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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招标项目名称:陇南市司法局办公楼室内一到八层卫生间改造工程招标项目编号:LHZ-2015-111招标人:陇南市司法局(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2015年12月22日86
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5招标公告5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71.总则121.1 项目概况12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2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21.5 费用承担131.6 保密131.7 语言文字131.8 计量单位141.9 踏勘现场141.10投标预备会141.11 分包141.12偏离142.招标文件142.1 招标文件的组成142.2 招标文件的澄清152.3 招标文件的修改153.投标文件153.1 投标文件的组成153.2 投标报价163.4 投标保证金173.5 资格审查资料173.6 备选投标方案183.7 投标文件的编制184.投标18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84.2 投标文件的递交19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95.开标195.1 开标时间和地点195.2 开标程序196.评标206.1 评标委员会206.2 评标原则206.3 评标2086
7.合同授予217.1 定标方式217.2 中标通知217.3 履约担保217.4 签订合同21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218.1 重新招标218.2 不再招标229.纪律和监督22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22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22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22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229.5 投诉22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3第三章 合同条款24通用条款25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5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26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28四、质量与检验29五、安全施工31六、合同价款与支付31七、材料设备供应32八、工程变更33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4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十一、其他36专用条款39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39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39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40四、质量与验收40五、安全施工40六、合同价款与支付41七、材料设备供应41八、工程变更42九、竣工验收与结算42十、违约、索赔和争议42十一、其他42合同附件格式44附件一:合同协议书44第四章评标办法46第五章图纸6186
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62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63目 录65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66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68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69五、投标保证金70六、工程造价文件71七、施工组织设计74八、项目管理机构82(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82(二)主要人员简历表83九、拟分包项目情况表84十、资格审查资料(资格后审)85(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85(二)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86(三)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87十一、其他材料8886
第一章招标公告甘肃昊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陇南市司法局的委托,现对陇南市司法局办公楼室内一到八层卫生间改造工程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承包人。一、工程概况1、招标编号:LHZ-2015-1112、采购内容:陇南市司法局办公楼室内一到八层卫生间改造,改造面积为362.88㎡。3、预算金额:59.455164万元。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二、评标办法:甘建建(2006)230号文件综合记分及甘建建(2008)17号评标办法三、投标人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且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具体要求;2、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其以上资质(外省企业须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外省企业拟派的委托代理人须是注册在本企业的一级建造师),建造师须具有房屋建筑工程叁级及以上(含叁级)专业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业绩,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3、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四、报名方式:1、采用网上报名方式:未在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www.lnsggzyjy.cn)注册的单位,报名前需携带《采购类企业注册登记表》(网上下载)、单位介绍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前来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注册等相关手续。(详细注册步骤:请阅读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企业会员注册指南)。86
2、网上报名请登录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www.lnsggzyjy.cn),详情请咨询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科,咨询电话:0939-8598579。报名成功后,请投标单位随时关注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本项目相关变更公告及通知,否则由变更引起的相关责任自负。3、报名时间:2015年12月23日上午8:30—2015年12月29日午17:30截止。4、招标文件成本费320元,售后不退(招标文件下载费200元,软件平台维护费120元)。五、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地点:2016年1月15日上午9:30分;地点: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陇南市行政中心5号楼(环保大厦)2楼);六、根据甘检会(2014)8号文第4条规定:投标人须提供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市(州)、县(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七、省外企业开标前须在甘肃省建设厅办理备案手续;八、招标人:陇南市司法局联系人:董宏峰联系电话:18993911188九、招标代理单位:甘肃昊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陇南市武都区油橄榄办家属楼3单元331#联系人:陶维来联系电话:0939-859943413993939139十、监督单位: 市公管办电话:0939—8218239陇南市武都区政府采购办电话:0939-7522789甘肃昊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6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1.1.2招标人名称:陇南市司法局地址:武都区联系人:董宏峰电话:18993911188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甘肃昊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陇南市武都区油橄榄办家属楼3单元331#联系人:陶维来电话:139939391391.1.4项目名称陇南市司法局办公楼室内一到八层卫生间改造工程1.1.5建设地点陇南市武都区1.1.6建设规模及特征描述基础:/主体结构:/建筑面积:/层数:/高度:/m1.2.1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财政资金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施工图以内的维修工程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6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1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6年3月20日1.3.3质量要求详细质量要求见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86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荣誉资质条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及其以上资质的法人财务要求:良好业绩要求:具有同类施工业绩信誉要求:良好建造师资格:建筑工程叁级及以上(含叁级)资质技术负责人:中级其他要求:项目机构的管理人员必须是注册在本企业的在职人员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应满足下列要求:1.9.1踏勘现场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1.10投标预备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1.11分包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86
1.12偏离“技术标准和要求”。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15年1月5日17时30分2.2.2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1月15日9时30分3.2.1投标造价文件编制方式定额计价方式3.3.1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日起30天(日历天)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支票;银行保函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伍仟元。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3.7.3签字和盖章要求必须合法有效3.7.4投标文件份数正本:壹份,副本:叁份4.1.2封套上写明招标人地址:陇南市武都区招标人名称:陇南市司法局招标项目名称(标段):陇南市司法局办公楼室内一到八层卫生间改造工程在2016年1月15日9时30分前不得开启4.2.2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地点: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陇南市行政中心5号楼(环保大厦)2楼)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陇南市行政中心5号楼(环保大厦)2楼)86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限招标人在职人员,且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条件),专家6人。6.3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7.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无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款的0%支付担保的形式:支付担保的金额: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投标文件电子版是否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投标文件电子版份数:投标文件电子版形式:投标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单独放入一个密封袋中,加贴封条,并在封套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在封套标记“投标文件电子版”字样。10.2计算机辅助评标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需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86
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编制及报送电子投标文件。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见第四章“评标办法”。10.3招标人的补充约定10.3.1外省企业开标前须在甘肃省建设厅办理备案手续;10.3.2根据甘检会(2014)8号文第4条规定:投标人须提供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市(州)、县(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10.3.3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时需携带营业执照证书、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费用标准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建造师、建造师IC卡、技术负责人(中级)、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C证)等证书原件和投标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参加开标、评标会议,以便核查。不能提供以上原件的按废标处理(经公正机构和市招标办备案后的复印件有效),并提供近三年同类工程施工合同及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10.3.4投标保证金10.3.4.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伍仟元整。10.3.4.2投标保证金采用网上缴费方式,投标人需通过网银或转账从基本账户交到中国银行的指定账户。因银行转账有时间延迟,请投标单位在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之前缴纳。该项目标段的指定的帐号为104548176315。投标保证金开标后在报名表上自动显示,不需要换取票据。如企业未中标,投标保证金由交易中心返还到企业基本账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陇南市武都支行。收款人: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注:1、缴费方式需要通过网银或转账缴费,用现金缴纳没法自动返还。2、不按照本规定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责任自负10.3.5投标人应将投标报价一览表单独装订在一信封内,唱标时当场开启进行唱标,信封内的报价一览表所报数字必须与投标书中的一致,投标函必须注明本工程的建筑规模。86
10.3.6施工合同按(GF-1999-0201)版本签订,具体签订方式参照招标文件补充附件。10.3.7投标文件的编制须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不按规定编制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按废标处理。1.总则1.1 项目概况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经具备施工招标条件,现对本招标项目的施工进行招标。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 本招标项目建设规模及特征描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4.1 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资格预审对投标人资格进行预审的,投标人应是已收到招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投标邀请书)的单位。86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关于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招标标段中投标。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其它法律法规规定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1.4.4省外投标人在开标前应当办理进甘投标备案手续和建造师IC卡。1.5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86
1.9 踏勘现场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1 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12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合同条款及格式(4)评标办法(5)图纸86
(6)技术标准和要求(7)投标文件格式(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3天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3天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3.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4)联合体协议书;(5)投标保证金;(6)工程造价文件;(7)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86
(8)项目管理机构;(9)拟分包项目情况表;(10)资格审查资料;(11)其他材料;①省外企业进甘投标备案证明复印件(原件带至开标现场核验);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费用标准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建造师、建造师IC卡、技术负责人(中级)、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C证)、近三年同类工程施工合同和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等资料复印件以上原件及建造师IC卡带至开标现场备查。3.1.2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并参加投标活动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虽然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但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允许分包的,或虽然规定允许分包,但投标人不准备进行分包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9)目所指的拟分包项目情况表。3.1.5 本章第3.1.1(11)目所指的其它材料,应是招标人根据本项目评标办法的具体要求编制提供的能够证明投标人资质能力、业绩、信誉的文本、表格资料和证书、文件等的复印件,原件须带至开标现场备查。3.1.6 投标文件不需提供本章第3.1.1(3)、(4)、(9)目等资料时,其他内容应按顺序重新编号。3.2 投标报价3.2.1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规定方式,按照投标报价的要求编制完整、真实的工程造价文件。3.2.2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3.2.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载明的招标范围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范围及工期的全部。3.2.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以招标文件和施工图设计为依据。根据:86
《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3;《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地区基价》2013;《甘肃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甘肃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汇编(DBJD25-50-2013)》;《甘肃省建设工程混凝土砂浆材料消耗量定额地区基价(DBJD25-54-2013)》;《甘肃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DBJD25-48-2013)》;《甘肃省施工机械台班地区基价(DBJD25-56-2013)》;《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暨造价管理文件汇编(DBJD25-46-2013)》;《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甘建价【2013】585号文);《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计取管理规定》(甘建价[2009]406号);规费单列,不进入投标报价本工程为三类工程,取费标准按三类计取。材料价差执行2015年一类材料价差:按陇建发(2015)281号文件,,第三季度(武都区)指导价。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甘建价【2013】585号文);人工单价按甘建价(2013)541号文调整。3.3 投标有效期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 投标保证金3.4.1 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第三方担保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 资格审查资料3.5.1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按新情况提供并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3.6 备选投标方案86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7 投标文件的编制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并编制目录,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4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 投标文件的装订应采用不可抽取调换内页的平装方式。投标文件可分上下两册装订,(一)至(六)装订成上册,其余部分装订成下册。4.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共同包装在单层封套内,并加贴封条,在封套的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4.1.2 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86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5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交投标文件中各证明材料(证书、文件、合同、文书、身份证等)复印件的原件备查;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供相关管理部门有效的备案或核定证明,否则投标文件中的复印件可视为无效。4.2.6投标截止时,已经通过资格预审的合格投标申请人不能按时递交投标文件,造成投标人数不能满足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要求的,将被记入不良记载。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 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规定检查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需要抽取浮动点的,现场抽取并公布;(6)按照投标文件送达的逆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7)86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8)有控制指标价的,公布控制指标价;(9)开标结束。6.评标6.1 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 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6
7.2 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 履约担保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 签订合同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8.2 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86
9.纪律和监督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 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6
第三章 合同条款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86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建造师: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86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86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建造师,建造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建造师7.1建造师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建造师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建造师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建造师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更换建造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建造师。86
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86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86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86
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2、事故处理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工程量的确认86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质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86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确定变更价款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86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3、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4、质量保修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式。86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6、索赔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7、争议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86
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9、不可抗力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保险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0.4承包人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1、担保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86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合同解除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5、合同生效与终止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6、合同份数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7、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6
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遵守《通用条款》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国家和甘肃省现行的有关规定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执行国家颁发的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操作规程及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略。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略。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工程开工日期前7天提供本工程施工图套(其中不包括竣工图)。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发包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执行。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略。86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发包人委托的职权:遵守《通用条款》。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职权: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7、项目经理姓名:职务: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条件(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已接通(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接通(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后3天内(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后30天内(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交验,并与交付施工现场时,在现场实际交验,并做交验记录。(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后15天内(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遵守《通用条款》(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遵守《通用条款》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配合办理相关手续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略(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监理单位填报《已完工程量报表》及下月计划完成工程量报表。(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工程需求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墙和警卫等。(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略(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遵守《通用条款》(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由责任方承担。(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照甘肃省及当地有关规定做好文明施工工作(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略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86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计。每月25日前提供下月工程进度计划。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工程师收到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略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遵守《通用条款》。由于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支付相应的费用。四、质量与验收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遵守《通用条款》。由于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支付相应的费用。19、工程试车19.5试车费用的承担:属承包人范围以内的项目,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五、安全施工遵守《通用条款》。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设计图纸变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遵循《通用条款》及执行《建设工程定额规范GB50500-2013》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1、因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施工,所造成的工程量增减,其工程量按照原图纸及变更后的图纸记性工程量增减计算,定额,基价及取费标准采用招标文件须知中第3.2.4款规定的甘肃省有关定额基价及取费标准。2、承包人承包范围以外的项目,发包人若发包给承包人,其计算方法:工程量及计价依据本招标文件须知中第3.2.4款规定的甘肃省定额及基价计算,材差调整采用采购当期市场指导价,若发包人发包费其施工单位,承包人应积极给与配合。(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略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略2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略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略25、工程量确认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本工程按月结算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必须每月将当月实际完成的各部位的已完成工程量报告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承包人递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后7日内进行计量和确认。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86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本工程按月结算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已经工程师核定签认的验工报表为依据,在承包人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量后,发包人即按已批准的进度报表于次月5日前向承包人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已完成工程量80%的工程款,逐月支付的进度款应控制在实际完成工作量的80%以内。预留20%的工程款待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清算;清算结束后预留不低于5%-10%的质保金。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略(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略(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略(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略(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略(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略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略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本工程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外,其余材料、设备均有承包人负责采购,供应。承包人在每月15日将下月采购的材料设备以报表的形式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采购。采购的材料设备须经发包人派出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承包人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略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1)施工中没有设计变更,施工后由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上加盖竣工图章,提交发包人。(2)施工中只有零星的少量设计变更,承包人在施工图变更位置注明,并连同经发包人同意的变更签证,于竣工后由承包人加盖竣工图章交发包人。(3)施工中对原设计变更较多,原施工图难于作为竣工图,应由发包人绘制竣工图并承担相应费用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略33、竣工结算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数据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办理完竣工决算审定手续并在收到竣工资料(含竣工图、施工资料、质检站颁发的工程合格证),3个月内付至结算价款的95%预留结算价款5%的质量保证金,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无质量问题,承包人提交回访记录后三个月内付清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期内发包人不承担质量保证金利息。86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略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略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略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略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0.5‰的违约金,最高违约金为5%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略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略37、争议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陇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略分包施工单位为:略39、不可抗力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遵守《通用条款》40、保险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略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略(2)承包人投保内容:略41、担保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略。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略。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略46、合同份数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正本2本,副本6本。47、补充条款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自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不得替换。86
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发包人:陇南市司法局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陇南市司法局办公楼室内一到八层卫生间改造工程工程地点:陇南市武都区工程内容:陇南市司法局办公楼室内一到八层卫生间改造362.88㎡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财政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经审查施工图范围内的维修工程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6年1月日竣工日期:2017年3月日合同工期:60日历天四、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元投标报价:(1)投标报价元86
(2)劳动保险基金元(3)其他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86
第四章评标办法甘建建[2006]230号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为了规范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定标活动,我厅制定了《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六日86
附件: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定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5】10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评标、定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第四条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三分之二的评标专家,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政府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工程造价师不得少于3名)。招标人推荐的三分之一专家,应当是具有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称的人员。专家抽取工作可在开标时同时进行。因技术特殊的工程,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核实后,由招标人直接确定。第五条开标前,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或者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不能出示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的。第六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86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出现两个以上法人公章不一致或者法定代表人印章不一致的;(二)省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是注册在本企业的一级项目经理)未参加开标会议的;(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五)投标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者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机构与备案登记或者资格预审通过的不一致的;(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出具的投标保函或者担保书的;(七)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协议书的;(八)采用施工图预算或者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投标人未提交完整的工程造价文件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之间修改内容、计算错误、文字表述等内容出现明显雷同时,评标委员会可视为串通投标或者围标,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八条投标报价总分为100分。(一)报价评审程序投标报价(必须在5家以上)在招标人控制指标价和大多数投标人报价的+4%~-8%(包括+4%、-8%)以内者,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的基础上,由招标人当众随机抽取浮动点(浮动点分别为:+1%、+0.5%、0%、-0.5%、-1%、-1.5%、-2%)后,计算得出评标指标。评标指标=投标人报价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的算术平均值/(1+浮动点绝对值)。投标报价与评标指标相比,每向上浮动0.5%扣1分,每向下浮动0.5%扣0.5分(高于0.5%按1%计,低于0.5%按0.5%计)。投标报价与评标指标相同时,得满分100分。86
(二)招标人控制指标价高于或者低于大多数投标人报价的+4%~-8%(包括+4%、-8%)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招标人控制指标价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进入本条“(一)报价评审程序”的评审。(三)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的总报价、合价有计算错误的,应当依照单价调整其合价、总报价。经投标人同意,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若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文件小写金额与大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四)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工程造价控制指标。工程造价控制指标是指施工图预算价。施工图预算应当由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加盖编制单位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和编制人员资格印章。第九条施工能力、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扣分(一)施工能力扣分1.投标的项目经理未承担过湿陷性黄土地区施工任务者扣1.5分;2.投标的项目经理未承担过同类工程(指面积、总高度和层数相近,以近三年备案施工合同原件和中标通知书为依据)者扣1.0分;3.投标的项目技术负责人达不到中级(包括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者扣1.0分;4.拟投入的机械设备达不到工程施工要求者扣2.0分;5.施工的主要技术工种安排不合理,不能满足施工要求者扣1.5分。(二)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扣分:1.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不能指导施工者扣1.5分;2.没有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具体措施者扣1.0分;3.没有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者扣1.0分;86
4.没有确保安全生产的措施或者安全生产措施费未单列者扣1.0分;5.横道图或者网络图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不合理或者与总工期不一致者扣1.0分;6.没有合理的施工总平面图者扣1.0分;7.没有文明施工的保证措施者扣1.0分;8.没有采用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广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者扣0.5分。第十条本规定第九条(一)施工能力、(二)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中各项评审内容满足工程要求,视为合格者不得扣分。涉及扣分项目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提交评标委员会集体进行评审后方可扣减该项分值。第十一条安全事故扣分(一)投标人施工现场发生四级重大安全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自通报之日起,在3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0.5分,对负有责任的项目经理每次扣0.8分。(二)投标人施工现场发生三级重大安全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自通报之日起,在6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0.8分,对负有责任的项目经理每次扣1.2分。(三)投标人施工现场发生二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事故后有瞒报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自通报之日起,在12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1.0分,对负有责任的项目经理每次扣2.0分。第十二条工程质量事故扣分(一)投标人发生四级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自通报之日起,在3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0.5分,对负有责任的项目经理每次扣0.8分。(二)投标人发生三级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自通报之日起,在6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0.8分,对负有责任的项目经理每次扣1.2分。86
(三)投标人发生二级以上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发生事故后有瞒报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自通报之日起,在12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1.0分,对负有责任的项目经理每次扣2.0分。第十三条建筑市场不良记录扣分(一)投标人被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包括通报、经济处罚、停工整顿等)的,自查处之日起,在6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1.0分。(二)投标人被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包括通报、经济处罚、停工整顿等)的,自查处之日起,在12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1.5分。第十四条投标人报价总得分,减去所有扣分后,最高得分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后,由第二名作为中标侯选人,依次类推。投标人得分出现绝对相等时,以低报价优先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第十五条在评标过程中,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及评标监督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室,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的有关工作。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未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评审的,评标无效,并追究评标委员会的责任。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评标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任何投标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监督评标活动的有关人员在宣布评标结果之前,不得泄露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有关情况。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报告有不同意见的,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评标报告。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内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86
甘建建[2008]17号关于《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个别条款修订及解释内容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及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甘建建[2006]230号)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发挥了积极作用,社会反映比较好。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一些投标人片面追求不合理的低报价。为了正确引导工程招标投标的合理报价,通过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经研究,对该办法的个别条款进行了修订和解释。各有关建设、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确保修订条款及解释内容的全面贯彻落实。并再次重申,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凡限额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进入建设工程有形建筑市场通过招标发包。凡不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未经过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监管的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受理监督,对建设、施工单位一并进行通报批评,施工单位载入不良记录,评标中对施工单位每次扣3分(扣分期为一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附件:《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个别条款修订及解释内容的意见二OO八年一月十七日86
附件:《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个别条款修订及解释内容的意见一、修订内容1、将第八条“+4%~-8%”修订为“+5%~-7%(包括+5%、-7%)”。其浮动点修订为:+1%、+0.75%、+0.5%、+0.25%、0%、-0.25%、-0.5%、-0.75%、-1%、-1.25%、-1.5%。将原“每向上浮动0.5%扣1分,每向下浮动0.5%扣0.5分”修订为:“每向上浮动0.5%扣0.5分,每向下浮动0.5%扣0.5分”。其计算程序不变。2、投标保证金修订为:现金支票、保兑支票或银行汇票。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或者领取设计图纸时,提交给招标人。二、解释内容1、第八条,有效投标人未达到5家,但满足4家(包括4家)时,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计算评标指标;当有效投标人满足3家(包括3家)时,以全部有效报价进行算术平均方式计算评标指标。2、装饰装修工程不涉及地基基础,其施工评标时再不考核项目经理是否承担过湿陷性黄土地基施工任务。86
投标文件废标情况评审表表一评标时间:年月日招标工程名称招标人名称废标条件评审结果 投标人名称(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出现两个以上法人公章不一致或者法定代表人印章不一致的(二)省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是注册在本企业的一级项目经理)未参加开标会议的(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五)投标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者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机构与备案登记或者资格预审通过的不一致的(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出具的投标保函或者担保书的(七)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协议书的(八)采用施工图预算或者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投标人未提交完整的工程造价文件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结论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说明:1、在(一)-(九)“废标条件”栏“是”、“否”选项下面画“√”表示选定该项。2、投标人具备(一)-(九)“废标条件”任何一项时即可作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监标人:86
施工能力评审扣分表表二评标时间:年月日招标工程名称招标人名称评审内容评审结果投标人名称(一)投标的项目经理未承担过湿陷性黄土地区施工任务(以施工合同原件和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二)投标的项目经理未承担过同类工程(指面积、总高度和层数相近,以近三年备案施工合同原件和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三)投标的项目技术负责人达不到中级(包括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四)拟投入的机械设备达不到工程施工要求(五)施工的主要技术工种安排不合理,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扣分合计是否扣分(设定分值1.5分)是否扣分(设定分值1.0分)是否扣分(设定分值1.0分)是否扣分(设定分值2.0分)是否扣分(设定分值1.5分)说明:1、在“评审结果”栏“是”、“否”选项下面画“√”表示选定该项,评定为“是”时扣设定分值,评定为“否”时不扣分,评委认为有不合格项目时不得随意扣分,应当提交评标委员会集体评审。2、评标时投标人提供的项目经理证书、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持证上岗证书等必须为有效的证书原件,否则该项应评定为不合格并扣设定分值。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监标人:86
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扣分表表三评标时间:年月日招标工程名称招标人名称评审内容评审结果投标人名称(一)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不能指导施工(二)没有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具体措施(三)没有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四)没有确保安全生产的措施或者安全生产措施费未单列(五)横道图或者网络图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不合理或者与总工期不一致(六)没有合理的施工总平面图(七)没有文明施工的保证措施(八)没有采用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广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扣分合计是否扣分(设定分值1.5分)是否扣分(设定分值1.0分)是否扣分(设定分值1.0分)是否扣分(设定分值1.0分)是否扣分(设定分值1.0分)是否扣分(设定分值1.0分)是否扣分(设定分值1.0分)是否扣分(设定分值0.5分)说明:1、在“评审结果”栏“是”、“否”选项下画“√”表示选定该项,评定为“是”时扣设定分值,评定为“否”时不扣分。2、评委认为有不合格项目时不得随意扣分,应当提交评标委员会集体评审。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监标人:安全事故扣分表86
表四评标时间:年月日招标工程名称招标人名称评审内容评审结果投标人名称(一)投标人施工现场发生四级重大安全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自通报之日起,在3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0.5分,对负有责任的项目经理每次扣0.8分(二)投标人施工现场发生三级重大安全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自通报之日起,在6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0.8分,对负有责任的项目经理每次扣1.2分(三)投标人施工现场发生二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事故后有瞒报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自通报之日起,在12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1分,对负有责任的项目经理每次扣2分扣分合计有无扣分有无扣分有无扣分说明:1、在“评审结果”栏“有”、“无”选项下面画“√”表示选定该项,评定为“有”时扣设定分值,评定为“无”时不扣分。2、同一安全事故按通报期最高处罚级别扣分。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监标人:工程质量事故扣分表86
表五评标时间:年月日招标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评审内容评审结果投标人名称(一)投标人发生四级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自通报之日起,在3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0.5分,对负有责任的项目经理每次扣0.8分(二)投标人发生三级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自通报之日起,在6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0.8分,对负有责任的项目经理每次扣1.2分(三)投标人发生二级以上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发生事故后有瞒报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自通报之日起,在12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1分,对负有责任的项目经理每次扣2分扣分合计有无扣分有无扣分有无扣分说明:1、在“评审结果”栏“有”、“无”选项下面画“√”表示选定该项,评定为“有”时扣设定分值,评定为“无”时不扣分。2、同一工程质量事故按通报期最高处罚级别扣分。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监标人:建筑市场不良记录扣分表86
表六评标时间:年月日招标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评审内容评审结果投标人名称(一)投标人被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包括通报、经济处罚、停工整顿等)的,自查处之日起,在6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1分(二)投标人被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包括通报、经济处罚、停工整顿等)的,自查处之日起,在12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1.5分扣分合计有无扣分(设定分值1分)有无扣分(设定分值1.5分)说明:1、在“评审结果”栏“有”、“无”选项下面画“√”表示选定该项,评定为“有”时扣设定分值,评定为“无”时不扣分。2、不良记录按查处期最高处罚级别扣分。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监标人:综合记分评标得分汇总表表七评标时间:年月日86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分值投标报价得分(满分100分)施工能力扣分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扣分安全事故扣分工程质量事故扣分不良记录扣分总得分名次说明:1、投标人报价得分按甘建建[2006]230号文第八条有关内容计算。2、投标人报价得分减去所有扣分即为该投标人最终总得分。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监标人:86
第五章图纸86
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本省或行业现行的、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2、适用的国家、行业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86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86
正本/副本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86
目 录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五、投标保证金六、工程造价文件七、施工组织设计或设计方案八、项目管理机构九、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十、资格审查资料(资格后审)十一、其他材料86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致:(招标人名称)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人民币(大写):元(不含规费)RMB¥:元的投标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并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在我方的上述投标报价中,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RMB¥:元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年月日或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始上述工程的施工,天(日历天)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随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其所有附属文件,将构成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86
(二)投标函附录项目名称:序号条款内容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1项目经理(建造师)1.5姓名:2工期1.14日历天3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41.34分包385误期违约金35.2元/天6误期违约金最高限额35.27质量标准158预付款额度249预付款保函金额41.310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3311质量保证金额度33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投标人(盖单位章):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86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86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86
五、投标保证金86
六、工程造价文件造价文件是指投标人编制的施工图预算书等。投标人编制施工图预算书的要求1.施工图预算书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并根据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和第二章中关于“投标报价”的定额、标准、文件等进行编制。2.投标人没有计入施工图预算书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施工图预算书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暂列金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暂估价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等详见招标文件相关附件。3.施工图预算结果与投标总报价存在偏差时,无论偏差多少,投标人都必须做出解释。附件一:造价文件封面格式附件二:施工图预算书投标总报价汇总表格式86
附件一:造价文件封面格式 (项目名称)施工图预算书投标总报价(小写): (大写):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编制人: (签字并盖章)编制日期: 年 月 日86
附件二:施工图预算书投标总报价汇总表格式(工程量清单附后,见附件)投标总报价汇总表招标人及项目名称: 序号工程项目名称合计(元)备 注一各分部分项工程预算二其他费用1安全文明施工费此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2规费此费用不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三投标报价调整(调整说明)四合 计投标总报价:(大写)注:评标办法要求单列的安全生产措施费,已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内。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86
七、施工组织设计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1)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2)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3)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包括以横道图或网络图形式表示的进度计划、一份标明关键线路的网络进度计划、保障进度计划需要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需求计划及保证措施、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及保证措施等);(4)施工安全措施计划;(5)文明施工措施;(6)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7)施工环保措施计划;(8)冬季和雨季施工方案;(9)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10)现场组织管理机构;(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拟分包的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款的规定)、材料计划和劳动力计划;(12)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13)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的措施;(14)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15)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的配合;(16)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86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附表六临时用地表86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86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已使用台时数用途备注86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单位:人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86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86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86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用 途面积(平方米)位置需用时间86
八、项目管理机构(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86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经理应附项目经理证(或建造师资格证)、身份证、职称证、IC卡等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等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证明其所任技术职务的企业文件或用户证明;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等复印件。姓名年龄学 历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86
九、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分包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营业执照号资质等级拟分包的工程项目主要内容预计造价(万元)已做过的类似工程86
十、资格审查资料(资格后审)(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传 真网 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 名技术职称电 话技术负责人姓 名技术职称电 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注: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费用标准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86
(二)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合同价格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项目描述备注注: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86
(三)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签约合同价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项目描述备注注: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86
十一、其他材料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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