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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局部城市设计导则成果编制规定(征求意见稿)
武汉市局部城市设计导则成果编制规定(试行稿)¢总则为了规范城市设计导则的编制,加强对城市设计的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武汉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在武汉市市域范围内编制城市设计导则,均须遵照本规定。¢基本要求局部城市设计应在城市设计基本成果的基础上编制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设计导则的表述应规范、简洁、准确,采用规范性条文书写,直接表述城市设计的核心内容,对城市设计的各项要素提出控制要求和实施策略。城市设计导则分为总则、整体控制与片区控制三个部分。其中,整体控制以定性为主,确定控制要素及控制内容;片区控制在整体控制的指导下,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将控制要素细化落实到各片区,并对重点片区提出控制性和引导性要求。
¢成果内容3.1总则阐明城市设计的适用范围、设计目标、设计原则和解释权等内容。3.2整体控制3.2.1用地功能:结合城市风貌特色、区域用地功能布局、整体形象塑造等方面的要求,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为依据,明确设计范围的功能定位和片区划分,在各片区主导用地功能进行整合和细化的基础上,提出建设策略及原则。3.2.2交通组织:提出车行、步行交通组织和交通设施的控制原则和要求。协调道路交通设施与建筑群体、公共开敞空间的关系,提出重要景观道路的断面构成控制要求。重点地段及公共建筑密集区域应增加地下、地面、地上立体人行系统的规划内容。3.2.3空间景观与建筑群体形态:根据各片区的功能、自然和人文景观资源特色,发掘和提炼其独特的城市景观要素,明确各片区之间的空间关系,提出各片区的功能景观特色、设计目标及各控制要素控制要求。其中,应根据整体形象塑造的要求,结合各片区特色,重点控制建筑群体形态。(1)空间景观①景观结构:根据片区景观特色需求,提出区内主要轴线、节点、标志、特色区域等空间景观要素的控制目标。②视线景观:根据景观结构以及视线景观分析,提出片区视廊、对景点的控制意向。(2)建筑群体形态①建筑群体组合:根据空间景观要求,结合区域特色,明确
重要节点建筑布局与空间群体的关系,设计风格以及群体组合控制景观意向。②建筑高度及天际线:根据空间景观要求,结合区域特色,明确片区的高度及天际线的控制意向。③建筑界面:根据片区景观特色需求,明确各片区道路界面的控制意向和一般控制要求。3.2.4开放空间与公共环境:提出山体、水体等自然景观利用,结合功能及景观结构,明确公共开放空间体系的控制原则和意向。其中,应注重公共环境的塑造,提出城市重要环境设施(街道小品、市政环卫设施、标识系统、雕塑、广告等)、城市夜景、绿化景观(街道景观绿化、公园绿地等)的控制要求和设计原则。3.2.5特殊控制(1)对自然景观相邻地区(临山、滨水地区)的要求:落实并明确“三边”管理规定、相关城市规划等控制要求。(2)对历史文化区保护的要求:维护城市发展进程的连续性和多样性,落实并明确传统风貌区、保护区与协调区划定等控制要求。3.3片区控制3.3.1对非重点片区根据整体控制要求,结合项目特色,提出通则式控制要求。3.3.2对重点片区提出细则式控制要求。(1)提出各重点片区的控制性要求①用地功能:明确区段的主导功能,对重要片区的土地使用和建筑用途进行详细安排,对可开发地块提出适宜或禁止建设的建设项目。②交通组织:人行车行组织、停车布置、主要交通流线、疏
散通道控制等。③建筑界面:提出不同功能片区建筑后退道路距离、贴线率、建筑开敞度等控制要求。④视线景观:明确视点、视廊、视景的控制要求。⑤建筑高度及天际线:对重要的景观(临山、水、风貌区等)及节点区,应明确建筑的限高及限低。⑥开放空间:明确开放空间的功能、位置、规模以及其周边的控制要求。⑦可开发地块控制性要求:明确地块的划分,提出建筑群体空间特色(空间布局、塔楼位置、主体建筑高度)、建筑界面、开放空间、视廊、公共通道、人行过街地道和天桥、车行和人行及地下空间出入口等控制要素。⑧特殊控制要求:对于与自然景观相邻地区及历史文化保护区,明确相关规定及城市规划的控制要求。(2)提出各重点片区的引导性要求①建筑形态:建筑布局与空间群体关系、建筑设计风格、建筑立面及屋顶设计等。②建筑色彩与材质:提出宜采用的冷暖色调、色系及材质形式的指导意见,并提出不宜采用的色彩及材质。③地下空间与步行空间:明确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及公共停车库出入口、地下功能开发意向;提出步行空间的组织和活动场所的控制和引导要求。④可开发地块引导性要求:对建设强度、对建筑体量(裙房高度、建筑面宽、建筑高宽比)、建筑设计风格(建筑形态、建筑色彩、材质、屋顶设计)、交通组织、环境设施等提出引导要求。⑤环境要素及夜间照明:对市政设施、环境小品等户外公共
设施和标志提出意向选型方案;对重要景观及商业地段,应提出夜间照明的整体意向的控制要求。⑥特殊引导要求:对于与自然景观相邻地区及历史文化保护区,明确相关规定及城市规划的引导要求。3.3.3针对临山、滨水区、历史保护区等不同项目的编制背景和设计对象,可根据具体情况,相应地调整控制性和引导性内容,补充和增加相应的图文内容,突出城市设计编制的目的性和针对性。3.3.4提出保留地块的改造建议以及开发地块的实施策略,以利于城市设计控制要求的落实。¢附则4.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根据试行情况和管理需要可以做进一步的修订完善。4.2本规定由武汉市规划局负责解释。附件:《城市设计导则控制主要内容一览表》
附件:城市设计导则控制主要内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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