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60.23 KB
  • 156页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3选编

  • 156页
  • 当前文档由用户上传发布,收益归属用户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4. 文档侵权举报电话:1994060017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专用本(2015年版)招标项目名称:中国东南大数据产业园研发楼一期5#楼装饰工程(施工)招标编号:闽咨招[2017]21号招标人:福州市大数据产业基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盖单位公章)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邱云锦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人:邱云锦招标文件编制日期:2017年2月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使用说明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版)》(以下简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作为基础,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编制,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工程招标项目。2.《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包括第1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2章投标须知、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5章工程量清单及计价、第6章招标图纸、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和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3.《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由《通用本》和《专用本》两部分构成。其中,《通用本》适用于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每个招标项目不再另行发布。《专用本》由招标人按照《通用本》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并结合招标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编制。4.《通用本》的内容原则上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如确实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应当在《专用本》中相应章节进行修改或补充。5.《通用本》和《专用本》以及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如有时)的内容为对应关联关系,可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通用本》与《专用本》约定不一致的,以《专用本》为准;《专用本》无约定的,从《通用本》的约定;《通用本》或《专用本》与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约定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不同时间对同一内容存在不同约定时,以最后约定的内容为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以双下划线或加黑斜体字标识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以空格下划线标示的,由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或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填入具体内容。下划线上的括号内容为提示性内容,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或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填入的具体内容应将其覆盖。6.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与招标文件同时发给各投标人,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前核对工程量。7.在招标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则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全过程中以被代理人名义办理招标人委托范围内的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目录第1章招标公告5招标公告6第2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9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10投标须知前附表11第2节投标须知19“投标须知”内容见《通用本》19投标须知内容修改表20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23第1节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24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25第2节评标办法和标准28“评标办法和标准”见《通用本》28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9第1节合同协议书30“合同协议书”内容见《通用本》30第2节通用合同条款31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85专用合同条款86第4节合同附件118第5章工程量清单及计价119第1节工程量清单120第2节招标控制价121第3节投标报价122第4节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格式124第6章招标图纸125第1节招标图纸目录126第2节招标图纸129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30第1节招标项目概况和说明131(一)工程建设地点的现场自然条件131(二)工程建设地点的现场施工条件131(三)招标项目说明131第2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132(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32(二)招标项目使用的其他工程建设技术标准133(三)工程设计要求的特殊工程材料、施工工艺标准和要求134第3节施工现场管理要求135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一)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要求135(二)水土保持与环境要求135(三)文明施工要求135(四)施工机具进场要求136第4节招标人对工程主要材料设备的要求137(一)技术要求137(二)质量要求137(三)参考品牌138第5节招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139第6节其他要求140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141第1节资格审查文件142第2节商务文件148第3节技术文件151(本项目不适用)151通用本补正数据表152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第1章招标公告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中国东南大数据产业园研发楼一期5#楼装饰工程(施工)已由长乐市发展和改革局以闽发改备[2017]A07007号文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为福州市大数据产业基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源由企业自筹,招标人为福州市大数据产业基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为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2.1.工程建设地点:长乐市文武砂镇。2.2.工程建设规模:中国东南大数据产业园研发楼一期5#楼装饰工程,总装饰面积为6324m2。招标范围和内容:中国东南大数据产业园研发楼一期5#楼装饰工程,包含5#楼地上主体室内装饰工程等土建装修、给排水、强弱电工程相关一切装修施工内容,具体以工程量清单为准,以施工图纸为依据。2.3.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下同):以招标人发布为准;2.4.工期要求:工期为45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2.5.标段划分(如果有):无。2.6.质量要求:达到《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合格标准及国家现行有关的合格标准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标准。3.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3.1.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合法有效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和施工贰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合法有效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2.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临时执业证书),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根据《关于开展一级注册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及执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函[2014]6号)的有关规定,本招标项目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若为一级临时注册建造师的,应符合以下要求:(1)已按规定在2014年2月28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或者已办理完延续注册的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2)已提出申请但还未办理完成延续注册的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附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出具的延续注册受理单,否则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3.3.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1.1.本招标项目不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3.5.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无;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无。3.6.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1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   1个标段。3.7.其他资格要求:投标人因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被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投标人在整改期间不得以责令限期改正有关的资质参与投标,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3.8.本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3.9.本招标项目不要求投标人在招投标期间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招标文件的获取2.1.本招标项目不采用电子招投标。2.2.采用非电子招投标的,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2月21日至2017年2月27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9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1时30分至4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在长乐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代表处【长乐市郑和中路190号(惠航大厦旁)】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份售价150元,售后不退。投标人若需要购买招标工程施工图纸,可向招标代理单位提出申请,招标代理单位将在投标人提出申请并交款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供施工图纸。3.评标办法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4.投标保证金的提交6.1.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6.2.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人民币10万元。6.3.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①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达投标保证金指定账户;②或按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交存年度投标保证金;③或按照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有关规定交存年度投标保证金。5.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www.fjbid.gov.cn)、福州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网(www.fzztb.org)及长乐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栏上发布。6.联系方式招标人:福州市大数据产业基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大道552号交通枢纽指挥中心一层电话:0591-88680850联系人:何先生、林先生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B区13层电话:0591-87677863,传真:0591-87677861联系人:邱先生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名称:长乐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地址:长乐市郑和中路190号(惠航大厦旁)监管部门:长乐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电话:0591-28201206地点:长乐市吴航路178号(原邮政大楼三层)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第1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节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投标须知前附表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投标须知前附表说明:(1)本表各项应一一填写,除“不适用”外,不留空白。如某日期一时定不下来,可先填计划日期。(2)如某项内容对本项目不适用,应在相应栏目中注明“不适用”。(3)投标须知前附表是投标须知的说明和补充,如两者有矛盾之处,以前附表内容为准。项号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1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福州市大数据产业基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大道552号交通枢纽指挥中心一层电话:0591-88680850联系人:何先生、林先生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B区13层,电话:0591-87677863,传真:0591-87677861联系人:邱先生2.1.2/22.2.2本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和标段划分(如果有)招标项目名称:中国东南大数据产业园研发楼一期5#楼装饰工程(施工)招标编号:闽咨招[2017]21号标段划分(如果有):无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标段数量:招标人最多允许投标人中标的标段数量:3.1.3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资金来源:企业自筹出资比例:100%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4.1.4工程建设地点长乐市文武砂镇5.1.5工程建设规模中国东南大数据产业园研发楼一期5#楼装饰工程,总装饰面积为6324m2。6.1.6招标范围和内容中国东南大数据产业园研发楼一期5#楼装饰工程,包含5#楼地上主体室内装饰工程等土建装修、给排水、强弱电工程相关一切装修施工内容,具体以工程量清单为准,以施工图纸为依据。7.1.7是否采用电子招投标本招标项目否采用电子招投标。采用电子招投标的,其执行的文件为: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1.2.1计划工期总工期为45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2.2.2质量要求达到《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合格标准及国家现行有关的合格标准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标准。3.2.3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4.3.1资格审查方式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5.4.1/4.2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1.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合法有效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和施工贰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合法有效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2.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临时执业证书),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拟派出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人本企业在岗人员。根据《关于开展一级注册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及执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函[2014]6号)的有关规定,本招标项目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若为一级临时注册建造师的,应符合以下要求:(1)已按规定在2014年2月28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或者已办理完延续注册的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2)已提出申请但还未办理完成延续注册的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附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出具的延续注册受理单,否则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3.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本招标项目不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5.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无;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无。6.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1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1个标段。7.其他资格要求:1.投标人因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被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投标人在整改期间不得以责令限期改正有关的资质参与投标,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8.本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9.本招标项目不要求投标人在招投标期间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其他资格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和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6.9.1踏勘现场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7.10.1投标预备会招标人不召开投标预备会。8.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本项目不适用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本项目不适用2.11分包不允许3.12偏离不允许4.13.3电子招标文件电子招标文件编制工具软件名称及版本:/。5.14.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及提交方式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2月28日17时00分。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材料提交方式为(b):a记名方式,适用于采用记名方式或持投标邀请书购买招标文件的项目。b无记名方式,适用于采用电子招投标的或采用无记名方式购买招标文件的项目。投标人应通过该项目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进行提交。6.14.2/24.1/25.1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3月20日上午9时30分7.14.2/14.4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的通知方式为(b):a采用记名方式或持投标邀请书购买招标文件的项目,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b采用电子招投标的或采用无记名方式购买招标文件的项目,招标人将通过该招标项目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进行发布。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的方式为(b):a采用记名方式或持投标邀请书购买招标文件的项目,招标人传真给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通过该项目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进行下载。投标人需要原件的,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领取。b采用电子招投标的或采用无记名方式购买招标文件的项目,投标人应通过该项目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进行下载。投标人领取澄清招标文件时无需签收和确认。8.15.3.1技术文件本招标项目招标人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技术文件。9.18.1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时间后60日历天。10.19.1/19.2.1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金额:10万元人民币;2、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①递交项目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在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所在地银行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招标公告中招标人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并应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闽咨招[2017]21号的投标保证金”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投标人须将投标保证金有关银行汇款单据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与资格审查申请书同时提交。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转账回单(或电汇回单)上的银行账号与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上的银行账号不一致,视为未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项目投标保证金未从本企业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基本存款账户汇出,或未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前到达指定银行账户的投标文件(保证金到达时间以到户银行出具的证明为准),视为未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或②递交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按榕建招[2013]38号规定办理年度投标保证金的相关事宜并取得《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投标人须将有效的《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的复印件(或扫描件的打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与资格审查申请书同时提交。《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中注明的金额应不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若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金额超过投标人交纳的年度投标保证金金额的,投标人应按①述递交项目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将投标保证金金额予以补足,否则,视为未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投标人须确保《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在开标当日未失效,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资格审查评审不合格。或③递交建筑业龙头企业年度保证金的投标人应按闽建筑[2014]33号规定办理年度投标保证金的相关事宜并取得《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中注明的金额应不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投标人须将有效的《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的复印件(或扫描件的打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与资格审查申请书同时提交(如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金额超过投标人交纳的年度投标保证金金额的,投标人应按上述递交项目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将投标保证金金额予以补足),否则,视为未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开标当日《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未失效,否则,未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投标保证金银行账号: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市支行账户名称:长乐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账号:100870293180018888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同投标有效期。以第①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种方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按银行存款同期活期利率计取利息,退还投标保证金时,利息部分应出具税务发票。具体退还办法如下:投标保证金利息计息期起始时间统一按投标截止时间当天开始计息。投标保证金利息计息期终止时间:①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保证金利息计息期统一到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当天终止;②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签订合同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利息计息期统一按施工合同签订当天终止;③因中标人原因而未能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签订合同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利息计息期统一按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第30日终止,否则,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利息计息期统一按实际签订合同当天终止;④因存在投诉情况而延长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保证金利息计息期统一到投诉处理完毕当天终止,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利息计息期终止时间同②、③点。⑤投标保证金退还: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退还办法和榕建招[2013]38号文规定退还程序办理。1.20.1备选投标方案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提交备选投标方案。2.21.1要求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资格审查文件:要求提交;技术文件:不要求提交;商务文件:要求提交;其中,要求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XML电子文档的具体要求:多个XML电子文档(如有)导入顺序:先土建工程后安装工程。3.21.4/21.5投标文件份数需提供纸质投标文件份数如下:资格审查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技术文件:正本份,副本份;商务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其中,有要求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的,则应提交1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4.21.5电子投标文件本项目不适用5.22.2.2/26.1/27.1开标时间、地点和要求开标时间:2017年3月20日上午9时30分开标地点:长乐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6.23.1/24.7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如有)的总包封密封和标识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如有)的总包封密封和标识规定要求的方式为: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文件(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和技术文件(如有)分别按照《通用本》投标须知第22.2、22.3、22.4款的规定密封和标识后提交,无须再密封在一个总封套内(适用于非电子招投标项目)。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1.24.2提交投标文件的地点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接收人为:地点:长乐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接收人: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60分钟开始接收投标文件。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持建造师执业证书(或临时执业证书)和身份证等原件到场核验登记,并提供购买招标文件收款凭证(一份凭证仅代表一个投标人)原件,并采用身份证识别仪核验其身份,未经核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拟任项目负责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到场并采用身份证识别仪核验其身份,未经核验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2.24.5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3.30.1评标办法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4.30.8/31.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名5.32.1/33.1中标候选人及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方式:_网络公示及有形建筑市场公示公示地点:_长乐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网站:福建招标与采购网(网址:www.fjbid.gov.cn)福州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网(网址:www.fzztb.org)6.34.1履约担保金额和形式履约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履约担保形式:投标人可以选择现金、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履约保证保险等形式之一。履约担保期限:不少于本招标文件约定的总工期。履约担保提交时间: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天内。7.35.2签订合同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天内,应派代表与招标人联系,商讨签订合同事宜。8.36.3终止招标发布终止招标公告的媒介为:福建招标与采购网(网址:www.fjbid.gov.cn)、福州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网(网址:www.fzztb.org)9.38.3监管部门部门或机构名称:长乐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电话:0591-28201206地点:长乐市吴航路178号(原邮政大楼三层)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1.40.1其他40.1.1取消中标资格条件40.1.1.1投标人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将被取消中标资格:(1)中标人不能按照投标须知第34.1条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2)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另行加入不合理条件或者更改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3)中标人在本工程投标过程有违法行为;(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40.1.1.2投标人若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含投标文件中相关资料、投标承诺),骗取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0.1.2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根据长检会[2010]2号文规定,在中标公示期间,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将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及其公司法定代表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报送长乐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查询结果以经长乐市人民检察院确认函为准。若招标人发现中标候选人及其相关人员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将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中标候选人未存在行贿犯罪行为记录的,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40.1.3根据《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备案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3]43号)规定: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后一年内不得参加工程项目投标活动:(一)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二)未按《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备案工作的意见》规定擅自变更或退场的。40.1.4若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EXCEL格式内容与XML格式内容有矛盾的,以XML格式内容为准。40.1.5工程量清单核对中标人应该确定中标之日(中标结果公告结束日期)起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将完成的核对资料送达长乐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核对后清单工程作为完成招标图纸施工内容的包干数量,相应总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按合同价款进行审核结算。未在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的视为默认,合同价款不予调整。本工程仅对分项数量误差大于十3%的项目予以调整,分项误差小于十3%的项目不作调整。中标人所报核对清单的价款与经审核后的价款差偏差大于>10%的即(送审金额一审后金额)/审后金额>10%,视为故意虚报。将按中标人多报的金额计算审核造价咨询费用,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457号)由招标人支付给审核单位,从中标人工程款中扣除。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若经上述工程量清单核对后的工程量与原清单工程量有差异的,工程量增减部分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计算:a.工程量清单内项目的单价,按投标时所报的项目单价计算;b.工程量清单外项目的单价,单价按原工程量清单编制原则编制后乘以折扣率(折扣率=中标总价/控制价,中标总价和控制价均不含暂定金额),其中材料价按原工程量清单所选用的基期信息价计算,经双方确认后进行调整价款。若无相应的定额子目或材料价格时,由承包人与发包人派出的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协商后,报发包人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项目单价。40.1.6拟任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核验:(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核验信息与开标记录中载明的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身份信息进行比对,并将比对结果记录在《项目负责人身份信息核验情况记录表》中,作为评标依据文件之一;(2)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持临时身份证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留存持证人签名的身份证信息复印件,并现场核对原件,在《项目负责人身份信息核验情况记录表》中予以记录;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持虚假临时身份证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将被认定为在招投标活动中虚假骗取中标,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有权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3)到场核验的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持身份证信息与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身份证信息核验不一致的,其投标无效。(4)拟任项目负责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到场并采用身份证识别仪核验其身份,未经核验的投标人,将拒绝其投标。(5)在招投标活动中需核验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身份证信息,投标人项目负责人身份证经核验无异议的,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组织投标人项目负责人按身份证核验先后顺序签到并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项目负责人身份证经核验有异议的,如存在临时身份证或身份证消磁等无法核验的情况,投标人项目负责人应在身份证复印件上作出保证身份证真实性的承诺并签字确认,以上情况应记录在案,身份证复印件留存备查,然后投标人项目负责人方可进行签到并递交投标文件。在唱标结束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招标人代表携身份证有异议的投标人项目负责人随同该项目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通过公安部门协助共同核查身份证的真实性,核查未通过的其投标无效。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40.1.7本项目投标人提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导则(2013年版)计价规范编制,若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版本制作的投标文件,造成评标异常或者投标文件被否决的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其后果。40.1.8在本项目招标定标后,中标人须按闽价[2003]房505号文规定且在接到通知领取中标通知书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向长乐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纳工程交易服务费。第1节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投标须知“投标须知”内容见《通用本》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投标须知内容修改表条款号原条款内容修改后的条款内容4.3详见招标文件通用本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3)为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项目(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项目(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或有隶属关系的;(8)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的;(9)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仍处于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状态的;(10)财产被司法机关接管或冻结且导致中标后合同无法履行的;(11)企业法人、拟派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的规定建立其违规违法档案的;(1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1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14)在本次投标中,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15)投标时,投标人及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没有因违法违规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或限制本招标项目的投标。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15.2.1详见招标文件通用本15.2.1.商务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2)投标函附录;(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4)其他资料。21.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本单位人员签署的,应提交该签署人员的造价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人若委托具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则应将加盖协议双方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本项目造价文件编制人员的造价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附在投标文件中。本项目对签署造价文件的人员所属单位的认定以该造价人员执业(从业)资格证书上所署单位为准。如造价人员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完变更手续,并以发证机关核准的变更为准;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删除本项规定。24.3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其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持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或注册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身份证原件到场核验登记,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持建造师执业证书(或临时执业证书)和身份证等原件到场核验登记,并提供购买招标文件收款凭证(一份凭证仅代表一个投标人)原件,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相关要求进行身份核验,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并提交相应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27.1详招标文件通用本27.1.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监督部门监督。开标按下列程序进行:(1)截标前,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组织投标人项目负责人持本人身份证在开标室前排队并发放顺序号码,投标人项目负责人取号码后,凭号码经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核实后,方可依次进入开标室,等待核验身份;(2)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待准备工作就序后,由开标主持人宣布开始采用身份证识别仪根据号码顺序依次核验各投标人项目负责人身份;(3)投标人项目负责人身份证经核验无异议的,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组织投标人项目负责人按身份证核验先后顺序签到并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项目负责人身份证经核验有异议的,如存在临时身份证或身份证消磁等无法核验的情况,投标人项目负责人应在身份证复印件上作出保证身份证真实性的承诺并签字确认,以上情况应记录在案,身份证复印件留存备查,然后投标人项目负责人方可进行签到并递交投标文件。在唱标结束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招标人代表携身份证有异议的投标人项目负责人随同该项目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通过公安部门协助共同核查身份证的真实性。(4)主持人宣布开标纪律;(5)主持人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和参加开标会代表姓名;(6)主持人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7)当众检查和宣布投标文件密封的完好情况,并请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8)主持人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9)按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0项规定的内容。公开开标的内容记录在案;(10)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11)当投标人多于7名时,招标人代表当众随机抽取K值,计算招标最低控制价(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12)需要重新确定K值的,公开抽取确定。(13)开标会议结束,主持人宣布休会。投标人暂时退场,并做好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原件核验的准备。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第1章评标办法和标准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第1节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说明:“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由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从《通用本》中选择相对应的格式,并按格式要求在《专用本》中填入具体数据。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说明:“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由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从《通用本》中选择相对应的格式,并按格式要求在《专用本》中填入具体数据。项号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1、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0人,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5人(其中工程造价类专家3人)。2、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从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4.1K的取值区间及抽取办法一、本招标项目K的取值区间为9%~11%(含9%,不含11%),按百分数表示的K值小数点后保留2位。二、K值的抽取办法:1、K值在开标后当众抽取确定,首先依次抽取整数位9、10数值所对应的球号,小数点后第一位0~9数值所对应的球号,小数点后第二位0~9数值所对应的球号;(每次抽取时,各数值所对应的球号均采用此次抽取产生的对应球号),然后再依次抽取整数位、小数点后第一位和小数点后第二位。2、开标后经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计算,投标报价(投标文件评审前)不低于B的投标人少于7名(不含7名)的,按上述方法在上一次抽取的K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K取值区间下限之间重新抽取K值,直至投标报价(投标文件评审前)不低于B的投标人不少于7名(含7名)为止。按最后一次抽取的K值计算投标成本参考价。3、投标人少于7名(含7名)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K的取值区间的下限计算投标成本参考价,不再抽取K值。注:B=(A-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费)×(1-K)+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费,其中B为投标成本参考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数,第三位“四舍五入”,第四位及以后不计),A为招标控制价,暂列金额、暂估价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甲供材料费以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为准。15.1.7拟派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最低资格和人数要求1、项目负责人1人,注册建造师专业及等级: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并持有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拟派出项目负责人须附上其注册建造师证书、身份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拟派出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人企业在岗人员,以注册建造师证书上的注册单位为准。2、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职称:工程师及以上,专业:建筑工程。拟派出项目技术负责人须附上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以及能够证明其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专业以有权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上标注的为准,若职称证书上无专业的,以毕业证书上的专业为准。拟派出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人企业在岗人员,以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前连续缴费六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所署单位为准。社保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还应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统筹缴纳证明。3、其他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在工程开工前,由中标人按照施工现场管理需要配备相应管理人员,且相应管理人员的人数不得低于我省关于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4、投标人若不能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到位的,应当无条件地接受招标人作出的以下处理:a、工程开工前,拟派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能全部通过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备案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违约追究投标人责任;b、工程开工后,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变更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中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每次向招标人课以10万元违约金;其他人员每人每次向招标人课以3万元违约金。5、上述各类注册执业证书和岗位证书发生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完变更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并以发证机关核准的变更为准;否则否决其投标文件。6、土木工程、土木工程施工、隧道及地下建筑工程、城市地下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技术、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程与信息技术、建筑与土木工程、建筑管理工程、工民建、土建等专业均符合“建筑工程”专业要求。25.1.8投标人和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1、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无;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无;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19.1.1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基础、主体结构等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及其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无29.1.2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脚手架、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垂直运输机械、土方支护结构等措施项目及其招标控制价的费用无39.1.3招标控制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大型机械设备检测费金额序号项目名称金额(元)1安全文明施工费以补充通知为准2优质工程增加费以补充通知为准3大型机械设备检测费以补充通知为准49.1.4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钢材、商品混凝土、门窗、水泥、预制桩等主要材料、设备及其招标控制价的单价无59.1.5规费费率及税率1、本招标项目劳保费用(含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按人工费的14%计取;2、本招标项目的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费率:0.19%3、本招标项目的价格调节基金费率:无4、本招标项目的税率:11%69.1.6暂列金额、甲供材料费、暂估价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79.1.8招标控制价中建筑起重一体化机械名称及其台班单价无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第1节评标办法和标准“评标办法和标准”见《通用本》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第1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本章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的基础上,结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我省实际情况进行个别调整。使用前,应仔细阅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的说明。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第1节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内容见《通用本》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第1节通用合同条款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负责人: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1.发包人2.1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提供基础资料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1.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负责人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负责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负责人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负责人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负责人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项目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承包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3.7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8联合体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1.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经项目负责人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1.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质量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3隐蔽工程检查5.3.1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重新检查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5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1.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1.4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5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6安全文明施工费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8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9安全生产责任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2职业健康6.2.1劳动保护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6.2.2生活条件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3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7.2施工进度计划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3开工7.3.1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4测量放线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6不利物质条件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8暂停施工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3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8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9提前竣工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1.材料与设备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8.6.2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8.7.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1.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1.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9.2取样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9.4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1.变更10.1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2变更权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10.3变更程序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10.3.3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0.4.2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7暂估价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10.7.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0.8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9计日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3)权重的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项目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综合价编制。(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1.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12.2.2预付款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3.2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12.4.1付款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12.4.5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2.4.6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12.5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1.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1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3.2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13.2.2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13.2.3竣工日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3.2.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13.3.2试车中的责任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13.3.3投料试车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13.4.1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3.4.2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3.5施工期运行13.5.1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3.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13.6.2地表还原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14.2竣工结算审核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14.3甩项竣工协议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1.缺陷责任与保修15.1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5.2缺陷责任期15.2.1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2.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15.2.3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5.2.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5.3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发包人应按14.4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15.4.2修复费用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5.4.3修复通知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5.4.4未能修复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5承包人出入权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1.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7.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1.保险18.1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2工伤保险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3其他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8.4持续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5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7通知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1.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3发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5提出索赔的期限(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1.争议解决20.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3争议评审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85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第1节专用合同条款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5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9永久占地包括:按照设计图纸确定。1.1.3.10临时占地包括:合同履行中确定。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国家、地方和行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详细施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工图等。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不采用;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不采用;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不采用。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⑴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合同谈判中澄清文件);⑵中标通知书;⑶招标文件;⑷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⑸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补充文件中与此有关的部分);⑹通用合同条款;⑺标准、规范及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补充文件中与此有关的部分);⑻图纸(含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补充文件中与此有关的部分);⑼工程量清单;⑽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⑾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上述文件应为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根据本专用条款办理的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供;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5套;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不得向与施工无关的第三者提供。图纸的修改:监理人应在施工前3天给承包人签发图纸修改指令。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详细施工图纸。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合理规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以及其他与施工监理有关的报备文件及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施工单位做出的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施工方法相应的工程大样图、加工图及开工前的验房情况(含要求原建设单位需整改内容)等;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天内报送给监理人;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3套;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按规范要求;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3天内批复。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照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执行。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项目部;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项目部;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1.10.3场内交通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本项目的建筑用地红线为分界。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按照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执行。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照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执行。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照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执行。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照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执行。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实际工程量偏差超出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范围的。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确认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签证;2、对发生的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无法施工的处置;3、设计变更及施工条件变更等有关签证的确认;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确认;5、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审批;6、处理和协调外部施工条件;7、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7天。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具备施工条件。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内容:①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必要的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②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的指示,为本工程相关的其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提供实施其他各项工作的条件,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规定的工程技术档案要求,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图和内业资料,并应交付相应的施工变更签证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认记录,以及材料“三证”、机电设备“三证”和说明书等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规定的其他应交资料,具体满足《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规定。上述资料一式拾份(其中一份为原始材料),应当在合同规定的验收完成后提交给发包人。承包人若未按时交付工程竣工资料,发包人可不予拨付工程款。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一式伍份。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后28天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和电子文档。(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2)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在竣工交付前的保护,并承担费用。3)承包人施工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场内外道路、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和避免不适当地干扰群众的通行方便。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仲裁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但属于发包人对本工程提供的设计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害除外。4)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装备和材料、设备应妥善存放和贮存,废料、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5)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场外管线搬迁工作,为电信、路灯、绿化、空调安装等配套工程交叉施工的其他承包人提供方便条件。施工用水用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给水管道的材料及施工应符合当地自来水公司相关规定。承包人在报价时已综合考虑以上费用。6)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周向监理人及发包人提交下周的进度计划表及当周完成的工程量等统计报表,一式四份,并同时提交电子文本。如不按时报送相关报表、报告,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承担返工或赔偿的责任。7、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好的其他工作(1)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负责以下全部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费用已含在合同价内。①对其承包范围内的所有现场操作的稳定性和安全负全部责任,并且应对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充分重视;②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保持施工现场和施工过程井然有序,避免发生重大事故。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及方便,在必要的的时间和地点,或在监理工程师和有关部门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以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守卫设施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并自费承担这些工作(如警卫)和提供相应设施(如护板、围栏、安全网、指示牌等),满足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需要为施工现场提供一切方便。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音、排放或由于其施工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③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必须与发包人联系,熟悉并接受发包人在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人员到位方面的管理规定,及建设部备案号DBJ13-81-2006、J10796-2006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协议,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承诺书。承包人如果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工程进度与总进度计划节点时间滞后,发包人有权对涉及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事项,按《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及发包人下发的管理规定对承包人进行考核和扣罚;④如工程需要满足施工照明的,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负。(2)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爆破施工、土石方运输等相关手续: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办理有关手续发生的费用在报价时应含在相关项目的单价和合同总价中包干使用(含建设过程中的土石方转运需缴交的费用、环保噪音费、排污费、渣土受纳费、人行道和绿化带的临时占用费等),若由此导致的罚款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对施工现场及其周边地区的污染,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规定制定保护方案并予以实施。相应环保费用属政府规费的由发包人支付;非政府规费的承包人在投标时应自行综合考虑投标计价,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承包人应承担发包人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或其他费用。(3)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完工程成品在竣工验收正式交付物业前由承包人负责工程维护、保洁、安全工作及期间发生的水电等费用均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4)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场内外道路、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①承包人应根据现场情况及发包人所能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自行调查、了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项目和数量以及相应保护费用,并自行计入相应的投标报价中。若承包人保护不力而发生事故,则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②发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未作记录的地下管线,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并及时上报市城建档案馆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③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承包人必须承担施工期间对地下既有管线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在进行机械开挖作业前,对施工影响范围采取人工探挖、物探等有效措施后,方可机械作业。否则,承包人除承担既有管线破坏的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外,发包人将视造成的社会影响,要求承包人承担经济损失1-3倍的违约金。④场地周边有高压供电走廊,承包人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承担各种保护费用。(5)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①按通用条款规定及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的规定执行,施工中应严格遵守建设部备案号DBJ13-81-2006、J10796-2006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及现行的相关规定。由此所发生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综合考虑计入相应项目的投标报价中。②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各项检查或考核以及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将按《文明工地管理规定》对工地每半个月进行一次施工文明工地考核,若考核达不到合格标准,发包人将按5万元/次标准课以承包人违约金。③《文明工地管理规定》检查达不到省级文明标化工地的评分标准要求,承包人又未按监理工程师的通知整改,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将按2万元/项·次标准课以承包人违约金,发包人有权按现行预算定额价委托第三方完成,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④承包人施工和便道管理期间,施工现场采用全线封闭围挡及警示标志并按发包人要求统一设置公益性广告。所采用的围挡和警示标志材料、高度、颜色、外观等方面上必须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意方可采购加工和设置,否则发包人有权请其他单位设置围挡和警示标志,同时发包人将按由此产生的费用的两倍课以承包人违约金。交工前,承包人需将自身的人员及材料设备清退出场并打扫干净,清退现场达到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要求,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施工中应严格遵守有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场地内车辆通道口应按规定设洗车台及其他设施;关于现场文明施工基本要求达到相关部门规定。因承包人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均由承包人承担。(6)承包方应严格遵守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劳社部[2004]22号《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如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包人将不予支付工程款,并没收履约保证金。(7)若因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及政府交地原因造成分批提供施工场地,其工期顺延,增加的费用不予补偿。(8)施工中若与原有道路有交叉的,应保证原有道路及排水畅通。(9)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一式八份,并应交付相应的施工变更签证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以及材料“三证”、机电设备“三证”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和说明书等一切资料一式三套(其中一套为原始材料)。上述文件的原始资料必须齐全,符合工程技术档案要求。上述竣工工程资料应在合同规定的验收完成后28天内提交给发包人。承包人若未按时交付工程竣工资料,发包人可不予拨付工程款。(10)施工中所需的临时用地、占道等均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包括因破坏需要原样恢复的费用),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对施工现场及其周边地区的污染,并根据环保部门的规定予以实施。其费用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承包人应承担发包人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或其他费用。对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设施不得浪费、损坏,更不能挪作他用,如有损失照实赔偿并从工程款中扣回。(11)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书中就可预见的台风、雨季施工,制定可行的施工方案和保护措施,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切实执行该方案和措施,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12)承包人应根据本项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施工工期要求,自行考虑诸如施工设备的停放,台风、雨季季节施工现场的防风、防雨措施,施工废水、废物的处理等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周围居民和周边企业不受影响,使施工顺利进行,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以上费用均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予以增补。(13)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手段,防止承包人或其它的任何施工、运输车辆对通往工地或位于通往工地路线上的任何道路或桥梁等设施造成破坏和损坏,以及对第三人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并应承担发包人由于这种破坏与损坏造成的任何赔偿责任。(14)承包人应对设计图纸中的场地标高、道路、支路、各种管线的位置、标高、接口与现状道路、管线进行复核、测量,发现设计与现状不符,应在施工前书面提出,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并与设计部门进行协调、修改。若承包人对设计图纸不进行校核,擅自施工,造成返工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15)承包人的施工组织中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土石方来源及材料运距、安全、施工干扰等问题,制定组织方案并在施工中予以实施,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6)包括安全、质量、外观在内的所有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承包人应在其开工前提交的施工组织计划和施工方案中明确,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17)承包人必须自行处理协调好与周边居民、社区、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的关系,确保工程顺利完成。因相邻关系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对现场施工造成的影响,不计窝工误工损失,也不顺延工期。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18)承包人负责各综合管线进度计划协调,合理安排进退场时间;负责为各专业管线施工提供方便;负责为各个专业管线的施工提供线位、高程的控制点;负责综合管线线位、井位高程轴线的复核;负责综合管线竣工图的实测与绘制。(19)其它各种检测费用及管线测量,承包人在投标时应综合考虑投标计价。费用均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20)承包人应充分了解当地的民风民情,结合自身企业协调方面的特点,自行考虑土方外借、外弃、土源费、弃土场费用及相关运距,费用均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21)现场施工管理用房建设及施工现场应满足省、市(区)各级管理部门对文明示范工地的相关要求,相关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均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22)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综合考虑雨季施工及基础施工增加抽水台班的费用,均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23)承包人有义务办理必要的规划、市政、景观绿化、电力、给排水等各项专业验收,并提供各种基础数据和各种资料。(2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承包人应接受监理人对其劳保用费等情况的检查。(25)竣工移交后,承包人应将施工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予以清理,并承担保洁,使发包人满意,同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6)安全生产责任承包人负责该工程的施工,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发包人与监理人为安全生产监督单位。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职能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认真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安全生产的约定。承包人应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接受政府安全监督部门和发包人的检查与监督,以及监理人的安全管理。承包人对施工现场自有工作人员及工人的工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经权威机构认定属于他方原因造成施工场地工作人员工伤的,由他方承担责任。承包人造成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区域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27)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天内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勘验,并将勘验结果(含要求原建设单位需整改内容)以书面形式报送发包人。未按要求报送的视为默认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1)项目负责人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部分权利和职责。委派人员如有权签证,则需项目负责人的书面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明确其权限和范围。(2)项目负责人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其他管理人员,否则视为违约。①主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以及主要项目施工方法;②签署工程开工、复工报告、工程款支付申请、工程竣工报验单;③签署确认竣工结算、签署竣工文件;④调解合同争议、处理索赔,申请工程延期;⑤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项目管理人员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管理人员。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必须实行每天人像识别签到登记制且每月出勤不得少于22天。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派驻施工现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承包人投标时承诺到位的全部人员)必须实行每天人像签到登记制(自行购买人像识别设备,交由发包人管理),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将随时检查承包人的上述人员到位情况,如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签到不实或以上人员没有在现场履行职责,且未向发包人事先书面说明并获得书面同意,则发包人按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缺岗实际情况每人每天课以人民币5000元违约金。若承包人连续缺岗一周以上的,则发包人按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缺岗实际情况每人每天课以人民币10000元违约金或发包人有权单方面取消承包人的承包资格,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若承包人配备的施工现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严重失职,或难以承担现场施工管理责任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按发包人的要求立即予以更换,同时按专用合同条款的标准承担由此而引起的违约责任,并课以违约金。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有关主管部门发现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其他技术管理骨干等现场管理人员有重大失误或不能胜任工作,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更换。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且承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人民币30000元的违约金,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3)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①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承包人保证按照经监理人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派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派驻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员、造价师(或造价员)等)和施工班组技术骨干以及施工人员到发包人工地现场,做好工程各项施工工作。②承包人承诺派出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变更,若因刑事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伤病等丧失履约能力,以及辞职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承包人应提供确切的证明材料,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变更,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不得低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派驻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的相应标准。③不属于上述第3.2.1.2款所列情况的,承包人如要求更换项目管理人员,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更换,且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不得低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派驻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的相应标准。同时,承包人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以下标准执行:---更换项目负责人每人次课以违约金壹拾万元人民币;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若承包人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书面批准,自行更换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派驻施工现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以下标准执行:---更换项目负责人每人次课以违约金贰拾万元人民币;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若承包人不能按期组织上述人员到岗到位,发包人参照以上标准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发包人责令承包人履行承诺、限期整改;若承包人不履行承诺、拒不整改,发包人有权取消承包人承包资格,其全部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暂停进度款拨付,直至承包人更换符合发包人要求的项目负责人为止,并按上述3.2.3条约定执行。3.3承包人人员承包人派驻现场的其他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姓名:职称:施工员:姓名:职称:施工员:姓名:职称:质量员:姓名:职称:安全员:姓名:职称:机械员:姓名:职称:试验员:姓名:职称:材料员:姓名:职称:造价师(或造价员):姓名:职称: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天内。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上述3.2.4条约定执行。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且现场指定一名资格不低于专用条款约定派驻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的相应标准。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若承包人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书面批准,自行更换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派驻施工现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以下标准执行:---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次课以违约金壹拾万元人民币;---更换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造价师(或造价员),每人次课以违约金叁万元人民币。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批准要求: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且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不得低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派驻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的相应标准。并按照以下标准执行: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更换技术负责人每人次课以违约金伍万元人民币;——更换其他人员每人次课以违约金壹万元人民币;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签到不实或没有在现场履行职责,且未向发包人事先书面说明并获得书面同意,则发包人按其现场管理人员缺岗实际情况每人每天课以1000元人民币违约金。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3.5.2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本项目不允许分包。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开工令发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至颁发工程接收书之日止。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为签约合同价的10%以选择现金、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履约保证保险等形式之一的方式提交至发包人账户,履约担保在取得竣工验收证书后无息退给承包人。提交时间: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天内。如果中标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发包人有权视为其已放弃中标资格而不予签订合同,并没收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另行确定中标人。本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见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监理人除按规定和本合同内容以及投标文件确认的材料产品项目,进行监理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工程投资的控制管理外,还对承包人通过本施工合同及投标文件确认的技术、管理、主要人员、以及投入的主要设备情况和材料的数量与质量进行监理。承包人无论何种原因以书面形式提出调整主要工程技术人员、调换主要材料、品种、规格、质量、数量、重量或技术参数等,均须取得监理人和发包人代表的书面许可。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监理人自行负责。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2);(3)。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无。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达到《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合格标准及国家现行有关的合格标准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标准。(一)为了保证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对施工现场作业必须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1)建立质量责任制,项目负责人部应设立专职质量检查员,班组设质检员,明确各级职责,开工前应报监理工程师备案。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2)对现场施工人员应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应进行技术交底,进行应知应会的教育,施工中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分项工程和重要结构部位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先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施工准备、质量保证措施等等),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试验施工,完工后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和批量生产。(3)分项工程现场应实行挂牌管理,标明作业内容及操作规序和质量要求,认真自检、互检及工序交接检验制度,要切实做好隐蔽工程的检验。(4)要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弄虚作假,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资料原件。(5)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质量活动,制定奖优惩劣的激励措施,对质量事故要做到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整顿措施不落实不放过。(6)接受发包人定期与不定期的施工质量、进度、管理、安全等进行检查。安全文明各项措施(施工现场四周围墙,大门,出入口标准洗车台,施工场地、干道硬化处理,临时卫生厕所,场地排水措施,现场施工安全生产标志、标牌、标语,专人卫生保洁,保安、保健急救措施,防粉尘、防噪音、防干扰措施和绿化等)应按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规定落实到位,监理工程师应做好记录,未到位部分,今后在文明施工专款中予以扣除。(7)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违反施工技术规程操作程序和质量管理、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质量隐患或质量问题,经驻地监理工程师确认,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凡在28天内连续二次被责令返工,每次返工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上,发包人有权按照承包人违约论处,责令其退场。(二)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无偿承担返修责任,并须一次性向发包人支付该项目造价款项20%的违约金。(三)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提交有关质量安全监督站裁决。(四)承包人不得将石块或垃圾等进行填方,平整场地时应清理干净。(五)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工程开工前14天。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履行安全职责,并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审批。同时承包人应根据上述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发包人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所需费用由承包人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算。承包人未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和合同要求实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发生安全事故、管线破坏等,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损失。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严格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福建省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指南》以及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施工;加强施工现场人员与机械设备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安全,以及防台、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承担安全施工责任和费用,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若发包人或监理人现场检查时,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福建省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指南》以及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情况,除责令承包人限期整改外,可根据情况轻重要求对承包人课以1000元~20000元不等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由承包人负责。(2)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由承包人负责编制,并在开工后3日内报送监理人审查,监理人在收到预案3日内应将审查结果通知承包人,通过审查的预案将同时报业主审批,未通过审查的预案退回承包人重新编制并按规定上报监理。经业主审批的预案,应得到严格的执行。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施工部署(明确本项目实施的质量、进度和安全目标;明确项目管理的总体安排,包括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经理部的设立和岗位设置及相应的规章制度等)、施工方案(包括施工流向和施工顺序、施工进度划分、主要施工方法和施工机械选择等)、施工进度计划(按照合同工期,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总进度计划和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或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表可采用横道图或关键线路网络图表示,说明计划开工日期和各单体工程各阶段的完工日期)、资源供应计划(按照招标项目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的要求和现场实际施工条件,提出相应的资源供应计划,包括劳动力需求计划、机械设备需求计划和主要材料和周转材料需求计划等)、技术组织措施(包括保证进度目标的措施、保证质量目标的措施、保证安全目标的措施、保证成本目标的措施、保证季节施工的措施、保证环境的措施和文明施工措施等)、实施难点和对策。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取得中标通知书后三天内向发包人及工程师提交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总体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和网络图),每周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调整,确保各阶段目标的实现。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接到承包人递交的报告后7天内。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否则,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承包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必须与发包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且必须按发包人要求进场施工。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发包人要求。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6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工作量增加或额外增加的工作量,以发包人的书面签署为准。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发包人应书面签署延长相应的工期,承包人不得再据此提出经济上的索赔。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总工期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人民币10000元,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抵扣。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格的10%。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7.9提前竣工7.9.2提前竣工的奖励:/。7.10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1)因承包人违反规范或任何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进行返工的,或以伪劣材料充抵合同规定的品牌、型号、质量等级的材料、或不按本合同规定的人员进行配置时,经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而停工的;(2)承包人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或因施工组织方案不可行导致发包人未能按时审批影响开工的;(3)工程实施期间或完工后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技术问题需作整改的;(4)承包人自身原因的待工待料的;(5)工程质量未达到等级标准要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返工的。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8.4.3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报送各种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给监理人审批的时间为:承包人提供所有材料设备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承包人的投标承诺以及经发包人(监理人)确定的规格、品牌、质量等级要求,并应按照发包人(监理人)要求提前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供样品、有关资料和采购计划,经发包人(监理人)书面确认后,方可采购进场。并须满足以下要求:(1)本工程所采用的所有建筑材料等到货时,应由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就材料的种类、产地、品牌、数量、规格、单价、技术参数、质量等级等,按发包人规定的统一项目和国家制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验收或抽查试验(所有检验试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合格后方可使用。承包人并应向验收人员提供有关产品合格证、许可证、准用证等证明和出厂日期等以供核对。(2)发包人认为本工程部分材料及设备需由发包人采购、供应或进行调整的,发包人应提前通知承包人,或于承包人提交订货书面报告后3天内通知承包人。(3)承包人应负责材料的保管及成品半成品的保管工作。(4)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建材行业和机电行业等标准要求。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8.4.4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承包人承担应有的责任。8.4.5本工程所用材料必须使用全新及没有缺陷的材料,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保管、检测并确定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现行规范以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发包人推荐主材品牌以及其与监理工程师、建筑师对任何材料的批准和指导并不免除承包人对所采购的材料按合同应承担的责任。8.4.6若发现承包人以伪劣产品充抵或与发包人确认的材料设备不符,发包人有权让承包人更换直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验收合格。若发生此类事件,承包人应按该批材料、设备价格总额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可以从合同价款中直接扣抵,经验收后及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备、材料丢失或损坏,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额经济赔偿责任;8.4.7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材料采购的任一环节进行监控,并行使最终的质量检验认可权和否决权;如果发包人在监控过程和检验中发现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此时承包人应督促供应商进行整改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由此造成的工期推迟和费用的增加由承包人承担。8.4.8材料要求(1)本工程所采用的所有材料及设备的各种规格、型号、性能、参数、等级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行业、地方及设计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2)承包人负责选购的材料和设备应确保符合招标文件和设计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所有灯具、五金及配套件等材料必须是全新的和没有缺陷的,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提供有关制造商的书面质量保证书和试验报告,以确认材料、五金及配套件符合要求,发包人确认后,方可进场并投入使用,未经发包人确认的材料和设备擅自进场的,发包人有权拒绝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对任何材料的认可并不分担承包人应负的责任。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均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及设计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的办理人:由承包人办理。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承包人。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相关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符合规范要求。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符合规范要求。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符合规范要求。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10.1.2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取消部分项目,或将部分项目分步实施,承包人应无条件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10.4变更估价设计变更增减投资额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承包人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14天内。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21天内。重大变更的确认时限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程序按工程所在地规定执行。未按上述规定执行造成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合同价款中不包括的风险范围:工程地下地质条件的变化;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不可抗力。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地下地质条件的变化、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不可抗力等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时,按以下办法执行:①根据招标文件、招标阶段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现场签证单及竣工图纸等资料,按照本招标文件有关编制工程预算造价(最高控制价)的有关规定计算工程数量增减以及工程项目增减;②工程量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调整:按通用条款执行,最终以长乐市财审为准。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10.7暂估价本合同工程不设暂估价。10.18发包人有权对本工程施工范围、施工内容做合理调整,有权根据工程进度、质量、建筑观感等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保留对本项目中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进行依法招标的权利,并保留对工程量报价清单中发包人确定的由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进行招标的权利,承包人不得拒绝或以此要求增加任何补偿,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费用调整除外。若因特殊原因,造成部分工程停建、缓建或规模减小,则工程量按照实际完成量计算,发包人不另外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有权对工程量进行调整。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否。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1.1款的约定执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签约合同价的10%。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办理完成且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等额预付款担保及等额正式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当工程款支付(含预付款)累计达到本签约合同价的50%时,在其后支付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陆续扣回全部工程预付款,单次扣回当期应付工程款的50%,但是在已付工程款(含预付款)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前必须全部扣回。预付款全部扣回后10日历天内发包人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预付款支付前。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可以以现金或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银行保函的方式提交。预付款保函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不适用。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不适用。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进度付款申请单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一式伍份。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12.4.1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进度付款额度和付款方式:①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即当月确定的已完成工程量所含款项的80%支付进度款(支付前应扣除违约金)。②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后的15天内,发包人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③工程完成结算,并经有关审计部门审核批准后30天内,发包人支付至审核价的95%(支付前应扣除违约金),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届满,根据质量保修协议条款扣除相关费用后支付剩余款项。发包人每次支付工程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正式发票。经过审查批准后的变更,由承包人编制预算,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初审,并经有关财审部门审核后,审核后金额按工程进度款支付办法与进度款同期支付。现场签证、材料调差等产生的价款调整在工程结算时报有关财审部门审定。(2)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时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若工程进度款未能按合同条款及时支付,在一个月时间内双方互相谅解,超过一个月发包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同期同档利率计算欠款利息。(3)政府投资进度款支付方法:工程款全部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无。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工程延误处理,详见本专用条款7.5.2。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实际竣工日期:经验收合格工程的竣工验收日期以承包人递交经验收通过的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准,如经整改后验收合格则按整改合格后的日期为准,验收不合格其整改所需工期计入施工工期内承包人应负责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移交等相关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无。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无。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以发包人规定的时间为准。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退场时,承包人应无条件退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场完毕,否则视同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即每延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同时每延迟一天竣工结算支付时间相应延迟一周。14.竣工结算14.1竣工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竣工结算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设计变更、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竣工图纸、工程结算书(含电子文档)等有关财审部门审核批复所需的竣工结算资料,承包人报送结算资料应真实、合规及合法。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和期限:一式伍份,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有关财审部门审查时限。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伍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实际竣工日期起算24个月。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工程结算价款的5%。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3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工程结算经有关财审部门审核确定后扣留工程结算价款的5%,作为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缺陷责任期满后结清(无息)。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本合同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为: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质量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2)除上述工程内容外,其它工程内容的质量保修期为:2年。(3)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4)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为5年。保修责任为: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工程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7)其他:/。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承包人不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违反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或建筑材料设备、施工工艺不合格等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返工、补救、整改或重建,其全部责任和费用以及赔偿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程竣工验收时未能达到合格标准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除了应当按照有关验收部门的要求整改,使其达到合格标准,还应按工程合同总价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赔偿金,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2)承包人发生第16.2.1(5)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详专用条款7.5.2。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误期赔偿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10%,误期赔偿金额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扣抵,如确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停工影响工期的,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后可免予罚款。(3)承包人发生第16.2.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另行委派维修队进行整改,所发生的维修款(以发包人审定为准)在该工程的保修金予以扣除。如发生因工程质量原因引起的投诉、索赔等情况,承包人应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连带责任。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4)承包人发生除上述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5)经检查证明承包人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7)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管理班子和主要班组进行核对,发现承包人发生第16.2.1(1)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有权取消中标资格或中止合同,其转让、分包无效,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在项目所在地参加工程招投标,直至取消资格,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9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1)投保人:承包人(2)投保内容:本工程一切险。(3)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且已含在投标报价中,保险期限为从工程开工至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参建单位应各自为其现场人员办理此项保险,并承担费用,相关费用已计算并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率:按保险合同约定执行。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由承包人按规定自行考虑,若出现金额不足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期限:为缺陷责任期满为止。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农民工等办理保险。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8.8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18.8.1保险凭证保险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工程开工前5个工作日。18.8.2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承包人和(或)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依法向有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21补充21.1本合同签订地为长乐市。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均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交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将继续执行本合同未涉争议及仲裁的其它部分。21.2在工程施工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后可更改部分品牌,更改的品牌原则上不得低于现有品牌档次,若由承包人提出的材料品牌更改,经发包人同意更改后材料价格不予调整,若由发包人因装修效果需要提出的材料品牌更改,材料价格按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共同询价的结果调整材料价格(最终以财审审定的价格为准)。承包人所用的主材(设备)须事先得到发包人批准后方可使用,发包人有权拒绝使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材料设备。21.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补充协议/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补充协议/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合同为准。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第1节合同附件合同附件格式详见《通用本》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第1章工程量清单及计价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第1节工程量清单一、说明1、本招标工程量清单是依据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计量规范、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以及我省现行有关计价规定等编制。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2、本招标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3、本招标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合同价款的确定、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4、补充子目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子目工作内容说明详见本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总说明”。5、本招标工程量清单的格式符合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及我省现行有关规定,其电子文件格式同时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导则》的规定。二、本招标工程量清单本招标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另册提供,其中: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甲供材料费:。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为,造价暂估元。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第1节招标控制价一、说明1、本招标控制价作为投标报价的参考,不作为本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本招标控制价的格式符合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及我省现行有关规定,其电子文件格式同时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导则》的规定。二、本招标项目招标控制价1、本招标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由招标人另册提供。2、本招标项目招标控制价为元(大写金额:元整)。3、本招标项目招标控制价相关信息:(1)计取的风险包干系数:1%。(2)单独发包专业工程的总承包服务费费率:/。(3)甲供材料的总承包服务费费率:/。(4)工程排污费取费标准:暂不计算。(5)劳保费用按暂按甲类计算。(6)价格调节基金费率:/。(7)税率:11%。(8)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费率:0.19%。(9)大型机械设备检测费用:/。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第1节投标报价一、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1)本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2)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及我省现行有关规定;(3)国家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4)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9)其他的相关资料。二、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相应内容保持一致。三、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管理费及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所谓“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合同约定的风险。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风险费用应包括在综合单价中。投标人一旦中标,不论是否计取风险费用即可认为风险费用已包括各项费用中。四、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五、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六、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优惠或以总价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其优惠应直接体现在各项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中。七、凡招标人要求工期提前或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的,投标人可在报价中的增加提前竣工措施费和优良工程增加费。八、不可竞争费用(费率)应严格执行有关标准,不得降低标准进行竞标。九、投标报价的劳保费用暂按甲类计算,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按核定的取费类别计取劳保费用。十、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的格式应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导则》的规定,电子文件的内容应与文本文件的内容一致(含项目顺序列项、项目编码等均应一一对应)。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第1节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格式“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格式”应符合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我省现行有关规定。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第1章招标图纸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第1节招标图纸目录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招标图纸目录(格式)项目名称:中国东南大数据产业园研发楼一期5#楼装饰工程(施工)设计单位: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序号图名图号版本出图日期备注1封面002目录表一013施工说明(一)024施工说明(二)035施工说明(三)046材料表057门表M-018通用节点一通-节-019通用节点二通-节-0210通用节点三通-节-0311通用节点四通-节-0412135#14一层平面布置图5#-1F-0115一层隔墙尺寸图5#-1F-0216一层地坪布置图5#-1F-0317一层天花布置图5#-1F-0418一层灯具定位图5#-1F-0519二层平面布置图5#-2F-0120二层隔墙尺寸图5#-2F-0221二层地坪布置图5#-2F-0322二层天花布置图5#-2F-0423二层灯具定位图5#-2F-0524三层平面布置图5#-3F-0125三层隔墙尺寸图5#-3F-0226三层地坪布置图5#-3F-0327三层天花布置图5#-3F-0428三层灯具定位图5#-3F-0529四层平面布置图5#-4F-0130四层隔墙尺寸图5#-4F-0231四层地坪布置图5#-4F-03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32四层天花布置图5#-4F-0433四层灯具定位图5#-4F-05341F立面图E1、E25#-E-01351F立面图E3、E4、E5、E65#-E-02361F立面图E7、E85#-E-03374F立面图E1、E25#-E-04384F立面图E3、E45#-E-05391F立面图E9、E10、E115#-E-06402F立面图E1~E45#-E-07414F立面图E5~E95#-E-08422F立面图E5~E95#-E-09433F立面图E15#-E-10444F立面图E105#-E-1145二层(调整)家具布置图5#-2F(调整)-0146二层(调整)隔墙尺寸图5#-2F(调整)-0247二层(调整)地坪布置图5#-2F(调整)-0348二层(调整)天花布置图5#-2F(调整)-0449二层(调整)灯具定位图5#-2F(调整)-0550二层(调整)立面图E1、E45#-2E(调整)-0151二层(调整)立面图E3、E25#-2E(调整)-0252二层(调整)立面图E5、E65#-2E(调整)-0353二层(门厅调整)家具布置图5#-2F(调整)-0154二层(门厅调整)隔墙尺寸图5#-2F(调整)-0255二层(门厅调整)地坪布置图5#-2F(调整)-0356二层(门厅调整)天花布置图5#-2F(调整)-0457二层(门厅调整)灯具定位图5#-2F(调整)-0558二层(门厅调整)立面图E1、E45#-2E(门厅调整)-0159二层(门厅调整)立面图E3、E25#-2E(门厅调整)-0260二层(门厅调整)大样图5#-2D(门厅调整)-01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61625#节点图(一)5#-D-01635#节点图(二)5#-D-02645#一层门大样5#-D-03655#一层门大样5#-D-04注:详见招标人提供的图纸目录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第1节招标图纸“招标图纸”由招标人另册提供。投标人在领取图纸时,应对照“招标图纸目录”仔细检查核对。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第1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第1节招标项目概况和说明(一)工程建设地点的现场自然条件详见施工图设计说明书。(二)工程建设地点的现场施工条件已具备施工条件,投标人应自行勘察现场。(三)招标项目说明详见招标公告。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第1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依据设计文件要求,本招标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下列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一切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3.《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4.《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5.《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6.《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7.《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8.《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9.《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10.《砌体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GB50203-201111.《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1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14.《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15.《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16.《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17.《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18.《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1319.《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320.《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JGJ/T27-20142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22.《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23.《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102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3.《道路工程术语标准》GBJ124-884.《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50092-965.《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126.《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7.《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8.《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9.《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10.《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1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1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13.《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14.《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15.《福建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DBJ/T13-119-201016.《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17.《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DBJ/T13-56-201118.《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19.《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1220.《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903-201321.《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DBJ/T13-135-2011……如上述标准及规范要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如标准、规范修改或更新的,则以修改或更新后的内容为准。(一)招标项目使用的其他工程建设技术标准除了上述约定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外,有关本招标项目所采用的其他国家级、行业和地方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如下: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1、本项目所有施工和材料所涉及的设计标准规范、产品标准规范、工程标准规范、验收标准规范必须符合最新的法定职责、条例、规范。2、常规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如有不足之处,承包人应选用的设备和材料符合所有最新、最普遍的,适合于标准、规范和应用最新版本的要求,并提供所应用的最新版本有关技术依据性资料。3、本项目应执行以下标准规范但并不仅限于此,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招标文件中引用而构成技术规范的条文,详见招标设计图的技术要求。(一)工程设计要求的特殊工程材料、施工工艺标准和要求根据工程设计要求,该项工程下列项目材料、施工必须达到通用本规定的标准和以上标准外,还应满足下列标准要求:1、所有用于本项目产品均须完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符合系统要求的线制等要求。2、承包人应对所用于本项目的设备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要求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文件的一个组成部份,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设备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3、承包人应要求厂家对设备免费保养、保修、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并正式移交给买方使用之日起24个月。如果在规定的保证期内,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使用不合适的材料等,承包人应承担一切责任及相关费用。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施工现场管理要求(一)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要求(1)承包人应时刻关注和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所有在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现场施工应当保持有条不紊;负责已完工部分工程的保护工作;应做好防雷电、防火等的安全防护工作;应负责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承担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的治安、环境卫生、计生、外来人员暂住手续等管理工作和相关费用;若发生任何事故,均由承包人全部负责。(2)承包人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应做好施工全过程的安全及其防护工作,安全及其防护措施、协调市政关系及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等均由承包人负责。(二)水土保持与环境要求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水土保持与环境保护的规定。承包人应保持施工现场及周边的环境卫生,泥浆及产生的垃圾应清理、及时运出场地,并承担与之相关的费用。(三)文明施工要求(1)严禁在施工现场乱搭盖、乱占道,堆放材料的工棚严禁当作工人宿舍。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应严格堆放在正在施工路段内并设置围档,不得随意堆放占道。确因场地条件所限,无法留出交通通道的应设立明显指示和警示标志,应疏导行人和车辆安全通行。(2)施工中现场工人必须统一戴安全帽穿安全服,不得穿拖鞋,光脚、光膀子施工。施工管理人员必须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戴好安全帽。(3)按照部颁施工用电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要求。(4)其余有关施工安全文明的相关要求请参照《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13-81-2006、《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10796-2006、《建筑安全文明工地文件选编(福建省建设厅)》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5)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文明施工的要求,切实做好文明施工的工作,施工单位有责任、有义务负责道路因施工通行而产生的垃圾清理及破坏道路的修复,并承担一切费用。(一)施工机具进场要求满足施工需求,且承包人应保证投标时承诺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全部及时进场。进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须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第1节招标人对工程主要材料设备的要求(一)技术要求严格按设计图纸执行。(二)质量要求严格按设计图纸执行。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一)参考品牌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明细表序号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质量等级参考品牌备注品牌1品牌2品牌31234567说明:1.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要求的关于本工程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如上表。参考品牌作为投标人投标参考。投标人从中选择一种品牌自主报价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所选品牌,投标人未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所选用品牌的,视为默认招标文件载明的参考品牌,采购时由招标人从参考品牌中选定品牌。投标文件中未明确品牌的,投标人中标后应在参考品牌中选择一种经招标人同意的品牌进行采购和施工。在工程施工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后可更改部分品牌,更改的品牌原则上不得低于现有品牌档次,若由承包人提出的材料品牌更改,经发包人同意更改后材料价格不予调整,若由发包人因装修效果需要提出的材料品牌更改,材料价格按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共同询价的结果调整材料价格(最终以财审审定的价格为准)。承包人所用的主材(设备)须事先得到发包人批准后方可使用,发包人有权拒绝使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材料设备。2.投标人应同时阅读本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明细表”。3.财政性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在推荐材料品牌时,应优先选用福建的名优产品。4.除上述材料外的甲控设备材料由中标人按福建省的有关规定,在相应的甲控设备材料供应商名录内实施采购。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第1节招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具体内容详见本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其他要求无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第1章投标文件格式注:本章格式文件中除另有说明外,投标格式中的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系指盖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公章。联合体投标需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地方,应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第1节资格审查文件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通用本》第八章第1节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写“资格审查文件”,其中资格审查文件第一项《投标人基本情况表》、第八项《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修改附后,资格审查文件第二项《联合体协议书》、第五项《拟分包企业情况》、第十一项《“类似工程业绩”情况表(如有时)》不适用,予以取消。2、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四项《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第十五项《工程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承诺书》、第十六项《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书》。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负责人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是否存在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第4.3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第13项除外)。其中,投标人存在财产被司法机关接管或冻结的,应当如实填写具体情况,由评标委员会对是否会导致中标后合同无法履行作出判断。投标人:(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注:1.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填写此表,并加单位公章。2.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附上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3.上述各类证书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完变更手续方可参加投标,并以发证机关核准的变更为准;否则评标委员会应以视为证书无效进行评定。未如实填写“是否存在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第4.3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第13项除外)”的,按弄虚作假处理。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八、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招标人名称):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承诺:我单位在(项目名称及标段)中标后,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派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并按照福建省现行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配备其他相应管理人员。若不能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到位的,愿意无条件地接受招标人作出的以下处理:1、工程开工前,不论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原因,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不能全部通过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备案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违约追究我方责任;2、工程开工后,除不可抗力外,我单位变更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中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每次向招标人课以10万元违约金;其他人员每人每次向招标人课以3万元违约金。投标人:(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注:本承诺书的违约金应按照“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的要求填入具体金额。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十四、: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致:(招标人)本人系的法定代表人,我公司参加工程的投标,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以及我方应承担的风险范围,我方若有幸获得本招标项目中标权,我方郑重承诺如下:承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2006]15号)和《福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意见》(榕政综[2006]209号)等文件的规定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若有拖欠,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直接代予支付,并按拖欠工资额的2倍处以违约金。投标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十五、《使用建机一体化企业的承诺书》格式如下:使用建机一体化企业的承诺书致:(招标人名称)若我司有幸获取中标,将依据闽建筑[2012]35号、闽建筑[2013]12号文件规定,选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建机一体化企业。建机一体化企业在为本项目提供“一体化”服务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循闽建[2012]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特此承诺!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十六、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书致:(招标人)我系的法定代表人,我公司参加(本招标项目名称)工程的投标,在此郑重承诺:我公司及公司法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并同意一旦我司成为中标候选人,你方按长检会[2010]2号文的规定对我方的行贿犯罪档案进行查询。若你方发现我公司及公司法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可取消我公司中标候选人资格。特此承诺。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第2节商务文件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通用本》第八章第2节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写“商务文件”。其中第一项《投标函》修改附后、第二项《投标函附录》修改附后、第四项《签署投标造价文件的造价人员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不适用,予以取消。2、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资料:无。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总报价,工期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______),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标准。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4.如我方中标:(1)我方将派出(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建造师执业证书注册编号)为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2)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3)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4)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5)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6)我方承诺按月足额支付工人工资。5.我方已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了审查,保证其内容完整、真是和准确,若存在虚假,同意招标人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进行处理。同时,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第4.3款(第13项除外)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其他补充说明)。投标人:(盖投标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签字或盖章)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二、投标函附录序号项目内容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1缺陷责任期15.2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实际竣工日期起算24个月。2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3.7履约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3分包3.5.2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本项目不允许分包4逾期竣工违约金7.5.2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总工期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人民币10000元,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抵扣。5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7.5.2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合同价格的10%。6预付款额度12.2.1预付款额度:为签约合同价的10%7预付款保函金额12.2.2预付款保函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8质量保证金15.3.2工程结算经有关财审部门审核确定后扣留工程结算价款的5%投标人:(盖投标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第3节技术文件1.当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投标人应提交技术文件时,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15.3款的要求和《通用本》第八章第3节规定的格式编制技术文件。(本项目不适用)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通用本补正数据表序号条款号原通用本内容补正后内容1第三章第2节5.1.5详见招标文件通用本此条款不适用,删除。2第三章第2节5.1.6详见招标文件通用本此条款不适用,删除。3第三章第2节5.1.8详见招标文件通用本此条款不适用,删除。4第三章第2节5.1.11详见招标文件通用本此条款不适用,删除。5第三章第2节5.1.13原文无此条在5.1.12后增加此条5.1.13投标人存在因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被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投标人在整改期间被责令限期改正有关的资质参与投标的。6第三章第2节5.1.14原文无此条在5.1.13后增加此条5.1.14投标人存在到场核验的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持身份证信息与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身份证信息核验不一致的。7第三章第2节6详见招标文件通用本此条款不适用,删除。8第三章第2节第10.1详见招标文件通用本1.在推荐中标候选人前,通过监管平台对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信息核验: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1)在推荐中标候选人前,评标委员会应当通过福建省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平台查询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当日的拟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企业信息和相关人员信息,无法查询到或查询的信息不完整的,应当否决其投标。(2)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在福建省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平台登记的企业信息或相关人员信息(投标截止时间当日),与证书原件不符的,视为弄虚作假行为。(3)上述所称的企业信息为投标人用于本招标项目的企业资质类别及等级、资质证书编号、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相关人员信息为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注册建造师等级及专业、注册编号、注册证书编号以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姓名、职称编号、职称专业(如有)、职称类型。2.未应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项目,通过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文件评审均合格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当出现二个或二个以上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依次按投标人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级别高低、用于本招标项目的企业资质等级高低进行排序,级别或等级高的排在前面。若上述条件均相同时,则由评标委员会随机抽取。1第8章第2节商务文件“四、签署投标造价文件的造价人员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详见招标文件通用本删除说明:除了“投标须知”、“通用合同条款”外,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通用本》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则应将需要修改的内容填入《专用本》的“156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专用版通用本补正数据表”。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