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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专用本(2015年版)招标项目名称:环南台岛滨江绿化工程(湾边大桥-马洲江段)第4标段(施工)招标编号:榕市建安招2016171招标人:福州榕城港务发展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招标代理机构: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林都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人:李水生招标文件编制日期:2016年12月27日
使用说明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版)》(以下简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作为基础,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编制,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工程招标项目。2.《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包括第1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2章投标须知、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5章工程量清单及计价、第6章招标图纸、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和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3.《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由《通用本》和《专用本》两部分构成。其中,《通用本》适用于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每个招标项目不再另行发布。《专用本》由招标人按照《通用本》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并结合招标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编制。4.《通用本》的内容原则上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如确实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应当在《专用本》中相应章节进行修改或补充。5.《通用本》和《专用本》以及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如有时)的内容为对应关联关系,可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通用本》与《专用本》约定不一致的,以《专用本》为准;《专用本》无约定的,从《通用本》的约定;《通用本》或《专用本》与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约定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不同时间对同一内容存在不同约定时,以最后约定的内容为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以双下划线或加黑斜体字标识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以空格下划线标示的,由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或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填入具体内容。下划线上的括号内容为提示性内容,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或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填入的具体内容应将其覆盖。6.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与招标文件同时发给各投标人,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前核对工程量。7.在招标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则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全过程中以被代理人名义办理招标人委托范围内的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
目录第1章招标公告-1-招标公告-1-第2章投标须知-5-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6-第2节投标须知-20-“投标须知”内容见《通用本》-20-投标须知内容修改表-21-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26-第1节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27-第2节评标办法和标准-33-“评标办法和标准”见《通用本》-33-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4-第1节合同协议书-34-第2节通用合同条款-38-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88-第4节合同附件-116-第5章工程量清单及计价-149-第1节工程量清单-150-第2节招标控制价-151-第3节投标报价-145-第4节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格式-160-第6章招标图纸-161-第1节招标图纸目录-162-第2节招标图纸-183-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84-第1节招标项目概况和说明-184-第2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185-第3节施工现场管理要求-186-第4节招标人对工程主要材料设备的要求-187-第5节招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189-第6节其他要求-190-通用本补正数据表-207-
第1章招标公告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环南台岛滨江绿化工程(湾边大桥-马洲江段)第4标段(施工)已由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榕发改审批[2016]63号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为福州榕城港务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源财政拨款,招标人为福州榕城港务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为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2.1工程建设地点:南台岛乌龙江沿岸三环西南段,环南台岛滨江休闲路湾边大桥至马洲江段防洪堤外;2.2工程建设规模:环南台岛滨江绿化工程(湾边大桥-马洲江段)第4标段。总投资:1152.54万元,建筑面积约为4545.918m2(其中1#建筑物2层,670.3m2;2#建筑物2层,882.7m2;3#建筑物2层,390.466m2;4#建筑物2层,394.224m2;6#建筑物2层,717.405m2;7#建筑物4层,439.073m2;8#建筑物2层,1051.75m2。)2.3招标范围和内容:工程范围:环南台岛滨江绿化工程(湾边大桥-马洲江段)第4标段施工,新建1#建筑物、2#建筑物、3#建筑物、4#建筑物、6#建筑物、7#建筑物、8#建筑物,建筑面积约4545.918平方米。工程内容:地基处理、土石方、土建、钢结构、装饰、幕墙、强电、弱电、给排水等施工,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招标图纸为依据;2.4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下同):本项目工程控制价为11525450元;2.5工期要求:总工期为365个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无;2.6标段划分(如果有):1个标段;2.7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3.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3.1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三级建筑工程(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4-
3.2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二级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拟派出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人的本企业在岗人员。3.3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4本招标项目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项目,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为房屋建筑类。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不得低于60分;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按具有规定资质的联合体各方中的最低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确定。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可通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查询,网址:xy.fjjs.gov.cn。3.5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无;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无;“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3.6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个标段。3.7其他资格要求:3.7.1投标人具备国内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和独立法人资格;3.7.2投标人应在人员、信誉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招标项目施工的能力,具体详见招标文件;3.7.3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以上法人(以上统称关联企业,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均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母公司’,其一级子公司不属于关联企业,同属一个子公司的二级子公司则属于关联企业)不得同时对同一合同段提出投标申请,也不得在同一合同段中同时获得监理和施工中标资格(本次招标定标顺序为先施工后监理,获得施工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单位,其关联单位不得推荐为监理中标候选人资格),如出现上述其投标均被否决;3.7.4投标人非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3.7.5投标人不存在“采用除本单位企业数字证书以外的数字证书(如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单位的数字证书)加密投标文件的”;3.7.6投标人不存在“使用超过1个匿名报名号上传本单位投标文件的情形”-14-
3.7.7投标人不存在因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被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况(投标人在整改期间不得以责令限期改正有关的资质参与投标);3.8本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3.9本招标项目不要求投标人在招投标期间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4.招标文件的获取4.1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采用电子招投标的,其执行的文件为:《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电子投标文件实行网络递交的通知》(榕建综[2009]43号文)及《关于印发<福州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榕建综[2010]37号)。4.2采用电子招投标的,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1月6日至2017年1月12日通过福州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平台(网址:www.fzztb.com)采取无记名方式免费下载电子招标文件,招标人不另行出售纸质招标文件。本招标项目电子招标文件使用电子招投标系统(福州)客户端V4.5.2(软件可从福州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平台的下载中心下载)打开。投标人获取电子招标文件后,应检查电子招标文件的合法有效性,合法有效的电子招标文件应具有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电子印章;招标人没有电子印章的,须附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授权书。4.2.1本项目不提供纸质招标文件,投标人若需要购买招标工程施工图纸,可向招标代理单位提出申请,招标代理单位将在投标人提出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施工图纸。每套施工图纸售价500元。注:网上匿名报名服务咨询电话:0591-87585006。5.评标办法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6.投标保证金的提交6.1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6.2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贰拾叁万元人民币。6.3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①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达投标保证金指定账户;②或按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交存年度投标保证金;③或按照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有关规定交存年度投标保证金;④或银行保函形式。7.发布公告的媒介-14-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http://www.fjggfw.gov.cn)、福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www.fzztb.org)、福州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平台(www.fzztb.com)、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告栏上发布。8.联系方式招标人:福州榕城港务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金山浦上公交枢纽场站3号楼;邮编:350002;传真:0591-87521997;电话:0591-83733717;联系人:林工招标代理机构: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福州市鼓屏路192号山海大厦南面8层邮编:350003电子邮件:58983148@qq.com电话:0591-87819706传真:0591-87819706联系人:林工、何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名称: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地址:福州市温泉公园路69号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三楼监督部门: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地点:福州市温泉公园路6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电话:0591-87598406-14--14-
第2章投标须知-14-
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14-
投标须知前附表说明:(1)本表各项应一一填写,除“不适用”外,不留空白。如某日期一时定不下来,可先填计划日期。(2)如某项内容对本项目不适用,应在相应栏目中注明“不适用”。(3)投标须知前附表是投标须知的说明和补充,如两者有矛盾之处,以前附表内容为准。项号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1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福州榕城港务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金山浦上公交枢纽场站3号楼联系人:林工电话:0591-83733717,传真:0591-87521997招标代理机构: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福州市鼓屏路192号山海大厦南面8层邮编:350003电子邮件:58983148@qq.com电话:0591-87819706传真:0591-87819706联系人:林工、何工本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代码为:9135000072644077732.1.2/22.2.2本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和标段划分招标项目名称:环南台岛滨江绿化工程(湾边大桥-马洲江段)第4标段(施工)招标编号:榕市建安招2016171标段划分(如果有):/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标段数量:/招标人最多允许投标人中标的标段数量:/3.1.3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资金来源:财政拨款出资比例:100%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4.1.4工程建设地点南台岛乌龙江沿岸三环西南段,环南台岛滨江休闲路湾边大桥至马洲江段防洪堤外5.1.5工程建设规模详见招标公告6.1.6招标范围和内容详见招标公告7.1.7本招标项目是采用电子招投标。-14-
是否采用电子招投标采用电子招投标的,其执行的文件为:《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电子投标文件实行网络递交的通知》(榕建综[2009]43号文)及《关于印发<福州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榕建综[2010]37号)。1.2.1计划工期总工期为365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无2.2.2质量要求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3.2.3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4.3.1资格审查方式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5.4.1/4.2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1.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三级建筑工程(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2.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二级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拟派出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人的本企业在岗人员;3.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本招标项目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项目,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为房屋建筑类。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不得低于60分;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按具有规定资质的联合体各方中的最低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确定。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可通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查询,网址:xy.fjjs.gov.cn。5.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无;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无;“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6.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1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1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7.投标人具备国内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和独立法人资格;8.投标人非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9.投标人不存在“采用除本单位企业数字证书以外的数字证书(如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单位的数字证书)加密投标文件的”;-14-
10.投标人不存在“使用超过1个匿名报名号上传本单位投标文件的情形”;11.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以上法人(以上统称关联企业,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均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母公司’,其一级子公司不属于关联企业,同属一个子公司的二级子公司则属于关联企业)不得同时对同一合同段提出投标申请,也不得在同一合同段中同时获得监理和施工中标资(本次招标定标顺序为施工、监理,获得施工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单位,其关联单位不得推荐为监理中标候选人资格),如出现上述其投标均被否决;12.投标人不存在因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被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况(投标人在整改期间不得以责令限期改正有关的资质参与投标);13.本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1.9.1踏勘现场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2.10.1投标预备会招标人不召开投标预备会。3.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4.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5.11分包×不允许√允许,允许分包内容:不得转包和违规分包。6.12偏离×不允许√允许,允许偏离范围和幅度:允许细微偏差,不允许重大偏差。7.13.3电子招标文件电子招标文件编制工具软件名称及版本:电子招投标系统(福州)客户端V4.5.2。8.14.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及提交方式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1月13日17时00分。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材料提交方式为b:a记名方式,适用于采用记名方式或持投标邀请书购买招标文件的项目。b无记名方式,适用于采用电子招投标的或采用无记名方式购买招标文件的项目。投标人应通过该项目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进行提交或者以不署名、不盖章(但应标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和日期)的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9.14.2/24.1/25.1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2月6日09时45分-14-
1.14.2/14.4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的通知方式为b:a采用记名方式或持投标邀请书购买招标文件的项目,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b采用电子招投标的或采用无记名方式购买招标文件的项目,招标人将通过该招标项目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进行发布。网站:福建招标与采购网(http://www.fjggfw.gov.cn)、《福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网址:www.fzztb.org)、《福州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平台》(网址:www.fzztb.com);招标人发布澄清、修改和补充招标文件的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的方式为b:a采用记名方式或持投标邀请书购买招标文件的项目,招标人传真给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通过该项目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进行下载。投标人需要原件的,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领取。b采用电子招投标的或采用无记名方式购买招标文件的项目,投标人应通过该项目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进行下载。2.15.3.1技术文件本招标项目招标人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技术文件。3.18.1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时间后90日历天。4.19.1/19.2.1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金额:贰拾叁万元人民币;2.投标保证金形式:投标人可以使用以下之一的有效投标保证金形式:①现金形式: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所在地银行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一次性汇达并解入汇到招标文件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并应在投标保证金所有汇款凭证上注明“榕市建安招2016171投标保证金”,如因投标人汇款凭证未按规定格式完整注明项目招标编号造成银行无法识别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或识别错误的,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在投标截止的同一时间到银行查询投标保证金到帐情况,并以银行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投标保证金到帐证明作为投标人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依据。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上账号应与投标保证金转账回单上账号一致,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项目投标保证金未从本企业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基本存款帐户汇出,或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银行帐户的投标文件,视为未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投标保证金银行帐号: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工业路支行;开户名称:福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账号:116040100100069058。-14-
银行存款利率类型为:银行存款同期活期利率,并从投标截止当日开始计息。利息部分应出具发票的类型为:税务发票②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递交建筑业龙头企业年度保证金的投标人应按闽建筑[2014]33号规定办理年度投标保证金的相关事宜并取得《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中注明的金额应不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投标人须将有效的《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的原件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与资格审查申请书同时提交(如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金额超过投标人交纳的年度投标保证金金额的,投标人应按①递交项目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将投标保证金金额予以补足),否则,视为未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开标当日《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未失效,否则,视为未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③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适用于已实行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的地区)。递交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按榕建招[2013]38号规定办理年度投标保证金的相关事宜并取得《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投标人须将有效的《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的原件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与资格审查申请书同时提交。《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中注明的金额应不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若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金额超过投标人交纳的年度投标保证金金额的,投标人应按①递交项目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将投标保证金金额予以补足,否则,视为未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投标人须确保《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在开标当日未失效,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资格审查评审不合格。④银行保函形式:银行保函应由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所在银行出具,且银行保函内容应满足招标文件通用本提供的《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内容要求,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资格审查不合格。开具银行保函的费用由投标人自理。备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将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汇总表(复印件)送银行投标保证金窗口,银行投标保证金窗口工作人员及时核对该项目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银行出具该项目所有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到账证明(逐页加盖当日银行业务印章)。3.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提交形式:须将电汇或银行转账单、年度投标保证金凭证、银行保函的原件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作为资格审查文件的组成部分。采用银行保函形式-14-
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将银行保函的原件单独提交给招标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原件扫描件(格式见通用本补正数据表的附件一),并按规定填写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及投标保函额度等信息,未按要求填写或者未提供的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5.投标保证金的退还:5.1招标人在中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的5日内(因投标人异议或投诉可能造成重新评标的,在异议或投诉处理完后5日内),应通知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到投标保证金的收款单位或投标保函的收取单位办理并退还现金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银行存款利率类型及利息部分应出具发票的类型:税务发票,下同)或投标保函原件,同时通知投标保证金的收款单位或投标保函的收取单位开始退还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日期、退还金额、退还的投标人名称。以第①种方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按银行存款同期活期利率计取利息,退还投标保证金时,利息部分应出具税务发票,否则视为放弃记取利息。具体退还办法如下:投标保证金利息计息期起始时间统一按投标截止时间当天开始计息。投标保证金利息计息期终止时间:①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保证金利息计息期统一到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当天终止;②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签订合同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利息计息期统一按施工合同签订当天终止;③因中标人原因而未能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签订合同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利息计息期统一按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第30日终止,否则,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利息计息期统一按实际签订合同当天终止;④因存在投诉情况而延长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保证金利息计息期统一到投诉处理完毕当天终止,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利息计息期终止时间同②、③点。⑤投标保证金退还: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退还办法和榕建招[2013]38号文规定退还程序办理。5.2招标人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且中标人已提交履约担保(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人需提交履约担保的)后的5日内,按本须知前附表5.1规定的办法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人。1.20.1备选投标方案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提交备选投标方案。2.21.1要求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资格审查文件:要求提交;技术文件:不要求提交;商务文件:要求提交;其中,要求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XML电子文档的具体要求: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的格式应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导则》的规定并满足我市电子招投标有关规定。特别说明:-14-
(1)根据《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电子投标文件实行网络递交的通知》(榕建综[2009]43号文)及《关于印发<福州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榕建综[2010]37号)规定,本项目按福州市有关电子招标投标的规定实行电子招投标。本项目投标人无需提交纸质的投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GEF格式的电子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固化后通过电子投标文件专用加密工具进行加密,将加密生成的文件上传至福州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平台,投标人必须保证电子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成功。同时还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现场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光盘(以下简称电子光盘)及有效的网络匿名报名号。(2)投标人应保证网络递交与电子光盘数据的一致性,如因数据不一致造成投标文件无效的,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3)具体的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操作流程及步骤详见福州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平台(网址:www.fzztb.com)相关说明或电话咨询电子招投标平台建设项目组(0591-87585006)。1.21.4/21.5投标文件份数资格审查文件:纸质文件无需提供;商务文件:纸质文件无需提供;GEF格式电子投标文件【含投标函、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文件及XML格式投标报价文件,合并为一个GEF格式文件并刻录到光盘中】光盘:一式贰份。(注:中标人中标结果公示后,应提供纸质材料给予招标人)2.21.5电子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工具软件名称及版本:电子招投标系统(福州)客户端V4.5.2。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工具软件供应商及联系电话:0591-87585006。电子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3.22.2.2/26.1/27.1开标时间、地点和要求1.开标时间:2017年2月6日09时45分开标地点: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三楼开标区本项目开标室2.采用电子招投标的,开标要求:2.1在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光盘的同时,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持有效的二级及以上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福州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平台网上匿名报名的报名号(网络报名号须加盖投标人公章,一个报名号仅代表一个投标人)到场核验登记。上述复印件资料均需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携带原件核验,否则,其电子投标文件电子光盘不予接收;2.2项目负责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到场并采用身份证识别仪核验其身份,未经核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2.3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3.1/24.7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如有)的总包封密封和标识规定要求的方式为b(a、b):-14-
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如有)的总包封密封和标识a.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文件(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和技术文件(如有)分别按照《通用本》投标须知第22.2、22.3、22.4款的规定密封和标识后提交,无须再密封在一个总封套内(适用于非电子招投标项目)。b.电子投标文件(GEF格式)光盘和网络匿名报名号的密封和标识规定要求的方式为:电子投标文件(GEF格式)光盘一式贰份(可以使用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制作的光盘贴和光盘密封袋进行密封),应将两张电子光盘和网络匿名报名号一起包封在同一个密封袋里,密封袋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注:投标人可向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领取或购买光盘贴和光盘密封袋)(适用于电子招投标项目)-14-
1.24.2提交投标文件的地点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接收人为:地点: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三楼开标区本项目开标室接收人: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40 分钟开始接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17年2月6日9时45分2.24.5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是3.30.1评标办法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4.30.8/31.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5.32.1/33.1中标候选人及中标结果公示公示场所: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示媒介:在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和相关网站公布福建招标与采购网(http://www.fjggfw.gov.cn)、福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www.fzztb.org)、福州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平台(www.fzztb.com)。6.34.1履约担保金额和形式履约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履约担保形式:投标人可以现金、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履约保证保险等形式之一;注:采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作为保证形式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保险公司应通过省住建厅政务网站,将保险公司经营单位信息、投保单(范本)以及保险合同含条款(范本)向社会主动公开。 采用工程担保保函作为保证形式的,出具担保保函的工程担保公司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履约担保期限:与工期相同;履约担保提交时间: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前,所提交的履约保函应为投标人注册地的投标人基本账户银行开具。投标人保证履约担保有效,所需费用由中标人承担。7.35.2签订合同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5 天内,应派代表与招标人联系,商讨签订合同事宜。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施工合同。8.36.3终止招标发布终止招标公告的媒介为福建招标与采购网(http://www.fjggfw.gov.cn)-183-
、福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www.fzztb.org)、福州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平台(www.fzztb.com)。1.38.3监管部门部门名称: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地点:福州市温泉公园路6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电话:0591-875984032.40.1其他40.1.1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交的GEF格式电子化标书文件中有关“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签字问题”应用“CA认证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电子签章”替代。40.1.2电子投标文件中需加盖相应人员的执业资格章。40.1.3投标人应采用本单位企业数字证书加密投标文件,如采用除本单位企业数字证书以外的数字证书(如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单位的数字证书)加密投标文件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40.1.4本项目电子招标文件使用版本V4.5.2电子标书生成器软件制作。请各投标人使用该版本电子投标文件生成器软件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因未使用V4.5.2版本制作的电子投标文件导致其投标文件无法上传或打开的,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本项目招标代理使用百宝图加密模板工具V3.0.0制作标书配置模板,投标人必须使用百宝图标书加密工具V3.0.0加密标书。请及时登录福州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下载更新相应软件和配套证书,若未及时对工具进行升级和对证书进行更新,造成电子标书解密失败的,自行承担后果。本项目电子工程控制价和清单使用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导则(2013年版),请各投标人使用V4.5.2版本造价电子数据交换导则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报价,因未使用V4.5.2版本制作的造价电子数据交换导则导致清标无法显示数据的,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40.1.5投标人应使用1个报名匿名号上传本单位电子投标文件,如使用超过1个匿名报名号上传本单位投标文件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40.1.6电子投标文件中需要用到相关证件、单据的扫描件时,必须使用相应证件、单据的原件进行扫描。40.1.7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拟任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核验信息与开标记录中载明的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身份信息比对,并将此结果记录在《项目负责人身份信息检验情况记录表》中,作为评标依据文件之一。40.1.8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持临时身份证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留存持证人签名的身份证信息复印件,并现场核对原件,在《项目负责人身份信息检验情况记录表》中予以记录。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持虚假临时身份证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将认定为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0.1.9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根据闽检发[2015]9号文件规定,中标结果公示前,招标人将通过检察院对中标候选人自开标之日起前3年内、中标候选人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自开标之日起前5年内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查询工作以经检察院出具的确认函为准。若招标人发现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拟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183-
存在行贿犯罪记录或刑罚未执行完毕的,将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40.1.10取消中标资格条件40.1.10.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投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而放弃中标、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5)有证据显示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与他人串通投标、以非法手段谋取中标。(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40.1.11按福建省物价局“闽价[2003]房505号”文规定,中标人须向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40.1.12根据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建筑服务业营改增后税源管理的通知》(榕财建【2016】251号)的规定,如承包人非在我市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应在合同签订前在福州成立非法人二级分公司且授权福州分公司负责本工程价款结算并在福州五城区开具发票,实行一般计税方法计税。。-183-
第2节投标须知“投标须知”内容见《通用本》-183-
投标须知内容修改表条款号原条款内容修改后的条款内容4.3详见招标文件通用本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3)为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项目(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项目(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或有隶属关系的;(8)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的;(9)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仍处于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状态的;(10)财产被司法机关接管或冻结且导致中标后合同无法履行的;(11)企业法人、拟派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的规定建立其违规违法档案的;(1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1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14)在本次投标中,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15)被列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公布2015年度责任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的通知》(闽建办建[2016]10号)的施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正式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本次投标。-183-
15投标文件组成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当招标文件有明确要求时适用)组成。当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人应提交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相应的电子文档时,投标人必须提供,并随商务文件一并提交。投标文件组成: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文件和商务文件组成。当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人应提交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相应的电子文档时,投标人必须提供,并按招标文件中的XML控制价制作相应的XML清单报价数据(即项目顺序列项、项目编码、项目特征描述等均应一一对应),作为电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XML是指采用《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导则》规定的格式)19.2详《通用本》招标人在中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的5日内(因投标人异议或投诉可能造成重新评标的,在异议或投诉处理完后5日内),应通知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到投标保证金的收款单位或投标保函的收取单位办理并退还现金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银行存款利率类型及利息部分应出具发票的类型:税务发票,下同)或投标保函原件,同时通知投标保证金的收款单位或投标保函的收取单位开始退还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日期、退还金额、退还的投标人名称。以第①种方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按银行存款同期活期利率计取利息,退还投标保证金时,利息部分应出具税务发票,否则视为放弃计取利息。具体退还办法如下:投标保证金利息计息期起始时间统一按投标截止时间当天开始计息。投标保证金利息计息期终止时间:①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保证金利息计息期统一到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当天终止;②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签订合同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利息计息期统一按施工合同签订当天终止;③因中标人原因而未能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签订合同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利息计息期统一按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第30日终止,否则,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利息计息期统一按实际签订合同当天终止;④因存在投诉情况而延长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保证金利息计息期统一到投诉处理完毕当天终止,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利息计息期终止时间同②、③点。⑤投标保证金退还: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退还办法和榕建招[2013]38号文规定退还程序办理。招标人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且中标人已提交履约担保(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人需提交履约担保的)后的5日内,按本须知前附表5.1规定的办法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人。-183-
21详《通用本》电子投标文件中需要用到相关证件、单据的扫描件时,必须使用相应证件、单据的原件进行扫描。其他有关电子招标投标规定详见市建设局颁发的《关于印发《福州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文号:榕建综[2010]37号)的规定。21.6详见招标文件通用本删除21.6条款内容21.7原文无此条在21.6后增加此条21.7招标文件中有要求“签章”的,指的是“签字”或“盖章”,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签字或(和)盖章不符合要求的,将导致投标文件被否决。凡是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文件须签字或盖章处都必须加盖电子印章(参与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应按规定办理相关电子印章),否则其电子投标文件做否决投标处理。21.8原文无此条在21.7后增加此条21.8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提交的所有复印件材料(均指原件的扫描件)均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均要转换成电子投标文件格式(GEF格式)。22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识(适用于非电子招投标项目)本项目不适用23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适用于电子招投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GEF格式)光盘和网络匿名报名号的密封和标识规定要求的方式为:电子投标文件(GEF格式)光盘一式贰份(可以使用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制作的光盘贴和光盘密封袋进行密封),应将两张电子光盘和网络匿名报名号一起包封在同一个密封袋里,密封袋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注:投标人可向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领取或购买光盘贴和光盘密封袋)(适用于电子招投标项目)26.1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0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包括打开按本须知第25条递交的补充、修改与撤回通知书,但按本须知第25条递交撤回通知书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标。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参加开标程序,并现场核验身份。投标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183-
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0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包括打开按本投标须知第25条规定递交的补充、修改内容,但按本投标须知第25条规定要求撤回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标。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如投标人未派人参加或在开标会中途离场,视为默认开标过程和开标结果,事后提出的异议无效。27.127.1开标按下列程序进行(采用电子招投标的,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0项要求进行):(1)主持人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2)主持人宣布开标纪律;(3)主持人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4)主持人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5)按宣布的开标顺序开标,同时检查和宣布投标文件密封的完好情况,并经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公布本投标须知第26.2款规定的内容,并记录在案;(6)设有招标控制价或发包价的,公布招标控制价或发包价;设有随机参数的,公开抽取确定(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对随机参数抽取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7)采用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的项目,所有投标人代表号均由招标人随机抽取,并当众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8)27.1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监督部门监督。开标按下列程序进行:(1)截标前,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组织投标人项目负责人持本人身份证在开标室前排队并发放顺序号码,投标人项目负责人取号码后,凭号码经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核实后,方可依次进入开标室,等待核验身份;(2)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待准备工作就序后,由开标主持人宣布开始采用身份证识别仪根据号码顺序依次核验各投标人项目负责人身份;(3)投标人项目负责人身份证经核验无异议的,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组织投标人项目负责人按身份证核验先后顺序签到并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项目负责人身份证经核验有异议的,如存在临时身份证或身份证消磁等无法核验的情况,投标人项目负责人应在身份证复印件上作出保证身份证真实性的承诺并签字确认,以上情况应记录在案,身份证复印件留存备查,然后投标人项目负责人方可进行签到并递交投标文件。在唱标结束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招标人代表携身份证有异议的投标人项目负责人随同该项目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通过公安部门协助共同核查身份证的真实性。(4)主持人宣布开标纪律;(5)主持人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和参加开标会代表姓名;(6)主持人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7)当众检查和宣布投标文件密封的完好情况,并请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8)主持人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9)按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须知第26.2款规定的内容。公开开标的内容记录在案;(10)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11)唱标结束后,招标人代表按《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中规定的方法当众随机抽取K值。(12)开标会议结束,主持人宣布休会。(13)招标代理机构对以上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183-
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在《开标记录表》(格式见投标须知附件2-5)上签字确认;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不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也不影响开标记录的有效性;(1)开标结束。特别说明:①若出现所有电子投标文件无法网络上传或所有网络上传投标文件均无法解密成功的情况下,方可导入备份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数据进行开标,在导入光盘数据文件时需进行匿名报名号的有效性验证,验证通过后方可导入,并以此数据为准。②若出现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到电子开标系统或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成功的情况,则该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183-
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183-
第1节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说明:“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由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从《通用本》中选择相对应的格式,并按格式要求在《专用本》中填入具体数据。-183-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项号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1.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5人(其中工程造价类专家3人)。2.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4.1K的取值区间及抽取办法一.本招标项目K的取值区间为8%~11%(含8%,不含11%),按百分数表示的K值小数点后保留2位。二.K值的抽取办法:1、K值在开标后当众抽取确定,分三次抽取,首先抽取整数位,其次抽取小数点后第一位,最后抽取小数点后第二位。备注:整数位(8、9、10)、小数点后第一位(0~9)、小数点后第二位(0~9)。2、投标人>7名时,开标后经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计算,投标报价(投标文件评审前)不低于B的投标人少于7名(不含7名)的,按上述方法在上一次抽取的K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K取值区间下限之间重新抽取K值,直至投标报价(投标文件评审前)不低于B的投标人不少于7名(含7名)为止。按最后一次抽取的K值计算投标成本参考价。3、投标人少于7名(含7名)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K的取值区间的下限计算投标成本参考价,不再抽取K值。备注:B=(A-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费)×(1-K)+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费,其中B为投标成本参考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数,第三位“四舍五入”,第四位及以后不计),A为招标控制价,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费以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为准。35.1.7拟派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最低资格和人数要求1.项目负责人1人,注册建造师专业及等级:二级或以上建筑工程专业,并持有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拟派出项目负责人须附上有效的其注册建造师证书(含临时执业证)、身份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的原件扫描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拟派出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人的本企业在岗人员,以注册建造师证书上的注册单位为准。-183-
备注: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证书和岗位证书发生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完变更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并以发证机关核准的变更为准;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2.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拟派出项目技术负责人须附上有效的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以及能够证明其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专业以有权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上标注的为准,若职称证书上无专业的,以毕业证书上的专业为准。拟派出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人本企业在岗人员,以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执业证书原件扫描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如注册造价工程师,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国注、省注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证书能体现投标人单位名称的)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上一个月为始点并往前追溯连续缴费累计六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原件扫描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所署单位为准(如发布招标公告为2016年12月X日,则有效的社保缴费证明为2016年6月至2016年11月,其他依此类推)。社保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还应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统筹缴纳证明。3、其他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资格及人员数量要求为:岗位人数要求施工员2土建类施工员:1人,水电类施工员:1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的合格有效的岗位证书质量员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岗位证书。机械员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岗位证书。试验员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岗位证书或投标人本企业核发的《试验员证》。材料员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的合格有效的岗位证书。安全员1具备合格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造价人员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岗位证书。说明:以上项目部人员互相之间不得兼任,且须为本单位在职员工。说明:(1)-183-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须提供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的相关资料,不需要提供其它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料。但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的岗位、人数填报应满足上述最低要求。评标时,将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相关资料和项目部其它管理人员的岗位、人数填报情况进行评审。(2)以上项目部人员(施工管理人员)须为独立投标人的本企业在岗人员,以岗位证书所署单位为准。若岗位证书上未体现所属单位名称,则以养老保险或注册执业证书上所属单位为准。(3)注册地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外的在榕企业,应按照榕建筑[2016]24号在工程项目中标后60日内,向市建委建筑业处报送我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技术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4.定标后,招标人按上表规定,对中标人的《拟派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中人员进行复核,中标人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个日历日内将《拟派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及所配备人员的资历证明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提交给招标人进行核对。投标人若不能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到位的,应当无条件地接受招标人作出的以下处理:a.工程开工前,拟派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能全部通过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备案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违约追究中标人责任;b.工程开工后,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变更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中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10万元违约金;其他管理人员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3万元违约金。15.1.8投标人和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29.1.1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基础、主体结构等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及其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39.1.2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脚手架、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垂直运输机械、土方支护结构等措施项目及其招标控制价的费用/-183-
19.1.3招标控制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优良工程增加费、大型机械设备检测费金额工程预算造价中相应项目的公布金额: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人民币423709元优良工程增加费总额:无大型机械设备检测费总额:无29.1.4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钢材、商品混凝土、门窗、水泥、预制桩等主要材料、设备及其招标控制价的单价/39.1.5规费费率及税率本招标项目的规费中:劳保费用取费标准为:暂按甲类19.4%;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取费标准为:0.19%;价格调节基金取费标准为:/;本招标项目的税率为:11%。49.1.6暂列金额、甲供材料费、暂估价1.本项目暂列金/。2.本项目甲供材料费为/。59.1.8招标控制价中建筑起重一体化机械名称及其台班单价详见招标控制价6补充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将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纳入房屋建筑施工招投标评分项目(试行)的通知》(闽建筑〔2015〕23号)及《关于调整实施部分施工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闽建筑[2015]37号)进行信用综合评价(文件前后不一致的以后面发的文件为准)。 -183-
有效投标人对应的信用系数(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序号工程预算造价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排序对应的信用系数备注43000万元及以上且不足1亿元第1位0.99941、允许存在企业季度信用得分排名并列的情形,并按照投标人的排序计取相应的信用系数。2、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排序是指对招标项目中已通过资格审查文件、技术文件、商务文件评审均合格的投标人进行的排序。第2位0.9996第3位0.9998其他153000万元以下第1位0.9997第2位0.9998第3位0.9999其他1-183-
第2节评标办法和标准“评标办法和标准”见《通用本》-183-
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本章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的基础上,结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我省实际情况进行个别调整。使用前,应仔细阅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的说明。第1节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福州榕城港务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财政拨款。5.工程内容:。-183-
6.工程承包范围:。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要求。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五、项目负责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183-
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183-
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183-
第2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83-
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负责人: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18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183-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83-
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183-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183-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发包人2.1许可或批准-183-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183-
2.4.4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83-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负责人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负责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负责人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负责人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负责人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项目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承包人人员3.3.1-18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分包的确定-183-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8联合体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183-
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经项目负责人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183-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质量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3隐蔽工程检查5.3.1承包人自检-183-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5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83-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1.4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18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5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6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8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9安全生产责任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18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2职业健康6.2.1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6.2.2生活条件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3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183-
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7.2施工进度计划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3开工7.3.1开工准备-18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4测量放线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183-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8暂停施工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3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183-
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8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9提前竣工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183-
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8.材料与设备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18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8.6.2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183-
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8.7.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183-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1.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9.2取样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9.4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183-
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2变更权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10.3变更程序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3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183-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0.4.2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7暂估价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183-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10.7.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0.8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9计日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183-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183-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3)权重的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项目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综合价编制。-183-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183-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12.2.2预付款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3.2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183-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183-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12.4.5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2.4.6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183-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12.5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1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3.2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13.2.2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183-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13.2.3竣工日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3.2.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83-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13.3.2试车中的责任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13.3.3投料试车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13.4.1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3.4.2-183-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3.5施工期运行13.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3.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13.6.2地表还原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14.2竣工结算审核-183-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14.3甩项竣工协议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183-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15.缺陷责任与保修15.1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5.2缺陷责任期15.2.1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2.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15.2.3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5.2.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5.3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83-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发包人应按14.4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15.4.2修复费用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5.4.3修复通知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5.4.4未能修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5承包人出入权-183-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183-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83-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7.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83-
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3-
18.2工伤保险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3其他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8.4持续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5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7通知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19.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183-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3发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5提出索赔的期限(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183-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0.争议解决20.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83-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183-
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合同细化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补充合同及附件、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廉政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安全生产合同、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以及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协议等)、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细化为: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它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格式的工程量清单),含说明和各项表格。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另行通知;资质类别和等级:另行通知;联系电话:另行通知;电子信箱:另行通知;通信地址:另行通知。1.1.2.5设计人:名称:另行通知;资质类别和等级:另行通知;联系电话:另行通知;电子信箱:;另行通知;通信地址:另行通知。1.1.2.6分包人细化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包括专业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补充:1.1.2.10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83-
1.1.3.3临时工程细化为: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包括构件预制场、临时供水、供电、道路、便道、便桥、通信工程等,不包括施工设备。1.1.3.7施工现场修改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9永久占地包括: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道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1.1.3.10临时占地包括: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取、弃土场、预制场、拌合场、钢筋加工场、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管理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补充合同及附件(如有);(2)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廉政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安全生产合同、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以及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协议等);(3)中标通知书;(4)投标函及其附录;(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6)通用合同条款;(7)补充技术标准和要求;(8)技术标准和要求;(9)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1)其他合同文件。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后,并在开工日期前14天内;-183-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2套,承包人需要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1.6.2图纸的错误细化为: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应认真阅读、审核设计图纸,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承包人必须提受发包人、设计人和监理人共同商定的对图纸错误的更正与修改,并承担承包人应承担的合同义务。未经监理人书面批准,承包人不得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的任何部分进行修改,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将按16.2款有关规定处理。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本合同文件、监理合同文件及实施过程中发包人、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数量、形式:合同文件、监理合同文件规定的期限、数量、形式及发包人、监理人指令要求的期限、数量、形式;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合同文件、监理合同文件规定的期限及其它合理期限。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两套完整的图纸,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细化为: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并办理签收手续。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另行通知;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另行通知;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另行通知;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另行通知;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另行通知;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另行通知。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应查勘施工现场,落实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183-
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负责协助承包人办理修建场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1.10.2场外交通修改为:(1)承包人车辆出入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3)承包人利用现有道路和桥梁(包括利用村、乡镇道路)作为施工便道或临时便道时,应征得道路和桥梁所有者的同意,并负责工程实施期间对以上道路和桥梁的养护和维修,确保其正常使用功能。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利用现有道路和桥梁在使用期间的修整、加宽、加固及养护,以及新修临时便道的修建、养护、管理及拆除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1.10.3场内交通修改为: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使用费视为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修改为: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应以发包人正式下发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为基础,计算各分项工程、细目的工程数量,并依据有关计价规范,将工程数量归口计入工程量清单相关细目中,从而实现对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因发包人正式下发的施工图纸与现场实际地形地质不符,或设计考虑不周导致的设计图纸错漏等,均应按工程变更处理,不得以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的形式代替工程变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包括图纸的偏差、发包人的计算错误等;(2)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出现偏差的;(3)图纸与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实质性不符的;-183-
(4)除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承包人必须在合同签订40天内完成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若出现新增子目,其新增单价依据合同专用条款处理,经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单位、设计人(如需要)确认后,报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追加合同价款。2.发包人2.1许可或批准修改为: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办理法律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此造成承包人经济损失的,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条款约定执行;否则由监理人按通用条款第4.4款商定或确定。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另行通知;身份证号:另行通知;职务:另行通知;联系电话:另行通知;电子信箱:另行通知;通信地址:另行通知;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以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了解、熟悉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发包人管理规定等为前提,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修改为: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7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183-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4.2提供施工条件修改为:承包人应负责做好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其他设施和条件。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5)点细化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原则上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市政设施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也不干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难以避免的一定程度的干扰除外)。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对临近建筑物、构造物、市政设施的完整性进行调查,该项调查应会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建筑物、构造物、市政设施所有权人一同进行,并拍照登记造册,并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若因承包人未按相关操作规程及安全保护措施等原因而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若因正常施工需要,承包人已采取了充分的防护措施后仍造成上述情况引起的赔偿费用,由监理人按通用条款第4.4款商定或确定。(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和《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施工分册)》(DBJ13—56—2004)等相关规定提交一式三套(其中一套为原始材料)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承包人未按时交付竣工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发包人可不支付竣工款。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一式捌份。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应当在合同规定的验收完成后28天内提交给发包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183-
承包人应负责办理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工作(向档案馆移交)及竣工归档、备案手续,发包人和使用人予以配合。(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①承包人有义务配合管线搬迁工作,为给水、电信、路灯、绿化等配套工程交叉施工的其他承包人提供方便条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②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完成的工作: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若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延误,则按7.5条款工期延误进行处理。③合同约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姓名:待定;身份证号:待定;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待定;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待定;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待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待定;联系电话:待定;电子信箱:待定;通信地址:待定;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负责人为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执行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代表。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协调、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竣工结算等方面工作,由其代表承包人全面负责。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得少于22天。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详见专用合同条款16.2承包人违约。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详见专用合同条款16.2承包人违约。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详见专用合同条款16.2承包人违约。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详见专用合同条款16.2承包人违约。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个日历日内将《拟派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及所配备人员的资历证明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提交给发包人。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详见专用合同条款16.2承包人违约。-183-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详见专用合同条款16.2承包人违约。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详见专用合同条款16.2承包人违约。3.4承包人现场踏勘细化为: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的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及3.5.2分包的确定修改为: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1)专业分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①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②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③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④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⑤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⑥所有专业分包计划和专业分包合同须报监理人审批,并报发包人核备。监理人审批专业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或义务。⑦按照闽建筑[2012]35号及闽建筑[2013]12号文规定,“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等“一体化”服务业务,如承包人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的建机一体化企业,承包人承诺使用建机一体化企业。⑧法律、法规、规章、管理规定等其它相关规定。-183-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2)劳务分包在工程施工工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①劳务分包人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②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部、项目负责人、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③承包人雇佣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④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⑤法律、法规、规章、管理规定等其它相关规定。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的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发包人有权随时对承包人的分包(如有)或劳务合作(如有)情况进行核查,承包人不得拒绝。根据施工现场情况,若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分包或劳务合作队伍无法满足施工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更换,承包人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按将按16.2款有关规定处理。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等: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招标文件提供的履约担保格式。删除“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内容。采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作为保证形式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保险公司应通过省住建厅政务网站,将保险公司经营单位信息、投保单(范本)以及保险合同含条款(范本)向社会主动公开。-183-
采用工程担保保函作为保证形式的,出具担保保函的工程担保公司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监理人与发包人签订的监理合同执行,并在开工前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一份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监理人与发包人签订的监理合同执行,并在开工前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一份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等由监理人自行提供,所发生的费用包含在监理合同中。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另行通知;职务:另行通知;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另行通知;联系电话:另行通知;电子信箱:另行通知;通信地址:另行通知;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另行通知。4.4商定或确定修改为: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5.3隐蔽工程检查-183-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本项目安全生产目标为合同实施期间安全责任事故。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管理性文件等,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细化为: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经检查不合格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整改,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有权扣除安全措施费和上报主管部门处理。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应予以协助。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负责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其它要求:/。6.1.6安全文明施工费修改为:-183-
合同约定以内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及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等附近施工作业时,安全要求有特别规定或相关单位有特别要求等,且经发包人批准同意,需采取非常规防护、加固等措施确保安全的,除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外,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由监理人按合同条款4.4款商定或确定。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或有权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并上报主管部门处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3环境保护细化为6.3.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权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诉讼费用以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6.3.2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6.3.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6.3.4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6.3.5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6.3.6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183-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件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a.拌合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d.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6.3.7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6.3.8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耕地保护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6.3.9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9)编制依据;(10)工程概况;(1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12)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13)合同约定的其它内容。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183-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28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监理人应在14天内对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施工组织设计视为已得到批准,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修改为: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监理人应在14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经监理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修改为: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7.1款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25日前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14天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在合同总工期未变的情况下,发包人或监理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或其认为有必要的任何其它理由而对工程分阶段工期所进行的调整,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增加7.2.3年度施工计划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2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增加7.2.4合同用款计划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监理人认可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2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7.3开工-183-
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办妥工程开工所需的工作、手续等。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7.3.2开工通知删除“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内容。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修改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延迟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修改为:(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第7.5.1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施工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竣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183-
(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扔无法按预计工期竣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发包人可按第16.2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1.工期延误30天以内的,支付违约金0.3万元/天;2.工期延误30天以上60天以内的,从工期延误的首日起算,支付违约金1万元/天;3.工期延误60天以上90天以内的,从工期延误的首日起算,支付违约金1.5万元/天;4.工期延误90天以上的,从工期延误的首日起算,支付违约金2万元/天;“以上”均不含本数,“以内”均含本数,时间自预定的竣工日期起到竣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4)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5)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竣工验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竣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竣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指以月计的某个时期的恶劣气候比当地气象部门20年的统计资料、以30年一遇频率计算的平均气候还要恶劣而引起的工程延误,由监理人根据承包人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但在进行上述评定时,还将考虑按同等标准以同期或其他月份异常良好的气候予以抵补。异常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7.9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按7.9.1款执行,并由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承包人建议提前竣工的,应当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建议书,发包人同意提前竣工方案的,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共同协商费用承担方式、赶工措施、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等。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修改为:-18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管理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的要求。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及临时占地费用承担的约定:临时占地由承包人详细计算,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调查确定,并在报价中综合考虑。承包人负责办理租用手续,由于承包人办理租用手续不及时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临时占地如有地面附着物,其拆迁补偿费用也由承包人自行调查并予以赔偿;临时占地的防护、环保、复耕等所有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的防护、环保、复耕等应满足相关要求,因此引发的纠纷和经济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修改为: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或尽管承包人已按招标文件的履约标准提供了机械、设备和仪器,但监理人认为仍不能满足现场施工的需要或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加、更换、调遣或购买、租用某些机械、设备和仪器,承包人不得拒绝,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在接到指令14天内未按要求执行,将按第16.2款有关规定处理。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款内容修改为:承包人自行进行检验和试验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法律法规对机构和人员的资格的能力设备等方面的要求,在正式使用该设备前,需按有关规定进行校定。承包人也可以委托有资格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试验和检验,但委托的检验检测机构需经监理人批准同意。本项工作需在项目开工前完成。-183-
承包人根据检验和试验的确定形式提供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需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等规定,且需获得监理人的批准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的进场计划表。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其中(2)点细化为:取消合同中的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增加10.3.4款变更管理办法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福州市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暂行)》等规定、要求、程序进行工程变更。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人、发包人如有需要根据项目实际特点制定详细的变更管理办法、流程,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必须执行。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其中第(3)点约定为: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本招标文件编制控制价的有关计价规定确定综合单价后乘以降幅系数【((中标人投标时投标总报价-暂列金)÷(招标工程控制价-暂列金))×100%】。若无相应的定额子目或材料价格时,由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代表派协商后报发包人,发包人将视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或会同有关部门确定。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不奖励。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招标文件。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10.8暂列金额本项目暂列金/。-183-
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考虑价格波动超过风险幅度范围时调整合同价格。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第一小段内容修改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实际履行并经确认的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合同当事人必须收集截止基准日期之前的相关法律规定与文件资料,特别是承包人,在编制投标文件和合同履行时,需要及时与基准日期之前的法律文件对比,提出有依据的主张并经监理人、发包人批准后方可适用价格调整。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包含合同条款已明示的风险。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5章第3节投标报价要求。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合同条款相关约定。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本工程开工预付款额度为签约合同总价的10%,材料、设备不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支付期限:承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并提交开工预付款保函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后14天内核批,并支付开工预付款的30%;待承包人主要人员到位及主要设备进场、临时驻地建设全部完成,拌合站、钢筋加工棚等建设完成,且达到施工要求,经监理人核实、发包人批准后再支付预付款的70%。承包人不得将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或转移到本项目工程以外,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通过向银行发出通知启用开工预付款银行保函的方式,将该款收回,并将对承包人课以违约金。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发包人从支付工程款的第1个月起,按照当月应付工程进度款的10%扣回预付工程款,直至工程款预付款全部扣回后,再按合同规定支付进度款;若工程完成80%时预付工程款未全部扣回,则在最后一笔进付款中一次性扣回。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在支付预付款之前提交。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以现金或银行保函的方式提交。预付款担保的金额:签约合同总价的10%,材料、设备不支付预付款。-183-
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合同签订后,监理人、发包人可根据需要制定、下发计量管理办法,各方应执行。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六份,进度付款申请单内容应包括通用条款内容,监理人、发包人可根据工程项目特点、需要增减内容。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7天内。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在7天内完成审核后报送福州市财政局审定,发包人在收到福州市财政局审定月进度付款额度报告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及其它约定:①发包人完成审核后报送福州市财政局审定,发包人在收到福州市财政局审定月进度付款额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报告后14天内,拨付福州市财政局审定月完成工程进度款的80%;②工程竣工并经有关单位验收达到相关规范合格标准并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报告后的14天内,发包人累计支付工程款至签约合同总价的90%;③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经监理人、发包人确认变更、索赔等项目,报送福州市财政局审核后支付。④工程竣工结算经福州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60天内,支付至审核总造价的95%,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⑤承包人每次收到工程款时应提供相应的正式合法税务发票。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发包人在收到福州市财政局审定月进度付款额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报告后14天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183-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其中第(3)点内容约定为: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发包人应根据《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暂行规定》、《福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接管管理办法(暂行)》等规定的程序、期限、内容、要求等办理移交接管,工程竣工验收至移交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验收移交时间的需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包人与接管单位签订《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备忘录》后,视为移交完成,且该备忘录作为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修改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13.2〔竣工验收〕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因承包人的原因或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等,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承包人应重视路灯工程的移交,加强与路灯接管部门联系,及时完成移交工作。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183-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4.竣工结算14.1竣工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2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一式六份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因承包人原因延迟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的,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工程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以便于编制竣工结算申请单和结算资料提供基础资料,避免因资料缺失,造成工程竣工结算分歧。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4.2竣工结算审核第(1)目内容修改为: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报福州市财政局审核批准。经批准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第(2)目内容修改为: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经福州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60天内,向承包人支付至审核总造价的95%,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第(3)目中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陆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第(1)目内容修改为: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56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57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第(2)目内容修改为: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60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24个月。-183-
15.2.4目内容修改为: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4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28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56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本合同工程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竣工结算金额的5%。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工程竣工结算金额的5%;(3)其他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3种方式:(3)其他扣留方式:详见专用合同条款12.4款。删除“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内容。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他未明确的工程保修期为24个月。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修理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的,视为承包人责任,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工程质量保修金内扣除。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修改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3)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4)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5)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183-
(6)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5)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修改为: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修改为: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9)承包人违反第3.2款〔项目负责人〕的约定,项目负责人不到位或未及时到位,或擅自离岗、更换。(10)承包人违反第3.3款〔承包人人员〕的约定,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和主要或其他管理人员不到位或未及时到位,或擅自离岗、更换。(11)承包人违反第7.3款〔开工〕的约定,承包人未能按规定开工。(1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承包人进场的工程设备不满足施工要求。(13)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因拖欠农民工资造成农民工上访、围堵等情况的。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如监理人向发包人证明(抄送承包人)认为承包人有下述情况时,发包人可以采取的措施(但不限于):(1)违反第16.2.1(1)目,发包人可对承包人每次课以人民币30万~50万元的违约金,并责令承包人改正,直至终止合同。(2)违反第16.2.1(2)目,发包人可对承包人每次课以人民币5000元~50万元的违约金,并责令承包人改正,直至终止合同。(3)违反第16.2.1(3)目,发包人可对承包人每次课以人民币5000元~50万元的违约金,并责令承包人改正,直至终止合同。(4)违反第16.2.1(4)目,发包人可对承包人每次课以人民币5000元~50万元的违约金,并责令承包人改正,直至终止合同。-183-
(5)违反第16.2.1(5)目,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14天内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进行本工程或其关键部位的施工,发包人可在监理人或发包人每次发出通知后,对承包人每天课以1万元的违约金,直至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已符合加快进度的要求;或者直接终止合同。同时发包人可将本工程或其中的一部分割让给指定的其它承包人,被割让工程的单价或总额价按照发包人招标时为最高控制价编制的清单预算相应单价和承包人中标单价的高值为准进行结算,按此原则结算金额与承包人中标单价结算金额的增加费用,承包人应无条件予以承担。(6)违反第16.2.1(6)目,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每次、每处或每项课以人民币1000元~50万元的违约金。(7)违反第16.2.1(7)目,发包人可向承包人课以人民币50万元~500万元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8)违反第16.2.1(8)目,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每次、每处或每项课以人民币5000元~50万元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9)违反第16.2.1(9)目,发包人可对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课以每人次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若未经允许擅自更换人员,将按对应数额双倍进行违约处理。项目负责人擅自离岗或拒不到位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课以3000元/天·人的违约金。(10)违反第16.2.1(10)目,发包人可对承包人更换技术负责人课以每人次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对其他管理人员(含施工员、质量员、机械员、试验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人员)课以每人次人民币3万元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若未经允许擅自更换人员,将按对应数额双倍进行违约处理。主要管理人员擅自离岗或拒不到位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课以2000元/天·人的违约金。(11)违反第16.2.1(11)目,承包人未能按规定开工,发包人可在监理人或发包人发出通知后,对承包人每天课以1万元的违约金,直至承包人开工为止;情节严重的直接终止合同。同时发包人可将本工程或其中的一部分割让给指定的其它承包人,被割让工程的单价或总额价按照发包人招标时为最高控制价编制的清单预算相应单价和承包人中标单价的高值为准进行结算,按此原则结算金额与承包人中标单价结算金额的增加费用,承包人应无条件予以承担。(12)违反第16.2.1(12)目,发包人可对承包人课以关键施工设备每台(套)人民币5万元的违约金。(13)承包人必须承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2006]14号)《福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意见》(榕政综[2006]209号)等文件的规定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承包人违反第16.2.1(13)目,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或履约担保中直接代予支付,并可按拖欠工资额的2倍处以违约金,同时按有关法律办理。-183-
(14)无视监理人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发包人可对承包人每次课以人民币5000元~50万元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1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发包人可根据需要制定下发本项目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管理、进度、安全、质量等,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上述违约金由发包人在通知承包人后,从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一期款项中扣除。违约金处理不代表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和义务,承包人仍应按时完成违约事项的整改工作,以避免受到再一次或进一步的违约处罚。同时发包人有权将其违约行为上报主管部门并提请处理。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承包人承担。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修改为: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水灾;(5)瘟疫。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6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投保,并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农民工等办理保险。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183-
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19.索赔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中第(2)目内容修改为:)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报福州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经评审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同意。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无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增加条款21其它约定:21.1为发包人工程师代表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帮助: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工程师代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提供适当的交通便利,所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1.2根据现场实际及承包人自身情况,承包人在福州周边设有沥青混凝土拌合站的,可由承包人自拌,否则承包人宜外购沥青混凝土。若实行分包的,需符合分包有关规定。C20及以上混凝土采用商品砼,其它的由承包人自行确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21.3本项目控制价中的土石方及渣土弃方运距暂按25km计算,;金属结构场外运输暂按20km计取。实际运距应按市财政局、市容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土方处置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榕财建[2015]2号)规定计算。21.4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建设管理信息系统人员无法录入的,每日按3000元且不低于合同价的0.2%进行处罚。21.5-183-
根据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建筑服务业营改增后税源管理的通知》(榕财建【2016】251号)的规定,如承包人非在我市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应在合同签订前在福州成立非法人二级分公司且授权福州分公司负责本工程价款结算并在福州五城区开具发票,实行一般计税方法计税。-183-
第4节合同附件附件1:合同协议书附件附件2: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3: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4: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5:履约担保格式附件6:预付款担保格式附件7: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暂估价表附件8:承包人驻地设施的基本要求附件9:福州市建设工程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暂行)附件10:工程变更实施规程附件11:工程验工计价规程附件12:福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接管管理办法(暂行)-183-
附件1廉政建设合同根据国家、省、市政府的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福州榕城港务发展有限公司(全称)(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一、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项目名称)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甲方举报电话83733717,市建委监察室83321770、83337249,举报信箱地址: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8号楼11层。乙方举报电话、地址:二、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补贴、误餐费和“红包”(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支付凭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四)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六)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七)甲方不许与乙方参与赌博(包括“六合彩”-183-
),严禁以聚会、娱乐消遗等名义到宾馆、酒店、茶楼、休闲中心等各类公共场所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三、乙方义务(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和支付凭证。(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五)乙方工作人员不许在工地范围内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乙方工作人员不许安排、资助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包括“六合彩”)活动。四、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建设工程建筑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五、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六、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七、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八、本合同一式肆份,由甲乙双方各执壹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九、本合同签订日期:2017年月日。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甲方监督部门:(盖章)乙方监督部门:(盖章)-183-
安全生产合同为在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福州榕城港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甲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二、乙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部等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现中的有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183-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四、本合同签订日期:2017年月日。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183-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设工程质量,项目的发包人福州榕城港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与承包人(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第一条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为优良工程,承包人对本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施工质量责任人。第二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项目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施工业务活动必须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施工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施工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三条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二)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建设用地,及时解决对工程占地范围以内尚未拆迁的建筑物及其他障碍物。(三)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工程的施工活动。(四)甲方须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除施工合同的约定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工程款或拖延工程款的支付。(五)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第四条乙方的义务(一)乙方应具备与本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证书。(二)乙方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项目施工任务。(三)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按投标承诺的施工技术人员及时到位。施工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业主书面同意方能换人。(四)乙方必须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合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并取得工地临时试验室资质证书。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183-
(五)乙方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六)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七)乙方与甲方、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函件、报表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施工技术资料应真实、完整。(八)乙方应加强对甲方按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乙方应拒绝使用。(九)乙方不得暗示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提供使用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材料、设备。第五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四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第七条本合同作为项目施工合同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八条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委九条本合同签订日期:201年月日。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183-
项目负责人委任书格式(项目部公章启用函)致:(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为(工程项目及合同段)的项目负责人。凡本合同的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其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鉴于本工程项目管理需要,我公司授权启用“承包人全称,合同工程项目部”印章(详见样式)。(项目部印章样式)承包人:(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职务)(签字)日期:2017年月日-183-
附件2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序号机械或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备注-183-
附件3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岗位名称姓名身份证号码专业职务职称主要经历及承担过的项目总部项目主管技术主管其它人员本合同工程现场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质检员)材料员安全员机械员(机管员)试验员造价人员其它人员-183-
附件4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岗位名称姓名身份证号码专业职务职称主要经历及承担过的项目总部项目主管技术主管其它人员本合同工程现场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质检员)材料员安全员机械员(机管员)试验员造价人员其它人员-183-
附件5履约担保(发包人名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5.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附件6-183-
预付款担保(发包人名称):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5.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附件7-183-
11-1:材料暂估价表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183-
附件8承包人驻地设施的基本要求编号名称单位最低数量备注一主要办公、生活用房1办公用房㎡100配备空调2会议室㎡30~40配备空调,与发包人共用3住宿用房㎡5m2/人4厨房、餐厅㎡30~40二主要办公设备1桌椅套每人1套2资料柜组自定3会议桌椅套120人以上使用5电脑台3配备网络6复印机台17数码相机架18传真机台1三主要通讯、交通设施1固定电话部1四主要生活设施自备五为发包人提供驻地设施1办公用房㎡30独立房间,配备空调2桌椅套33资料柜组24电脑台25打印机台1-183-
附件9福州市建设工程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国有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杜绝或减少因工程变更随意性而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进行工程变更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非设计变更。设计变更,是指当需要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资料时,由设计单位做出的修改设计文件或补充设计文件的行为。非设计变更,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原因,出现了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的事件,需要确认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的现场经济签证行为。现场经济签证必须同时有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等有关单位的项目现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第四条工程变更应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认真审核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详细核对设计文件,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将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工程实施之前。第六条工程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分类第七条工程变更分为Ⅰ类、Ⅱ类。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Ⅰ类工程变更:1、设计方案发生变化的;2、设计主要技术指标发生变化的;3、建设工程的地址、数量、功能或结构选型发生变化的;-183-
4、建设工程的结构类型、结构尺寸发生重大变化的;5、单项工程变更增加工程总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超过工程合同金额10%(含10%)的;6、其他重大变更。Ⅱ类工程变更,是指Ⅰ类以外的工程变更。第八条工程变更分类必须按上述原则划分,不得肢解工程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第三章工程变更程序第九条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的建议。建设单位也可直接提出工程变更的建议。工程变更的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说明变更理由,提出工程变更方案。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对工程变更建议的理由、技术方案以及经济性应进行审查核实。第十一条Ⅰ类变更,由提出变更建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建设单位对处理意见初审后,组织3名以上专家(其中1名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推荐)对工程变更处理意见进行经济、技术评审,形成书面评审意见。评审通过后,方可由建设单位批准变更,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Ⅱ类变更,由提出变更建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负责审查核实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变更工作。变更文件经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 Ⅰ类工程变更实施前,建设单位应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工程变更申请表。包括拟变更的工程名称、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变更工程的委托方式等;(二)建设单位对工程变更建议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文件;(三)工程变更专家评审意见(四)建设单位工程变更审批表;-183-
(五)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概、预算文件;(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工程变更审批工作,不得擅自委托授权其他单位审批。第十五条 对需要进行抢险救灾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在进行抢险救灾处理的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抢险救灾的情形。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的变更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超出原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范围,且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通过招标重新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变更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并对工程变更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七条 变更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原则上由工程原施工、监理单位承担。超出原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范围,且依法必须招标的,应通过招标重新选择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第四章工程变更费用的确定、支付和结算第十八条由于工程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监理咨询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由于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完成补勘和施工图设计,经建设单位确认后发生的I类变更设计的勘察设计费,按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计算,按工程变更批准意见办理;Ⅱ类变更和因勘察设计质量引起的变更设计,勘察设计费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工程变更,勘察设计费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经过审查批准的,因变更产生的费用变化纳入工程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否则,费用变化不得纳入工程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第二十一条在办理工程变更程序中,发包人、承包人和设计、监理等单位之间的函件往来均须办理有关签收确认手续,并作为工程结算的有效依据。第二十二条-183-
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如非承包人原因需修改且修改涉及到工程造价的变更时,必须按现场经济签证办理。否则,视为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的修改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其他资料,如技术处理单、隐蔽验收单、材料验收单等均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第二十三条 下列关键性工程变更,实行现场联测制度。1、原地面标高测量、横断面复测以及建筑垃圾测量。2、软基处理(包括换填、清淤、加固等)范围和标高测量。3、因地质勘察原因导致土石方类别和利用方案的变更。4、其他计量对象不可恢复、事后抽查难度大的变更。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进行现场联测,形成现场联测记录,作为确定变更费用的依据。第五章 勘察设计文件和变更文件的管理第二十四条勘察设计文件应满足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对于特大桥梁、隧道、互通立交、城市快速路及大口径、长距离或曲线顶管,以及其他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提出大型临时措施和施工建议方案设计。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任务大纲审查,勘察设计过程检查和成果文件验收。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加强管理,提高勘察和外业调查工作质量,加强设计、审核工作,减少各类设计变更。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指派现场设计代表,加强设计现场服务和工程变更管理。设计代表须是该项目的总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第二十七条因特殊原因施工图未完善或现场条件限制部分勘察设计未到位的,建设单位应在招标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变更工程量和费用的调整流程及方法。第二十八条设计单位应严格管理设计变更,进行设计变更的应当出具设计变更审批表,列明变更事项、原因等。第二十九条工程变更文件,应说明变更原因、影响范围、费用估算,明确责任单位及责任比重。第三十条设计、监理和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设计和监理应当每月将汇总情况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工程完工前将汇总情况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管理台帐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183-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建立招标图纸的核对和审查制度,在招标前组织勘察设计、工程造价编制审核等单位,对招标图纸和施工现场进行核对。第三十二条工程招标后,开工前工程因客观原因引起现场实际与勘察设计文件不符而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中标单位、工程造价编制、审核单位等,对现场补充勘察设计引起的费用变化进行核对调整,并将调整费用报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签订补充合同。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成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小组,负责工程变更审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变更管理制度,加强对设计变更的管理。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变更责任问责有关事宜纳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合同,依据合同约定对参建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追究。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原则,未经批准同意变更施工的或未经授权同意变更施工的; 2.非客观条件限制未落实外部条件或调查资料不充分,引起变更设计的; 3.未按规定对施工图进行审核,或进行现场核对调查,引起变更设计的; 4.违反变更设计划分原则,合并或拆分Ⅰ类变更设计的;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或修改建设标准的;5.不按规定及时组织研究、评审、批准Ⅰ类变更设计,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6.不按合同约定追究责任单位违约责任的;第三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变更设计费用,并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勘察工作深度不足或失误,造成勘察报告与实际工程地质条件产生重大差异的; 2.外业调查失误,造成拆迁物性质出现变化或拆迁数量发生重大误差的;3.因设计错误、遗漏,工程措施不当造成Ⅰ类变更设计的; 4.违反变更设计划分原则,拼凑或拆分Ⅰ类变更设计的。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由于变更设计增加的工程及相关费用,同时追究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183-
1.开工前未认真进行施工图现场核对,未及时发现施工图与现场不符或不及时通知建设单位的;2.因施工方法、措施不当,或违规操作等原因造成设计变更的;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并施工的;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的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监理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1.未经批准或授权擅自同意变更施工的;2.未按本办法或合同规定审查工程变更或变更费用的;3.其他有关工程变更的违规行为。第三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工程变更考核制度,加强工程变更监督管理。在检查工作中发现工程变更违规行为的,应责令责任单位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建设单位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纳入建设单位考核内容,建设单位工作失误造成Ⅰ类变更设计或存在违规行为的,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变更设计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因有关责任单位原因发生Ⅰ类变更设计或存在违规行为的,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记录不良行为档案,限制一定期限内参加建设工程投标或承接工程业务的资格。第四十条负责工程变更工作的有关人员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将根据相关执业人员管理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工程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其它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变更申请书2、建设单位工程变更审批表-183-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变更联测表附件10工程变更实施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规范和加强工程变更及设计管理工作,根据《福州市建设工程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结合合同条款,制定本细则。第2条 工程变更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文件格式(详见附件:工程变更表格格式)和程序进行审批。第3条变更、设计必须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未经批准自行变更和施工的单位要承担全部责任。第4条 发包人任命的现场代表和合同工程师共同负责工程变更审查批准。第二章工程变更的类型与实施第5条工程变更,是指对招标设计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技术计价规范、施工方案等进行的各种变更,不包括对合同条款变更。工程变更形式,包括设计单位进行的设计图纸变更和合同各方进行的现场签证或洽商。按照规定应由设计单位进行的设计图纸变更不得以现场洽商签证代替。第6条设计变更,应由设计单位通过提出设计变更图纸和设计变更单形式进行;设计变更应由监理人审核,填写《设计变更通知单》,经发包人审批、承包人签收后实施。第7条除应由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外,对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其他事项的变更通过现场签证或工程洽商方式进行。工程洽商单,由提出人填写,列明洽商事项、洽商依据和理由、可能影响价款、证明资料等,提交有关各方审核、批准后实施。第三章 工程变更程序和分工第8条施工过程中发现现场情况与设计不符时,承包人、勘察设计人、监理人都可提出变更建议洽商。-183-
第9条提议单位填制《工程洽商单》详细说明变更理由,提供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提交监理人,经总监签署意见后,转报发包人现场代表,抄送其他相关单位。第10条对所有工程变更应由监理人牵头,对《工程洽商单》进行研究论证,形成发包、设计(若有)、监理、承包四方会审纪要。第11条涉及设计变更的,设计单位根据《会审纪要》编制工程设计变更文件(设计变更图纸或设计变更单),由设计单位审定签发后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对工程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工程变更指示单》,列明设计变更项目、变更原因、责任认定等后报发包人批准。发包人现场代表审核后,应会同监理人签发《工程变更指示单》。对重要设计变更发包人现场代表将按发包人和主管部门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再行签发。第12条工程变更实施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应作现场签证。监理人核实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后填写《工程变更验工计量表》,并由承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共同签署。第13条 对于技术复杂或对变更价款有较大影响的工程变更,发包人或监理人应组织勘察设计、承包方,并邀请专家对工程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然后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报批,待批准后实施。第14条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应当建立工程设计图纸和变更设计审查、签发程序。对未经签发批准的工程图纸不得作为施工的依据,第15条 对工程变更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工程变更分为Ⅰ类变更和Ⅱ类变更,分别按照《福州市建设工程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对设计图纸的局部修正、现场小额签证等一般性设计变更,将由发包人现场代表和合同工程师共同审核签认;重要变更将由发包人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批准。第四章 工程变更的验工计价第16条除“工程验工计价规程”外,工程变更验工计价还应按照本规程办理。第17条 工程变更价款应逐项批准和单列申报。1、工程变更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承包人应逐项提出验工计价申请。监理人和发包人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逐项给予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2、工程变更验工计价应单列申报,逐月汇总。工程进度款申报和工程结算申报时,对工程量清单内中标价款和工程量清单外变更价款分表申报。-183-
第18条 关键性工程的验工计价管理。1、对下列关键性计量实行现场联测制度:①道路原地面标高、横断面复测以及建筑垃圾的测量。②软基处理(包括软基换填、清淤、加固桩等)范围、基底高程和顶面高程测量。③土石分界线的测定和土石方数量的确定。④土石方爆破数量和类别的核定和变更。⑤隧道围岩类别的鉴定和变更。⑥土石方挖填和利用方案批准和变更。⑦废弃工程和拆除工程。2、现场联测将由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承包人、勘察设计人(必要时)在现场进行。联测记录必须在现场由参加联测的各方签认。在联测时监理人应拍摄工程照片作为联测记录附件。3、土石方工程的联测,应当对工程范围、基底高程和顶面高程(或横断面)进行测量并记录,同时提出相应的土石方利用、转运或弃运方案。4、对于原地面、横断面或土石方类别与勘察设计文件有较大出入的,应当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复测,提交复测意见,明确责任。对于因勘察、设计原因而进行的变更,应当要求勘察设计单位明确变更原因。5、原地面、横断面的联测,必须在现场移交承包人后及时进行。对于因承包人管理不力或承包人自行扰动的,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第19条未按照规定取得批准的工程变更,不予验工计价,承包人无权取得支付。第20条 工程变更审查批准应遵循合同,明确区分责任归属。下列情形的工程变更应当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属于承包人原因的,应由承包人承担变更设计增加工程及相关费用的。2.承包人为方便施工的工程变更,包括对施工方法、方案、技术措施等的改变。3.未经有权批准而承包人自行进行的工程变更,而发包人不予追认的。第21条 验工计价的复审。发包人、财政部门及其指定的评审机构、审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已经办理完验工计价的工程项目、支付凭证等资料调取复审,也可以赴现场核对,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或修正意见,承包人和监理人应积极配合,并对核实后的单价或数量进行修正或调整。-183-
在工程价款审核和审计中,签证人有义务就签证事项向财政、审计等部门作出解释,并接受监督。第五章变更设计文件及归档第22条变更设计建议书应说明变更原因、影响范围、工程费用估算等。第23条会审纪要说明工程变更前后情况、变更原因,明确责任单位及责任比重,制定工程措施和方案。第24条变更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工程数量对照表、工程数量计算书、变更设计费用及增减对照表。所有变更设计文件、图纸、数量必须按照建设部相关规定进行。第25条《工程变更指示单》和《工程洽商单》分别加盖合同各方印章,由监理人编号。第26条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应加强对变更设计文件的管理。合同各方应建立变更设计文件台帐和收发登记制度,实行签收手续。监理单位和承包人应及时填写《工程变更汇总分析表》,每月30日前报监理及发包人核备。第27条设计、监理、承包人及时对变更设计文件归档。归档的变更设计文件、资料包括:1.变更设计建议书;2.变更设计会审纪要;3.变更设计通知单及变更设计图纸;4.变更概算、预算文件;5.原设计与变更设计工程数量对比表;6.变更设计工程量计算单;7.其他必要文件;8.工程变更汇总分析表。第六章其他第28条 单位或单项工程验工计价,应根据清单内项目及变更项目分别建立台帐。第29条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对变更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遍造、隐匿或者销毁。附件:工程变更表格格式(由发包人另行提供)-183-
附件11工程验工计价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程验工计价工作,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第2条 验工计价是指对工程承包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协议)中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验收、计量和对经验收、计量的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计价活动的总称,以下简称验工计价。验工计价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第3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的验工计价。本项目完成的所有投资都应进行验工计价。所有工程项目均须通过验工计价来确认已完工程数量和计算工程价款。第4条 验工计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方式,以及发包人规定的表格格式(详见附件)执行。第5条 验工计价的主要依据。1.依法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含补充合同或协议);2.经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及经批准的工程变更;3.合同约定的工程或工作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4.经批准的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5.其他必要的依据。第6条 验工计价的办理必须实事求是,根据实际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数量或工作内容进行验工计价,验工计价工作按“先验工、后计价”的原则进行,真实反映工程和投资完成情况。第二章验工计价管理机构与职责第7条 验工计价工作按照承包人提出、监理人审核、发包人签认的程序进行。第8条 各方的验工计价管理职责。1.承包人提出工程计量和支付申请。将报验的已完工程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表及相关的质量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并在相关表格和封面签字盖章。承包人应根据工程进展逐项提出工程计量申请,在每月末根据监理人审核签认的工程计量表,编制当月支付申请表。-183-
2.监理人签认计量单和支付证书。对承包人报验的已完工程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表及相关的质量证明材料进行现场的质量确认和计量,并在相关表格和封面签字盖章。监理人应逐项审核签认工程计量申请,在每月末根据承包人编制当月支付申请表,审核签认支付证书。3.发包人现场代表和合同工程师对监理人签认的验工计价资料审核确认,对监理人审核签认的支付证书审核确认,并签署意见。第一章验工计价阶段和流程第9条 验工计价分“月份验工计价”和“末次验工计价”两阶段办理。工程完成后进行末次验工计价,并据此结清各单位工程费用。1.月份验工计价:在每个月末25日前,对当月实际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数量,根据“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或计费标准,编制验工计价表及相关资料。2.末次验工计价:在工程完工对剩余工程量进行验工计量时,根据合同总价及相关合同条款,编制末次验工计价表及相关资料。验工计价,应按照单位工程,如路基、路面、雨污管道、桥涵(各座)、隧道、路灯、交通设施等,分项进行。验工计价的单位工程划分,在第一次验工计价前确定。第10条 月份验工计价及工作流程。1.承包单位于每个月末25日前,依据合同(协议)约定的工程计量方法,统计经监理人验收质量合格的工程量,按合同附表《工程量清单》和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分章节填报月份已完工程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表,并附有关工程形象进度的文字说明和施工质量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相关的隐蔽工程检查证,成品、半成品、设备及原材料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单等)交监理人审核。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上报的已完工程数量表后按照合同、设计图纸等,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现场计量,对已完工程的质量进行确认,核实已完工程数量。承包人应及时协助监理人进行计量,并及时核实确认。若承包人无故不予核实确认的,监理人所作计量结果有效,视为工程量计算的依据。监理人对已完工程数量表、验工计价表核准签认后提交发包人现场代表和合同工程师审核签认。3.在接到监理人审核签认的工程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表后,发包人现场代表进行审核确认,并提交合同部(合同工程师)验工计价。-183-
财务部在收到经工程管理部(发包人现场代表)和合同部(合同工程师)签认的已完工程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表后报主管领导审批,然后报财政部门审批。4.甲供甲控材料设备:发包人采购供应(甲供)、发包人指定供应商目录或条件(甲控)和其他发包人有特殊规定的材料、设备,在投入使用或安装后,承包人与监理人应在现场逐项核实计量,重点检查材料设备购置合同、发票,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等,凭采购合同和发票填写材料设备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表,经发包人现场代表和合同工程师审核、签认进行计价。审批程序同前。第11条 末次验工计价及工作流程。在单位工程完工或承包人申请该单位工程剩余工程量验工计量时,承包人应对该单位工程全部工程量进行全面计算、清理,编制完整的验工计价报告,对已验工计价数量进行修正,对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出入的进行对比分析说明。末次验工计价的数量和金额,应等于单位工程全部清理数量和金额减去历次已验工计价的数量和金额。末次验工计价应详细、完整地列出整个单位工程的工程量计算式和验工计价表,应体现整个单位工程的数量和金额。监理人应按照合同、补充合同或协议、批准的索赔和变更设计等,对单位工程全部数量和金额、历次已验工计价的数量和金额进行审核,确定末次验工计价的数量和金额。对超出该单位工程合同价格的,应进行进行对比分析说明。第一章总价合同方式的计价第12条 采用总价合同方式的工程,除按合同约定可调整的数量和费用外,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因工程数量的变化而调整合同价格。第13条 采用施工总承包合同方式的工程,工程量清单内验工计价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本月完成并经审核签认的实物工程数量,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对应的工程项目和单价、单项费用包干等进行验工计价,末次验工计价额为合同余额。第14条 除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工程和费用外,超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数量增加的工程以及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合同中有约定由总承包风险费支付的项目和费用的,在合同实施中不得调整。第二章其他第15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验工计价:1.承包人未完成的工程量;-183-
2.工程质量不合格须返工或待处理者;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设计变更除外),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4.隐蔽工程未经检查,或未提供主要材料、半成品试验资料,监理人未签字的;5.对质量安全存在问题,发出质量安全通知书后未及时整改的工程;6.未按变更设计程序报批的工程。7.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第16条 验工计价的复审。发包人、财政部门及其指定的评审机构、审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已经办理完验工计价的工程项目、支付凭证等资料调取复审,也可以赴现场核对,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或修正意见。承包人和监理人应积极配合,并按照核实后的单价或数量对已签认的竣工图、经济签证、支付证书等文件进行修正或调整。第17条 单位或单项工程验工计价中应根据清单内项目及变更分别建立台帐。第18条 验工计价的格式和资料保存期限要求1.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程序(详见附件)实施验工计价,验工计价报表应实行计算机操作。2.验工计价采用书面报表和电子报表两种方式,电子报表和书面报表应一致,当二者不一致时,以书面报表为准。3.验工计价报表以及相应资料的书面报表文件,签字应齐全,未经签字或签字不全者,不予计价,签字人的签名为计算机打印者无效。4.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对验工计价有关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遍造、隐匿或者销毁。验工计价资料保存期限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附件:工程验工计量表格格式、工程月报表格式、工程结算及支付证书格式(由发包人另行提供)-183-
附件12福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接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移交管理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接收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接管单位”)的权利与义务,保证新、改、扩建等市政设施建成后正常投入使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闽建城【2008】82号《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改、扩建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移交接管。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市政工程建设任务时,明确该工程建成后的接管单位,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任务书向接管单位办登记手续,填写《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登记表》。第四条《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登记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各方参建单位名称; (三)位置、长度、宽度、面积、结构型式、附属设施、投资规模等工程概况; (四)工程建设周期、设计使用年限; (五)接管单位根据具体管理需要的相关要求。第五条 接管单位在受理接管登记时,应当向建设单位书面告知以下接管条件: (一)通过有权机关的竣工验收; (二)按设计确定的附属配套设施(包括城市桥梁限载、限高标志等)齐全完备;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桥梁应有荷载试验报告,并设立固定水准点、观测点、预埋检测设施和标志; (四)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包括建设文本)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归档手续完备,并提交电子图资料; (五)落实质量保修制度; (六)按照要求设立的相关检测标志或设施齐全完备; (七)有配建管理用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施移交时一并移交给接管单位。第六条 -183-
接管单位自受理登记之日起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主要过程:(一)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1、工程前期设计阶段,通知接管单位参加方案设计审查、初步设计及管综设计评审,接管单位应提出具体意见;2、建设单位应持《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登记表》及接管单位在前期设计阶段所提出意见的答复函到接管单位进行资料报备;3、经国家法定的图审机构审查后的施工图纸作为建设、验收、移交接管的依据。(二)工程施工阶段:1、接管单位参与市政工程施工图交底会、参与桥梁的荷载试验或检测,并提出对工程建设中影响设施管理的书面意见,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予以落实。3、涉及使用功能的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接管单位参与,如有问题,接管单位应以书面方式向建设单位提出改进意见。(三)工程验收移交阶段:1、在工程完工交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工程验收及移交计划,明确验收移交工作节点时间及正式验收移交时间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应同步完成,工程交工验收至移交最长时限不得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验收移交时间的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在工程交工后,建设单位应立即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及移交准备工作,施工单位在2个月内向监理单位提交完整的初验资料。监理单位在收到初验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验资料审查并确定初验时间,建设单位应将监理单位审查合格资料提交接管单位。建设单位应通知接管单位参加工程初验,接管单位应在工程初验时根据经审查的施工图、工程项目现场情况等提出具体整改意见。3、工程初验后,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同时完善各项内业资料。4、工程初验后1个月内,由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竣工验收移交申请。5、收到申请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确定工程竣工验收移交会时间。6、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工程竣工验收移交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即日起工程移交接管单位管养。7、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移交会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材料,接管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正式移交手续。-183-
8、各单位均应按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的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七条接管时,建设单位应当与接管单位签订《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备忘录》,签订后,视为移交完成。《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备忘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接管单位名称;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单位名称及其项目负责人;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及其建造师(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位置、长度、宽度、面积、结构型式、附属设施、投资规模(工程造价)等工程概况;工程开工与竣工日期;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移交与接管单位和经办人员签章、有关部门人员鉴证等。第八条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接管的有效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超过移交接管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评估机构对移交的城市道路、桥梁工程重新做质量检测评估,鉴定结果达到该工程原设计标准的,方可移交接管。第九条 符合接管条件的,接管单位应当接管。因客观原因导致整个项目无法全部完成,对满足设计、质量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已完工部分,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验收合格后,接管单位应当接管;待工程全面建成后,再组织剩余部分工程的验收移交工作。 第十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在办理接管手续后,市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增补设施量,并向财政部门申请增补、落实养护维修费用。社会投资的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城市照明办理移交与接管手续时,应当明确养护维修经费来源。第十一条 项目移交后,在质量保修期内,建设单位仍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接管单位发现有保修范围内施工质量问题的,应当通知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施工单位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可由接管单位整改,所需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支付。若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接管单位应报告行业主管单位,并由建设单位责成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至合格,质保期相应顺延。-183-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建设单位应根据保修协议对所存在缺陷委托接管单位进行缺陷维修,所需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原施工单位作为不良记录登记备案。第十三条道路管理权移交:工程完工交工后,建设单位应立即向接管单位办理路权移交工作,接管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安排道路巡查及路政管理,对正式移交前发现的病害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处理,同时应记录在案。第十四条履行完正式移交手续的市政设施养管及责任归接管单位负责。未履行移交手续的设施,仍由原建设单位负责养管。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在市政基础设施移交与接管过程中产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裁定。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83-
第5章工程量清单及计价-183-
第1节工程量清单一、说明1、本招标工程量清单是依据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计量规范、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以及我省现行有关计价规定等编制。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2、本招标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3、本招标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合同价款的确定、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4、补充子目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子目工作内容说明详见本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总说明”。5、本招标工程量清单的格式符合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及我省现行有关规定,其电子文件格式同时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导则》的规定。二、本招标工程量清单本招标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另册提供,其中:本项目暂列金:/。专业工程暂估价:/。甲供材料费:/。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为/,造价暂估/元。-183-
第2节招标控制价一、说明1、本招标控制价作为投标报价的参考,不作为本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本招标控制价的格式符合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及我省现行有关规定,其电子文件格式同时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导则》的规定。二、本招标项目招标控制价1、本招标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由招标人另册提供。2、本招标项目招标控制价为11525450元(大写金额:壹仟壹佰伍拾贰万伍仟肆佰伍拾元)。其中:工程名称:1#临时服务用房 序号汇总内容金额(元)1分部分项工程费927824.002措施项目费232274.003其他项目费 4规费64484.005税金134703.00 1359285.00工程名称:2#临时服务用房 序号汇总内容金额(元)1分部分项工程费1811634.002措施项目费314987.003其他项目费 4规费91686.005税金244014.00 2462321.00工程名称:3#临时服务用房 序号汇总内容金额(元)1分部分项工程费784387.002措施项目费165720.003其他项目费 4规费47108.00-183-
5税金109695.00 1106910.00工程名称:4#临时服务用房 序号汇总内容金额(元)1分部分项工程费743807.002措施项目费164216.003其他项目费 4规费43032.005税金104616.00 1055671.00工程名称:6#临时服务用房 序号汇总内容金额(元)1分部分项工程费758872.002措施项目费363790.003其他项目费 4规费73273.005税金131553.00 1327488.00工程名称:7#临时服务用房 序号汇总内容金额(元)1分部分项工程费466650.002措施项目费171540.003其他项目费 4规费40669.005税金74675.00 753534.00工程名称:8#临时服务用房 序号汇总内容金额(元)1分部分项工程费2159448.002措施项目费334147.003其他项目费 4规费120953.005税金287600.00 2902148.00工程名称:建筑安装工程 序号汇总内容金额(元)1分部分项工程费72514.002措施项目费4618.003其他项目费 -183-
4规费4364.005税金8965.00 90461.00工程名称:2#临时服务用房安装 序号汇总内容金额(元)1分部分项工程费81651.002措施项目费5248.003其他项目费 4规费5378.005税金10151.00 102428.00工程名称:3#临时服务用房安装 序号汇总内容金额(元)1分部分项工程费39907.002措施项目费2451.003其他项目费 4规费2387.005税金4921.00 49666.00工程名称:4#临时服务用房安装 序号汇总内容金额(元)1分部分项工程费44279.002措施项目费2929.003其他项目费 4规费2809.005税金5502.00 55519.00工程名称:6#临时服务用房安装 序号汇总内容金额(元)1分部分项工程费64911.002措施项目费4047.003其他项目费 4规费3631.005税金7985.00 80574.00-183-
工程名称:7#临时服务用房安装 序号汇总内容金额(元)1分部分项工程费44017.002措施项目费2863.003其他项目费 4规费2448.005税金5427.00 54755.00工程名称:8#临时服务用房安装 序号汇总内容金额(元)1分部分项工程费99622.002措施项目费6371.003其他项目费 4规费6340.005税金12357.00 124690.003、本招标项目招标控制价相关信息:(1)计取的风险包干系数:/,本招标项目考虑的风险范围:合同条款已明示的风险。(2)单独发包专业工程的总承包服务费费率:/。(3)甲供材料的总承包服务费费率:/。(4)工程排污费取费标准:暂不计算。(5)劳保费用按甲类19.4%计算,本招标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费费率:已含在劳保费用中。(6)价格调节基金费率:/。(7)税率:11%。(8)本项目暂列金:/。(9)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费率:0.19%。(10)大型机械设备检测费用:/。-183-
(11)工程预算造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12)工程预算造价的格式应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我省规定的格式。(13)其他:13.1、计价计量规范:①《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专业工程工程量计量规范(GB50854~50862-2013);②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闽建价[2016]9号《关于实施国家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与计量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③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闽建办筑[2016]13号《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福建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④招标人拟定的计价规则;13.2、消耗量定额:《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101-2005)、《福建省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201-2005)、《福建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301~313-2012)、《福建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401~407-2005)、《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501-2005)及现行补充或调整文件(截止2016年11月以前);13.3、费用定额:《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版)及现行补充调整文件(截止2016年11月以前);工程排污费:不计;13.4、人材机价格:(1)人工单价,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闽建筑函[2013]92号文、闽建筑函[2014]156号)计取。(2)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按照《2016年第三季度福建省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执行建机一体化单价。(3)材料价格,参考《福州市-183-
2016年9月份建设工程主要材料综合价格》、《福州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2016年)、定额基期价格及市场询价;13.5、C20标号及以上标号混凝土采用商品混凝土,C20以下标号混凝土采用自行拌制;13.6《关于规范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计价的通知》(闽建价〔2015〕43号)。13.7《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停止征收价格调整基金的通告》(闽价通告[2016]3号);13.8根据财综[2008]78号文《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13.9截止到2016年11月为止的政策性调整文件。-183-
第3节投标报价一、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1)本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2)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及我省现行有关规定;(3)国家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4)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9)其他的相关资料。二、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相应内容保持一致。三、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管理费及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所谓“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合同约定的风险。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风险费用应包括在综合单价中。投标人一旦中标,不论是否计取风险费用即可认为风险费用已包括各项费用中。四、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五、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183-
六、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优惠或以总价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其优惠应直接体现在各项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中。七、凡招标人要求工期提前或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的,投标人可在报价中的增加提前竣工措施费和优质工程增加费。八、不可竞争费用(费率)应严格执行有关标准,不得降低标准进行竞标。(1)规费:包括劳保费用、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价格调节基金等;(2)税金;(3)安全文明施工费等;(4)暂列金额、甲供材料费、暂估价。九、投标报价的劳保费用暂按甲类(费率19.4%)计算,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按《关于全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保费用计取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6]33号)规定,统一按照人工费的14%进行调整。十、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的格式应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导则》的规定,电子文件的内容应与文本文件的内容一致(含项目顺序列项、项目编码等均应一一对应)。十一、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取费标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预算书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金额”,必须按照闽建筑[2015]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报价,不得低于招标文件或招标控制价中相应项目的公布金额,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十二、其他(一)根据现场实际及承包人自身情况,承包人在福州周边设有沥青混凝土拌合站的,可由承包人自拌,否则承包人宜外购沥青混凝土。若实行分包的,需符合分包有关规定。C20及以上混凝土采用商品砼,C20以下混凝土采用自行拌制。相关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二)土石方及渣土弃方运距暂按20km计算,金属结构场外运输按15km包干-183-
计算。实际运距应按市财政局、市容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土方处置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榕财建[2015]2号)规定计算。-183-
第4节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格式“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格式”应符合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我省现行有关规定。-183-
第6章招标图纸-183-
第1节招标图纸目录-183-
招标图纸目录项目名称:环南台岛滨江绿化工程(湾边大桥-马洲江段)第4标段(施工)设计单位: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说明:招标项目图纸清单具体详见施工图纸,若上述图纸目录与实际图纸有矛盾,应以实际图纸为准。-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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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招标图纸“招标图纸”由招标人另册提供。投标人在领取图纸时,应对照“招标图纸目录”仔细检查核对。-183-
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1节招标项目概况和说明(一)工程建设地点的现场自然条件参见《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岩土工程详勘报告》相关内容。(二)工程建设地点的现场施工条件已具备工程施工条件。(三)招标项目说明详本招标公告和投标须知前附表。-211-
第2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依据设计文件要求,本招标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下列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一切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3.《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4.《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5.《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6.《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7.《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8.《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9.《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10.《砌体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GB50203-201111.《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1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14.《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15.《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16.《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17.《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18.《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1319.《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320.《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JGJ/T27-20142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22.《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23.《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102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2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26.《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211-
1.《道路工程术语标准》GBJ124-882.《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50092-963.《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124.《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6.《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7.《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9.《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10.《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11.《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12.《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13.《福建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DBJ/T13-119-201014.《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15.《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DBJ/T13-56-201116.《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17.《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1218.《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903-201319.《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DBJ/T13-135-201120.《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如上述标准及规范要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如标准、规范修改或更新的,则以修改或更新后的内容为准。(一)招标项目使用的其他工程建设技术标准除了上述约定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外,有关本招标项目所采用的其他国家级、行业和地方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如下:无(二)工程设计要求的特殊工程材料、施工工艺标准和要求根据工程设计要求,该项工程下列项目材料、施工必须达到通用本规定的标准和以上标准外,还应满足下列标准要求:无-211-
第3节施工现场管理要求(一)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省和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施工安全防护的规定以及监理人要求的和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出的措施做好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工程安全施工无事故。承包人必须保证安全措施费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理人和发包人的监督。监理人或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安全防护设施不足或不到位的,监理人应责令承包人整改,承包人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监理人有权停止承包人施工,发包人有权扣除安全措施费并上报主管部门。特别是,承包人施工用电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要求。(二)水土保持与环境要求承包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场地的水土保持,确保工程施工污水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同时,承包人承包人还应当按照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减少和减低施工噪声、废气排放,符合环境管理部门的要求。(三)文明施工要求承包人必须保证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理人和发包人的监督。监理人或发包人发现承包人的行为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的,监理人应责令承包人整改,承包人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的文明施工措施费并上报有关部门。(四)施工机具进场要求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根据工程施工进度需要,组织施工机具进场。承包人的施工机具进场后,应及时向监理人报备。未经监理人的批准同意,承包人的施工机具不得擅自离场。承包人的施工机具应按照监理人和发包人指定的场所摆放和保管,不得影响他人的施工活动,不得造成安全问题。第4节招标人对工程主要材料设备的要求(一)技术要求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二)质量要求符合现行材料设备标准的合格品标准或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或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明细表材料设备质量等级的要求。-211-
(一)参考品牌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明细表序号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参考品牌品牌1品牌2品牌31压型钢板(HG-240)详见施工图纸优贝斯晟乾圣弘通2断热铝合金详见施工图纸奋安凤铝伟业3全玻地弹门详见施工图纸郎腾精石腾飞4甲级钢质防火门、乙级钢质防火门详见施工图纸火迪久源警声5玻璃详见施工图纸瑞福达恒成新福兴6BAC双面自粘橡胶沥青防水卷材详见施工图纸辰力创益恒温居7RJ-506高分子聚乙烯自粘防水卷材详见施工图纸辰力创益恒温居8防紫外线漆详见施工图纸创益中远源邦9防霉漆详见施工图纸创益中远源邦10防滑地砖详见施工图纸中盛嘉俊欧米克11冰裂纹文化石详见施工图纸石通康雅亚磊会斌文化石12轻质水泥隔墙条板详见施工图纸松本航丰FC13铝合金穿孔面板详见施工图纸欧斯宝恒源达雅丽泰14陶板详见施工图纸乐普安科瑞顺达15户外塑木地板、企口强化复合木地板、户外高耐竹地板详见施工图纸弘景木塑阳派旭卉重竹16A级无机隔热保温板详见施工图纸EPEShaiflyHELA17铝镁板详见施工图纸贝姆金威肯岚18岩棉板详见施工图纸卓盛闽固建材金强19PHC混凝土管桩详见施工图纸大业管桩宝丰三和20锈板详见施工图纸凤凰岩涛意兴隆21钢筋详见施工图纸闽光中钢宝钢22水泥、散装水泥详见施工图纸台泥建融炼石23阀门详见施工图纸福思特泉牌下洋24塑料管详见施工图纸亚通联塑祥龙28卫生洁具详见施工图纸洁利来洁博利ZILONG26配电箱(含元器件)详见施工图纸万升凌通正泽-211-
27电线电缆详见施工图纸超阳辉阳瑞鑫28灯具详见施工图纸鸿景永利达明辉29开关插座详见施工图纸三雄极光TCL鸿雁说明:1.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要求的关于本工程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如上表。参考品牌作为投标人投标参考。投标文件中未承诺品牌或未从参考品牌中选用品牌的,视为默认招标文件载明的参考品牌,实际采购时从参考品牌中选定一种品牌,价格不予调整。在工程施工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后可更改部分品牌,并按实调整主材(设备)价格。承包人所用的主材(设备)须事先得到发包人批准后方可使用,发包人有权拒绝使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材料设备。2.投标人应同时阅读本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明细表”。3.财政性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在推荐材料品牌时,应优先选用福建的名优产品。第5节招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具体内容详见本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211-
第6节其他要求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劳保费用按《关于全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保费用计取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6]33号)规定,统一按照人工费的14%进行调整。-211-
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1.本章格式文件中除另有说明外,投标格式中的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系指盖独立投标人单位公章,需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地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2.采用电子招投标的,电子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需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处加盖投标人的电子单位公章、需个人签字或盖章处加盖相应人员的电子姓名章、需盖执业印章处加盖相应人员的电子执业资格印章。3.采用电子招投标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证件、单据等证明材料的,应为原件扫描件。-211-
第1节资格审查文件格式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通用本》第八章第1节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写“资格审查文件”。取消“二、联合体协议书”、“五、拟分包企业情况”、“十一、“类似工程业绩”情况表(如有时)”。投标文件格式中原“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内容修改如下,“八、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内容修改如下,“十三、其他资料”修改为“十三、拟派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增加“十四、其他资料”。格式内容详见如下:(附后)2、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如下。3、增加“投标承诺书”,格式内容详见如下:-211-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负责人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是否存在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第4.3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第13项除外)。其中,投标人存在财产被司法机关接管或冻结的,应当如实填写具体情况,由评标委员会对是否会导致中标后合同无法履行作出判断。投标人:(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注:1.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填写此表,并加单位公章。2.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附上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3.上述各类证书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完变更手续方可参加投标,并以发证机关核准的变更为准;否则评标委员会应以视为证书无效进行评定。未如实填写“是否存在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第4.3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第13项除外)”-211-
的,按弄虚作假处理。-211-
八、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招标人名称):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承诺:我单位在(项目名称及标段)中标后,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派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并按照福建省现行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配备其他相应管理人员。若不能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到位的,愿意无条件地接受招标人作出的以下处理:1、工程开工前,不论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原因,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不能全部通过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备案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违约追究我方责任;2、工程开工后,除不可抗力外,我单位变更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中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10万元违约金;其他管理人员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3万元违约金。投标人:(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注:1、本承诺书的违约金应按照“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的要求填入具体金额。2、根据《关于规范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备案工作的意见》(闽建筑[2013]43号)规定,施工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后一年内不得参加本次投标活动:(1)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2)未按本意见规定擅自变更或退场的。-211-
投标承诺书致:福州榕城港务发展有限公司我(姓名)系(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本公司参加(填入招标项目名称)投标,在此郑重承诺:一.投标文件所填报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其他现场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资格标准和条件都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在施工期间都能够到位,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二.我公司承诺在本次招标投标中,不挂靠、不转包、不违法分包。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关键工程和主体工程不分包,同时分包工程量不超过合同约定比例。专业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三.机械设备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承诺到位。四.我公司承诺严格按照合同工期和质量要求完成本合同工程,同时严格遵守招标文件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确保文明安全施工。五.我公司承诺按照国家、福建省和福州市的相关规定如期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不拖欠。六.我公司同意本承诺书作为今后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我方已经充分了解闽检发[2015]9号的规定,根据闽检发[2015]9号文件规定,中标结果公示前,招标人将通过检察院对中标候选人自开标之日起前3年内、中标候选人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自开标之日起前5年内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查询工作以经检察院出具的确认函为准。若招标人发现中标候选人或其相关人员存在行贿犯罪记录或刑罚未执行完毕的,将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八.我方承诺不存在因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被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况(我方在整改期间不得以责令限期改正有关的资质参与投标)。九、中标后,根据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建筑服务业营改增后税源管理的通知》(榕财建【2016】251号)的规定,如我司非在我市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应在合同签订前在福州成立非法人二级分公司且授权福州分公司负责本工程价款结算并在福州五城区开具发票,实行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如果我们的投标被接受,我公司保证按照投标文件承诺和本承诺书履行,如果我公司不能做到,我们愿意接受招标人的处罚,包括取消中标资格或清退出场并没收我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并为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投标人:(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211-
十三、拟派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岗位名称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职称专业招标文件要求资格证号主要经历及承担过的项目总部项目主管技术主管……本合同工程现场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水电施工员质量员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安全员造价人员……投标人:(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注:拟派本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最低资格和人数要求见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211-
十四、其他资料说明:其他资料包括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资料(见招标文件《专用本》)和投标人认为与资格审查申请评审有关的其他资料。投标人提供的资料均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否则资料无效。-211-
第2节商务文件格式-211-
(项目名称)标段招标编号: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 商务文件投标人:(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211-
目录(一)投标函(二)投标函附录(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四)主要材料设备品牌明细表(五)其他资料-211-
(一)投标函福州榕城港务发展有限公司: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的投标总报价,工期日历天,其他工期要求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4.如我方中标:(1)我方将派出(项目负责人姓名)_______(建造师执业证书注册编号)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2)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3)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4)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5)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6)我方承诺按月足额支付工人工资。5.我方的企业季度信用评价总分排名为第名,信用评价总分为分(若本工程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的招标项目请填写房建类的信用评价排名及总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的招标项目请填写市政类的信用评价排名及总分;请务必如实填写,如若与真实数据不符,按否决投标处理)6.我方已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了审查,保证其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若存在虚假,同意招标人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进行处理。同时,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第4.3款(第13项除外)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7.(其他补充说明)。投标人:(盖投标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_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211-
(二)投标函附录序号项目内容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1缺陷责任期15.2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24个月2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3.7金额:签约合同价的10%;形式:投标人可以现金、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履约保证保险等形式之一;3分包3.5详见专用合同条款3.54逾期竣工违约金7.5.21.工期延误30天以内的,支付违约金0.3万元/天;2.工期延误30天以上60天以内的,从工期延误的首日起算,支付违约金1万元/天;3.工期延误60天以上90天以内的,从工期延误的首日起算,支付违约金1.5万元/天;4.工期延误90天以上的,从工期延误的首日起算,支付违约金2万元/天;“以上”均不含本数,“以内”均含本数,时间自预定的竣工日期起到竣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5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7.5.2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最高限额:签约合同价的10%6预付款额度12.2.1预付款额度:签约合同总价的10%,材料、设备不支付预付款。7预付款保函金额12.2.2预付款保函金额:签约合同总价的10%,材料、设备不支付预付款。8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15.3/9质量保证金额度15.3工程竣工结算金额的5%10保修责任15.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他未明确的工程保修期为24个月投标人:(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11-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组成内容与格式应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具体格式按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造价规定,具体组成内容如下:(1)工程量清单报价表;(2)工程项目造价汇总表(3)单项工程造价汇总表(4)单位工程造价汇总表(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7)设备清单价格表(8)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9)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10)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11)暂列金额明细表(12)计日工表(13)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14)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15)主要材料价格表……-211-
(四)、主要材料设备品牌明细表序号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质量等级品牌备注(五)其他资料说明:其他资料包括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资料(见招标文件《专用本》)和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投标人提供的资料均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否则资料无效。-211-
第3节技术文件格式(本项目不适用)当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投标人应提交技术文件时,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15.3款的要求和《通用本》第八章第3节规定的格式编写“技术文件”。-211-
通用本补正数据表序号条款号原通用本内容删除、补充或修改后内容条款号2.4、2.5、3.1、4.1、5.1.3、5.1.5、5.1.8、5.1.13、5.1.14、5.1.15、5.1.16、6、7.1.7、8.2.3、10.1、12.1、12.3指第三章“评标办法和标准”第2节“评标办法和标准”中的内容。12.4评标委员会对每组投标文件按先资格审查文件、后技术文件、再商务文件的三阶段方式进行评审,前一阶段评审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评标委员会应对所有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文件先进行评审,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方可按第2.3条规定选取投标文件,然后再对商务文件进行评审,前一阶段评审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评审。22.5资格审查文件与技术文件的评审只作合格与否的结论。资格审查文件的评审只作合格与否的结论。33.1本招标项目评标将按以下程序进行:(1)评标前准备工作;(2)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进行评审;(3)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文件进行评审;(4)对商务文件进行初步评审;(5)对商务文件进行算术性修正和细微偏差补正;(6)对商务文件进行详细评审;(7)推荐中标候选人;(8)提交评标报告。本招标项目评标将按以下程序进行:(1)评标前准备工作;(2)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进行评审;(3)对商务文件进行初步评审;(4)对商务文件进行算术性修正和细微偏差补正;(5)对商务文件进行详细评审;(6)推荐中标候选人;(7)提交评标报告。44.1开标前,由招标人按照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2项的规定,当众抽取K值。唱标结束后,由招标人按照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2项的规定,当众抽取K值。55.1.3不具备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投标人不具备国内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75.1.5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已附上联合体协议书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本项目不适用-211-
85.1.8投标人或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不满足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4项规定(如有时);本项目不适用105.1.13新增条款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电子投标文件,且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网络递交,同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电子光盘(GEF格式)。115.1.14新增条款投标人采用除本单位企业数字证书以外的数字证书(如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单位的数字证书)加密投标文件的。125.1.15新增条款投标人使用超过1个匿名报名号上传本单位投标文件的情形135.1.16新增条款投标人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145.1.17新增条款投标人存在因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被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况(投标人在整改期间不得以责令限期改正有关的资质参与投标);156技术文件评审办法和标准本项目不适用167.1.7所填报的工程主要材料、设备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本项目不适用178.2.3有要求提交投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相应的电子文档的,如电子文档文件内容与书面的文本文档文件内容存在细微不一致的,则以书面的投标计价文件内容为准。投标人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以网络递交数据为准,电子光盘(GEF格式)作为备份使用,若出现所有电子投标文件无法网络上传或所有网络上传投标文件均无法解密成功的情况下,方可导入备份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数据进行开标,在导入光盘数据文件时需进行匿名报名号的有效性验证,验证通过后方可导入,并以此数据为准。1810.110.1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时按以下步骤确定-211-
未应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项目,通过资格审查文件、技术文件、商务文件评审均合格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选择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当出现二个或二个以上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依次按投标人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级别高低、用于本招标项目的企业资质等级高低进行排序,级别或等级高的排在前面。若上述条件均相同时,则由评标委员会随机抽取。(先对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信息核验,再进行信用系数应用排序并确定中标候选人):10.1.1在推荐中标候选人前,评标委员会通过福建省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平台查询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当日的拟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企业信息和相关人员信息,无法查询到或查询的信息不完整的,应当否决其投标。10.1.2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在福建省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平台登记的企业信息或相关人员信息(投标截止时间当日),与证书原件不符的,视为弄虚作假行为。10.1.3上述所称的企业信息为投标人用于本招标项目的企业资质类别及等级、资质证书编号、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相关人员信息为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注册建造师等级及专业、注册编号、注册证书编号以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姓名、职称编号、职称专业(如有)、职称类型。10.1.4应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项目,对通过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文件评审均合格的投标人按照投标报价乘以信用系数进行排序,且不受投标报价乘以信用系数的取值是否低于投标成本参考价影响。通过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文件评审均合格且投标报价乘以信用系数的取值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选择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当出现二个或二个以上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乘以信用系数的取值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依次按投标人的信用分高低、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级别高低、用于本招标项目的企业资质等级高低进行排序。若上述三项均相同时,则由招标人通过随机抽取法确定排序,招标人使用吹球机随机吹出投标人的代表球号后,招标人将投标人的代表球号投入吹球机随机抽取,先吹出的对应投标人排序在前,抽取结果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签字确认。-211-
有效投标人对应的信用系数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数据为准。1912.1在评标定标过程中,投标人须准备好与投标有关的证明资料原件随时备查,如有必要,招标人将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提交原件验证,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交原件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有疑意的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认定。在评标定标过程中,投标人须准备好与投标有关的证明资料原件随时备查,如有必要,招标人将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合理时间(一般在半个小时内须到达评标地点)内提交原件验证,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交原件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文件中有疑意的有关证明资料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认定。2012.3增加条款12.3工程招投标活动过程中,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如需核对企业资质信息的,应当通过监管平台查询,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原件核验。21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说明第3条采用电子招投标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证件、单据等证明材料的,应为原件扫描件。无法提供原件扫描件的,应在证件、单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后再扫描使用。采用电子招投标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证件、单据等证明材料的,应为原件扫描件。说明:除了“投标须知”、“通用合同条款”外,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通用本》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则应将需要修改的内容填入《专用本》的“通用本补正数据表”。-211-
附件一《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保函编号:福州榕城港务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人名称):鉴于(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你方环南台岛滨江绿化工程(湾边大桥-马洲江段)第4标段(施工)(招标编号:榕市建安招2016171)的施工投标,(银行名称)(以下简称“我方”)受该投标人委托,在此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一旦收到你方提出的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在7日内无条件地向你方支付总额不超过人民币贰拾叁万元的任何你方要求的金额: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2、投标人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的;3、投标人中标后,因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没收投标保证金情形。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后28日(含)内或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后的到期日后28日(含)内保持有效,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我方,但任何索款要求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保函失效后请将本保函交投标人退回我方注销。本保函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银行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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