附表A-7: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适用于专业工程施工招标)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序号评分项目评分标准标准分投标人名称或暗标编号及评审得分1工程概况描述准确、清晰1分1分描述基本准确0.9-0.8分描述不准确0分2施工部署科学、合理、针对性强2-1.9分2分合理、可行1.8-1.6分欠合理,基本可行1.5-1.4分不可行,不能满足工程需要0分3施工进度计划科学、合理、针对性强3-2.8分3分合理、可行、2.7-2.4分欠合理,基本可行2.3-2.1分不可行,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0分4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内容完备,合理、针对性强2-1.9分2分内容完备,可行1.8-1.6分内容欠完备,基本可行1.5-1.4分不可行0分96 序号评分项目评分标准标准分投标人名称或暗标编号及评审得分5主要施工方案科学、合理、针对性强5-4.6分5分合理、可行4.5-4分欠合理,基本可行3.9-3.5分不可行,不能满足工程需要0分6施工现场平面布置现场布置合理2-1.9分2分现场布置可行1.8-1.6分现场布置基本可行1.5-1.4分现场布置不可行0分7主要施工管理计划内容完备,合理、针对性强3-2.8分3分内容完备,可行2.7-2.4分内容欠完备,基本可行2.3-2.1分不可行0分施工组织设计得分合计A(满分18分)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  年月 日96 附表A-8: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序号评分项目评分标准标准分投标人名称及得分1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职称高级工程师以上1分;中级职称0.8分;其他0分1分学历大学本科及以上1分;大学专科0.8分;其他0分1分类似项目业绩以项目经理身份主持过3个及以上类似项目2分;2个类似项目1.5分;1个类似项目1分;其他0分2分2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职称高级工程师以上1分;中级职称或注册类执业资格0.8分;其他0分1分学历大学本科及以上1分;大学专科0.8分;其他0分1分从事专业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上1分;5年-9年0.8分;4年-2年0.6分;不足2年0分1分3其他主要人员人员配备合理,满足需要:1分;人员配备基本合理,基本满足需要0.8分;人员配备不合理:0分。1分96 项目管理机构得分合计B(满分8分)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附表A-9:投标报价评分记录表投标报价评分记录表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                     单位:人民币元项目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修正后投标报价(如有)评标价偏差率评标基准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96 附表A-10: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适用于施工总承包招标)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序号评分项目评分标准标准分投标人名称及得分1工程奖项投标人完成的同类别工程(即与房屋建筑或市政工程,下同)近3年获得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每项得0.7分、“国家优质工程奖”每项得0.5分;“省级(含副省级城市)优质工程奖”每项得0.3分。2分2项目经理工程奖项以项目经理身份完成的同类别工程近3年获得“鲁班奖”每项1.2.分;“国家优质工程奖”每项得0.8分;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每项得0.6分。其他因素得分合计D(满分2分)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96 备注:本表近3年是指从投标截止日往前推算的3年,例如投标截止日为2014年3月5日,则近3年是指2011年3月5日至2014年3月4日。以表彰文件、获奖证书的时间为准。同一工程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按级别高的奖项奖励加分且不重复计分。附表A-11: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序号评分项目分值代码投标人名称及得分1施工组织设计A2项目管理机构B3投标报价C4其他因素D详细评审得分合计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96 附表A-12:评标结果汇总表评标结果汇总表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评委序号和姓名投标人名称(或代码)及其得分1:2:3:4:5:6:7:各评委评分合计各评委评分平均值投标人最终排名次序96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附表A-13: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表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表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序号投标人名称否决投标的依据投标文件存在的具体问题及所在页码12345678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96 备注: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或者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导致投标被否决的,应当在本表中记录。96 附表D-1:成本评审结论记录表成本评审结论记录表投标人名称:需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主要事项概要:投标人澄清、说明、补正和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况说明:评审结论□低于成本□不低于成本评审意见概要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年月日96 附表C-1:清标报告-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符合性检查清标报告-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符合性检查投标人名称:单位工程名称一、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符合性检查项目名称或编号项目编码错误项目名称错误项目特征描述错误计量单位错误工程量错误未填报多项单价一致性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注:“单价一致性”是指已标价清单中相应材料设备与材料(工程设备)暂估或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单价是否一致。96 附表C-2:清标报告-总价措施项目符合性检查清标报告-总价措施项目符合性检查投标人名称:单位工程名称二、总价措施项目符合性检查项目名称或编号项目编码错误项目名称错误计算基础错误费率(%)错误未填报多项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注:“费率(%)错误”是指仅检查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取费费率是否有错误。96 附表C-3:清标报告-其他项目符合性检查清标报告-其他项目符合性检查投标人名称:单位工程名称三、其他项目符合性检查项目名称项目名称错误金额错误暂列金额项目名称项目名称错误计量单位错误暂定金额错误未填报多项材料(工程设备)暂估项目名称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错误计量单位错误数量错误暂估单价错误未填报多项专业工程暂估项目名称工程名称错误工程内容错误暂估金额错误未填报多项计日工项目名称项目名称错误暂定数量错误未填报多项总承包服务费项目名称工程名称错误项目价值错误服务内容错误计算基础错误未填报多项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96 附表C-4:清标报告-规费、税金项目符合性检查清标报告-规费、税金项目符合性检查投标人名称:单位工程名称四、规费、税金项目符合性检查项目名称项目名称错误计算基础错误计算基数错误费率(%)错误未填报多项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96 附表C-5:清标报告-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性检查清标报告-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性检查投标人名称:建设项目名称五、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性检查项目名称材料(工程设备)名称、规格、型号错误单位错误数量错误单价错误未填报多项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96 附表C-6:清标报告-算术错误检查清标报告-算术错误检查投标人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六、算术错误检查项目编码或项目名称或单位工程名称或单项工程名称或表格名称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不等于综合单价综合单价×数量不等于总价各项费用分项之和不等于各项费用总价单位工程各项费用之和不等于总价单位工程总价之和不等于单项工程总价单项工程总价之和不等于建设项目总价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注:“算术错误检查”是指按评标办法正文部分“算术错误修正原则”,对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中可能存在的计算错误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上述表格中。96 附表C-7:清标报告-算术错误分析及修正记录表清标报告-算术错误分析及修正记录表投标人名称:序号项目名称投标价格算术正确投标价差额(代数值)有关事项备注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注:存在算术错误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此模式进行分析、修正和记录。并按修正后的价格的修正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并计算其修正后的投标报价。96 附表C-8:清标报告-算术错误修正后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算术错误修正后的建设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工程名称:第页共页序号单项工程名称金额(元)其中:(元)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1单项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设备费主材费合计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报价(A)原投标报价(B)偏差(A-B)/B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注:按修正后的价格的修正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并计算其修正后的投标报价,本表为示例96 附表C-9:清标报告-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记录表清标报告-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价格分析记录表投标人名称:单位工程名称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综合单价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偏离幅度主要材料价格招标控制价的主要材料价格主要材料价格偏离幅度管理费和利润材料消耗量偏离的项数合计--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注:“综合单价偏离幅度”、“主要材料价格偏离幅度”、“管理费和利润”、“材料消耗量”指标用于在投标人投标总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一定幅度,评标委员会启动成本评审工作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和说明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的依据。96 附表C-10:清标报告-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价格分析记录表清标报告-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价格分析记录表投标人名称:单位工程名称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投标费率(%)正确费率(%)偏离幅度备注安全文明施工费项目名称投标合计金额招标控制价的合计金额偏离幅度总价措施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注:“总价措施项目价格偏离幅度”指标用于在投标人投标总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一定幅度,评标委员会启动成本评审工作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和说明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的依据。96 附表C-11:清标报告-其他项目清单价格分析记录表清标报告-其他项目清单价格分析记录表投标人名称:单位工程名称项目名称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备注计日工表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96 附表C-12:清标报告-建设项目总人工费分析记录表清标报告-建设项目总人工费分析记录表投标人名称:建设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投标合计金额招标控制价的合计金额偏离幅度备注总人工费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96 附表C-13:清标报告-单位工程投标报价分析记录表清标报告-单位工程投标报价分析记录表投标人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单位工程名称投标合计金额招标控制价的合计金额偏离幅度备注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96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41 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241 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241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6.3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24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41 2.8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241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241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3分包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241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241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5.2.4241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41 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场内施工道路7.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7.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7.3场外交通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24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施工测量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241 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3治安保卫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环境保护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5事故处理241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11.开工和竣工11.1开工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2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241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241 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241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241 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2现场材料试验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15.2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3变更程序15.3.1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41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变更估价(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15.3.3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2241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6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7计日工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8暂估价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1.1.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241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0--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o1;Fo2;Fo3·····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3权重的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241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1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2计量方法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17.1.3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241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17.2.2预付款保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工程进度付款17.3.1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241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质量保证金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竣工结算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241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8.竣工验收18.1竣工验收的含义18.1.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8.1.2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8.1.3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241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18.3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18.3.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8.3.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18.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4单位工程验收18.4.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241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4.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5施工期运行18.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6试运行18.6.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6.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7竣工清场18.7.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18.7.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8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241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9.2缺陷责任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7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41 20.保险20.1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人身意外伤害险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4第三者责任险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5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6.3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41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6.6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241 )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3241 )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241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241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发包人的索赔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41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争议评审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1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1定义需要重新定义的词语和新定义的的词语:按通用条款1.执行2合同文件及解释2.1合同文件及优先顺序组成本合同其他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按通用条款2.1执行。3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3.3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按通用条款3.1、3.2、3.3执行4通讯联络4.1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所有通讯应发送至以下通讯地址,直到某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地址为止。发包人:大冶市城建重点工程管理局通讯地址:大冶市七里路21号收件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账号:承包人:通讯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账号:监理单位:通讯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传真:电子邮箱:241 造价咨询单位:通讯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传真:电子邮箱:5发包人5.1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5.1.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5.1.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由发包方协助承包方解决。5.1.3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施工现场内施工便道由承包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5.1.4提供资料的时间:双方约定。5.1.5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发包方协助承包方依法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签订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承包方必须完成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办理。5.1.6组织现场交验的时间:合同签订后7天内双方协同完成。5.1.7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合同签订后7天内双方协同完成。5.1.8协调保护工作的约定:协助承包方处理施工场地周边环境等保护工作。5.1.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其约定:开工前将其委托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职责范围以书面形式递交给承包人。5.1.10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5.2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名称、图纸及技术要求的约定:5.2.1提供的时间: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供。5.2.2提供的份数:壹套。5.3提供施工场地的标准: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6承包人6.1承包人有关工作的约定6.1.1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由承包人免费提供。6.1.2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要求:解决施工中的工农关系。6.1.3施工中所需水、电和临时道路修建:由承包人负责。241 6.2承包人负责的设计的约定6.2.1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设计:由承包人负责。6.2.2承包人提供设计的时间:7发包人代表7.1发包人任命的发包人代表是:联络通讯地址与方式如下: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传真:电子邮箱:7.2发包人代表职权范围: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利,对发包人负责。8监理工程师8.1负责本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命为监理工程师,联络通讯地址与方式如下: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传真:电子邮箱:9造价工程师9.1负责本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造价咨询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命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与方式如下: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传真:电子邮箱:10承包人代表241 10.1承包人任命的承包人代表是: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传真:电子邮箱:11分包人11.1分包人及有关约定:禁止分包。12工程担保12.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12.1.1担保金额:按中标价的10%交纳履约担保金。12.1.2提供履约担保时间:合同签订之前。12.1.3提供履约担保方式:现金。12.1.4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方式: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月内返还,若因征地拆迁原因导致实际施工工期超过合同工期时,合同工期满后视情况退还50%-80%履约保证金。若全部退还,项目重新启动时需再次缴纳保证金。(按原渠道退还,不计利息)。13不可抗力13.1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26.1执行14进度计划和报告14.1承包人编制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每月22日前向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提供进度计划及已完工程量清单报表,如未及时上报,发包方有权通知责令承包方停止下续工程施工,直到承包方依约提交报表为止。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因此造成延期竣工的由承包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15质量目标15.1合同质量的奖罚:16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16.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奖罚:241 文明施工目标管理的奖罚: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中间验收部位包括:18工程试车18.1约定是否试车□不需要试车的,本条不适用。□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及要求具体如下:19竣工验收19.1竣工验收时间:19.1.1承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间:19.1.2发包方组织竣工验收时间: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递交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应当造7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工作,最迟不得超过30天。19.2竣工验收标准:20工程计量和计价20.1工程计量和计价的依据招标文件中约定的计价要求:20.2承包人向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2日前。21逾期竣工赔偿费21.1误期赔偿费的约定21.1.1每日历天赔付额度:500元21.1.2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是:22合同价款与调整22.1合同价格调整方式:采用固定单价合同241 22.1.1合同风险范围如下:1、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种施工管理风险、建材和机械上涨风险及国家政策人工费调整风险,施工期间因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期延长,材料价格浮动超过黄石市2018年第2期市政工程造价信息±10%的范围据实调整,人工费按国家政策调整,机械费仅对其中用油及人工费调整;2、施工变更部分费用计算原则,具体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a: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价格;b: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c: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根据湖北省相关定额及配套文件重新组价,重新组价部分要按照中标价与拦标价之差额率下浮。3.工程变更必须根据大冶市相关规定执行。23工程价款支付23.1双方约定工程款支付的具体时间和金额:工程款分三期支付。23.1.1第一期支付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当年年底内支付工程中标价的40%.23.1.2第二期支付在大冶市审计方完成工程款审计提交审计报告后当年年底内付至审定结算价的70%。23.1.3第三期支付在第二次支付日的次年年底内付清审定结算价的剩余工程款。23.1.4但是,最后一次付清工程款必须在质量保证期满之后。24发包人承包人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约定。24.1预付计划:由承包人自行考虑不另行计取25竣工结算与结算款25.1结算的程序和时限:双方关于结算时间、程序的其它约定:工程竣工合格后30天内提交工程结算资料,呈交审计方审计。25.2约定结算特殊要求:最终结算价格和总价款以审计方审定价为准。26质量保证26.1质量缺陷责任期:26.1.1质量缺陷责任期:二十四个月26.1.2质量缺陷责任期计算方式: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次日起计算。26.2质量保证的方式:第三期工程款为工程质量保证金。26.3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241 承包方在接到发包方通知之日起最迟在3天内启动免费维修工作。逾期不维修,发包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维修,所需费用经审计后在承包方工程款中扣付给第三方。27合同争议27.1双方同意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8保密要求28.1对承包人保密信息的约定:保密信息的提供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保密的范围:按通用条款执行。保密的责任及保密费用:按要求进行保密,费用自理。29合同份数29.1合同副本的份数:捌份,其中发包人肆份,承包人肆份。30补充条款1、本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五大员等)严格按照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冶市政府投资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办法(试行)的通知》冶政规【2012】19号文件的有相关规定执行,否则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2、发包人不负责协调及出资工程施工过程中各单位各工种之间的配合费问题。241 第四部分附件与格式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大冶市城建重点工程管理局承包人:(全称)为保证工程发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1)道路工程(2)排水工程(3)交通工程2质量保修期2.1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2.2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工程为:5年;(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5)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6)其他项目1年。3质量保修责任3.1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保修。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3241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安全和质量。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质量保修费用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5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约定、支付、返还与本合同的质量保证金中赋予的约定一致。6其它6.1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6.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签署,作为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241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招标工程量清单说明1.1本招标工程量清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配套的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GB50862-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计量规范”或“计价计量规范”)、鄂建文[2013]39号《关于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84-2013)等9项工程量计算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鄂建文[2016]24号《关于发布<湖北省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过渡方案>的通知》等湖北省建设工程现行计价依据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1.2本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1.3本招标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1.4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1.5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1.6总价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1.7其他项目、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应按照现行国家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1.8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做补充。补充项目的编码规则按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补充的工程量清单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不能计量的措施项目,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1.9本招标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无论是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1.10241 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本条第1.1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本招标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包括: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量计量、合同价款支付、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合同价款调整和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等活动。1.11本条与下述第2条和第3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2、投标报价说明2.1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4)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澄清、修改文件;(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9)其他的相关资料。2.2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2.3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即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及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所谓“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合同约定的风险。2.4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经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2.5“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2.6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2.6.1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2.6.2如果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中涉及“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按照本节第3.3.2项的报价原则计价。241 2.6.3如果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中涉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甲供材不计入除税工程造价。在有材料费参加计费的定额中,甲供材以含税价格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计取相关费用后,在除税工程造价中扣除甲供材费用(甲供材含税费用×材料调整系数)。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甲供材按相应的规定计算。2.6.4“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项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项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2.6.5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并构成合同文件的“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为含税价格。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进入综合单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为含税价格,由计价软件自动除税后组成除税综合单价。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为含税价格,与“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2.6.6投标人应对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编制“综合单价分析表”,并按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的顺序附在“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之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应与“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相应的综合单价一致。2.7总价措施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2.7.1总价措施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以“项”为单位自主确定价格。投标人所填报价格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2.7.2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2.7.3“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人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2.8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2.8.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变动。2.8.2暂估价分为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中列出的单价和本节第3.3.2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得变动,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中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3.3.3项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不得变动。241 2.8.3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计日工表”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单价并计取企业管理费与利润。计日工单价不包括规费和税金。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计日工费用组成中的材料和机械的单价为除税价格。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计日工费用组成中的材料和机械的单价为含税价格。2.8.4总承包服务费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报价。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总承包服务费的项目价值为除税价格。项目费率在原费率的基础上可作适度上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总承包服务费的项目价值为含税价格。2.9规费和税金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2.10除招标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可竞争部分以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其工程成本。2.11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2.12企业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合理报价;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合理报价。2.13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2.14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2.15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3、其他说明3.1词语和定义3.1.1工程量清单是表现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和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3.1.2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同时也是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之一。241 3.1.3总价项目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相关工程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通常以“项”为计量单位,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固定包干。3.1.4单价项目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相关工程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3.1.5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项目编码与子目编码同义。3.1.6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项目特征与子目特征同义。3.1.7规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承包人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3.1.8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和附加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税金指增值税的销项税额,附加税列入企业管理费。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税金指增值税的征收率和附加税。3.1.9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3.1.10同义词语本章中使用的词语“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义;就工程量清单而言,“项目”与“子目”同义。3.2工程量差异调整3.2.1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分类、项目列项、特征描述以及“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3.2.2投标人可以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如果投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这种差异的存在可能对造价产生重大影响的,241 则投标人应将此类差异的详细情况连同按投标人须知规定提交的要求招标人澄清的其他问题一起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在核实差异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招标工程量清单的澄清和(或)修改文件。3.2.3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根据上文第3.2.2项提交的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澄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上文第3.2.2项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了澄清和(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提交招标人要求澄清和(或)修改,而是直接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可能的澄清和(或)修改)进行报价。3.2.4投标人在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不得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也不得改变其他项目清单及其载明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等内容。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项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的计算。3.3暂列金额和暂估价3.3.1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暂列金额明细表”为不含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金额。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销项税额。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为含进项税额,但不含销项税额的金额。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增值税征收率和附加税。3.3.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是此类材料、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施工现场内的工地地面价,除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本身纳入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以外,投标人还应将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此类费用有关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3.3.3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所列专业工程暂估价为不含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金额。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专业工程暂估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销项税额。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所列专业工程暂估价为含进项税额,但不含销项税额的金额。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专业工程暂估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增值税征收率和附加税。3.4其他补充说明241 4、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备注:1.以下表格供招标人参考。2.以下表格使用含税价格计算合价的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只列出含税价格。使用除税价格计算合价的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时应列出含税和除税价格。4.1招标工程量清单封面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单位盖章)造价咨询人:(单位盖章)年月日241 4.2招标工程量清单扉页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造价咨询人:(单位盖章)(单位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编制人:复核人:(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编制时间:年月日复核时间:年月日241 4.3投标总价封面投标总价投标人:(单位盖章)年月日241 4.4投标总价扉页投标总价招标人:工程名称:投标总价(小写):(大写):投标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人:(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编制时间:年月日注:投标总价可按四舍五入精确到元241 4.5总说明表总说明工程名称:第页共页241 4.6建设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建设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工程名称:第页共页序号单项工程名称金额(元)其中:(元)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1单项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设备费主材费合计241 4.7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工程名称:第页共页序号单位工程名称金额(元)其中:(元)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1单位工程单项工程数据: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设备费主材费合计241 4.8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工程名称:第页共页序号汇总内容金额(元)其中:暂估价(元)1分部分项工程1.11.21.31.41.51.61.71.81.91.101.111.121.13其中:人工费其中:施工机具使用费2措施项目2.1单价措施项目其中:人工费其中:施工机具使用费2.2总价措施项目—3其他项目—其中:人工费241 其中:施工机具使用费4规费—5除税/不含税工程造价—6税金7含税工程造价单位工程数据: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设备费主材费投标报价合计=1+2+3+4+5+6注:本表适用于单位工程投标报价的汇总,如无单位工程的划分,单项工程也使用本汇总表。241 4.9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金额(元)综合单价合价其中:暂估价本页小计合计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定额人工费”。241 4.10综合单价分析表综合单价分析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定额编号定额项目名称定额单位数量单价合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人工单价小计元/工日未计价材料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材料费明细主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除税单价(元)含税单价(元)合价(元)暂估单价(元)暂估合价(元)其他材料费——材料费小计——注:1.如不使用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可不填定额编号、名称等。2.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填入表内“暂估单价”栏及“暂估合价”栏。241 4.11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算基础费率(%)金额(元)备注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合计编制人(造价人员):复核人(造价工程师):注:1.“计价基础”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可为“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其他项目可为“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2.按施工方案计算的措施费,若无“计算基础”和“费率”的数值,也可只填“金额”数值,但应在备注栏说明施工方案出处或计算方法。241 4.12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号项目名称金额(元)结算金额(元)备注1暂列金额明细详见表4.12-12暂估价2.1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明细详见表4.12-22.2专业工程暂估价明细详见表4.12-33计日工明细详见表4.12-44总承包服务费明细详见表4.12-5合计—注: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进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此处不汇总。241 4.12-1暂列金额明细表暂列金额明细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暂定金额(元)备注合计—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如不能详列明细,也可只列暂列金总额,投标人应将上述暂列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241 4.12-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号材料(工程设备)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暂估(元)备注暂估确认单价合价除税含税合计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暂估单价”,并在备注栏说明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拟用在那些清单项目上,投标人应将上述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计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241 4.12-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专业工程暂估价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号工程名称工程内容暂估金额(元)备注合计注:此表“暂估金额”由招标人填写,投标人应将“暂估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结算时按合同约定结算金额填写。241 4.12-4计日工表计日工表工程名称:标段:  第页共页编号项目名称单位暂定数量实际数量单价(元)合价(元)暂定实际一人工除税含税123人工小计二材料123材料小计三施工机械123施工机械小计四、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总计注:此表项目名称、暂定数量由招标人填写,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单价由招标人按有关计价规定确定:投标时,单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按暂定数量计算合价计入投标总价中。结算时,按承发包双方确认的实际数量计算合价。241 4.12-5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号工程名称项目价值(元)服务内容计算基础费率(%)金额(元)1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2发包人提供材料合计———注:此表项目名称、服务内容由招标人填写,编制招标控制价时,费率及金额由招标人按有关计价规定确定:投标时,费率及金额由投标人自主报价,计入投标总价中。241 4.13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号项目名称计算基础计算基数费率(%)金额(元)1规费人工费+机械费1.1社会保险费人工费+机械费(1)养老保险费人工费+机械费(2)失业保险费人工费+机械费(3)医疗保险费人工费+机械费(4)工伤保险费人工费+机械费(5)生育保险费人工费+机械费1.2住房公积金人工费+机械费1.3工程排污费人工费+机械费2税金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合计编制人(造价人员):复核人(造价工程师):241 4.14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号材料(工程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交货方式送达地点备注除税含税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供投标人在投标报价、确定总承包服务费时参考。241 4.15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适用于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号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风险系数(%)基准单价(元)投标单价(元)发承包人确认单价(元)备注除税含税注:1.此表由招标人填写除“投标单价”栏的内容,投标人在投标时自主确定投标单价。2.招标人应优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单价作为基准单价,未发布的,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其基准单价。241 4.16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适用于价格指数差额调整法)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号名称、规格、型号变值权重B基本价格指数F0现行价格指数Ft备注定值权重A——合计1——注:1.“名称、规格、型号”、“基本价格指数”栏由招标人填写,基本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没有时,可用发布的价格代替。如人工、机械也采用本法调整,由招标人在“名称”栏填写。2.“变值权重”栏由投标人根据该项人工、机械费和材料、工程设备价值在投标总报价中所站比例填写,1减去其比例为定值权重。3.“现行价格指数”按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项价格指数填写,该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没有时,可用发布的价格代替。241 第二卷第六章图纸1.图纸目录序号图名图号版本出图日期备注241 2.图纸241 第三卷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1.工程说明1.1工程概况l.1.1本工程基本情况如下:。1.1.2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1.2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1.2.1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水源接口位置、临时电源接口位置、临时排污口位置、建筑红线位置、道路交通和出入口、以及施工场地(现场)和周围环境等情况见本章附件A:施工场地(现场)现状平面图。1.2.2施工场地(现场)临时供水管径。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排污管径。施工场地(现场)临时雨水管径。施工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1.2.3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1.2.4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1.3地质及水文资料241 1.3.1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1.4资料和信息的使用1.4.1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2.承包范围2.1承包范围2.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2.1.2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2.1.2.1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表4.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2.1.2.2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表4.11—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2.1.2.3上述暂估价项目与本节第2.1.1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2.1.3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2.1.3.1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项目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表4.1l—l“暂列金额明细表”(不包括计日工)和表4.1l一4“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表4.11—4“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子目、数量和相应规定填报的金额。2.1.3.2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包括计日工,均只是可能发生的子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即便发生,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子目。2.1.3.3241 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或)延长工期的理由。2.1.3.4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2.2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2.1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2.2.2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合同附件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2.3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2.3.1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之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2.4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2.4.1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及其详细要求如下:。3.工期要求3.1合同工期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3.2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3.2.1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通用合同条款第11.1款约定的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3.2.2如果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241 3.2.3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所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上述2.1.2项规定的暂估价项目和上述2.1.3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4.质量要求4.1质量标准4.1.1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也称合格)。4.2特殊质量要求4.2.1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5.适用规范和标准5.1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5.1.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范等的名录见本章第三节。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澄清,除监理人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5.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5.2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5.2.1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5.2.2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6.安全文明施工6.1安全防护6.1.1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6.1.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241 (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图板;(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等;(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等;(4)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用品;(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24小时36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可能的事故;(8)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11)其他:。6.1.3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6.1.4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1.5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6.1.6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施工场地(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6.1.724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6.1.8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6.1.9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定;如果监理人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6.1.10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6.1.11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安全的需要和(或)监理人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监理人,以防止引起任何沉降、变形或其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损害。6.1.12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得监理人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6.1.13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监理人。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6.1.14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6.1.15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6.1.16241 承包人应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9.5款的约定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6.1.17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6.1.18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6.2临时消防6.2.1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6.2.2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监理人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6.2.3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6.2.4施工场地(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施工场地(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有明火施工的工序,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6.2.5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6.3临时供电241 6.3.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6.3.2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6.3.3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6.3.4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6.3.5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6.3.6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6.4劳动保护6.4.1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6.4.2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6.4.3241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6.4.4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6.4.5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6.4.6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6.5脚手架6.5.1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6.5.2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监理人核查后方可实施。6.5.3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的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6.5.4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脚手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全巡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6.5.5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监理人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监理人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6.5.6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6.6施工安全措施计划6.6.1241 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按照合同条款第9.2.1项的约定,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6.6.2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9)其他:。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6.6.3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9.2.1项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6.7文明施工6.7.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6.7.2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1)承包人的施工场地(现场)必须干净整治、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2)施工场地(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3)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241 (4)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节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5)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等文明施工警示牌;(6)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和堵塞施工、消防通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7)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箱放置;(8)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意架设和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6.7.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6.7.4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6.7.5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6.7.6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6.7.7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箱;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6.7.8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6.7.9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28天报监理人审批。6.7.10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241 。6.8环境保护6.8.1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4.1.6项和第9.4款的约定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6.8.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6.8.3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6.8.4承包人应当做好施工场地(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施工场地(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施工场地(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现场)的冲刷。6.8.5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6.8.6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等。6.8.7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6.8.8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施工场地(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241 6.8.9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6.9施工环保措施计划6.9.1通用合同条款第9.4.2项约定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5)节能减排措施;(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13)其他:。6.9.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9.4款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7.治安保卫7.1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24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7.2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和不定时的施工场地(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7.3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施工场地(现场)出入制度并报监理人审批;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印制。7.4241 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监理人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7.5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7.6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7.7施工场地(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7.8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7.9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8.1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8.2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提前7天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3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8.3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8.4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如下。241 9.样品和材料代换9.1样品9.1.1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9.1.2对于本款第9.1.1项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5.1.2项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监理人应及时签收样品。9.1.3合同条款第15.8.2项约定的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本款第9.1.2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一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三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监理人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9.1.4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监理人的书面审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通过监理人转交的样品以及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后7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监理人应在收到样品后21天内通知承包人他相关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示(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监理人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21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监理人,要求尽快批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7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9.1.5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监理人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9.1.6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2材料代换9.2.1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监理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9.2.2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56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241 (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细资料;(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影响;(6)价格上的差异;(7)监理人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28天内向承包人给出书面指示。如果28天内监理人未给出书面指示,应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9.2.3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9.2.4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监理人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值差值,并决定:(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高出部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2)(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10.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10.1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10.2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11.1进度报告11.1.124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的周进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监理人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递交,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九时前递交,月进度报表应随合同条款第17.3.2项约定的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并递交。11.1.2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种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11.1.3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11.1.4月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经监理人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且应用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11.1.5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包人授权代表签名,并报监理人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11.1.6如果监理人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据文件的形式递交给发包人和监理人。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11.1.7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11.2进度例会11.2.1监理人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和主要分包人等与本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出席的每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监理人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或其中部分单位参加的会议。承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11.2.2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监理人准备的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24小时发给各参会方。11.2.3241 监理人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监理人应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24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24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一方或者各方对与会议记录内容一致的会议纪要必须给予签字确认,否则监理人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议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11.2.4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12.试验和检验12.1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通用合同条款第14条的约定,对用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12.2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监理人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12.3本工程需要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12.4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监理人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12.5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和(或)许可。12.6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监理人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说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对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2.7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送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12.8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的费用。241 13.计日工13.1通用合同条款第15.7款约定的计日工,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由监理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7.1项约定通知承包人实施。13.2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7.2项约定的计日工报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式,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之日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3.3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监理人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式,每天提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相关报表和凭证后24小时内给予批复。13.4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小时)计量,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工日,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务人员仅应包括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13.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计日工时,其价格按照经监理人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运到现场价)中的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在内的一个固定百分比,规费和税金另计。13.6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小时),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台班,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计日工如果需要使用场外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事后报监理人审批。13.7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14.计量与支付14.1付款申请单14.1.1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7条的约定,准备一份已完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格式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14.1.2根据合同条款第17.1款和第17.3款,241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对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计价,并按照第17.3.2项的约定,对当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各类款项进行梳理和汇总,按经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内容准备并向监理人递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连同已完工程量报表、有关计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各个支持性文件同时报送监理人审批。14.1.3竣工付款申诅单的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5.1(1)目的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1.4(5)目确定的结算工程量和最近一欠进度付款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就是相应的竣工结算工程量,但是,变更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计价。14.1.4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1)签约合同价;(2)应当扣减的项目;1)所有暂列金额;2)所有暂估价;3)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应扣减的变更金额;4)根据合同条款第16条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5)根据合同条款第23.4款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6)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3)应当增加的项目;1)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2)实际发生的暂估价;3)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应增加的变更金额;4)根据合同条款第16条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5)根据合同条款第23.2款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6)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4)规费和税金差额部分。14.1.5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1)按合同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2)应当扣除的金额:1)按通用合同条款17.4.3项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2)按通用合同条款19.2.4项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3)根据合同条款第23.4款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额;241 4)根据合同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3)应当增加的金额:1)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2)按通用合同条款19.2.3项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值;3)根据合同条款第23.2款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4)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14.1.6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4.2其他约定其他约定内容:。1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15.1竣工验收前的清理15.1.1在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等;(2)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3)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4)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5)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6)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他们开启的顺畅;(7)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8)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9)所有钥匙(如果有)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时可以交给监理人。15.1.2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5.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5.2.124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符合合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发包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15.2.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要材料、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自检质量情况等的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监理人的审批。15.2.3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8.2款附上下列内容:(1)承包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即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8.2(2)目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3)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6)通用合同条款第18.4.1项约定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件(如果有);(7)专用合同条款第19.7款约定的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提交的不再提交);(8)其他:。15.3竣工清场15.3.1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在56天内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现场)进行清理:(1)从施工场地(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2)从施工场地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监理人批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3)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外);(4)监理人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16.其他要求241 第二节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1.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如下:。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2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如下:序号材料和工程设备名称技术指标允许偏离范围备注12……1.3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2.特殊技术要求2.1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241 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3.1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如下:。4.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241 第三节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说明:本节内容只需列出规范、标准、规程等的名称、编号等内容。本节由招标人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等,以及项目具体情况摘录。241 附件A:施工现场现状平面图说明:该图由招标人准备,并作为招标文件本章的组成内容提供给投标人。图中应当标示本章第一节第1.2.1项规定的内容,并做必要的文字说明。241 第四卷(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投标文件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241 目录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授权委托书三、联合体协议书四、投标保证金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六、施工组织设计七、项目管理机构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九、资格审查资料十、其他材料241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元)的投标总报价,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在我方的上述投标总报价中,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元;暂列金额¥:元;专业工程暂估价¥:元。2.我方拟派的项目经理:(姓名),注册执业证书号码:。3.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天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4.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5.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保证金。(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7.(其他补充说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241 (二)投标函附录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序号条款内容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1项目经理1.1.2.4(见投标函)2工期1.1.4.3(见投标函)3缺陷责任期1.1.4.54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4.25分包4.3.4见分包项目情况表6逾期竣工违约金11.5元/天7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11.58质量标准13.19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16.1.1遵守专用合同条款第16.1款规定10预付款额度17.2.111预付款保函金额17.2.212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17.4.113质量保证金额度17.4.114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241 价格指数权重表名称基本价格指数权重价格指数来源代号指数值代号允许范围投标人建议值定值部分A变值部分人工费F01B1至钢材F02B2至水泥F03B3至……………………合计1.00备注:在专用合同条款16.1款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法进行价格调整时适用本表。表中除“投标人建议值”由投标人结合其投标报价情况选择填写外,其余均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出前填写。241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备注: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41 二、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备注:1.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电子投标文件的授权委托书不采用电子签章;需在完成填写之后,按照要求进行盖章、签字,然后上传该委托书的电子扫描件。241 三、联合体协议书牵头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成员二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项目名称)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的施工投标并争取赢得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2.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部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8.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41 年月日备注:1.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2.电子投标文件的联合体协议书不采用电子签章;需在完成填写之后,按照要求进行盖章、签字,然后上传该协议书的电子扫描件。241 四、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名称):我方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已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了金额为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我方承诺出现以下情形时,你方可不予退还我方提交的投标保证金:1.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者修改投标文件。2.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银行汇款凭证的复印件。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备注:招标文件要求以现金形式(包括现钞、银行汇票、银行电汇、支票)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除按规定方式提交保证金外,还应在投标文件中采用本格式告知招标人。241 四、投标保证金(保函)保函编号:(招标人名称):鉴于(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你方(项目名称)标段的施工投标,(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受该投标人委托,在此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一旦收到你方提出的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在7日内无条件地向你方支付总额不超过(投标保函额度)的任何你方要求的金额: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者修改其投标文件。2.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而未在规定期限内与贵方签署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3.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贵方提交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履约担保。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除非你方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函。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保函失效后请将本保函交投标人退回我方注销。本保函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备注:1.招标文件约定接受保函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采用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采用本格式。2.经过招标人事先的书面同意,投标人可采用招标人认可的保函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约定的实质性内容。241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内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总价)封面(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总价)投标人:(单位盖章)编制时间:年月日241 投标总价扉页(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投标总价招标人:工程名称:投标总价(小写):元(大写):元投标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编制人:(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编制时间:年月日备注:1.投标总价可按四舍五入精确到元。2.因市电子交易平台未要求造价人员办理CA数字证书,“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处暂无需签字和盖专用章。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和制作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和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4)目的要求填报和制作。241 六、施工组织设计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的要求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其要点如下:(1)工程概况包括工程主要情况、各专业设计简介、工程施工条件等;(2)施工部署包括工程施工目标、主要施工内容及其进度安排、施工流水段划分、施工的重点和难点分析、工程管理的组织机构形式、项目经理部的工作岗位设置及其职责划分、新技术、新工艺部署及其技术和管理要求(如有)、主要分包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要求及管理方式(如有);(3)施工进度计划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并附必要说明,对于规模较大或较复杂的工程,宜采用网络图表示;(4)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施工准备包括技术准备、现场准备和资金准备;资源配置计划包括劳动力配置计划、主要工程材料和设备配置计划、主要周转材料和施工机具配置计划等;(5)主要施工方案对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制定施工方案;对脚手架工程、起重吊装工程、临时用水用电工程、季节性施工等专项工程所采用的施工方案进行必要的验算和说明;对易发生质量通病、易出现安全问题、施工难度大、技术含量高的分项工程(工序)等做出重点说明;(6)施工现场平面布置按不同施工阶段绘制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并附文字说明,说明施工场地状况;拟建建(构)筑物的位置轮廓、尺寸、层数;加工设施、存储设施、办公和生活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布置垂直运输设施、供电设施、供水、供热设施、排水排污设施和临时施工道路;必备的安全、消防、保卫和环境保护设施;相邻的地上地下既有建(构)筑物及相关环境等;(7)主要施工管理计划包括进度管理计划、质量管理计划、安全管理计划、环境管理计划、成本管理计划和其他管理计划,其中其他管理计划宜包括治安保卫管理计划、合同管理计划,组织协调管理计划、创优质工程管理计划、成品保护管理计划、质量保修管理计划、对施工现场人力资源、施工机具、材料设备等管理计划。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下述表格应按照章节内容,严格按给定的格式附在相应的章节中。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附表六临时用地表241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241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已使用台时数用途备注241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单位:人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241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241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241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用途面积(平方米)位置需用时间241 七、项目管理机构(一)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表序号岗位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专业工作年限专业技术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社会保险执业、职业单位初级中级高级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123456789…备注:1.执业、职业单位指拟投入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目前是否在投标人处注册执业或岗位登记。2.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社会保险证明的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投标单位一致。241 (二)项目经理简历表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职务拟在本工程任职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级建造师专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工程概况说明发包人及联系电话备注: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资格证书(如有)、注册证书(临时执业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复印件。类似项目限于以项目经理身份参与的项目,须附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如需要)的复印件。其中招标发包的工程应附中标通知书。241 (三)承诺书(招标人名称):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项目名称)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没有担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第十条规定“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我方拟派项目经理的能够参加本工程的投标是基于以下理由:□拟派项目经理存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的下列情形:(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拟派项目经理担任其他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因下列原因进行了更换,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我方在此声明,如拟派项目经理参加不同工程项目投标,我方先后被列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我方将无条件放弃评标结果后公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中标资格。特此承诺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备注:1.投标人应当根据“承诺书”的格式,如实说明拟派项目经理能够参加本工程投标的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其中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建设单位同意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函件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变更记录的复印件。事后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不予认可。2.投标人“承诺书”的实质内容应当与格式规定的实质内容一致。241 (四)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岗位名称姓名年龄性别毕业学校学历和专业毕业时间执业/岗位资格专业职称执业/岗位证书编号专业工作年限主要工作业绩及担任的主要工作备注: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项目副经理(如有)、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岗位人员。应附资格证书(如有)、注册证书(临时执业证书)、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复印件,安全管理人员应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主要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241 八、拟分包计划表序号拟分包项目名称、范围及理由拟选分包人备注拟选分包人名称注册地点企业资质有关业绩123123123123备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日期:年月日241 九、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1-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注册建造师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基本帐户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基本帐户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备注:1.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2.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241 1-2关联单位情况说明单位负责人与本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单位:与本单位存在控股与被控股关系的单位:与本单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单位:备注:1.未披露或未真实披露申请人与可能参加本招标项目(标段)资格预审申请的关联单位的关系的相关情况视为弄虚作假。没有相关关联单位的明确填“无”。2.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241 1-3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备注:1.根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鄂建文〔2015〕83号)的规定,“省内外建筑企业在各市州区域流动,统一实行一体化平台登记管理”。投标人应当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网址:http://59.175.169.110/web/Index.aspx#)进行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登记,并将带二维码的名称为“建筑业企业在鄂投标信息登记表”的复印件附在本表中。投标文件“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表”中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的姓名和岗位信息与“建筑业企业在鄂投标信息登记表”中的信息不一致的,不予认可。2.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应附“建筑业企业在鄂投标信息登记表”。3.不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无需在该一体化平台登记。241 1-4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及简历表说明:“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及简历表”同本章第七节。241 1-5拟投入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表机械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目前状况来源现停放地点备注备注:“目前状况”应说明已使用年限、是否完好以及目前是否正在使用,“来源”分为“自有”和“市场租赁”两种情况,正在使用中的设备应在“备注”中注明何时能够投入本项目。本招标项目(标段)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要求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投标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自有设备的原始发票复印件、折旧政策、停放地点和使用状况等的说明文件,租赁设备的租赁意向书或带条件生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241 (二)近3年财务状况241 2-1近3年财务状况表名称单位    年    年   年近3年平均值 一.注册资金万元-二.净资产万元-三.总资产万元四.固定资产万元-五.流动资产万元六.流动负债万元七.负债合计万元八.营业收入万元九.净利润万元-十.现金流量净额万元-十一.主要财务指标-1.净资产收益率2.总资产报酬率3.主营业务利润-4.资产负债率5.流动比率6.速动比率备注:1.本表后应附近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投标截止日如在6月30日以前,则近3年是指上上个年度往前推算的3年,例如投标截止日为2014年5月30日,近3年是指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度。投标截止日如在6月30日以后,则近3年是指上个年度往前推算的3年,例如投标截止日为2014年7月1日,近3年是指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2.本表所列数据必须与本表各附件中的数据相一致。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不利于投标人的数据为准。3.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241 2-2拟投入的流动资金函(格式)        (招标人名称):我方拟投入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的流动资金为    万元,资金来源于       ,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附后。我方可使用的银行授信余额和银行存款共计万元。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备注:1.如招标人为避免投标人中标后因流动资金不足影响工程施工,而要求投标人具有一定的流动资金的,投标人应当填写此表。2.资金来源填写银行存款、银行信贷或其它形式,如银行授信总额度、本年度可使用的银行授信余额等。  3.本表后附相关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复印件,银行存款证明、银行信贷证明应采用相关银行出具的格式。  4.招标人也可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要求说明是否拥有有效期内的银行AAA资信证明。241 (三)近5年承接的类似项目情况3-1近5年承接的类似项目汇总表序号项目名称发包人名称工程规模合同价格(万元)开、竣工日期项目经理241 3-2近5年承接的类似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合同价格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项目描述备注备注:1.“类似项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近5年是指从投标截止日往前推算5年,例如投标截止日为2014年3月5日,则近5年是指2009年3月5日至2014年3月4日。以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时间为准。3.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如需要)的复印件。其中招标发包的工程应附中标通知书。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241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4-1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汇总表序号项目名称发包人名称工程规模合同价格(万元)计划开、竣工日期项目经理241 4-2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签约合同价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项目描述备注备注: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其中招标发包的工程应附中标通知书。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241 (五)企业信誉情况5-1企业信誉声明企业信誉声明(招标人名称):我方在此声明,截止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我方处于正常的经营状态,不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1)被责令停业;(2)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3)财产被接管或冻结;(4)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备注:投标人应针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的要求,在此对其信誉情况做出说明。如上格式文件所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应按要求做出说明。241 5-2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备注:1.投标人根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高检会〔2015〕3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高检发预字〔2013〕2号)的规定,自行到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本单位以及法定代表人和拟派的项目经理近三年有无行贿犯罪记录,并将有效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复印件附在本表中。2.联合体投标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查询。241 5-3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备注:1.投标人根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的规定,自行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申请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将查询结果“截图”附在本表中。2.联合体投标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查询。241 5-4近3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类别序号发生时间情况简介证明材料索引诉讼情况仲裁情况备注:1.近3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签订或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终审判决的诉讼或未裁决的仲裁。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或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2.近3年是指从投标截止日往前推算3年,例如投标截止日为2014年3月5日,则近3年是指2011年3月5日至2014年3月4日。以仲裁裁决或判决书时间为准。3.投标人不如实填报或隐瞒实情,视为弄虚作假。没有相关情况应明确填“无”。241 5-5近3年投标人工程获质量奖项情况表序号项目名称获奖名称获奖日期颁奖单位备注:1.近3年是指从投标截止日往前推算的3年,如投标截止日为2014年3月5日,则近3年是指2011年3月5日至2014年3月4日。以表彰文件、获奖证书的时间为准。2.本表后应附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表彰文件、颁奖机构颁发的获奖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等复印件。241 5-6近3年项目经理已完工程获质量奖项情况表序号项目名称获奖名称获奖日期颁奖单位备注:1.近3年是指从投标截止日往前推算的3年,如投标截止日为2014年3月5日,则近3年是指2011年3月5日至2014年3月4日。以表彰文件、获奖证书的时间为准。2.本表后应附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表彰文件、颁奖机构颁发的获奖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等复印件。241 十、其他材料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