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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以下各专用条款与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互相参照解释,若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有所抵触,应以专用条款解释为准。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执行《通用条款》第2.1条。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本合同同时适用国家与工程所在地的有关建筑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施工图中涉及的其他相关施工及验收标准、规范。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承包人自备,发包人无需提供并无需承担费用。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按生产企业在技术监督局备案并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意的标准。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全套施工图肆套;其中叁套用于竣工图。(提供的图纸数量不满足要求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加晒图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图纸提供后7天内,将其认为相关图纸中可能存在的任何缺陷、遗漏或不足,以书面形式呈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
#*发包人对其向承包人提供的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对所有图纸和工程文件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任意扩大接触和使用范围,不得泄露给与本工程无关的其他人员。发包人无需支付保密措施费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泄密的,应承担损失赔偿等法律责任。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负责对所监理工程的安全管理、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发包人与有关设计单位等的协调工作;进度、结算的审核及发包人委托的其他职权。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顺延工期;(2)停复工指令;(3)追加合同价款和费用补偿;(4)施工图的修改;(5)对设计或合同规定的材料设备的换用;(6)发包人认为需要提前批准的其他事项。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_________________职权:负责施工全过程内、外部关系协调、处理往来文件;对工程进度、质量、变更指令、签证、材料的认质认价等进行管理;根据工程进度确定月、季、年工程进度款,进行结算管理。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7.项目经理7.1:姓名: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7.4.1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如需要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
#*它专业工程师,应至少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4.2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无特殊情况每月坚守工地时间不得少于22天,缺勤按10000元/天·人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需要离开工地时必须向发包人请假,获批准后方可离开工地,否则按缺勤处理。项目经理每次请假时间不超过2天,一年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22天;随意离开工地,按10000元/天进行处罚。7.4.3项目经理不在工地现场期间,必须指定适合的项目经理代表履行其全部职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7.4.4项目经理不胜任本职工作,发包人和工程师可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更换合格的项目经理;本合同执行过程中,项目经理只能更换一次,如更换后的项目经理仍旧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专业工程师不称职,发包人和工程师也可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更换合格的人员。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满足施工需求。(2)将施工所需的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将施工所需的电接至约定的施工现场第一箱变。其计量和计价方法为:承包人所用电由承包人自行装表,按表计量,单价执行工程所在地同期相关规定,承包人自行负担,每月据实付费。施工现场水未到位,各投标单位在施工现成自行考虑打井取水,费用计入措施项目费中。(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完成施工现场平整,且保证开通通道。施工现场临近华晨大道已开通。(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书面提供。(5)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开工前向有关部门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或临时用地及占道申报批准手续。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后三日内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及时签发交底会议纪要。(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如发包人提出特殊保护措施,承包人应予以执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发包人指示或未按操作规程造成的损失除外)。(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另行约定。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8.2.1承包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对施工现场周围的居民和群众进行安抚,避免发生施工扰民及民扰事件,上述工作的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承担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工期亦不予以延长。8.2.2发包人将根据施工的需要分阶段将施工现场(不包括因施工需要而临时租用的场地)交付承包人。8.2.3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地面下和地上的管线将根据施工的需要进行拆迁。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①图纸交底后三日内提供经监理单位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并根据工程进度至少每个月或按照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总进度计划的修订;②提交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提交第一个月详细工程进度计划,以后每月20日前提交下月详细工程进度计划;③每月20日前申报月完成工作量进度款报表6份;④提供施工用电、用水计划。(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①承包人应提供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及施工、交通、巡查等必要的照明、危险物的警示、围栏设施等,并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防盗等施工安全保卫工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②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组织施工,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③因施工单位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及规范组织施工,应自行承担责任及费用;工程师提出整改要求,承包人及时整改;如拒绝整改,工程师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在工程付款时扣除相关费用作为违约金。(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承包人无偿提供给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满足本工程需要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相关费用都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包括已完工程在内所有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承包人负责保护工作,发生损坏时,承包人负责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因保护不力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提出特殊保护要求,承包人予以执行,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①、达到西咸新区及泾河新城文明工地的标准。按照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场必须采取必要的防尘措施;建筑垃圾的堆放清除、现场材料、设备的存放均应有序并明确标识;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建筑物无污染,现场无建筑垃圾。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②、承包人未按要求执行的,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工程师提出整改要求,承包人应及时整改,如拒绝整改,工程师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在工程付款时扣除相关费用作为违约金。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①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对发包人提供的水准点、测量基准点、基准线进行复核测量。并按上述基准点(线)和本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应在开工前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移交发包人。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负责对本工程各部分的控制点坐标、原始地面标高、尺寸及其线形进行精确地复核。由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有关任何放线或任何标高的检查,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免除承包人对此等项目的准确程度应负的责任。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需要作测验标高及放线的工作免费提供一切设备及劳务。测量时如发现基准点(线)或设计图纸中有错误或有变化需要重新调整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资料,列出需修正的数据报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如果承包人在全部工程开工前对图纸中的数量未提出异议,则认为图纸中的数据是准确无误的,在工程计量时则不予纠正。②承包人在投标书中填写的资料,属于合同文本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全面履行其所作的承诺,否则属于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视其违约情况,可要求承包人按1万元-10万元/项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③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应按5万元/人·次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④承包人主要机械设备未能按工程计划(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及时到场或到场设备不能正常运转以及擅自调走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应按200元/天·台(套)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迟到或调离超过10天时,发包人可自行组织采购,费用直接在支付工程款时予以扣除,同时对到场时限的延迟仍要计算违约金。⑤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场地较小等场地因素,施工人员不得居住在现场内,承包人自行安排施工人员在现场以外的地方住宿,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⑥遵守门卫制度。
#*⑦从合同生效之日起直到合同终止的时间内,承包人应承担合同规定的现场各项临时房屋、设施、设备的修建、购置、安装、管理、保养和维修,并提供必要的设施保洁服务。至合同终止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撤出工地后,上述各项设备和设施均由承包人自行收回和拆除。承包人提供的以上条件和服务被认为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⑧发包人需要时,可能对施工做出某些限制和配合要求,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做出配合,并承担因此而引起工效降低需增加的费用。⑨承包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清运工作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1)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并且签订合同后10天内必须整理施工现场已达到施工进场条件,否则按违约处理。承包人于签订合同后7天内,在不低于中标施工组织设计标准的约束条件下,结合发包人的进一步要求,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承包人提供的进度计划中应综合考虑全部拟分包项目(包括分包和独立专业承包)、中间验收、材料和设备的供货时间和数量等,并对全过程负总包责任。(2)承包人应按照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上述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进行施工,但在任何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对上述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的批准不应免除承包人对工程应负的各种责任。(3)本合同工期应是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并充分考虑气候等诸多工期影响因素后的工期。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后14日内提出意见或批复,如果逾期则视为认可。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针对本工程承包人除须编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外,还应编报单项工程进度计划,单项工程进度计划要服从总体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在任何时候,如果工程师提出工程的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另行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做出说明,且不得以此为由延长工期。
#*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施工中遇到不可预见障碍物或古墓、文物、流沙须处理时;(2)工程按国家政策停建、缓建。四、质量与检验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根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19、工程试车19.5试车费用的承担:承包人承担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21、承包人责任:增加21.6、承包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办[2005]89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中关于创建安全文明施工作业环境的规定执行,所需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发包人支付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发包人无需另行支付。承包人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全部责任和费用。增加21.7、安全目标为无死亡事故,工伤频率控制在西咸新区及泾河新城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指标要求范围内。若发生工伤事故,有关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按照发包人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六、合同价款26.合同价款约定26.2本合同价款采用(2)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无(2)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不可抗力以外的所有风险。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费用已由承包人根据其自身经验作了充分估计并已计入合同价款中,结算时不予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综合单价调整方法:①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第27.1款确定的办法执行。
#*②按照招标文件、答疑纪要、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洽商文件、发包人认质认价单及承包人中标综合单价、合同补充条款约定进行调整。27.合同价款调整27.1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它调整因素:(1)合同工程量为暂定工程量,结算时依据竣工图按实计算调整工程量;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按如下原则调整,调整后的单价包干,进度付款和结算按调整后的单价执行。①若相同清单项出现不同综合单价,则以综合单价低的为准并调整其总价。②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发包人有权纠正并调整承包人的不平衡报价。调整的原则为:以上限控制价综合单价的85%~100%为界,低于85%者调整至上限控制价综合单价的85%,高于100%者调整至综合单价上限控制价的100%,调整产生的差额在措施费中分摊处理。修正后综合单价为最终综合单价,作为结算依据。③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单价与投标文件中投标人采购供应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中的报价不符,则以低者为准,并调整合同总价。④单价分析表中所报单价与工程量清单中该项综合单价不符,则以低者为准,并调整其合价。⑤投标时暂定价的材料、设备,结算时在投标综合单价的基础上按发包人认质认价单进行调整,调整时仅计算材料价差及其税金,如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给定的暂定价计入投标报价,则按不利于承包人的方式进行调整。⑥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只包括商品砼、钢材、水泥),若投标报价中主要材料价格在施工期间上涨幅度在±5%以内(含±5%,以招标时同期陕西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时同期陕西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对比,信息价中无此材料价格的,以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为准)承包人自行承担。如经发包人、监理单位调研确认超过±5%,则超过±5%的部分发包人承担(工期内外均按照上述标准执行)。超过部分的材料价格按发包人认质认价进行调整,调整时仅计算材料价差及其税金。(2)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洽商,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价将不做调整。
#*(3)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其相应单价的确定方法为:①中标报价中已经包含和存在同样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仍按照此中标综合单价确定;②中标报价中有类似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可参照其中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③中标报价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按招标文件编制上限控制价综合单价的原则组价,并下浮中标优惠比例确定综合单价(发包人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价不下浮);④同一规格或型号的设备、材料以及清单综合单价,如在报价中不一致,重新认价时以价低者为准。(4)由于发包人或设计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洽商,其工程量以发包方、监理方确认的工程量为准,其综合单价按以下方法确定:①中标报价中已经包含和存在同样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仍按照此中标综合单价确定;②中标报价中有类似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可参照其中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③中标报价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按招标文件编制上限控制价综合单价的原则组价,并下浮中标优惠比例确定综合单价(发包人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价不下浮);④同一规格或型号的设备、材料以及清单综合单价,如在报价中不一致,重新认价时以价低者为准。(5)措施费调整原则:措施项目清单中,除定额明确的费率计价项和非费率计价项中模板和基坑支护的措施费外,其余措施项目清单全部包干,不因任何原因而调整;费率计价项的措施根据中标费率按实结算;非费率计价项中的模板措施费,根据砼结算工程量按中标单价据实计算。材料、土方、机械设备的二次运输或多次倒运费用已在合同价款中包含,结算时不再调整。
#*(6)总承包服务费:以发包人直接分包工程(电梯设备安装等)的结算价乘以中标的总承包服务费费率(设备安装类1%,专业分包类2%)计算并计取税金。(7)本条中(3)、(4)和(1)如有不一致时,以(1)为准。(8)对明显不合理的过高中标单价、材料价,在重新认价时不能作为依据及参考,本条优先执行。(9)承包人采购的主要材料,除暂定价材料表中列出的材料及专用条款27.1(1)⑥外,其余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发包人不再因市场变化和国家政策的调整予以调价。(10)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依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11)劳保统筹费税后扣除;七项保险结算时承包人提供交费证明,如无证明,则扣除相应费用。28.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合同签订开工前7日且承包人提出支付申请后,发包人一次性支付10%的预付款给承包人。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工程预付款在支付进度款时一次性扣除,如一次不能扣完时,可分二到三次平均扣除。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比例和时间:合同签订开工前7日且承包人提出支付申请后,发包人一次性支付100%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给承包人。29.已完工程量确认29.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0日前,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当月已完合格工程量进度报表,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核后承包方认可,做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30.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30.1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比例是:(1)
#*本工程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形象进度节点具体分为:基础工程、刚结构制作工程、钢结构安装工程、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厂房维护墙及门窗工程、厂房屋面工程、厂房地面结构就地坪工程、厂房装饰工程、厂房动力官网安装工程、厂房照明、给水电气工程等,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按照以上工程形象进度节点对承包人申报的已完合格工程进度款进行审核并支付,支付额为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审定的进度款的80%。对于发包人已代承包人缴纳的相关税费应在进度款计算过程中扣除。(2)进度款计算时,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的措施项目费用按进度款中分部分项费用占中标报价中相应款项的比例分摊,但暂列金额部分、暂估价部分(即发包人划定分包及划定供应单位的款项)不作阶段支付的计算基数;由于其它零星项目、总包服务费所需增加的支付款项,统一在结算时支付。(3)工程变更洽商按照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的价款按如下约定支付:单个变更(签证)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价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内的,在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支付;单个变更(签证)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按确认的价款50%随进度款支付。(4)每月20日,承包人申报自己当月累计完成合格工程量,此后的14个日历天内为监理单位的审核期,再此后的14个日历天为发包人的付款期。因为发包人暂时性的(三个月以内)资金困难而延期付款,不须支付延期付款利息,承包人保证不依此为理由而影响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若因承包人原因完成工程量不足计划进度的70%时,发包人保留解除合同将未完工程发包给第三方的权利,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当施工中发现不合格项目时,承包人应及时进行整改,同时将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报送工程师存档备案。对质量不合格的项目,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返工,待整改完成验收合格后,当月支付该项目工程款。(6)当工程价款支付达到扣减相关费用后金额的80%时,即达到(合同价-预留金-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价款-已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80%-发包人代承包人交纳的规费等相关费用时,发包人不再支付工程进度款,待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后28个工作日内支付。(7)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出具验收证书、结算审定及双方无异议后28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至合同结算款扣除相关费用后金额,土建、安装工程为95%,即:
#*(土建、安装工程竣工结算价-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价款)×95%-发包人代承包人交纳的规费等相关费用。(8)土建、安装工程竣工结算价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14日内退还。(9)承包人在领取工程款的同时应将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等额发票一并交予发包人。七、材料设备供应3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31.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发包人供应材料与一览表或招标暂定价格不符,由发包人承担价差并计入工程结算(差价只计规费和税金,其他费用不计)。(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双方协商。(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双方协商。(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双方协商。(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双方协商。(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双方协商。31.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1)承包人的采管费,已纳入合同价款内,不再单独计取。(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数量,以发包人提供的、承包人签收的数量为基础,超出发包人应提供量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提供量按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根据现行陕西省消耗量定额计算确定。(3)发包人应提供量以内的材料设备的结算价,据实调整。发包人应提供量以外的材料设备的结算价,材料设备超用部分,以发包人实际采购单价(或发包人造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在计完税后,在结算造价中予以扣除。(4)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及承包人申请计划供应材料设备,对于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拖延,遇材料设备价格上涨,该涨价部分由承包人承担,在结算造价中予以扣除。增加31.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其它约定
#*(1)承包人拟定材料设备需求计划时,须详细注明分批分期每一批次的到货数量和时间,并应充分考虑运输时间、生产周期等相关因素,为发包人留出合理的采购时间。如因计划报送不及时,造成材料设备到场时间延误、供货数量不足等情况,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2)材料设备经检验不合格需退货的,承包人应将书面退货申请、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一起报监理单位、发包人,经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3)由于承包人的责任(例如不根据变更及时提交应供物资的变更计划)等原因提出退货,发包人不予办理退货事宜,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3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32.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应根据本合同、设计技术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具体要求进行,所有材料设备应选用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市场信誉好、产品质量稳定良好的生产厂和品牌;所有材料、设备应有合格证书和质保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且须首先经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然后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认可后才能使用;进口材料设备应有报关单、原产地证明、装箱单、商业发票等资料,并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对该等材料设备的审验合格并不免除承包人对该等材料设备的质量责任。(2)当承包人选定的材料质量达不到预期质量目标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更换,由此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及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使用劣质材料施工,一经发现,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有权禁止其使用,直至停工、返工或中止合同,无论发包人及监理是否发现和制止,由于使用劣质材料施工引起的一切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负。(3)招标时没有的材料,在采购前均需报发包人认质认价,结算时在投标综合单价的基础上按发包人的认质认价单进行调整,调整时仅计算材料价差和税金。(4)发包人在招标时明确提出暂定价格的且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由发包人会同承包人共同进行考察认定,并在取得发包人书面认质认价后再行实施购买。认质认价所产生的差价仅计算材料价差和税金,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八、工程变更35、确定变更价款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签证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签证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暂定价款。变更、签证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签证工程的价格,按相应项目合同已确认的综合单价办理结算;(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签证工程的价格,只调整相应的主材费,主材单价按投标文件主材价格计算,若投标文件中无主材单价时,按发包人认定价格进行调整,调整时仅计算材料差价和税金;(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工程变更、签证的价格,由承包人按招标文件编制上限控制价综合单价的原则组价,并下浮中标优惠比例确定综合单价(发包人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价不下浮);(4)变更、签证工程的措施项目费调整原则按专用条款27条规定执行。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6.竣工验收36.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后承包人除按照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备案外,还应在工程竣工后60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三套竣工图纸、竣工结算及其他资料,不另计取费用。监理人应在30日内对所送结算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审核无误并对价款进行初审后报送发包人。36.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发包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准。37.竣工结算结算审查期限: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出具验收证书后6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全部工程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30日内对所送结算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审核无误并对价款进行初审后报送发包人,发包人自接收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内(不包括因发生异议双方咨询相关主管部门的时间)审核完毕,或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照本专用条款中30条约定支付结算款;若工程未竣工,或承包人未按规定将已完工程整体移交给发包人,则发包人有权拒绝结算。(2)承包人在竣工后60天内不报送结算,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3)承包人应认真编制工程结算书,不得弄虚作假,如承包人最初报送给监理人的工程结算价超出发包人委托的事务所审定造价的5%时,发包人支付给事务所的成果费(即承包人最初报送监理单位审核时造价减去事务所审定造价差额的3.5%)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在支付结算款时予以扣除。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9.违约39.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1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应支付所欠承包人工程款,但所拖欠款项不计算利息。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0.5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应支付所欠承包人工程款,但所拖欠款项不计算利息;。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7.8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应支付所欠承包人工程款,但所拖欠款项不计算利息;。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发包人出现任何其他违约事项,发包人赔偿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方式是仅为合同工期顺延,而不做经济等其他赔偿。39.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如果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体竣工时间(或经发包人及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程总体竣工工期)竣工的,则总工期每延误一天偿付发包人合同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逾期竣工违约金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合同总价的10%。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以发包人及工程师确认为准),承包人自费修补,使其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且每不合格一次,处以10000元违约金,工期不予顺延,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如累计达到三次将被视为实质性违约,发包人有权根据损失的大小,扣除部分直至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解除合同。承包应赔偿发包人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付已验收合格的工程,若因承包人的原因未能在竣工验收后5日内办理完本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的移交手续,则每拖延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结算价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如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证实因承包人的原因,使工程不能如期且保质保量完成,发包人有权扣除其全部履约保证金,直至解除合同;并有权将工程发包给有相应资质及能力的第三方完成。上述承包人各项违约所发生的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可直接从承包人当期应付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41、争议41.1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请本工程监理单位或工程监督管理部门调解;(2)合同争议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2_)种方式解决: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依法向_工程所在地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42.工程分包42.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本工程如需分包时,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及监理工程提交书面申请,在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书面批准后才能进行分包并将分包合同报送发包人备案,但即使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也不能免除、减轻承包人任何义务与责任。分包施工单位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相适应施工资质。43.不可抗力43.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1)工程所在地发生烈度大于设计设防烈度的地震;(2)工程所在地发生当地三十年一遇以上的雪灾;
#*(3)跨河、滨河工程遇大于设计防洪标准的洪灾,其它工程遇当地三十年一遇以上的洪灾;(4)十级以上的大风。44.保险44.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无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失业、医疗、工伤、残疾人就业保险,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承包人必须按规定上缴有关部门。(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应为本工程自费购买其认为需要的一切保险,承包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对其未保险事项或不能向保险人理赔的金额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承包人不得在其投保合同条款中加入“被保险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条款或意思表述。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要求购买保险或保险无效、保险中断,若发生保险范围内之意外事件时,全部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所有发包人代为购买保险而发生的保险费、手续费等一切费用支出均由承包人承担,并于承包人工程进度付款中扣除。如本工程之工期延长,则承包人须自费延长所购买保险的有效期,所需之所有费用视为包含于固定的合同价款中。45.担保45.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有效期:/;(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以银行保函或工程信用担保的方式提供金额为中标价(或合同价)10%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担保的有效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履约保函,同时发包人扣除承包人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承包人不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或履约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担保责任。(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50.合同份数
#*50.2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承包方执叁份,发包方执伍份。51.补充条款51.1承包人进入泾河新城施工,治安、卫生等应服从西咸新区及泾河新城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建设的统一管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51.2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发放农民工工资。承包人每月申报工程进度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上月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情况说明或农民工工资发放备案表。如承包人未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则发包人有权代其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发包人在支付工程款时,将扣除发包人代发的所有农民工工资。51.3承包人应及时按发包人规定办理现场工程签证单、材料认质认价单,未按发包人规定办理,结算时发包人不予认可。本工程发生的变更签证工作,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计价。51.4施工过程中,资料和工程进度必须同步。每月发包人对施工进度和资料进行检查,若出现问题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限期整改,否则承包人每次应支付1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要按规定将竣工资料交监理工程师验收,由监理工程师出据相应证明后,发包人方组织验收。51.5承包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负责检查现场和施工人员安全情况,如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存在,经指出仍未按期纠正的,承包人每次应支付5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出现安全事故,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和费用。51.6承包人安排的人员及设备配置必须和投标书施工组织设计所列人员及设备配置相符,否则承担违约责任。51.7如承包人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施工进度履行其义务,发包人认为工程进度缓慢、施工质量不能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合同即解除,无须诉诸司法机关或采取其他措施。51.8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另行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合同。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廉政合同附件3:安全生产合同附件4:项目经理委任书
#*附件5: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明细附件6:承包人杜绝转包、违法分包和拖欠民工工资行为承诺书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华晨汽车金杯(西咸新区)产业园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协商一致,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工程。本工程具体保修内容约定如下:(一)(二)(三)(四)(五)其他项目: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约定本工程执行以下质量保修期限:(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二)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三)装修工程为2年;(四)城市道路的保修期为2年;(五)道路及景观照明工程的保修期为2年;(六)交通设施保修期为2年;(七)防水工程修期为5年;(八)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约定2年。
#*工程质量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三、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二)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三)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四)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承包方承担赔偿责任。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式六份,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授权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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