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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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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2 - 86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通知,由交通部及城乡建设部的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   本规范总结了建国以来修筑沥青路面的经验,并对一些主要技术问题,如沥青混凝土技术标准、路面平整度指标、沥青质量要求、石料压碎值指标、粗粒式混凝土试验方法等进行了科研及调查工作,收集及吸取了国外修筑沥青路面的先进经验,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由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一章和七个附录。内容有:沥青混凝土、沥青碎石、沥青上拌下贯式、沥青贯入式、沥青表面处治等路面;还有透层、粘层、封层和附属工程(人行道、自行车道、广场、停车场、桥面),以及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交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城市道路及厂矿道路的沥青路面工程。 第1.0.2条 本规范规定了表面处治、贯入式、热拌热铺的沥青碎石和沥青混凝土、上拌下贯式等沥青路面面层的施工方法。 对沥青类基层、联结层、整平层也可按本规范相应的规定使用。 第1.0.3条 沥青路面施工应符合现行的关于防止沥青中毒有关安全防火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1.0.4条 对高寒地带沥青路面工程的施工除遵守本规范外,尚应按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第二章 基 层 第2.0.1条 沥青路面的基层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二、具有良好的稳定性; 三、表面平整、密实,拱度与面层一致; 四、与面层结合良好。 第2.0.2条 沥青路面的基层可按下列规定选用: 一、整体型:石灰稳定土、水泥稳定土、石灰稳定工业废渣(土); 二、嵌锁型:泥灰结碎石、沥青贯入式; 三、级配型:级配碎(砾)石、沥青碎石、沥青混凝土。各种基层的材料要求,施工工艺应符合现行的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第2.0.3条  沥青面层施工前应对基层或旧路面(作基层时)的质量进行检查,检查的项目、方法和标准,可按现行有关基层规范的规定执行。基层的质量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修筑沥青面层。   第三章 材 料    第一节 沥青材料 第3.1.1条 适用于沥青路面的沥青材料有道路石油沥青、软煤沥青、液体石油沥青等,使用时应根据交通量、施工方法、沥青面层类型、材料来源等情况选用。 第3.1.2条 道路石油沥青、软煤沥青、液体石油沥青的技术要求应符合附录二的规定。 第3.1.3条 沥青面层所用的沥青标号,可根据地区气候条件.施工季节气温、路面类型、施工方法和矿料种类和等级情况按表3.1.3选用。第3.1.4条 沥青标号不符合使用要求时,可采用其他标号的沥青及稀释剂进行掺配,配制所需材料的比例应由试验室在施工前按规定要求进行试配后决定。施工时配制成的沥青,应由试验室每天取样进行检验,如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应重新调整配制比例。 第3.1.5条 沥青材料的加热温度不应超过表3.1.5的规定.加热后的保温时间宜为:道路石油沥青不超过6小时;煤沥青不超过3小时。当天加热的沥青宜当天用完,避免对沥青多次加热。   在城市沥青厂中,沥青在贮油池中的保温温度,一般石油沥青宜为80~110℃;煤沥青宜为70~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