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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人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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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人员制度  篇一: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XX乡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全乡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辰溪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乡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列入地方公路管理部门养护管理计划的县乡公路及未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通乡、通行政村的乡村道路。  第三条各村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确保公路路产完好,路权不受侵犯。  第四条养护管理工作应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养护管理的科技含量,走科技兴交之路。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谁受益、谁建设、谁养护、谁管理以及养管并重、改造提高的原则。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六条农村养护管理要严格按照《辰溪县农村公路养护   管理办法》进行,路况质量要达到与之相应的标准。  第七条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项目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执行。公路养护管理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乡村公路年度养护要按照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根据本辖区内公路养护季节性特点,合理组织和安排养护。  第九条乡村道路养护的总体要求是保持路面平整、路拱适度、行车顺适、路肩整洁、无坑槽、边沟畅通、构造物完好,保证道路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以提高车辆通行能力。  第十条乡公路养护管理站对全乡的乡村道路的养护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养护计划,及时处治出现的各种病害并积极组织抢修水毁路段。  第十一条因自然灾害致使乡村道路中断或桥涵等设施损毁的,乡政府要及时组织沿线群众进行修复,保证道路畅通。  第十二条乡村道路的绿化由乡公路养护管理站负责规划和实施。对于需要更新的行道树,须报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补植。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或水毁修复需在荒山、荒地取土、取砂、采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严重损毁,责任单位确无力修复的,乡公路养护管理站组织干部群众、企事业单位  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乡公路养护管理站应根据管养线路的具体情况,养护人员,按公路状况进行经常性、季节性的养护。并指定一名干部负责,分管乡道养护管理工作以及村道养护管理的协调工作。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十五条乡村公路路政管理要力争达到以下要求:  (一)无侵占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公路路堤及边坡行为;  (二)无擅自开设交叉道口、人行路口及砍伐行道树行为;  (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新的违章建筑;  (四)无堆放杂物、违章作业、挖沟引水行为;  (五)无摆摊设点、马路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占公路路权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绿化,由乡公路养护管理站会同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规划应结合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在公路两侧划留植树绿化用地。  第十八条乡公路管理站应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保护路产权不受侵占和破坏。  第十九条乡公路管理站负责协助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对乡村公路道实施路政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三)实施公路巡查,保护公路路产,发现破坏、损害、非法占用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县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四)协助农村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工作;  (五)协助调查处理辖区内的路政案件;  村道由责任村村委会组(来自:小龙文档网:公路养护人员制度)织村民进行管理,制定行之有效的村规民约,维护村道的安全和通畅,制止损害村道的行为。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农村公路。因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增设交通标志以及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乡道或者使乡道改线的;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事先经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对公路造成损害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因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村道或使村道改线,或开设道口、砍伐路树的,应事先征得村委会的同意,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进行修复或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一条对因组织领导不力,管养措施不落实,造成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严重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行  政处分。对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人,乡公路养护管理站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乡筹集的资金由乡安排和管理,实行账务公开,由村民、社会监督使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乡公路养护管理站每半年对全乡列入养护计划的县乡公路养护及路政管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二十四条乡公路养护管理站对乡村道路路况质量、构造物状况等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及时向乡政府通报抽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及时整修。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纳入乡政府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经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认定,乡村道路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予以奖励:  (一)全面完成养护管理任务,养护质量稳步提高的;  (二)路况等级标准提高的;  (三)养护工程全部达到优良的;  (四)对公路养护管理做出重大贡献的;  篇二: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公路日常养护制度  1、坚持全面和科学养护,做好公路日常养护工作,努力推进公路养护规范化、标准化和精细化。  2、坚持养护质量标准,认真执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平时勤上路勤保养,雨天勤排水,雨后勤修补,冬季做好扫雪除冰工作,做到路面整洁平整无坑函,路肩无积水和堆积物,排水系统畅通,构造物完好,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  3、坚持公路日常检查和汛期查路制度,做好雨前、雨中和雨后的查路,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当雨天巡查发现公路险情时,应及时排除,避免造成交通中断,不能处理时应设立警示标志,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5、公路发生水毁或地质灾害时,应迅速组织抢修,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6、对已发生的路基缺口、塌方、泥石流、危桥(涵)或其他危及行车安全的险情,一时难以恢复处置的路段,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广大驾乘人员注意。  公路日常巡查制度  1、日常巡查工作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影响行车安全的应及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日常巡查范围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通安全及沿线设施。  3、日常巡查以车行查路为主,采用观察、目测及人工计量,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重要情况应予以摄影或摄像。  4、日常巡查频率原则上每天1次,汛期、雨雪天气等特殊时段应加大巡查频率,并作好巡查记录。  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制度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搞好养护生产安全工作,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2、上路作业时,必须穿着具有反光性能的标志服,落石路段应戴好安全帽.不得穿高跟鞋、拖鞋、赤脚或酒后上路作业.3、养护作业路段要按要求设置安全警标志,必要时应有专人负责指挥交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4、公路养护作业现场机具摆放和作业规范,材料堆放整齐,做到文明施工。  5、做好站(中心)内安全防范工作,防止被盗、火灾等突发性事件发生。  公路及桥梁检查验收制度  1、强化质量意识,严格执行标准规范,严格按生产操作规程办事,保质保量完成养护生产任务。  2、要成立质检小组,负责养护生产的检查验收  3、验收方式采取岗位工人自检,质检小组按规范标准检查验收,确保养护工程质量。  4、未经验收合格的施工设备和工程材料不得使用。5、不合格养护作业项目,必须返工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以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未经验收合格的养护作业项目不予结算.因未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或操作规程而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6、认真填写检查验收记录以备核查和结算,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乡村路线基本情况表  篇三:公路养护职责与制度  一、公路养护的基本要求  1、经常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   2、吸收和采用新方法,不断改善生产手段,提高公路养护质量延长公路的使用寿命。  3、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逐步提高公路及其构造物、附属设施的抗灾害能力,减少灾害损失。  4、公路的养护生产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努力降低生产成本。  二、养护人员工作职责  养护人员须按公路养护规范技术要求操作确保所养路段路面平整、横坡度适顺、路肩整洁、边坡畅通、构造物、沿线设施完好。  1、养护人员上路作业时间每月不少于28天。  2、应及时清理、清扫路面上的散落物。  3、应随时剪除路肩高草、回填路肩填土。  4、应及时清理排水系统堵塞物,雨季前对全线的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排水畅通。  5、每月公路,巡视不少于28次;对公路构造物,如挡墙、桥涵、公路标志、里程碑等应观测检查。雨季期间,巡视次数相应增加。  6、边坡塌方处理:应及时清理少量塌方;如塌方数量较大须及时设置警告标志,10分钟内应向乡养护部汇报,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抢通。   7、构造物损坏处理:应及时修复少量损坏构造物;出现较大构造物损坏,并影响行车安全的,应及时设立警告标志,同时1小时内养护部汇报。  8、各段应完整做好统计工作,对管养路段出现的路面病害,如露骨、断裂等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养护部汇报。  9、对在公路范围内的违章事例,如违章建房、在公路上堆积物品、  超重超限车辆行驶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养护部汇报。  10、完成养护部临时交办的养护任务。  三、安全生产制度  1、上路作业必须穿戴防护用品,穿戴安全标志服、标志帽,不得穿硬底、高跟鞋或赤脚  作业。  2、不挖神仙土,不挖对头锄,不打对面锤。  3、养路材料要靠一边整齐堆放。做到桥头不堆、弯道内侧不堆、  狭路不堆、行车密度大的不堆,尽可能堆在路基外。  4、傍山和在陡坡作业时,要戴安全帽,坡过陡要系安全绳索。清除塌方要从顶部向下清理;上方作业,下方不得同时作业或站人,注意来往的行人及车辆安全。  5、冬防、汛期应经常巡视公路,遇有道路损毁、中断及毁坏迹象,要立即设置警告标志,并及时报告上级和有关部门。   6、文明养护,在养路作业中不设障、不阻车,注意避让来往车辆,  确保车辆的安全通告和自身安全。成段、成片整修路基、路面时,工地两端要设立施工路段,车辆慢行标志。  7、在山岭陡坡地段,如果用手拉送料时,要有二人同时操作。上坡前拉后推,下坡前顶后拉慢行。  8、冬季清除水沟、柴草时,严禁野外用火。  9、在清扫路面时,要面对车辆正向行驶方向相对作业。  四、合同制度  1、公路养护人员属临时季节轮换性质,合同期为一年。  2、劳动报酬:经检查合格者每月1500元。  3、对工作表现较差者,养护部责成专养段予以辞退,并不再续签合同。  五、检查制度  1、养护部每月组织管理人员对管养公路检查并评分。  2、随时接受市路政局和**公路分局的检查和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