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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1 总 则 1.0.1 为发挥道路绿化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丰富城市景观中的作用,避免绿化影响交通安全,保证绿化植物的生存环境,使道路绿化规划设计规范化,提高道路绿化规划设计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广场和社会停车场的绿地规划与设计。 1.0.3 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3.1 道路绿化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不得裸露土壤; 1.0.3.2 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 1.0.3.3 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并应保证树木有需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 1.0.3.4 植物种植应适地适树,并符合植物间伴生的生态习性;不适宜绿化的土质,应改善土壤进行绿化; 1.0.3.5 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 1.0.3.6 道路绿地应根据需要配备灌溉设施;道路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合排水要求并与城市排水系统结合,防止绿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 1.0.3.7 道路绿化应远近期结合。 1.0.4 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 道路绿地 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的可进行绿化的用地。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 2.0.2 道路绿带 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带状绿地。道路绿带分为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和路侧绿带。 2.0.3 分车绿带 车行道之间可以绿化的分隔带,其位于上下行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中间分车绿带;位于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或同方向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两侧分车绿带。 2.0.4 行道树绿带 布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以种植行道树为主的绿带。 2.0.5 路侧绿带 在道路侧方,布设在人行道边缘至道路红线之间的绿带。 2.0.6 交通岛绿地 可绿化的交通岛用地。交通岛绿地分为中心岛绿地、导向岛绿地和立体交叉绿岛。 2.0.7 中心岛绿地 位于交叉路口上可绿化的中心岛用地。 2.0.8 导向岛绿地 位于交叉路口上可绿化的导向岛用地。 2.0.9 立体交叉绿岛 互通式立体交叉干道与匝道围合的绿化用地。 2.0.10 广场、停车场绿地 广场、停车场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 2.0.11 道路绿地率 道路红线范围内各种绿带宽度之和占总宽度的百分比。 2.0.12 园林景观路 在城市重点路段,强调沿线绿化景观,体现城市风貌、绿化特色的道路。 2.0.13 装饰绿地 以装点、美化街景为主,不让行人进入的绿地。 2.0.14 开放式绿地 绿地中铺设游步道,设置坐凳等,供行人进人游览休息的绿地。 2.0.15 通透式配置 绿地上配植的树木,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9m至 3.0m之间的范围内,其树冠不遮挡驾驶员视线的配置方式。 3 道路绿化规划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1 总 则 1.0.1 为发挥道路绿化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丰富城市景观中的作用,避免绿化影响交通安全,保证绿化植物的生存环境,使道路绿化规划设计规范化,提高道路绿化规划设计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广场和社会停车场的绿地规划与设计。 1.0.3 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3.1 道路绿化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不得裸露土壤; 1.0.3.2 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 1.0.3.3 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并应保证树木有需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 1.0.3.4 植物种植应适地适树,并符合植物间伴生的生态习性;不适宜绿化的土质,应改善土壤进行绿化; 1.0.3.5 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 1.0.3.6 道路绿地应根据需要配备灌溉设施;道路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合排水要求并与城市排水系统结合,防止绿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 1.0.3.7 道路绿化应远近期结合。 1.0.4 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 道路绿地 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的可进行绿化的用地。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 2.0.2 道路绿带 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带状绿地。道路绿带分为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和路侧绿带。 2.0.3 分车绿带 车行道之间可以绿化的分隔带,其位于上下行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中间分车绿带;位于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或同方向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两侧分车绿带。 2.0.4 行道树绿带 布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以种植行道树为主的绿带。 2.0.5 路侧绿带 在道路侧方,布设在人行道边缘至道路红线之间的绿带。 2.0.6 交通岛绿地 可绿化的交通岛用地。交通岛绿地分为中心岛绿地、导向岛绿地和立体交叉绿岛。 2.0.7 中心岛绿地 位于交叉路口上可绿化的中心岛用地。 2.0.8 导向岛绿地 位于交叉路口上可绿化的导向岛用地。 2.0.9 立体交叉绿岛 互通式立体交叉干道与匝道围合的绿化用地。 2.0.10 广场、停车场绿地 广场、停车场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 2.0.11 道路绿地率 道路红线范围内各种绿带宽度之和占总宽度的百分比。 2.0.12 园林景观路 在城市重点路段,强调沿线绿化景观,体现城市风貌、绿化特色的道路。 2.0.13 装饰绿地 以装点、美化街景为主,不让行人进入的绿地。 2.0.14 开放式绿地 绿地中铺设游步道,设置坐凳等,供行人进人游览休息的绿地。 2.0.15 通透式配置 绿地上配植的树木,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9m至 3.0m之间的范围内,其树冠不遮挡驾驶员视线的配置方式。 3 道路绿化规划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1 总 则 1.0.1 为发挥道路绿化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丰富城市景观中的作用,避免绿化影响交通安全,保证绿化植物的生存环境,使道路绿化规划设计规范化,提高道路绿化规划设计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广场和社会停车场的绿地规划与设计。 1.0.3 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3.1 道路绿化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不得裸露土壤; 1.0.3.2 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 1.0.3.3 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并应保证树木有需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 1.0.3.4 植物种植应适地适树,并符合植物间伴生的生态习性;不适宜绿化的土质,应改善土壤进行绿化; 1.0.3.5 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 1.0.3.6 道路绿地应根据需要配备灌溉设施;道路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合排水要求并与城市排水系统结合,防止绿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 1.0.3.7 道路绿化应远近期结合。 1.0.4 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 道路绿地 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的可进行绿化的用地。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 2.0.2 道路绿带 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带状绿地。道路绿带分为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和路侧绿带。 2.0.3 分车绿带 车行道之间可以绿化的分隔带,其位于上下行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中间分车绿带;位于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或同方向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两侧分车绿带。 2.0.4 行道树绿带 布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以种植行道树为主的绿带。 2.0.5 路侧绿带 在道路侧方,布设在人行道边缘至道路红线之间的绿带。 2.0.6 交通岛绿地 可绿化的交通岛用地。交通岛绿地分为中心岛绿地、导向岛绿地和立体交叉绿岛。 2.0.7 中心岛绿地 位于交叉路口上可绿化的中心岛用地。 2.0.8 导向岛绿地 位于交叉路口上可绿化的导向岛用地。 2.0.9 立体交叉绿岛 互通式立体交叉干道与匝道围合的绿化用地。 2.0.10 广场、停车场绿地 广场、停车场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 2.0.11 道路绿地率 道路红线范围内各种绿带宽度之和占总宽度的百分比。 2.0.12 园林景观路 在城市重点路段,强调沿线绿化景观,体现城市风貌、绿化特色的道路。 2.0.13 装饰绿地 以装点、美化街景为主,不让行人进入的绿地。 2.0.14 开放式绿地 绿地中铺设游步道,设置坐凳等,供行人进人游览休息的绿地。 2.0.15 通透式配置 绿地上配植的树木,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9m至 3.0m之间的范围内,其树冠不遮挡驾驶员视线的配置方式。 3 道路绿化规划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1 总 则 1.0.1 为发挥道路绿化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丰富城市景观中的作用,避免绿化影响交通安全,保证绿化植物的生存环境,使道路绿化规划设计规范化,提高道路绿化规划设计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广场和社会停车场的绿地规划与设计。 1.0.3 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3.1 道路绿化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不得裸露土壤; 1.0.3.2 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 1.0.3.3 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并应保证树木有需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 1.0.3.4 植物种植应适地适树,并符合植物间伴生的生态习性;不适宜绿化的土质,应改善土壤进行绿化; 1.0.3.5 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 1.0.3.6 道路绿地应根据需要配备灌溉设施;道路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合排水要求并与城市排水系统结合,防止绿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 1.0.3.7 道路绿化应远近期结合。 1.0.4 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 道路绿地 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的可进行绿化的用地。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 2.0.2 道路绿带 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带状绿地。道路绿带分为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和路侧绿带。 2.0.3 分车绿带 车行道之间可以绿化的分隔带,其位于上下行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中间分车绿带;位于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或同方向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两侧分车绿带。 2.0.4 行道树绿带 布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以种植行道树为主的绿带。 2.0.5 路侧绿带 在道路侧方,布设在人行道边缘至道路红线之间的绿带。 2.0.6 交通岛绿地 可绿化的交通岛用地。交通岛绿地分为中心岛绿地、导向岛绿地和立体交叉绿岛。 2.0.7 中心岛绿地 位于交叉路口上可绿化的中心岛用地。 2.0.8 导向岛绿地 位于交叉路口上可绿化的导向岛用地。 2.0.9 立体交叉绿岛 互通式立体交叉干道与匝道围合的绿化用地。 2.0.10 广场、停车场绿地 广场、停车场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 2.0.11 道路绿地率 道路红线范围内各种绿带宽度之和占总宽度的百分比。 2.0.12 园林景观路 在城市重点路段,强调沿线绿化景观,体现城市风貌、绿化特色的道路。 2.0.13 装饰绿地 以装点、美化街景为主,不让行人进入的绿地。 2.0.14 开放式绿地 绿地中铺设游步道,设置坐凳等,供行人进人游览休息的绿地。 2.0.15 通透式配置 绿地上配植的树木,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9m至 3.0m之间的范围内,其树冠不遮挡驾驶员视线的配置方式。 3 道路绿化规划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1 总 则 1.0.1 为发挥道路绿化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丰富城市景观中的作用,避免绿化影响交通安全,保证绿化植物的生存环境,使道路绿化规划设计规范化,提高道路绿化规划设计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广场和社会停车场的绿地规划与设计。 1.0.3 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3.1 道路绿化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不得裸露土壤; 1.0.3.2 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 1.0.3.3 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并应保证树木有需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 1.0.3.4 植物种植应适地适树,并符合植物间伴生的生态习性;不适宜绿化的土质,应改善土壤进行绿化; 1.0.3.5 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 1.0.3.6 道路绿地应根据需要配备灌溉设施;道路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合排水要求并与城市排水系统结合,防止绿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 1.0.3.7 道路绿化应远近期结合。 1.0.4 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 道路绿地 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的可进行绿化的用地。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 2.0.2 道路绿带 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带状绿地。道路绿带分为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和路侧绿带。 2.0.3 分车绿带 车行道之间可以绿化的分隔带,其位于上下行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中间分车绿带;位于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或同方向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两侧分车绿带。 2.0.4 行道树绿带 布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以种植行道树为主的绿带。 2.0.5 路侧绿带 在道路侧方,布设在人行道边缘至道路红线之间的绿带。 2.0.6 交通岛绿地 可绿化的交通岛用地。交通岛绿地分为中心岛绿地、导向岛绿地和立体交叉绿岛。 2.0.7 中心岛绿地 位于交叉路口上可绿化的中心岛用地。 2.0.8 导向岛绿地 位于交叉路口上可绿化的导向岛用地。 2.0.9 立体交叉绿岛 互通式立体交叉干道与匝道围合的绿化用地。 2.0.10 广场、停车场绿地 广场、停车场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 2.0.11 道路绿地率 道路红线范围内各种绿带宽度之和占总宽度的百分比。 2.0.12 园林景观路 在城市重点路段,强调沿线绿化景观,体现城市风貌、绿化特色的道路。 2.0.13 装饰绿地 以装点、美化街景为主,不让行人进入的绿地。 2.0.14 开放式绿地 绿地中铺设游步道,设置坐凳等,供行人进人游览休息的绿地。 2.0.15 通透式配置 绿地上配植的树木,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9m至 3.0m之间的范围内,其树冠不遮挡驾驶员视线的配置方式。 3 道路绿化规划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1 总 则 1.0.1 为发挥道路绿化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丰富城市景观中的作用,避免绿化影响交通安全,保证绿化植物的生存环境,使道路绿化规划设计规范化,提高道路绿化规划设计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广场和社会停车场的绿地规划与设计。 1.0.3 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3.1 道路绿化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不得裸露土壤; 1.0.3.2 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 1.0.3.3 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并应保证树木有需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 1.0.3.4 植物种植应适地适树,并符合植物间伴生的生态习性;不适宜绿化的土质,应改善土壤进行绿化; 1.0.3.5 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 1.0.3.6 道路绿地应根据需要配备灌溉设施;道路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合排水要求并与城市排水系统结合,防止绿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 1.0.3.7 道路绿化应远近期结合。 1.0.4 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 道路绿地 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的可进行绿化的用地。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 2.0.2 道路绿带 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带状绿地。道路绿带分为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和路侧绿带。 2.0.3 分车绿带 车行道之间可以绿化的分隔带,其位于上下行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中间分车绿带;位于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或同方向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两侧分车绿带。 2.0.4 行道树绿带 布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以种植行道树为主的绿带。 2.0.5 路侧绿带 在道路侧方,布设在人行道边缘至道路红线之间的绿带。 2.0.6 交通岛绿地 可绿化的交通岛用地。交通岛绿地分为中心岛绿地、导向岛绿地和立体交叉绿岛。 2.0.7 中心岛绿地 位于交叉路口上可绿化的中心岛用地。 2.0.8 导向岛绿地 位于交叉路口上可绿化的导向岛用地。 2.0.9 立体交叉绿岛 互通式立体交叉干道与匝道围合的绿化用地。 2.0.10 广场、停车场绿地 广场、停车场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 2.0.11 道路绿地率 道路红线范围内各种绿带宽度之和占总宽度的百分比。 2.0.12 园林景观路 在城市重点路段,强调沿线绿化景观,体现城市风貌、绿化特色的道路。 2.0.13 装饰绿地 以装点、美化街景为主,不让行人进入的绿地。 2.0.14 开放式绿地 绿地中铺设游步道,设置坐凳等,供行人进人游览休息的绿地。 2.0.15 通透式配置 绿地上配植的树木,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9m至 3.0m之间的范围内,其树冠不遮挡驾驶员视线的配置方式。 3 道路绿化规划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1 总 则 1.0.1 为发挥道路绿化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丰富城市景观中的作用,避免绿化影响交通安全,保证绿化植物的生存环境,使道路绿化规划设计规范化,提高道路绿化规划设计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广场和社会停车场的绿地规划与设计。 1.0.3 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3.1 道路绿化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不得裸露土壤; 1.0.3.2 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 1.0.3.3 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并应保证树木有需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 1.0.3.4 植物种植应适地适树,并符合植物间伴生的生态习性;不适宜绿化的土质,应改善土壤进行绿化; 1.0.3.5 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 1.0.3.6 道路绿地应根据需要配备灌溉设施;道路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合排水要求并与城市排水系统结合,防止绿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 1.0.3.7 道路绿化应远近期结合。 1.0.4 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 道路绿地 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的可进行绿化的用地。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 2.0.2 道路绿带 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带状绿地。道路绿带分为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和路侧绿带。 2.0.3 分车绿带 车行道之间可以绿化的分隔带,其位于上下行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中间分车绿带;位于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或同方向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两侧分车绿带。 2.0.4 行道树绿带 布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以种植行道树为主的绿带。 2.0.5 路侧绿带 在道路侧方,布设在人行道边缘至道路红线之间的绿带。 2.0.6 交通岛绿地 可绿化的交通岛用地。交通岛绿地分为中心岛绿地、导向岛绿地和立体交叉绿岛。 2.0.7 中心岛绿地 位于交叉路口上可绿化的中心岛用地。 2.0.8 导向岛绿地 位于交叉路口上可绿化的导向岛用地。 2.0.9 立体交叉绿岛 互通式立体交叉干道与匝道围合的绿化用地。 2.0.10 广场、停车场绿地 广场、停车场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 2.0.11 道路绿地率 道路红线范围内各种绿带宽度之和占总宽度的百分比。 2.0.12 园林景观路 在城市重点路段,强调沿线绿化景观,体现城市风貌、绿化特色的道路。 2.0.13 装饰绿地 以装点、美化街景为主,不让行人进入的绿地。 2.0.14 开放式绿地 绿地中铺设游步道,设置坐凳等,供行人进人游览休息的绿地。 2.0.15 通透式配置 绿地上配植的树木,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9m至 3.0m之间的范围内,其树冠不遮挡驾驶员视线的配置方式。 3 道路绿化规划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1 总 则 1.0.1 为发挥道路绿化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丰富城市景观中的作用,避免绿化影响交通安全,保证绿化植物的生存环境,使道路绿化规划设计规范化,提高道路绿化规划设计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广场和社会停车场的绿地规划与设计。 1.0.3 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3.1 道路绿化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不得裸露土壤; 1.0.3.2 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 1.0.3.3 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并应保证树木有需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 1.0.3.4 植物种植应适地适树,并符合植物间伴生的生态习性;不适宜绿化的土质,应改善土壤进行绿化; 1.0.3.5 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 1.0.3.6 道路绿地应根据需要配备灌溉设施;道路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合排水要求并与城市排水系统结合,防止绿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 1.0.3.7 道路绿化应远近期结合。 1.0.4 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 道路绿地 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的可进行绿化的用地。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 2.0.2 道路绿带 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带状绿地。道路绿带分为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和路侧绿带。 2.0.3 分车绿带 车行道之间可以绿化的分隔带,其位于上下行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中间分车绿带;位于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或同方向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两侧分车绿带。 2.0.4 行道树绿带 布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以种植行道树为主的绿带。 2.0.5 路侧绿带 在道路侧方,布设在人行道边缘至道路红线之间的绿带。 2.0.6 交通岛绿地 可绿化的交通岛用地。交通岛绿地分为中心岛绿地、导向岛绿地和立体交叉绿岛。 2.0.7 中心岛绿地 位于交叉路口上可绿化的中心岛用地。 2.0.8 导向岛绿地 位于交叉路口上可绿化的导向岛用地。 2.0.9 立体交叉绿岛 互通式立体交叉干道与匝道围合的绿化用地。 2.0.10 广场、停车场绿地 广场、停车场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 2.0.11 道路绿地率 道路红线范围内各种绿带宽度之和占总宽度的百分比。 2.0.12 园林景观路 在城市重点路段,强调沿线绿化景观,体现城市风貌、绿化特色的道路。 2.0.13 装饰绿地 以装点、美化街景为主,不让行人进入的绿地。 2.0.14 开放式绿地 绿地中铺设游步道,设置坐凳等,供行人进人游览休息的绿地。 2.0.15 通透式配置 绿地上配植的树木,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9m至 3.0m之间的范围内,其树冠不遮挡驾驶员视线的配置方式。 3 道路绿化规划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1 总 则 1.0.1 为发挥道路绿化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丰富城市景观中的作用,避免绿化影响交通安全,保证绿化植物的生存环境,使道路绿化规划设计规范化,提高道路绿化规划设计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广场和社会停车场的绿地规划与设计。 1.0.3 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3.1 道路绿化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不得裸露土壤; 1.0.3.2 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 1.0.3.3 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并应保证树木有需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 1.0.3.4 植物种植应适地适树,并符合植物间伴生的生态习性;不适宜绿化的土质,应改善土壤进行绿化; 1.0.3.5 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 1.0.3.6 道路绿地应根据需要配备灌溉设施;道路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合排水要求并与城市排水系统结合,防止绿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 1.0.3.7 道路绿化应远近期结合。 1.0.4 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 道路绿地 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的可进行绿化的用地。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 2.0.2 道路绿带 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带状绿地。道路绿带分为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和路侧绿带。 2.0.3 分车绿带 车行道之间可以绿化的分隔带,其位于上下行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中间分车绿带;位于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或同方向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两侧分车绿带。 2.0.4 行道树绿带 布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以种植行道树为主的绿带。 2.0.5 路侧绿带 在道路侧方,布设在人行道边缘至道路红线之间的绿带。 2.0.6 交通岛绿地 可绿化的交通岛用地。交通岛绿地分为中心岛绿地、导向岛绿地和立体交叉绿岛。 2.0.7 中心岛绿地 位于交叉路口上可绿化的中心岛用地。 2.0.8 导向岛绿地 位于交叉路口上可绿化的导向岛用地。 2.0.9 立体交叉绿岛 互通式立体交叉干道与匝道围合的绿化用地。 2.0.10 广场、停车场绿地 广场、停车场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 2.0.11 道路绿地率 道路红线范围内各种绿带宽度之和占总宽度的百分比。 2.0.12 园林景观路 在城市重点路段,强调沿线绿化景观,体现城市风貌、绿化特色的道路。 2.0.13 装饰绿地 以装点、美化街景为主,不让行人进入的绿地。 2.0.14 开放式绿地 绿地中铺设游步道,设置坐凳等,供行人进人游览休息的绿地。 2.0.15 通透式配置 绿地上配植的树木,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9m至 3.0m之间的范围内,其树冠不遮挡驾驶员视线的配置方式。 3 道路绿化规划
3.1 道路绿地率指标 3.1.1 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时,应同时确定道路绿地率。 3.1.2 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3.1.2.1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3.1.2.2 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3.1.2.3 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3.1.2.4 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3.2 道路绿地布局与景观规划 3.2.1 道路绿地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1 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 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 3.2.1.2 主、次干路中间分车绿带和交通岛绿地不得布置成开放式绿地; 3.2.1.3 路侧绿带宜与相邻的道路红线外侧其他绿地相结合; 3.2.1.4 人行道毗邻商业建筑的路段,路侧绿带可与行道树绿带合并; 3.2.1.5 道路两侧环境条件差异较大时,宜将路侧绿带集中布置在条件较好的一侧。 3.2.2 道路绿化景观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3.2.2.1 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应确定园林景观路与主干路的绿化景观特色。园林景观路应配置观赏价值高、有地方特色的 植物,并与街景结合;主干路应体现城市道路绿化景观风貌; 3.2.2.2 同一道路的绿化宜有统一的景观风格,不同路段的绿化形式可有所变化; 3.2.2.3 同一路段上的各类绿带,在植物配置上应相互配合,并应协调空间层次、树形组合、色彩搭配和季相变化的关系; 3.2.2.4 毗邻山、河、湖、海的道路,其绿化应结合自然环境,突出自然景观特色。 3.3 树种和地被植物选择 3.3.1 道路绿化应选择适应道路环境条件、生长稳定、观赏价值高和环境效益好的植物种类。 3.3.2 寒冷积雪地区的城市,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种植的乔木,应选择落叶树种。 3.3.3 行道树应选择深根性、分枝点高、冠大荫浓、生长健壮、适应城市道路环境条件,且落果对行人不会造成危害的树种。 3.3.4 花灌木应选择花繁叶茂、花期长、生长健壮和便于管理的树种。 3.3.5 绿篱植物和观叶灌木应选用萌芽力强、枝繁叶密、耐修剪的树种。 3.3.6 地被植物应选择茎叶茂密、生长势强、病虫害少和易管理的木本或草本观叶、观花植物。其中草坪地被植物尚应选择萌蘖力强、覆盖率高、耐修剪和绿色期长的种类。
4.1 分车绿带设计 4.1.1 分车绿带的植物配置应形式简洁,树形整齐,排列一致。乔木树干中心至机动车道路缘石外侧距离不宜小于0.75m。 4.1.2 中间分车绿带应阻挡相向行驶车辆的眩光,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6m至1.5m之间的范围内,配置植物的树冠应常年枝叶茂密,其株距不得大于冠幅的5倍。 4.1.3 两侧分车绿带宽度大于或等于1.5m的,应以种植乔木为主,并宜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其两侧乔木树冠不宜在机动车道上方搭接。分车绿带宽度小于l.5m的,应以种植灌木为主,并应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 4.1.4 被人行横道或道路出入口断开的分车绿带,其端部应采取通透式配置。 4.2行道树绿带设计 4.2.1 行道树绿带种植应以行道树为主,并宜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形成连续的绿带。在行人多的路段,行道树绿带不能连续种植时,行道树之间宜采用透气性路面铺装。树池上宜覆盖池箅子。 4.2.2 行道树定植株距,应以其树种壮年期冠幅为准,最小种植株距应为4m。行道树树干中心至路缘石外侧最小距离宜为0.75m。 4.2.3 种植行道树其苗木的胸径:快长树不得小于5cm,慢长树不宜小于8cm。 4.2.4 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行道树绿带应采用通透式配置。 4.3路侧绿带设计 4.3.1 路侧绿带应根据相邻用地性质、防护和景观要求进行设计,并应保持在路段内的连续与完整的景观效果。 4.3.2 路侧绿带宽度大于8m时,可设计成开放式绿地。开放式绿地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路侧绿带与毗邻的其他绿地一起辟为街旁游园时,其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48)的规定。 4.3.3 濒临江、河、湖、海等水体的路侧绿地,应结合水面与岸线地形设计成滨水绿带。滨水绿带的绿化应在道路和水面之间留出透景线。 4.3.4 道路护坡绿化应结合工程措施栽植地被植物或攀缘植物。 5 交通岛、广场和停车场绿地设计 5.1 交通岛绿地设计 5.1.1 交通岛周边的植物配置宜增强导向作用,在行车视距范围内应采用通透式配置。 5.1.2 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布置成装饰绿地。 5.1.3 立体交叉绿岛应种植草坪等地被植物。草坪上可点缀树丛、孤植树和花灌木,以形成疏朗开阔的绿化效果。桥下宜种植耐荫地被植物。墙面宜进行垂直绿化。 5.1.4 导向岛绿地应配置地被植物。 5.2广场绿化设计 5.2.1 广场绿化应根据各类广场的功能、规模和周边环境进行设计。广场绿化应利于人流、车流集散。 5.2.2 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 5.2.3 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5.2.4 纪念性广场应用绿化衬托主体纪念物,创造与纪念主题相应的环境气氛。
5.3 停车场绿化设计 5.3.1 停车场周边应种植高大庇荫乔木,并宜种植隔离防护绿带;在停车场内宜结合停车间隔带种植高大庇荫乔木。 5.3.2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可选择行道树种。其树木枝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小型汽车为2.5m;中型汽车为3.5m;载货汽车为4.5m。 6 道路绿化与有关设施 6.1 道路绿化与架空线 6.1.1 在分车绿带和行道树绿带上方不宜设置架空线。必须设置时,应保证架空线下有不小于9m的树木生长空间。架空线下配置的乔木应选择开放形树冠或耐修剪的树种。 6.1.2 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表6.1.2) 电压(KV) 1--10 35--110 154--220 330 最小垂直距离(m) 1.5 3.0 3.5 4.5 6.3 道路绿化与其他设施 6.3.1 树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6.3.1的规定。 树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 设施名称 至乔木中心距离(m) 至灌木中心距离(m) 低于2m的围墙 1.0 挡土墙 1.0 路灯杆柱 2.0 电力、电信杆柱
1.0.1 城市道路绿化是城市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绿化覆盖率中占较大比例。随着城市机动车辆的增加,交通污染日趋严重,利用道路绿化改善道路环境,已成当务之急。城市道路绿化也是城市景观风貌的重要体现。目前,我国城市道路建设发展迅速,为使道路绿化更好发挥绿化功能,协调道路绿化与相关市政设施的关系,利于行车安全,有必要统一技术规定,以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需要。 1.0.2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用于城市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用地,公共广场用地与公共使用停车场用地范围内的绿地规划与设 计。 本规范对“道路绿地”的规定是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中确定的道路广场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其中属于广场用地范围内的绿地为广场绿地,属于社会停 车场用地范围内的绿地为停车场绿地,位于交通岛上的绿地为交通岛绿地,位于道路用地范围(道路红线以内范围)的绿地多为带状,故称为道路绿带。 道路绿带根据其布设位置又分为中间分车绿带、两侧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和路侧绿带。行道树绿带常见有两种,一种是仅种植一排行道树,树下留有树池;另一种是行道树下成带状配置地被植物和灌木,形成复层种植的绿带。路侧绿带常见的有三种,一种是因建筑线与道路红线重合,路侧绿带毗邻建筑布设;第二种是建筑退让红线后留出入行道,路侧绿带位于两条人行道之间。第三种是建筑退让红线后在道路红线外侧留出绿地,路侧绿带与道路红线外侧绿地结合。 道路红线外侧绿地有街旁游园、宅旁绿地、公共建筑前绿地等,这些绿地虽不统计在道路绿化用地范畴内,但能加强道路的绿化效果。 停车场绿地包括停车场周边绿地和在停车间隔带绿化。 道路绿地率的计算是采用简化方式,因道路绿地多以绿带分布在道路上,各种绿带宽度之和占道路总宽度的百分比近似道路绿地面积与道路总面积的百分比。计算时,对仅种植乔木的行道树绿带宽度按1.5m计;对乔木下成带状配置地被植物,宽度大于 1.5m的行道树绿带按实际宽度计。 园林景观路是位于城市重点路段,对道路沿线的景观环境要求较高,通过提高道路绿化水平,更好地体现城市绿化景观风貌。 道路绿地相关名词术语可参照图1道路绿地名称示意图。 3 道路绿化规划
3.1 道路绿地率指标 3.1.1 道路绿化用地是城市道路用地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规划的不同阶段,确定不同级别城市道路红线位置时,根据道路的红线宽度和性质确定相应的绿地率,可保证道路的绿化用地,也可减少绿化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矛盾,提高道路绿化水平。 3.1.2 道路绿地率指标是通过在一些城市调研和参考有关规范、资料的基础上制定的。主要依据是: (1) 对我国的9个城市111条现状与规划道路的绿地率进行分析,其中: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28条,平均绿地率是27.3%;红线宽度为40一50m的道路58条;平均绿地率是25.0%;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25条,平均绿地率是28.1%。 (2)《城市道路设计规范》中规定道路绿地率为15%~30%。 (3)《北京市绿化条例》规定道路绿地率是:主干路不低于30%,次干路不低于20%。 (4)国外一些大城市绿化景观较好的道路,其绿地率为30%~40%。 本规范制定的道路绿地率不同于《城市道路设计规范》规定的指标是因为将行道树绿带按1.5m宽度统计在绿带中。这样计算是考虑到行道树的实际占地需要,也是为了在统计中口径统一。另外,本规范只规定下限,不规定上限,不约束道路绿地向高标准发展。 本规范根据道路性质提出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40%,是因为园林景观路对绿化要求高,需要用绿化来装饰街景,故此需要较多的绿地。此外,本规范考虑我国道路用地的实际情况,根据道路的红线宽度分档制定相应的绿地率,便于应用。大于50m宽度的道路一般为大城市的主干路,其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一,是因为主干路车流量大,交通污染严重,需要用绿化加以防护,因此需要较多的绿地;其二,主干路路幅较宽,有可能安排较多的绿化用地。小于40m宽度的道路,其性质、断面形式多样,绿地率的下限是20%,可以满足交通用地的需要与保证道路有基本的绿化用地。 3.2 道路绿地布局与景观规划 3.2.1 道路绿地布局 3.2.1.1 在道路绿带中,分车绿带所起的隔离防护和美化作用突出,分车带上种植乔木,可以配合行道树,更好地为非机动车道遮荫。1?5m宽的绿带是种植和养护乔木的最小宽度,故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的宽度不得小于1.5m。 在2.5m宽度以上的分车绿带上进行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的复层混交,可以提高隔离防护作用。主干路交通污染严重,宜采用复层混交的绿化形式,所以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 2.5m。此外,考虑公共交通开辟港湾式停靠站也应有较宽的分车带。 行道树种植和养护管理所需用地的最小宽度为1.5m,因此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应小于1.5m。 3.2.1.2 主、次干路交通流量大,行人穿越不安全;噪声、废气和尘埃污染严重,不利于身心健康,故不应在主、次干路的中间分车绿带和交通岛上布置开放式绿地。 3.2.1.3 道路红线外侧其他绿地是指街旁游园、宅旁绿地、公共建筑前绿地、防护绿地等。路侧绿带与其他绿地结合,能加强道路绿化效果和绿化景观。 3.2.1.5 道路两侧环境条件差异较大,主要是指如下两个方面:其一,在北方城市的东西向道路的南北两侧光照、温度、风速等条件差异较大,北侧的绿地条件较好;其二,濒临江、河、湖、海的道路,靠近水边一侧有较好的景观条件。将路侧绿带集中布置在条件较好的一侧,可以有利于植物生长,更好地发挥绿化景观效果及游憩功能。 3。2.2 道路绿化景观规划 3.2.2.2 道路绿化是城市绿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体现一个城市的绿化风貌与景观特色。园林景观路是道路绿化的重点,主干路是城市道路网的主体,贯穿于整个城市。因此,应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对园林景观路和主干路的绿化进行整体的景观特色规划。 园林景观路的绿化用地较多,具有较好的绿化条件,应选择观赏价值高的植物,合理配置,以反映城市的绿化特点与绿化水平。主干路贯穿于整个城市,其绿化既应有一个长期稳定的绿化效果,?又应形成一种整体的景观基调。主干路绿地率较高,绿带较多,植物配置要考虑空间层次,色彩搭配,体现城市道路绿化特色。 3.2.2.2 同一条道路的绿化具有一个统一的景观风格,可使道路全程绿化在整体上保持统一协调,提高道路绿化的艺术水平。道路全程较长,分布有多个路段,各路段的绿化在保持整体景观统一的前提下,可在形式上有所变化,使其能够更好地结合各路段环境特点,景观上也得以丰富。 3.2.2.3 同一条路段上分布有多条绿带,各绿带的植物配置相互配合,使道路绿化有层次、有变化、景观丰富,也能较好地发挥绿化的隔离防护作用。 3.2.2.4 城市中绝大部分是建筑物、构筑物林立的人工环境,山、河、湖、海等自然环境在城市中是十分可贵的。城市道路毗邻自然环境,其绿化应不同于一般道路上的绿化,要结合自然环境,展示出自然风貌。
4.1 分车绿带设计 4.1.1 分车绿带靠近机动车道,其绿化应形成良好的行车视野环境。分车绿带绿化形式简洁、树木整齐一致,使驾驶员容易辨别穿行道路的行人,可减少驾驶员视觉疲劳。相反,植物配置繁乱,变化过多,容易干扰驾驶员视线,尤其在雨天、雾天影响更大。 分车带上种植的乔木,其树干中心至机动车道路缘石外侧距离不宜小于0.75m的规定,主要是从交通安全和树木的种植养护两方面考虑。 4.1.2 在中间分车绿带上合理配置灌木、灌木球、绿篱等枝叶茂密的常绿植物能有效地阻挡对面车辆夜间行车的远光,改善行车视野环境。具体数据引自《环境绿地》一书。 4.1.3 分车绿带距交通污染源最近,其绿化所起的滤减烟尘、减弱噪声的效果最佳。两侧分车绿带对非机动车有庇护作用。因此,两侧分车带宽度在1.5m以上时,应种植乔木,并宜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复层混交,扩大绿量。 道路两侧的乔木不宜在机动车道上方搭接,是避免形成绿化“隧道”,有利于汽车尾气及时向上扩散,减少汽车尾气污染道路环境。 4.1.4 分车绿带端部采取通透式栽植,是为穿越道路的行人或并人的车辆容易看到过往车辆,以利行人、车辆安全。具体执行时,其端部范围应依据道路交通相关数据确定。 4.2行道树绿带设计 4.2.1 行道树绿带绿化主要是为行人及非机动车庇荫,种植行道树可以较好地起到庇荫作用。在人行道较宽、行人不多或绿带有隔离防护设施的路段,行道树下可以种植灌木和地被植物,减少土壤裸露,形成连续不断的绿化带,提高防护功能,加强绿化景观效果。 当行道树绿带只能种植行道树时,行道树之间采用透气性的路面材料铺装,利于渗水通气,改善土壤条件,保证行道树生长,同时也不妨碍行人行走。 4.2.2 行道树种植株距不小于4m,是使行道树树冠有一定的分布空间,有必要的营养面积,保证其正常生长,同时也是便于消防、急救、抢险等车辆在必要时穿行。树干中心至路缘石外侧距离不小于0.75m,是利于行道树的栽植和养护管理,也是为了树木根系的均衡分布、防止倒伏。 4.2.3 快长树胸径不得小于5cm,慢长树胸径不宜小于8cm的行道树种植苗木的标准,是为了保证新栽行道树的成活率和在种植后较短的时间内达到绿化效果。 4.3路侧绿带设计 4.3.1 路侧绿带是道路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路侧绿带与沿路的用地性质或建筑物关系密切,有些建筑要求绿化衬托;有些建筑要求绿化防护;有些建筑需要在绿化带中留出入口。因此,路侧绿带设计要兼顾街景与沿街建筑需要,应在整体上保持绿带连续、完整、景观统一。 4.3.2 路侧绿带宽度在8m以上时,内部铺设游步道后,仍能留有一定宽度的绿化用地,而不影响绿带的绿化效果。因此,可以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方便行人进入游览休息,,提高绿地的功能作用。开放式绿地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70%的规定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制定的。 5 交通岛、广场和停车场绿地设计
5.1 交通岛绿地设计 5.1;1 交通岛起到引导行车方向、渠化交通的作用,交通岛绿化应结合这一功能。通过在交通岛周边的合理种植,可以强化交通岛外缘的线形,有利于诱导驾驶员的行车视线,特别在雪天、雾天、雨天可弥补交通标线、标志的不足。沿交通岛内侧道路绕行的车辆,在其行车视距范围内,驾驶员视线会穿过交通岛边缘。因此,交通岛边缘应采用通透式栽植,具体执行时,其边缘范围应依据道路交通相关数据确定,当车辆从不同方向经过导向岛后?,会发生顺行交织。此种情况下,导向岛绿化应选用地被植物栽植,不遮挡驾驶员视线。 5.1.2 中心岛外侧汇集了多处路口,尤其是在一些放射状道路的交叉口,可能汇集5个以上的路口。为了便于绕行车辆的驾驶员准确快速识别各路口,中心岛上不宜过密种植乔木,在各路口之间保持行车视线通透。 5.1.3 立体交叉绿岛常有一定的坡度,绿化要解决绿岛的水土流失,需种植草坪等地被植物。绿岛上自然式配置树丛、孤植树,在开敞的绿化空间中,更能显示出树形自然形态,与道路绿化带形成不同的景观。 5.2广场绿化设计 5.2.1 广场绿化应配合广场的主要功能,使广场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广场绿地布置和植物配置要考虑广场规模、空间尺度,使绿化更好地装饰、衬托广场,改善环境,利于游人活动与游憩。城市广场周边环境各有不同,有大型建筑物围合的,有依山的,有傍水的。广场绿化应结合周边的自然和人造景观环境,协调与四周建筑物的关系,同时保持自身的风格统一。 5.2.2 公共活动广场一般面积较大,周边种植高大乔木,能够更好地衬托广场空间。广场中集中成片的绿地比率规定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制定的,本规范只规定下限,不约束广场绿地向高标准发展。广场中集中成片的绿地辟为开放式绿地,供行人进入游憩,可以提高广场的利用率。集中成片的绿地采用疏朗通透的植物配置,能保持广场与绿地的空间渗透,扩大广场的视域空间,丰富景观层次,使绿地能够更好地装饰广场。 5.2.3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客运码头是城市的“大门”,其绿化应反映城市的风格特点,植物选择上要突出地方特色。车站、机场、码头的集散广场主要是人流、车流在此集散,其广场中集中成片的绿地比率规定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制定的,本规范只规定下限,不约束广场绿地向高标准发展。 5.3 停车场绿化设计 5.3.1 在停车间隔带中种植乔木可以更好地为停车场庇荫,不妨碍车辆停放,有效地避免车辆曝晒。此类停车场绿化国内外均有实例,对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5.3.2 行道树种具有深根性、分枝点高、冠大荫浓等特点,适合于停车场的栽植环境。停车位净高规定是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的规定制定的。 6 道路绿化与有关设施 6.1 道路绿化与架空线 6.1.1 分车绿带和行道树绿带为改善道路环境质量和美化街景起着重要作用,但因绿带宽度有限,乔木的种植位置基本固定。因此,不宜在此绿带上设置架空线,以免影响绿化效果。若必须在此绿带上方设置架空线,只有提高架设高度。架空线架设的高度根据其电压而定,使其架设高度减去距树木的规定距离后,还保持9m以上的高度,作为树木生长的空间。树木生长空间高度不应小于gm的要求,是因为在分车绿带和行道树绿带上种植的乔木,其下面受到道路行车净空的制约,一般枝下高距路面4.5m;为保证树木的正常生长与树形的美观,树冠向上生长空间也不应小于 4.5m,所以对乔木的上方限高不得低于9m。 6.1.2 树冠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的规定是根据 《电力线路防护规程》的规定制定的。 6.2 道路绿化与地下管线 6.2.1 树木与地下管线外缘最小水平距离的规定是根据《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规定制定的,其中排水盲沟与乔木的距离规定是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的规定制定的。在道路规划时应统一考虑各种敷设管线与绿化树木的位置关系,通过留出合理的用地或采用管道共同沟的方式,可以解决管线与绿化树木的矛盾,因此,新建道路或改建后达到规划红线宽度的道路,其绿化树木与地下管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条的规定。行道树绿带在道路绿化中作用重要,种植行道树的位置基本固定。因此,新建道路或改建后达到规划红线宽度的道路,其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应敷设管线,以免影响种植行道树。 6.2.2 此条主要考虑道路上已有现状管线或改建的道路未能达到规划红线宽度,其用地紧张,绿化树木与敷设的管线之间很难达到第6.2.1条的规定。根据实地调研,现实情况多是靠近或在管线上方种植。为了既考虑现实情况,又要协调矛盾,本规定的距离是采用以树木根颈中心至管线外缘最小距离,也就是以树木根颈为中心的半径距离。这样可以通过管线的合理深埋,充分利用地下空间。 6.3 道路绿化与其他设施 6.3.1 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距离的规定主要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的规定制定的。其中电力、电信杆柱距乔木中心最小距离1.5m的规定是根据《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规定制定的。 1 总则 1.
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3a居住区的规划布局结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结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2.0.1 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 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般被小河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 居住区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0.5 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0.6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0.7 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等停放场地。 2.0.8 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2.0.9 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10 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11 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12 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2.0.13 配建设施 与人口规模或与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2.0.14 其它用地(E) 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2.0.15 公共活动中心 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2.0.16 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2.0.17 建筑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2.0.18 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2.0.19 建筑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 2.0.20 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2.0.21 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 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2 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 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3 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 2.0.24 人口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 2.0.25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 2.0.26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 2.0.27 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m2)。 2.0.28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m2)。 2.0.29 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万m2/hm2)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 2.0.30 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2.0.31 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2.0.32 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2.0.33 拆建比 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3 用地与建筑 3.0.1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章规定的代号标示。 3.0.2 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3.0.2.1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条的要求。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3.0.2.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 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3规定。 3.0.4 居住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也称公建)两部分;在居住区规划用地内的其它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 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4.0.1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4.0.1.1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 4.0.1.2 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4.0.1.3 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便的居住环境; 4.0.2 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4.0.2.1 规划布局和建筑应体现地方风格、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0.2.2 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噪声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 4.0.2.3 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 4.0.2.4 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 4.0.2.5 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4.0.3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 4.0.4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其规划设计必须遵循保护规划的指导;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依法予以保护;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 5 住宅 5.0.1 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空间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求等因素确定。 5.0.1.A宜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筑。 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视线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5.0.2.2 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5.0.2.3 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线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5.0.3 住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0.3.1 选用环境条件优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应合理紧凑; 5.0.3.2 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 5.0.3.3 在I、II、IV、VII建筑气候区,主要应利于住宅冬季的日照、防寒、保温与防风沙的侵袭;在III、IV建筑气候区,主要应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 5.0.3.4 在丘陵和山区,除考虑住宅布置与主导风向的关系外,尚应重视因地形变化而产生的地方风对住宅建筑防寒、保温或自然通风的影响 5.0.3.5老年人居住建筑宜靠近相关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 5.0.4 住宅的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99的规定,宜采用多种户型和多种面积标准。 5.0.5 住宅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5.0.5.1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 5.0.5.2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 5.0.6 住宅净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5.0.6.1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得超过表5.0.6—1规定: 5.0.6.2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宜超过表5.0.6—2规定。 6 公共服务设施 6.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 6.0.2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6.0.3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规定。配建指标,应以表6.0.3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6.0.3.1 各地应按表6.0.3中规定所确定的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中有关项目及其具体指标控制; 6.0.3.2 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和表6.0.3在使用时可根据选用的规划布局形式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应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 6.0.3.3 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 6.0.3.6 旧区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6.0.3.7 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6.0.3.8 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7条的规定。对其中的服务内容可酌情选用。 6.0.4 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6.0.4.1 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 6.0.4.2 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 6.0.4.3 基层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 6.0.4.4 配套公建的规划布局和设计应考虑发展需要。 6.0.5 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0.5.1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0.5规定; 6.0.5.2 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7 绿地 7.0.1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7.0.2 居住区内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7.0.2.1 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并宜发展垂直绿化; 7.0.2.2 宅间绿地应精心规划与设计;宅间绿地面积的计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7.0.2.3 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7.0.3 居住区内的绿地规划,应根据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不同的布局方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并宜保留和利用规划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 7.0.4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他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7.0.4.1 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表7.0.4—1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 (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隔墙栏杆作分隔;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燉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7.0.4—2中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7.0.4.2 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2和本条第1款(2)、(3)、(4)项及第(5)项中的日照环境要求; 7.0.4.3 公共绿地的位置和规模,应根据规划用地周围的城市级公共绿地的布局综合确定。 7.0.5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8 道路 8.0.1 居住区的道路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8.0.1.1 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和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城市交通系统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应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8.0.1.2 小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通而不畅、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 8.0.1.3 有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物布置的多样化; 8.0.1.4 当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居住区级道路时,应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 8.0.1.5 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的地区,应考虑防灾救灾要求; 8.0.1.6 满足居住区的日照通风和地下工程管线的埋设要求; 8.0.1.7 城市旧城区改建,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保留和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 8.0.1.8 应便于居民汽车的通行,同时保证行人、骑车人的安全便利。 8.0.2 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8.0.2.1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8.0.2.2 小区路:路面宽6~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供热管线的无不宜小于10m; 8.0.2.3 组团路:路面宽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采暖区不宜小于10m;非采暖区不宜小于8m; 8.0.2.4 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8.0.2.5 在多雪地区,应考虑堆积清扫道路积雪的面积,道路宽度可酌情放宽,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8.0.3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8.0.3.1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8.0.3规定; 8.0.3.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控制。 8.0.4 山区和丘陵地区的道路系统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8.0.4.1 车行与人行宜分开设置自成系统; 8.0.4.2 路网格式应因地制宜; 8.0.4.3 主要道路宜平缓; 8.0.4.4 路面可酌情缩窄,但应安排必要的排水边沟和会车位,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8.0.5 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0.5.1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8.0.5.2 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8.0.5.3 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 8.0.5.4 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 8.0.5.5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8.0.5.6 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8.0.5.7 在多雪严寒的山坡地区,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考虑防滑措施;在地震设防地区,居住区内的主要道路,宜采用柔性路面; 8.0.5.8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8.0.5规定; 8.0.6 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 8.0.6.1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 8.0.6.2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 8.0.6.3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方便居民使用,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 8.0.6.43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 9.0.1 居住区的竖向规划,应包括地形地貌的利用、确定道路控制高程和地面排水规划等内容。 9.0.2 居住区竖向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9.0.2.1 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方工程量; 9.0.2.2 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应符合表9.0.1规定; 9.0.2.3 满足排水管线的埋设要求; 9.0.2.4 避免土壤受冲刷; 9.0.2.5 有利于建筑布置与空间环境的设计; 9.0.2.6 对外联系道路的高程应与城市道路标高相衔接。 9.0.3 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居住区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9.0.4 居住区内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在山区和丘陵地区还必须考虑排洪要求。地面水排水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9.0.4.1 居住区内应采用暗沟(管)排除地面水; 9.0.4.2 在埋设地下暗沟(管)极不经济的陡坎、岩石地段,或在山坡冲刷严重,管沟易堵塞的地段,可采用明沟排水。 第十一章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11.0.1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应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其项目及计量单位应符合表11.0.1规定。 11.0.2 各项指标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1.0.2.1 规划总用地范围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当规划总用地周界为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小区路或自然分界线时,用地范围划至道路中心线或自然分界线; (2)当规划总用地与其它用地相邻,用地范围划至双方用地的交界处。 11.0.2.2 底层公建住宅或住宅公建综合楼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按住宅和公建各占该幢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并分别计入住宅用地和公建用地; (2)底层公建突出于上部住宅或占有专用场院或因公建需要后退红线的用地,均应计入公建用地。 11.0.2.3底层架空建筑用地面积的确定,应按底层及上部建筑的使用性质及其各占该幢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面积,并分别计入有关用地内; 11.0.2.4 绿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2条的规定: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m;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2)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 (3)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3条的规定: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m;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m; (4)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应符合本规范表7.0.4-2要求;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m的组团级主路敞开,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和满足本规范附录A第A.0.4条的规定; (5)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 11.0.2.5 居住区用地内道路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按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同级道路及其以下各级道路计算用地面积,外围道路不计入; (2)居住区(级)道路,按红线宽度计算; (3)小区路、组团路,按路面宽度计算。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人行便道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4)居民汽车停放场地,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 (5)宅间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11.0.2.6 其它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规划用地外围的道路算至外围道路的中心线; (2)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其它用地,按实际占有面积计算。 11.0.2.7停车场车位数的确定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其它各型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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